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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旅行社分类制度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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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5: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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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分法
国务院在1985年5月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按照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投资主体、业务职能的不同,将我国的旅行社划分为三类,即一类社、二类社和三类社。
2.二分法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旅行社经过不断摸索和改革,有了长足的发展,《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国务院于1996年10月15日颁布了正式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在条例中规定旅行社分为两种类型: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指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国内旅行社是专门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3.无分类法
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的分类方法实施了十几年后,在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旅行社条例》中,取消了关于国内和国际旅行社的分类。新的条例虽然没有强调旅行社的类别划分,但是规定旅行社一经批准设立,即拥有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经营权;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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