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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语201903考试批次《国际结算》结课作业(答案)
201903考试批次
北语作业答案
北京语言大学作业

《国际结算》结课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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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国际结算》结课作业
注意:
本学期所布置的结课作业,请同学一律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结课作业提交起止时间:2019年1月21日3月18日。(届时平台自动关闭,逾期不予接收。)
2)结课作业课程均需通过“离线作业”栏目提交电子版,学院不收取纸介的结课作业,以纸介回寄的作业一律视为无效;
3)截止日期前可多次提交,平台只保留最后一次提交的文档,阅卷时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结课作业为准,截止日期过后将关闭平台,逾期不交或科目提交错误者,按0分处理;
4)提交文档要求:提交的文档格式为doc、rar,大小10M以内;
5)必须严格按照每门课程的答题要求完成作业,没有按照学院要求来做的结课作业,将酌情扣分。
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5小题请任选其中两道题作答每小题50分,总分100分)
答题要求:在回答过程中,请大家将课本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先阐述该案例涉及到的知识点,在此基础上展开有条理的分析。每道案例答题字数不低于300字。
案例一开证行拒付
中国南方某公司与丹麦AS公司在2004年9月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圣诞灯具的商品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AS公司于7月通过丹麦日德兰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就在我方正在备货期间,丹麦商人通过通知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仍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审单无误,于是放款给受益人,后将全套单据寄丹麦开证行。开证行审单后,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试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案例二承兑交单(D/A)项下产生的拖欠
[案情]某年春交会,广东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称广东公司)与埃及HUSSEIN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HUSSEIN公司向广东公司订购了近3万美元的货物,双方同意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初次合作较为愉快,广东公司及时地收获了货款。之后,HUSSEIN公司继续向广东定购货物,货物总值达26万美元。这次,HUSSEIN公司提出了D/A60天的付款方式,要求广东接受。广东公司急于开发市场,接受了HUSSEIN公司的付款要求。货物发出后,广东公司及时议付单据,HUSSEIN公司承兑了汇票并接受了货物,可是,汇票到期之日,该公司前奏付款。广东公司在自行催收一年之后,HUSSEIN公司期货物质量有问题,不符和当地市场需求,货物仍未售出等为由,坚决拒付货款。广东公司在货权完全丧失的情况下,委托东方国际保理中心(以下简称东方中心)向埃及HUSSEIN公司追讨。开始,该公司的态度极为强硬。坚持说货物尚未卖出,不能付款。为了把所是降到最低点,东方中心向他们提出退单、退货的要求。在强大的追讨压力下,该公司承认,他们早已售完广东公司的货物,并把货款用到了其他生意上。由于该笔生意的失败,加上公司的经营及管理不善,导致该公司亏损严重,已近关门倒闭的边缘,根本无法偿还广东公司的欠款。经过进一步的调查,东方中心发现这家公司还有一些库存商品可以变卖。最后,广东公司追回了4万美金。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一笔海外应收帐款没有即使收回的时候,企业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因对方破产而带来的坏帐损失。请问,这个案例给我们在规避与防范风险方面有什么启示?
案例三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案例四信用证与装船前汇付结合使用的风险    易百教育

[案情]中国某出口商A公司与印度进口商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货物为1X20’集装箱一次性打火机,机身大小须与形状与客户提供的样品一致,总价值为4.80万美圆。付款方式为70%由即期信用证支付,剩余30%的货款须不得晚于货物装船前十天以电汇方式支付。B公司不日内即开来相关信用证,经我方审核且确定可以被接受后,A公司即投入生产备货,在货物即将生产完毕之前,预定了船期并随后通知了B公司,B公司始终并未办理汇付,A公司的手中虽有一份70%货款的信用证,但无法如期装运,又因此批打火机是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生产的,一时无法转售其他客户,只得积压在库,给A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请分析这起损失案的主要原因以及常规处理方式。
案例五
(1)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结果是保兑银行产生信贷损失.银行可以采取哪些做法来减少保兑信用证业务产生的信贷损失?开证银行破产可以构成保兑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吗?
(2)甲国出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到乙国,进、出口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于是乙国进口商委托其银行(乙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证由丁银行保兑。在甲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完成了一切之后,他将全套单据,在规定的信用证有效期内,向丁银行提示,丁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对单据进行了议付。事后乙银行收单后经审核认为单据不合格而拒受。丁银行因此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试分析案例并说明保兑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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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0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19-1-24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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