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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民法分论一试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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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5 20: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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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一)单项选择题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  )为公示方法。
登记      B、合意    C、交付    D、占有
2005年韩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1938年7月2日”。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王大水一家解放后被划为中农。该500块银元(  )
应由韩某与王大水平分
应属无主财产,上缴国家
应归韩某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
应归王大水所有
3、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应当(  )
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B、归国家所有  C、归拾得人所有  D、归还失主
4、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  )
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部分共同共有,部分按份共有    D、酌情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债权    B、担保物权     C、地上权    D、用益物权
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须登记才能生效的是(  )
民用航空器    B、金银珠宝     C、厂房      D、船舶
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
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甲捐赠给乙图书馆100册书
甲鱼塘中鱼跳入乙的鱼塘
D、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玻璃   
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之前名词解释
善意取得
相邻关系
按份共有
简答题
物权的特征。
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1.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
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的内容表现为支配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中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期限性权利。
2.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财产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特征:(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3)各共有人之间一般都是特定的共同关系。
(4)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协商确定自己的财产份额。
3.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构成:(1)须一方受益
(2)须他方受损
(3)受益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案例分析题
李某一日捡到一头走失的母牛,遂将牛拴住并等候牛的主人,但是等到天黑也无人找寻,李某便将牛牵回家中悉心照料。过了半月也无人来索要,李某便将之作为自己的牛喂养,并为牛配种。几个月后母牛产下一小牛。后来李某父亲病重急需用钱,李某便以市场价将母牛卖给了同村的高某,留下小牛继续喂养。后来,邻村的王某找到李某,说那头母牛是他丢的,并印证了母牛身上的印记,所以要求李某返还母牛和小牛。试问:
该母牛归谁所有?为什么?
小牛归谁谁有?为什么?
李某、王某各可以要求什么权益?
参考答案:
(1)该母牛归高某所有。本案中,尽管李某并无处分母牛的权利,但高某并不知道,因此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且是以市场价买得,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母牛的所有权。(4分)
(2)小牛归王某所有。因为母牛的所有权本来归王某,小牛为天然孳息,我国法律规定孳息归原物之所有人,因此应返还王某。
(3)李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喂养费、配种费和其他损失。王某可以要求李某偿还卖牛所得的价款、返还小牛,但应该补偿李某的喂牛的损失。奥鹏易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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