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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18春学期《社会保障概论》学习资料1
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

1)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即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失业保险。我国为男16-59岁,女16-54岁。

2)失业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

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

失业保险的给付限制:

1)由于失业者个人品行不端,有严重过失而被除名、革职、开除出企事业单位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机构提供的再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

3)对无正当理由而自动离开工作岗位的失业者,也像对待自愿失业一样,不给于失业保险待遇

4)出于经济或政治原因,直接参加反对企业主、反对政府的罢工、游行,而失去工作的工作者,不给于失业保险待遇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有意失掉就业机构介绍的适当职业者,将暂时或永久停止其失业给付。

失业者有权拒绝的职业:

1)涉及改行,未考虑失业者的能力、专长、业务经验而硬性指派的新职业

2)搬迁到无合理住房地点的职业

3)工作条件或工作报酬,都远不如失业前所在的单位

4)劳资纠纷所空缺出来的职业

5)对失业者家庭有不利影响的职业

确定失业保险给付的原则:

1)确保职业者及赡养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2)给付标准应适当低于失业者原有的工资水平

3)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等待时间:是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经过等待的一段时间。大部分国家规定为3-7天,最少1天,如比利时和瑞士;最长36天,如冰岛。

失业保险给付比率:

1)工资比例制:按失业保险给付金额占以被保险人在失业前一定时间平均工资收入的比率给付失业保险金的方式。通常依据工龄、受保期限、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2)均一致,又称固定金额制,是对符合条件的失业者一律按同一绝对数额给付失业保险金而不与失业前的工资收入想联系的方式

3)混合制。即失业保险金采取比例制和均一制相结合计发的方式:一部分按失业前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另一部分则按绝对数给付

4)一次性给付

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时间。

多数国家均有一定限制,通常为8-36周,而大多数为26周,单在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到36周以上。规定给付期限的目的主要是促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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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0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18-6-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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