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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1806课程考试[0391]《房地产法学》机考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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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5 15: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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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      专业:房地产经营与估价        2018年6月
课程名称【编号】:房地产法学【0391】               B卷
大作业                                       满分:100分

以下题目每题50分,学生选择其中2个题目作答,答题时需标明题目序号。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50分)
二、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50分)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50分)
四、我国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房地产有哪些?(50分)
五、案情介绍回答法院判决正确吗?为什么?(50分)
1994年3月18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一份《组建协议书》,约定原告参建被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新村某小区K3号高层10000平方米住宅,原告得房率80%,总造价人民币2205.73万元。签约当日,原告支付参建款人民币1500万元。1996年10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协议载明:被告以每平方米人民币4100元价格回购原告该新村3号楼应得房源8000平方米;被告同意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240万元,扣除原告应付的组建尾款,被告方应付原告共计人民币2814.27万元;该款被告应自1996年底至1997年底分五期偿还,每期还款562.85万元。1997年1月9日,被告支付给原告人民币400万元后不再履约,原告遂起诉。原审另查明,被告用于投资参建的土地系划拨取得,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以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接受原告参建,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又未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手续,因此,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3月18日签订的《组建协议书》无效。双方于1997年1月7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中约定被告所回购的房屋非原告所有,故该《调解协议》亦无效。被告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现被告同意返还原告投入资金的本金(扣除已支付的400万元)及承担银行利息损失,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1997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一、原、被告于1994年3月18日签订的《组建协议书》及1996年10月7日签订的《调解协议》无效;二、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参建款人民币11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固定资产贷款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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