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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师】2018年春季《税法(高起本)》期末考核-税法(高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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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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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3 14: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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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
《税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税收概念
2.超额累进税率
3.法定增值额
4.劳务报酬所得
5.契税
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税法解释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2.增值税有哪些作用?
3.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哪些?它们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4.我国关税法中都有哪些弹性关税制度?
5.简述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税法的和谐价值、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有什么关系?
2.什么是财产税?其特点是什么?有哪些分类?
四、案例分析题(共20分)
2001年6月12日,杨某与某酿酒厂签订买卖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1800吨粮食白酒,并在江苏省无锡市销售白酒。当白酒快销售完时,杨某却被某市工商局和质量监督局联合查处,以其销售的白酒的商标与国内某名牌白酒注册商标极其相似,属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侵犯为由,罚款8000元,杨某对余下的白酒换商标后折价卖出。酿酒厂多次找杨某结算酒款未果,遂于2002年11月,起诉杨某,要求给付剩余的酒款。2003年2月,法院判决:(1) 2001年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财产;(2)鉴于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销售或使用,杨某在某市被处的罚款和削价损失8840元由酿酒厂承担;(3)杨某在判决书下达后10日内应给付酿酒厂粮食白酒余款67160元。2003年4月,杨某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国税稽查局举报酿酒厂销售白酒偷税。国税稽查局调查确认:酿酒厂当时销售的该批白酒没有在纳税申报表上反映,构成偷逃增值税1262.56元、消费税56774.36元。税务机关除责令酿酒厂补缴税款外,还对酿酒厂处以偷税额1倍的罚款。
1.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2.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范围?
3.合同无效,税款是否必须返还?
4.关于实质课税原则,你认为是否应当被法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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