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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网院[0758]《建设法规》在线作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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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5 16: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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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欢迎您!%E6%99%AF%E6%B5%B7%E6%B6%9B同学学号:W16103492626013答案

单项选择题
1、关于建设工程质重保修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1.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可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3.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4.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半年内,未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2、下列仲裁协议约定的内容中,属于有效条款的是( )。
1.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劳动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仲裁协议约定的两个仲裁机构,且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
3、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中,属于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是( )。
1.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2.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各分部分项工程有应急预案
4.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2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程施工中,分包工程发生了安全事故,则该事故( )。
1.按约定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3.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某投标人于2006年5月3日收到中标通知书。但是在2006年5月10日却又收到了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通知。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招标人由于在投标有效期前发出通知,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2.招标人应当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招标人应当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承担违约责任
4.招标人有权改变中标结果,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某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十年后,发现因施工原因造成地基基础局部下沉。承重梁裂缝,对此应承担责任的是()。
1.设计单位
2.住户集体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7、某工程项目工期为12个月,其中合同价款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100万元。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愦况下,建设单位预付该部分费用最低应为( )万元。
1.10
2.20
3.30
4.50
8、某市火电站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招标人规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为2006年11月20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已提交投标文件。2006年11月18日,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此时()。
1.招标人不允许投标人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
2.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是否可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
3.招标人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商议是否允许投标人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
4.招标人允许投标人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
9、关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说法,正确的是( )。
1.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2.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在投入试生产前申请竣工验收
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同时验收
4.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应当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分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 )担任。
1.同级工会代表
2.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3.用人单位代表
4.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员
11、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成为( )。
1.要式合同
2.实践合同
3.有偿合同
4.双务合同
12、关于建设工程分包的说法,正确的有( )。
1.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建设工程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企业
2.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全部建设工程拆分成若干部分后全部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
3.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中技术较为复杂的部分分包给其他企业
4.总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企业
13、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 )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1.施工许可证办理
2.预验收合格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4.质保期结束
14、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是( )。
1.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
2.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3.在作品上加注版权后自动产生
4.在作品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固定后产生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审批。
1.建设项目业主
2.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4.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6、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组织现场踏勘后,某投标单位在答疑会上提出了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应当()。
1.以书面形式向提出人作答复
2.当场以口头形式向到会人作答复
3.以书面形式向全部投标人作同样答复
4.可以不向其他投标人作答复
17、甲供应商向同一项目中的乙、丙两家专业分包单位供应同一型号材料,两份供货合同对材料质量标准均未约定。乙主张参照其他企业标准,丙主张执行总承包单位关于该类材料的质量标准,甲提出以降低价格为条件,要求执行行业标准,乙、丙表示同意,则该材料质量标准应达到()。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总承包单位确定的标准
4.其他企业标准
18、下列行为中没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是()。
1.甲发现了安全施工隐患后没有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后发生事故
2.乙发现脚手架要倒塌,在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情况下迅速逃离现场
3.项目经理强行要求有“恐高症”的丙高空作业
4.丁没有按照本单位在施工现场戴安全帽
19、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 )。
1.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准
2.相应顺延
3.以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之日为准
4.以实际通过的竣工验收之日为准
20、关于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说法,正确的是( )。
1.中小型工程但技术复杂的,可以采取联合共同承包
2.两个不同
3.联合体各方应当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就承包工程中各自负责的部分承担责任
4.共同承担的各方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是()。
1.投标有效期前
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4.停止出售招标文件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且情况严重的,应当( )。
1.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2.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4.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3、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的内容是( )。
1.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相应程序、危险性分析、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
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相应程序、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
3.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相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
4.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
24、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颁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机构是( )。
1.国务院环保部门
2.各级地方政府环保部门
3.酸雨控制区内的任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4.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区内的人民政府
25、某贸易公司甲与迎接毕业的大学生乙以书面形式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并且约定了试用期。那么,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1.1个月
2.3个月
3.6个月
4.1年
26、某施工企业于2004年3月1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许可证至()届满。
1.2006年3月1日
2.2007年3月1日
3.2008年3月1日
4.2009年3月1日
27、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项目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下列单项工程服务中,必须进行招标的是()。
1.勘查、设计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60万元
3.重要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接近100万元
4.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
28、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以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为由,要求单方解除合同而发生争议,法院确定双发的权利义务的依据应当是《合同法》中的()。
1.委托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
2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工程勘察资质划分为()。
1.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2.综合资质、行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3.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4.总承包资质、行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30、甲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与乙订立了合同,后经甲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了该合同,则该合同自()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决策撤销之日
2.合同订立时
3.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
4.权利人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
31、甲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乙表示愿意借给甲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因()。
1.显失公平而无效
2.欺诈而可撤销
3.乘人之危而无效
4.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32、施工粉尘、噪声、振动引起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
1.合同主体
2.合同客体
3.其他合同纠纷
4.其他纠纷
33、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1.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5年
3.2年
4.2个采暖期、供冷期
34、王某应聘到某施工单位,双方于4月15日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次日合同开始履行。7月18日,王某拟解除劳动合同,则()。
1.必须取得用人单位同意
2.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3.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4.应报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5、甲工程公司是由乙公司、丙某和丁某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经营,甲公司在外地设立了戊分公司及庚全资子公司。戊分公司因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而需要承担巨额债务,对该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的法律主体是()。
1.甲公司
2.乙公司
3.戊公司
4.庚公司
36、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损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能给予的处罚是()。
1.责令停业
2.罚款
3.责令限期改正
4.责令赔偿损失
37、乙公司因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依据双方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甲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提出。
1.仲裁庭组成之前
2.仲裁庭裁决之前
3.仲裁庭首次开庭之前
4.法院受理之前
38、某施工单位与丙企业订立合同后,分立为甲、乙两个施工单位,但未把此情况告知丙。则丙有权要求()。
1.甲、乙对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解除合同
3.撤销合同
4.原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39、王一向李二发出要约后,因发生了重大变故,王一又向李二发出一个通知,通知中声明前一个要约中的内容无效,则()。
1.王一发出后一个通知的行为是要约撤销
2.王一发出后一个通知的行为时要约撤回
3.有一个通知必须不迟于前一个通知到达李二时才有效
4.后一个通知只要在不迟于李二发出承诺时达到才有效
40、某轮胎厂与职工小孟因为工资奖金的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小孟准备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仲裁的理解正确的是()。
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都要求仲裁,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只要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仲裁,就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4.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30日内作出
4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内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15天
2.30天
3.45天
4.60天
42、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主要的当事人有()。
1.监理单位和承包商
2.业主和承包商
3.业主、监理单位及承包商三方
4.业主、监理单位
4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
1.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的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2.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
3.须经过招标人的同意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
4.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4、下列()项目是乙级勘察设计单位不能直接承接的。
1.本省的大型工程项目
2.本省的中型工程项目
3.本省的小型工程项目
4.跨省的大型工程项目
45、某施工单位为降低造价,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使多人重伤、死亡。该施工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 )。
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强令违章昌险作业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6、根据《节约能源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信息有( )。
1.能效标识
2.节能措施
3.质重保修书
4.建筑节能标准
47、()不是“三同时”制度的内容。
1.E.同时规划
2.F.同时设计
3.同时投产使用
4.同时施工
48、()不是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分级内容。
1.A.国家标准
2.B.行话标准
3.C.地方标准
4.D.企业标准
主观题
49、建筑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有哪些?
参考答案:
(1)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权;
(2)知情权;
(3)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
(4)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5)停止作业及紧急撤离权;
(6)依法获得赔偿权。
50、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有什么?
参考答案: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7)办理特殊作业申请批准手续的责任。
51、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参考答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2、哪六类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参考答案: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和临时性建筑;
(4)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
(5)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6)军用房屋建筑。
53、质量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2)领导作用;
(3)全员参与;
(4)过程方法;
(5)管理的系统方法;
(6)持续改进;
(7)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8)互利的供方关系。
54、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5、什么叫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我国重大事故等级如何划分?
参考答案:
56、某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后进行公开招标。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了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工作中又出现了以下问题:1、招标工作主要程序确定为:(1)成立招标小组;(2)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3)编制招标文件;(4)编制标底;(5)发放招标文件;(6)组织现场踏勘和超标答疑;(7)接受投标文件;(8)投标单位资格审查;(9)开标;(10)确定中标单位;(11)评标;(12)签订承包合同;(13)发出中标通知书。2、招标文件规定本地区单位参加投标不需要垫资,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的需垫资50万元。市招标办指定天马公司为其代理招标事务,并负责主持投标预备会议与开标会议。五家单位参加投标,其中红星公司、兰天公司为长期合作伙伴,作为不同的法人单位参加多次投标都采取你高我低的合作方法争取中标取得较明显效果。黄河公司在投标截止日期时间之前报送的新报价方案(1月10日10:00)在原方案报价的同时提出报价降低的新技术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递送投标书,招标方以&quot一标一段”为理由拒绝该公司报送的新方案。3、白水公司在1月9日从邮局寄回投标文件,招标人1月11日10时收到,招标方认为此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4、由于时间关系,甲方直接邀请了7位技术经济专家参加评标。由于只有四家单位投标,故在评标前未进行资格预审。评标时发现有两家报价较低且相同,评委会决定对其中资质较好的一个单位提出建议降低标价,结果该公司中标。问:(1)该项目的招标工作程序是否妥当?(2)按照目前国内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哪些做法违反了规定要求?
参考答案:
1、该项目的招标工作程序不妥当,其合力的顺序应该是:(1)成立招标工作小组;(2)编制招标文件;(3)编制标底;(4)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5)投标单位资格审查;(6)发放招标文件;(7)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8)接受投标文件;(9)开标;(10)评标;(11)确定中标通知书;(12)发出中标通知书;(13)签订承包合同。
2、违反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招标文件对于本地区与外地区投标单位制定不同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投标的公正原则;
市招标办不能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能主持投标预备会议和开会,应由招标单位负责主持会议;
红星公司和兰天公司的行为属于串标,是违法行为;
招标文件拒绝黄河公司的新方案的理由是错误的,在1月10日10:00以前投标人提出新定文件属于正式有效文件,但黄河公司递送的补充文件只经项目经理签字仍不符合规定,故仍应认为无效文件。招标人认定白水公司为无效投标文件是正确的,投标截止日期为文件送达时间而不是邮寄时间。
直接确定评标委员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资格预审可以与评标同时进行。在确定中标人前,评委向投标人提出建议或进行谈判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57、原告:某监理公司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一个住宅小区,与某工程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在专用条件的监理职责条款中,双方约定:&quot乙方(监理公司)负责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小区工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监理业务结束之日起5日内支付最后20%的监理费用。”住宅小区工程竣工一周后,监理公司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剩余20%的监理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双方有口头约定,监理公司监理职责应履行至工程保修期满为由,拒绝支付。监理公司索款为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双方口头商定的监理职责延至保修期满的内容不构成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房地产开发公司到期未支付最后一笔监理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监理公司剩余20%的监理费及延期付款利息。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法院判决理由?
参考答案:
依据《合同法》第276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与监理人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由监理人按合同内容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第86号令)等有关规定,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有5类: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
3、成片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属于需要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应与监理人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确定监理公司监理义务范围。依据书面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设计和施工阶段,而未包括工程的保修期,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还应包括保修期。依据《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委托合同应以书面方式订立,口头形式约定不成立委托监理合同。因此,该委托合同关于监理义务的约定,只能包括设计和施工阶段,不包括保修期,也就是说,监理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支付监理费用,属违约行为,故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监理费及利息是正确的。
58、某监理公司对某施工单位总承包的工程进行监理,施工单位与外地某水泥厂签订了水泥供应合同,在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通知水泥厂将水泥运到施工现场,同时提交了《工程材料报审表》,并只附了一份水泥技术说明书。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对水泥进行检验,检验后出具了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项目经理审查并确定合格,水泥卸到了施工单位指定的位置。问:1、该批水泥是否可以进场?为什么?2、监理工程师对水泥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是否合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该批水泥不可进场。
原因:凡是没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进场。本案例中,因为提交《工程材料报审表》时只附了水泥技术说明书,未附水泥出厂合格证明,所以不得进场。
2、监理工程师对水泥进行检验报告进行审查确认,而检验应由施工承包单位进行。
59、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组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责任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根据背景分析: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
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
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60、原告:甲电讯公司
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
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
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2、问题
请根据案情分析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分析:
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本案例判决乙和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还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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