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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高起专民法总论三模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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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9 14: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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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三)

单项选择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哪一原则?(  )
等价有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平等原则    D、公平原则
王某因出车祸而死亡,这在民法上属于(  )
民事法律行为    B、生活事实
C、民事法律事件    D、偶发事件
关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既得权    B、期待权      C、相对权    D、绝对权
甲乙二人合伙经营一家快餐店,甲欲转让其份额,甲之父想以10万元购买,乙也想以同一价格购买。依法甲应该转让给(  )
甲之父    B、乙      C由甲来决定  D、每人一半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孙某扔掉自己的一台旧电脑
B、宋某将书卖给王某
C、郑某偷窃邻居一头牛
D、李某赠给侄女一套童话书
甲装修公司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装修材料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装修材料的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
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B、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C、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D、属于有效民事行为
甲因出国留学,将其所有的汽车暂时交由乙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两年后,乙见甲没回来,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将汽车卖给丙,丙以公道的价格买得汽车。乙出卖汽车的行为属于(  )
无权代理行为    B、有权代理行为   
C、表见代理行为    D、超越代理权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标的物被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该五年期间属于(  )
除斥期间  B、取得实效期间
C、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D、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债权人的代理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到期的债务,这在法律上会引起(  )
诉讼时效的中断  B诉讼时效的中止
C、除斥期间的中断  D、诉讼时效的延长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经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
不负责任  B、适当分担
C、负连带责任  D、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
名词解释
民事权利能力
宣告失踪
民事法律行为

简答题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简述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代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简述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这是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本质特征。
(2)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本质特征。
3.代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法律特征:(1)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四、案例分析题
小王和小李是同事,2005年10月小王向小李借款2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后小王去外地工作3年,其间,两人虽一直有联系,但未提还钱之事。2008年12月30日,小王回到家,小李找到小王,要求还钱,小王表示尽快,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9年1月13日前还清”。2009年1月18日,小李找到小王要求还钱时,小王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请回答下列问题:
小王对小李的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小王于2008年12月30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09年1月13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小李能否通过诉讼要回小王所欠的钱?
参考答案:
(1)《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权利人在两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小王向小李借钱并约定2006年10月还钱,小李到两年后的2008年12月才向小王要求还钱,因此,小王对小李的债务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民通意见》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小王在借条上写下“2009年1月13日前还清”,是对债务的一个新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3)综上所述,小李要求法院判决小王还钱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小王重新作出了还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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