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鹏易百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帮助中心知识拓展客服QQ 515224986
查看: 665|回复: 0

山东大学高起专民法分论三模拟题及答案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3

回帖

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29086
发表于 2017-6-29 14: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扫码加微信
民法分论(三)

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可以质押的是(  )
A、智力成果和权利
B、动产和权利
C、人身利益和权利
D、动产和智力成果
根据债的标的能否选择为标准,债可分为(  )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3、下列哪项合同属于涉他合同(  )
赠与合同   B、委托合同   C、人寿保险合同   D、买卖合同
4、在不动产所有人出卖其不动产时。下列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是(  )
共有人      B、抵押权人    C、承租人    D、典权人
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  )
处分权  B、占有权  C、使用权  D、收益权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应视为(  )
要约邀请   B、变更承诺
C、承诺有效   D、发出新的要约
债务人要求提前履行债务的,(  )
债权人应当准许
债权人应当拒绝
债权人可以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其利益的除外
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8、按照我国法律,下面关于相邻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相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B、从属于不动产
C、从属于动产
D、从属于地役权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占有(  )
甲从乙处拿了一支钢笔
丙从商店买了一部电话
乙的电脑存在在丁家中
戊帮别人提包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行使。
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名词解释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连带之债
抵押

简答题
买卖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留置权的概念及发生要件。
参考答案:
1.买卖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2.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负担的义务,导致对方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缔约方违反先契约义务。
相对方受有损失。
违反先契约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反先契约义务者有过错。
3.留置权的概念及发生要件。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分)
发生要件: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的债权和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有牵连关系。
须债务已届履行期。
案例分析题
1999年5月4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2万元人民币,2002年5月4日前还款,并约定了利息。1999年6月5日,甲失踪,2001年7月,甲的妻子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法院审理后,于2001年11月宣告甲失踪,此后,甲的妻子回了娘家。2002年5月4日,乙前来还钱,发现甲家中已无人,遂将这笔钱提存。2003年1月,甲回到家中,谈到这笔钱时,甲认为乙应该将钱还给他本人,而且利息应算到2003年1月,乙认为应当按照合同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
乙能否将这笔钱提存?为什么?
钱的利息应该计算到何时?为什么?
甲应在何时间内领取这笔钱?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乙可以将这笔钱提存。根据我国法律,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本案中,由于债权人甲下落不明,致使债务人乙无法履行义务,所以乙可以将这笔钱提存以消灭债务。
(2)利息计算到2002年5月4日。因为标的物提存后,产生的法律效力是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所以乙不用再支付此后的利息。
(3)提存后,甲可以随时向提存机关领取这笔钱,但是最迟不应超过2007年5月4日。因为合同法规定,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不行使即消灭。

更多免费学习资料请登录www.openhelp100.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ww.openhelp100.com ( 冀ICP备19026749号-1 )

GMT+8, 2024-12-26 13:27

Powered by openhelp100 X3.5

Copyright © 2001-2024 5u.studio.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