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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高起专山东大学网络学院《法理学导论》(B)模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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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9 13: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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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模拟题2

一、解释下列名词。

法学

2.社会法学

3.法的严格解释。

4.法定权利

5.国家赔偿

二、简要回答下列各题。
1. 法定行为模式的基本种类

2.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直接法律后果有哪些?

3.简述法对个人行为的规范功能

4.简述立法的特点

参考答案:
1.法定行为模式的基本种类
    总的来看,上升到法律之中的行为模式主要有四大类,即授权性行为模式、命令性行为模式、禁止性行为模式和重合性行为模式,其中命令性行为模式和禁止性行为模式又统称为义务性行为模式。
    授权性行为模式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其特点是为权利人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人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为人的作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规定该类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被称为授权性法律规范。
    命令性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为维护社会成员的自由和利益而提供的告知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依权利人请求做出某种行为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对义务主体而言是一种约束,对权利人而言则是一种保障。规定该类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被称为命令性法律规范。
    禁止性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为维系社会安全和法的权威而提供的告知特定社会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行为模式,其实质是要求义务人抑制自己的冲动和行为,这在表面上看对义务人是不利的,做出了牺牲,但最终对他是有利的,法律规范通过这样的行为模式,可以使其避免因实施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而遭遇制裁之难或牢狱之灾。规定该类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被称为禁止性法律规范。
    重合性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为维护法的权威而提供的告知社会主体其行使权利的行为同时也是其承担义务的行为、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就是履行职责的行为的行为模式。重合性行为模式多属于为公法上权力主体的行为提供的行为模式,但私法上也提供了许多类似行为模式,如监护等。
2.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直接法律后果有哪些?
第一. 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第二.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即使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第三.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第四.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
第五.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 。
3.简述法对个人行为的规范功能   
法对个人行为的规范功能主要是指通过法所具有的内在的对社会有益的功用和效能而对作为个体存在的社会主体进行指引、评价、预测、惩戒和教育。它是法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而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所应当产生的规范性影响。对个人行为的指引、评价、预测、惩戒和教育是任何社会的法的功能在个体身上得以体现的几种方式。   
第一,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其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第二,对他人行为的评价。其作用的对象是其他人实施的行为。
第三,对人们相互的行为的预测。其作用的对象是特定社会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行为。
    第四,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第五,对公众行为的教育功能。其作用的对象是一般社会公众的行为,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社会公众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4.简述立法的特点
立法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第二,立法是依据法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第三,立法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四,立法是运用特定立法技术进行的活动。
    第五,立法是发现、确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的活动。
第六,立法也是以公开的方式确认、保障那些有利于主权者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协调社会纷争和解决社会矛盾、对未来社会情势的变动和社会关系发展做出预测为目的活动。
上述特征是立法的本质属性的外化,是各种立法都具有的共同特性。正是具备这些特征,才使得立法与其他活动区别开来,而成为人类社会活动中的一个特殊的活动领域。
三、论述题

1.试论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
参考答案:
试论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第一,责任法定。责任法定是说,法律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法律的预先规定,即特定行为发生后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按照有事先的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且合理地规定下来 。该原则强调的核心是 “法不溯及既往”、“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罪刑法定主义”。 第二,责任适当。就是说,法律责任的设置和分担应当体现公平与正义,同时也必须从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出发,考虑到责任主体担负相应责任的条件与可能,考虑到责任产生的具体环境和背景、场合,为便于和确保责任的落实还必须配套相应的程序运行机制,使适当的法律责任在正当的程序中得以确认和实现。第三,责任自负。责任自负原则强调,凡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概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不得转嫁他人,也不得迫使行为人的近亲属来承担;民事责任通常也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则除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外,其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之所以必须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主要是基于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两个“常识性的”假设。第一个假设是:行为人违法犯罪肯定是在有意识的状态下完成的——即他知道他在做什么;第二个假设是:人们是按照自由意志行事的——即他可以不做他所做的事。这两个假设告诉我们:人要对他的行为负责并付出代价,而且可能还要说明这些行为的原因。第四,责任明晰。责任明晰是说,法律责任的设置与安排必须明确、清晰,具有可预知性和可操作性。明晰的法律责任安排有助于法的实施、运用和法律推理活动的正常与规范进行。  第五,责任必担。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予以排除,因为违法犯罪的行为人不仅将自身置于了不法状态,而且严重扰乱和破坏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的合理期待,可能极度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的失望,构成了对现行法律权威的极大挑战。而且,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必须通过责任追究和承担来加以消除。确立责任归属的目的在于将法律预设的责任机制个别化,具体到行为人本身的行为状况之中,迫使其担当相应级别的强制后果,并向社会公众证明法律秩序的恒久威严性和法律权威的不可挑战性。因此,法律责任必须落实到实处,属于谁的责任,就由谁来承担;确立的责任,必须承担;必须承担的责任,必须切实、全面、充分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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