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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高起专刑法总论3模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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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9 13: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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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

一、简答题
1、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3、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4、我国刑法中特别防卫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5、我国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参考答案:
1答: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2.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容易混淆。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会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熟练的技术、丰富的经验、他人的行为以及自然力方面等有利的因素,并且行为人往往会基于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3.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明知是不满18周岁的人而教唆其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答: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特别防卫权具有如下的特征:     (1)必须具备除限度条件以外的其他正当防卫成立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即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     (2)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行为,才能适用特别防卫制度。     (3)对实施前述犯罪的犯罪分子,实施防卫行为,造成其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答:我国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根据刑法典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根据刑法典第48条第2款的规定,死刑的核准权全部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根据刑法典第48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别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二、论述题
1、罪刑法定原则。
2、假释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参考答案:
1.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其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其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可含糊其辞或摸棱两可。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对罪刑法定原则加以表述,并在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则:第一,如同1979年刑法典一样,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第二,新刑法典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第三,新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四,在罪名的规定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已相当完备。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30个增加到400多个。第五,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也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
2、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有悔改表,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2)限制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3)实质条件。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所谓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是 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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