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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高起专刑事诉讼法2模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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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9 12: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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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模拟题2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诉讼参与人中,不具有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是(    )。
    A.自诉人    B.被害人      
    C.被告人    D.公诉人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是    (    )。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安全机关
    3.对当事人关于恢复耽误的诉讼期限的申请,有权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准许的机关是(    )。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公证机关
    4.对于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
    A.案件发生地        B.列车登记地
    C.列车最初停靠地    D.被告人住所地
    5.下列诉讼行为中属于强制措施的有(    )。
    A.拘传    B.罚款
    C.拘役    D.责令具结悔过
    6.在执行期间,被管制的罪犯外出经商的,公安机关(    )。
    A.不能同意    B.不干涉
    C.必需制止    D.可以允许
    7.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何种情形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
    A.犯罪事实已被查清
    B.证实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
    C.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D.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8.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依法享有独立上诉权的刑事判决是(    )。
    A.公诉案件            B.自诉案件
    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D.申诉案件
二、多项选择题
  1.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有(    )   。
    A.立案程序    B.死刑复核程序
    C.第二审程序    D.审判监督程序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D.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
  3.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有权(    )。
    A.向侦查机关了解所涉嫌的罪名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C.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D.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
  4.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有以下几种    (    )。
    A.上诉权
    B.申请回避权
    C.委托诉讼代理人
    D.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三、填空题
    1.诉讼代理人是受()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2.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
    3.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制。
    4.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6.法庭审判的过程,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分为开庭、法庭调查、()、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7.羁押期限是将被拘留、()的人予以收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期限。   
    8.刑事诉讼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点。
    9.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决定。
    10.当事人由于()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11.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12.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有权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四、名词解释
1.两审终审制   
2.书证
3.上诉不加刑
   
五、简答题
    1.简述辩护人的权利。
2.简述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特点。
3. 简述不起诉的类型及其各自的适用条件。
  参考答案:
  1.①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案件材料,理解案情。
    ③辩护人依法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④辩护律师依法可以收集有关材料。
⑤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⑥辩护人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⑦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⑧有要求司法机关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和拒绝辩护的权利。
    2.①它是公、检、法机关行使职权,强行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等人身自由的方法。
    ②它是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用的。
③它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采用的。
④它是以保障侦查、审判的顺利进行为主要目的的。
    ⑤它必须严格依法采用。
    3、
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共有三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②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凡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某种情形的,检察机关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③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④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论述题
    1.试述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的区别。
    2.试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参考答案:
1、
①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的;两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则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的,而且其中既有一审生效的裁判,也有二审终审的裁判。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而不存在按二审程序抗诉的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及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也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②抗诉的权限不同。依照第二审程序抗诉,这是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即只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也均有此职权。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均有权提出外,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才有权提出。
    ③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程序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原一审法院无权审判抗诉案件。而接受再审程序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这个法院有权提审,也有权指令下次法院再审,即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受两审终审制的限制,可以是原来的第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法院。
    ④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程序的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除要求由无罪裁判改为有罪裁判应当遵守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外,没有期限限制。    ⑤抗诉的作用和后果不同。二审程序的抗诉,主要是为了阻止一审裁判的生效。审判的结果可能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也可能维持原判。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主要是为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再审的结果一般是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2、
(一)法律依据: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
(二)内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刑事诉讼中调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①所谓分工负责,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
②所谓互相配合,就是要求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
③所谓互相制约,就是要求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互相监督,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决定提出异议,互相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三)关系: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必然要求和结果。没有分工负责,就谈不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没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也势必失去其意义。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又应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是制约中体现配合、配合中有制约的关系。不能只配合不制约,也不能只制约不配合。
(四)目的和意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身不是目的,它的目的应该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它只是为实现这一目的服务的手段。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
正确贯彻执行这项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①可以保证正确实施法律,顺利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②可以防止和减少错误,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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