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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网院2017年6月课程考试0391答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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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18: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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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 网教   专业: 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     2017 年6月
课程名称【编号】:房地产法学【0391】                 A卷
大作业                                       满分:100 分

以下题目每题50分,学生选择其中2个题目作答,答题时需标明题目序号。
一、有关闲置土地使用的规定有哪些?
二、房地产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三、为什么我们要加强房地产法的建设与贯彻?
四、如何加强我国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
五、案例分析:阅读案情介绍回答法院判决正确吗?为什么?
2005年时原合川市政府,决定修建市级党政机关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彭雨在一次聚会中从朋友处得知,身为公务员的李志具备购房资格,而且李志已有房住,打算将购房指标出让。于是,彭雨和李志达成协议,以8500元买指标,双方私下签订《公务员集资建房指标转让协议》,约定:集资房以李志的名义买,但实际上,所有房款均由彭雨水交付;如果哪一方中途毁约,将赔付对方违约金1.5万元。后来,李志看到房屋价格大涨遂想临时加价,但遭对方反对,双方为此打起多场官司。
彭雨称,房屋应在2007年3月交付,可因为房屋没有完工,直到2007年10月才交房。而去年10月左右,正是房价疯涨的之时,该地段房屋已涨到了27万左右,单价将近涨了1500元左右。因此,李志要求彭雨增加5万元转让费。但彭只愿支付1万元。双方僵持不下,2008年1月,李将彭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他们的转让协议无效。在庭审理中彭雨称,“2005年时,这个‘公务员小区’房子的价格在每平方米700元左右,和附近其他房子价格差不多。要不是看到公务员小区环境较好,我才不会花钱去买个指标。”合川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必须是有资格的人购买,购买5年内不能转让。于是法院最后判决,由于经济适用房不能转让,两人签订的《公务员集资建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后,彭雨认为,即使自己购买附近其他商品房,同样可获得增值。因此在2008年3月,他将李志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转让费8500元、房款9.12万元以及赔偿房屋的市场差价20.63万元。而李志称,双方协议无效,都有过错,他只愿承担部分利息。2008年4月12日,在审理中,两人再次私下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房屋的市场价27万,彭只需再支付李1万元作为补偿。眼看事情就要圆满解决,但李志又反悔了,他称自己当时喝醉了酒,遭人胁迫。面对李志数次改变卖房的主意,买房人彭雨(化名)显得很愤怒,彭称:“哪能这样的不守信用。”
由于李志没能提出自己醉酒、受胁迫的相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由李退还彭房款9.12万、指标转让费8500元,赔偿房屋差价17.63万元,共计27.6万元。李不服判决遂上诉。2008年10月8日,法院调解失败,双方不欢而散。法院将择日宣布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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