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鹏易百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729|回复: 0

西南大学网院2017年6月课程考试0216答案资料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1

回帖

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29028
发表于 2017-5-31 14: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扫码加微信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 网教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2017 年 6月
课程名称【编号】:行政法学【0216】                     A卷
大作业                                        满分:100 分

一、论述题(请从中任意选择两道题作答,每题25分,共50分)
1.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论行政立法的原则。
3.论述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二.案例分析题(请从中任意选择两道题作答,每题25分,共50分)
1.2001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2001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
   (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
  (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
  (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
  (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问题:
  (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
(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2.2004年6月一个星期天的晚上,赵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参加大学同学毕业十周年聚会。大家兴致颇高,边喝酒边聊天,畅叙毕业后各自生活经历与感受。晚十点钟左右,晚会结束,赵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交通警察进行专项检查。经交通警察用酒精测试仪测试,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国家标准:≥20mg/100ml为饮酒;≥80mg/100ml为醉酒)。交通警察认定赵某为饮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罚:暂扣1个月驾驶证,并处200元罚款。赵某认为处罚太重,希望改为警告处罚,至多罚100元了结。但交通警察拒不同意,认为这是最轻的处罚。赵某不服处罚决定,准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
(1)交通警察于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什么?
(2)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赵某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3)赵某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法院是否有权变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为什么?

3.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更多免费学习资料请登录www.openhelp100.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ww.openhelp100.com ( 冀ICP备19026749号-1 )

GMT+8, 2024-12-27 15:24

Powered by openhelp100 X3.5

Copyright © 2001-2024 5u.studio.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