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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成、竞争与中国的省份内经济差距*
魏海伦 刘勇政
[提 要] 中国的地区差距问题已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并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然而,作为其主要构成部分的省份内经济差距,现有研究却尚未深入。本文立足于省级以下财政分权体制,从地方政府竞争的角度梳理了政府间收入分成作用于省份内经济差距的具体机制,进而运用1995—2014年县级面板数据构建了省份内经济差距和省级以下收入分成指标,并展开实证检验。研究发现:省级以下收入分成比例的提高,扩大了省份内各县有效税率的差异,进而带来了要素在空间上的不均衡分布和省份内经济差距的扩大。同时,这一作用在经济欠发达省份的效果更为明显。这些发现为理解中国财政分权体制下地区经济差距的形成,以及完善当前财政体制以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良好启示。
[关键词] 收入分成;财政分权;省份内经济差距;地方政府竞争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长期保持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与此同时,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地区经济差距不断扩大,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已有文献对中国地区经济差距的表现和成因做了大量工作,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城乡差异(陈斌开和林毅夫,2013;徐家楠和徐旭初,2019)、东中西部地区间的差距(蔡昉和王德文,2002;王小鲁和樊纲,2004)以及省份间的差距(陈秀山和徐瑛,2004)。然而事实上,根据县级人均GDP数据所计算的泰尔指数及其分解,省份内经济差距对于全国整体差距的贡献在1995—2014年始终保持在60%以上。(1)这一计算结果与Cheong &Wu(2012)的研究发现一致。因此,准确把握省份内经济差距的成因,对于解决中国地区发展不均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纵观已有的关于中国地区经济差距形成的研究,要素流动和空间集聚(蔡昉和王德文,2002)、经济与产业结构(范剑勇和朱国林,2002)、政策与制度(Démurger et al.,2002)、地理和历史因素(刘瑞明,2011)等被认为是造成中国地区经济差距的主要因素。其中,要素流动和空间集聚通常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亦充当了其他众多因素最终作用于地区经济差距的重要途径,因而寻找引起要素流动和空间不均衡分布的主要根源成为理解中国地区经济差距的关键。在这一方面,中国自经济改革以来所实行的财政分权体制及其引发的地方政府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的财政分权体制在给地方政府带来财政激励的同时,由于收支划分不匹配而增大了地方财政压力,促使各地方政府争相吸引和培养地方税基(陶然等,2009)。此外,多级政府框架下的“官员晋升锦标赛”政治机制使地方官员都处于为增长而竞争的格局之中(周黎安,2007)。面对财政和政治两方面的激励,地方政府纷纷运用自身掌握的经济自主权,开展了以争夺流动性要素为直接目标的地区间竞争。一般认为,中国的地区竞争模式呈现出“竞次性”和“市县为主”的特征。作为竞争的主体,市县级政府广泛利用降低税率、扭曲支出结构、提供低价土地等方式吸引投资来促进经济增长(周黎安,2007;陶然等,2009;龙小宁等,2014)。然而,由于竞争主体本身存在的先决性条件差异(例如,地区规模和初始禀赋差异),地方政府竞争的结果往往是更有利于先决性条件更好的地区,并由此进一步加剧要素在空间上的不均衡分布和地区经济差距的扩大(蔡昉和王德文,2002;Cai &Treisman,2005;Zhang,2006)。
基于此,本文以中国的省级以下财政分权实践为契机,研究以收入分成为代表的地方财政激励如何通过影响地方财政竞争进而作用于省份内经济差距的形成。具体而言,本文首先从理论层面上梳理财政分权通过激励地方政府竞争导致地区经济差距扩大的作用机制,进而运用1995—2014年县级面板数据构建省级以下收入分成比例(用以度量省级以下财政分权和激励)和省份内经济差距指标并展开实证检验。本文发现,省级以下收入分成比例每提高1个百分点,省份内各县人均GDP的变异系数亦增加0.01个单位,而且这一作用在经济欠发达省份的效果更为明显。进一步的机制分析表明,省级以下收入分成比例的提高扩大了省份内各县有效税率的差异,并且初始禀赋较好的县表现出了更低的有效税率。本文对已有文献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本文以省级以下收入分成和省份内经济差距为研究对象,是对现有相关研究的重要补充。首先,现有的关于中国财政分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央-省级层面。这类研究不仅忽略了对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行为的刻画,还会因同一时间点所有省份分权指标的分母相同而缺乏精确性(周黎安和吴敏,2015)。事实上,分税制以来,我国省级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始终由各省份在不违背中央政府大政方针的前提下自主决定,省级政府在制定本省份不同时期的财政分权程度上具有很强的自由裁量权。这大大丰富了省级以下财政分权的实践,也为研究中国财政分权的影响提供了更准确的研究案例。特别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财政分权实践的核心在于政府间收入分配。这种分配的典型特征在于政府间收入分成(周黎安和吴敏,2015;吕冰洋等,2016)。因而,政府间收入分成能更准确地刻画中国的地区财政分权以及其所产生的激励效应。(2)Song(2013)和Liu et al.(2017)均在中国的背景下研究了财政分权对地区差距的影响。与这些研究相比,本文的区别一是在于将焦点集中于对省级以下收入分成的刻画,以更为准确地衡量各省份的财政分权状况和地方政府所面临的激励。二是本文从地方政府竞争的角度系统梳理了财政分权对地区经济差距的作用机制,并为此提供了实证证据。其次,如前文所述,省份内经济差距构成了中国整体地区差距的重要部分,而现有文献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存在明显不足。
第二,本文从地方政府竞争的角度系统梳理了财政分权对地区经济差距影响的具体作用机制,并提供了相关实证证据。已有文献对中国财政分权的影响做了多方面研究,但较少关注其对地区经济差距的影响。Song(2013)和Liu et al.(2017)在这方面做了相关的研究工作。前者以中国整体财政分权和整体地区差距为基础,通过时间序列分析发现中国的财政分权扩大了省份之间的差距;后者采用省级数据得到了相同的结论。遗憾的是,这两项研究均未对财政分权在中国的制度背景下产生影响的具体机制做深入阐述并展开实证检验。本文的研究弥补了这一方面的研究不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光明日报》,2013-11-16。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背景下,如何正确认识财政体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并有效提升和拓展其职能,是学界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的研究对此提供了有益启示:以税收分成为主要特征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国家经济增长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然而这种积极性所伴随的强烈的地方政府竞争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因缺乏有效管控而加剧了地区差距,并反过来限制了国家治理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因而,针对地方政府的过度税收竞争行为,中央采取必要的清理和整顿,或者建立不过多依赖流动性税基的地方财政收入体系,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取向。此外,提高政府调节能力、强化财政均等化手段有利于弥补地区间初始禀赋差距并削弱地方政府扭曲性竞争行为激励,这成为完善当前财政体制的另一个核心着力点。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来支撑经济的长期、稳定、高质量的增长已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面对地区发展不均衡所带来的挑战,上述启示对于充分发挥财政作为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职能来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的余下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简要描述中国财政分权的制度背景和基本理论分析框架;第三部分介绍本文的实证方法和数据来源;第四部分是实证分析和稳健性检验的相关结果;第五部分对地方政府竞争这一重要作用机制进行实证检验;最后是全文的结论和政策含义。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假说
(一)制度背景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财政体制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统收统支”“财政包干”和“分税制”。纵观整个制度演变过程,虽然经历了多次或大或小的调整,但历次调整基本都围绕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来展开,而在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方面则几乎没有大的调整(Liu et al.,2015)。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统收统支”体制下,地方政府需根据中央政府下达的指标来确定自身的收支且不允许出现财政赤字。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实际上没有税收自主权。改革开放后,“财政包干制”开始实行,地方政府通过按规定上解的方式与中央政府进行财政收入划分。此举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但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中央收入比重缩小且控制力减弱等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政府在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对政府间财政关系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以收入分成为核心的财政体制逐渐形成。
分税制改革的重点在于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入分配关系,明确以分税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分享方式。在分享范围方面,消费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和外资企业所得税被确定为中央税,收入完全归中央所有;而地方的主体税种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税收收入贡献最大的增值税被确定为共享税,其收入以75∶25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划分。随着所得税的增长,2001年中央政府再次调整了税收分配制度,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纳入共享税种,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在2002年为50∶50,在2003年进一步调整为60∶40。由此可见,作为中国税收收入主要来源的税种大多采用分成的方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共享。因此,总体来说分税制的典型特征在于政府间的税收分成。
尽管分税制改革并未详细给出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划分方案,但各省级政府更为广泛且灵活地采用了分成的方法。基本上,各省份的省级以下财政关系始终由各省份在不违背中央政府大政方针的前提下自主决定。省级政府在制定本省份的政策方案时通常会模仿央地之间的形式,同时又充分利用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形成了各自独特的分配制度。概括来看,不仅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享有部分按比例由省级与市县共享,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亦是如此,所实行的模式主要有50∶50,40∶60和30∶70等不同比例形式。事实上,除收入规模较大的主要税种之外,其他税费收入的省份内分配也往往使用分成的模式。例如,贵州省对地方享有的税收收入主要依据税种和企业隶属层级进行划分,并将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和资源税确定为共享税。(4)详见贵州省《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决定的通知》(黔府发〔1994〕15号)。湖南省于2005年明确了包括考试报名费、证书工本费、排污费等在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在省、市、县之间的分成及结算办法。(5)详见《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5〕35号)。浙江省在2003年以后(至少3年内)对市县两级地方财政收入超过2002年收入基数的增量部分实行省与市县按20∶80的比例分成。(6)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这些灵活多变的收入分成方式进一步造成了省级以下收入分成比例在各省份间的差异化。因而,省级以下收入分成比例更为准确地刻画了各省份的财政分权状况及其产生的激励效应。图1展示了除西藏(数据缺失)外各省份的省级以下收入分成指标在1995—2014年间的平均值。(7)该指标定义为省级以下政府(包括地级市、县和乡镇)实际获得的收入总和占全省份总收入的比重。具体计算公式见下文第三节“实证策略”中“变量指标”小节。可以看到,省级以下收入分成比例大致分布在40%到90%之间,且各省份之间存在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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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各省份省级以下收入分成比例(1995—2014年平均值)
资料来源:笔者计算。
(二)理论假说
基于政府是以追求自身预算最大化为目标这一假设,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认为地方政府间的竞争有助于形成“市场保护型”财政联邦制,并且能够促进地方经济繁荣(Qian &Weingast,1997)。这一理论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通过分权带来的效率提升提供了解释,同时也蕴含了分权实践引起地方政府行为扭曲和地方经济差距扩大等负面效应的理论成因。具体而言,在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财政收入并改善就业情况等,纷纷采取降低税率、偏向性投资或地方保护等方式开展争夺流动性要素的竞争。而地区禀赋差异的存在使竞争呈现出不对称性并导致要素在空间上的不均衡配置,进而引发地区经济差距扩大。结合中国特有的制度背景,笔者围绕地方政府竞争这一重要角度,梳理以收入分成为主的省级以下财政分权作用于省份内各县经济发展差距的具体机制,并提出可供检验的理论假说。
从经济因素的层面上看,财政分权体制造成了同级地方政府之间追求经济增长的竞争,而且分权程度的增加使竞争变得愈发激烈。与此同时,伴随着贫富地区之间不对称的竞争,要素和资源逐渐向发达地区集中,经济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持续恶化。这一事实不仅存在于省级或省级以上层面,省份内各县之间亦是如此(王小鲁和樊纲,2004;Zhang,2006)。在中国的制度背景下,省级以下财政分权使县级政府更多依靠自有收入(收入分成比例越高,自有收入越多)。同时,经济发展水平又成为“官员晋升锦标赛”的重要考核指标。在此激励下,各县为发展本地经济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由于中国独特的地理、历史和政策等因素带来的各县禀赋差异,在竞争过程中,富裕县通常能够利用自身的比较优势获取更多的经济资源,进而逐渐拉大了与贫困县之间的差距(王永钦等,2007)。相较于贫困县来说,富裕县在初始经济规模、经济结构和人力资本积累等各方面都拥有较高的禀赋,而且随着分权程度的增加,这种比较优势被进一步强化,从而帮助富裕县在竞争中吸引更多的流动性要素(Cai &Treisman,2005;陈智和吉亚辉,2019)。与此同时,财政分权度(收入分成比例)的提高增强了富裕县对税收减免、地价优惠和基建投入等竞争手段的承受能力,使其能够为赢得竞争而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而贫困县则由于本身财力有限等原因难以跟进效仿(Zhang,2006;Liu et al.,2017)。最后,面对要素的流入,富裕县可以高效地根据地方性偏好完成资源配置。这不仅减少了要素流入障碍还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使富裕县的比较优势得到更好的发挥(蔡昉和王德文,2002)。
从政治因素的层面上看,经济发达地区相较于欠发达地区更有可能对上级政府的决策产生影响,从而使它们有更多机会获得资源和政策上的倾斜。这构成了异质性地方政府竞争导致地区经济差距扩大的另一重要原因(Rodríguez-Pose &Ezcurra,2010)。在中国过去几十年的分权实践中,各级政府之间形成了以“互惠问责”为主要特征的行为模式。上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政策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下级政府的行动,而“自上而下”的政治考核机制又相对有效地激励了地方政府行为。对于省级政府来说,富裕县对本省份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的贡献更大,而且对各项政策的落实效果更好,因此在省份的自身发展及其与其他省份的竞争中都发挥了明显强于贫困县的作用。不仅如此,上级政府官员同时兼任下级领导人的情况是中国官员组织结构中较为常见的现象。随着县域治理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省份出现了县委书记“高配”的任免形式,而绝大多数情况下被选中的都是经济实力较强的先进县和重点县。鉴于以上情况,在省级政府主导的地方政府内部博弈中,富裕县凭借自身的经济地位和政治优势拥有更多争取资源或影响政策制定的机会。至此,笔者得到如下假说:
假说1 省级以下收入分成(财政分权)的提高将加剧省份内竞争,进而扩大省份内经济差距。
在地区经济差距的决定因素中,上级政府的再调节功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各国的实践和研究也均表明中央政府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同样地,省份内经济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省级政府的再调节政策与力度。例如,Martinez-Vazquez et al.(2008)明确指出,中国省级政府的政策与行为直接影响了中央财政均等化政策在省份内是否能实现以及中央政策是否能在地方实际落地。尽管财政分权降低了省级政府的收入分成比例,进而削弱了其调节省份内经济差距的能力;然而,一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仍是决定省级政府调节能力的关键因素。Lessmann(2009)指出,发达地区拥有较为充足的财力、人力和较大的压力来切实解决辖区内的再分配等问题,因而能够较好地缓解财政分权带来的区域差距问题。首先,经济发达地区能比经济欠发达地区获得相对更多的财政收入,因而拥有更多可支配资金用于区域再调节。其次,发达地区还拥有数量更多、质量较高的人力资源来设计并执行均等化政策。最后,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人们对于公平的诉求,这也使得发达地区面临更大的消除地区经济差距的压力。除此之外,在中国的多层级政府体制下,中央用以区域再调节的转移支付资金是通过层层下放的方式下达地方的。这意味着省级政府在决定转移支付资金在省份内的实际分配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实践中,相较于经济欠发达省份,发达省份表现出了更高效整合并利用相关资源的能力并较少地截留应拨付给县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刘勇政等,2019),因而保证了省级政府在各县间的调节效果。综合上述分析,笔者得到本文的第二个假说:
假说2 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缓解省级以下收入分成(财政分权)对省份内经济差距的不利影响。
三、实证策略
(一)模型设定
为探究省级以下收入分成对省份内经济差距的影响并检验上述两个假说,采用如下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实证分析:
Iit=α+βRSit+γRSit·EDit+ϑEDit+Xitδ
+ηi+νt+εit
式中,i表示省份,t表示年份。被解释变量Iit是基于县级数据测算的省份内经济差距指标。RSit是一省份省级以下收入分成指标,EDit是一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具体为各省份实际人均GDP的对数,RSit·EDit是二者的交互项。根据假说1和假说2,笔者分别预期在回归中得到,RSit的系数β显著为正,RSit·EDit的系数γ显著为负。
作为控制变量,Xit是文献证实的可能影响地区经济差距的其他因素,包括地区产业结构(第二产业增加值/GDP、第三产业增加值/GDP)、国有化程度(国企职工数/工业企业职工总数)、开放度(外商直接投资额/GDP)、城镇化率(城镇人口/总人口)。第二、第三产业的比重和国有化程度有助于控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对地区经济差距的影响(范剑勇和朱国林,2002)。开放度衡量了贸易自由化导致的地域比较优势和产业集聚模式,这是一直以来被广泛认可的造成中国地区差距的重要因素(Kanbur &Zhang,2005)。城镇化率解释了由城乡差距引起的地区经济差距(王小鲁和樊纲,2004)。此外,ηi和νt分别代表了省份和年份的固定效应,εit 是随机干扰项。
(二)变量指标
1.省份内经济差距指标的构建。根据相关文献,笔者将省份内经济差距定义为省份内各县人均GDP的变异系数(Rodríguez-Pose &Ezcurra,2010;Liu et al.,2017),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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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yjt表示t年i省份内j县的人均GDP,ni表示i省份所辖县的个数,μit是t年i省份内各县人均GDP的平均值,即width=98,height=40,dpi=110这种测算方法有两个优点:第一,计算结果不受省份辖县数量的影响;第二,满足庇古—道尔顿转移原则(Pigou-Dalton transfer principle),即富裕地区向贫穷地区的转移支付能够降低计算得到的地区经济差距(Cowell,2011)。
2.收入分成的测算。收入分成的测算一直是学者广泛关注并争论不休的问题。由于各市县的收入分成方案并未完全公开,准确地测算每个市县所面临的收入分成比例是无法实现的。笔者借鉴吕冰洋等(2016)和马光荣等(2019)的方法,将该指标定义为省级以下政府(包括地级市、县和乡镇)实际获得的收入总和占全省份总收入的比重。考虑到省份以下普遍采用的收入分成实践,特别是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大税种之外其他税费也普遍采用分成形式,本文使用包含税收与非税在内的财政收入作为测算省级以下收入分成的基础。此外,为检验实证结果的稳健性,笔者同时测算了对流动性税基影响最大的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分成比例。具体计算公式为:
省级以下收入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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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是中国内地26个省份(不含四个直辖市和西藏自治区)1995—2014年的面板数据。剔除直辖市样本的原因在于,直辖市的行政层级设置与其他省份不同,直辖市所辖县的行政和财政地位与其他省份所辖县的地位不可直接比较。由于数据可得性的原因,西藏的样本也被排除在外。考虑到1994年实施了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本文将分析集中于1995年及之后的样本。
计算省内经济差距和省以下收入分成的数据主要来自《全国地市县财政统计资料》。这一资料提供了关于地方公共财政的详细分类数据(包括财政收入和主要税种收入等),并且包含了一些基本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统计指标(例如,GDP和人口等)。遗憾的是,这一资料只公开出版至2009年,因而对于2009年之后以及其他指标的县市数据,本文使用《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各省统计年鉴、财政统计年鉴和税收统计年鉴等多种资料进行补充。其他省级层面的数据整理自《中国统计年鉴》。表1给出了各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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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计算。
四、实证结果
(一)基准回归结果
表2报告了基准回归结果。为了更好地检验省以下收入分成对省份内经济差距的影响,笔者采用逐渐加入控制变量和固定效应的方式进行回归分析。表2列(1)~列(2)是加入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的结果,列(3)~列(4)则加入了所有的控制变量。结果表明,收入分成的估计系数在所有回归中均显著为正,收入分成与经济发展水平的交互项则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说明,省级以下收入分成的提高会造成省份内经济差距的扩大,而在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中,收入分成的不利影响会因为省级政府的调节而得到减缓。上述结果较好地证实了理论框架中提出的两个基本假说。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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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因变量是省份内人均GDP变异系数。列(1)~列(2)控制变量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第二产业增加值/GDP、第三产业增加值/GDP和国有化程度。列(3)~列(4)控制变量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第二产业增加值/GDP、第三产业增加值/GDP、国有化程度、开放度和城镇化率。为节省篇幅,此处未汇报控制变量的系数。括号内为标准误;***,** 和* 分别代表1%,5% 和10% 的显著性水平,下表同。
其他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几乎全部显著且比较稳健。经济发展水平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这说明各省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要素集聚和空间分布不均的现象,并进而导致了省份内各县之间的差距。此结果与理论文献基本一致,而且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陈秀山和徐瑛,2004)。第二、第三产业比重的提高显著降低了省份内经济差距。一个可能的解释为,落后地区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缩小了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同时也促进了全省份产业结构的变化。国有化程度正向作用于省份内经济差距。这可能是源于国有经济本身的分布不均,或者是较高的国有经济比重降低了要素的流动性,从而放大了贫富地区之间在引入资源过程中的比较优势差距。经济开放度亦加剧了省份内经济差距。在经济开放的过程中,发达地区往往会占得先机,通过自身的比较优势迅速发展,并借助对外贸易提升资源禀赋、获得自增强效应。城镇化率对省内经济差距有正向影响,但这一影响在统计上并不显著。
(二)稳健性检验
为检验基准结果的稳健性,本节进一步考察四个方面的可能影响:更换省内经济差距的衡量指标、使用主要税种的分成指标、加入基础设施等其他影响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潜在因素以及考虑内生性问题并采用工具变量回归法。
首先,针对地区差距程度的测算往往依赖于对数据样本分布信息的处理,因而不同的处理方法可能导致测算结果表现出不一致的排序(Rodríguez-Pose &Ezcurra,2010)。基于这个原因,本节使用基尼系数作为变异系数的替代性指标重新进行回归分析。此外,范剑勇和朱国林(2002)指出,计算地区差距时是否考虑以人口作为权重可能会使研究结论相距甚远。因此笔者还测算了根据人口加权的两项地区差距指标,以考察在消除人口规模及分布的影响后回归结果是否稳健。相应指标的具体形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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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j和k均表示i省内的县,wIit和w Git分别为人口加权的变异系数和基尼系数,pjt表示j县第t年的人口占所属i省份当年总人口的比重,φit是i省第t年省内各县人均GDP按人口加权的平均值,即width=110,height=24,dpi=110其他变量的定义与上文一致。表3列(1)~列(3)报告了使用基尼系数和人口加权指标来衡量省份内经济差距的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收入分成的估计系数始终为正且统计上显著,而收入分成与地区经济发展的交互项则显著为负。这与基准结果保持一致,表明本文的结果不受地区差距衡量指标的影响。
表3 稳健性检验:其他变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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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列(1)~列(3)的因变量分别是人均GDP基尼系数、人口加权的人均GDP变异系数、人口加权的人均GDP基尼系数;列(4)~列(5)的因变量是省份内人均GDP变异系数。控制变量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第二产业增加值/GDP、第三产业增加值/GDP、国有化程度、开放度和城镇化率。
其次,在基准回归结果中省级以下收入分成是用财政整体收入的分配来衡量的。这有利于相对全面地刻画省份内政府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但同时也相对笼统,无法捕捉各个税种的分成情况(周黎安和吴敏,2015;马光荣等,2019)。从地方财政收入结构来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财政收入中规模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两个税种。因此,笔者分别测算省级以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分成比例来检验其对于省份内经济差距的影响。(8) 增值税分成和企业所得税分成的数据以2000年为起始年度,因此实证分析的样本量明显减少。基于数据的可得性,一省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成被定义为该省市县级政府获得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除以税务部门在该省份组织的该项税收总额。表3列(4)~列(5)分别列出以省级以下增值税分成和企业所得税分成为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回归估计系数的符号和显著性同样支持了结果的稳健性。从估计系数的大小看,企业所得税分成的影响与收入分成的影响相近,而增值税分成的作用则明显更强。这印证了我国增值税以生产地为征收原则的特点及其对地方政府为争夺流动性税基所产生的巨大激励。此外,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入额远大于企业所得税,因而增值税分成所产生的激励也相应地大于企业所得税分成所产生的激励。(9) 以2014年为例,平均来看,增值税占各省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1.1%,而企业所得税的占比为16.5%。
第三,考虑到基础设施建设是造成资源在空间上不合理配置以及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形成的另一潜在因素,笔者进一步控制省份内基础设施建设差距对模型估计的影响。由于县级层面的基础设施数据缺失较为严重,本文从卫生和教育这两个维度来衡量省份内基础设施的差距并仅将其加入稳健性检验的分析之中。(10)一般而言,地区的基础设施特征主要包括卫生、教育和交通三个方面。笔者通过查阅各省份统计年鉴发现,县级层面的卫生和教育方面的相关指标仅有9个省份的数据可得,而交通基础设施的缺失问题更为严重。因此笔者主要从卫生和教育这两个维度来捕捉基础设施差距对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影响。 具体地,笔者以各县每万人拥有医疗机构床位数作为卫生基础设施的衡量指标,以各县普通中学师生比(每千人)作为教育基础设施的衡量指标,在此基础上计算省份内相关指标的变异系数。回归结果表明,在进一步控制基础设施差距的影响之后,收入分成依然显著地扩大了省份内经济差距,同时这一效应在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的省份相对较低。(11)限于篇幅,文中未汇报该回归结果,感兴趣的读者可向笔者索要。
最后,收入分成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将导致基准结果产生估计偏误。具体而言,省份内经济差距的扩大可能引起省级政府的再调节干预。其中一种可能的做法是减少省级以下收入分成以增加省级政府所拥有的财政资源进行再调节。为考虑这一问题的潜在影响,笔者进一步采取工具变量回归法。借鉴文献中的做法,本文使用其他省份的省级以下收入分成指标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工具变量(Liu et al.,2017;Lv et al.,2020)。选择这一工具变量的主要理由是:省份之间在制定政策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例如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情况。特别是地理上相邻的省份,可能因为经济社会状况较为相近而省际交流更为频繁。如此,一省份的收入分成比例与其相对应的其他省份(加权)平均的收入分成比例相关,但省份内经济差距指标衡量的是一省份内部各县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不会与其他省份的收入分成产生直接关联。因此笔者认为,这一工具变量较好地满足相关性和外生性的要求。遵循这一逻辑,笔者同时计算了除本省份以外其他所有省份收入分成的算术平均值和加权平均值(权重为人口规模和两省份之间距离的倒数)并将这两个平均值作为本省份收入分成的工具变量(分别记为收入分成_IV1和收入分成_IV2)。最后,在回归过程中,笔者将收入分成工具变量与经济发展水平(EDit)的交互项作为原交互项的工具变量(Rajan &Zingales,1998)。
表4汇报了工具变量回归和相关检验的结果。如表4所示,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的估计系数依然符合预期并且非常显著。这再次支持了本文的假说和基准结果。从相关检验的结果来看,Cragg-Donald Wald F统计量基本上大于10,表明模型不存在弱相关问题,所选取的工具变量满足工具变量有效性的要求之一;Sargan检验的结果表明工具变量基本满足外生性的要求。
表4 稳健性检验:工具变量法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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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弱工具变量检验的原假设为存在弱工具变量,F>10是被广泛认可的拒绝原假设的判断标准;Sargan过度识别检验的原假设为工具变量具有外生性,以p>0.1为拒绝原假设的判断标准。其余说明同表2。
五、机制分析
上述实证结果较好地证实了省级以下收入分成的提高加剧省份内经济发展差距这一论断。本节继续探讨地方政府竞争这一重要作用途径。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框架可知,省级以下收入分成的提高增强了地方财政激励,从而强化了地方政府间为争夺流动性税基的竞争。在竞争过程中,由于初始禀赋的不同(如经济规模、生产率水平等),禀赋条件较好的地区容易形成竞争优势,在税收减免(优惠)等竞争手段的运用上具有较高的承受能力,最终初始禀赋较好的地区在相对更大的程度上拉低税率从而吸引更多的流动性税基(Cai &Treisman,2005;Zhang,2006)。因此,如果这一作用机制成立,那么一个合理的推测是省级以下收入分成的提高将扩大省份内各县之间在有效税率方面的差距,这成为省份内经济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中间环节。
为验证这一作用机制,笔者采取如下实证策略:(1)计算省份内各县有效税率的变异系数并将其作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12) 笔者参考文献的做法,以各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各县的实际税率(Jia et al.,2020)。如果上述作用机制成立,则收入分成的提高将扩大省份内税率差距。(2)将省份内各县有效税率变异系数作为新的控制变量加入基准回归中。预期在加入这一变量之后,收入分成对省份内经济差距的影响将明显减弱。
表5列(1)~列(2)和列(3)~列(4)分别报告了上述两种识别策略的分析结果。与笔者的预期一致,收入分成的提高显著扩大了省份内各县的有效税率差距。而有效税率变异系数在加入基准实证模型之后很大程度上吸收了收入分成对于省份内经济差距的作用(表5列(4)收入分成的估计系数明显变小且统计上不再显著)。这表明,地区间竞争是收入分成作用于地区差异的重要途径。
表5 作用机制分析:省级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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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列(1)~列(2)的因变量是省份内各县的有效税率变异系数;列(3)~列(4)的因变量是省份内各县的人均GDP变异系数;控制变量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第二产业增加值/GDP、第三产业增加值/GDP、国有化程度、开放度和城镇化率。
尽管上述分析为省级以下收入分成的作用机制提供了重要证据,但仍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省份内各县有效税率差距的提高并不直接意味着富裕县(即初始禀赋好的地区)的有效税率更低。为进一步验证这一点,笔者运用县级数据进行分析。具体地,笔者设定如下回归模型:
τijp=width=214,height=19,dpi=110
+σj+ωp+κijp
式中,i表示省份,j表示县,p表示时间段;τijp是一个县有效税率在时间段p内的平均值;width=24,height=19,dpi=110是该县在时间段p内的初始禀赋条件,RSip是省级以下收入分成在时间段p内的平均值。为简化分析,笔者将每个县在时间段p内初始年份的经济发展水平(即人均GDP)用来衡量该县的初始禀赋条件,同时将每十年划定为一个时间段(即整个样本划分为1995—2004年和2005—2015年两个时间段)。控制变量Xijp是可能影响每个县有效税率的其他因素,包括第二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人均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自给率和人口密度。同样地,这些变量也取相应时间段内的平均值。
根据表6的列(1)~列(2)可以发现,在不考虑收入分成的情况下,初始禀赋较好的县(即初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县)在之后的时间段里表现出相对更低的有效税率,这与前文的判断相一致。在模型中加入初始经济发展水平与收入分成的交互项以后,表8列(3)~列(4)的结果表明,收入分成的提高强化了初始禀赋较好的县的竞争力度,即进一步降低了有效税率,这为收入分成的作用机制提供了补充证据。
表6 作用机制分析:县级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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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控制变量包括:第二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人均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自给率和人口密度。括号内为聚集到县级层面的标准误。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关于中国地区差距的测度和成因,国内外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很多富有意义的成果,同时中国财政分权的经济绩效及其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也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但是,有关中国省级以下财政分权如何通过激励地方政府竞争,进而作用于省份内经济差距形成这一重要问题,现有研究仍缺乏细致的理论梳理和实证检验。考虑到以收入分成为主要特点的分税制是中国财政分权的核心内容,本文集中探讨省级以下收入分成对省份内经济差距的影响,并重点分析了地方政府竞争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本文的理论分析表明,省级以下收入分成的提高强化了地方财政激励进而刺激了地方政府为争夺流动性税基的竞争,而地区禀赋差异的存在使竞争呈现出不对称性并导致要素在空间上的不均衡配置,最终造成地区经济差距扩大。基于1995—2014年县级面板数据,本文构建了省份内经济差距和省级以下收入分成指标并展开实证检验,得到了支持上述假说的实证证据。这些发现与Rodríguez-Pose &Ezcurra(2010)的研究结论相一致,即分权在发展中国家很可能造成区域不均等。本文在此基础上提供了来自一国内部分权实践的证据并补充了具体作用机制的关键证据。
最后,本文的研究对于从财政体制安排的角度理解中国地区差距的形成并探索可能的解决策略,提供了有益启示。第一,中国的省级以下财政分权体制构成了中国省份内经济差距形成的制度性因素之一。第二,在税率和税基均由中央政府决定的制度前提下,省级以下收入分成仍然强化了地方政府竞争这一事实,本质上反映了地方政府税收行为缺乏一定的纪律性。因而,在保持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安排的情况下,强化地方政府的税收行为纪律(包括清理、整顿地方政府非正当税收优惠/减免政策等),将有利于减少收入分成制度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扭曲并缓解地区经济差距的扩大。对此,建立科学完整、规范有效、公开透明的现代政府预算制度是一个核心着力点,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的公开将有利于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预算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将有利于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进而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改善宏观调控、促进依法治税。第三,从制度优化的角度来看,通过调整和完善地方性财政收入体系以减少地方政府对流动性税基的依赖和争夺,将有利于弱化地方政府的扭曲性竞争激励,从而增强国家治理能力。基于财政分权理论,受益性税种是地方税的最优选择,即辖区居民所缴纳的税款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密切挂钩。因而应加快完善房产税相关制度,适时推进房产税改革,充分发挥这一典型受益性税种的作用。此外,更高效地利用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受益税性质,对促进地方税系的建设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第四,地区差距的解决须充分发挥省级政府的再调节作用。这不仅需要通过增强省级政府的经济实力以增强其调节能力,还需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以激励省级政府的地区再调节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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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ENUE SHARING,COMPETITION AND ECONOMIC DISPARITY WITHIN PROVINCES IN CHINA
WEI Hailun LIU Yongzheng
(School of Finance,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Abstract:Regional disparity in China has gradually become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straints for further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hence received widespread academic attention.However,economic disparity within provinces,acting as the main component of the overall regional disparity in the country,has not been examined rigorously.This paper aims to explore how inter-governmental revenue sharing at the province-subprovincial level may affect economic disparity within provinces through the channel of local fiscal competition.Based on county level panel data from 1995 to 2014,this paper first builds both the indexes of economic disparity within governments and sub-provincial revenue sharing ratios and then conduces empirical estimations.Our results indicate that:sub-provincial revenue ratios significantly increase the disparity of county effective tax rates within provinces,which,in turn,induce unbalanced distribution of tax bases and hence exacerbating economic disparity within governments.This effect is also found to be more salient in less developed provinces.Overall,our study contributes to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regional disparity in China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system and capacity for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rrangement.
Key words:revenue sharing;fiscal decentralization;economic disparity within provinces;local government competition
* 魏海伦,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邮政编码:100872,电子信箱:hailun_wei@ruc.edu.cn;刘勇政(通讯作者),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财税研究所。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2173123;71773128;71533006)和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21DTR009)的阶段性成果。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建议,笔者已做了相应修改,本文文责自负。
(责任编辑:刘舫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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