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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荆尸”考
黄 杰

摘 要: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左传》中两例“荆尸”的内涵逐渐成为楚国历史文化研究中的热点问题。曾宪通、于豪亮等学者根据新出土文献将其解为楚月名,但不少学者持异议,并提出多种新的看法。结合前人的研究,并仔细考察上下文可知:庄公四年“荆尸”应解为举行某种祭祀,与清华简《楚居》“夜而内(入)width=11,height=10,dpi=110”的“width=11,height=10,dpi=110”有密切关系;宣公十二年“荆尸”应解作月名,传文本身包含了表明“荆尸”是时间状语的关键证据。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充分重视利用出土材料解读传世文献的复杂性,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左传》;“荆尸”;出土文献;祭祀;月名

《左传》中有两例“荆尸”,见于庄公四年“四年春,王三(或作“正”)月,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与宣公十二年“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而卒乘辑睦”,杜预解释为楚陈兵之法,传统注家多从之。

20世纪60年代出土的湖北江陵望山1号墓楚简出现了“width=12,height=12,dpi=110width=13,height=12,dpi=110”(简7、32、33等)(1)湖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湖北江陵三座楚墓出土大批重要文物》,《文物》1966年第5期,第33-55页;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中文系编:《望山楚简》,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68、71页;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望山沙冢楚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238、239页。,70年代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甲种中出现了“刑夷”(简64正壹、67正贰)、“刑杘”(简111正壹)、“刑尸”(简112正壹)等语词(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94、98页(图版),190、197页(释文)。,均用作楚地相当于秦历正月的那个月的月名。从文字学上讲,“width=12,height=12,dpi=110width=13,height=12,dpi=110”“刑夷”“刑杘”“刑尸”与“荆尸”是同一个语词的不同书写形式,“width=12,height=12,dpi=110”“刑”“荆”音近可通,“width=13,height=12,dpi=110”“夷”“杘”“尸”音近可通。曾宪通、于豪亮据此将《左传》“荆尸”解为楚月名(3)曾宪通:《楚月名初探——兼谈昭固墓竹简的年代问题》,《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1期,第97-107页;于豪亮:《秦简〈日书〉记时记月诸问题》,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51-357页。。这得到很多学者认同(4)仅粗略搜集,就有以下文献:张正明:《楚国社会性质管窥》,张正明主编:《楚史论丛》初集,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3-44页;董说著,缪文远订补:《七国考订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608页;王胜利:《关于楚国历法的建正问题》,《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2期,第141页;张闻玉:《试论楚历非亥正》,《贵州社会科学》1990年第8期,第59页;刘乐贤:《睡虎地秦简日书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第105页;蒋南华:《楚历辨正》,《贵州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第64、66页;张显成:《简帛文献学通论》,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439-440页;汤志彪、芮赵凯:《也谈〈左传〉中的“荆尸”》,《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137-142页。。有的学者还将此作为探讨楚国所用历法的依据。

同时,也有相当多的学者对此持异议。几位学者重申杜预注,更多学者则提出了新的看法。张君提出“荆尸”曾为楚国神主说(5)张君:《“荆尸”新探》,《华中师院学报》1984年第5期,第41-47页。。杨伯峻在其《春秋左传注》修订本中引述了于豪亮的说法,但没有采纳,并说:“疑此‘荆尸’当作动词,指军事。”(6)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63页。1996年出版的《楚国历史文化辞典》认为“荆尸”为楚国行军之祭,“尸”即木主(7)石泉主编:《楚国历史文化辞典》,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84页。。李学勤认为这两个“荆尸”应是组织兵员的一种方式(8)李学勤:《〈左传〉“荆尸”与楚月名》,《文献》2004年第2期,第19页。。刘刚认为是指一种祭祀,具体是军事活动前由楚王作为主祭者的祭礼(9)刘刚:《楚月名释义——兼说〈左传〉的“荆尸”》,《古籍研究》2013年第2期,第190页。。刘信芳、王箐认为“荆尸”乃楚国尸祭(10)刘信芳、王箐:《〈系年〉“屎伐商邑”与〈天问〉“载尸集战”》,《江汉考古》2015年第3期,第117-119页。。黄圣松认为“荆”读为“刑”,“荆尸”意为使陈列之兵阵符合规范,意同治兵(11)黄圣松:《〈左传〉“荆尸”刍议》,《经学文献研究集刊》第二十四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20年,第73-74页。。

由上述可见,自相关的出土文献面世之后,《左传》“荆尸”的内涵成为楚国乃至先秦历史文化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四十多年中,超过十位学者对此发表了多种意见,但是,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有待继续探讨。

笔者曾长期关注并撰有文稿讨论这一问题,但未曾发表。这里在旧作基础上,系统梳理前人意见,对这两例“荆尸”的意思再做考察,希望对厘清这一公案有所帮助。

一、原始材料及简要说明
《左传》庄公四年:

四年春王三月,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将齐,入告夫人邓曼曰:“余心荡。”邓曼叹曰:“王禄尽矣。盈而荡,天之道也。先君其知之矣,故临武事,将发大命,而荡王心焉。若师徒无亏,王薨于行,国之福也。”王遂行,卒于樠木之下。(1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163-164页。“授师孑焉,以伐随”,吴闿生断读为“授师孑,焉以伐随”(吴闿生撰,白兆麟点注:《左传微》,合肥:黄山书社,1995年,第64页)。

“王三月”,或作“王正月”,如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及《四部备要》本洪亮吉《春秋左传诂》(13)《春秋左传正义》卷八,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763页;洪亮吉:《春秋左传诂》,四部备要第一○册,北京:中华书局、中国书店影印,1989年,第55页。。王红亮梳理了有代表性的包含庄公四年传文的历代《左传》版本,指出从六朝、宋、元、明直至清乾隆年间,各本皆作“王三月”,到嘉庆年间才出现作“王正月”的版本,认为应以“王三月”为是(14)王红亮:《〈左传〉之“荆尸”再辨证》,《古代文明》2010年第4期,第59-61页。。此从之。

宣公十二年《传》主要记载了楚人伐郑、克郑及晋楚邲之战的经过。“荆尸”见于邲之战前晋国上军主帅士会(随武子)所说的一段话中,相关《传》文如下:

德、刑、政、事、典、礼不易,不可敌也,不为是征。楚君讨郑,怒其贰而哀其卑。叛而伐之,服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二者立矣。昔岁入陈,今兹入郑,民不罢劳,君无怨讟,政有经矣。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而卒乘辑睦,事不奸矣。蔿敖为宰,择楚国之令典;军行,右辕,左追蓐,前茅虑无,中权,后劲。百官象物而动,军政不戒而备,能用典矣。其君之举也,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举不失德,赏不失劳。老有加惠,旅有施舍。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礼不逆矣。德立、刑行,政成、事时,典从、礼顺,若之何敌之?(1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722-725页。

二、前人的解释及相关的讨论、辩难
目前为止,学者们的解释大致可分为如下六种(16)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两处“荆尸”的意思相同。个别学者对两处“荆尸”的解释不同,本文在引述时会指明其意见是针对哪一处而发,请读者留意这一点。:

第一种,解为楚陈兵之法。庄公四年《左传》杜预注:“尸,陈也。荆亦楚也,更为楚陈兵之法。扬雄《方言》:‘孑者,戟也。’然则楚始于此参用戟为陈。”(17)《春秋左传正义》卷八,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763页。宣公十二年《传》杜预注与此近似(18)《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79页。。洪亮吉、刘文淇、竹添光鸿、吴闿生、徐中舒、李宗侗、杨伯峻《春秋左传注》、陈恩林、王红亮同(19)洪亮吉撰,李解民点校:《春秋左传诂》,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35、414页;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第140、684页;竹添光鸿:《左氏会笺》,成都:巴蜀书社,2008年,第240、882页;吴闿生撰,白兆麟点注:《左传微》,第69页;徐中舒编注:《左传选》,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1、100页;李宗侗:《春秋左传今注今译》,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年,第128页;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63、722页;陈恩林:《〈春秋左传注〉注文商榷五则》,《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第78-79页;王红亮:《〈左传〉之“荆尸”再辨证》,《古代文明》2010年第4期,第66页。。

此外,还有一些说法与杜预之说有差别,但或多或少都有关联,附录于此。丘光庭《兼明书》认为“荆尸”是说“举其先代之军法”(20)丘光庭:《兼明书》卷三,《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50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33页。。胡抡《礼乐通考》云:“楚人阅兵曰荆尸。”(21)胡抡:《礼乐通考》卷一六,《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经部第111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554页。俞樾认为,“荆”既是楚之旧号,“荆尸”亦必是楚之旧法。楚武王此年伐随仍用荆之旧法以治其行阵,故曰楚武王荆尸(22)俞樾:《茶香室经说》卷一四,《续修四库全书》第17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73页。。章太炎将“荆尸”解为荆山之陈法,具体而言是用荆山弧父之法以立陈,《吴越春秋·句践阴谋外传》“楚有弧父。弧父者,生于楚之荆山,习用弓矢……”,从文法上看,“楚武王荆尸”犹“赵武灵王胡服”(23)章太炎:《春秋左传读》,《章太炎全集(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77-178页。。李宗侗将宣公十二年的“荆尸”解为楚王所做的政法(24)李宗侗:《春秋左传今注今译》,第577页。。

第二种,解为月名。曾宪通认为《左传》之“荆尸”与楚简之“width=12,height=12,dpi=110width=13,height=12,dpi=110”、秦简之“刑夷”音近相通,都是指代楚历正月的代月名。他说,庄公四年言“春三月”,宣公十二年仅言“春”,不知始于何月。刘文淇《疏证》云,经传皆言春围郑,不知围以何月始。围经旬有七日,为之退师,闻其修城,进围三月,方克之,则初至于克,凡经一百二十许日,盖以三月始围,六月乃克也。据此,则宣公十二年“荆尸而举”乃指“三月始围”,与庄公四年“荆尸授师”一样,其时皆在周历三月。周历建子,比夏历早两个月,“王三月”正是夏历正月,与“秦楚月名对照表”所示历数相合。同时,他并没有完全否定杜预之说,认为杜预对“荆尸”的解释或即“荆尸”为楚历正月代月名的由来(25)曾宪通:《楚月名初探——兼谈昭固墓竹简的年代问题》,《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1期,第98-99页。。于豪亮认为,如杜注则“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无动词,实在讲不通;“荆尸”应该就是“刑尸”,是楚国与正月相当的月名。此句意即楚武王在正月“授师孑”。宣公十二年“荆尸而举”意思是楚于正月出兵,《左传》于此年年初记“春,楚子围郑”,与正月出兵之义正合。不过,他引用的庄公四年《传》文作“王正月”(26)于豪亮:《秦简〈日书〉记时记月诸问题》,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第355页。。许多学者赞同此说(见上文)。

需要附带提及的是,持此说的学者们对《左传》原文的断句存在差异。曾宪通、于豪亮将“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读为一句。有学者将“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读为一句(27)张闻玉:《试论楚历非亥正》,《贵州社会科学》1990年第8期,第59页。。有学者将“楚武王荆尸”读为一句(28)丁鼎:《新版〈辞源〉释义补正》,《徐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3期,第72页。。

第三种,解为楚祖之神象。对于庄公四年之“荆尸”,张君从“尸”字的本义入手,根据段玉裁“凡祭祀之尸训主”“祭祀之尸本象神而陈之,而祭者因主之,二义实相因而生也”的意见,认为“尸”早先均以活人装扮,后来才改用木主,因此认为“荆尸”即楚祖之神象,“楚武王荆尸”是说楚武王亲扮此神象(29)张君:《“荆尸”新探》,《华中师院学报》1984年第5期,第42页。。有个别学者赞同张先生的说法(30)陈绍辉:《楚国法律制度研究》,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12年,第49页。。

第四种,认为是组织兵员的一种方式。李学勤从宣公十二年的传文出发,说:“品味‘荆尸而举’数句,‘荆尸’也不像是月名,而应是组织兵员的一种方式。正因行用‘荆尸’,才做到‘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而卒乘辑睦’,庄公四年传杜注释‘荆尸’为陈兵之法还是不中不远的。”(31)李学勤:《〈左传〉“荆尸”与楚月名》,《文献》2004年第2期,第19页。

第五种,解为祭祀。《楚国历史文化辞典》认为“荆尸”为楚国行军之祭,具体祭仪不详。该书在引述杜预看法之后说,“荆尸”应为兵祭,“将齐”之“齐”同“斋”,指祭祀斋戒;“尸”即木主(32)石泉主编:《楚国历史文化辞典》,第284页。据刘信芳、王箐《〈系年〉“屎伐商邑”与〈天问〉“载尸集战”》,此为刘信芳的意见。。2010年12月公布的清华简《楚居》简4-5有这样一段话:

至酓(熊)width=12,height=12,dpi=110(绎)与屈width=12,height=12,dpi=110,思(使)若width=12,height=12,dpi=110(嗌)卜width=12,height=12,dpi=110(徙)于width=12,height=12,dpi=110width=12,height=12,dpi=110。为width=12,height=12,dpi=110(便)室=(室,室)既成,无以内(入)之,乃width=12,height=12,dpi=110(窃)width=12,height=12,dpi=110(鄀)人之width=12,height=12,dpi=110(犝)以【4】祭。width=12,height=12,dpi=110(惧)亓(其)宔(主),夜而内(入)width=11,height=10,dpi=110,氐(至)今曰width=12,height=12,dpi=110=(width=12,height=12,dpi=110,width=12,height=12,dpi=110)width=12,height=12,dpi=110(必)夜。(33)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上海:中西书局,2010年,第118-119页(图版)、第181页(释文)、第184-185页(注释)。此处所列释文与该书释文略有差别。“width=12,height=12,dpi=110”读为“便”,参看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读书会《清华简〈楚居〉研读札记》,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下文简称“复旦网”),2011年1月5日。两“内”字今依沈培读为“入”(沈培:《关于古文字材料中所见古人祭祀用尸的考察》,《古文字与古代史》第三辑,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2年,第49、50页),同篇简12“内”即用为“入”。“氐”,整理者读为“抵”,今依刘乐贤读为“至”(刘乐贤:《读清华简札记》,简帛网,2011年1月11日)。

整理者认为“width=13,height=12,dpi=110”疑指陈列牺牲以祭,“width=12,height=12,dpi=110”指夜里行祭(34)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第185页。。刘刚据此对楚月名的含义进行解释,认为“荆尸”应该也是指一种祭祀。古代在大规模军事活动前常常要举行祭礼。从《左传》本文来看,把“荆尸”理解成军事活动前的祭礼很合适。“将齐”和“荆尸”有联系。“荆尸”前要进行斋戒,是“荆尸”可以理解为“祭祀”的有力证据。宣公十二年“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而卒乘辑睦,事不奸矣”与《尔雅·释天》讲武条“起大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于社而后出,谓之宜”相合。从《左传》来看,这两次战争都是楚王亲自统帅军队,所以“荆尸”应当是楚王作为主祭者的祭礼(35)刘刚:《楚月名释义——兼说〈左传〉的“荆尸”》,《古籍研究》2013年第2期,第190页。。刘信芳、王箐将清华简《系年》简13-14“成王屎伐商邑”断读为“成王屎(尸),伐商邑”,《天问》武王“载尸集战”可作参考,载木主之尸出征是一种出师祭祀礼仪。《左传》庄公四年“春,王正月,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将齐……”。“成王尸”与“楚武王荆尸”对应,“伐商邑”与“伐随”对应。可见楚之“荆尸”犹西周之“尸”,乃楚国尸祭。鲁国史官之所以记为“荆尸”,是为了区别于周之“尸”(36)刘信芳、王箐:《〈系年〉“屎伐商邑”与〈天问〉“载尸集战”》,《江汉考古》2015年第3期,第117-119页。。

第六种,使陈列之兵阵符合规范。黄圣松认为“荆”可读为“刑”,作动词,使对象符合规范、令其端正之意。尸释为敶,陈列之兵阵。荆尸意为使陈列之兵阵符合规范、遵守法度,意同《春秋》经传与《国语》之治兵(37)黄圣松:《〈左传〉“荆尸”刍议》,《经学文献研究集刊》第二十四辑,第73-74页。。

第六种说法是刚刚发表的,尚无其他学者回应。对于上述前五种说法,学者们各有一些辩难。

对于第一种解释,很早就有学者提出了质疑。俞樾指出,如果是楚武王始为此法,则当写作“楚武王作荆尸”,不能仅说“楚武王荆尸”,而且此时邻国称之皆曰“楚”,楚人自称亦曰“楚”,则武王创此陈兵之法,何不说“楚尸”而说“荆尸”?(38)俞樾:《茶香室经说》卷一四,《续修四库全书》第177册,第572-573页。张君认为,按杜注孔疏作“陈兵之法”解,于理不通。“楚武王荆尸”出现在“授师孑”之前。授孑(授兵)的对象不可能是全部征战之士、只能是少数战争骨干,且授孑及其前进行的仪式目的在于求神赐福和进行战争动员,此时言陈兵布阵太早了一点。如果强言“荆尸”为“陈兵之法”,则《传》文语序应该改成“楚武王授师孑焉,荆尸以伐随”方能说通(39)张君:《“荆尸”新探》,《华中师院学报》1984年第5期,第41-42页。。汤志彪、芮赵凯认为,将“荆尸”理解为军阵、阵法,在庄公四年里可以理解成名词活用为动词,而在宣公十二年中不合适,演练“军阵”可以做到“卒乘辑睦”,但与“商农工贾”无涉。这两场战争中,《左传》均未见楚国使用特别的阵法和军事组织方式的记载(40)汤志彪、芮赵凯:《也谈〈左传〉中的“荆尸”》,《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139页。。

对于第二种解释,张君认为,庄公四年《传》文本已标明季节与周历“王三月”,无须赘列楚的月名或其代名,揆诸《左传》,也并无旁例,所以庄公四年“荆尸”不是代月名(41)张君:《“荆尸”新探》,《华中师院学报》1984年第5期,第41页。。陈恩林从两方面进行反驳:第一,《左传》“楚武王荆尸”在“王三月”,即周三月,于夏正应为一月,有学者认为楚“夏width=13,height=12,dpi=110”之月为孟春,八月为孟夏,如此则“刑尸”不是楚正月,而是十二月;第二,《日书》所载为:“(秦)正月楚刑夷日七夕九”,仅说“楚刑尸”,无楚王谥号,而《左传》“荆尸”前则有楚武王之谥,先秦文献记月无用王公之谥号者,所以“楚武王荆尸”不可能是楚的记月之辞(42)陈恩林:《〈春秋左传注〉注文商榷五则》,《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第78-79页。。李学勤指出,庄公四年的实际历时并不是建子,而是建丑;“王三月”实为卯月,与“荆尸”为寅月矛盾。他分析了宣公十二年《传》文所记事情的时间过程,认为楚的举兵不可能在寅月,“荆尸”不是月名。同时,他又说,《左传》的“荆尸”不是与楚月名全不相干。每个楚月名的含义似与各月行事或历史上的一定事件有关,后来楚月名的“刑夷”还是由春秋时的“荆尸”而来(43)李学勤:《〈左传〉“荆尸”与楚月名》,《文献》2004年第2期,第17-19页。。王红亮指出,曾、于二先生依据“王三月”“王正月”两种版本,得出“荆尸”是楚月名的相同结论,是有问题的。他认为,将庄公四年的“荆尸”解作“楚月名”,与《传》文矛盾。此年建丑,“王三月”于夏历当为二月。睡虎地秦简中的“荆尸”是秦历正月,楚月序当为四月。楚国在春秋时应行丑正。那么,“荆尸”楚月序为四月,即当辰月;而“王三月”也建丑,则为卯月,这相互矛盾。如果将宣公十二年“荆尸”解作月名,就成了晋国人说楚地方言,于情理不通。他说,出土材料中的“荆尸”与《左传》“荆尸”有很大差别,表现在几方面:第一,出现的场合不同。《左传》中的两例“荆尸”均与军事有关,而在出土材料中还未发现“荆尸”用于与军事有关的场合。第二,运用规则不同。出土材料中的“荆尸”多和年、日相联系,而《左传》中的“荆尸”则无指代时间的迹象(44)王红亮:《〈左传〉之“荆尸”再辨证》,《古代文明》2010年第4期,第58-65页。。和李学勤一样,黄圣松分析了宣公十二年《传》的时间过程,认为楚举兵应在宣十一年冬季,与荆尸为楚历正月、周正三月不符(45)黄圣松:《〈左传〉“荆尸”刍议》,《经学文献研究集刊》第二十四辑,第71-72页。。

对于第三种解释,黄圣松认为,张先生未解释何以商农工贾参与荆尸而能不败其业,且他说尸由楚君或莫敖担任,无文献证据(46)黄圣松:《〈左传〉“荆尸”刍议》,《经学文献研究集刊》第二十四辑,第73页。。

对于第四种解释,汤志彪、芮赵凯认为,将“荆尸”理解为一种组织兵员的方式,用在庄公四年文中尚说得通,但不能通读宣公十二年文意。组织和动员全国兵员可以做到“商农工贾不败其业”,却不能做到“卒乘辑睦”。若将“荆尸”理解为组织兵员,继而把“举”理解为“举兵”即“军力的动员”,那么“荆尸而举”就只能理解为“组织兵员而军力动员”,语义重复,且行文拖沓(47)汤志彪、芮赵凯:《也谈〈左传〉中的“荆尸”》,《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139页。。

对于第五种解释,汤志彪、芮赵凯认为,宣公十二年随武子所说的那一段话中,德、刑、政、事、典、礼与下文是一一对应的。按照古代对“礼”的定义,祭祀是一种“礼”,随武子却将“荆尸而举”论述为“事”而不是放在“礼顺”的范畴中,可见此处“荆尸”不能理解为“祭祀”。从逻辑上说,“荆尸”也不能解释为兵祭。因为兵祭只与战争胜负有直接关系,而与“商农工贾不败其业”不存在必然联系。古代在大规模军事活动之前常举行祭礼,但并不是说举行兵祭就一定能取得战争的胜利。如果将“荆尸”理解为祭祀,那么庄公四年楚武王斋戒祭祀,结果却死于途中,这是“荆尸”“祭祀说”最好的反证(48)汤志彪、芮赵凯:《也谈〈左传〉中的“荆尸”》,《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139页。。黄圣松认为,刘刚之说用来解释庄公四年《传》颇合情理,但放入宣公十二年《传》,何以商农工贾参与荆尸之祭祀而能不败其业,刘氏未予解释(49)黄圣松:《〈左传〉“荆尸”刍议》,《经学文献研究集刊》第二十四辑,第73页。。言下之意,此说不能很好地解释宣公十二年《传》。

三、前人意见的辨析
上文所列的几种解释及学者们的辩难中,有很多合理的成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先来看六种解释。结合前人的辨析来看,杜预提出的第一种解释至少有两方面的问题:(1)如俞樾所指出的,如果要表示“楚武王始更为此陈法”(宣公十二年《传》注)之义,则应当说“楚武王作荆尸”,而不能仅仅说“楚武王荆尸”。即便像汤、芮那样认为庄公四年“荆尸”名词活用为动词,那么,以杜预的解释为基础,“楚武王荆尸”的意思也应当理解为“楚武王按照楚地的方式陈兵/列阵”,而不是“楚武王始更为此陈法”。杜预在将“荆尸”训释为“楚陈兵之法”后,人为加上了谓语动词“为”,犯了增字作解的毛病。(2)按照杜预之说,宣公十二年“荆尸而举”与后文“商、农、工、贾不败其业”没有逻辑联系。我们无法理解为什么“楚陈”能导致“商、农、工、贾不败其业”(50)汤志彪、芮赵凯表达过类似的疑问。他们说:“演练‘军阵’可以做到‘卒乘辑睦’,但与‘商农工贾’无涉。”见汤志彪、芮赵凯:《也谈〈左传〉中的“荆尸”》,《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139页。。

第二种解释存在几方面的问题:(1)如张君所指出的,庄公四年《传》文已经标明季节与月份,无须赘列楚的代月名。《左传》中还有多处某年某月楚国国君做某事的记载,都未另外标明楚之月名。(2)如李学勤所指出的,庄公四年的实际历时是建丑,“王三月”实为卯月,与“荆尸”为寅月矛盾。(3)如王红亮所指出的,曾、于二先生分别依据“王三月”“王正月”两种版本得出了“荆尸”是楚月名的相同结论,存在漏洞。在这几方面的问题中,(3)可以通过采用曾先生在《楚月名初探》一文中的论述(其论述是以“王三月”的版本为据,较详细)的方式得到解决。尽管如此,(1)(2)仍然是无法回避和解决的问题。此外,如果不采用曾、于的断句,而是将“楚武王荆尸”读为一句,那么还会面临陈恩林所说的王公名号加上月名不合文献通例的问题。

第三种解释的问题留待下文再谈。第四种解释即“组织兵员的一种方式”只是一种比较模糊的界定,或者说解释的方向,并非对“荆尸”含义的明确解释。

第五种解释含有不少合理成分,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就像张君、刘刚、刘信芳等所指出的,一方面,不少文献载明,先秦时期在大规模军事活动前要举行祭祀,另一方面,庄公四年《传》中,“将齐”的“齐”即斋戒之“斋”,这是将该处“荆尸”解为“祭祀”的有力证据;第二,清华简《楚居》中“width=13,height=12,dpi=110”“width=12,height=12,dpi=110”指祭祀,说明“width=12,height=12,dpi=110width=13,height=12,dpi=110”“屈width=12,height=12,dpi=110”等楚月名可能都与祭祀有关,可以佐证将“荆尸”解为祭祀的看法。

同时,持这种解释的学者们的意见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楚国历史文化辞典》认为“尸”即木主,不可信;第二,如汤志彪、芮赵凯和黄圣松所指出的,将宣公十二年“荆尸”解为祭祀,“荆尸而举”与“商、农、工、贾不败其业”之间是什么逻辑关系,难以讲清楚;第三,刘刚引《尔雅·释天》“起大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于社而后出,谓之宜”来与宣公十二年“荆尸而举……事不奸矣”相参照,却没有注意到宣公十二年传文本身就包含说明这个“荆尸”的含义的关键证据,《左传》中别处也还有比《尔雅》此文更直接的旁证;第四,清华简《系年》“成王屎伐商邑”之“屎”读为“尸”不符合古文字的用字习惯,不可信,“成王屎伐商邑”应读为一句,与“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没有关联。

第六种解释的问题是:将“荆”读为“刑”、解为使……符合规范,比较牵强。古书中“刑”可通“型”,表示“为……之典范”,这个意思离“使对象符合规范、令其端正”还有距离;更关键的是,将“尸”解为兵阵、阵列,不能成立。《左传》中表示阵列,一般用“陈”“行”,未见用“尸”者。总体而言,从表达的角度看,古人若要表示“使兵阵符合规范”之义,是不会说“刑尸”的。

现在来看第三种解释的问题。之所以放在这里谈,是因为其中的问题是持其他几种解释的学者(包括杜预、黄圣松等)也具有的,即在考察“尸”字的意思时思路出了偏差,有失却语词的特殊内涵的风险。古代学者没有看到出土材料,只能诉诸一般性的训诂,尚情有可原。在“width=12,height=12,dpi=110width=13,height=12,dpi=110”“夏width=11,height=10,dpi=110”“屈width=12,height=12,dpi=110”“夏width=12,height=12,dpi=110”等楚月名资料和《楚居》面世之后,楚月名的含义与《楚居》中的“width=13,height=12,dpi=110”“width=12,height=12,dpi=110”有密切联系这一点已经甚为明确。由于“荆尸”与“width=12,height=12,dpi=110width=13,height=12,dpi=110”在文字学上的密切关联,“荆尸”之“尸”的含义无疑应当结合《楚居》的“width=13,height=12,dpi=110”来探讨。《楚居》的整理者认为“width=13,height=12,dpi=110”指陈列牺牲以祭,应大体可信。“尸”的含义应当与此相近。因此,将“尸”解为陈兵之法(杜预)、神象(张君)、木主(《楚国历史文化辞典》)、兵阵(黄圣松)等意见,恐怕都不可信。

再来看学者们对前五种解释的反驳意见。其中合理的、可资借鉴的部分,上文在指出各种解释的问题时已经基本上吸取了,这里对这些反驳意见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做一些辨析。

陈恩林用先秦文献没有用王公之谥号记月(按:即王公谥号加上月名)的例子来反驳曾、于之说,似未切中肯綮。曾、于二先生是将“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读作一句的,按他们的理解,此句的主干是“楚武王授师孑”,“荆尸”是时间状语,并不与“楚武王”搭配组成实质性的结构。因此,曾、于之说并不存在陈先生所说的用王公之谥号记月的问题。陈先生的这个反驳,只适用于将“楚武王荆尸”读作一句,且认为“荆尸”是月名的学者。另外,说楚武王是谥号,也不确切。

李学勤、黄圣松认为,将宣公十二年“荆尸”解为月名,与《传》文的时间过程会有矛盾。这一点其实不能成立。我们在下文再专门讨论这一点。

王红亮在反驳曾、于之说时提出的意见,有几方面的问题:第一,他说如果将宣公十二年“荆尸”作月名理解,就成了晋国人说楚地方言,于情理不通。这个意见似是而非,理由有两点:首先,上引宣公十二年传文不一定是实录。我们不否认历史上在邲之战前,晋大夫士会可能对战局发表过言论,但这些言论被一一记载下来并照录到《左传》里的可能性很小。上引传文更可能是出于《左传》作者的创作。其次,即便这些内容是实录,也不适合用“晋国人说楚地方言,于情理不通”加以否定。当时晋楚争霸,双方的卿大夫对对方国家都有相当程度的了解。楚月名作为楚地流行的一套特别的记月系统,是楚地特色制度中很显眼的一部分,晋国大夫知晓、提及,不足为奇,这与“说楚地方言”也完全不是一回事。第二,他说出土材料中的“荆尸”与《左传》中的“荆尸”有两点差别,在笔者看来,这些差别恐怕更多的是相互补充,而非矛盾冲突的关系。第三,他说《左传》中的“荆尸”毫无明显的指代时间的迹象,不符合事实,下文将会详细论述这一点。

汤志彪、芮赵凯对第四、五种解释的反驳有几方面的问题,限于篇幅,这里只说最主要的问题(51)其余的问题包括:其一,他们说“组织和动员全国兵员可以做到‘商农工贾不败其业’,却不能做到‘卒乘辑睦’”,比较牵强。其二,他们说,按李先生的解释,“荆尸而举”只能理解为“组织兵员而军力动员”,语义重复且行文拖沓。这既陷于钻牛角尖式的抠字眼,也可能误解了李先生的意思。其三,他们说,按照古代对“礼”的定义,祭祀是一种“礼”,然而随武子却将“荆尸而举”论述为“事”而不是放在“礼顺”的范畴中,可见此处“荆尸”不能理解为“祭祀”。这个辩驳也比较牵强。因为“荆尸而举”的中心语是“举”,即举兵,“事”是针对“举”而言的。随武子将“荆尸而举”论述为“事”,并不能证明“荆尸”不能理解为祭祀。,即:他们说,“古代在举行大规模军事活动之前常举行祭礼,即所谓的‘兵祭’,但并不是说举行‘兵祭’就一定能够取得战争的胜利。如果将‘荆尸”理解为‘祭祀’,那么庄公四年楚武王斋戒祭祀,结果却死于途中,这是‘荆尸’‘祭祀说’最好的反证”,这段话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就像他们已经指出的,并不是说举行祭祀就一定能获得战争胜利等好的结果;庄公四年《传》中最终出现楚武王死去的不好结果,不能反过来说明该处的“荆尸”不能解释为祭祀。

四、本文的解释
先看庄公四年的“荆尸”。既然将“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读为一句、将“荆尸”解为时间状语不可信,我们还是要回到“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的断句上来(52)后一句学者们或断读为“授师孑,焉以伐随”,或断读为“授师孑焉,以伐随”,不构成实质差别。。杨伯峻说“荆尸”是动词,是可信的。李学勤也认可这一判断。考察这个“荆尸”的内涵,应当以此为前提。

现在看来,《楚国历史文化辞典》认为“荆尸”是楚国行军之祭、兵祭,思路是对的;刘刚根据《楚居》“width=13,height=12,dpi=110”的用法将这个“荆尸”解为祭祀,是正确的(53)在2011年5月写成的本文初稿中,笔者即根据《楚居》“width=13,height=12,dpi=110”的用法,认为庄公四年的“荆尸”应该是指祭祀。。张君曾对这段《传》文做过很详细、准确的分析:

按‘孑’,杜预引扬雄《方言》释为“戟”。据此,则“授师孑”亦即“授师兵”。西周春秋时因兵甲等军实皆出于官,故各国临战前皆有“授兵甲之仪”,如《左传》隐公十一年载:“郑伯将伐许。五月甲辰,授兵于大宫”。杜注:“大宫,郑祖庙,大音泰。”又按,“齐”通“斋”,“将齐”即“将斋”。古礼,出兵前必先祭祖,祭前必先斋。……“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是总括之辞,以下为细述之语。武王伐随将先祭祖庙,于祖庙发布征战令并接着举行授兵之仪,为行此仪,武王须“斋”……(54)张君:《“荆尸”新探》,《华中师院学报》1984年第5期,第41页。

这为这个问题的探讨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刘刚、刘信芳已经引到《礼记·王制》“天子将出征,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祃于所征之地,受命于祖,受成于学”等文献,说明出征前会举行祭祀。《左传》定公四年:“君以军行,祓社、衅鼓,祝奉以从。”成公十三年:“公及诸侯朝王,遂从刘康公、成肃公会晋侯伐秦。成子受脤于社,不敬。刘子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有执膰,戎有受脤,神之大节也。’”(5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1535、860-861页。也是这方面的记载。根据这些材料和传文中的“将齐(斋)”可知,楚武王在伐随之前必然举行了祭祀。再结合《楚居》中“width=13,height=12,dpi=110”作动词、指祭祀来看,将此处“荆尸”解作祭祀几乎是唯一的选择。“荆尸”是“width=13,height=12,dpi=110(尸)”与其他事物相结合而产生的词组,是状语+动词的结构,类似的词组还有楚月名中的“夏width=11,height=10,dpi=110”“夏width=12,height=12,dpi=110”“冬width=12,height=12,dpi=110”“屈width=12,height=12,dpi=110”“远width=12,height=12,dpi=110”等。至于“荆”到底是指楚地、楚王或楚国,还是像章太炎说的那样指荆山,现在还没有确凿的证据来判断。总之,“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说的是楚武王举行祭祀,授兵,准备出征伐随。

至于宣公十二年的“荆尸”,我们认为,解作月名是正确的。传文本身就包含了表明这个“荆尸”是时间状语的关键证据,曾宪通早已指出:

下文随武子称此次行动为“事时”,理由是“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56)曾宪通:《楚月名初探——兼谈昭固墓竹简的年代问题》,《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1期,第98页。

张君引述了曾先生的上述意见,并且补充了一条重要的材料:

据《左传》成公十六年载:“春”,楚子反求成于郑,构成与晋交兵的态势,子反过申“入见申叔时,曰:‘师其何如?’对曰:‘……奸时以动,而疲民以逞……’五月,晋师济河……”。杜注:“奸时,礼不顺时,周四月,今二月,妨农业”。也可证明若非王三月、楚正月而举兵,便被楚人视为“奸时”。(57)张君:《“荆尸”新探》,《华中师院学报》1984年第5期,第44页。

这些论述已经点出了最关键的直接证据和间接材料。仔细领会,其实不难得出正确答案。不过,许多学者忽略了这些论述。

本文开头所引的宣公十二年《传》文非常规整。“德、刑、政、事、典、礼不易,不可敌也,不为是征”是总括之语,其后的文字分别对“德、刑”“政”“事”“典”“礼”进行论述,最后以“德立、刑行,政成、事时,典从、礼顺,若之何敌之”作结。其中,“事时”与“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而卒乘辑睦,事不奸矣”对应。参照“(德、刑)二者立矣”与“德立”“礼不逆”与“礼顺”的关系来看,“事时”很可能是“事不奸矣”的另一种表达。因此,“事不奸矣”应当就是“事不奸时矣”。

这一点可以从张先生提到的《左传》成公十六年的一段文字中得到佐证:

(四月)郑人闻有晋师,使告于楚,姚句耳与往。楚子救郑。司马将中军,令尹将左,右尹子辛将右。过申,子反入见申叔时,曰:“师其何如?”对曰:“德、刑、详、义、礼、信,战之器也。德以施惠,刑以正邪,详以事神,义以建利,礼以顺时,信以守物。民生厚而德正,用利而事节,时顺而物成,上下和睦,周旋不逆,求无不具,各知其极。故《诗》曰:‘立我烝民,莫匪尔极。’是以神降之福,时无灾害,民生敦厖,和同以听,莫不尽力以从上命,致死以补其阙,此战之所由克也。今楚内弃其民,而外绝其好;渎齐盟,而食话言,奸时以动,而疲民以逞。民不知信,进退罪也。人恤所厎,其谁致死?子其勉之!吾不复见子矣。”(5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880-881页。

申叔时对子反所说的内容与宣公十二年《传》中随武子的话非常相似,关系也甚为密切。其中屡次提到“时”,“奸时以动,而疲民以逞”和宣公十二年《传》“民不罢劳”“事不奸矣”对应。这可以佐证“事不奸矣”当理解为“事不奸时矣”,即举事不违背时令,“事时”是说做事符合时令(时间合适)。

确定了这一点,我们再回到“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而卒乘辑睦,事不奸矣”。这个长复句中,“事不奸矣”是对“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而卒乘辑睦”的总结。“商、农、工、贾不败其业”与“卒乘辑睦”是并列关系,中间用“而”连接。“荆尸而举”与“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而卒乘辑睦”之间是因果关系,正因为有“荆尸而举”的行为,才有“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而卒乘辑睦”的结果,李学勤已经指出这一点。

由此可知,“事不奸矣”“事时”表面上看是对“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而卒乘辑睦”的总结,实际上真正的落脚点在于“荆尸而举”。那么,毫无疑问,这个“荆尸”应当视作时间状语,解作楚月名。

古代时令观念非常浓厚,从先秦到汉代,以《礼记·月令》,《大戴礼记·夏小正》,《管子》的《幼官》《四时》,《吕氏春秋·十二纪》,《淮南子》的《天文》与《时则》等篇为代表的一系列文献,明确地说明了什么季节该做什么事,其中大多涉及国家的行为。战争为国之大事,不只关涉农事,也关涉工、商各行。春秋时战事,以“士”为主力,庶人、工、商及皂、隶、牧、圉亦从军役(59)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96、198页。。举兵若不选择合适的时候,则农、工、商业都会受到影响,尤以农业受到的影响最大。《传》文说“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而卒乘辑睦”,其内在逻辑是:荆尸之月(夏历正月)举兵,不误农时(60)睡虎地秦简《岁》篇载:“十月楚冬夕,日六夕七〈十〉。十一月楚屈夕,日五夕十一。十二月楚援夕,日六夕十。正月楚刑夷,日七夕九。二月楚夏杘,日八夕八。”(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湖北省博物馆、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387页)刑夷(荆尸)之月在冬至后两月,春分前一月。由此推算,大致相当于夏历的正月。此时中原及江汉平原一带尚未进入耕种时节,是农闲季节。,对工、商之业也没有什么影响,所以军队中服役的农、工、商各色人等皆无他顾之忧虑,都同心协力服军役。

李学勤、黄圣松等都曾提出,将“荆尸”解为楚月名,与宣公十二年《传》文的时间过程会有矛盾,所以,这里有必要对该年《传》的时间历程再做考察,以检验究竟是否存在矛盾。

《经》《传》所载楚伐郑、克郑及晋楚邲之战的时间梗概如下:

《传》:“十二年春,楚子围郑,旬有七日。郑人卜行成,不吉;卜临于大宫,且巷出车,吉。国人大临,守陴者皆哭。楚子退师。郑人修城。进,复围之。三月,克之。”

“夏六月,晋师救郑。……及河,闻郑既及楚平。”

《经》:“夏六月乙卯,晋荀林父帅师及楚子战于邲,晋师败绩。”(6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718、721-722、717页。经文有误,乙卯实为七月十三日。(6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717、743页。

《经》《传》径以“楚子围郑”开始,李学勤指出,“荆尸而举”的“举”指举兵,楚军动员启程,以至开始围郑,需要一段时间(63)李学勤:《〈左传〉“荆尸”与楚月名》,《文献》2004年第2期,第19页。。其言有理。上述时间梗概可以进一步概括为:楚举兵-a-开始围郑-b-退兵-c-复围郑-d-克郑-e-邲之战,其中a、b、c等字母表示前后两项之间的时间间隔,已知b约为17日,d约为90天(64)“三月,克之”的“三月”指历时三个月,参看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718页。这里暂取90天进行计算。。需要指出的是,a不一定很长,因为楚人很有可能从申、息发兵,春秋时楚国常用申、息之师经营中原(65)《左传·僖公二十五年》:“秋,秦、晋伐鄀。楚斗克、屈御寇以申、息之师戍商密。”杨伯峻注:“楚国经营中国,常用申、息之师。僖二十八年城濮之败,楚王谓子玉‘若申、息之老何’可证;二十六年申公叔侯戍齐,宣十二年申公巫臣与伐萧。成六年用申、息之师救蔡,亦可证。成七年《传》所谓‘申、吕所以邑,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者也。”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434页。。申一般认为在今南阳(66)参看徐少华:《周代南土历史地理与文化》,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0-33页。,有学者认为在今信阳(67)顾铁符:《信阳一号楚墓的地望与人物》,《故宫博物院院刊》1979年第2期,第77页;董珊:《救秦戎铜器群的解释》,《江汉考古》2012年第3期,第92页。,这两个地方及息(今河南息县)距郑都(今新郑)均在300公里以内,而且地势平坦。若楚从申、息发兵,10日甚至更短的时间就可以到达郑国都,亦即a可以是10日甚至更少。c未知,从《传》文看,似乎不会很长。楚退兵后郑人必定立即修城,而楚人此次为降服郑国而来,立意攻克之(68)此年为楚庄王十七年。在此之前,楚连年伐郑,征服郑国一直是楚庄王的重要目标。庄王八年,伐陆浑之戎,观兵于周疆,伐郑。九年、十年、十一年,伐郑。十三年,伐陈。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伐郑。至此年,终于克之,郑归服楚。,不会给其很多缓冲时间,c短至两三天都是有可能的。克郑的具体时间,《传》文没有交代,孔《疏》认为在六月。由于邲之战在七月十三日,我们可以大致估计克郑在六月底。假设楚人举兵在“荆尸”月(周历三月)初,从三月初到六月底,约为120日,即a+b+c+d=120日。若c取3日,则a=10日。根据上文的讨论,这个时间表可以成立。可见,将“荆尸”理解为月名,与《传》文所记的时间过程并不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学者们认为时间过程上存在矛盾,主要是因为忽略了楚从申、息发兵的可能性。

五、小 结
本文详细引述、分析了前人对于《左传》“荆尸”的各种解释,吸收其中合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结合对两处《传》文及相关材料的仔细考察,提出了笔者的看法:庄公四年“荆尸”应解为祭祀,与清华简《楚居》“夜而内(入)width=11,height=10,dpi=110”的“width=11,height=10,dpi=110”有密切关系。宣公十二年的“荆尸”应当解作月名,传文本身包含了表明“荆尸”是时间状语的关键证据,成公十六年《传》申叔时对子反所说的内容也是重要的参考材料。

李学勤曾经指出,每个楚月名的含义似与各月行事或者历史上的一定事件有关。《左传》中的两例“荆尸”为我们理解这一点提供了线索。庄公四年《左传》用的应当是“荆尸”这一语词的本义,而宣公十二年“荆尸”则已经用作月名。楚武王是楚国历史上十分重要的人物,他在晚年伐随,死在征途之中,是楚国早期历史上的重大事件。“荆尸”用作月名,有可能就是后人为了纪念楚武王,将他在伐随之前所举行的荆尸祭祀作为这个月的代称。此外,“夏width=11,height=10,dpi=110”“夏width=12,height=12,dpi=110”“冬width=12,height=12,dpi=110”“屈width=12,height=12,dpi=110”“远width=12,height=12,dpi=110”及“享月”“爨月”等月名也都是有所取义的,已经有学者在探讨其来由方面作出了积极尝试(69)刘刚:《楚月名释义——兼说〈左传〉的“荆尸”》,《古籍研究》2013年第2期,第189-192页。。

对《左传》“荆尸”内涵的探讨,是将出土材料与传世文献结合起来开展研究的一个典型案例。几批出土文献在“荆尸”的解读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问题的探讨过程却比较复杂,讨论历时长,参与的学者多,意见很纷繁,后人对前人意见的辩难也较为充分,其中真知灼见与疏误并存。纵观讨论的过程,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出土文献在解读传世文献中的重要作用。就这一案例而言,出土文献不仅是引发问题的“导火索”,也是解决问题的“金钥匙”。《左传》“荆尸”在传统经学中并未成为特别关注的对象,杜预作出解释之后,异说较少。望山楚简和睡虎地秦简发现以后,曾宪通、于豪亮等学者将其中的楚月名“width=12,height=12,dpi=110width=13,height=12,dpi=110”“刑夷”“刑杘”“刑尸”等与《左传》“荆尸”联系起来,重新解释后者的意思,使这一问题被“激活”。之后,更多学者加入讨论,“荆尸”才成为研究和讨论的对象,并逐渐成为热点问题。清华简《楚居》公布后,其中“width=11,height=10,dpi=110”“width=12,height=12,dpi=110”的用法深化了学者们对楚月名含义的认识,也为探讨《左传》“荆尸”的内涵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线索。刘刚敏锐地抓住了这一线索,使这一问题的讨论迈上了新台阶。本文通过细致梳理上下文、并与《左传》中的相关文献对证,论定宣公十二年《传》“荆尸”是楚月名,可见曾、于二先生利用出土材料解释《左传》“荆尸”的部分观点仍可成立。总而言之,两类、多批次的出土文献在《左传》“荆尸”内涵的解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第二,这一公案的探讨过程比较曲折复杂,其中的症结在于绝大多数学者所持的前提靠不住,导致研究思路发生了偏差。回过头去看,对这两个“荆尸”,各自都有学者提出了可信的解释,但并未在同一位学者那里得到统一,这主要是因为绝大多数学者都默认这两个“荆尸”是同一个意思。对于他们来说,这大概是一个不言自明、无须讨论的前提,但由本文的分析可知,这一前提不能成立。前提出了问题,就难免在强求一致时顾此失彼,无法周全。所做的论证工作,有时反而削弱了其观点的可信度。如果不解决这一根本性的问题,那么《左传》“荆尸”恐怕无法获得正确的解释。这再次提醒我们,做研究要谨防先入为主的成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讨论存在前提,对其可靠性应当进行审慎核查。

第三,这一案例还暴露出相关研究中存在搜集材料不全面、对前人工作理解继承不够等问题,充分说明了利用出土材料解读传世文献的复杂性,可为以后的同类研究提供鉴戒。

在对《左传》“荆尸”的讨论中,有的学者未注意到研究对象本身存在的异文,有的学者忽视了上下文所提供的关键证据(如宣公十二年《传》“事时”),至于有关的间接材料(如与宣公十二年《传》文关系密切的成公十六年《传》文),则绝大多数学者都没有提及。考虑到曾宪通在1980年发表的文章里已经明确以“事时”作为证据、张君在1984年发表的文章里已经明确提及成公十六年《传》文“奸时以动,而疲民以逞”,出现这些问题,就令人费解了。在笔者看来,这一方面是由于轻视了利用出土材料解读传世文献的复杂性,以为有了新材料就能轻易解决问题,将注意力集中在新材料上,未能多方搜集材料,从多个角度求证;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有的学者对前人的研究重视不够,没有仔细研读、充分理解,这导致问题的讨论不仅不能“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反而重新跌回低点,从头开始。在以后的研究中,这都是应当引以为戒的。

利用出土材料解读传世文献,并不只是用某个语词在出土文献的用法来解释它在传世文献中的用例那样简单。这种研究和其他的文献学研究一样,都是综合性的研究,需要立足于对研究对象本身的细致分析,多方搜集可资利用的材料,包括研究对象本身的异文、上下文等直接材料及有关联的间接材料,综合运用校勘、训诂、分析句子结构和语法、梳理行文脉络、对比相似文例等方法,多方论证,并从是否符合古人表达习惯的角度加以验证,方能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

附记:本文初稿写于2011年5月,后历经多次修改,2021年12月改定。承蒙李天虹师及陈伟、陈晨等先生指正,审稿专家提供卓见,谨致谢忱!文中疏误,由作者本人负责。

作者简介:黄杰,山东大学儒家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儒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山东济南 250100)。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出土简帛文献与古书形成问题研究”(19ZDA250)、山东大学青年学者未来计划(2018WLJH14)的阶段性成果。

DOI:10.16346/j.cnki.37-1101/c.2022.02.08

[责任编辑 孙 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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