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鹏易百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帮助中心知识拓展客服QQ 515224986
查看: 1229|回复: 0

东师《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实践与交流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5

回帖

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28878
发表于 2022-6-16 20: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扫码加微信
东师《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实践与交流
目录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2
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6
第三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1
第四章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        15
第五章 责任抗辩        19
第六章 人格侵权行为        24
第七章  侵权责任方式        29
第八章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        34
第九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38
第十章 医疗损害责任        41
第十一章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45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87年6月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4月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年9月1日起施行,取代《办法》。2010年7月1日全国人大发布《侵权责任法》。? ????本章主要规范的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问题,包括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关系以及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适用关系等问题。? ????理解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1)侵权责任之制定,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限于民事权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当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当侵权责任。同学们结合案例把握本章的知识点。
/
????通过学习人身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第一章的知识,了解了《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首选,该法的通过是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了重要的一步,意味着离最终形成民法典已为时不远。其次,“无救济则无权利”,该法扩大了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拓展了救济空间和渠道,为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提供了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最后,其结束了以往法律规定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较为分散,审判机关在法律适用上无所适从的被动局面。? ????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这门课程引发了我学习的积极性,希望在日后的学习中继续努力。
/
活动一
【题目:隐私权的权利范围】? ????结合所学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并回顾本章知识,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通过自我探索,分析“隐私权”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意义。?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哪些事由可以纳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隐私权的权利范围? ?????学生甲答: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隐私权的建立和保护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主要表现为:通过设立隐私权,使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以调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隐私权的立法及其严格实施,不仅维护个人的安宁和安全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而且保障人们有更多的精力去学习、工作,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 ?????学生乙答: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2、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3、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4、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隐私权体现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生存艺术,与此相联系,隐私权也就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如果法律不保护某些只属个人领域的利益,那么人格尊严将荡然无存。? ?????学生丙答: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2、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3、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隐私权包括多种内容,如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隐私权通讯秘密权等都体现了“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的自由之价值;而体现“支配”、“控制”的自由之价值如个人隐私利用权,即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种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隐私权的利用同样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
活动二
【题目: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学习到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建议大家回顾本章知识,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 学生甲答:按照法律的效力范围,法律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国的范围内,对于一般的人和一般的事都有效力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在特定地区或特定时间内或者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由而有效的法律。按照我国的立法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侵权责任法仅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法,而其他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并与《侵权责任法》形成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则应在《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侵权责任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对该特别法中的侵权责任规定予以适用。/
同学们,学以致用是检验学习效果的最好办法.运用你们学到的知识实践检验一下能力提升了吗?
实践主题:侵权行为法案例分析? 实践目标:通过对自己的进一步探索认识,深化本章知识。? 实践任务:分析案例中体现出侵权行为法的目的、保护权益的范围、侵权行为的特点;? 实践要求: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选择自己感性趣的案例。每位学员选择喜欢的角色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带有案例的自我分析报告作为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小组内每位学员的成绩。
分析样例
李丽的分析报告? 案例选择:? ???? 南阳市某乡,彭某开办了一个小型棉花加工厂,在加工厂的院内堆放了十余吨籽棉。同村的刘某因彭某没有借给他钱,怀恨在心。刘某在一天夜晚,拿一瓶汽油准备烧掉彭某的加工厂,因担心被发现,把汽油到在离棉花垛不远的玉米垛上,想顺风就轻而易举地把彭某的棉花烧了。巧合的是,当刘某刚刚点燃汽油,一个喝醉酒的于某,正好路过此地,顺手把正在燃烧的烟头扔到了地上,顺风刮到棉花垛上,刘某点燃玉米垛的火势也很快蔓延到棉花垛上。? ????刘某、于某分别以涉嫌放火罪、失火罪被依法逮捕后,彭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于某的家属委托本律师代理了此案,认为彭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刘某承担,于某不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分析报告:?刘某与于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一,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后果由侵权行为实施的人承担。? ????其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三,因为刘某与于某对彭某的侵害是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同一损害的,每一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刘某与于某二人虽然没有事前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了不同行为,但每一个行为都足以造成棉花垛的烧毁。所以,于某应当与刘某对彭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上述规定即是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基本规定。? ????学习和理解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请同学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侵权责任的归责是确定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或标准,其贯穿于整个侵权责任法之中,是对具体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2)过错推定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它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特殊性的组成部分,它实质上是关于过错举证责任负担的一个规则,而且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场合;(3)请同学们注意,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而公平责任并不构成一项归责原则,仅仅只是不能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才适用的一种特殊规则,且并不以完全填补损害为原则。
/
????通过本章的学习,我知道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二元的归责体系,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了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对于帮助我们分析和学习案例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对于具体侵权责任的认定具有概括性、指导性作用。? ????过错责任是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以过错为侵权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原则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利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侵权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对于本章的内容具有较强的逻辑性,有些知识还需要日后多学、多练、多巩固,并且按照老师的安排完成相关练习,只有将法条具体应用到实际案例中才能更好的掌握。
/
活动一
【题目: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责任法理论的核心。最早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加害原则,了解侵权责任的的发展历程,旨在更好地把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哪些事由可以纳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归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历程? ?????学生甲答:人类社会早期,生产力极为落后、社会意识低下,面对其他氏族部落的侵袭,采取同态复仇的方式。在当时条件下,要想证明加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免责事由是不可能的,于是采取“有加害事实即有责任”的原则,即加害责任原则,也称之为结果责任原则,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就要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这体现了人类原始平等的道德观念。? ?????学生乙答:随着商品经济的形成与发展,民主政治意识的增强,过错责任原则逐渐替代加害责任原则。公元前287年,罗马平民会议通过著名的《阿奎利亚法》,废除了对于侵权行为的同态复仇和人身处罚,一律采用金钱赔偿。同时,在责任要件中提出了“不法”的概念。在此基础上通过判例和学说的进一步补充与发展,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形成。从19世纪起,过错责任原则相继在法国、英国、德国乃至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确立起来,其精神体现不是“有过错即有责任”,而是“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体现了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统一,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个体行为的自由。现代工业的发展,使得工业损害、环境污染等日益严重,传统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于受害者的补偿陷入困境。为加强对受害者的法律救济,明确被告的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应运而生。该理论由17世纪的德国法官让?多马创立,他在《自然秩序法中的民法》一书中,详细论述了代理人的责任、动物致害责任和建筑物损害责任,提出这些责任的过错应采取推定的方式。其后的《法国民法典》在第1384条对过错推定首次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原则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加强了对其保护,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各国得到了普遍的确立与适用。? ?????学生丙答:无过错责任在英美法系又被称为严格责任。从19世纪后期开始,伴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立法者逐渐意识到一味强调行为人的过错而忽略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现实中的许多问题,于是无过错责任通过特别立法而发展起来。该原则不考虑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只要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即告成立,加害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德国1884年《工伤事故保险法》创立无过错责任。英、美等国也先后通过判例等方式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使之成为通用的归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利益均衡的观念,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利益并为其提供合理的救济,转嫁了社会风险,实现了分配正义。
活动二
【题目:无过错责任的发展历程】? ????罗马法、日耳曼法等早期法律出现时期,无过错责任都占据相当重要的历史地位。无过错责任在设计国计民生、公共福利以及危险和伤害存在不对称性领域总是具有过错责任无法替代的补偿、惩罚和预防等多重社会功能。因此,同学们有必要对过错责任的发展历程做详细了解。?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无过错责任的发展历程? ???? 学生甲答:罗马法、日耳曼法等早期法律出现时期,无过错责任都占据相当重要的历史地位。无过错责任在设计国计民生、公共福利以及危险和伤害存在不对称性领域总是具有过错责任无法替代的补偿、惩罚和预防等多重社会功能。? ???? 到了资本主义初期,过错责任扶摇直上,这深受资本主义制度的影响。如日本企业界对无过错责任采取了强硬的反对立场,而政府深受企业界影响,以致学术界和律师界提出的无过错责任的产品责任法案被长期搁置。? ????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生产迅猛发展,各种工业企业大规模兴建,随时可能致人损害。对于事故责任,开始也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后来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逐渐显露:受害人举证极其困难,加害人总是找出种种理由进行抗辩,以免除责任。因此,无过错责任的影子又再次显现。但是此时,过错责任仍然是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无过错责任仅仅在狭小的范围内存在。? ???? 现代社会,无过错责任在当今法律中的地位成为现代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议题,各国对于无过错责任的具体规定也逐渐增多,但是都没有将其原理化,使得无过错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实际地位还是无法与过错责任同日而语,强化现代侵权法补偿损害和预防损害功能成为紧迫的现实需要,发挥侵权法的社会功能。
/
同学们,学以致用是检验学习效果的最好办法.运用你们学到的知识实践检验一下能力提升了吗?
实践主题: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模拟法庭? 实践目标:通过对自己的进一步探索认识,深化本章知识。? 实践任务:应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实践要求: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选择自己感性趣的案例。每位学员选择喜欢的角色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带有案例的自我分析报告作为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小组内每位学员的成绩。
分析样例
张晓的样例? 【案情】? 原告梁某,男,下岗工人,现住东营区辛店镇街道办事处南里村。? 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 被告陈某,男,汉族,胜坨镇胜利村,农民,现住该村。? 原告梁某因为受雇于陈某,在为建筑安装公司承包的楼房施工中因吊架脱落,被摔伤,致二级残。 ????原告梁某诉称,2001年10月初,被告陈某为承揽孙家村的商用楼工程施工,雇佣我等为其承揽的工程刷涂料,施工时事故发生后,为给我治伤,我家大量举债,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继续治疗费、一次性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7434.16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辩称,我公司已将工程承包给了陈某,所以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的受伤应由其自己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理由是:1,原告没有资质不能承揽刷涂料的工程;2,原告没有高空施工的能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3,原告在施工中注意不够;4,原告承揽了工程后就应承担风险。所以除去原告自己外其他任何人均无责任可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答辩人更不承担责任。综上,原告要求我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既无事实,也无依据,应予驳回。? 分析报告:? ????本案中陈某作为雇主,即使没有责任,对于雇员梁某所受到的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无明文规定。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有运用过错责任原则解决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先例。但笔者认为此种规则原则适用于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显属不当。因为:? ????1、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是现代民法之通例。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明确规定。他们都通常规定:不论雇佣人或受雇人有无过失,雇佣人对于在雇佣期间所发生的伤害事件应当承担风险。? ????2、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在雇佣关系中,雇主的经济地位明显优于雇员。在一般情况下,雇员是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而且有时雇主也确无过错。这是如果雇主不承担责任择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更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而雇主因承担无过错责任所增加的负担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分配给大众。? ????3、在我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但为对国家职工在劳动中所受到的伤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是通过劳动保险加以解决的。而无论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如何,其受到劳动保护的权利是一致的,因此,雇主对雇员在劳动中的受害亦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4、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一是企业经营活动为意外灾害的来源;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唯业主可能控制这些危险;三是有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四是业主虽负担危险责任,但能通过商品价格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不仅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问题,也是侵权法实务中司法人员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由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理解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1)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等四个要件;(2)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三个构成要件。? ????本章内容的学习亦需要结合典型的案例,通过对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等问题的探讨,以明晰侵权责任的构成。
/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后,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行为人才能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首先,只有存在损害他人权益的加害行为才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其次,受害人只有遭受了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害,才能获得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再次,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时着重考虑的因素。但是,过错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侵权责任,对于一些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过错不是必备条件。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过错仍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二者重要的区别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行为时对损害后果的积极追求或消极放任的心理状态,而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不追求、不放任、不希望的心态。
/
活动一
【题目:探讨两大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判断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否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通过掌握因果关系理论,旨在更好的把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哪些事由可以纳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探讨两大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 ?????学生甲答: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1.条件说:其含义是:凡是对于损害后果之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件行为,都是该损害后果法律上的原因。2.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也称充分原因说,其基本含义是:侵权人必须对以他的不法行为为相当条件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超出这一范围的损害后果不负民事责任。相当原因必须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并且具有极大增加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及“客观可能性”。3.盖然因果关系说。这一理论实质上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之认定理论,而仅仅是因故关系的一种证明方式。其含义是:被侵权人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即达到了其证明因果关系存在;反之,则认定不存在因果关系。? ?????学生乙答: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1.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英美侵权责任法将因果关系分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请求与某种特定的侵权诉因之间的关系:如果符合某种侵权诉因的要求,则认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不符合该侵权诉因的要求,则认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侵权人即使遭受损害也得不到相关法律规则的救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客观上的内在联系,与大陆法系上的因果关系略同。2.近因理论。近因理论是英美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的一种理论。依有些学者的见解,近因一词大致包含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可能被称为“法律上的原因”或者“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因”问题两方面的内容,但是更多的是指后者。严格来说,近因方面的问题与时间和空间的远近关系不大,只是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得到确认之后才发生近因方面的问题。在法律规则要求存在一个“法律上的近因”,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一个在公平、公正意义上的“仅距离”的时候,近因一次才有意义。
活动二
【题目:违法行为之作为义务的来源】? ????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按照行为方式可将其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违法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不实施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即法要求为之而不为。那么,这种特定的义务有哪些来源呢?请同学们讨论。?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违法行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学生甲答:不作为行为构成违法,以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定义务,而未尽到此种义务为前提,所以不作为的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特别义务。这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第一,来自法律直接规定。对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不为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第二,来自业务或职务上的要求,因职务或职业而发生作为义务。例如医生对病人,教师对学生,均有作为义务。违反上述职务或业务上的作为义务而不为作为者,为违法行为。第三,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行为人先前的行为给他人带来某种危险,对此,必须承担避免危险的作为义务。第四,因合同而发生的作为义务。例如,保姆对于所看护的幼儿的义务。? ?????学生乙答: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亦可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客观方式。确定不作为违法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不是一般的道德义务,二是法律所要求的具体义务。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1)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婚姻法》规定,父母有管教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母亲对哺乳期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亲属之间负有抚养义务等。违反上述法律上的作为义务而为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2)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例如,修建地下工作物应负预防危险的作为义务,游泳场救护员负有抢救落水者的作为义务,消防水员应负扑救火灾的义务等,都市来自与职业的或业务上的要求,都是作为的义务。新闻出版单位第稿件描写的事实的真实性的审查义务,也是来自业务上的作为义务。违反上述职务上或业务上的义务二不作为者,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3)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行为人先前的行为给他人来打某种危险,必须承担避免危险的作为义务。例如,一个成年人带领一个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活动,当出现危险时,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救助义务。
/
同学们,学以致用是检验学习效果的最好办法.运用你们学到的知识实践检验一下能力提升了吗?
实践主题: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模拟法庭? 实践目标:通过对自己的进一步探索认识,深化本章知识。? 实践任务:应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实践要求: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选择自己感性趣的案例。每位学员选择喜欢的角色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带有案例的自我分析报告作为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小组内每位学员的成绩。
分析样例
赵月的样例? 案例选择:? ????1989年5月,被告甲县人武部派员至乙乡城湾水库销毁了一批八二无后座力炮破甲弹。1990年8月22日,10岁多的原告范丁与潘戊、朱已到该水库玩时,在被告销毁八二无后座力炮破甲弹处捡到一段未爆炸的炮弹残骸时爆炸,3人均被炸伤(潘、朱两人另案处理)。原告范丁面部、左眼和左手拇指被炸伤,1990年8月23日到市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17日出院,即转上海的医院继续治疗1个月有余。? ???? 为此,原告范丁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在销毁八二无后座力炮破甲弹时,遗落未爆炸的残骸,致原告等人拾取玩弄时被炸致伤,要求赔偿医疗费和今后的生活费。? ????被告县人武部辩称,其按规定在本县销毁八二无后座力炮破甲弹时,未遗落残骸,原告所诉捡到的爆炸物系被告遗落,证据不足。即使其在销毁炮弹过程中有残骸遗落,在现场也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体造成损害,爆炸是原告等人用榔头敲打引起的,且原告的法定监护人看到后未加制止,严重失职,其后果应自负。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报告:? ????本案是一件侵犯公民健康权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确认了对健康权的保护,因而公民或法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权都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从侵害健康权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本案中,尽管原告的健康权受到的侵害与侵权行为相距1年之久,但法院查明:被告在销毁完爆炸物后,对现场清理不彻底,主观上存在过错,原告受到的侵害与被告销毁不彻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被告县人武部对其销毁炮弹时遗留未销毁的炮弹残骸致原告身份损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在该条规定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生活补助费。由于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被告遗落的炮弹残骸发生爆炸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不能认为有过错,不能因此而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同时,由于受害人的监护人并不在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且其监护人对这种特殊情况也无法预见,不能说其监护人失职,也不能减轻或免除被告的民事责任。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4条对数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责任形态及责任承担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而且,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数人侵权责任进行了类型化处理,请同学们在学习中注意:(1)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处之“共同”系主观“过错”的共同。(2)教唆、帮助型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中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经过学习,总结《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活动一
【题目:我国其他法律中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责任作为一种重要的责任方式,对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具有重大的意义和功能,请同学们整理和收集我国其他法律中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哪些事由可以纳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我国其他法律中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学生甲答: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38规定,(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上公司董事的共同侵权责任。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董事在以下情况,构成共同侵权:(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出卖,或者在卖出后6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招股说明说、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的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学生乙答:《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共同侵权责任。(1)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期使用证人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向社会推荐产品的连带责任。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
同学们,学以致用是检验学习效果的最好办法.运用你们学到的知识实践检验一下能力提升了吗?
实践主题:共同侵权行为模拟法庭? 实践目标:通过对自己的进一步探索认识,深化本章知识。? 实践任务:应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实践要求: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选择自己感性趣的案例。每位学员选择喜欢的角色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带有案例的自我分析报告作为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小组内每位学员的成绩。
分析样例
李秋的样例? ????消费者张某购买了甲厂生产的电淋浴器,为防止漏电发生安全事故,又同时购买了乙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使用中因电淋浴器的设计缺陷发生漏电;漏电保护器亦发生故障失去屏蔽保护功能,致使消费者张某触电身亡。在本案中,不锈钢淋浴器和漏电保护器均存在质量瑕疵,两个产品结合起来使用,导致了本案的损害后果。于是,张某将甲厂和乙厂告上法庭。? 分析报告:? ????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因为这两个侵权行为人之没有任何联系,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生产的有缺陷的产品会造成此种损害后果,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和过失。但是,确实是由于二者行为的结合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同一损害后果。本案中上述行为人符合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侵权行为来看,符合本条规定的适用条件。首先,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欣慰,即数个侵权行为之间相互独立,行为人之间不具有意思联络。其次,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即数个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性质相同,具有同一性,都是财产损失或者身体伤害。最后,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根据本条规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行为人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人格侵权行为
/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制度,它的主要功能是阻却责任成立和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在以结果责任为承担责任根据的时期,抗辩事由没有适用的可能。随着人们自由意识的觉醒、理性思维方式的发展以及立法技术水平的提高,对于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损害分配,人们会考虑诸多因素,而抗辩事由就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分别存在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度中。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不仅没有体系化和类型化,甚至有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系统地研究了责任抗辩的一般原理,有利于对这些条文进行科学的解释和正确的阐述,从而利于司法实践。
/
????通过对第五章的学习,掌握了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尤其是对于重点抗辩事由的学习,深入领会了责任抗辩的一般原理。? ????具体来讲,重点掌握了以下内容:?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指某项行为被确认为正当防卫所应具备的全部主客观情况。这些条件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而其总和便构成正当防卫的充分必要条件。正当防卫的条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行为所针对的具体对象,它包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行为与其所针对的人(行为的实施者)两个方面。? ????(1)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 ????(2)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进行的。? ????(3)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既可以是针对人身的(如健康、自由),也可以是针对其财产的。? ????2.目的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是指防卫人通过实施防卫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或后果。目的的合法性是正当防卫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正当防卫作为侵权责任法上的不承担责任事由的根据和正当防卫权的存在基础。在我国,正当防卫的目的应当是保护防卫人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 ????3.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必须是在正确的时间实施,只有在正确的时间实施的防卫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这就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根据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要求,防卫人不得在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之前进行所谓的“事先防卫”,也不能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所谓的“事后防卫”。但一个不法侵害行为既可能是突发性的也可能是经过必要的准备阶段。如果这种准备行为已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如为了上海他人而非法制造枪支)也可实施适当程度的防卫。所谓“不法侵害行为结束”,是指侵权人已经完成了一个侵害行为并转入一个相对稳定、现实危险性大大降低或消除的状况。对于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进行事后防卫(如报复)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属于连续性的,则不认为其现实危险性已大大降低或消除,防卫人可以实施适当程度的防卫。? ????4.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防卫的方式和强度的适当性。防卫的方式和强度是密切联系的,一种比较温和的防卫方式一般所能达到的强度是有限的,相反,一种比较激烈的防卫方式则能达到很高的强度。防卫所使用的力量强度须与侵害强度相适应。防卫超过必要的强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二)不可抗力分为: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每一种抗辩原因的成立都有自己的条件。不可抗力作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效果分为不可抗力对过错责任的抗辩效果和不可抗力对无过错责任的抗辩效果。? ????(三)被侵权人过失,是指被侵权人疏忽大意或者盲目轻信,实施某种积极作为行为或者消极不作为行为,该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的情况。以被侵权人过失作为抗辩事由,其适用复杂一些。1、适用范围。因被侵权人过失减轻乃至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传统侵权责任法认为仅仅适用于过错侵权案件,而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现代侵权责任法一般认为这是一个普遍的抗辩事由,适用范围包括过错责任案件和无过错责任案件。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等类型的案件中,被侵权人的轻微过失一般不减轻(更不免除)侵权人的责任。2、适用效果。《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其使用效果仅仅为“可以减侵权责任人的责任”而不是免除请求权人的责任。? ????(四)第三人原因:《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的加害行为的联系状况以及二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形态有四种:(1)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2)第三人的行为与侵权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导致损害的发生;(3)侵权人和第三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4)侵权人和第三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或者能够确定责任大小,或者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只有在第一种情形,即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第二种、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侵权人则与第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具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1条的规定处理。? ????责任抗辩的一般原理有利于对具体侵权案件的分析和解剖,从一般到特殊,再由特殊到一般,知识就这样被丰富!
/
活动一
活动二
【题目: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是什么?】? ????结合本章与之前学习到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建议大家回顾本章知识,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通过对自我探索分析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是什么。?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哪些事由可以纳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是什么。? ?????学生甲答:目的不同。行为能力在于使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以自己的行为追求自身利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侵权责任能力在的目的在于对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侵权责任,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学生乙答:性质不同。行为能力是具体的,有一定的范围,行为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而侵权责任能力是抽象的,并无一定的范围;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否超出行为能力的范围,只要构成侵权均应承担相应的的法律后果。效力也不同。行为能力是决定行为是否有效的根据,侵权责任能力是决定主体是否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活动二
【题目: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结合学习到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建议大家回顾本章知识,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学生甲答: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二者的主要区别:1、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同。不可抗力发生损害的原因是在特定场合下,非人力所能抗拒、避免的力量,包括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强制。而意外事件发生损害结果则是由于行为人对当时情况下自己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2.对损害结果发生的预见情况不同。不可抗力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有所预见或可以预见,只是特定场合下凭借其能力及客观条件和环境无能为力;意外事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本缺乏预见,也不可能预见.。3.不构成侵权的根据不同。不可抗力是由于行为人不能依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意外事件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能认识到损害结果会发生。
/
同学们,学以致用是检验学习效果的最好办法.运用你们学到的知识实践检验一下能力提升了吗?
实践主题:责任抗辩模拟法庭? 实践目标:通过对自己的进一步探索认识,深化本章知识。? 实践任务:应用责任抗辩和具体侵权行为的相关知识。? 实践要求: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选择自己感性趣的案例。每位学员选择喜欢的角色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带有案例的自我分析报告作为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小组内每位学员的成绩。
分析样例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 张某与李某有仇,张某欲殴打李某。李某听别人说张某要杀掉自己,于是,先到张某甲家将乙杀死。张某被逮捕,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出公诉,张某的家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李某以正当防卫进行辩护。? 分析报告: ????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行为所针对的具体对象,它包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行为与其所针对的人(行为的实施者)两个方面。? ????(1)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 ????(2)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进行的。? ????(3)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既可以是针对人身的(如健康、自由),也可以是针对其财产的。选择不法侵害行为人的人身的哪一方面或财产的哪一部分作为防卫的具体对象,取决于以下因素:第一,是否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第二,防卫人实施防卫之可能与便利;第三,防卫限度;第四,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2、目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是指防卫人通过实施防卫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或后果。目的的合法性是正当防卫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正当防卫作为侵权责任法上的不承担责任事由的根据和正当防卫权的存在基础。在我国,正当防卫的目的应当是保护防卫人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 ???? 3、时间条件? ???? 正当防卫的必须是在正确的时间实施,只有在正确的时间实施的防卫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这就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根据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要求,防卫人不得在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之前进行所谓的“事先防卫”,也不能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所谓的“事后防卫”。但一个不法侵害行为既可能是突发性的也可能是经过必要的准备阶段。如果这种准备行为已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如为了伤害他人而非法制造枪支)也可实施适当程度的防卫。所谓“不法侵害行为结束”,是指侵权人已经完成了一个侵害行为并转入一个相对稳定、现实危险性大大降低或消除的状况。对于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进行事后防卫(如报复)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属于连续性的,则不认为其现实危险性已大大降低或消除,防卫人可以实施适当程度的防卫。? ????4、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防卫的方式和强度的适当性。防卫的方式和强度是密切联系的,一种比较温和的防卫方式一般所能达到的强度是有限的,相反,一种比较激烈的防卫方式则能达到很高的强度。防卫所使用的力量强度须与侵害强度相适应。防卫超过必要的强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属于“事前防卫”,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人格侵权行为
/
????人身权是由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系列的民事权利共同构成的。对人身权的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权利所赖以产生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和其客体的不同: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我们称之为“人格权”;而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我们即称之为“身份权”。? ????中国人历来认为,学习和研究的目的就在于运用。学习法学的目的就是为了运用。本章的出发点是想让同学们在把握民法理论体系的同时,能有一个简洁、通俗、易于记忆又较为全面的理论要点。本章内容是按学生要求,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以及实践中汲取到法官们在司法审判中从事的、将其解决实际问题的临时措施定性化为案例研究和适用法律的成功经验,以期采他山之玉的大旨,希望能真正为法律入门之人、为应付司法考试的各类考生等学生提供帮助。对于本章的学习希望同学们绝不同仅仅专注与法律条文的分析,更不能只对现行法律条文穿凿附会,而应当在法律条文之外,对于社会现状、社会发展趋势有相应的了解,而要做到这一点,研析各种案例便是学习的最便捷的途径之一。
/
????通过老师的案例讲解学习,使我轻松、愉快地完成了本章的知识学习。人身权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关、关系到民事主体独立的人格和身份的固有民事权利,其与民法赋予民事主体的另一基本民事权利即财产权,共同构成民法的两大支柱,成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两类基本民事权利。? ????人身权与我们身边的每个人密切相关,因此学好本章的内容对我们至关重要。通过学习本章使我重新认识了人身权的重要价值,同样也正因如此,我们每个人都负有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同时每个人都有权要求任何他人尊重自己,成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关系。
/
活动一
【题目:胎儿生命权法律问题研究?】? ????是否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是决定胎儿是否具有人格利益的法律前提条件。请同学们收集有关国家关于胎儿民事权利的内容,探讨胎儿有关生命权的法律问题。?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哪些事由可以纳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收集世界有关国家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学生甲答:我收集的德国关于胎儿是否具有权利能力的探讨:《德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完成。有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第一条的规则不是适用的,因为:第一,它违反了自然法;第二,通过法律允许的例外,这条规定将会走向其反面。依照自然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受胎,因为在这一时刻,产生了人类的一个新的生命。这个所谓的胎儿的权利能力并不取决于其以后能否活着出生,因为人的胎体就意味着人即将形成,这个形成中的人特就如同哺乳婴儿一样成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因为哺乳婴儿也并非是一个长成的人。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一条的规则不反应从受胎到从母体出生这一真实过程。虽说人的出生在人的形成和发展中有着重大的意义,但者不足以说明,只有活着的人才具有权利能力。? ?????学生乙答:(1)罗马法采取概括主义。罗马法认为胎儿视为已经出生。如《瑞士民法典》第3条第2项规定:“出生前之胎儿,以存活出生为条件,有权利能力。《法国民法典》第906条第1项规定:为有受生前赠与能力,以赠与时以受胎为已足。? (2)分别立法主义。《日本民法典》第721条分别就损害赔偿请求、继承、受遗赠能力规定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3)胎儿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传统民法均坚持胎儿没有去哪里能力的基础上,在有关方面对胎儿作了特殊保护。其出发点是:胎儿与出生后的自然人具有生物同体性,如依权利能力之不具备而将胎儿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势必带来诸多弊端,尤其是伦理上的问题。但是就胎儿期间设立保护,在技术上仍然要严格维护法律的逻辑。否定胎儿的主体性,不承认具有权利能力,而是通过对出生后自然人的某些利益进行预先保护,来达成对胎儿的保护。罗马法、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对胎儿的保护都遵循了这种思路。? ????现代民法对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德国民法典延续了传统民法关于胎儿保护的观点,认为生命法益具有与所有权等权利不同的特质。所有权在发生前不可能有受侵害的问题,但是生命法益却不同,法律应当承认这种自然成长的效力,对人类自然成长的过程进行保护。法律无须保护胎儿的人格,但有必要保护正在形成中的生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保护胎儿应当承认胎儿在未出生前也享有权利能力。
活动二
【题目: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在现代社会,权利的冲突即权利的相互性关系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无疑典型地体现了此种权利的相互性关系。请同学们分析和整理有关两种权利的关系,帮助大家更好的认识和保护隐私权。?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学生甲答: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是指公民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的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所谓隐私权是指法律确认自然人享有的对仅与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有关的利益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可见,隐私权概念的关键在于保护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犯。? ????一方面,人们希望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为此要求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另一方面,每个人又可能主张了解一切自己想要的东西,要求政府行为或社会事务公开化,呼吁提高透明度。如此,两者必然会发生矛盾与冲突。如何在两者之间确定哪一项民事权利更值得法律保护,无疑就成为了现代法律不得不面对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为了解决两者之中哪一个权利更值得保护的矛盾,一般来说,怎样处理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问题上,我觉得应当遵循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原则。即若个人隐私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就要牺牲个人的某些隐私权。譬如著名的克林顿绯闻案中,由于其总统的特殊身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以隐私权为由而阻止媒体对绯闻进行报道。? ?????学生乙答: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的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伯在1945年的一次讲演中提出。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证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它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等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实质在于,个人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但应当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对隐私的利用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 尊重人格的原则。亦即凡在涉及自然人隐私的问题时,即使是揭露社会不良现象,也不得伤害权利人的自身人格尊严。此外,还应当遵循权利协调原则。这是一个概括性很强的表达,在实际情况中当然只能根据诚信原则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一般来说,即使为了满足知青权,也应当将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限制在必要的、尽可能小的范围内,而且在知情权中也应当包括在适当的范围内为他人保密的限制义务。
/
同学们,学以致用是检验学习效果的最好办法.运用你们学到的知识实践检验一下能力提升了吗?
实践主题:肖像权侵权模拟法庭? 实践目标:通过对自己的进一步探索认识,深化本章知识。? 实践任务:掌握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实践要求: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选择自己感性趣的案例。每位学员选择喜欢的角色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带有案例的自我分析报告作为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小组内每位学员的成绩。
分析样例
张萍的分析报告:? 案例选择:? ????2003年6月,被告饮料总厂为了使吐鲁番的桑椹原料优势变为产品优势,对桑椹进行了加工,生产桑椹饮料。为向顾客宣传桑椹的形状。色泽和采摘方法,被告从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国新疆吐鲁番》画册上选择了一幅表现才桑椹的彩色照片,印在了桑椹果汁外包装礼品盒上。该照片画面上有四棵大桑树,树后有一间土木结构的房屋,有无名成年男女面朝不同方向站着。其中两名怀抱婴儿,抬头向上观望,注释头上的桑椹;另有两名面对着面,变现出手拉白布接桑椹的姿态。画面上的人物的面部不清或看不见。五名原告认为,该照片是他们的肖像,被告未经他们的同意而就加以选用,侵犯了他们的肖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报告:? ????本案纠纷的焦点是关于如何理解肖像的问题。?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饮料厂选用在桑椹果汁礼品盒上的一幅照片,表现的是采摘桑椹的场面,照片上的任务均系远距离的模糊陪衬性影响,不处于主体地位,人物有侧影、背影,有的看不清,有的看不见。可见,照片中的外部形象并不具有可辨认性,即不能通过某种技术手段使照片中再现的个人外部形象指向具体的某个人。从该画面的创意来看,整个画面突出的不是人物形象,二是以个人为点缀的描绘生活。画面中既没有特定的清晰的画面,也没有明显的人物特征,,因而,该照片不是肖像作品,不是对人的外部形象的再现,而是风景作品。将其用于作品包装上的目的是宣传产品,取画面所体现的意境,不能看做是利用其中的人物形象进行宣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饮料总厂生产的桑椹果汁包装盒上的彩色图片上的人物均系远距离、陪衬性的影像,人物的面部,有的看不清,有的看不见,上诉人认为该照片系他人的肖像,证据不足;而且,该照片既不是上诉人拍摄,也不是被上诉人拍摄,而刊载于于公开发行的画册上,出版部门并未提出侵权问题,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理由不足。
第七章  侵权责任方式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在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解读,首先,同命同价是一个原则,具有指导性。因为法律原则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包括法律规则的有无、为了实现个案正义等因素;其次,本条是针对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只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最后,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身份、年龄、收入状况等个人因素。因此,同命同价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确立,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对生命平等尊严的尊重,应该来说是我国民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进步,在当前面临矛盾和困难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同命不同价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进一步而言,同命不同价的适用有其特殊的合理成分或因素,因为人的本质属性以及社会现实层面因素决定了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无法实施同命同价这一原则。一方面,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异的,进化论的进程说明了这一点,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产生了个体之间的差异及个人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另一方面,从社会层面分析,当前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个人的职业身份、家庭背景等也影响了同命不同价的存在。因此,同命不同价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和现实合理性。? ????由于同命不同价原则最突出的一点是不强调城乡地域身份,淡化城乡地域观念,这将有利于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改革。从这个角度出发,同命同价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确立,从立法和观念层面能够逐步推进当前倡导的政治体制改革,同时,同命同价原则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相适应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而人本思想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
????通过本章的学习,我重点掌握了如下知识:侵权责任方式,是指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对侵权损害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形式和类别。我国侵权责任方式的体系由以下各种民事责任方式构成:《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一款和《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1)赔偿损失;(2)停止侵害;(3)消除危险、排除妨害;(4)返还财产、恢复原状;(5)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在《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中,有专门适用于违约的责任,如修理、重作、更换以及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狭义的赔偿损失,是指对被侵权人所受损害的金钱赔偿。? ????赔偿损失的适用范围包括:(1)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之赔偿。(2)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3)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是指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权人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与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相对应,并与后二者一起共同构成我国的“赔偿损失”制度。? ????人身损失赔偿包括:(一)死亡赔偿;(二)残疾赔偿;(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相关财产损失赔偿:1、医疗费与康复费;2、其他相关费用:(1)护理费;(2)交通费;(3)误工费;(4)营养费;(5)住院伙食补助费。? ????侵权行为法的适用主要在于侵权行为人如何适用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方式系统地概括说明了一般各种侵权责任方式的内容、适用范围和计算方法,有效地指导了实践!
/
活动一
【题目: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结合本章与之前学习到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建议大家回顾本章知识,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通过对自我探索分析精神损害范围和赔偿数额。?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哪些事由可以纳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赔偿数额是什么?? ?????学生甲答: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随巨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因身体遭受侵害造成死亡和残疾的,规定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偿费。? ?????学生乙答:具体到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该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确定的时候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活动二
【题目:如何理解赔偿损失中的“同命同价”?】? ????结合学习到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建议大家回顾本章知识,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损失赔偿中的同命同价。?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如何理解赔偿损失中的“同命同价”?? ?????学生甲答:《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该规定就是被称为"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死亡赔偿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但实际上该规定只是针对"群死"事故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此种情形下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只是死亡赔偿的一种特殊规则,并非整个死亡赔偿领域均适用所谓"同命同价赔偿原则"。该规定适用有以下限制:    ???? 其一,只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多人死亡"情形,通常是指交通事故,矿难事故、群体性事故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造成"群死"的情形,其他情形的死亡赔偿不适用该规则。    ???? 其二,此时只考量损害的同一性因素和人数因素,其他的诸如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等均不考虑,确实实现了"同命同价赔偿"。    ???? 其三,该条规定的"多人" 概念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多人"一般指大于等于三人,那么在死亡两人的事故中,则不适用该规定。 ???? 其四,该条只是规定此情形"可以"而非"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可以"是有选择性的,并非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是否适用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 其五,该条只适用于多人死亡情形,不适用于多人残疾的情形。
/
同学们,学以致用是检验学习效果的最好办法.运用你们学到的知识实践检验一下能力提升了吗?
实践主题:侵犯人身权纠纷模拟法庭? 实践目标:通过对自己的进一步探索认识,深化本章知识。? 实践任务:应用人身损害赔偿的知识。? 实践要求: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选择自己感性趣的案例。每位学员选择喜欢的角色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带有案例的自我分析报告作为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小组内每位学员的成绩。
分析样例
原告:甲某、乙某? 被告:保安丁某、丙超市? ???? 2003年5月3日放长假期间,甲某与妻子乙某去丙超市闲逛,在出门之时,被超市保安丁某拦住。保安丁某认为甲某有盗窃嫌疑,遂同保安戊某等多人将甲某、乙某强行扭送到办公室。丁某先是强行搜查了甲某和乙某的背包,没有发现可疑物品,于是丁某又强行搜查了甲某的身体,并叫来女保洁人员搜查了乙某的身体,搜查乙某时丁某等也在场。后甲某实在气愤,与戊某争吵起来,双方动手扭打在一起。甲某与戊某均受轻伤。甲某后来在检查背包时发现包中一件祖传金饰品损坏且不可修复。甲某主张丙超市赔偿,丙超市不同意,双方遂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 ????1.保安丁的行为侵犯了甲某、乙某的什么权利?甲某、乙某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2.甲某对戊某造成的身体伤害应当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3.甲某丢失的金饰品应当由谁来赔偿?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 ????4.如果甲某在诉讼中没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可否在诉讼结束后再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5.丙超市能否以甲某、乙某侵犯公司的名誉权为由,反诉甲某、乙某?为什么?? ????6.丙超市能否以甲某与戊某扭打,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为由,请求减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报告:? ????1.保安丁的行为侵犯了甲某、乙某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甲某对戊某造成的身体伤害应当向丙超市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员工戊某的行为,丙超市应当赔偿。? ????3.应当由丙超市赔偿。甲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4.甲某不能再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丙超市不能以甲某、乙某侵犯其公司的名誉权为由,反诉甲某和乙某。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丙超市可以以此为由,请求减轻责任。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为网络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对于网络侵权责任所作出的规定,这一方面体现了科学技术发展对于法律内容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发挥了法律对于科技发展的组织和管理作用。但是,法条本身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责任主体的范围、责任承担的限额等问题还需要运用解释论的方法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本章主要规范的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问题包括互联网上侵权的概念,互联网上侵权的自己责任、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 ????通过本章学习,应当重点识记以下知识点:? ????1.《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主要还是一个宣示性条款,其适用于“自己侵权责任”之认定,必须与第6条第1款、第22条及著作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相结合。? ????2.《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作为“通知条款”应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对网络用户造成的损害之责任的一般规则,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权利在法院而非当事人,网络用户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只是声称被侵权的发出过通知的人获得起诉权的基础。? ????3.《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作为“知道条款”应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对网络用户造成的损害之责任的特殊(例外)规则,只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越过第2款的规定,径行依据“知道条款”主张权利,且“知道”应当理解为“明知”,不包括“应知”。
/
????通过本章的学习,我重点掌握了如下知识:《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主要还是一个宣示性条款,其适用于“自己侵权责任”之认定,必须与第6条第1款、第22条及著作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相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作为“通知条款”应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对网络用户造成的损害之责任的一般规则,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权力在法院而非当事人,网络用户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只是声称被侵权的发出过通知的人获得起诉权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作为“知道条款”应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对网络用户造成的损害之责任的特殊(例外)规则,只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越过第2款的规定,径行依据“知道条款”主张权利,且“知道”应当理解为“明知”,不包括“应知”。? ????网络侵权已经成为社会上普遍的侵权形式,本章的知识十分具有学习意义!
/
活动一
【题目: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 ????结合本章与之前学习到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建议大家回顾本章知识,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通过对自我探索分析网络侵权中的侵犯网络隐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哪些事由可以纳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利用本章知识分析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 ?????学生甲答:通过网络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隐私,即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 ?????学生乙答: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截获或复制、篡改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如:1.黑客(hacker)的攻击。他们通过非授权的登录(如让“特洛伊木马”程序打着后门程序的幌子进入你的电脑)等各种技术手段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而被侵权者很少能发现黑客身份,从而引发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2.专门的网络窥探业务。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3.垃圾邮件泛滥。网络公司为获取广告和经济效益,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用户个人信息,后将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而后者则通过跟踪程序或发放电子邮件广告的形式来“关注”用户行踪。
活动二
【题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之间在适用上的关系是什么?】? ????结合学习到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建议大家回顾本章知识,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之间在适用上的关系。?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之间在适用上的关系? ?????学生甲答:尽管法律没有规定通知条款为一般适用的规则,知道条款为特殊(例外)适用的规则,但是从立法过程中两个款项位置的调整这一情况来看,仍然应当将通知条款理解为一般适用的条款,将知道条款理解为特殊或者例外情况下适用的条款。理由是:(1)如果没有这样的使用规则,声称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任何情况下都会倾向于依据知道条款主张权利,排除通知条款的使用,使得通知条款形同虚设。这显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2)普遍地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知道条款下的侵权责任,无疑加大加重了其审查和诉讼负担,有失利益平衡。知道条款作为例外的使用条款,其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实知道相关的侵权事实;(2)侵权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
同学们,学以致用是检验学习效果的最好办法.运用你们学到的知识实践检验一下能力提升了吗?
实践主题: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模拟法庭? 实践目标:通过对自己的进一步探索认识,深化本章知识。? 实践任务:应用知识产权和网络侵权知识。? 实践要求: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选择自己感性趣的案例。每位学员选择喜欢的角色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带有案例的自我分析报告作为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小组内每位学员的成绩。
分析样例
张晓的样例? 原告:张某? 被告:某整形医院A? ????甲到A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A医院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进行拍照,未经甲的同意将照片发布到B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适用甲的真实姓名。甲发现后,立即通知了B网站要求采取措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B网站在受到甲的通知后,立即作出了删除。? ????(1)甲应应当起诉A医院侵犯其什么权利?? ????(2)B网站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报告:? ????(1)A医院侵犯了甲的肖像权、姓名权和隐私权。? ????首先,A医院对甲进行拍照并放到公共网站上,照片为完整的面部,甲为了做广告以求经意利益而对其公布,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A医院在将甲的照片放到并使用了甲的真实姓名,侵犯了甲的姓名权。整形手术涉及到人的隐私,因此,A医院也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2)B网站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四36条第2款的规定,B网站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措施,不承担对A网站侵权的责任。第九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
????本章主要论述的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包括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主体和法理依据。本章第二单元和第三单元在第一单元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过失的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包括各种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理解和运用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作为义务,非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者合同的附随义务。(2)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中“公共场所”包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仅指非官方的多数人参加的活动。(3)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经营性场所,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对象不限于现实的消费者,也应当在合理限度内保护进入其场所内的潜在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合理限度内的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能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无限地保障。(5)注意区分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过失的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重点区分两者的适用情况,责任的承担方式。
/
????通过学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不仅充实了我在次方面的理论基础,更加指导了我在法学实践方面的知识运用。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夜了场所等公共产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及本章所论述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过失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知识的学习,在实践中更容易把握侵权损害赔偿如何主张或者对不合理的主张如何抗辩。? ????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需时刻遵守安全保障义务,保护进入其场所的公民或参加其组织的活动的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样既有利于公民民事权益的保障,有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越来越发现侵权责任法课程的魅力,对这门课也越来越感兴趣,我要继续努力地学习。
/
活动一
【题目: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包括哪些?】? ????结合学习到的侵权法的相关知识,建议大家回顾本章知识,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通过对实践做法的分析,分析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包括哪些。?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哪些事由可以纳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利用本章所学知识,分析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包括哪些?? ?????学生甲答: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包含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此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中的“公共场所”,既包括经营性公共场所,也包含非经营性公共场所。根据“利益说”,非经营性经营场所的活动也许无法获取即期有形的经济利益,但其管理行为是服务于长远经济利益或者整体社会利益的。因此,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包括非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管理者。? ?????学生乙答:安全保障义务主体除公用场所的管理者,还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这里的群众性活动,指的是非官方的多数人参加的活动。
活动二
【题目: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被侵权人遭受到权利损失时,若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依据是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还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了法定的作为义务?这个问题的本质就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之间在适用上的关系? ?????学生甲答:安全保障义务是合同义务,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如宾馆等服务性行业,以向旅客提供相应的住宿环境和服务,来获取旅客付出的报酬。任何旅客入住宾馆时,都不会希望自己的人身、财产在入住期间受到损害;任何宾馆在接待旅客时,也不愿意出现旅客人身、财产被侵害事件,以致影响自己宾馆的客流量。因此,根据住宿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旅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 ?????学生乙答: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是法定的作为义务。合同上义务的观点无法解决那些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合同关系的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问题,也无法解决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的算还赔偿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有合同关系存在,合同中也有相应的约定义务,但根据违约责任获得的赔偿也远远小于根据侵权责任所获得的的赔偿。另外,尽管理论上可以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解释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但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大量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合同法》却没有(也不可能)对此作出明确的列举性规定,因此将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确定为法定义务比较妥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所建立起来的义务体系的模式。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
同学们,学以致用是检验学习效果的最好办法.运用你们学到的知识实践检验一下能力提升了吗?
实践主题:侵权行为法案例分析? 实践目标:通过对自己的进一步探索认识,深化本章知识。? 实践任务:分析案例中体现出侵权行为法的目的、保护权益的范围、侵权行为的特点。? 实践要求: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选择自己感性趣的案例。每位学员选择喜欢的角色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带有案例的自我分析报告作为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小组内每位学员的成绩。
分析样例
????周某某因故对原告赵某某怀恨在心,遂于2008年12月14日纠集王某某、陈某、卢某某、吴某某等人,在确认原告赵某某在场后,持刀二次进入由被告李某经营的“某某”美食城二楼包房内,将原告赵某某等人砍伤,原告受伤后,在某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17天,在某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花费22069元(包括鉴定费300元),治疗终结后,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09年3月26日鉴定,原告构成七级伤残。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1000元。? ????请分析:赵某某的损失应当有谁来赔偿。? 分析报告:? ????赵某某的损失应当由周某某、王某某、陈某、卢某、吴某某等人共同赔偿,李某某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周某某、王某某等人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 ????二、餐厅负有对进入其场所内的公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周某某等人先后两次进入赵某某所在包房内,虽然周某某等人持刀,但餐厅至少应当报警以制止更大的损还发生。餐厅不但没有制止,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制止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餐厅有过错;周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赵某某的损害后果已经发生;餐厅的过失与最终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餐厅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
????《侵权责任法》摒弃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两个不同的概念,使用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这不仅仅是侵权法的概念统一,更重要的是结束医疗损害责任分割的法制不统一现状,统一法律适用规则。请同学们注意,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是:(1)医疗损害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之中;(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的过失行为而发生的责任;(5)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形态是替代责任。此外,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主观过错要件表现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的过失而不是故意。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以医务人员未能按照当时的医疗水平通常应当提供的医疗服务,或者按照医疗良知、医疗伦理应当给予的诚信、合理的医疗服务,没有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通常采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疗规范或常规,或者未尽到法定告知、保密义务等的医疗失职行为标准进行判断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及医疗机构存在的对医务人员疏于选任、管理教育的主观心理状态。
/
????通过本章的学习我知道了医院在对患者的治疗中,并非只要治愈了患者,就不存在过错。诊断正确,治疗有效,但不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是存在过错的。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而不是其他人员。不具有医务人员资格的,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认为是医疗损害责任。例如,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则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而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则。医务人员主要包括医师和护士。此外,还有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是医务人员,但其并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造成损害的医务人员所属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在自己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对于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所可以行使追偿权。
/
活动一
【题目: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区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是学习本章知识的关键,请同学们结合本章所学知识,深入分析二者的区别,巩固本章知识。?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哪些事由可以纳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学生甲答: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 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认为另一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所以,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件,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事故的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学生乙答: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异同点?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概念、性质上有区别。?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概念不同: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 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认为另一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定义满足4个要件:① 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② 当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③争议事实是过失行为;④ 过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此概念涵盖了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所有情形,体现了医疗纠纷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排除了发生在医疗行业的其他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医疗设备和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人事仲裁、劳动纠纷等。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目前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是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大增强,患者及家属处处注意维护自己的利益。医院和医务人员尚不能正确认识这一点,从而处于被动局面。? 1.医疗工作和医疗行为更多的受到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制约。而我们有相当多的人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 2.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能尊重并平等对待 患者,而易出现纠纷。? 3.社会对医疗工作存有认识上误区,很多医学上正常的事情,却引起纠纷 医疗事故是指经医疗单位具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过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事故鉴定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
同学们,学以致用是检验学习效果的最好办法.运用你们学到的知识实践检验一下能力提升了吗?
实践主题:医疗纠纷模拟法庭? 实践目标:通过对自己的进一步探索认识,深化本章知识。? 实践任务:了解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 实践要求: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选择自己感性趣的案例。每位学员选择喜欢的角色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带有案例的自我分析报告作为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小组内每位学员的成绩。
分析样例
张红的样例? 案例选择:? ???? 2010年8月原告之女石某入住南京某医院,被确诊为“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后该院采用了“甲基强的松龙(以下简称HDMP)”作为治疗药物,旨在使患者血小板升高或减轻病情。结果不但没有使血小板上升,反而引起石某肺部霉菌感染、脑梗塞和继发性糖尿病。经医治无效,石某于9月24日处于昏迷状态。在家属的坚决要求下,9月25日医院护士护送离开医院,次日病死于家中。经原告申请,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6月对此医患纠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属于医疗事故,一是大剂量使用激素可能引起严重感染等并发症,使用前没有向患者家属即患者交代清楚。二是大剂量适用激素引起的呼吸系统感染的征兆,主治医师未引起足够重视。? 分析报告:? ???? 医生的有效告知是患者承诺的前提,也是患者自主决定权利的要求,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存在重大过失,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医生的告知义务是合理分配医疗风险,公平保护医患双方的要求。医生的告知是确定医疗行为的前提,在承诺的范围内,医疗行为具有正当性。如果医生已经尽到了告知实施某些具有侵袭性重大治疗行为的风险性,患者或家属“自甘冒险”而承诺,即使是治疗失败或发生副作用、并发症,只要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无失误,医生不承担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因此,医院应当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具体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其中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问题最为复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 ????一、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   ?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即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形影的惩罚性赔偿。?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被侵权人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适用无过错责任;3.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二款规定肇事者法定的免责事由是被侵权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导致损害发生;被侵权人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也可以减轻肇事者的责任。? ????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   ? ????《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环境污染行为;(2)损害;(3)因果关系。   ?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通过本章的学习,我掌握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具体侵权行为,并了解了其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和免责事由。? ????在分析具体案件中,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如《侵权责任法》第六章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但实践中还应当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具体问题加以确定,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以往的条文做出了部分修改与删除,应当予以关注。? ????对侵权责任法原理的学习,尤其是前几章的学习中,深刻领会了各个基本问题,在本章的学习过程中,又复习了关于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法知识是系统化的、整体化的知识,应当融会贯通!
/
活动一
【题目:无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 ????结合本章与之前学习到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建议大家回顾本章知识,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通过对自我探索分析无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哪些事由可以纳入到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无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 ?????学生甲答: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证明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 ?????学生乙答:第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第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第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活动二
【题目: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结合学习到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建议大家回顾本章知识,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活动要求:? ????用word文档形式,分析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字数需500字以上。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以每位学员的观点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每位学员的成绩? 实践活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学生甲答: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3.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同学们,学以致用是检验学习效果的最好办法.运用你们学到的知识实践检验一下能力提升了吗?
实践主题:产品责任纠纷模拟法庭? 实践目标:通过对自己的进一步探索认识,深化本章知识。? 实践任务:应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知识。? 实践要求: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单位,选择自己感性趣的案例。每位学员选择喜欢的角色展开小组讨论。汇总大家成果提交一份带有案例的自我分析报告作为小组分析报告。报告的成绩即为小组内每位学员的成绩。
分析样例
张晓的样例? 原告:汪伏茂? 被告:江西省武林啤酒有限公司? ????2011年5月28日,原告汪伏茂在家中宴请为其建房的雇工周禄祥、严武贵、严银贵等吃晚饭,向汪有良购买了六箱由被告江西省武林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武林特爽啤酒,当天晚上八时许,原告在吃完饭弯腰准备收置剩余啤酒时,啤酒瓶突然发生自爆,致使原告汪伏茂受伤。事故发生以后,汪某要求赔偿相关费用,被告以其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是合格产品为由,不予赔偿。于是汪某诉至贵溪市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下列案例? 分析报告:? 一、本案的性质是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侵权,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应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一是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二是需有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此处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三是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受害人证明的事项限于损害是由因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本案汪某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产品责任提出的,其纠纷性质应归类至产品侵权。? 二、产品存在缺陷的判断标准? ????在本案中,产品存在缺陷的判断是个关键性问题,它是产品提供者承担产品责任的首要条件。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实践中,产品虽符合国家标准,但因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仍时有发生。通过解读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可以透析出该法的立法宗旨,判断 “缺陷”的核心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即产品存在着明显的或潜在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是产品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加之标准制定的滞后性,仅以此作为产品缺陷认定的唯一标准,会为生产者主观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依据,而且对消费者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产品不存在缺陷的标准应设有两个,即产品如设有强制性标准,在符合该强制性标准的同时,还应该符合以普通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期待的一般标准。如果产品由于其存在着不合理危险并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即使它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不能成为生产者的免责事由,否则不仅无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与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三、本案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是处理侵权案件的一个重要问题。《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标准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相对滞后的过程,即使符合标准的产品,同样也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因此占用更多专业知识和产品信息的生产者,应当将避免产品的不合理危险作为其产品生产销售的标准。因此,在我国法律中,产品责任应属无过错责任。而被告只有证明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时才可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1)损害事实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例如受害人违反一般认知的非常态使用等。(2)未将产品投入流通。(3)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如在流通中造成产品缺陷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4)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东北师范大学学习资料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ww.openhelp100.com ( 冀ICP备19026749号-1 )

GMT+8, 2024-12-24 04:32

Powered by openhelp100 X3.5

Copyright © 2001-2024 5u.studio.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