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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征收、社会责任承担与企业绿色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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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0 18:3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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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征收、社会责任承担与企业绿色创新*
张安军

[提 要]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面临资源环境的约束问题愈发凸显,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传统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创新转型升级,而环境税征收和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分别作为一种基于外部市场激励型和内部自主激励型的重要工具,两者能否有效发挥激励协同效应?本文以2010—2018年我国沪深A股工业类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交互作用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1)环境税征收与社会责任承担发挥着显著正向激励协同效应,环境税征收强度越大则越有利于促进企业绿色创新能力提升,且该正相关关系将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提升而得到增强。(2)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越高并不利于企业绿色创新能力提升,但该负相关关系将随着环境税征收强度增加而受到抑制。(3)进一步研究发现以上效应主要存在于大规模企业、高成长性企业、研发能力较强企业,以及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和东部地区。(4)相对于非国有企业,环境税征收及其与社会责任承担的正向交互效应显著存在于国有企业之中。上述研究结论丰富了企业绿色创新驱动因素和环境税征收经济后果的相关文献,对于新时期如何有效发挥企业绿色创新激励协同机制,以助推我国传统工业企业顺利实现绿色创新转型升级等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 环境税征收;社会责任承担;绿色创新;产权性质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面临资源环境约束问题愈发凸显,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传统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创新转型升级。环境税征收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经济激励型环境规制手段,是推动传统工业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的有效经济诱导安排。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环境税制体系。环境税的税种涵盖范围包括硫税、氮税、碳税、汽油税、水资源税和固体废弃物税等。税收“绿色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而我国的环境税则尚处于刚起步阶段。2016年底我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颁布,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国各地陆续推行传统排污费改税制度,这克服了以往排污费征收制度的诸多弊端。环境税征收一方面可以将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成本进行内部化,从而减轻了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负向外部性问题。同时相比其他行政命令型环境规制工具,环境税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调节工具,在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率、加征或减免政策等方面均相对明确,在执行标准上明确而在执行难度上相对较小。再者,环境税是一种基于价格的调节方式。相比碳排放权交易等总量调节手段,价格调节相对更加灵活,激励行为也更加有效。虽然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较强的环境规制会使得企业成本负担上升,从而抑制了企业创新,然而,根据“波特假说”,环境规制虽然在短期内导致企业成本上升,但是在长期工业企业可以通过产品环保质量改进和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改进等方面获得创新补偿效应,从而激励企业的绿色创新行为。

与此同时,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创新行为形成外部倒逼影响机制,这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企业内部“主动”寻求承担社会与环境责任状况程度。根据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企业谋求自身利益同时兼顾社会利益将会是一种双赢战略。企业只有找到与社会共同发展的契合点,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作为企业主动寻求自身经济利益和承担社会及环境责任的综合体现,会影响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创新之间的关系。首先,环境税征收会导致企业生产过程污染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压力的增加会促使企业主动寻求承担责任并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以弥补消化成本上升的不利影响。其次,环境税征收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有助于企业认识到自身资源利用效率的不足,并通过主动寻求承担社会责任而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以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产品安全危害。第三,环境税征收常态化和国内外产品环保质量消费标准的不断升级,迫使企业变被动管理为主动变革,通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进行绿色创新活动,以适应甚至引领市场绿色消费需求。最后,对于部分处于成熟稳定期的传统工业企业,环境税的实施有助于该类企业增强绿色技术革命的时代危机感,并通过主动承担社会与环境责任而加大资源投入绿色研发创新,以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而避免被时代变革所淘汰。

由此,环境税征收有助于激发企业的危机感和责任主体意识,使其积极从事绿色技术研发创新活动。然而,在现实中,我国部分工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虚假披露”,报喜不报忧等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以及责任报告不真实、不准确和故意隐瞒负面信息等情况并不鲜见。那么,在我国实施环境税征收是否有利于促进工业企业绿色创新?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对工业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到底是一种积极“战略创新工具”,还是扮演着选择性“掩饰工具”?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能否有效发挥内外激励协同效应?现有文献已有部分学者关注到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以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一般创新能力之间的关系。然而鲜有学者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视角来深入实证探讨环境税征收与社会责任承担对企业绿色创新能力的综合协同影响效应及其异质性机制问题。

本文以2010—2018年我国沪深A股工业类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交互作用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环境税征收与社会责任承担发挥着显著正向激励协同效应。环境税征收强度越大则越有利于促进企业绿色创新能力提升,且该正相关关系将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提升而得到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越高并不利于企业绿色创新能力提升,但该负相关关系将随着环境税征收强度增加而受到抑制。本文同时还进一步检验了上述效应可能存在的异质性机制问题。

本文的学术贡献与创新体现如下:第一,现有文献主要从环境规制、制度压力、排污费或环境税制度、资源禀赋或资源约束、政府质量等外部市场激励视角来探讨其对企业绿色创新能力的影响。然而鲜有文献关注来自企业内部自主激励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对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关系的影响。本文实证检验了环境税征收与社会责任承担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内外双重激励效应及其异质性影响机制问题,弥补了以往文献中存在的不足。第二,现有文献主要关注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对企业一般综合创新能力的影响(如以研发投入强度,或一般性研发产出衡量等),鲜有学者深入实证探讨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对企业绿色创新能力的影响。企业绿色创新能力则更加关注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替代、资源循环利用效率等工艺流程设计改进或产品质量环保标准提升等,而本文的实证研究有助于丰富现有研究文献。第三,本文基于中国制度背景下,从微观企业数据视角实证检验发现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之间存在显著正向激励协同效应,为政府部门如何通过市场化环境政策工具倒逼和激发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以提升企业绿色创新能力提供了经验证据支持。本文研究结论丰富了企业绿色创新能力驱动因素及环境税征收经济后果的相关文献,对于新时期如何进一步完善工业企业绿色创新激励协同机制,对于我国环境污染防治与产品质量安全改善,以助力传统工业企业顺利实现绿色创新转型升级等有重要启示。

二、文献综述
(一)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研究
环境税作为一种基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手段,其最早追溯于英国福利经济学家Pigou(1920)所提出的“庇古税”,以解决私人企业因污染物排放所造成的负向外部性问题。然而目前国外专门研究环境税如何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直接影响的相关文献较少。如Weitzman(1974)较早从理论上证明了政府部门采用税收手段比单纯采用命令-控制手段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大。Montero(2002)研究发现在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下,税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正向激励效果最好。部分国外学者研究集中于环境税所带来的“双重红利”效应,即环境红利和社会红利(Carraro et al.,1996)。如Pearce(1991)的“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环境税能倒逼企业节能减排,并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从而带来环境红利。Nerudovwidth=8,height=11,dpi=110 & Dobranschi(2014)研究认为环境税虽然可以实现环境红利,但能否实现社会红利则存在争议。Alexeev et al.(2016)通过理论模型分析得出,环境税的实施在短期内可以带来社会福利水平提升,但是在长期内则难以持续。环境税本身作为政府环境规制的一种方式,部分国外学者亦从环境规制视角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如Lee(2010)、Chakraborty & Chatterjee(2017)分别从企业供应链一体化和上下游产业发展视角研究发现环境规制能有效促进企业进行绿色创新。

我国《环境保护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很快便引起了国内部分学者关注,并对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绿色创新转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探讨。其中部分学者以我国省域宏观经济数据为样本,发现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或异质性。如李香菊和贺娜(2018)以我国除西藏、上海以外的29个省域2000—2015年的宏观面板数据为样本,实证发现环境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呈现倒U型关系。即随着环境税的增加,企业绿色创新水平先上升,而当环境税到达一定水平后则呈现下降趋势。温湖炜和钟启明(2020)实证发现环境税费成本上升会倒逼大中型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但对小规模企业则影响不显著,并且该效应主要存在于高污染行业、政策执行力较强城市和实施了绿色税收政策地区。王晓祺等(2020)以我国2007—2016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得出新《环保法》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显著。然而另有学者以我国工业企业微观数据为样本,实证发现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存在正向关系。如于连超等(2019a)以2007—2015年我国沪深A股工业企业为样本,实证发现环境税会显著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并且在国有企业、大规模企业和低融资约束企业表现更加显著。同时于连超等(2019b)以2008—2016年我国沪深A股工业企业为样本,同样实证发现环境税会显著倒逼企业进行绿色转型升级,并且该效应主要体现在民营企业、市场化程度高地区企业、低融资约束企业和高信息透明度企业之中。

由于我国新实施的环境税政策是由传统的排污费征收制度转变而来,因此部分学者基于传统的排污费征收制度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关系进行了相关探讨。如李婉红(2015)以我国29个省域制造业为研究样本,通过空间自相关模型研究发现,排污费制度对我国制造业绿色技术创新的驱动关系在发达省份表现为促进作用,而在欠发达省份则表现为抑制作用。李香菊和贺娜(2018)实证研究发现地区排污费征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呈现U型关系,只有当排污费达到一定水平后,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才会增加。

综上发现,已有文献对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关系进行相关探讨,然而它们都没有考虑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对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关系的影响。实际上,工业企业通过改进工艺流程或产品技术创新等来减少资源消耗和对环境污染破坏,不仅表现为企业迫于政府环境税征收的显性外部成本和新闻媒体舆论压力的被动创新行为,亦表现为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环境责任以降低消耗和污染及提升产品环保质量,并争取利益相关者价值认可或争取市场需求先机等主动创新行为。因此,有必要从企业内部责任主体视角来考察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激励协同影响效应,否则难以全面有效衡量企业绿色创新能力提升背后的真实内外驱动因素。本文将考察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对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的影响关系,有助于深化对环境税征收与绿色创新之间关系的认识。

(二)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绿色创新的研究
企业绿色创新活动既是一项内外资源综合投入产出的过程,也体现为企业对改进产品环保质量标准和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责任重视,而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将有助于企业获得各种内外有形和无形资源,并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绿色创新活动。因此部分学者关注到企业社会责任与绿色创新之间的关系。Carroll(1979)率先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并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对企业产生积极的作用。Porter & van der Linde(1995)研究发现率先进行绿色创新的企业具有一种先发优势,从而帮助企业大大提升其市场议价能力,而如果企业将社会责任融入创新中去,则可避免因对环境污染破坏所受到的惩罚,亦可提升企业外部形象。Porter & Kramer(2006)从企业战略视角分析并发现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保持竞争优势。Ziegler et al.(2007)研究发现企业在工艺、产品中的绿色创新能显著提升企业的社会关注度,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成本较低的社会融资资本,并投入到企业绿色创新过程中,从而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环境绩效。Clarkson et al.(2008)对美国资本市场中191家上市企业的实证分析,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越多,则越可以通过高质量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来吸引更多投资者关注,从而获得包括政府在内的大量投资者资本并有助于提升企业环境绩效。Freeman(1984)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并认为企业应该对政府、消费者、环境和社会公众等承担相应的责任。Cox & Wicks(2011)发现慈善捐赠越多的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也越高,相应的环境绩效水平也表现越好。Berchicci et al.(2012)以美国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企业从事绿色创新活动可显著提升企业的社会关注度并能获得政府部门的各种环保相关优惠政策,从而有助于企业增加在环保方面的创新强度。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面临的环境污染和食品质量安全等事件频发,并引起了社会公众与媒体舆论的关注重视。部分学者关注到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的关系。如毛蕴诗和王婧(2019)基于利害相关者理论视角并以老板电器为典型案例,发现老板电器的关注范围从利害相关者扩张到非利害相关者(如客户需求、政府、媒体以及社会大众等)能触发企业进行持续的绿色产品创新。刘光富和郭凌军(2019)通过问卷调查法分析发现环境责任在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的影响中起到中介作用。然而,更多学者则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一般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罗津和贾兴平,2017;李井林和阳镇,2019;季桓永等,2019;鲁瑛均和耿云江,2020;白旻和王仁祥,2020;吴迪等,2020)。然而企业一般技术创新活动并不等同于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绿色创新活动更强调绿色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的开发利用,生产工艺流程的改进以节能减排并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以及绿色产品创新不会损害生态环境等(于连超等,2019b)。

综上发现,现有文献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一般性创新活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实证探讨,然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关系进行深入实证研究却存在严重不足。这滞后于中央政府一直倡导的“五大发展理念”、“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和不断升级的国内消费需求,也落后于中国制造积极走出国门融入国际消费市场的发展趋势。实际上企业进行绿色创新活动不仅来自企业自身对生产污染和产品质量环保标准的关注重视,更可能来自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所遭受的公众信访投诉、媒体舆论报道、地方政府环境部门或税务部门查处等外部环境压力。而政府环境税征收是工业企业面临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外部环境成本压力,然而目前鲜有文献从企业环境税征收视角来探讨其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关系的影响,因此,有必要研究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关系的影响。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当前环境规制工具主要包括以政府主导的命令控制型规制(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强制关停等)、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激励型环境规制(如环境税征收、排污许可证等)以及企业自愿型环境规制(如环境认证、环境审计等)。环境税征收作为一种基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方式,有效缓解了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抵抗性强(申晨等,2017),规避了排污许可证的灵活性差(涂正革和谌仁俊,2015),同时弥补了社会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的执行力弱等问题(黄清煌和高明,2016),在实施过程中具有有法可依及执行力强等特点(Felder & Schileiniger,2002)。环境税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型手段,将由社会承担的环境成本内在化,通过使用价格手段来调节企业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能有效地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从而促进企业进行绿色创新转型(Bovenberg & De Mooij,1997)。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环境税征收会抑制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主要在于环境税征收会增加企业的环境成本,而企业环境成本的增加会带来企业产品价格的提升,从而削弱企业产品在同类型产品中的市场竞争力。

然而,根据“波特假说”理论,环境税会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动,可以抵消因环境税给企业带来的额外成本负担,从而有利于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Porter & van der Linde(1995)认为恰当的环境规制设计能够带来环境保护和企业竞争力的“双赢”结果,主要基于以下5点原因:其一是环境规制会使企业认识到资源利用缺乏效率并指明了可能的技术改进方向;其二是集中于信息收集的环境规制可通过提高企业环境意识而受益;其三是环境规制可降低对环境有价值的投资不确定性;其四是环境规制可以给企业带来不断创新和进步的压力;其五是环境规制可以改变竞争环境(余伟和陈强,2015)。Jaffe & Palmer(1997)进一步将“波特假说”区分为强“波特假说”、弱“波特假说”和狭义的“波特假说”。如果良好的环境规制设计能刺激企业的创新活动,但不能确定该创新活动对于企业是好还是坏,称之弱“波特假说”。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规制能够抵消企业的环境成本并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称之为强“波特假说”。而灵活的环境规制政策,尤其是经济手段更能有效刺激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比传统的规制手段更加有效,即狭义的“波特假说”。环境税作为一种市场化环境规制手段,其所引发的企业绿色补偿效应主要体现在企业产品和生产过程两方面:其一是企业通过绿色产品创新活动,生产更高质量、更优绿色环保标准的产品,更有利于吸引市场消费者购买,从而有利于弥补环境税给企业增加的税负成本;其二是企业在生产环节研究设计更加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的工艺流程和更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工艺技术等,也有利于弥补环境税给企业带来的税负成本。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

H1 环境税征收有利于促进企业绿色创新能力提升。

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可能扮演着一种“战略创新工具”,也可能扮演着一种“掩饰工具”。根据资源基础理论,企业积极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并保持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不仅是一种成本投入而更是一种投资行为,能够给企业带来一种无形资源(Hart,1995)。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无形资源进行绿色工艺流程及产品创新,并带来企业绩效提升。McWilliams & Siegel(2000)研究发现企业超额履行法律规定的环境责任有利于企业工艺和产品创新。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将内部资源投入到社会责任活动中,以迎合企业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诉求,加强了与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联系,利益相关者会对企业产生强烈的责任认同感和信任感,将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外部形象和品牌市场价值。

然而,企业积极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信息可能并非真正想履行社会责任义务,而是一种为达到某种真实目的意图所采取的“掩饰工具”动机行为,并可能会对企业绿色创新活动带来不利影响。首先,企业可能会包装成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表象,从而掩盖企业内部实际存在的重要问题。其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一般为发展阶段比较稳定或成熟企业。该类企业凭借稳定的市场占有份额和相对充裕的现金流,从而有能力将经营收益回馈给员工和社会。但该类企业的产品受行业市场需求空间所限,或产品技术瓶颈所限,导致高速成长期已过,一般积极进行绿色研发创新活动的动力不强。第三,部分企业并非自身积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而是迫于地方政府环境部门的行政压力或媒体舆论报道压力而被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非出于企业主动积极的创新行为。陈莞等(2017)以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发现企业履行债权人和政府的社会责任对企业技术创新绩效影响不显著,而履行对顾客和供应商的社会责任会负向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绩效。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

H2 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越高并不利于企业绿色创新能力提升。

环境税征收有助于激发企业真正从事绿色研发创新活动并对企业绿色创新能力发挥激励协同效应。其影响机制体现如下:首先,当企业自身没有外界环境成本或媒体舆论环境压力时,可能会利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作为一种“掩饰工具”行为,但当企业被征收环境税时会因真实面临成本压力紧迫感而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作为一种“战略创新工具”,并通过积极开展绿色研发创新活动,以弥补消化外界环境成本压力并努力实现工业生产转型升级。其次,政府环境税的征收有助于工业企业提高绿色环保意识,并有助于工业企业认识到自身资源利用效率不足,为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指明发展方向。第三,即使前期企业公布社会责任信息可能是出于被迫“积极”行为,但随着我国传统排污费改税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常态化,同时国内消费者对产品与服务环保标准需求不断升级,以及中国制造积极走出国门融入国际消费市场等,也使得传统工业企业面临来自政府和市场消费竞争的双重压力,从而促使企业更可能将原来消极被动转变为积极主动行为,并重视加大企业绿色研发创新。第四,当面临来自政府环境税与市场消费竞争的双重压力时,发展相对成熟稳定而缺乏积极创新动力的传统工业企业面临被时代技术变革淘汰的危机,并将更多资金投入到绿色研发创新活动中,以保持或提升企业现有市场竞争力。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3:

H3 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对企业绿色创新能力发挥着双重正向激励效应。

四、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1. 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绿色创新(GreenInn)。目前国内外关于企业绿色创新内涵尚无统一标准,而且目前关于企业绿色创新或绿色技术创新程度缺乏统一或权威公认的测量方法。比较有代表性的测量方法包括企业绿色专利申请量、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污染物排放相关强度数据所构造的综合指标,以及通过自主构建企业绿色创新指标体系并通过加权平均法所构造的综合指数等。于连超等(2019b)将企业绿色创新划分为企业绿色投入创新和绿色产出创新两个方面,而绿色投入难以从企业的研发费用中单独剥离出来。因此本文借鉴王晓祺等(2020)、于连超等(2019b)的研究,主要通过企业绿色产出创新能力来体现,即通过使用(企业绿色专利授权量+1)的自然对数来进行衡量。同时本文以企业绿色专利授权量占企业专利授权总量的比重作为替代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本文所使用的专利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网站。

2. 解释变量为环境税征收(EnvTax)。环境税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广义的环境税内涵比较宽泛,基本涵盖了资源税、能源税、交通税和排污税4大体系,并通过市场型的环境规制手段内化环境资源损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社会成本(温湖炜和钟启明,2020)。根据世界经合组织(OECD)的定义,环境税是指政府征收的具有强制性、无偿性、针对那些特别与环境相关税基的任何税收。如主要包括资源税、资源补偿费、河道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车船使用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煤管费、环保基金、耕地占有税、垃圾处理费等(于连超等,2019b)。狭义的环境税是一种独立污染税,如一般以企业的排污费等来替代。我国于2016年起实施排污费改税制度,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正式实施环境税制度。由于样本期间我国企业不单独披露环境税征收额,而部分企业披露排污费用亦仅作为狭义环境税征收额的近似替代,本文借鉴毕茜和于连超(2019)的研究,使用广义的环境税,即主要通过企业所在省份的政府环境税征收额占地区GDP的比重来进行衡量。同时为了检验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进一步通过地区政府环境税解缴入库额占地区GDP的比重来重新定义检验。

3. 调节变量为企业社会责任(CsrIndex)。参照顾雷雷等(2020)的研究,本文的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数据来源和讯网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该报告对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评估指数依据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通过官网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及年度报告,从企业股东责任、员工责任、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责任、环境责任(1)关于环境责任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环境意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保投入金额、排污种类数、节约能源种类数共5个二级指标。和社会责任义务5个方面构建评估指标体系来进行考察,并根据行业调整5个一级指标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综合计算所得。该指数总得分越高,则表明企业总体社会责任水平越高;同时各分项得分越高,则表明各分项所反映的社会责任水平越高。该社会责任指数报告从2010年开始发布,相比润灵环球社会责任指数报告,和讯网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数所涵盖的我国上市公司数量较多,评价较为全面且数据更新及时等,目前已得到国内大量学者认可。本文通过该社会责任总指数来衡量我国上市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总体承担水平,同时因本文所考察的主题与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更加密切相关,因此选择企业环境责任分指数作为工业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重要体现并进行稳健性检验。

4. 借鉴于连超等(2019a)、毕茜和于连超(2019)、Li et al.(2016)的研究,本文还控制了以下影响因素:企业规模(Lnasset),即企业期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企业成长能力(Growth),即企业当期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企业财务杠杆水平(Lev),即企业期末总负债/期末总资产;企业资本支出水平(Invest),即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占期末总资产的比重;企业现金持有水平(Cash),即企业货币资金占期末总资产的比重;企业盈利能力(Roe),即企业当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董事会规模(Board),即企业董事会总人数自然对数;独立董事占比(Outdir),即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比重;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irst),即企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数量占企业总股本数量比重;是否两职合一(Dual),即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由同一人兼任,如果兼任则取值为1,否则取0;公司上市年限(Lnage),即公司上市年限加1的自然对数;年度效应(Year),即年度虚拟变量;行业效应(Industry),即行业虚拟变量;省份效应(Province),即省域虚拟变量。所有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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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模型构建
根据前文分析与变量定义,本文构建如下计量模型对假设1和假设2进行实证检验:

GreenInnit=β0+β1EnvTaxit+β2CsrIndexit

+β3C_EnvTaxit×C_CsrIndexit

+β′4Xit+∑Industry

+∑Year+∑Province

+εit

(1)

式中,GreenInnit表示企业绿色创新能力,通过企业绿色专利授权量来进行衡量。EnvTaxit表示环境税征收水平,借鉴李香菊和贺娜(2018)、于连超等(2019b)、毕茜和于连超(2019)的研究,通过企业所在地区政府环境税征收强度来进行衡量。

CsrIndexit表示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通过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水平指数来衡量。C_EnvTaxit×C_CsrIndexit表示企业社会责任水平与环境税征收的交互项,如果环境税征收强度对企业绿色创新能力的影响因社会责任承担水平不同而表现差异,根据前文假设3,则交互项系数β3应显著为正。其中,C_EnvTaxit和C_CsrIndexit表示对环境税征收和企业社会责任水平进行去中心化处理,从而使得变量具有一定的独立解释能力。Xit表示其他控制变量因素,根据前文定义,包括公司资产规模(Lnasset)、成长机会(Growth)、财务杠杆水平(Lev)、企业资本支出(Invest)、企业现金持有水平(Cash)、企业盈利能力(Roe)、公司董事会规模(Board)、独立董事占比(Outdir)、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rist)、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Dual)、公司成立年限(Lnage)等。∑Industry,∑Year和∑Province表示分别控制企业所在的行业效应、年度效应和省域效应。εit为随机干扰项。

五、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本文以2010—2018年我国沪深A股全部工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同时为了使数据更加有效,本文按照以下标准进行了样本筛选:(1)剔除被ST,*ST和PT的公司;(2)剔除上市年限不足1年的公司;(3)剔除数据不齐全、不连续、有异常值的公司,以保证数据的完整连续性;(4)剔除审计意见为保留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的公司;(5)剔除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样本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万德(Wind)数据库、中国统计年鉴(2011—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网站,同时对于部分财务指标数据缺失的样本通过手工查找年报进行了补齐。为了消除极端值的影响,对相关连续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Winsorize缩尾处理。

表2报告了描述性统计结果。GreenInn为观测数值经过加1取对数的结果,GreenInn的平均值(中位数)为1.3项(1.1项),最大值为4.51,最小值为0,标准差为0.9,表明样本企业总体平均绿色创新程度较低且企业之间绿色创新能力差异较大。EnvTax的平均值(中位数)为0.016%(0.013%),标准差为0.014%,表明环境税占我国省域GDP的比重较小且不同样本地区之间相差较大。CsrIndex的平均值(中位数)为25.26(21.77),标准差为1.227,最大值与最小值分别为75.56和0.06,表明样本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指数的平均值(中位数)为25.26分(21.77分)且不同企业之间社会责任承担水平相差较大。其他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特征如表2所示。另外,受限于篇幅,未报告的统计结果显示,变量之间不存在高度相关性,式(1)的共线性问题不严重。

表2 描述性统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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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环境税征收与社会责任承担交互项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
表3报告了检验结果。从表3列(1)回归结果显示,EnvTax的估计系数为0.324 4,并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表明环境税征收强度越大,则越有利于促进企业绿色创新能力提升。CsrIndex的估计系数为-0.053 0,并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表明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越高并不利于企业绿色创新能力提升,在我国工业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信息主要出于“掩饰工具”动机需求。C_EnvTax×C_CsrIndex的估计系数为0.007 7,并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表明政府环境税征收强度越大,则越有利于促进企业绿色创新能力提升,且该正相关关系将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提升而得到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越高并不利于企业绿色创新能力提升,但该负相关关系将随着环境税征收强度增加而受到抑制。以上检验表明环境税征收与社会责任承担对企业绿色创新水平存在双重正向激励效应。为了进一步检验上述研究结果稳健性,本文通过企业环境责任分指数和社会义务责任分指数分别替代企业社会责任总指数,并重复以上检验过程,最终结果如表3列(2)和表3列(3)所示,检验结果发现交互项的正向影响程度更加显著,并完全支持上述结论,本文假设1、假设2和假设3得以验证。

表3 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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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括号内为双边t值检验结果,*,**,*** 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上显著,下表同。

(二) 环境税征收、社会责任承担与企业规模对绿色创新的影响
本文进一步考察了上述效应可能存在的异质性影响机制,为了检验不同企业资产规模大小对前述研究结果可能带来的影响差异,本文将全部样本企业按照资产规模的均值划分为大规模企业和小规模企业样本组,并利用式(1)重复上述检验,最终结果如表4所示。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样本组,如表4列(1)、列(2)所示,EnvTax的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CsrIndex的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且交互项C_EnvTax×C_CsrIndex的估计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对于资产规模较小的企业样本组,如表4列(3)、列(4)所示,EnvTax,CsrIndex和交互项C_EnvTax×C_CsrIndex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以上检验结果表明,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正相关影响,以及环境税征收与社会责任承担的正向交互效应主要存在于大规模的企业之中,而没有证据表明在小规模的企业中存在上述影响效应。该检验结果表明,对于大规模的企业在面临环境税征收压力时,具有更多资源投入到企业绿色研发创新活动中,以消化外部环境成本压力,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也相对更加健全完善,决策更具有前瞻性且抗风险能力更强等,而小规模的企业相比之下则总体不具备这些优势。

表4 环境税征收、社会责任承担、企业规模对绿色创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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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税征收、社会责任承担与企业成长性对绿色创新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检验不同工业企业成长性对前文研究结果所带来的影响效应差异,本文将全部样本企业按照年度-行业分类,并根据企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的均值将全部样本企业划分为高成长性企业(如果年度-行业内营业收入增速高于行业平均增速)和低成长性企业样本组(如果年度-行业内营业收入增速低于行业平均增速),并利用式(1)重复上述检验,最终结果如表5所示。对于高成长性企业样本组,如表5列(1)、列(2)所示,EnvTax的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CsrIndex的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且交互项C_EnvTax×C_CsrIndex的估计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对于低成长性企业样本组,如表5列(3)、列(4)所示,EnvTax的估计系数不显著,CsrIndex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且交互项C_EnvTax×C_CsrIndex的估计系数在5%水平上亦显著正相关。以上检验结果表明,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正向影响关系主要存在于高成长性企业中。环境税征收与社会责任承担的正向交互效应同时存在于高成长性与低成长性企业当中,但相比之下,该交互效应程度在高成长性企业之中更加显著(交互项系数0.011 3大于0.006 5)。

表5 环境税征收、社会责任承担、企业成长性对绿色创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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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税征收、社会责任承担与企业研发能力对绿色创新的影响
进一步检验了不同企业研发能力强弱对前文研究结果所带来的影响效应差异,本文将全部样本企业按照年度-行业分类,并根据企业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的均值水平将全部样本企业划分为研发能力强的样本组(如果年度-行业内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和研发能力弱的样本组(如果年度-行业内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其中企业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并利用式(1)重复上述检验,最终结果如表6所示。对于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如表6列(1)、列(2)所示,EnvTax的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CsrIndex的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且交互项C_EnvTax×C_CsrIndex的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对于研发能力弱的企业,如表6列(3)、列(4)所示,EnvTax和CsrIndex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而且交互项C_EnvTax×C_CsrIndex的估计系数亦不显著。以上检验结果表明,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正向影响关系,以及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正向交互效应主要存在于研发能力强的工业企业中。该研究结果表明,相比研发能力弱的工业企业,研发能力强的工业企业一般具有更强的技术研发团队或具有更充裕的研发经费投入等优势,因此在面临环境税征收和市场消费需求升级的双重压力时,更有实力从事绿色研发创新活动并推进企业实现绿色发展转型升级。

表6 环境税征收、社会责任承担、研发能力对绿色创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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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税征收、社会责任承担与地区市场化程度对绿色创新的影响
本文进一步考察了不同地区市场化发展程度对上述研究结果的影响差异。本文将全部样本企业按照年度-地区分类,并根据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场化发展水平将全部样本企业划分为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样本组(如果年度-省域市场化发展水平指数高于年度-全国省域平均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样本组(如果年度-省域市场化发展水平指数低于年度-全国省域平均水平)。其中样本期间各省域市场化发展水平指数来自《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8)》(王小鲁等,2019),并利用式(1)重复上述检验,最终结果如表7所示。对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企业样本组,如表7列(1)、列(2)所示,EnvTax的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CsrIndex的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且交互项C_EnvTax×C_CsrIndex的估计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对于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企业样本组,如表7列(3)、列(4)所示,EnvTax的估计系数不显著,CsrIndex的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而交互项C_EnvTax×C_CsrIndex的估计系数亦不显著。以上结果表明,政府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创新能力的正向影响关系,以及环境税征收和社会责任承担的正向交互效应主要存在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而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影响关系存在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

表7 环境税征收、社会责任承担、地区市场化程度对绿色创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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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东、部、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国际化程度、企业研发创新能力,以及当地政府对环境保护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力度等不同,因此本文将全部样本按企业所在省份分成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东、中和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等政策文件划分标准),并以三大地区为聚类变量重复上述检验过程。限于篇幅,在此未列出的检验结果发现环境税税收对企业绿色创新能力的促进作用,以及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之间的交互效应主要存在于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而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影响关系显著存在于我国中部和西部欠发达地区。

(六)环境税征收、社会责任承担与产权性质对绿色创新的影响
本文同时检验了企业产权性质对前文研究结果所带来的影响效应差异。根据描述性统计结果,全部样本中共有国有企业4 292家,占总样本企业的31%;非国有企业共9 505家,占总样本企业的69%,其中非国有企业中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将全部样本划分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样本组,并通过式(1)重复上述检验过程,最终检验结果如表8所示。对于国有企业样本组,EnvTax的估计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CsrIndex的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且C_EnvTax×C_CsrIndex的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对于非国有企业样本组,EnvTax的估计系数不显著,CsrIndex的估计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而C_EnvTax×C_CsrIndex的估计系数亦不显著。以上检验结果表明,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正向影响关系,以及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之间的正向交互效应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之中,而对于非国有企业则影响不显著。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对绿色创新的负向影响关系同时存在于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中。由于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体制中的特殊地位,使得国有企业既承担着一般企业所追求的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又承担着政府所赋予的许多政治和社会职能,并享受政府所给予的许多优惠补贴政策等。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倡导“绿色创新”、“碳达峰、碳中和”等发展理念时,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更有可能成为政府贯彻实施经济发展理念并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主阵地。因此国有企业在此轮环境费改税政策推动下更有实力、压力和动力从事绿色研发创新升级。

表8 环境税征收、社会责任承担、产权性质对绿色创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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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上述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进行了如下检验:

(1)更换关键变量衡量方法。重新定义了环境税征收指标,即以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给上级税务机关的实缴环境征收税额为参照依据,重新计算地区行政机关对企业环境税的征收额=地区环境税实际解缴入库额/地区GDP,并重复上述检验过程(如表9)。结果发现EnvTax的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CsrIndex的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同时C_EnvTax×C_CsrIndex的估计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这与前文的研究结论完全相一致。与此同时,本文重新定义了企业绿色创新水平=企业绿色专利授权量占企业专利总授权量的比重,并重复上述检验过程。囿于篇幅考虑,未列出的回归结果与上述研究结论保持一致。

表9 稳健性检验(更换EnvTax的估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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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生性问题。地方政府可能会根据当地工业企业的绿色研发创新行为来制定相应环境税征管政策,而工业企业也可能会根据自身的绿色研发创新能力来选择性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状况,因此为了缓解模型中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税征收的一阶滞后变量及其交互项作为工具变量,并重复前文检验过程,研究结果发现依然支持上述研究结论。由于环境税政策等影响效应会存在一定的时期延续性,采用滞后一期变量作为工具变量依然可能在外生性方面无法满足,因此本文进一步以与企业所在省份的相邻省份环境税征收水平平均值来作为该省份环境税征收水平的工具变量,以及企业所在省份的相邻省份社会责任承担水平平均值来作为该省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的工具变量,并重复上述检验过程,结果发现与前文的研究结论保持相一致。与此同时,本文进一步以企业所在行业的社会责任承担水平的平均值作为该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的工具变量,并进一步重复上述检验过程,发现本文的研究结论依然保持成立。

(3)改变样本检验区间。由于我国排污费改税是从2016年开始实施,为了更好反映地区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的实施影响效果,本文剔除了2015年及以前年份的数据样本,并利用剩余样本数据重复前述检验过程,结果发现并没有改变上述研究结论。

七、研究结论与启示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资源约束与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峻,推进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传统工业企业进行绿色创新转型升级。环境税征收和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作为基于外部市场激励型和内部自主激励型的重要工具,两者能否有效发挥激励协同效应?笔者通过整理文献发现,鲜有学者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视角来深入实证探讨环境税征收与社会责任承担对企业绿色创新能力的综合协同影响效应。本文以2010-2018年我国沪深A股工业类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考察了环境税征收与社会责任承担对企业绿色创新的交互影响效应。本文研究结果发现:环境税征收与社会责任承担发挥着显著正向激励协同效应,环境税征收强度越大则越有利于促进企业绿色创新能力提升,且该正相关关系将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提升而得到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越高并不利于企业绿色创新能力提升,但该负相关关系将随着环境税征收强度增加而受到抑制。进一步研究发现上述影响效应主要存在于大规模的企业、高成长性企业、研发能力较强企业以及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和东部地区。相对于非国有企业,环境税征收及其与社会责任承担的正向交互效应显著存在于国有企业之中。

本文的研究结论丰富了企业绿色创新驱动因素和环境税征收经济后果的相关文献,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企业绿色创新激励协同机制,对于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和产品质量安全改善,以助推传统工业企业顺利实现绿色创新转型升级等有重要启示。

第一,深入完善我国工业企业绿色创新的双重激励机制。现有理论表明,基于市场激励型的环境税征收制度可以克服行政命令型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等诸多缺点,而本文进一步验证了在我国工业企业绿色创新转型升级过程中,基于市场型环境税征收制度能够有效发挥正向激励效应。同时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工业企业环境税的征收起到弥补消化外部成本压力和发挥自主创新动力的激励协同效应。因此政府部门在深入实施环境税征收政策同时,可通过政府优惠补贴、声誉奖励等多种方式充分引导工业企业积极承担相应社会环境责任,同时社会舆论媒体要积极揭露曝光相应的负面事件并引导宣传正面典型事件。第二,建立完善对企业报告虚假信息承诺的惩处机制。本文研究表明我国工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并未有效发挥对企业绿色能力的促进作用,而更多扮演着选择性“掩饰工具”需求动机。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对部分工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以及报喜不报忧等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要加强监督惩处力度,并跟踪落实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具体承诺事项。同时积极发挥现代自媒体和新闻媒体的信息发掘监督作用,以不断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信息的全面性、真实准确性的积极影响效应。第三,利用企业的异质性差异以充分提升双重激励协同效果。本文表明环境税征收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之间的激励协同效应主要存在于大规模高成长性企业、研发能力较强企业、市场化程度高地区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当中。因此政策制定者一方面要根据企业之间异质性差异特征因“地”制宜、因“材”施策以充分发挥政策激励效果,另一方面要建立与完善企业绿色创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努力克服其他企业的异质性差异短板,在环境税种、税率设计和征管方式等方面增加环境政策工具的多样性和灵活针对性,从而帮助企业提升绿色创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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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TAXE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CORPORATE GREEN INNOVATION
ZHANG Anjun

(School of Accounting,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constraints have become more prominent, promoting high-quality economic development urgently requires traditional industrial enterprises to achieve green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Environmental taxes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are two important tools based on external market incentives and internal independent incentives. Can they play incentive synergy effect? Taking Shanghai and Shenzhen A-share industrial A-share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as the research sample, this paper empirically examines the interactive effect and heterogeneity of environmental taxes and CSR on corporate green innovation. The results show that:(1)There exists a significant and positive interactive effect between environmental taxes and CSR, the greater the intensity of environmental taxes, the more conducive to the promotion of corporate green innovation capabilities, and the positive relationship will be enhanced as the degree of CSR increases.(2)The higher the degree of CSR, the lower the level of corporate innovation capabilities. But the negative relationship will be weakened as the intensity of environmental taxes increase.(3)Further analyses show that the above effects mainly exist in the large companies, high-growth companies, companies with strong R&D capabilities, highly market-oriented areas and developed eastern coastal provinces.(4)Compared with the non state-owned companies, the interactive effects of environmental taxes and CSR on corporate green innovation mainly exist in the state-owned companies. The above research conclusions enrich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on the driving factors of corporate green innovation and 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environmental taxes, which will have important implication for the incentive and synergy mechanism of corporate green innovation, and the green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China’s traditional industrial enterprise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taxe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green innovation; nature of ownership

* 张安军,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浙江财经大学会计与经济发展研究院,邮政编码:310018,电子信箱:anjunzhang2020@163.com。本文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BJY259)“中国省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防控路径研究”、浙江省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LQ16G010004)“浙江省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应急监管路径研究”的资助。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笔者已做了相应修改,本文文责自负。

(责任编辑: 刘舫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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