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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视角下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及其法治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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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4 13: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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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视角下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及其法治化保障
□刘为勇

(江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330022)

[摘要] 数字技术为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催生出了“银发数字鸿沟”。基于民生建设需要,国家应确认老年人享有数字享益权。作为一项新兴权利,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生成有其内在的逻辑性,且具有正当性、利益性和法益性基础。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并不是一项单项权利,而是一个表征权利束的统合概念。现实生活中,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应包括数字资源接入特别优待权、使用特别服务权、信息素养提升特别帮助权等权利体系性内容。为有效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必须基于“成功老化”理论确立新的保障理念,并借鉴新兴权利生成“三阶段”理论,构建起由案例指导、司法解释、规范立法三部分组成的层次分明的递进式法治化保障机制。

[关键词] 数字鸿沟;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法治化保障

一、引言:现象与问题
数字化叠加老龄化是当今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5G等数字技术驱动的数字化时代已然形成。与工业时代不同的是,数字化时代是通过不断放大和延伸智力劳动,将人类的自我实现需求放置于更高位阶[1](p63-76,p2),但亦使原有的“数字鸿沟”进一步扩大,并在老龄化背景下催生出了“银发数字鸿

沟[2](p18-2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银发数字鸿沟”广为人知。譬如,健康码、人脸识别、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这些数字技术因为疫情而变成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于老人而言却是一道无法跨越的“鸿沟”。一些地方和行业更表现出了对老年人的“数字歧视”,诸如“老人用纸质菜单点餐被拒”“94岁老人被抱起做人脸识别”“老人不会扫码被赶下车”等①详见“老人用纸质菜单点餐被拒,为难老人就是为难明天的自己”[EB/OL].(2020-02-03).https://m.gmw.
cn/baijia/2021-02/03/1302090569.html;“94岁老人被抱起做人脸识别,银行道歉”[EB/OL].(2020-11-23).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 ... r=spider&for=pc;“老人乘车不会扫码登记被众人赶下车”[EB/OL].(2021-01-08).http://k.sina.com.cn/article_1893892941_m70e2834d05600wsl6.html.极端歧视老年人的负面新闻屡见报端。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与重视。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其后有关省市印发了类似的方案(以下统称“《方案》”),意欲通过“线上线下融合”的技术性手段,解决老年人所遇“数字难题”。“银发数字鸿沟”现象将因数字化叠加、老龄化的加速推进变得愈加凸显。若仅从“技术”处着眼以解决相关问题,仍嫌不够。大力强化问题解决的“技术性”,亦会强化老年人“不能用、不会用、不想用”数字资源的意识和行为。如此亦会固化“银发数字鸿沟”。从根底上看,《方案》所提技术提升抑或服务改善,属于典型的“锦上添花”式之问题回应。《方案》缺乏“权利—义务”范畴内法的规范性与强制性,带有明显的应急性特征。如此评判,并非否定《方案》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而是旨在提出问题的关键所在。“民生”作为被国人广泛使用的概念,是一个兼有认识论与生存论意蕴的范畴,体现着普罗大众的生活诉求与生活期望,背后还蕴含着国家与社会的治理理念及治理方略[3](p96-103)。民生追求的是在政府“公权”与民众“私权”间达成一种动态平衡[4](p25-28),关注的是国家如何保障国民生活的基本义务①参见宁立标.民生视野下公民食物权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13.。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站,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5]。基于民生建设需要,消解“银发数字鸿沟”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切实使老年人分享到“数字红利”以融入数字化社会,国家应确认并保障老年人享有数字享益权。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主要是指老年人所享有的在数字资源接入、使用和信息素养提升等方面获得与其他主体平衡与对等及获得特别照顾的权利。老年人这一权利重心在于受益,首要功能是要满足老年人在数字化时代的生存需求,同时提升老年人通过数字资源追求幸福的能力。我国现行宪法及相关法律并未将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作为老年人权利予以规定。据此需要追问的是,要求国家确认老年人享有数字享益权的具体理路何在,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及如何保障其实现。这些问题共同构成了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生成的前提性问题,并亟待回答。有学者指出,在什么都可以成为权利的情形下,权利本身反而变得不那么重要了②参见刘小平.新兴权利的证成及其基础——以“安宁死亡权”为个例的分析[J].学习与探索,2015(4):66-72.。因此,即使“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得到了极度放大,由于欠缺权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亦会使该权利变得愈来愈弱以至消失。鉴于此,本文拟在民生视角下对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并凸显国家在这一权利实现过程中的义务,希冀能为数字化时代下的老年人权益之保障提供建设性思路。

二、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生成的理论证成
一项权利之所以成为权利,取决于构成该项权利的内在理由。那么,老年人享有数字享益权的内在理由又该如何确定?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周延与否,直接关系到老年人数字享益权能否证成。一项新兴权利之塑造,必须满足利益保护的正当性、与既有法律体系的涵摄性、实现的可能性等诸多要求及人权所具有的法定化要素等条件③参见雷磊.新兴(新型)权利的证成标准[J].法学论坛,2019(3):20-29.。据此延伸,正当性、利益性、法益性是证成一项新兴权利生成的内在理由。本文将围绕正当性、利益性、法益性三个维度对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加以证成。其中,正当性、利益性维度决定了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生成的可能性,法益性维度则决定了老年人这一权利生成的可行性。

(一)正当性: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生成前提
为什么要确认老年人享有数字享益权而不是其他主体?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实际上就涉及权利生成的正当性证成问题。所谓正当性,即无人能有理由加以拒绝,这也是避免老年人权利泛化的关键所在。论证正当性并不能只囿于法律规范本身,也应紧密结合法的一般性价值范畴乃至社会常识予以展开[6](p419)。根据权利观念的形成历史,笔者认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生成的正当性至少应包含需求的现实性、追求的合理性、诉求的无害性等方面内容。

第一,需求的现实性。数字化时代,数据要素的投入与使用使生活服务资源配置更为优化,这使得老年人在生活等方面的需求亦发生了改变。“我变老并不意味着我想消逝。我有同样的希望、恐惧、激情和兴趣。”[7](p16)2018年,我国有大约0.54亿老年人在使用智能手机上网①详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9-02-28).http://www.cnnic.net.cn/hlwfzyj/ ... 20190228_70645.htm.。这说明我国老年人渴望数字化带来便捷生活的意愿并不低,只不过囿于客观能力不足习惯于充当受众。便捷的数字化生活对老年人身心健康亦会产生积极影响,融入数字化生活是其生存于数字化时代的前提性条件,否则老年人将会变得更加脆弱且易受伤害。基于一种道德直觉,便捷的数字化生活需求于老年人而言是正当的,任何人都应无理由加以拒绝。

第二,追求的合理性。雷舍曾提出:“合理性以配备‘好理由’为核心:如果我做事情是受恰当的好理由支配,我就是合理性的。”[8](p4)老年人追求数字化便利的“好理由”至少应有以下几点:一是主张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老化只是人成长发展的延续,并不意味着权利的减损。“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9](p14),老年人追求数字化便利亦即在主张自身权利。二是展现老有所为的必然要求。老年人的余力依然可以发挥巨大作用。数字化时代,绝大部分老年人展现老有所为的意愿依然强烈。由于未能获得便利的数字化支撑,老有所为的实效大打折扣。三是推动国家人口老龄化治理走深走实的动力源。因此,满足老年人数字化便利的追求非常必要。

第三,诉求的社会无害性。社会无害性是权利正当性的直接来源[10](p326)。所谓“诉求的社会无害性”,主要是指权利主体的诉求并非是邪恶的私欲表达。老年人对数字化便利生活的需求与追求的统一,就成为其一种诉求,这种诉求就是要求国家承担起满足老年人融入数字化社会之需求与追求的国家义务。结合实际分析,老年人的这种诉求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且不是邪恶私欲的表达,亦会在反向上产生国家积极纠正社会利益间的失衡及社会秩序紊乱的功效。老年人融入数字化社会的诉求无害性还表现在对老年人数字权益加以保障时并不会导致其他主体的权利克减。显然,老年人的这一诉求是无害的。

(二)利益性: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生成基础
权利源于利益,个人拥有的满足生存需要的利益是最重要的②See Waldron J.Liberal Rights,Collected Papers 1981—1991[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11.。无论是“需求”“追求”抑或“诉求”,其背后表征了一种对利益保障的法律权利之追寻。依通常法理,上升到权利层面予以保护的利益应具有如下特征:植根于国家生活,得到全社会广泛认同,对于每一人或组织关于私人的或公共的预期极其重要③参见[美]迈克尔·佩里.权利的新生——美国宪法中的人权[M].徐爽,王本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75.,具有予以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后见观之,老年人对数字享益权的诉求完全具有权利上予以保护的利益性特征。

第一,保障老年人切实享有数字享益权利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在厘清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数字化便利问题的基础上,积极帮助老年人解决数字技术运用困难问题,正成为社会各方的共识,前述《方案》的印行即是例证。本质上看,“权利存在于社会共识中,只要人们就权利是否存在形成一致肯定意见,权利才能存在”[11](p65)。“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2](p187)“人人都会变老”,积极帮助今天的老年人融入数字化社会,亦是在帮助明日变老后的自己。承认老年人享有数字享益权,亦是整个社会对老年人过往奉献的一种补偿,这是“社会整体连带责任”所衍生出的一种本质要求。连带关系中,一个人的不幸会影响到他人,一个人的幸福也会使他人受惠①参见娄宇.论社会补偿权[J].法学,2021(2):89-107.。因此,拒绝帮助老年人积极融入数字化社会,损害的将是社会整体的利益。

第二,保障老年人切实享有数字享益权利已成为多方利益诉求。据初步统计,2022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将超过20%。单从数量上看,诉诸融入数字化社会的直接主体呈现出了体量庞大的特点。每个老年人都不是孤立的存在,背后一般都有家庭或其他赡养义务主体的存在。家庭年轻一代对老年人虽有“数字反哺”的义务,但由于家庭结构已发生巨大变化,家庭已很难独自承担起照顾老年人的重任。因此,要求国家积极帮助老年人融入数字化社会,亦变成了家庭(子女)的利益诉求。帮助老年人融入数字化社会以获取便捷的数字化生活,亦是国家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重要之举。据此,切实帮助老年人融入数字化社会,已成为诸多主体的利益诉求。由于老年人的利益诉求与家庭(子女)和国家等主体的利益诉求具有契合性,这就决定了切实帮助老年人融入数字化社会已成为全社会的利益期待。

第三,保障老年人切实享有数字享益权利有利于国家治理能力的再提升。当前,国家及有关地方主要聚焦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等七个场景提出了问题应对的举措。诸等举措可概括为三点:一是强化线下服务,二是推动数字资源适老化改造,三是加强保障、督促与落实。这些举措的确能解决部分老年人融入数字化社会的问题。不过,这些举措多属应急性的软法性治理措施。软法性治理措施在当下仍有较强的政治动员力,但从长远来看,由于其具有不稳定性及存在其他风险等特征,很可能导致下级行为变成对上级派遣任务的应付,这对国家治理能力再提升并无增益。相对软法性治理措施,硬法性治理由于具有规范的强制性,能较好地克服这一弊端。因此,从法律上确认老年人的数字享益权益,强化我国老年人融入数字化社会的法律体系,实现从软法性治理向硬法性治理过渡②参见宁立标.论数字贫困的法律治理[J].南京社会科学,2020(12):87-92.,有利于国家治理能力的再提升。

(三)法益性: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生成核心
正当性抑或利益性,皆表明在权利层面保障老年人的数字享益权具有现实可能性。关于正当性抑或利益性论证,本质上仍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声称或主张某项权利可能只是一种现象、修辞或策略性行为”[13](p20-29),可能会带来权利泛化的弊端。为防止泛化及使其成为真正的权利,老年人应享有的数字享益权益必须转化为特定的法益,使其从带有强烈的直觉主义色彩的可欲性达致理性上的现实性。

法益,即法予以确认并加以保护的利益,其源于利益平衡的要求并重在解决权利救济的请求权内容是什么的问题。法益是一种立法权衡与选择的结果,这也是其与“利益”概念存在的本质区别之处。具体到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如何证成其内含的法益且具有合法性,则是决定其能否成为法律权利的核心问题。结合新兴权利证成逻辑,本文将围绕“不公平分配的调适”和“可掌控资源的拓展”③关于“不公平分配的调适”和“可掌控资源的拓展”等方面内容的理论阐释,可详见周赟.新兴权利的逻辑基础[J].江汉论坛,2017(5):114-120.等内容来阐释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应有的法益。

第一,调适不公平分配时的平等法益。“银发数字鸿沟”是时代发展的产物,究其原因,形式上是由于现代技术社会对工具理性过度追求,实质上则是在数字资源分配方面给予老年人的不平等。囿于诸多原因,老年人对推动数据要素市场乃至整个数字化社会发展的贡献,可能不如中青年群体大,但不能以此作为牺牲老年人享有数字享益权的当然理由。现实社会中,作为个体的人,由于天赋、环境及能力的不同,若用同一尺度去衡量人的活动则会产生权利的不平等①See Titmuss M.Richanrd.Commitment to Welfare[M].London:Allen and Unwin,1968:128.。这一论断对弱势的老年人群体亦适用。确认老年人的数字享益权,则能调适数字化社会中数字资源对于老年人不公平分配时的平等法益。

第二,拓展可掌控资源时的生存法益。数字资源被誉为“新货币”“新石油”,其已切实融入社会财富创造的全过程中。数字资源不仅仅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更是一种生活资源。亦如前述,在数字化时代,能否融入数字化社会与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息息相关。融入数字化社会的诉求,是老年人作为现实社会中“活生生的人”,在数字化时代能够安身立命、能够实现自我价值、能够获得社会认可的基本利益诉求。随着数字技术的迭代加快,新潮的老年人对新技术的接受较年轻人慢,有一些老年人基于自身对数字技术的安全性产生怀疑等原因,对数字资源甚至产生了一种抵触情绪[14](p129-131)。据此,大力加强对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特别保障,将会使已有的数字资源在价值上得到新的拓展,且这种拓展无害于其他主体的利益,这也构成了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在法律上得以证成的直接基础。

三、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主要内容
对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生成的理论证成是对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规范求证,亦是意欲跳出“过分关注与权利有关的现象”的窠臼,回归到将“与权利有关的现象上升为法学研究的理论自觉”[15](p89-99)。关于权利的探究不能仅停留在应有层面的价值判断上,应让“应有权利”上升到“法定权利”,进而形成一种实有状态②参见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336.,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权利主体、客体及其内容是一项权利应有的基本构造。其中,权利客体多寡与否,决定着某项权利能否具有束(丛)之特征。作为数字化社会孕育的一项新兴权利,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不是一项单项权利,应是一个表征权利束(丛)的统合概念,代表着一系列不同类型的应受保护的老年人数字权益的内容体系。证成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具有权利体系性内容,目的在于构建起能够赋予老年人在数字享益方面所应享有的系列权利内容的基本框架。

具象上看,当前老年人面临的“银发数字鸿沟”主要有三个难题:一是在数字资源接入方面,面临接入难题;二是在数字资源使用方面,面临使用难题;三是面临数字信息素养不够的窘境。确认老年人享有数字享益权,首要目的就是要帮助老年人跨越这三道鸿沟,以使老年人在数字资源接入、使用和信息素养提升等方面获得与其他主体平衡与对等及获得特别照顾的权利。据此,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应包含数字资源接入上的特别优待、使用上的特别服务及获得信息素养提升特别帮助等方面的权利内容。

(一)数字资源接入特别优待权
决定个人获取资源及其多寡的因素至少可分为外在环境与个人因素两部分。老年人在数字资源接入上处于劣势地位,究其原因在于数字技术设计等外在环境并没有平等地考虑到其使用习惯等。譬如,可供老年人选择的适老型数字设备和服务不多,手机APP及其他数字服务软件等多以年轻人为使用对象。数字资源接入上的经济成本过高,亦是制约老年人在数字资源接入上获取便利的另一客观窒碍因素。鉴于国家的大力扶助,老年人在数字资源接入上的不平等正逐渐消弭。为长远计,以进一步消解外在环境所致接入上的不平等,形塑老年人数字资源接入特别优待权,就显得尤为必要。从内容上看,老年人数字资源接入特别优待权至少应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数字资源接入上的特别对待权。数字资源的存在,客观上并不能平等地改变每一个人的生活及其所有方面。因此,不能过分迷信数字资源能自动地带给每个人以福音,还需要外在他律以纠偏。在数字资源接入上平等地对待每个老年人,就是因应这一问题的良策。关于老年人数字资源接入特别优待权,其权利内容上至少应包含以下几点:首先,要保障老年人在数字资源接入上的知情权。譬如,国家(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或途径向老年人告知数字资源的现状及其获取的途径等信息。其次,要积极布局数字基础设施适老化改造。我国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多以城区及中青年群体为重点,这无形中加剧了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在数字资源接入上的不平等。因此,积极布局数字基础设施适老化改造就显得非常必要。最后,要积极开展数字产品与服务的适老化改造。小按钮、精细控制和不必要的复杂界面,让那些没有伴随科技成长或手的灵巧程度不如从前的人望而生畏①See Cisco(2010).Older people,technology and community.Independent Age.Retrieved from http://www.cisco.com/web/about/ac79/docs/wp/ps/Report.pdf.。因此,要积极开发出适合老年人使用习惯与需求的数字产品与服务。譬如,要积极开发出能提供内容朗读、语音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的适老型智能手机端、PC端及相关APP等。言及老年人在数字资源接入上获得特别优待,并不是一味要求国家在数字资源接入上无差别地同等对待每一个老年人。由于男性与女性老年人、农村与城市老年人的数字资源需求并不完全相同,因此,若一味要求同等对待,结果反而是不平等的②参见陈征.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5):87-90.。

二是数字资源接入上的特别照顾权。老年人的经济能力一般弱于中青年人,在数字资源接入上囿于经济能力的限制,老年人一般不具备购买相应数字设备或数字服务的经济实力。为使老年人在数字资源接入上获得特别优待,除了应提高和改善其经济收入水平,还应在数字资源接入上给予其异于中青年群体的特别照顾。给予数字资源接入上的特别照顾,不是要赋予老年人以高于一切的特权,而是要给予其适当的倾斜支持。鉴于此,老年人的这一权利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对于购买数字产品与服务的老年人应予以适当补助。关于这一补助,可分为国家和地方补助两类。国家层面上,关于这一补助的标准及具体数额等,只要坚持平等地对待所有老年人即可。地方层面上,由于存在补助上的地域差异,对于户籍在他处却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老年人购买数字产品与服务如何展开补助,则值得思考。笔者认为,无论是从优化社会人文环境抑或是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看,不以户籍为准据,适当条件下给予居住在本辖区内所有老年人购买数字产品与服务以相同补助,则是应然的正义之举③参见肖金明.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3:186.。其次,国家应出台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倡导并要求相关企业主体要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开发出既有基本使用功能又在价格上能使老年人接受的数字产品与服务。再次,在强调国家(政府)义务的同时,在家庭场域内,赡养义务人亦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年人提供符合实际需求的数字产品与服务。最后,国家应倡导全社会通过正规渠道向老年人捐赠相关的数字设备抑或提供相应的数字服务,以使在全社会兴起一种“数字反哺”的浓厚氛围。

(二)数字资源使用特别服务权
“使用权”是“接入权”的必然延伸。在数字资源使用上,老年人亦明显处于劣势。譬如,在线挂号、移动支付、扫码点餐、网约车出行等方面的数字资源应用,大多没有充分考虑到老年人使用上的便利性。数字资源使用的专业化趋势亦愈发明显,这也导致老年人因数字资源驾驭技能不足而无法充分利用之。另外,面向老年人的线下服务日渐收窄,亦使老年人在数字资源使用上面临不少困难。为使老年人在数字资源使用上获得特别服务,厘清数字资源使用特别服务权之权利内容就变得刻不容缓,这也是填平“银发数字鸿沟”的必然之举。

当代老年人并非在数字化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一代。除身心功能逐渐衰退外,绝大部分老年人的思想观念、知识结构等亦落后于时代发展。这在客观上使得老年人难以分享“数字红利”。譬如,在医疗服务领域,越来越多的医疗服务项目以数字化智能服务代替了人工服务,这在给患者就医带来了极大方便的同时,也给老年人带来了不会使用抑或不习惯使用的困扰。据此,为老年人提供数字资源使用上的特别服务就显属必要。为实现权利理论上的自洽,老年人的数字资源使用特别服务权在权利内容上应包含以下几点:一是国家(政府)必须要求医院、金融、餐饮、商超、交通及政务等服务提供主体在自助缴费机、报告打印机、扫码处等设施附近安排志愿者,优先为老年人提供使用上的帮助;二是国家(政府)必须要求前述相关服务提供者提供一键转接、呼叫人工或老年人专属菜单等服务方式,以使老年人获得数字资源上的特别服务。

除在数字资源使用上获得特别服务权,老年人还应获得线下传统服务,这也是老年人数字资源使用特别服务权题中应有之义,亦是这一权利的自然延伸。因老年人个体在文化程度及学习接受能力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向老年人提供线下服务亦属必要。譬如,医疗、金融、商务、政务等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提供线下传统服务(“绿色通道”)。关于这一点,前述《方案》已作出相关要求,本文在此不再赘述。值得强调的是,数字资源一方面实现了人类发展理想,另一方面亦成为另外一种控制人类社会发展的外在力量。这使得人们尤其是老年人对数字资源潜藏的“数字风险”存在担忧与恐惧。面对此情,若在数字资源使用上不公正地对待老年人,不仅会使其降低数字资源使用的意愿,亦会使其产生抵制数字生活的意识与心态,更会产生新的代际间“数字鸿沟”。所以,国家应在数字资源使用上携手各方倾斜对待老年人,让其切实地感受到“数字温暖”,而不是让其在数字社会中沉默老去。

(三)信息素养提升特别帮助权
信息素养,是指人们查找、检索、分析和使用信息所需的一系列技能①See ACRL(2007)Information Literacy[EB/OL].http://www.ala.org/ala/acrl/acrlissues/acrlinfolit/infolitoverview/introtoinfolit/introinfolit.ht(Retrieved 20 February 2007).,反映的是个体在数字化社会中的生存能力。由于存在视力下降、记忆力衰退及知识结构老化等问题,老年人的信息素养明显存在不足之处。由于信息素养的不足,致使老年人在短时间内查找、甄别网络信息的能力较为欠缺,由此导致针对老年人的网络欺诈行为层出不穷,老年人的数字安全境遇亦不容乐观。这也是导致老年人对数字资源存在担忧与恐惧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确认老年人的信息素养提升帮助权,以帮助其提升信息素养遂成为国家(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也是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必须包含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帮助老年人提升信息素养,国家(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向老年人提供数字资源使用技能学习的特别帮助:首先,要搭建面向老年人的数字资源使用技能学习服务平台,地方政府应积极搭建体现地方特色的学习服务平台,并将该学习平台打造成为老年人终身学习服务平台。其次,在学习内容上,只要与老年人信息素养提升相关的内容皆可呈现并展开讲授。最后,数字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与提供者应向老年人提供使用技能学习服务。其中,数字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应向老年人提供适合学习的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数字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应向老年人提供数字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说明或提供适老性的人工智能服务等。

据上内容可知,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是老年人独享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内容具有明显的受益性特征,且该项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国家(政府)的积极作为。因此,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具有身份性、受益性及积极性等权利内在特性,这种内在特性也就决定了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是一项社会权。真正能够发挥社会权受益功能的,应当是由国家(政府)提供的社会安全或社会保障制度②关于“社会权的性质”判断,可参见胡玉鸿.论社会权的性质[J].浙江社会科学,2021(4):41-49+157.。据此,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离不开国家(政府)的支持与保障。

四、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法治化保障建议
任何一项权利的研究,都不能止步于从理论上论证利益诉求的正当性。为保障权利的真正实现,着力进行必要的制度构建,使抽象理念转化为法律制度①参见宋保振.“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及其法治化保障[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6):53-64.。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是“人口老龄化”及“银发数字鸿沟”两种社会现象在数字化社会中交互影响的产物。“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社会发展趋势,“银发数字鸿沟”带来的挑战亦日趋严重。针对这两方面难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化解对策,就构成了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前提。基于此,在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保障方面,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就是要明确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保障的理念及建构适度倾斜和层次分明的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法治化保障机制。

(一)基于“成功老化”理论确立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保障理念
人的老化问题一直是人类最感困扰的问题,但人的老化是一个自然形成且必经的正常过程。人类的老化对人类生活方式存有诸多影响。老化对当事者而言会产生前所未有的感受,对其生活模式亦会产生影响和改变②参见陈燕祯.老人福利服务:理论与实务[M].台北:双叶书廊有限公司,2015:61.。因此,如何让老年人成功实现老化就显得异常重要。所谓“成功老化”,是指在外在因素的积极影响下使老年人身心各方面功能较少下降且能保持良好的身心平衡,激发其生命活力,并在社会参与中逐步实现自我③See Rowe J W,Kahn R L.Human aging:Usual and successful[J].Science,Vol.237,1987:143—149.。“成功老化”强调的不仅是老年人的身体健康,亦强调老年人的精神健康。在“成功老化”理论视域下,老年人的健康可分为四方面层次性内容:一是生理健康,二是心理健康,三是社会健康,四是精神健康。“成功老化”追求的是一种健康和永续的生活形态,也是一种生活态度的提倡。帮助老年人成功实现老化,不仅有益于老年人个体的生存与发展,亦有利于社会整体的良性发展。据此,基于“成功老化”理论指引使老年人实现成功老化,应是提升我国人口质量以确保国家经济社会长久发展的重要策略。

新时代,数字技术用连接一切的方式重构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数字化生活也已成为现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如前述,便捷的数字化生活与老年人身心健康之维持息息相关。老年人在经历与家人抑或朋友的社会孤立时往往会产生孤独抑或焦虑等身心障碍④See Chaumon M E B,Michel C,Bernard F T,et al.Can ICT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ife of elderly adults liv⁃ing in residential home care units(RHCU)?From actual impacts to hidden artifacts[J].Behaviour&Information Technology,2014(4-6):574-590.,积极融入数字化社会生活则能在较大程度上消解身心障碍。有学者指出,融入数字化社会生活能将老年人患抑郁症的概率降低三分之一,更能减少老年人孤独症和抑郁症的发生概率⑤See Cotten Shelia.Internet Use and Depression Among Retired Older Adults in the United States:A Longi⁃tudinal Analysis[J].The Journals of Gerontology.Series B,Psychological sciences and social sciences,2014(5):1-1.。更有学者指出,积极融入数字化生活至少能为老年人带来三重好处:一是能为老年人带来心理上的安全感,二是保有身体健康,三是维持日常生活⑥See Galit Nimrod.The hierarchy of mobile phone incorporation among older users[J].Mobile Media &Communication,2016(2):149-168.。“成功老化”理论的核心内容与老年人积极融入数字化社会生活所带来的好处具有关联性与暗合性。据此可确定,“成功老化”理论是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重要理论基石。正向看,确认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之重要目的是帮助老年人成功实现老化提供一种固化的权利保障。因此,基于“成功老化”理论以确立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保障理念就变得顺理成章。

人类的每一次科技进步都会以牺牲部分人的某些利益为代价。这亦为数字化时代的“数字不平等”现象的出现埋下了前因。“数字不平等”所对应的是数字化社会中不同群体间数字化水平(资源、技能、心理、努力、情境等各个方面)的不平等状态和差异状况①参见刘济群,等.面向不同类型数字不平等的整体性评估:情境投入与数字化效率[J].情报资料工作,2015(6):56-61.。毋庸异议,面对技术权威主义的存在,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受损现象必然长期存在。为了能使老年人成功实现老化,必须从规范性权利视角对此进行积极回应。囿于对新技术的接触和使用相对迟缓等原因,老年人往往会面临“数字代际不平等”问题。对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保护,国家应予以暗含适度倾斜性特质的关怀和尊重,这也是民生政治的必然要求。适度倾斜性式的关怀和尊重并不是抽象的存在,其必然要求国家(政府)不能完全采取市场化手段来解决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保障问题,应基于“成功老化”理论从基本权利保障视角出发,对老年人的这一权利予以倾斜式保护。据此,国家要力戒在社会上出现诸如“老人已老,无须在数字化便利上对其予以扶助”的社会生物学式的论调,以形成在平等基础上倾斜保护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社会氛围。

(二)基于新兴权利生成“三阶段”理论构建法治化保障机制
相较于传统权利而言,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属于典型的新兴权利。关于新兴权利的法治化保障模式,当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与见解,归纳起来有如下两点:一是司法型保障模式,即在具体个案中通过法院裁判对当事人主张的新兴权利予以确认和保障;二是立法型保障模式,即通过规范立法直接将新兴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16](p14-21)。两种类型的保障方式各有优劣。司法保障模式利于个案权利救济,但从个案裁判上看,法官对新兴权利诉求能否作为法律权利加以确认、保护和救济存在论证和判断上的困境[17](p145-155)。立法保障模式具有问题解决的彻底性优势,但由于往往夹杂着政治决策的授意、民意裹挟的压力等外部因素,且缺乏演进理性,其又存在激进、考虑不周及实际效果不佳的天然劣势[18](p81-88)。鉴于此,为了全方位保障权利,有学者根据新兴权利生成的“三阶段”理论,提出了“案例—解释—立法”“三阶段”的渐进保护模式②作为一种典型的渐进式路径,以司法续造为基础的渐进式入法保障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依次递进的“三部曲”:个案裁判的特殊化救济(第一步)→司法解释的规范化续造(第二步)→法律规定的普遍化建构(第三步)。关于这一路径的具体内容,可详见王庆廷.新型权利渐进入法的路径探析[J].法商研究,2018(1):30-41.。关于这一保障模式,笔者深表赞同,亦将借鉴“三阶段”渐进保护模式,以建构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法治化保障机制。据此,本文将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法治化保障机制归纳为“案例指导”“司法解释”“规范立法”三大组成部分,且三者在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形塑过程中呈现出效力上的递进关系。

首先,通过指导性案例对老年人数字享益权进行个案救济。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内含权威性和共识性,能够缓解制定法所固有的滞后性等缺陷所致的与动态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19](p67-84)。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建立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保障个案公平正义,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实践路径③参见刘汉天,肖冰.良法善治的推进——以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实现为视角[J].南京社会科学,2020(11):85-92.。因此,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强化对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倾斜性保护,无疑是一种有力的隐形方式。另外,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以保护老年人数字享益权,还具有回应门槛低、回应方式灵活及时、回应成本低等独特优势,这显然是有效快捷地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有力推手。

结合当下实际,意欲适用指导性案例以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必须在以下两个方面下足功夫:一是要在短期内强化指导性案例的制度权威。要通过搜集整理出真正具有指导性的案例,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发布且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审级地位与司法效力,以塑造指导性案例的制度权威。二是要大力强化指导性案例的共识基础。在指导性案例筛选过程中,不能仅由司法机关自说自话,应大力吸纳社会各界尤其是老年人等多元主体参与其中,选择具有正面示范与指引功能的典型案例,这可以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氛围。在具体案例类型筛选上,可围绕老年人数字资源接入特别优待权、使用特别服务权、信息素养提升帮助权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予以展开。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可以有效地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但指导性案例制度亦有自身不能克服的缺陷。譬如,指导性案例不具备普遍拘束力,仅具有类案参照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案例指导是作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管理手段,其侧重于监督与规范司法权的行使而不是个体权利的保障①参见于同志.案例指导研究:理论与应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105-107.。这就使得案例指导制度在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功效上大打折扣。因此,单依靠指导性案例来对老年人数字享益权进行保障还是不够的。

其次,通过权威的司法解释将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理由等转化为具有普遍性的司法规范。司法解释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安排,甚至被称为“准立法”②详见朱力宇,叶传星.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91.。从根底上看,指导性案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解释。由于我国属于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个案中的裁判要点和理由并不能自动生成可反复适用的后续案件审判应当适用的普遍性司法规范。据此,在我国法律框架中,要把审判领域的个案裁判规范上升为具有一般意义的司法规范,往往只有仰赖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才能实现③参见杨知文.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法理及编撰方法[J].政法论坛,2020(3):35-50.。鉴于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作为规范化续造的司法解释,应上升为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重要显性方式。这也是把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自然权利属性和伦理价值诉求,变为可予以司法救济的法治诉求[20](p32-42)之必然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最终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美满上,体现在亿万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上。”[21](p2)毫无疑问,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因此,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不仅需要国家(政府)义务的履行,亦需要地方政府在国家统一指导下的配合与落实。由于受条块关系所限,地方司法机关亦须满足地方政府的治理需求。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地方司法机关的“地方释法”也不容忽视。客观上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仍然不能完全避免“表意模糊及存在缺漏”等问题,且有时难以为实践所把握,尤其是在地方民生问题的解决上,各地面临的状况又有不同。据此,基于全国层面的司法解释未必具有天然优势,“地方释法”也未必全无合理性④关于司法解释场域内的“央地矛盾”,可参见聂友伦.司法解释场域的“央地矛盾”及其纾解——以“地方释法”为中心的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1):27-38.。鉴于此,地方司法机关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及地方多发的已决生效案例,抽象出地方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司法规范,以达到良好的司法治理效果。强调在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中加强“地方释法”作用,并不是要消解“法制统一”的功效,加之“地方释法”可能滋生出各种负面影响,因此,为防止负面效应出现,加强对“地方释法”的调控就显得尤为必要。囿于文章研究主题所限,关于如何对“地方释法”的调控问题,待另文详述。

最后,诉诸规范立法以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靠“一纸法律”宣示权利,虽对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其实并无太大意义,但“享有人权必须依靠法律”[22](p159)。诚如前述,我国在老年人数字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譬如颁行诸多社会政策抑或推出诸多行政措施。这些政策或措施在保障老年人数字权益的实现上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不过,这些政策或措施多存在权威性不够或稳定性不足等缺陷,进而导致老年人的数字权益得不到长久性保障。出于尊重、保护和实现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需要,国家在立法上应对老年人的这一权利予以确认。虽然在立法上对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确认并不必然等同于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但这是老年人这一应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亦是保障老年人这一权利实现的最快捷最有效的显性方式。

关于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入法,国家不能一蹴而就。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规范立法,应采取间接入法方式,且应采用通过国家职权的映射间接入法方式①有关“通过国家职权的映射间接入法方式”之具体内容,可参见王庆廷.新兴权利间接入法方式的类型化分析[J].法商研究,2020(5):117-129.。具体言之,关于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规范立法,无须在宪法及法律规范上明确赋名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而是应通过赋予国家以公共职权(职责)的方式予以关联设置。这既契合民生法治的本质要求,也展示了国家对权利生成的尊重。鉴于此,笔者建议:首先,国务院应尽快启动关于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行政立法,重点明确中央及地方政府在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过程中的政府职责;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启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正,将该法第3条第2款修正为“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数字权益保障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最后,待时机成熟时,将现行宪法第44条“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修正为“老年人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在第45条增设“国家和社会保障老年人的数字权益”一款,以夯实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宪法基础。另外,在未来的国家立法中,应积极消除城乡、省际(市际)等多级差异对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带来的窒碍。

五、结语
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就是要推动数字技术与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实现有机融合,使数字技术作为技术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相关要素和环节中直接运用,以对老年人进行全方位赋能,进而在保障老年人数字权益的基础上,推动国家关于人口老龄化治理之措施实现整体性转变。因此,在逐步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家庭结构变化趋势的大背景下,在民生视角下探讨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当前,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国家(政府)义务之意识还处在萌芽阶段,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制度内容仍只是社会保障制度内的一项内容。从长远来看,为能充分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除了要构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法治化保障机制,还应旗帜鲜明地反对三种倾向:一是要反对技术中心主义倾向,即要明确反对过分依赖或单纯依赖数字技术来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否则会陷于“数字权威主义”的泥沼;二是要反对资本中心主义倾向,即要明确反对在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过程中完全依赖市场资本,要处理好市场资本逻辑与国家公共逻辑之间的关系;三是要谨防国家中心主义倾向,虽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是国家(政府)的义务,但仍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国家(政府)、社会和市场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而不是简单地基于国家包办一切的逻辑而展开。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23](p35)。因此,为给老年人创造美好生活,我们要继续努力探寻并完善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及其法治化保障机制,构建起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整体性规范体系,这亦是践行新时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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