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罗尔斯(John Rawls)通过抛弃形而上学的致思理路与强调程序正义,阐发出了“隐含在契约传统中的另一种正义观念的主要结构性特说,新契约论是通过程序设置来屏蔽道德偶然因素的影响。这种屏蔽功能体现的道德诉求是:政治规划不能向那些有权势者、特定社会阶层、拥有特定才能以及持有特定信仰的人提供更多的关注与尊重。这种诉求被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概括为“平等的关注与尊重”(equal con⁃cerns and respect)[2](p550-531)。罗尔斯正是将平等尊重理念贯彻到契约程序的各个环节,最终证成了正义原则①查尔斯·拉莫尔(Charles Larmore)指出,新契约论蕴含着鲜明的道德价值,这些价值不是通过契约程序选择出来的,而是作为新契约论的道德基础而存在的。参见查尔斯·拉莫尔:《现代性的教训》,刘擎、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10年版,第281页。。为了应对正义领域中的诸多挑战,不少学者尝试运用新契约论的方法来为理想的正义秩序规划提供论证,这其中存在两种代表性倾向。一种是托马斯·博格(Thomas Pogge)等人倡导的“世界主义契约论”②世界主义契约论存在着两种代表性路径:博格等人主张的个体主义路径与查尔斯·R.贝兹(Charles R.Beitz)等人主张的制度主义路径,前者侧重于“全球原初状态”,后者强调“全球基本结构”。关于制度主义路径的不合理之处,参见谭研:《论罗尔斯对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的拒斥——基于“基本结构”的视角》,载《政治思想史》2018年第1期;Charles R.Beitz: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它将世界上的所有人都视为同质的契约主体,并认为处于“全球原初状态”中的主体会一致同意将“全球差别原则”确立为规范全球秩序的正义原则[3](p246-249)。另一种是乔纳森·孔(Jonathan Quong)等人主张的内在主义解释。它认为新契约论的证成对象仅是理想的合理公民(Reasonable Citizens),这是“良序社会中一种理想化的公民观念……是从一种理想的自由主义社会观念中建构出来的”[4](p145),所以新契约论的主旨仅是向自由社会的合理公民证成正义原则,不必被拓展应用至其他非自由社会。然而,这两种倾向均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果说新契约论既不能被简单地应用至全球领域,也不应被视为仅适用于自由社会内部的狭隘方法,那么它在何种范围之内具有规范效力?换言之,新契约论的理论界限究竟在哪里?
一、两种倾向及其问题
以博格为代表的持“世界主义契约论”的学者认为,既然“世界处处有贫穷和悬殊的不平等——看到这些事实”,人们应当运用契约论来解决世界正义的问题[5](p235)。博格采取了取消国家社会边界的激进方式,设置了“全球原初状态”。在“全球原初状态”中,契约主体也不再是不同社会中的特定公民,而是同质化的道德个体,他们对自身的价值信念、自然天赋、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信息毫不知情。依据“最大的最小化”选择策略,他们一致同意将“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确立为规范全球秩序的正义原则。博格认为,世界主义契约论通过一次缔约获得面向世界所有个体的正义原则,这种理论以全球最弱势者的处境作为评价世界秩序正义与否的标准,它能更直接地照顾到全球最弱势个体,也能更加彻底地捍卫全球平等主义[3](p254-258)。然而,这种彻底性是以契约主体的同质化为代价的,它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在世界正义领域中,并不是所有个体都能被理所当然地视为“理性而合理”(rational and reasonable)的契约主体。例如长久生活在威权制度下的个体未必能将社会体系视为公平的合作体系,也未必能将其他成员当作平等个体来尊重,他们可能会更认可某种父权式的监管理念。其次,博格直接取消国家边界的做法也有待商榷。有学者认为,国家边界分布的偶然性不同于自然天赋分布的偶然性,博格运用无知之幕将其屏蔽的做法是武断的[6](p48-49)。
有鉴于此,乔纳森等人所主张的内在解释路向强调新契约论的融贯性,它主张新契约论的证成对象仅仅是理想的合理公民,其适用范围被严格局限在自由社会内部。然而,问题在于,即便是在自由社会,其成员也不可能全部由合理公民所构成,如何对待那些拒不承认平等尊重理念的成员呢?依据内在主义解释的逻辑,正义原则既不能向其证成,也不必向其证成,因此那些不合理成员也就被排除在契约证明与正义秩序的规划之外。这将极大地削弱新契约论的批判性,也可能导致独断论后果:对于那些拒斥平等尊重理念的少数成员,政府可采取强制手段将其从公共生活中排斥出去;政府甚至可以采取伯顿·德雷本(Bur⁃ton Dreben)主张的极端措施,即正义原则“不需要向那些不合理的公民证成,你对阿道夫·希特勒有什么好说的,答案就是没有,你应该给他一枪”[7](p329)。这种激烈的排斥手段是难以接受的,也是不必要的①斯蒂芬·马赛多(Stephen Macedo)所提及的美国纳粹党经过合理化后顺利参与公共生活的案例足以说明这种激烈的排斥手段是不必要的。参见Stephen Macedo:Liberal Virtues:Citizenship Virtue and Com⁃munity in Liberal Constitutionalism,Clarendon Press,1990,pp.259-260。。由于无视自由社会中那些不合理成员的存在,内在主义解释难以回答如何促使这些成员接受平等尊重理念而成为合理公民的问题,它可能陷入两难境地:如果采取简单排斥的手段,那么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社会冲突;如果采取回避态度,放任那些不合理成员拒斥平等尊重理念,那么新契约论的道德基础可能会被削弱甚至瓦解。
既然新契约论不能被简单地应用至全球正义领域,也不应当被视为局限于自由社会内部的狭隘方法,那么它在何种范围之内拥有规范效力?对此,我们首先需要解决新契约论的规范效力从何而来的问题。由于新契约论具有强烈的假想性与程序性特征,这容易让人以为其规范效力来源于假想的契约程序。德沃金运用如下案例挑战了假想契约的道德约束力[2](p502):画家在周一不清楚自己作品的价值(这类似于契约主体处于无知之幕下的情形),于是接受买家100美元的出价而成交,到周二两人发觉作品价值远超成交价格(这相当于无知之幕被揭开的情形),那么买家能否主张买卖是公平有效的,并请求法院让画家以100美元价格将画卖给他?恐怕不能。倒是画家可以主张,恰好在周一达成交易是买家运气好,但这不应成为买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交易的正当理由。德沃金运用此案例的目的不在于否定新契约论的方法,而在于表明:新契约论的规范效力来源不应当诉诸原初状态等契约程序,而应当诉诸契约程序所蕴含的道德价值。这种道德价值究竟是什么呢?首先,从原初状态的设置来看,无知之幕的信息屏蔽功能蕴含了如下道德诉求:由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属世代及所属社会的经济水平,他们将无法依据自身时代的特殊需要来制定对其有利的条款,这可确保代际立约方之间的平等地位;由于契约主体对自身社会地位与自然天赋毫不知情,故其也无法运用自身竞争优势去获得有利的谈判地位。其次,这种平等尊重的诉求也体现在契约主体的设置中:契约主体既是理性的,也是合理的;既会理性地追求个体利益,也能合理地顾及别人的感受与利益;这种合理能力促使主体愿意提出与接受公平条款。再次,契约主体需要遵循某些不可让步的判断,诸如“宗教迫害是错误的”“奴隶制是错误的”“虐待妇女儿童是错误的”等,这些源自公共文化的基本判断也蕴含了平等尊重理念②如果公民视自身信仰为唯一真理信仰,并采取迫害手段将其强加给他人,那他就没有尊重其他人的宗教信仰;如果公民将其他人视为奴隶,视为实现自身需要的纯粹手段,那他也没有将他人当成与自己平等的个体来尊重。参见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Belknap Press,1999,p.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