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论,非西方哲学传统中的正义思想被有意或无意地边缘化乃至于无视,并不利于对正义问题的真正追问。如果将对于正义问题的探索局限于西方传统,便会错失解决正义问题的可能线索[1](xv)。而将儒家思想在当代正义话语中排除,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2]。也许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儒家的正义观逐渐得到了英语世界学者的关注①本文的“英语世界”是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使用的,主要指以英文为表达语言而呈现出的学术世界。,近年来更是出现了关于儒家正义观的系统性诠释与体系化表达②相关的综述性与评论性文章,参见Erin M.Cline,“Justice and Confucianism”,Philosophy Compass,2014,9(3),pp.165—175;Tim Murphy and Ralph Weber,“Ideas of Justice and Reconstructions of Confucian Justice”,Asian Philosophy,2016,26(2),pp.99—118;黄勇:《儒家政治哲学的若干前沿问题》,谭延庚译,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需要指出的是,就国内学界而言,黄玉顺先生基于对周公、孔子、孟子与荀子思想的现代性诠释,从而构建了“中国正义论”。参见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的形成——周孔孟荀的制度伦理学传统》,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
有意思的是,英语世界中的《荀子》译本及其研究一直对“义”保持着敏锐而审慎的分析。总而言之,《荀子》译本在翻译“义”时使用了不同的对应词,如正义(justice)、公正(righteousness)、义务(duty)、权利(rights)、原则(principle)等。更为重要的是,即便是同一个译者,在翻译“义”时亦使用了不同的词汇。这固然折射出中西文化在核心概念的使用上所存在的差异性,但亦反映出“义”在语言用法上的多义性。这里并非是为了寻找关于“义”的最佳翻译,而是通过《荀子》译本所反映出的“义”的内涵的多样性,更好地审视荀子“义”观念在现代世界中所具有的政治哲学意涵。英语世界通用的诺布洛克本即是以“正义”(justice)为基准来对译上述引文中的“义”的,显然是认为“义”与“正义”存在更多的一致性;《荀子》的第一个英译本(德效骞本)在翻译“义”时也主要采用了“正义”一词①需要指出的是,荀子是在人与水火、草木、禽兽的实质区别中来论述人的特质“义”的。所以德效骞与诺布洛克将“义”理解为人“生而即有”的特质,分别将其翻译为“权利感”(sense of human rights)与“道德和正义感”(sense of morality and justice)。德效骞将此处的“义”翻译为“权利感”依然是以“justice”为基准的,这与他将《荀子》中的“义”大多翻译为“justice”是一致的。但德效骞与诺布洛克的翻译引发了英语世界关于荀子人性理论是否具有一致性的讨论,何艾克先生基于此一问题给出了富有启发性的阐发。参见Eric Hutton,“Does Xunzi Have a Consistent Theory of Human Nature?”,in T.C.ClineⅢand P.J.Ivanhoe(eds.),Virtue,Nature and Moral Agency in the Xunzi,Indianapolis: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Inc.,2000,pp.220-236.。
“分义”构成“群”的规范性基础,而荀子用“四统”说明“群道”的具体内容,即“生养”“班治”“显设”“藩饰”(《君道》)。“生养”作为四统之首与“分义”的积极目的相应,而其主要内容即是富民与教民。荀子指出:“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立大学,设庠序,修六礼,明七教,所以道之也。《诗》曰:‘饮之食之,教之诲之。’”(《大略》)可见,“分义”的目的体现出的是充足主义(sufficientarianism)主张,即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体应该有足够的经济资源(如田宅)与基础支撑(如大学、庠序),从而过一种有物质保障的、德性与能力可以获得发展的良善的生活。正是基于此充足主义,荀子明言包括天子与庶人在内的每一个体的等同之处在于:“骋其能,得其志,安乐其事,是所同也;衣暖而食充,居安而游乐,事时制明而用足,是又所同也。”(《君道》)这在荀子看来实乃“群居和一之道”的根本目的所在。因此,“充足主义”所彰显的是荀子正义观的主要目的,而非一个具体的分配原则③陈祖为先生基于孟子与荀子的思想将“充足原则”(principle of sufficiency)阐释成儒家正义观的一个原则,本文采用陈先生的这一提法,但将其看作荀子正义观的目的而非原则。参见Joseph Chan,Confucian Perfection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3,pp.169—173.根据黄勇先生的相关介绍,“充足主义”(sufficientarianism)的代表人物是哈里·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其具体主张呈现出复杂面向。分别参见Harry Frankfurt,“Equality as a Moral Ideal”,Ethics,1987,98(1),pp.21-43;黄勇:《儒家政治哲学的若干前沿问题》,谭延庚译,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换言之,一旦荀子正义观的具体分配原则与这一目的不兼容乃至于相冲突,则立马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原因在于,在君—民关系或者执政者—民众关系中,“民”才是目的与根基所在,正所谓“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大略》)。由此出发而构建的差等的政治安排,如“列地建国”“列官职,差爵禄”等,皆非为了“贵诸侯”“尊大夫”(《大略》),而恰恰隶属于富民与教民这一分义的主要目的。
而“群道四统”的后三者“班治”“显设”“藩饰”所彰显的是,基本善的分配应遵循差等原则。其中,“显设”是核心所在。“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所宜,上贤使之为三公,次贤使之为诸侯,下贤使之为士大夫,是所以显设之也。”(《君道》)故而差等原则主要指向的是政治职务的分配与社会职业的分工,而基本善的分配就内嵌在政府职位的分配与社会职业的分工之中,其依据则是个体的德性与能力。荀子指出:“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报也,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正论》)荀子强调的是“德”与“位”,“能”与“官”,“赏”与“功”,“罚”与“罪”之间的相称性,正所谓“分割而等异之”(《富国》)。这种相称性体现出差等原则其实是一种比例正义原则,即政治职务的分配、社会职业的分工与个体的德性与能力成正比。故而荀子虽然强调“上下有差”,但同时更强调上下之间的流动性①李晨阳先生借助亚里士多德对“数目平等”(numerical equality)与“比例平等”(proportional equali⁃ty)的区分重新诠释了先秦儒家的分配正义观,其对于“比例平等”的阐发主要是基于荀子的思想;与此相应,陈乔见先生分别参照亚里士多德与罗尔斯的正义论对荀子的正义观进行了厘定。分别参见Li Chenyang,“Equality and Inequality in Confucianism”,Dao,2012,11(3),pp.295-313;陈乔见:《差等、度量分界与权利——荀子义概念中的正义观》,载《孔子研究》,2018年第4期。。荀子指出:王公的后代如果不能“属于礼义”则必须“归之庶人”;而普通民众的后代如果能“积文学,正身行”“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王制》)。荀子的真正意图是要彻底打破以血缘与身份为基础的世卿世禄制,从而主张政府公职与社会职位应该向所有人开放[26(]p241-242)。
[21]Henry Rosemont.State and Society in the Xunzi:A Philosophical Commentary[M]//T.C.ClineⅢ,P.J.Ivanhoe.Virtue,Nature and Moral Agency in the Xunzi.Indianapolis: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Inc.,2000.
[27]Eric Hutton.On the Meaning of Yi(義)for Xunzi[D].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1996.
[28]Heiner Roetz.Confucian Ethics of the Axial Age:A Reconstruction under the Aspect of the Break⁃through toward Postconventional Thinking[M].Alba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