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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学制度研究的统合与拓境
饶龙隼
摘 要:中国文学制度研究是个新兴的非常重要的学术领域,颇有与文学史、文学批评史、文学思想史并立之势。其所得成果亟需总结,研究方向亦需统合;其理论命题和研究范式有待创新,研治策略和学科规范亦待建立。要传承中国文学制度研究的成就,克除并释通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就需建构文学制度内、中、外三层位理论,修复被淡忽的文学制度观念并尚考其典据,始终立足于文学自身规制,进而拓展出新的学术境地。具体策略为,更新近四十年来通行的“制度与文学”论题,扬弃熟套的“制度+/影响文学”单向度范式,首要是释通“制度与文学”中“与”的间性意涵,创立“外、中层制度+间性+内层制度”新范式。
关键词:统合; 层位理论; 文学间性; 研究范式; 拓境
他说的“文学制度”是“一切制度”之一种,具体指法兰西学士院之类而非文学本体自身;至于“制度化”也不是指文学自身规定性之确立,而是围绕形成文学场的社会诸要素之制度化过程。由此可知,布迪厄的“文学制度”,仍是外在于文学本体的;且只是依其选词用语之习性偶尔提及,并没有把“文学制度”当成研究对象。是可以说,布迪厄虽然注意到文学制度的存在,但还没有把它提升为一个学术领域。④ 皮埃尔·布迪厄:《艺术的法则:文学场的生成和结构·译后记》,第436页。正如《译后记》所说:“因为布迪厄的理论是一种积极的、生动的和科学习性的产物,所以无论对他的著作进行实证主义的解读还是纯概念式的注疏,都是不恰当的。布迪厄既不致力于让他的概念获得明确的意义,也不有意让他的理论获得详尽的阐释。或许,把布迪厄提出的概念、命题和理论看作特定的思想习惯、或一种思想习惯的标志,更容易理解他的著作。”
一、文学制度名义、对象与范围
大约在20世纪末,美国学者杰弗里·J.威廉斯(Jeffrey J.Williams)编辑一本论集,题为The Institution of Literature。该书有中译本出版,题名《文学制度》。① 杰弗里·J.威廉斯,美国文学批评学者,任教于密苏里大学哥伦比亚分校(University of Missouri-Columbia),1992年开始担任《明尼苏达评论》期刊编辑。他编辑文森特·B.里奇等13位学者的专题论文,书名题为The Institution of Literature。该书经李佳畅、穆雷翻译,书名被译为《文学制度》,收入《当代学术棱镜译丛》,由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 该书名涵盖全书四部分,② 全书四部分,第一部分《文学制度》、第二部分《文化研究的问题》、第三部分《专业渠道》、第四部分《文学职业》。即缘于第一部分的标题。而第一部分《文学制度》,具体编设有四个章目:第一章《构建理论框架:史学的解体》、第二章《理论垃圾场》、第三章《环绕福柯星球运转》、第四章《非一的女性主义:女性、世代、制度》。这一部分除了偶尔提及“制度”一词,③ 具体语例参见第二章第39、41页,第三章第58页,第四章第66、67、68、73、75、76页。总体上并不讨论某项具体的文学制度。此外,第三部分第九章《文学研究中的明星制度》、第四部分第十一章《无法追忆的时光:英语制度下的研究生》,也论涉明星制度、英语制度话题,但都不是专门研讨“文学制度”。全书四部分内容,又可分为上、下:“上半部分着重关注的是制度作为惯例的抽象意义,研究了理论指导下的批判性实践和话语,探讨了过去三十年间文化研究的建立过程,尤其是美国大学里设立文化研究的情况”;“下半部分转而明确地探讨了制度的具体意义,研究了美国现代语言协会(MLA)等职业机构以及终身聘任制等管理过程。它还考察了研究生的地位、招聘过程,以及后工业时代大学中的英语院系在人事管理这一非文学领域所扮演的角色”。① 杰弗里·J.威廉斯编:《文学制度》,第3页。
该书主旨并不是研讨具体的文学制度,其书名和标题所称谓的“文学制度”,只是提示一种学术理路和研究方法,并将之纳入当下流行的文化研究中。其所论涉的制度较为宽泛,包括职业、惯例或传统等;当然也审视文学研究的制度影响力,还指涉制度的弊端并试图重塑制度。其编者在《引言》中明确表示,书中不讨论文学作品的自主性,而是“审视由文学评价准则划分出来的制度范围及其职责”,“制度”是指代“当代大众社会与文化的规章与管理结构”;所以“制度”(institution)一词往往带有贬义,而类同“官僚主义”(bureaucracy)、“规训”(disciplines)和“职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② 杰弗里·J.威廉斯编:《文学制度》,第1—2页。 是知,该书所研讨的“文学制度”,都是外在于文学或泛文学的,有时是非文学的,甚至是反文学的;故而,这种学术理路和研究方法不适用于此,中国本土文学制度研究应该引以为戒。
其实,早在杰弗里·J.威廉斯《文学制度》问世之前,法国学者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也有文学制度的提法。他在《艺术的法则:文学场的生成与结构》一书中,不时使用“文学制度”“制度”“制度化”术语。如他说:
他(波德莱尔)的颠覆阵营的朋友比他的保守阵营的敌人对此更感到不可思议和可耻,后者把持着法兰西学士院。他特地出现在他们面前——逐个访问他们,向这个既定的文学制度挑战。
波德莱尔在生活和作品中对思想正统人士的挑战,他借此体现了先锋派最极端的立场,即反抗一切权利和一切制度,从文学制度开始。
福楼拜的好朋友马克西姆·杜冈就是这类艺术的著名的捍卫者……他们尤其要表明与一切制度,包括国家、学院、报刊,保持距离。
我(布迪厄)还要分析画家,尤其是马奈为获得与法兰西学士院对立的自主进行斗争的历史;还有艺术家的世界不再作为一个受集团分割和控制的工具而是逐渐形成与艺术合法性的垄断竞争的场的过程:导致一个场形成的过程是一个社会混乱的制度化过程。③ 皮埃尔·布迪厄:《艺术的法则:文学场的生成和结构》,刘晖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第70、80、93、163页。
基于上述外、中、内三层位之划分,就可从四个方面来描述其结构层次:其一,在中国文学制度的三层位结构中,内层、中层和外层是相对独立的,分别有自成统类的发展演进路径;其二,中、外层文学制度是历史生成的,如文馆制度、馆驿制度各有统类,始终与内层制度发生施动与策应;其三,在特定的创制情境和施用场景中,某些外、中层会调适为变层制度,并且与内层制度发生施动与策应;其四,内层制度各事项亦自成演进线索,如用象形制、观念范畴各有定势,大都表征为恒常稳定的思理结构。
与西方的文学制度研究相比,中国文学制度研究起步稍晚。从已产生的相关论著看,文学制度用语是多义的,尚无统一用法,需要清理甄别。大约自本世纪初以来的二十年间,已产生九种题名文学制度的论著。⑤ 这些论著是王本朝:《中国现代文学制度研究》,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王本朝:《中国当代文学制度研究(1949—1976)》,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年;饶龙隼:《上古文学制度述考》,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饶龙隼:《中国文学制度论》,《文学评论》2010年第4期;李秀萍:《文学研究会与中国现代文学制度》,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范国英:《新时期以来中国文学制度研究——以茅盾文学奖为中心的考察》,成都:巴蜀书社,2010年;张均:《中国当代文学制度研究:1949—1976》,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罗家湘:《先秦文学制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万安伦:《二十世纪中国文学的奖励机制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其中,王本朝、李秀萍的著作主要研讨现当代文学制度环境,饶龙隼的论著主要研讨中国文学的规制及自身规定性,罗家湘的著作主要研讨先秦文学活动过程的制度系统,张均的著作主要研讨文学的组织、出版之类制度层面,范国英、万安伦的著作主要研讨现代文学的奖励制度。此诸家所论文学制度,大略可分为两种情形:王、罗、张等都论述文学生产、传播、消费、评鉴诸环节所关涉的外在制度设施,包括组织机构、评论审查、传媒出版、接受消费、宗教礼乐、职官文教多项制度;饶则论述表征中国文学内在规定性及民族特性的制度内涵,包括本源流别、结构层次、理论构建和通变进程诸多项目。前者指向文学外部,后者指向文学内部,而都称为文学制度,足见其语义之分歧。对这种分歧是因仍之,还是将二者统合起来,这是未来文学制度研究无法回避的,必须作出顺乎学术发展定势之选择。
中外文学理论家通常认为,文学研究有内、外部之分。按照韦勒克(Wellek)和沃伦(Warren)《文学理论》(Theory of Literature)的观点,文学外部研究(the extrinsic approach)论述文学与传记、心理学、社会、思想、神学以及其他人文学科之间的关系,目的是揭示借用这些人文学科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并与文学内部研究进行比较;文学内部研究(the intrinsic approach)论述声音、文体、意义、意象、隐喻、系统、形式、技巧、类型等文学层面,因以评价文学作品、讨论文学史性质并构建作为艺术史的内在的文学史。准依于此,文学研究就区分为两个领域,形成内、外“两张皮”现象;至于外部与内部研究之关联,则主要表征为“因果式的”。他们指出,“外在的”研究往往是“因果式的”,只从作品产生的“起因”去评价诠释。这就“试图把某一系列的人类活动和创造孤立地提出来,作为决定文学作品的唯一因素”;因而往往产生“起因谬说”,导致极端决定论甚至宿命论。① 韦勒克、沃伦:《文学理论》(Theory of Literature)第三部《文学的外部研究·引言》,刘象愚、邢培明、陈圣生、李哲明译,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第65—66页。 由此一番辨析,可得启发教训:文学研究的外部、内部之分,早因弊窦丛生而在矫治之列;则文学制度研究的内部、外部之分歧,就更不能任其流荡而必须设法统合之。
要消泯文学制度语义之分歧,就必须统合其内、外部诸要素。至于如何来统合之,则需基于已有研究,鉴别并吸纳相关的学术养料与思想资源,以确认中国文学制度研究的对象与范围。而有关中国古代文学制度研究的成果,除上列题名“文学制度”的九种论著,还有许多研讨某项制度设施与文学关系的成果,因其关涉制度与文学诸命题亦要纳入考察范围。学界通常认为,20世纪80年代程千帆《唐代进士行卷与文学》问世,标志着“制度与文学”这个学术命题的初步奠基启动。该书虽篇幅不大,却命意颇为精锐。其实早在数十年之前,陈寅恪与冯沅君论学已偶涉其域;而施子愉、铃木虎雄,则直接用“制度”一词题写文名。然而,该领域真正具有现代学科意义的研究论著,则当推傅璇琮的《唐代科举与文学》一书。② 程千帆:《唐代进士行卷与文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施子愉:《唐代科举制度与五言诗的关系》,《东方杂志》1944年第48卷第8号;铃木虎雄:《唐代考试制度与诗赋》,张我军译,1929年3月30日《益世报》附刊;傅璇琮:《唐代科举与文学》,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以之为标志,从此研讨制度与文学之关系,就成为持续增长的研究方向,不断有论著发表问世,迄今增至近40种书目。③ 其具体书目及相关信息,参见饶龙隼:《文学制度层位论——兼述“制度与文学”命题的设立及缺陷》,《文史哲》2019年第1期。 是可以说,研治某项制度与文学的关系,已成为不容忽视的学术领域。
除以上所述,若将中国知网(CNKI)作为数据库的来源,以“文学制度”“文学∪制度”为词条,对该领域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了检索,则截止2018年12月30日所得数据分别为:题名项68/209,主题项126/3371,关键词项91/90。此外,还有不少虽不直接以“制度”题名,却仍关涉中国文学制度命题的论著。这些论著的具体特征,主要表征为两个方面:其一,时段分布涵盖中国文学发展全程,从传疑时期到夏商周以至现当代,其时间跨度和内容广度堪称完全;其二,题旨不仅直接研讨某项制度设施,还关涉文学的社会性和自身规制,多层次全方位探研文学制度内涵。① 这些论著所涉制度设施,有社会制度、宗法制度、礼乐制度、选官制度、文官制度、科举制度、御史制度、藏书制度、稿费制度、审查制度等等;至于所论涉的其他层面,有近现代性、文学主体、文学生产、文学批评、文学传媒、文学评奖、文学管制、文学社团、民间秩序、书院教育等等。
然而,这些论著所涉制度设施及诸层面,与文学的关系是有亲疏远近之分,依序大抵可分内、中、外三个层次,从而形成制度与文学关联之三层位。为此,应将专门的“文学制度”研究,以及“制度与文学”相关论题,一并纳入文学制度研究的范围,以从整体照应文学制度三层位。而就文学制度三层位来说,每个层位都会有许多论题,也可将多层位结合起来,或对三层位作综合研究。但不论各层位选题如何,都必须尊重文学规定性;唯有尊重文学自身规定性的选题,才能被纳入文学制度的研究范围。如此,文学制度的对象与范围就可确定,因以推进中国文学制度各项研究;诸如学理依据之探寻、理论观念之构建、研究范式之创立、学科规范之建立等项,均因有明确的对象和范围,而可落实在文学制度本位。
二、文学制度层位理论及其典据
有关中国文学制度研究,迄今有近四十年的积累,不仅学术成果丰厚,而且积累许多经验,形成相当可观的学术规模,允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但也存在问题,这主要表现为:“学理探索不够清通,学术定位不甚明确;文学制度的层位理论尚未确立,未能将诸层位联通为有机整体;个案的分段的研讨居多,而总体的通代的研判不足。”② 饶龙隼:《文学制度层位论——兼述“制度与文学”命题的设立及缺陷》。要传承中国文学制度研究的成就,克除并释通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深化中国古代文学制度研究,提升其学术水准和学科品质,就需建构文学制度内、中、外三层位理论,同时修复近世以来被淡忽的文学制度观念。
通观以往研讨中国文学制度的各式论著,其所关涉的文学制度类目虽然繁复多样,却绝非零杂混乱无序,而可区分为若干层面。大体说可分三个层次,即外层、中层、内层。其基本内涵与构成,如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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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由图1可知,外层制度与文学本体距离较远,大都是外在于文学的规约体制,对文学间接影响并接受文学的策应;中层制度与文学本体距离较近,大都是中介于文学的动力机制,对文学直接影响并接受文学的策应;内层制度是文学所内涵的本体,为界别于外、中层的自身规制,对中、外层策应并确立文学规定性。
若作更精确区分,并考虑其流动性,则还有一种变层现象,应当引起特别的关注。这是因为上述区分实难以做到整齐划一,而在外、中、内三层之间会有交叠迁移。如唐前的经籍制度,就时常会发生变层。周代“六艺”和汉代“五经”,本是内层文学制度的重要节目。及至魏晋南北朝儒家经艺虽被视为文学母体,以至《文心雕龙》标举“宗经”的思想观念;然而刘勰倾心论文而不注经,《文选》著录篇什不取经注,则是将文学所宗经艺,拒斥为中层文学制度。再如传媒载体一般情况应属中层文学制度,简帛和纸张及书籍刊版大抵可以这样定位,但在特定创制情境和施用场景,其层位关系可能就会适时变动。殷周甲骨刻版、青铜铭器因附着宗教礼法内涵,竟承载着与卜辞、铭文叙事相呼应的抒情成分,因而甲骨修治、青铜铸造内在于文学,是当时文学创制活动本身固有的节目。汉魏六朝纸本书面文学盛行,使文学创作和赏鉴诉诸视觉,而纸面传写与阅读的延时性,又使讲求人工声律成为可能;故知,南齐永明体诗所讲求的“四声八病”,是当代文学主要依赖纸媒传播的产物。像甲骨、青铜、简帛和纸张等类媒介,均以物质形式而外在于内层文学制度,竟然能够引起文学本体的深度变革,这说明内、外层文学制度息息相关,两个层位间并非完全隔绝,而是保持密切的互动关联。
中国文学制度研究是一个新兴的非常重要的学术领域,已经吸引各年龄段学者参与研治并产生了一大批成果,颇有与文学史、文学批评史、文学思想史并立之势,可望成为未来研治中国古代文学的新的学术生长面。此一学术领域得以适时兴起,自有其思想来源和学科蓄势。其所得成果亟需总结,其研究方向亦需统合;其理论命题和研究范式有待创立,其研治策略和学科规范亦待建立。
至于外、中、内三层位之间,容有更精微繁复的互动关联,其所含内在逻辑关系,可用集合图直观示意,如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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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这个文学制度三层位理论之构建,必须奠基于中国文学自身规定性;倘若脱落中国文学内在规制,该三层位理论就会不切实用。然而,近些年来有一种看法甚为流行,以为外层、中层属于文学制度,而文学本体之内层,竟不属于文学制度。在某些学者的研究中,主要论列与中、外层文学制度相关的问题,而相对忽略了对文学自身规定性(即内层制度)的研讨。这一偏失,就是因为尚未确立中国文学制度三层位理论,而用外、中层文学制度来遮蔽内层文学制度。
内层文学制度对应于文学本体,也就是中国文学自身的规定性。这个论断得来绝非向壁虚构,而合乎中国本土文化的典据。中国原典所称“制度”,是指事物自身的规定性;以之为典据的文学制度,就是文学自身的规定性。此含义颇为原始,今日虽不再通行,却在古老的《周易·节》中,遗存文学制度观念之典源。其思理结构与理论内涵,见于该卦的经义与注疏。兹直观分解如表1。
表1 文学制度典据的思理结构与理论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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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A、B、C、D、E所示为《周易·节》的经文与注疏之节录(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45页),是编制表1的主要文献来源与学理依据;(2)表1参照饶龙隼《中国文学制度论》、《文学制度层位论——兼述“制度与文学”命题的设立及缺陷》、《中国古代文学制度论纲》(《学术研究》2019年第4期)的相关论述;(3)表1基本思理是:词性未分化之前,节是浑朴的观念,呈示节文的原则,以及节文的归趣;而节的词性分化之后,就孕含理论生长机能→分化动词性和名词性,而成为节以节之论断→名词性节转释成制度,而成为节以制度论断→制度粘连节的动词性,而成为动宾结构制度。
表1呈示了文学制度典据,并隐含着巨大的理论价值:原始浑朴的节,分化出动名词;动词性的节分化激活,就使节具有操控潜能;名词性节转释为制度,而使节可被人为操作;动名词性组成动宾结构,就成为节以制度之缩略。这不仅凸显了动词性节的操控潜能,而且指示人工操作对原始节的归趣。援以这个文学制度之典据,文学活动实质上就是节文。兹所谓节文,包含节与文。节,就是节以制度;文,就是修饰以文。这两个义项连接而并称之,即为节以制度而修饰以文;简省而称之,也就是节文。两项共体,相互依存,节以制度引导着修饰以文的归趣,而修饰以文展示了节以制度的途径;修饰以文呈现了节以制度的表象,而节以制度确立了修饰以文的规制。① 饶龙隼:《中国文学制度论》;饶龙隼:《中国古代文学制度论纲》。
以此落实到文学活动上,就是要求“节以制度”,既能落实到内层文学制度的自身规定性,又能照应文学制度三层位之施动与策应,从而形成五组对立统一的逻辑关联,进而划定文学制度研究的五大论域:(一)在本原上,要研讨文学的受动与自生关联;(二)在本体上,要研讨文学的边界与自足关联;(三)在主体上,要研讨文学的作用与自性关联;(四)在功用上,要研讨文学的回应与自适关联;(五)在通变上,要研讨文学的变异与自化关联。是知,在文学制度三层位的理论架构中,中国文学制度研究就需重新定位:未来的文学制度研究须照应三层位,并始终要落实在文学的内在规制上;既拓充于外层制度的各项设置,又据实于中层制度的诸多规约,终归趣于内层制度之自身规定,臻至中国文学制度的整体研究。此即是说,在原有文学外在规约的维度下,再添加文学内在规制这个维度。① 饶龙隼:《文学制度层位论——兼述“制度与文学”命题的设立及缺陷》。 总之,不论研讨文学的内在规制,还是探寻文学的外在规约,只有尚考文学制度典据,才能回归中国文学本位。
三、总结、拓展及研究范式创新
既然在文学制度层位理论拓充下,中国文学制度研究回归文学本位,那就要求反思总结相关研究成果,创通外、中、内文学制度三层位,始终立足于文学自身规制,进而拓展出新的学术境地。其具体策略为,更新近四十年来通行的“制度与文学”论题,扬弃熟套的“制度+/影响文学”单向度范式,首要是释通“制度与文学”中“与”的间性意涵,在本体、边界、间性与媒介关联中研治中国文学。
“制度与文学”论题流传至今,已成中国文学制度研究之大宗,其基本思路是研讨某项制度设置对文学的施用,并逐渐累积成“制度+/影响文学”之研究范式。这种研究范式其实受到西方文学社会学影响,尤其是丹纳(Hippolyte Adolphy Taine)和埃斯卡皮(Robert Escarpit)等的文学社会学论著。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这些著作经译介进入中国,吸引不少文学研究者的兴趣,并被运用到中国文学研究中。此正如傅璇琮所言:“由丹纳的书,使我想到唐诗的研究……鉴于社会是在不断的发展,社会生活又是如此的纷繁多彩,研究方式也应有所更新,要善于从经济、政治与文化的相互关系中把握住恰当的中介环节。由此,我想到了科举制度……我只是把科举作为中介环节,把它与文学沟通起来,来进一步研究唐代文学是在怎样的一种具体环境中进行的。”② 傅璇琮:《唐代科举与文学·序》,第2—3、5—7页。傅氏以此“中介环节”来作为沟通文学与科举两相的桥梁,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中外层与内层文学制度之间的壁垒。其所设定的这个“中介环节”,虽照应了科举制度与文学关系,但明然偏倚制度施动于文学方面,而忽略了文学对制度的策应方面,故其路径仍然是单向度的,显然属反映决定论之绪余。
这样一种单向度的研究范式,在流行过程中暴露诸多偏失。如简单地区分制度与文学,而无视制度与文学之间性;如偏重制度对文学的作用,而轻忽文学对制度的策应;如未尊重文学自身规定性,而导致脱落文学本体地位。从已产生的论著看,这种偏失非常普遍。而针对这种普遍的偏失,已有学者试图予以救正。如吴夏平指出,“制度与文学”研究发端于傅璇琮的《唐代科举与文学》,其思路源于西方文学社会学与“知人论世”说的交互作用。这虽普遍为学人效法,但也产生了不少弊端:只是从历史学层面来研究制度本身,对制度与文学的关联性却未能揭示;或者是先研究某种制度设施,然后关涉文学问题,将“制度与文学”简单理解为“制度+文学”。其救正之思路有二:一是在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开掘新的论题,即发掘新的与文学相互关联的制度设施,因以加强“制度与文学”的历时性研究;二是采用“制度—文化—文学”“制度—文人—文学”双线模式,即认为制度与文学是两事项,制度是文学生成的外部环境,只属于文学的生态部分,不一定直接作用于文学,因此关键是找到二者相联接的中介,而此中介就是寄托社会文化的文人。故有必要研究特定制度设施下的社会思潮、社会群体、社会风气,以及受制度影响的人生境况、生活状态、心灵历程、社会角色等;进而揭示制度与文学的内在关联,构建“制度与文学”新学术范式。① 吴夏平:《“制度与文学”研究的成就、困境及出路》,《北京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吴夏平:《“制度与文学”研究范式的形成和发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他指出“制度与文学”研究通病,是将制度与文学分为两截来看待,这判断是很准确到位的,但所开药方却未必对症。因为“制度与文学”研究的关键,在于认证制度在文学自身的意义;若制度没有落实在文学自身规定性上,那么开掘新的外层制度就会是随机的,且仍保留制度与文学的二分状态,亦难以把握文学与制度的整体性。
时至今日,中国文学制度研究既要在原有的学术积累基础上,继续借鉴丹纳、埃斯卡皮等人的文学社会学观点,还要与当下欧美文学社会学思想并驾齐驱,以让中国文学制度研究汇入世界学术潮流。如20世纪80年代法国学者皮埃尔·布迪厄引入“场”论,来讨论文学场与社会场、法律场、经济场诸多场域的关系。这在实际上改变了早前文学社会学那种单向度、影响论和二分法的熟套模式,与这里所标持的外、中层文学制度要落实到内层文学制度上的学术理路同趣。② 饶龙隼:《中国古代文学制度论纲》。 不过也要引起警惕,布迪厄所讨论的对象主要是福楼拜(Gustave Flaubert)等法国作家,其理论观点不能直接套用到中国古代文学中来。比如,认为知识分子(亦包含作家)是一个矛盾的社会存在,无法在自主与介入、纯文化和政治两难选择中把握自己;当文学场、艺术场和科学场达到自主化,知识分子就成为自主场中最自主的因素。③ 皮埃尔·布迪厄:《艺术的法则:文学场的生成和结构》,第160页。其文曰:“自相矛盾的是,智力场的自主可以促使实现一个作家的独创行为,而这个作家却借助文学场自身的法则介入到政治场中,以此塑造知识分子形象。” 这观点其实是前后矛盾的,前者忽视了作家的主体性,后者张扬了作家的自主性,两者都没能准确定位作家。其实际后果是在各种“场”中夸张文学社会性,而消弭了作家自主性和文学规定性。因之对布迪厄等人的相关理论,必须采取在批判中借鉴的做法;而真正切实有效的研究策略,还要落实到文学制度三层位。
统观以往中国文学制度研究成果,其学术经验和理论命题弥足资取。不管其论著如何命题立意,只要论涉某种制度与文学,就必然隐含“制度与文学”辞式,理应纳入中国文学制度研究论域。尤其这个“与”字,显然不是并列之意,而有“作用于”的意态,且偏向制度作用于文学,而偏离文学作用于制度,这偏失当然要引以为戒。至于如何调正这些偏失,关键就要把握文学间性,通过引入文学制度三层位理论,来释通“制度与文学”之“与”。这个“与”实为某项制度与文学之间性,处在外、中层与内层文学制度边界部位。其边界有内、外之分,在内、外边界之间有一过渡性溶蚀性空间,此空间即为文学间性,也就是“制度与文学”论题关节点“与”。
间性思想在中国本土自有来源,其典据应出自《庄子·养生主》。该文曰:“彼节者有间,而刀刃者无厚;以无厚入有间,恢恢乎其于游刃必有余地矣。”④ 郭庆藩:《庄子集释》,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19页。这当然是个比喻的说法,却也切中间性论的要点:“节”是指骨节,像是文学活动的节,亦即中国文学制度;“间”是指骨缝,处于文学制度边界,也就是文学的间性。另在《庄子·人间世》篇名中,其题旨之“间”也隐含间性。文学间性通常是隐微的,有时不易被把捉和描述;但在“制度与文学”论题中至为关键,故应设定为中国文学制度研究的焦点。这就扬弃“制度+/影响文学”旧范式,重建“外、中层+内层制度”之关联,从而创立中国文学制度研究的新范式:“外、中层制度+间性+内层制度”。此一新范式因受文学制度层位理论支撑,便可望创新并拓展“制度与文学”研究。
其实从早前的研究个案来看,这个新范式之运用已有先例。如程千帆《唐代进士行卷与文学》,研讨唐代科举制度与文学的关系,抓住了进士行卷这个中介环节,详尽考述行卷风尚的来龙去脉,因以探究科举制度是怎样影响文学创作,以及文学创作活动是如何参预科举制度。像这样标举进士行卷这个中介环节,可谓真正把握了科举与文学之间性;尽管其间性可能还有别的表征,但进士行卷之义是最得要领的。由此推广,凡合乎理据的稳健的中国文学制度研究,首要把握文学间性并纳入新的研究范式。
比如,左思《三都赋》出,导致“洛阳纸贵”,如何解读这一文学现象,不妨尝试新的研究范式。若抓住“纸贵”这个文学间性,就可以建立文学与科技之关联,因使其中包含的文学诸要义,经由“纸贵”之中介而引发:从文学生产环节看,“纸贵”谓纸供不应求而涨价,此盖因作品传抄用纸量大所致;用纸量大说明作品靠纸媒传写,文学成为倚赖视读之书面形式;而文学作品书面形式普及流行,就使讲求骈偶和声律成为可能;骈偶、声律一旦成为普遍追求,又促使文学体式与风格之变迁。从文学消费环节看,“纸贵”谓作品抄本需求大增,此盖因读者群面广且量大所致;读者多说明文学消费市场活跃,文学接受已深入广大社会人群;而社会人群广泛参与文学消费,就使文学教化和普及程度提高;广大民众文学修养一旦提高了,就会需求多种品味的文学形式。这样,多种文学需求又反过来刺激文学生产,从而形成文学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如此可以说,“纸贵”之间性关联了文学活动诸环节,理应成为中古文学制度研究的关键部位。
以此例推,只要是在文学边界处,就会有文学间性存焉;而文学边界是无处不在的,故文学间性亦当无处不有。除非文学本体消亡,文学内外边界消失,其开放性空间不存,文学间性才会湮灭;然而文学间性湮灭,就不存开放性空间;而没有开放性空间,文学也就略无边界;文学一旦没有边界,文学本体必定消亡。故而在文学制度层位构造中,文学间性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开展中国文学制度研究,首要把握文学间性这个重心。
比如,侍御制度与汉代大赋——在好大喜功心理与大赋体制的边界,存有以“夸大”为内核的文学间性;所以研究这两个层位文学制度,讨论的重心既不落在侍御制度,也不落在大赋本身,而在间性“夸大”。再如,经籍制度与汉代文学——汉代经籍之著述体例大都采用以类相聚的思理,这与诗赋创作用象形制之以气类相感原理相通,如此就在中、内层文学制度的边界,存有气类相感以成义象之文学间性;所以研究这两个层位文学制度,讨论的重心既不落在经籍制度,也不落在诗赋体制,而在间性“义象”。又如,报刊制度与新体文学——晚清报刊作为一种新媒体,提供了作品发表的新途径,以短频快的方式促进消费,从而拥有更广大的读者面。为了适应这新读者群的需要,文学体式就发生相应的变化,连载小说、随笔诸体大量涌现,从而拓展出文学表现的新境地。这就以短频快的传播方式,确立了报刊与文学的间性。还如,翻译制度与叙事文学——中国古典小说戏曲之叙事,与西方叙事型文学有差异,前者长于抒情而弱于讲故事,后者长于讲故事和塑造人物。当国门打开之后西学东传,一股新异的欧美文风进来,这诱使国人翻译西方文学,为本国文学提供异质参照。当传统文学面对这个参照,自身就因镜照而悄然改变,新小说、新戏剧竞相登场,中国文学叙事性为之激变。这就在西方文学叙事性强势镜照下,确定了翻译制度与叙事文学之间性。要言之,文学间性的理论认知与操作实验,将使中国文学制度研究拓展境地;其相关命题的学术意义,也会因之得以充实升华。
兹期待能在上述理论、范式诸要义引领下,总结、统合和拓境中国古代文学制度研究,新增尽可能多的“制度与文学”研究个案,深入探研外、中层与内层文学制度之间性,整合已有的研究方向,消释“两张皮”现象,最终目标是建立中国文学制度研究学科规范,以实现全球化语境下中国文学研究的本土化。当下研治中国古代文学制度,应重点做好三方面研究工作:(一)总结近世以来中国文学制度研究利弊得失,大力推进“制度与文学”命题往纵深发展,大量增加“××制度与文学”的研究个案,为未来的文学制度研究提供充足有效素材;(二)建构中国文学制度外、中、内三层位理论,并创通各制度层位的演进统序和逻辑关联,将艺术哲学和审美心理因素落到制度层面,使文学制度研究归趣在文学自身规定性上;(三)扬弃流行已久的“制度+/影响文学”范式,创新“外、中层+间性+内层制度”范式,进而把文学制度三层位论扩充为五大论域,以此开拓中国古代文学制度研究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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