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三旗商人制度化应当是在康熙初期。康熙十五年内务府革退了无力缴纳利银的商人,将原先800余名商人裁至285人,并将商人分为三个等级,分别借予本银(beye i menggun)、官房(alban i boo):“一等商人给予经商用官房三间,本银三百两,每两令交利银六分;二等商人给予经商用官房二间,本银二百两,每两令交利银五分;三等商人给予本银一百两,每两令交利银三分”,④ 《奏为恭遇恩诏豁免广储司等处买卖人所欠本息银两事折》,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故宫博物院合编:《清宫内务府奏销档》第12册,北京:故宫出版社,2014年,第370页(满文)。如此确立了内务府商人的基本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盛京内务府于康熙十年设置商人,从开始便“选好彼地家境殷实且有声望之人,酌量使每人经商三百两以下,一百两以上不等”。⑤ 关嘉禄、王佩环译,佟永功校:《〈黑图档〉中有关庄园问题的满文档案文件汇编》,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五辑,第64页。 显然,盛京内务府商人的制度是仿照北京内务府建立,因此北京内务府应在康熙十年以前已形成商人分三等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