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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地租视域下补充耕地指标跨地区交易的共享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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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4 12: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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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地租视域下补充耕地指标跨地区交易的共享效应分析
——以安徽省霍邱县和肥西县的交易为例
□吴万运,赵华美

(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350)

[摘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供需关系空间失衡催生了补充耕地指标跨地区交易,这种交易表现出了共享的效应。扩展后的空间地租理论认为影响地租水平的因素分为自然因素、资本因素和社会因素三大类,由此导致的地租水平的差异表现为级差地租Ⅰ、Ⅱ、Ⅲ的高低,其既包含马克思传统地租理论的一般规定性,又内含社会主义的共享属性,空间地租的共享主体包括生产主体和价值实现主体,这就为解释地权交易背后的共享效应提供了一个思路。在空间地租的分析框架下,霍邱县与肥西县2019年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以两个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和土地资源供需市场差异为背景的双赢案例。

[关键词]补充耕地指标;空间地租;级差地租;地权交易

2019年11月,安徽省肥西县分两次向霍邱县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用于满足新增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条件。两次交易共涉及补充耕地指标5337.4亩,合同总金额达10.67亿元,肥西县也成为霍邱县补充耕地指标规模最大、金额最多的对外调剂对象。而这种交易形式并不是两个地方的首创,由于中国特殊的建设用地指标制度导致土地特别是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需求在空间上存在较大差异,于是催生了各种建设用地指标跨地区调剂的地方性尝试,这些尝试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对象。汪晖、陶然(2009)梳理分析了自20世纪末就开始尝试的土地发展权转移与交易的“浙江模式”,其包含“折抵指标交易”“耕地异地有偿代保”和“异地耕地占补平衡”等方式,这些尝试不仅能增加发达地区的土地利用和欠发达地区收入,也能通过市场化的自愿指标交易,节省耕地保护的信息和监督成本[1](p39-52)。周立群、张红星(2011)研究了天津的宅基地换房模式、成都的指标挂钩模式和重庆的地票交易所模式,认为前两者属于土地指标交易市场的初级阶段,而后者则是高级阶段[2](p72-78)。这些尝试都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制度下,在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不同地区间从事的与满足新增建设用地占补平衡条件有关的各种指标的交易,实际上交易的对象是土地发展权,因此学界称之为地权交易。由于经济发展伴随着城镇空间的必然扩张,再加上我国一直以来对新增建设用地采取的计划配置模式[3](p20-28),造成城镇建设用地供需关系在空间上的持续失衡,为地权交易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地权交易无论是在种类上还是在规模上都在持续扩大。例如,安徽省从2010年起,积极开展补充耕地指标市场化交易,截至到2017年底先后组织了22批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交易指标12.32万亩,总成交金额40.37亿元,平均每亩成交价格为3.28万元[4](p176-178)。为了规范各地如火如荼的地权交易市场,2017年中央4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下文简称“国家《意见》”)提出了占补平衡指标跨地区调剂的思路:“要坚持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异地补充耕地制度,补充耕地调剂收益由县级政府用于耕地保护和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这就为地权交易提供了操作原则和指导。已有研究和实践结果已经证明这种地权交易和其他商品交易一样,可以实现买卖双方的互惠互利,体现出共享的特征。以此为出发点,本文尝试重建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以此分析地权交易的共享属性,并解构霍邱县与肥西县地权交易案例的共享效应。

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制度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我国虽然幅员辽阔,但可利用土地资源却非常有限,加上人口分布极不均衡,导致土地资源相对稀缺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纵观整个中华民族发展史,为了争夺土地资源,发生的冲突甚至战争不计其数,无数人因此流离失所甚至家破人亡。正因如此,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将土地问题当成头等大事来抓,通过土地革命,争取到了广大农民加入共产党领导的革命队伍,建立起了革命武装和工农政权,为建立新中国奠定了牢固的统一战线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改造期间,极其重视贫下中农的土地利益问题,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即使在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生产力时期,我国仍采取了严格的土地制度,限制农业生产用地随意、大规模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防止土地资本化,保证农民权益不受损害。现阶段,我国有完备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土地管理的专门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综合性法律的土地法条等。因此,可以说我国具有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而建设用地指标的配置和使用就是其中的一个具体表现。

(一)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内生性空间差异
一个地区,特别是城镇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城镇空间的优化提升和扩张。空间的提升则可以通过提高土地利用率来实现,例如通过兴建摩天大楼、高层住宅来实现城市的向上发展,修建地铁、隧道、地下商场来实现城市的向下生长,淘汰落后企业腾出土地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实现城市的内涵式发展等。这种空间优化会面临很多自然的、经济的和法律的界限。因此,空间的扩张就成了现代城市发展的主要考量。空间扩张的规模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城镇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是城镇用地扩展最主要的两种驱动力[5](p87-90)。一般说来,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城市的面积也就越大;人口越多,城市的面积也就越大。前者决定的是工业、物流、现代服务业等的用地规模,而后者决定的是住宅、商业、基本服务业和公共设施等的用地规模。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该城市的人口规模,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经济发展水平就是空间扩张规模的关键性因素。因此,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地区间空间扩张规模和速度的差异,而这种差异直接反映在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上。一般来说,经济越发展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就越大,反之就越小,亦即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在空间上表现出较大的内生性差异。

(二)新增建设用地供给的外生性空间错配
对于一个地区来说,经济发展往往伴随着城镇规模的扩大,这就需要想方设法将其他类型的土地(主要是农业用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为城镇发展提供空间条件。而这一转变过程和转变数量面临着诸多限制。

首先面临的是土地总体规划(下文简称“土地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文简称“土地计划”)两个指标的限制。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相关土地法律和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制定今后一个较长时期(一般10到15年)的土地总体规划,规定了各个省级行政单位在这个时间段里可以新增的建设用地总指标M,再由各省将指标分配到各个地方(具体到县级单位),形成各地方今后一段时间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mi,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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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再根据具体情况,将分配得来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再次分配到各个年度使用,形成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mij,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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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mi和mij就构成了一个地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硬约束。

但是,mi和mij并不能直接用于新增建设用地。通常情况下农业用地,特别是耕地是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土地来源,为了保护农民权益和维护国家粮食生产安全,我国规定在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基本农田保护率和补充耕地量。基本农田保护率,顾名思义就是区域内基本农田占耕地面积的比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由于农业的特殊性质,具体落实到操作层面,这个比例要稍微提高一些,大约为85%左右。而且还规定了基本农田的保护范围必须要落实到具体田块上,一旦某块或某片土地被划为基本农田,则意味着这块农田就被禁止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除非是涉及必须征用用于建设水利、交通和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的例外情况。而补充耕地量就更为明显地表现出对农业用地的保护力度。1997年中央第1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首次提出了“耕地占补平衡”概念:“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这可以看成是占补平衡政策的起点。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把“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列为土地规划的五个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被2019年修订、2020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所继承,并被具体化为“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这就为占补平衡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占补平衡政策得到快速发展,但占补平衡项目指标只能用于县域内新增建设用地,而不能跨市、跨省调剂使用,在面对土地总面积一定时,补充耕地往往来源于开垦荒山、荒地,将土地利用率低的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复垦等。这就大大限制了占补平衡政策对于优化土地规划使用效率和调控地价的积极作用。因此只有在达到上述两个条件时,某个地区才能依照土地规划指标和土地计划指标,将农业用地依法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

当然,各地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也可以通过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获得,即通过整理复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化使用,从而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达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利用建设用地和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为了缓解土地供应压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促进小城镇发展,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对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可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适当支持,并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随后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并主要通过“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和村庄整理等途径解决”。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2006年在山东等五省(市)开展第一批试点,后又在全国各地全面推广。但是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成本高(涉及拆迁安置费用、整理费用、复耕费用等)、难度大,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也较为突出,并且随着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持续推进,发达地区农村面貌的持续快速改善,可用以整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对于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越来越有限。

这种新增建设用地的“指令性配额管理”制度[6](p19-23)和严格的“占补平衡”要求使得新增建设用地供给在空间上表现为外生性的错配问题。

(三)新增建设用地供需关系的结构性空间失衡
综上所述,看起来一个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是由上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公平正义,统筹协调规定和分配的,即mij,但是实际上却是由自身的条件决定的,即m′ij。如果一个地区耕地面积占比多且补充耕地潜力大,可整理的、利用效率低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多,那么该地区实际上几乎就能全部享受到上级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即实现mij=m′ij。而那些耕地面积占比少且缺乏补充耕地储备,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整理性差的地区,实际上可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就少于上级分配的指标,即mij>m′ij。由此导致各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市场在本地区内表现为供大于求或供过于求的市场失衡,在空间上表现为供需关系的失衡。

(四)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跨地区调剂的共享效应
面对日益失衡的区域间土地规划和利用的问题,2017年发布的“国家《意见》”提出了补充耕地跨地区调剂的思路。同时更加强调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要求在推行补充耕地跨地区调剂时,必须牢牢守住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65亿亩的红线,不断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占补平衡政策。耕地保有量层层派发,例如《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安徽《意见》”)规定了安徽省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736万亩,而《霍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规定了霍邱县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2238.93公顷(约273万亩)。为了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下文简称“安徽《通知》”)规定了省直相关部门根据拟实施项目情况,实事求是地指定当年保障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清单及占用耕地需求(原则上占用耕地总量控制在3万亩左右),并据此测定补充耕地各项指标,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一并分解下达各市和省直管县市落实,直接纳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统筹专项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还规定了对表现优劣的地区给予相应的奖惩激励措施。可以说,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基本上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制体系来约束和引导补充耕地指标跨地区调剂的行为,既保证了基本的粮食生产安全,又提高了土地在空间上的利用率,让参与交易的双方多个主体都获得了利益。

调剂或者交易必定会涉及价格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地价只是地租的资本化,其在数值上等于地租除以利息率。因此在利息率相对稳定的时候,地租就成了地价水平的唯一的决定性因素。根据价值规律,供求关系也会影响地价的水平,但并不是起决定因素。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的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动态平衡和失衡都会直接、及时地表现在价格的涨跌上,使地价偏离地租。为了使这种偏离尽可能地小,“国家《意见》”要求各省级行政单位要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因地制宜地制定调剂指导价格。据此,“安徽《通知》”制定了补充耕地调剂指导价格,调剂价格等于基准价加产能价,公益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补充耕地的基准价为一般耕地6万元每亩(水田12万元每亩),产能价为每亩每百公斤1.2万元(此为交易价格);经营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补充耕地的基准价为一般耕地8万元每亩(水田16万元每亩),产能价为每亩每百公斤1.6万元(此为最高限价)。这就体现了政府在维护市场正常运行时的积极作用,确保地价与地租的一致性,保证了交易双方的互惠互利和公平正义,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

土地供需市场紧张的地区(一般为经济发达且后备可开垦、复垦土地资源不足的地区)向土地供需市场温和的地区(一般为经济欠发达且后备可开垦、复垦土地资源充足的地区)有偿购买补充耕地指标以达到占补平衡条件,而交易价格既低于购买方本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又高于出售方本地的土地复耕成本。因此可以看出,这种跨地区的土地发展权交易实际上已经形成完善的交易机制,而这种交易的特殊性在于交易双方均为政府,保证了整个交易过程的公开、公正,也保证了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购买方建设用地供应规模,降低土地出让价格,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条件;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出售方土地整治和集约化利用,增加财政收入,为农村建设、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实现了交易双方多主体获益,从而表现出了共享的效应。马克思主义传统地租理论作为理解土地关系和土地价格的科学理论,是基于分析农业和采矿业等传统产业中的土地与资本的关系得来的,所以不能很好地解释当下的土地问题,更不能很好地解释地权交易背后的共享效应,因此亟待在继承马克思主义传统地租理论的基础上,发展适合当代经济发展实际和包括土地关系在内的马克思主义空间地租理论。

二、空间地租及其共享属性
在马克思之前,古典政治经济学把地租看成土地给其所有者创造出来的财富,和资本带来利润,劳动带来工资一样,这就是著名的萨伊“三位一体”公式,即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和劳动—工资。但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却无法在理论和逻辑上证明这一点。马克思则从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出发,不仅强烈批判了古典政治经济学错误的地租理论和“三位一体”公式,并且论证了地租和利润一样,归根到底都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沿着这个思路,马克思进而区分了地租的两种形态,即绝对地租和相对地租,并探讨了影响地租水平的条件,从而创立了科学的地租理论。

(一)马克思传统地租理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地租理论做了详细的阐述。他首先对“三位一体”公式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在资本—利润(或者更恰当地说是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中,在这个表示价值和一般财富的各个组成部分同财富的各种源泉的联系的经济三位一体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社会关系的物化,物质生产关系和它的历史社会规定性直接融合在一起的现象已经完成:这是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作为社会的人物,同时又直接作为单纯的物,在兴妖作怪”[7](p940)。在马克思看来,地租和利润、利息等资本家的收入一样,是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在资本竞争的强制作用下,农业资本家在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后,不得不将多余的利润交给土地所有者,以支付他们使用土地的租金。也就是说,地租是超过社会平均利润水平的那部分剩余价值。“这种超额利润,同样也就等于这个处于有利地位的生产者的个别生产价格和整个生产部门的一般的、社会的、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7](p723)因此,地租的多少取决于这块土地上农业资本家的个别生产价格与市场的生产价格的差距,如果个别生产价格比市场的生产价格高,那么地租水平就高,反之,地租水平就低。但是由于土地归土地所有者所有,所以即使该块土地上农业的个别生产价格等于甚至低于社会平均的市场生产价格,农业资本家也要支付地租,这就是绝对地租。而个别商品的生产价格又取决于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因此凡是能影响到该块土地上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因素,理论上都可以决定地租的水平。马克思将此归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的因素,主要包括土地肥力和地理位置,它们影响的地租称为级差地租Ⅰ;第二类是资本的因素,主要包括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马克思把它们统称为资本的连续投资,由它们影响的地租则称为级差地租Ⅱ。因此,在马克思那里,一块土地的地租由三部分构成,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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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马克思分析和阐述了包括本质、来源、组成部分和变化趋势的地租理论的主要内容,并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同时代庸俗经济学(例如洛贝尔图斯)的错误的地租思想进行了深刻批判,从而创立了系统的、科学的地租理论。

(二)引入社会因素的空间地租理论
传统的马克思地租理论是建立在分析农业和采矿业等传统产业基础上的,很少涉及工业、商业等产业,因此对于城镇发展和工商业兴起背景下的地租水平波动问题缺乏应有的解释力,特别是在面对生产力高度发展、土地资源日渐趋紧和生产关系日益复杂的今天,马克思传统地租理论就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马克思地租理论基础上,利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结合中国实际,建立一个与时俱进,能够解释和解决当代中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土地资源趋紧和地价房价居高不下的地租理论,就十分必要。

这需要我们首先搞清楚一个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中国是否存在地租这一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这个问题陈征教授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研究过,并得到了肯定的答案。他认为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就存在着地租,这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形式的表现[8](p13-17),因此不仅资本主义有地租,社会主义也存在着地租。以现代经济发展为背景的城市地租除了拥有传统农业地租的一般共性以外,还存在着三点特性:城市地租不直接包含于土地产品中,城市地租的大小不主要依赖于自然条件,而主要依赖于资本连续投资[9](p39-52);城市地租除了来源于超额利润,还来源于对工资的扣除;城市地租的提高会催生土地投机行为,并且城市绝对地租在量的确定上既有上限也有下限,其变动趋势是随着城市经济的繁荣发展而增大的[10](p105-109)。这就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地租理论扫清了障碍。但是与资本主义地租不同的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地租不表现为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表现出共享的属性,这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王克忠(2005)和杨奇才、杨继瑞(2017)分别从资本投资的“溢出效应”[11](p1-3)和地块垂直空间的再开发利用[12](p60-66)的角度提出并论证了级差地租Ⅲ(或空间级差地租)的命题来丰富马克思传统地租理论以尝试解释和解决当下的城镇土地问题。沿着他们的研究思路并回到马克思的分析框架中,决定地租水平的因素归根到底是该块土地上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劳动生产率水平越高的企业,越能获得较多的超额利润,转移给该块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就越多,反之,土地所有者获得的地租就越少。决定劳动生产率水平的因素无外乎三大类:第一类为自然因素,第二类为资本因素,第三类为社会因素,即一个地区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分工水平,由此决定的劳动力水平差异,进而导致的地租水平的差异表现为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和级差地租Ⅲ水平的高低。需要说明的是,社会因素中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分工水平是一个宏观概念,并不指个别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企业内部分工,由企业自主提升的生产条件和内部分工水平所带来的收益,理应由企业获得,否则就会打消企业的自主研发和改善内部管理的热情。宏观上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分工水平指的是某地区平均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社会分工,它们的提升“得到的收益不是企业本身管理和企业技术革新的结果,而是一种社会‘恩赐’,这种‘恩赐’成为一部分剩余劳动转化为超额利润的条件,而这部分超额利润则会被土地所有者拿去形成级差地租Ⅲ”[13](p18)。这种“恩赐”又是基于一个特定空间优势形成的,因此又可称之为空间级差地租,由此构成的地租就可称之为空间地租。

这样我们得到了空间地租的所有组成部分,即为了弥补农业用地转化为工业用地而产生的社会价值下降,由土地所有权获得的绝对地租(d),由地理位置差异形成的级差地租I(dI),由资本连续投资造成基础设施水平差异形成的级差地租Ⅱ(dII)和由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分工水平的空间差异造成的劳动生产力空间差异形成的空间级差地租,即级差地租Ⅲ(dIII)。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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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式就是空间地租的决定式①级差地租Ⅲ是一个新的概念,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不做详细论述。详情可参见吴万运:《资本集中、空间地租与利润率分化》,天津师范大学,2018.。

现代经济发展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动态过程,以四通八达的交通网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削弱了地理位置在地租水平中的决定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重大的科技发明大部分由国有资本发起和完成,因此表现出较强的共有性和共享性,会很快被其他企业所模仿和运用。因此,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在影响地租水平高低上就不那么显著,由社会因素决定的级差地租Ⅲ就成了影响空间地租大小的最重要因素。

(三)社会主义空间地租的共享属性
空间地租实际上是在马克思传统地租理论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因素带来的级差地租Ⅲ。虽然级差地租Ⅲ是一个新的概念,但它的分析和推导过程遵循了马克思构建传统地租理论的方法和思想,因此它也符合马克思传统地租理论的相关规定性。首先,它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的一部分,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就需要支付地租;其次,它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转化形式,是超过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最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有共享的属性。

价值的形成、增殖与实现需要多个环节的有序配合,这就形成了经济系统运行的四个环节,即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在生产环节,人类通过劳动将凝结在生产资料中的“死劳动”C转移至新的产品中,并创造出等于自身劳动力价值的价值V,在此基础上又新创造出了额外的价值,即剩余价值M;在分配环节,新产品的价值C+V+M在各主体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则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在资本主义剥削的生产关系下,资本家得到自己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C的补偿,并据此无偿占有几乎全部工人的剩余价值M,而雇佣工人却只能得到用于弥补自己劳动耗费的价值V,而在社会主义共享的生产关系下,除了用于生产资料耗费的价值C外,V+M均可用来供全体人民共同享受;在交换和消费环节,各行为主体拿着自己分配得来的价值去交换、购买并消费对自己有用的使用价值。这两个环节看起来简单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两个环节实现了“商品的惊险的跳跃”。也就是说顺利完成这两个环节后,生产环节所创造出来的新价值M才得以实现,成为人自由全面发展而享受的劳动成果。

新价值M理论上是由生产劳动者创造的,但是却必须在四个环节都顺利完成的条件下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新价值M不得不分为供创造它的劳动者共享的M1和供为实现它的主体共享的M2两部分,且M=M1+M2,也就是说需要将地租的实现主体纳入共享的范围内,这也就意味着劳动者需要将自己创造的新价值拿出一部分来让渡给其他人。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让渡与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者剩余价值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首先,这里的让渡只是“有条件”的部分让渡,而不是无条件的全部让渡;其次,这种让渡的依据不是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是对新价值生产和实现的贡献大小;最后,这种让渡体现的是合作与共享的生产关系,而不是剥削与被剥削的生产关系。

新价值的这种性质在虚拟商品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所谓的虚拟商品,是卡尔·波兰尼(Karl Polony)在他的巨作《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中提出的,他指出那些具有商品一般表现,即已经被卷入到市场机制和市场交换中,但本身并不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产品可以称为“虚拟商品”,并且分析了三种最常见的虚拟商品:土地、劳动力和货币[14](p173)。其中土地这种虚拟商品还具有一个特殊性质:总量的固定性,土地作为自然资源不能随着市场供求而调整它的生产,因为一个地区的土地总量总是固定的。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一切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不具有土地所有权,这也就导致土地在社会主义又派生出另外一种性质,即土地商品在使用时会发生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这种分离促进了土地空间地租的实现,也确保了空间地租全民共享的属性。

毋庸置疑的是,地租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劳动者借助劳动工具将生产资料中凝结的“死劳动”,即价值(C)转移到新的产品中,并在新产品中追加一部分超额价值,即剩余价值(M)以获取与自己劳动力价值(V)相等的价值,实现劳动力再生产,新产品的总价值为C+V+M。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工具和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因此他们获得补偿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的价值,并据此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即资本家得到新产品总价值的C+M部分,其中M部分被他们称为利润,又被各职能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瓜分,从而实现价值增值,而工人只能获得V勉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因此资本家越来越富有,而工人却越来越贫困,这就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全部秘密所在。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工具和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劳动者凭借付出的劳动的质和量以及对新产品价值凝结所做的贡献大小参与分配劳动产品,保证了M归劳动者所有,体现了地租的社会主义性质。即使在私营企业内,土地依然归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企业主取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必须向全民的代表(人民政府)或集体组织的代表(一般为村委会)缴纳地租,这就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地租的社会主义性质。

地租的社会主义性质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地租具有共享的属性。对于社会主义生产来说,只有C才是成本,V+M是可以用来由劳动者共享的价值,因此与资本主义“谈租色变”不同,社会主义需要做大地租总量,为共享提供更多的物质基础。根据上文分析,在现代经济发展条件下,地租总量的扩大主要取决于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分工水平的提高,这就要求全体劳动者参与其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因此做大地租总量的过程也就是全体劳动者共建的过程。共建决定了社会主义地租必须由全体劳动者共享,普通劳动者、科研工作者、城市规划、运营和管理人员等凡是能够通过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直接促进提高该地区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分工水平的劳动者以及企业家都可以,也应该参与分享地租。因此地租不仅是个生产力的问题,生产力越发展地租水平越高,更是一个生产关系的问题,它正是以共享的这个属性来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

地租对于产业资本家来说,是一种生产成本,是预付资本的一部分;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是一种收益,是土地所有权给自己带来的收益;但对于整个经济系统来说,是超额利润,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13](p21)。由于空间地租主要受社会因素所对应的级差地租Ⅲ的调节,而社会因素则是由政府、企业、普通劳动者共同实践、发展和互动的结果。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空间地租是政府、企业、普通劳动者三方共建的结果,也应该由三方共享。由于地租在生产过程开始前已经被支付,因此它的共享不受生产过程和价值实现过程的影响,而只决定于地租是否被实现,也就是说只取决于它自己的使用权有没有被实现。在正常情况下,地租由政府代收,然后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通过提供公共物品和转移支付等方式被企业和劳动者共享。但是在面对建设用地市场供需失衡的情况下,有一部分土地的地租无法实现。在发达地区,由于土地市场供不应求,土地价格较高,向上脱离地租水平,抬高企业用地成本,企业在地租的共享中处于劣势地位,利益受损;而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由于土地市场供过于求,一方面土地价格较低,向下脱离地租水平,普通劳动者在地租的共享中处于劣势地位,利益受损。另一方面,部分土地由于没有出让,地租无法实现,共享过程也就不存在。共享既涉及分配领域也涉及生产领域,而且生产领域是研究的起点[15](p27-32),生产的背面是消费,即价值实现过程。因此空间地租的共享主体就需要从共建主体扩展到实现主体,即凡是促进空间地租生产和实现的主体都可以参与分享。而跨地区的地权交易正是促进空间地租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跨地区的地权交易有效缓解了建设用地市场供需失衡的问题,使得土地价格回归地租,更多土地的地租被实现,畅通了地租的共享路径,扩大了地租的共享基础,提升了地租的共享层次。

三、案例分析:霍邱县与肥西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一)霍邱、肥西两县基本情况比较
霍邱县是安徽省六安市下辖的一个县,位于安徽西部,淮河中游南岸,大别山北麓,是淮河行蓄洪区主要组成部分。其交通条件一般,境内虽有高速公路、国道和铁路,但县城至今未通高速公路和铁路。再加上属于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人民生活水平不高,是国家级贫困县。2011年被列入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之一的大别山区,是国家和省、市脱贫攻坚的主战场之一,2020年4月正式退出贫困县序列,实现脱贫“摘帽”。霍邱县是安徽省20个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之一,粮食产量连续多年位居全省前列,对六安市乃至安徽省经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农业支撑作用。肥西县是安徽省省会合肥市下辖的一个县,位于合肥市区西南部,与合肥市区同城化程度高,是合肥经济圈和皖江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核心区域,其交通便利,境内有多条高速公路、国道和铁路,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都较高,县域综合实力长年位居安徽省前列,是国家百强县。从下表的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可以看出,两个县无论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上还是人民生活水平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二)两地空间地租水平差异催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地理位置、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差距导致两地空间地租也有较大差距。肥西县紧靠合肥市区,是承接长三角产业转移的前沿阵地,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决定了级差地租Ⅰ较高。肥西县境内基础设施水平高,十余条国省干道、4条铁路与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构成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现代化的工业园区配备一流的设施和管理服务,使得级差地租Ⅱ处于高位。肥西县近年来依托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资源,通过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培育上下游产业链形成了高端制造业、大健康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三大支柱产业群,生产技术水平和社会分工水平居于省内、国内甚至世界同行业前列,不断推高级差地租Ⅲ。这也就意味着肥西县的土地具有较高的空间地租。“土地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因而是提前支付的地租”[7](p904),因此地租的水平决定了地价的水平。

2019年,肥西县全年共供应土地82宗总面积5541亩,其中经营性用地13宗面积1873亩,工业用地28宗面积2175亩,无偿划拨用于交通、水利建设等公益性用地41宗面积1493亩,获得出让金总价款92.1亿元。除划拨土地外,平均出让价格为每亩227.52万元。而霍邱县2019年全年共供应土地94宗总面积2467亩,其中经营性用地24宗面积649亩,工业用地45宗面积1026亩,无偿划拨用于交通、水利建设等公益性用地25宗面积791亩,获得出让金总价款88817万元。除划拨土地外,平均出让价格仅为每亩53.03万元。从以上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肥西县土地市场不管在交易总量上还是在成交价格上都比霍邱县高得多,特别是土地使用权平均出让价格是霍邱县的4.3倍。但是两地在土地供应上却大致相当,霍邱县2019年可供应建设用地指标3873亩(其中增减挂钩项目2222亩),比实际需求多1406亩,且具有较大的补充耕地潜力(仅2018年就完成补充耕地21987亩),而2019年肥西县理论上可供应建设用地指标在4000亩左右①由于没有公布2019年的具体数据,此数据根据2018年推算而得。2018年肥西县共获得新增用地计划指标125亩,省国土资源厅奖励用地计划95亩,增减挂钩项目指标3996亩。,比实际需求少1500亩左右。两个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供需关系存在着严重的空间失衡问题。

表1:霍邱县与肥西县2019年主要发展指标对比①②如无特殊说明,本部分及下文所涉及的经济和社会数据来源于两个县的《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土地资源数据来源于两个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相应的调整文件、《土地整治规划(2006—2020)》以及两个县的《自然资源与规划局2019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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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共享效应分析
如果两地实施补充耕地指标跨地区调剂,既可以缓解肥西县地价上涨压力,也可为霍邱县农村建设和脱贫攻坚提供资金支持,实现空间地租的共享。2019年11月,肥西县与霍邱县分两次签订《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合同书》,协商确定肥西县以每亩20万元的价格购买霍邱水田补充耕地指标共5337.4亩,合同总金额10.67亿元,这些指标将分多年逐步移交。5337.4亩补充耕地指标涉及霍邱县3块水田,粮食产能预计约为460.11万公斤。这次交易让两个县都获得了利益,具体来说,对于肥西县增加了可供应土地数量,一方面缓解了地价上涨压力(调剂价格远低于肥西县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另一方面可以扩大产业园区规模,做大做优已有支柱产业和培育潜在支柱产业,让政府、企业和劳动者都获得了好处。对于霍邱县来说,一方面促进了土地整治,通过农村建设用地的整治,改善了农村面貌,提高了农民收入并促进了农业发展;另一方面增加了财政收入(调剂价格高于霍邱县开垦复垦耕地成本),为扶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这些利益的共享实质上是肥西县空间地租的共享,霍邱县作为肥西县部分地块的空间地租实现主体,使原本由于受“占补平衡”约束而无法转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地块实现了自己的空间地租,进而也参与了共享的过程。

除了为肥西县供应补充耕地指标外,霍邱县2019年交易省内市县补充耕地指标8308亩(包含肥西县的5337.4亩),交易价款16.33亿元,已到账4.55亿元,已到账金额占霍邱县全年财政收入的15.6%,占全年财政收入增加量(与2018年相比)的60.2%。这也就意味着对外交易补充耕地指标是霍邱县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对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款的分配,霍邱县也做了详细规定,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复垦的补充耕地项目补助标准为10万元/亩,其中:项目实施经费9万元/亩、业务经费1万元/亩(其中乡镇政府业务经费0.98万元/亩);其他农用地复垦的补充耕地指标补助标准为3万元/亩,其中:项目实施经费2.5万元/亩、业务经费0.5万元/亩(其中乡镇业务经费0.46万元/亩);未利用地开发为补充耕地的,乡镇补助经费为0.2元/亩,项目实施经费主要包含拆迁补偿和安置(约6.5万元/亩)、复垦成本(约2.5万元/亩);财政盈余10万元/亩以上。而整治复垦的土地主要为农村闲置或利用率低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已在城镇购房安家农户的闲置宅基地和菜园、打谷场等),使得农民从原本闲置的土地中获得了收益,分享到了百里之外肥西县经济发展的成果。

四、结语
中国人多地少的自然约束决定了必须实现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和使用制度是其重要保障。以土地“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占补平衡”等为核心的新增建设用地配置和使用制度安排造成了由新增建设用地供给的外生性空间错配和需求的内生性空间差异导致的供需关系的结构性空间失衡问题,催生了以补充耕地指标跨地区调剂为典型代表的土地发展权跨地区交易,这种交易让参与其中的地区政府、企业和普通劳动者都得到了利益分配,表现了共享的效应。这种效应可以用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进行解释,基于马克思传统地租理论创新发展而来的空间地租理论即符合马克思传统地租理论的一般规定性,又内含了社会主义的共享属性。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由于具有地理优势、较好的基础设施以及较高的生产技术水平和较完善的分工体系,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和级差地租Ⅲ都较高,空间地租总水平明显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这就直接反映为较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同理,就很好理解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低地价了。这与主流经济学那种把地价的高低仅仅看成是供需关系的反映的认识有着本质区别。地租归根到底是劳动群众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转化形式,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体现的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却可以成为共享的一种物质基础,并且地租的这种共享属性可以在补充耕地指标跨地区交易中得到体现,交易使共享的主体扩大到空间地租的生产和实现主体。这种分析框架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本文通过上述框架分析了安徽省霍邱县与肥西县在2019年11月份进行的两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两个地区空间地租水平的差异,具体表现为肥西县由于具有自然、资本和社会的三大优势,空间地租水平远高于霍邱县;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还导致两地土地出让市场的繁荣度差异,具体表现为肥西县土地出让市场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价格上都远超霍邱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供需关系的空间失衡导致肥西县土地供应持续紧张,霍邱县相对缓和,具体表现为2019年霍邱县建设用地供应规模超过实际需求规模达到1400余亩,而肥西县则有1500余亩的供应缺口,这就为双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提供了可行性;通过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使双方都受益,具体表现为肥西县增加了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给更多的企业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也创造了就业和税收,霍邱县则增加了财政收入,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实现了双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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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21.04.006

[中图分类号]F3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21)04-0050-11

基金项目: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视域下的共享经济发展:理论与实践”(2019MY23)。

作者简介:吴万运(1992—),男,安徽霍邱人,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赵华美(1989—),女,河南项城人,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罗雨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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