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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县少内财政职能及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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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4 09: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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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县少内财政职能及其管理制度
王 四 维

摘 要 战国晚期的秦国以至秦代,一县征收的罚款、赔款、货币税和各官府的经营收入都会汇集至少内处,少内是县中全部钱款收入的储存机构。与这一状况相应,少内同时也是县中兑付购赏、发放贷款、购买奴隶与物资等各项开销的支出机构。除负责出纳钱款外,少内还有管理县内官有物资的职能。因此,少内是一县官有财物的管理机构。每当完成一次财物付受或交易,少内都会收取券书作为凭证,同时别简记录付受或交易的信息,并定期参考这些记录以制作反映财物数量的计书。少内须按时把券书和计书上交给县廷的金布曹。通过浏览并核算少内上交的券书和计书,县廷就能够全面掌握少内的工作情况,发现其工作疏漏。在监管考核之外,县廷有时还会直接对少内的出纳工作发出指示,如要求少内为特定项目支付钱款等。这些指示有的是县廷领导权的正当表现,有的则可能是滥用权力的结果。

[关键词] 秦县;少内;财政;县廷;秦简

睡虎地秦简出土后,秦县中的少内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整理小组认为,县少内“管理钱财”,是“县中收储钱财的机构”(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54、101页。。其后,这一观点被普遍接受,至今已是学界共识。由于睡虎地秦简中涉及县少内者不过寥寥数语,在没有新材料补充的情况下,学者难以深入探究少内管理钱款的具体细节(2)较早涉及秦少内研究的有于豪亮:《云梦秦简所见职官述略》[原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文史(第八辑)》,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5~25页],《于豪亮学术论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3~21页;罗开玉:《秦国“少内”考》,《西北大学学报》1981年第3期,第83~85页;工藤元男:《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见大内与少内——以秦少府的成立为中心》(工藤元男:《睡虎地秦墓竹簡に見える大内と少内—秦の少府の成立をめぐって》),《史观》(史観)第105卷(1981年),第19~34页;高敏:《秦代经济立法原则及其意义》,《学术研究》1986年第2期,第63~68页;山田胜芳:《秦汉时代的大内与少内》(山田勝芳:《秦漢時代の大内と少内》),《东洋学集刊》(集刊東洋學)第57卷(1987年),第19~39页;彭邦炯:《从出土秦简再探秦内史与大内、少内和少府的关系与执掌》,《考古与文物》1987年第5期,第68~74页;等等。。幸运的是,里耶秦简和岳麓秦简等新出史料中包含大量涉及少内的文书和律令,为过去无米之炊的研究局面带来了转机。然而,尽管不少学者在讨论秦县机构设置和财政制度等问题时兼述少内(3)如王彦辉:《〈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县乡机构设置问题蠡测》,《古代文明》2012年第4期,第46~57页;朱圣明:《秦至汉初户赋详考——以秦汉简牍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1期,第152~161页;黎明钊、唐俊峰:《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县官、曹组织的职能分野与行政互动——以计、课为中心》,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十三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131~158页;李勉、俞方洁:《秦至汉初户赋的性质、征收与管理》,《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第21~28页;沈刚:《简牍所见秦代县级财政管理问题探讨》,《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1期,第64~75页;等等。,从不同角度加深了我们的认识,但学界对少内的整体讨论仍嫌不足。首先,少内管理钱款的细节还有很大的讨论空间,少内收储钱款的来源与钱款支出的去处这两个基本问题尚未被充分发掘。其次,少内管理官有物资的职能并未受到普遍关注;同时,不少学者对少内的职掌范围提出了一些其他看法,但相关研究不无可商之处,有继续辨析的必要。最后,县廷对少内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同样是值得讨论,但已有研究不多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以简牍资料为基础,探讨有关秦县少内的诸问题。

一 少内的钱款管理职能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云:“‘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可(何)谓‘府中’?·唯县少内为‘府中’,其它不为。”(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1页。这一记载表明县少内是公家金钱的收储机构。不过,“何谓‘府中’”的设问与“其它不为”的回答同时说明少内并非县中唯一储备有金钱的机构,所以才会有吏员对“府中”的概念产生疑惑(5)以“某府”作为正式名称的机构通常是财物出纳机构,如御府、中府等。不过,“府”也可以泛指官府,如郡守府、尉府中的“府”。简文实例如睡虎地秦简《语书》中有“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画之”的记载,整理小组就指出:“府,官府,这里指郡官。”(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16页)《法律答问》里“府中”的“府”显然不是一个专门的机构名称,故应将其理解为泛称,这也是吏员不能确定“府”具体指何机构的原因所在。。理解“唯县少内为‘府中’”一语,也就是要理解为何只有少内储备的钱款才称得上“公金钱”,这需要从考察少内收储钱款的来源入手。先看里耶秦简中的以下史料:

廿九年□月□□朔壬寅,迁陵丞□告少内主:□width=15,height=16,dpi=110Ⅰ吉等令官佐黑、监、得论赀邛一甲,其听书入width=15,height=16,dpi=110Ⅱ卅年七月【丁巳】朔□□,迁陵丞昌告少内主:邛论赀二甲width=15,height=16,dpi=110Ⅲ听书入赀,上校卅年。/width=15,height=15,dpi=110手。width=15,height=16,dpi=110Ⅳ(9-1089正)

入尉史黭赀钱七百七十六。 元年八月【庚】午朔丁亥,少内守□、佐width=14,height=14,dpi=110受。Ⅰ令佐赣监。 手。Ⅱ(9-91+9-2033)

【元】年八月庚午朔戊戌,少内壬入阳里寡妇变赀钱width=15,height=16,dpi=110Ⅰ令佐赣监。width=15,height=16,dpi=110Ⅱ(9-720)(6)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55、66、191页。

简9-1089是迁陵县丞要求少内接收邛(人名)赀钱的文书;后两条史料分别是少内在令佐的监督下,接收尉史黭(人名)和阳里寡妇变(人名)赀钱的记录。它们表明,吏民缴纳赀钱的对象是少内。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以下简称《岳麓肆》)中又有如下记载:

·金布律曰:官府为作务、市受钱,及受赍、租、质、它稍入钱,皆官为缿,谨为缿空(孔),媭(须)毋令钱能出,以令若丞印封缿而入,与入钱者三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令入钱者见其入。月壹输缿钱,及上券中辨其县廷,月未尽而缿盈者,辄输之,不如律└,赀一甲。(121-123)(7)⑥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8、104~105页。

据《金布律》,县内各官府须制作容器缿,将通过作务(从事手工业)、市(出售商品)及征收赍钱、租(市租)、质(交易担保费)、“稍入钱”而受入的钱款储存在其中,不得擅用,并在下月初“输缿钱”(若本月未尽而缿已装满,则提前转输之)(8)关于“作务”等词的含义,参陈伟:《关于秦与汉初“入钱缿中”律的几个问题》,《考古》2012年第8期,第70~73页。。不过,律文似未明言缿钱应被输往何处;又或者“月壹输缿钱”与“上券中辨”的目的地相同,也是县廷。欲辨明这一问题,可参考《岳麓肆》中的另一条简文:

·田律曰:吏归休,有县官吏乘乘马及县官乘马过县,欲贷刍稾、禾、粟、米及买菽者,县以朔日平贾(价)受钱└,先为钱及券,缿以令、丞印封,令、令史、赋主各挟一辨,月尽发缿令、丞前,以中辨券案雔(雠)钱,钱辄输少内,皆相与靡(磨)除封印,中辨臧(藏)县廷。(111-113)(9)⑥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8、104~105页。

由简文可知,若有归休途中路过本县的外县官吏欲借贷刍槀、禾、粟、米或购买豆类,本县将按照月初的平价收钱,并将钱款存放在缿中。考虑到贷出或卖出的刍槀等物来自县内粮仓,故有理由推测受钱者是仓啬夫。月尽之后(即至次月初),仓啬夫发缿于县令、丞前,依据中辨券核对钱款数量,之后再将钱款转输少内。鉴于外县官吏事实上为“贷刍稾、禾、粟、米”支付了金钱,且“贷刍稾、禾、粟、米”在简文中与“买菽”并举,因此不妨将这里的“贷”理解为一种购买行为。由此就可以推断,仓啬夫卖出产品后无权使用“市受钱”(销售款),而须在次月初将钱款交付少内。县仓如此,其他官府大概也无不同。基于这一认识,重新理解《岳麓肆》简121-123所说“月壹输缿钱,及上券中辨其县廷”,就可知它和简111-113所说“钱辄输少内”“中辨臧(藏)县廷”叙述的是同一流程。也就是说,缿钱的最终去处不是县廷,而是少内(10)陈伟曾认为缿钱的输送地是县廷,又说缿钱保存的具体地点是在县少内。这可能是由于陈氏当时尚未意识到少内属于诸官,与县廷不在一地,故没有细究输县廷与输少内的区别。详见陈伟:《关于秦与汉初“入钱缿中”律的几个问题》,《考古》2012年第8期,第75页。关于秦县内机构可分为官与曹,二者与县廷距离不同以及少内属于诸官的论述,参孙闻博:《秦县的列曹与诸官——从〈洪范五行传〉一则佚文说起》,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十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75~88页。另外,沈刚亦根据《岳麓肆》简111-113、121-123指出缿钱的输送地是少内,但并未具体论证。参氏著:《简牍所见秦代县级财政管理问题探讨》,《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1期,第69页。。为进一步证实这一判断,接下来讨论赍钱的支付对象。

赍钱是指造成公家财物损失后须照价赔付的钱款(11)相关考证参彭浩:《睡虎地秦简“王室祠”与〈赍律〉考辨》,收入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44~247页。,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记录了县内官吏缴纳赍钱的过程:

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三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其责(债)毋敢隃(逾)岁,隃(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金布(80-81)(1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9页。

律令规定,经点验或会计,所管理物资出现损失的县、都官官吏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内容是与损失物资价值相当的金钱,即赍钱。县、都官啬夫会向承担赔偿的官长和冗吏发放辨券,后者凭辨券向少内缴纳规定的赍钱。这是少内受入赍钱的明确记录(13)整理小组认为这里的少内可能是中央朝廷管理钱款的机构,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9页。此说后来被部分学者采纳,如于豪亮:《云梦秦简所见职官述略》,《于豪亮学术论集》,第7页;高敏:《秦代经济立法原则及其意义》,《学术研究》1986年第2期,第68页。按,整理小组是依据西汉中后期的官制推测秦中央设有少内的,这一推断存在风险。且随着更多秦简资料的不断发现,目前仍未看到第二处可能解释为中央机构或官员的“少内”,故秦有中央少内的说法似难以成立。。官吏直接向少内缴纳赍钱,故不会另有月尽“钱辄输少内”的流程。至于损害公家财物的平民,理应是向财物所属的官府支付赍钱,接收赍钱的各官府之后将在次月初把钱款转交少内。

尽管由于史料有限,目前还难以逐一论证《岳麓肆》简121-123中罗列的各项钱款都由少内收储,但考虑到市受钱和赍钱均应输往少内,那么推测与它们并举的其他几种钱款也将交付少内,大概还算合乎情理吧。

里耶秦简中还保存了少内在令佐监督下接收田刍稾钱的记载:

田刍稾钱千一百卅四。元年二月癸酉朔辛巳,少内守疵受右田守□。Ⅰ令佐丁监。Ⅱ(9-743)(1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196页。

田刍稾钱应指折钱交纳的刍稾税。过去学者已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中的相关记载推断,秦时在县内刍稾储备已足的情况下,允许折钱交纳田刍稾(15)《二年律令·田律》:“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页)。里耶秦简9-743恰为这一判断提供了实际证据。右田守应是县田右部的主官,其职责之一是征收所辖田地内的田租和刍稾。右田守将收缴的田刍稾钱交付少内是很值得注意的现象。因为既然右田的刍稾钱是输往少内的,则其他田地的刍稾钱,以至同为货币税的户赋钱,就很可能都是输往少内储藏的。

事实上,户赋钱交予少内的推断可以在秦简中找到佐证。《岳麓肆》记载:

·金布律曰: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十月户赋,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岁输泰守。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者,入十六钱。(后略)(118-120)(16)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07页。

简文说明秦的户赋有钱和实物(刍)两种形式。李勉、俞方洁补充指出,秦代的实物户赋不限于刍,迁陵县民户缴纳的事实上是茧,这在里耶秦简中有直接证据,如:

丗四年,启陵乡见户、当出户赋者志:width=15,height=16,dpi=110Ⅰ见户廿八户,当出茧十斤八两。width=15,height=16,dpi=110Ⅱ(8-518)(17)李勉、俞方洁:《秦至汉初户赋的性质、征收与管理》,《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第21~22页。简8-518见于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2页。

同时,里耶秦简中目前见到的付受茧丝的主体机构只有少内,如:

茧六两。丗五年六月戊午朔丁卯,少内守width=15,height=16,dpi=110(8-96)

【茧十。丗四年七月甲子朔己巳,少内】□□□□□□width=15,height=16,dpi=110Ⅰ自受券。width=15,height=16,dpi=110Ⅱ(8-1353)

丝十八斤四两。丗五年八月丁巳朔甲子,少内【沈】width=15,height=16,dpi=110(8-914+8-1113)(18)这些简文依次见于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61、314、248页。

丝是茧的加工产品,朱圣明已推测丝与茧同为迁陵户赋的缴纳物。朱氏同时认为,里耶秦简8-96等表明少内是专门负责管理茧丝的机构,这一看法是合理的(19)朱圣明:《秦至汉初户赋详考——以秦汉简牍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1期,第160~161页。。如果迁陵民户缴纳的茧丝是由少内管理,那么同为户赋的户赋钱自然也应交付少内管理。

综上,县内征收的罚款、赔款、货币税和各官府的经营收入最终均将汇集至少内处,少内是一县全部钱款收入的储存机构。接下来要说明的是,少内同时也是县内各项钱款开销的支付机构。

里耶秦简中常见少内为县内事务支出钱款的记载,例如:

钱三百五十。丗五年八月丁巳朔癸亥,少内沈出以购吏养城父士五(伍)得。得告戍卒赎耐罪恶。Ⅰ令史华监。瘳手。Ⅱ(8-811+8-1572)

width=15,height=16,dpi=110□当出购钱少内width=15,height=16,dpi=110Ⅰwidth=15,height=16,dpi=110□以律令从事width=15,height=16,dpi=110Ⅱ(9-1279)

廿六年六月辛亥朔乙亥,少【内守不】害敢言width=15,height=16,dpi=110Ⅰ钱二千二百卌四以稟徒隶夏衣。今为出中辨券十Ⅱ上。敢言之。Ⅲ(9-1872正)

width=15,height=16,dpi=110□内守就付畜官width=15,height=16,dpi=110Ⅰwidth=15,height=16,dpi=110建卅五年冬衣width=15,height=16,dpi=110Ⅱ(9-1123)(20)这些简文依次见于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31页;《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285、380、264页。

简8-811+8-1572是少内在令史监督下向举报人得(人名)支付购钱(即赏金)的记录。简9-1279盖为县廷发给少内的下行文书,内容可能是说明某人应获得购钱,要求少内遵照律令规定兑付。简9-1872是上行文书,内容是少内向县廷报告出钱若干用于购买徒隶夏衣,并上呈中辨券以供核查账务。简9-1123“内”上一字应是“少”字。简文虽有残缺,但不难想见它记录的内容是少内向畜官支付若干钱,以供后者购买“建”等人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所需的冬衣。这些史料说明,县内应兑付的赏金和购买徒隶衣物的钱款都是由少内支出的。

除直接支付钱款外,少内有时也会实际参与到市场交易中。里耶秦简10-1170是秦始皇三十四年十二月的“仓徒薄(簿)冣”,记录了县内隶臣妾的工作内容,其中有一栏写到“女廿九人与少内段买徒衣”(21)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一)》,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十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83页。。这说明少内未必只是支付购买衣物的钱款,还可能亲自负责购买。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又收录有如下案例:

告臣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身免丙。丙毋(无)病殹(也),毋(无)它坐罪。”令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若干钱。(后略)(37-39)(2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4页。

男子甲因手下的奴隶丙不听指挥,请求把丙卖给官府。县廷派人核验后,认定丙无罪无病,于是指令少内及其佐以市场价购买丙。在这一案例中,少内及其佐不只是支出购买奴隶的钱款,还亲身参与了交易。

上述史料反映出少内的支出款项包括购钱、徒隶衣物钱及购买奴隶用钱,后文还会提到县内出贷钱款亦由少内负责。总体看来,与少内收储了县内各官府全部入账钱款的事实相应,各官府的开销均是由少内支出的。少内收储的钱款用于供应县中各项开销所需,而非由少内自身独享,所以才称得上“公金钱”。其他官府保管的钱款则是少内划拨给该官府的自用钱,例如里耶秦简9-1123中畜官用于购买徒隶衣物的钱款。

二 少内的物资管理职能——兼论有关少内职能的其他看法
简牍中反映的少内职权大多与钱款有关。不过,除接收作为户赋的茧丝外,在里耶简中还能发现一些少内处理其他物资的记载,本节便拟对相关现象稍加讨论。

一方面,少内须收集并上交某些赋、献类物资。里耶秦简8-1457+8-1458记载:

丗五年正月庚寅朔甲寅,迁陵少内壬付内官width=15,height=16,dpi=110(正)

翰羽二当一者百五十八鍭,AⅠ三当一者三百八十六鍭,AⅡ·五当一者四百七十九鍭,BⅠ·六当一者三百丗六鍭,BⅡ·八当一者【五】width=15,height=16,dpi=110CⅠ·十五当一者width=15,height=16,dpi=110CⅡ(背)(23)③⑥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32、332、386页。

秦代内官为少府属官,其下设有制作器物的工室(24)参王伟、白利利:《秦汉内官职能辨正》,《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第102~103页。。“翰”是一种鸟,“翰羽”即其羽毛。翰羽“若干当一”,应是若干翰羽可制成一箭羽的意思③。简文反映了迁陵少内向内官输送制作箭羽的原料翰羽的事实。又据里耶秦简8-2034:

丗一年后九月庚辰朔壬寅,少内守敞作徒薄(簿):受司空鬼薪width=15,height=16,dpi=110Ⅰ其五人求羽:吉、□、哀、瘳、嬗。一人作务:宛。width=15,height=16,dpi=110Ⅱ后九月庚辰朔壬寅,少内守敞敢言之:上。敢言之。/width=15,height=16,dpi=110Ⅲ(正)(25)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421页。里耶秦简9-1099(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257页)也是一份少内徒作簿,可参看。

“五人求羽”说明少内会专门安排手下的徒隶从事搜求羽毛的工作。关于这些羽毛的性质,沈刚已据里耶秦简8-1735“廿七年羽赋二千五【百】”的记载指出,它们属于每年应按额定数量上交的“赋”(26)⑧ 沈刚:《“贡”“赋”之间——试论〈里耶秦简〉【壹】中的“求羽”简》,《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4期,第6~9、6~7页。。这种赋由官府收集,与向平民征收的户赋不同。在赋之外,里耶秦简8-1751+8-2207又记载:“锦缯一丈五尺八寸。丗五年九月丁亥朔朔日,少内守绕出以为【献】width=15,height=16,dpi=110Ⅰ令佐俱监。width=15,height=16,dpi=110Ⅱ”⑥这说明少内又有缴纳“献”的职责,且“献”的内容包括锦缯(27)至于赋与献有何区别,沈刚指出,秦至汉初对赋与献的界定还很模糊,连国家官吏都分不清楚。参氏著:《“贡”“赋”之间——试论〈里耶秦简〉【壹】中的“求羽”简》,《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4期,第10页。。

应该指出,从秦简中反映的信息来看,县内收集与缴纳鸟羽等赋献物资的工作并非全落在少内身上,县仓、田官、乡官等机构亦须承担相同工作,此处不赘述(28)⑧ 沈刚:《“贡”“赋”之间——试论〈里耶秦简〉【壹】中的“求羽”简》,《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4期,第6~9、6~7页。。换言之,收集并缴纳赋献算不上少内的专门职能。但另一方面,少内还承担着收储并分配一些官有物资的职责。里耶秦简9-1497+9-2236云:

width=15,height=16,dpi=110癸亥朔己巳,少内守狐、佐却入高里大女子昭婢红自杀红私衣布襌襦二、布襌帬(裙)一,收。·凡(2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319页。

据简文,高里大女子昭(人名)和她的婢女红(人名)自杀后,红的衣物没入少内。或许是由于红的主人昭已死亡,故红的衣物被官府没收充公。这些衣物由少内接收的现象就是少内负责收储县内官有物资的一个例证。里耶秦简中还有如下记载:

莞席一。AⅠ竹笥一合。AⅡ竹小笥一合。AⅢ

竹筥三合。BⅠ枲参纠缄一,袤三丈。BⅡ

卅三年十一月戊戌,城父安杕不更□受少内守冣。C(9-14)

width=15,height=16,dpi=110【竹】筥一合。丗四年九月癸亥朔甲子,少内守狐付牢人□width=15,height=16,dpi=110(8-1170+8-1179+8-2078)(30)这两条简文分别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20页;《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87页。

这两条简文记录了少内持有并分配莞席(一种草席)、竹笥筥(竹制容器)和枲参纠缄(一种绳索)(31)里耶秦简8-913有“枲参絇缄”一词,陈伟推测是指三股麻丝缠成的绳索。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48页。的事实。谢坤指出笥筥是秦代县廷各官府存放简牍的器具,其说可从(32)谢坤:《里耶秦简中的“筥”》,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922,2017年10月15日。。绳索可用于编联竹简,或与封泥配合密封简册、笥筥,故亦属办公用品。简9-14中莞席的具体用途虽然不明,但它既然和笥筥、绳索被一道拨付,就也可能是供某官府使用的物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所见分配办公用品的主体机构只有少内,这或许并非偶然。结合少内收储充公衣物的现象,有理由认为少内是管理县内官有物资的机构(33)秦县中还有一个管理物资的机构,就是县库。但县库管理的物资仅限于兵车铠甲等军用物资。相关论证参见陈伟:《关于秦迁陵县“库”的初步考察》,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十二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1~178页。另外,谢坤在分析笥筥用途的过程中提出:“(1)制作‘笥’的人员,主要是仓和司空掌管的徒隶;(2)‘少内’是管理‘笥’的重要机构,它可以将‘笥’交付给其他部门。”(谢坤:《里耶秦简中的“筥”》)笔者赞同这个看法。。虽然里耶秦简记录的少内管理物资的事例并不算多,但这可能是由于迁陵县吏员数量较少,官府日常所需物资总量较小的缘故。总之,少内不但掌管一县的公金钱,很可能还负责管理县内官府的公用物资。

部分学者对少内的职能还有一些其他看法,在此也应加以讨论。里耶秦简8-454记载:

课上金布副。AⅠ桼课。AⅡ作务。AⅢ畴竹。AⅣ池课。AⅤ

园栗。BⅠ采铁。BⅡ市课。BⅢ作务徒死亡。BⅣ所不能自给而求输。BⅤ

县官有买用钱。/铸段(锻)。CⅠ竹箭。CⅡ水火所败亡。/园课。采金。CⅢ赀、赎、责(债)毋不收课。CⅣ(34)③④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52~153,92,92~93、95~96页。

该简说明某些官府须上交各自工作的考课文书副本给金布曹。黎明钊、唐俊峰认为桼(漆)、池、采铁、市、园、采金诸课都出自少内,亦即认为经营园池等各项事务全是少内之责。但细读黎、唐二人的文章可以看出,他们其实是依据少内为钱款管理机构这一知识基础,论证采漆、铁、金,经营园、池以及市场交易等事务产生的收入都由少内接收,但并没能证明相关事务本身是由少内操办的。事实上,目前也找不到矿产园池等产业由少内经营的证据。黎、唐还认为锻铸课也由少内上报,理由是秦至汉初简牍中的“铸”通常指铸钱,而县内最可能承担铸钱工作的只有少内(35)黎明钊、唐俊峰:《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县官、曹组织的职能分野与行政互动——以计、课为中心》,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十三辑)》,第152~153页。。然而,“锻铸”是否等同于“铸”,仍有疑义;秦代县级官府拥有铸钱权力这一预设也有待证实。目前看来,黎、唐二人对少内职能内容的认定缺乏切实证据,似有夸大之嫌。

李勉、俞方洁又认为少内在收取蚕茧后还有监督织造工作的责任,证据是里耶秦简8-152、8-153、8-158、8-159这四枚相关的文书简。简8-152云:

丗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少内守是敢言之:廷下御史书举事可为恒程者、洞庭上帬(裙)直,书到言。今书已到,敢言之。(正)(36)③④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52~153,92,92~93、95~96页。

“裙直”在8-153等简中写作“直络裙程”“络裙直”或“络裙程”,校释者指出“络裙”应是一种着于下身的军服(37)③④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52~153,92,92~93、95~96页。。据简文,中央要求各地上报可以作为恒定标准(恒程)的事务,其中洞庭郡须上报“络裙直/程”。李、俞二人认为“络裙程”是络裙“织造的情况”;上级文书到达迁陵县后被转交给少内,表明少内要对络裙的制作工序负责(38)李勉、俞方洁:《秦至汉初户赋的性质、征收与管理》,《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第26页。。笔者认为所谓“络裙直”或“络裙程”是指络裙的标准价格(39)李学勤读“裙直”为“裙值”,李氏所说的“值”盖即“价值”之意。见氏著:《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第76页。,它与官府为采购或织造络裙而需付出的钱款数额密切相关,故由少内报告。其实李、俞二人还注意到织造工作是由县库手下的徒隶承担的,在这一背景下,监督织造工作的理应是库啬夫。如果不把“络裙程”理解成络裙“织造的情况”,也就不会产生由少内监督织造的误会了。

沈刚依据上文提到的少内手下徒隶求羽的记录(里耶秦简8-2034),结合鸟羽是箭羽这种军需物资原料的事实,提出军需物资的生产也是少内的职责之一(40)沈刚:《简牍所见秦代县级财政管理问题探讨》,《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1期,第70页。。沈氏事实上预设了少内不仅有求羽的任务,还负责利用鸟羽生产物资,而这是缺乏依据的。

三 券书、计书及少内监管制度
少内身为县内官有财物的管理机构,自然要受到县廷的严格监管。本文第一节引用了许多涉及少内出纳钱款的史料,其中经常能看到令史或令佐等县廷吏员身临现场监督的记载。这是县廷监管少内出纳过程的直接表现,不待多言。本节拟探讨的是发生在出纳现场之外的监管,这种监管以少内上呈的券书和计书为基础。下面首先讨论少内处理券书的具体方式。

券书被应用于发生财物出入或交易的场合。它的文本部分记录有出入或交易信息,简侧刻有记录所涉财物数额的刻齿,刻齿反映的数额理论上应与文字内容一致。里耶秦简中记录了一些少内使用券书的实例,如:

丗年九月庚申,少内守增出钱六千七百廿,环(还)令佐朝、义、佐width=15,height=15,dpi=110赀各一甲,史width=15,height=15,dpi=110二甲。Ⅰ九月丙辰朔庚申,少内守增敢言之:上出券一。敢言之。/欣手。九月庚申日中時,佐欣行。Ⅱ(8-890+8-1583)【8-1583说明】左侧刻齿为“六千八百二十”,齿痕与简文不合。

廿六年六月辛亥朔乙亥,少【内守不】害敢言width=15,height=16,dpi=110Ⅰ钱二千二百卌四以稟徒隶夏衣。今为出中辨券十Ⅱ上。敢言之。Ⅲ(9-1872正)(41)这两条简文分别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42页;《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380页。简8-1583刻齿说明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78页。

这两条简文都是少内支出金钱后上报县廷的文书,分别言及“上出券一”“今为出中辨券十上”。另外,前引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简80-81又提到官吏向少内缴纳赍钱时使用三辨券,其中少内所持应为入券。“出券”“出中辨券”或入券是少内出入行为的凭据。出入券适用于有明确出方与入方、财物单向流动的场合。而在财物双向流动的交易场合,将被使用的券书则与之不同,或可称之为交易券。从形制上说,出入券和交易券都有两辨券和三辨券两种类型。以下先论三辨券的内容及其持有方式。

关于出入类三辨券的文字内容及其持有人,出土于湖南益阳兔子山的东汉献帝建安十九年(214年)三辨券实物可供参考:

入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斗二升六合 建安十九年二月二日付仓啬夫文 熊受(右辨)

入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斗二升六合 建安十九年二月二日付仓啬夫文 熊受(中辨)

出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斗二升六合 建安十九年二月二日付仓啬夫文 熊受(左辨)(42)③ 邢义田:《再论三辨券——读岳麓书院藏秦简札记之四》,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十四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34、32~33页。

这份券书记录了物资付受的双方,物资的内容、数量及付受时间等基本信息,应是某掾胡盛向益阳县仓缴纳粮食时制成的。胡盛是支出方,故其应持有计“出”的左辨;县仓是受入方,则应持有计“入”的中、右二辨。县仓似无必要同时保存两份内容相同的券书,而前引《岳麓肆》简111-113、121-123及里耶秦简8-890+8-1583、9-1872都反映出在秦代中辨最终将交由县廷保管,故可推测东汉县仓亦将于特定时间把中辨上交县廷,自身仅保留右辨。不过,秦与东汉的三辨券制度也有不同之处。兔子山所出三辨券里的中辨计“入”,由财物接收方先行持有。下面将说明的是,秦代的情况应与此相反。

邢义田曾撰写专文讨论三辨券制度,他赞同秦代两辨券中左辨为债权凭证的观点,进而推测当时三辨券里的左辨亦由“纳钱粮的当事人”持有,至于中辨和右辨则先由“经办之吏”持有。至月底经办之吏将中辨上呈县廷,同时保留右辨以备核查(43)③ 邢义田:《再论三辨券——读岳麓书院藏秦简札记之四》,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十四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34、32~33页。。张春龙、大川俊隆、籾山明等人曾考察第八层里耶秦简中的全部刻齿简,指出左右辨券在功能上并无严格的区分(44)张春龙、大川俊隆、籾山明:《里耶秦简刻齿简研究——兼论岳麓秦简〈数〉中的未解读简》,《文物》2015年第3期,第54页。,邢氏谓秦代左辨为支付钱粮者持有似无强证。李勉、俞方洁又提出,在少内使用券书的情况中,左右辨券的功能区分严格。少内作为收受方持左辨,作为支付方(债权人)就持右辨,如:

width=15,height=16,dpi=110朔壬戌,少内沈受司空佐友。(8-1352)【说明】右侧刻齿为“四百八十二”,以上残断。

牝豚一。丗三年二月壬寅朔庚戌,少内守履付仓是。width=15,height=16,dpi=110(8-561)【说明】左侧刻齿为“一”(45)李勉、俞方洁:《秦至汉初户赋的性质、征收与管理》,《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第23~24页。引用的两条简文分别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14、179页;刻齿说明分别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第67、39页。。

刻齿在右侧为左辨,在左则为右辨。李、俞二人列举的券书实例正说明秦代左辨为债权凭证的观点不能成立。但他们自身的看法也存在问题,如前引里耶秦简9-720云:

【元】年八月庚午朔戊戌,少内壬入阳里寡妇变赀钱width=15,height=16,dpi=110Ⅰ令佐赣监。width=15,height=16,dpi=110Ⅱ【说明】左侧刻齿为“二千六百三十”,以下残断。第三、第四、第五三个“百”仅刻划有线痕,未剥刻完整(46)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191页。刻齿说明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贰)》,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年版,第30页。。

在这份券书中,少内作为赀钱的收受方,持有的就是右辨。因此笔者认为,在付受过程中暂且认定付方持出券,受方持入券,而不纠结于左右之分,是比较稳妥的做法。另外,邢义田使用的“纳钱粮的当事人”与“经办之吏”这组概念并不能很好地覆盖三辨券的持有人,如在讨论里耶秦简8-1452时:

【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仓守敬敢言之:出西廥稻五十Ⅰ□石六斗少半斗输;秶粟二石以稟乘城卒夷陵士五(伍)阳□Ⅱ□□□。今上出中辨券廿九。敢言之。 □手。Ⅲ(正)(47)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30页。

邢氏视支出粮食的仓守敬(人名)为经办之吏(48)⑦ 邢义田:《再论三辨券——读岳麓书院藏秦简札记之四》,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十四辑)》,第31、32页。,然而领取口粮的乘城卒无论如何也算不上是“纳钱粮的当事人”。在财物单向流动的场合中,与其把持券人区分为“纳钱粮的当事人”与“经办之吏”,不如简单分成支出方和受入方。简8-1452记录了仓守敬将“出中辨券”(计“出”的中辨券)上交县廷一事,这表明仓守在出粮后的一段时间内持有中辨。在此尚需补充指出的是,前引里耶秦简9-1872体现了类似的信息,即作为钱款支出方的少内也在出钱后先行持有着中辨。简9-1872和8-1452反映的三辨券制度可以被概述为:在财物出入双方完成付受过程后,中辨券计“出”,并由支出方先行持有中辨。这与前述东汉的情况恰好相反。

还应补充的是,财物出入过程中有时会有令史、令佐等县廷吏员监督,如在这种场合中使用三辨券,则中辨应在出入完成后直接被县廷吏员取走。下面对交易类三辨券的讨论,可为这一判断提供佐证。

里耶简9-1872、8-1452及兔子山所出三辨券记录的都是财物的单向流动,故可区分出出方与入方。然而在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都有所出入,因此券书内容与持券情况又会有所不同。里耶秦简中能找到一些某两只简简文几乎相同的例子,如: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祠农余彻酒一斗半斗卖于城旦冣所,取钱一。width=15,height=15,dpi=110之一斗半斗一钱。令史尚视平,狗手。(14-650+14-652)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杂出祠先农余彻酒一斗半斗卖于城旦冣所,取钱一。width=15,height=15,dpi=110之斗半斗一钱。令史尚视平,狗手。(14-698+15-595+14-743)(49)引自张春龙:《里耶秦简祠先农、祠width=15,height=15,dpi=110和祠隄校券》,收入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二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394页。

彭浩认为这种现象与三辨券制度有关,其眼光着实敏锐(50)彭浩:《读里耶“祠先农”简》,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文字内容相同的两简或为一套两辨券,同时也可能是三辨券中的两辨。尽管目前还未发现三简相同的实例,但可以推测三辨券正应是三支记录相同交易信息的简牍(51)其实简14-650+14-652和简14-698+15-595+14-743即应是三辨券之二,因为买方城旦冣手中的那一份辨券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出现在里耶县廷、进而被发掘出来的。。关于券书持有人,彭氏认为三辨券分别由买卖双方和少内持有。这一看法不太妥当,因为少内并不在交易现场,且事后当出售商品的各官府将钱款转输至少内时,双方将另行制作券书。《岳麓肆》简111-113“令、令史、赋主各挟一辨,月尽……中辨臧(藏)县廷”一语展现了交易类三辨券的持有方式。陈伟指出,第一个“令”字是动词,应与后文连读,因为县令不会亲临交易(52)陈伟:《岳麓秦简肆校商(一)》,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03,2016年3月27日。。邢义田赞成其说,进而认为简文含义是:付钱购买粮草的“赋主”持有左辨,令史作为“经办之吏”持有中右二辨,至月尽时再将中辨交付县廷(53)⑦ 邢义田:《再论三辨券——读岳麓书院藏秦简札记之四》,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十四辑)》,第31、32页。。笔者亦支持“令令史、赋主各挟一辨”的断句方式,但不能赞同邢氏对句意的理解。因为简文中的令史是监督交易的县廷代表,出售粮草的应是县仓;假设令史一人持有二辨,购买方持有剩下一辨,那么县仓就无券可持,这是违背常理的事情。故更合理的情况是买卖双方各持一辨,令史作为县廷派出的监督人仅持中辨。至于在缺少令史等县廷吏员监督的交易场合中,若使用三辨券,则应由买卖双方中的本县官吏先行持有中辨。因为交易的另一方通常是平民徒隶或外县官吏,县廷不太可能要求他们事后承担上交中辨的责任(54)至于本县机构间的财物流动,则应通过遵循律令规定的付受过程,而非通过交易完成。。

关于中辨券上交县廷的时间,据《岳麓肆》简121-123“月壹输缿钱,及上券中辨其县廷”的记载,可知存在次月初统一上交中辨的制度。另外,在前引里耶秦简9-1872及8-1452中,少内守不害是在“六月辛亥朔乙亥”上交中辨券的,乙亥是当月二十五日;仓守敬是在“十二月癸丑朔己卯”上交中辨券的,己卯是当月二十七日。二十五、二十七日虽属一月之下旬,但距月底仍有差距,故可推测不害和敬是在支出财物的当日将中辨送至县廷的。不害支出的钱款数为二千二百四十四,敬支出的粮食达到五十余石,支出数额都比较大,这可能是二人在支出当天就报告县廷并附上中辨的原因。总之,上交中辨券的时间应有次月初统一上交与当日上交两种可能。

至此可对秦代三辨券的使用方式作一小结。在有令史等县廷吏员监督的场合,令史持中辨,出入或交易双方各持一辨;若无县廷吏员在场,则在出入或交易双方各持一辨外,由支出方或交易双方中的本县官吏代持中辨,并在规定的时间(当天或月尽)将中辨上呈县廷。

有了对三辨券的认识后,两辨券的文字内容与持有方式也就不难被推知了。出入类两辨券应一计“出”/“付”,一计“入”/“受”,由出入双方分别持有。里耶秦简中恰有这类券书的实例,如:

租粟米七十九石一斗。·元年十一月甲辰朔壬子,仓瞫受都乡守width=15,height=15,dpi=110。width=15,height=16,dpi=110(9-128+9-204)

租粟米七十九石一斗。·元年十一月【甲辰】朔壬子,都乡守width=15,height=15,dpi=110付仓瞫。·令佐width=15,height=16,dpi=110(9-785+9-1259)(55)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72、205页。

至于交易类两辨券则应为两支记录相同交易信息的简牍,由交易双方各持一券。

在三辨券中,中辨既上交县廷作为财务凭证,那么左右辨券就应该由出入或交易双方保存;除因特殊原因须复核外,左右辨券无须再报送县廷。而在两辨券中,若持券方是本县官府,该官府应须将手中仅有的一份券书上呈,否则县廷就无法核实该官府的出纳状况。至于两辨券的上呈时间,可参考前引里耶秦简8-890+8-1583包含的信息。该简带有刻齿,说明它本身即是券书。分析其文字内容,大约“丗年九月庚申,少内守增出钱六千七百廿,环令佐朝、义、佐width=15,height=15,dpi=110赀各一甲,史width=15,height=15,dpi=110二甲”一句是券书原文,而第二行的“九月丙辰朔庚申,少内守增敢言之:上出券一。敢言之”则是少内直接在券书文字后书写的报告县廷的文书内容,故该简可谓是券书和上行文书的结合体。少内称所上券书为“出券”,而非“出中辨券”,说明这份券书属于两辨券。券书和文书的写作日期相同,都在庚申(初五),这表明少内是在支出钱款的当天寄送券书的。支出钱款的数额(六千七百二十)较大,可能是需要当天寄送券书的原因。而对于涉及财物数量较少的两辨券,当天上呈未免太消耗行政资源(如占用送书人),故于次月初统一上交的可能更大一些。为便于理解,现将各类券书的文字内容、持有方式及上交时间列表归纳如下:

秦代券书分类、内容及使用方式说明表

width=694,height=451,dpi=110
以上对券书的讨论虽主要围绕少内展开,但相关结论应普遍适用于包括少内在内的县中各官府。除按时上交作为财物流动凭证的券书外,各官府还须定期统计本机构财物数量,制成计书,并按时上交计书。里耶秦简8-75+8-166+8-485记载:

(前略)七月辛亥,少内守公敢言之:计不得敢(?)膻隤有令,今迁陵已定,以付郪少内金钱计,计廿width=15,height=16,dpi=110Ⅲ□年。谒告郪司佐:□虽有物故,后计上校以width=15,height=15,dpi=110(应)迁陵,毋令校缪,缪任不在迁陵,丞印一□width=15,height=16,dpi=110Ⅳ(正)(56)⑥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55~56、169页。

简文里提到的“金钱计”就是少内制作的关于本机构钱款的统计记录。沈刚认为计书乃以券书为基础编制而成(57)沈刚:《〈里耶秦简〉【壹】中的“课”与“计”——兼谈战国秦汉时期考绩制度的流变》,《鲁东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第65页。,这一看法未必能成立。一方面,如果某官府收取了两辨券之一,又按时(有时甚至是当天)将这份仅有的券书上交县廷,那么该官府事后赖以计算相关数据的就只能是其他记录。笔者认为,在完成交易或出入财物后,各官府除收取券书作为凭证外,可能还要将交易或出入行为另行记录在一份文书上。学者已指出,秦县各官府向县廷寄送文书时,还会抄录一份文书副本存档,以备日后核查或信息汇总之需(58)赵炳清:《秦代地方行政文书运作形态之考察——以里耶秦简为中心》,《史学月刊》2015年第4期,第8页。。虽然由于每份券书的刻齿具有唯一性,严格意义上的副本券书无从制作,但将券书的文本内容别简抄录却是完全可行的。这些别简抄录的券书文本可能才是各官府制作计书的主要参照文献。另一方面,简8-75+8-166+8-485“计不得敢(?)膻隤有令”一句语义不明,后续简文大意是,迁陵少内表示本县账务已经确定,现将金钱计交付郪少内,该金钱计属于廿某年;迁陵某官对郪司佐说,即便发生意外,郪县计书也要与迁陵计书内容相符,不可改易,若有差错则责任不在迁陵。这样看来,大约在发生财物跨县流动时,一县的计书编订有时还要参考另一县的计书。至于少内每隔多久统计一次财物并把相应计书上交县廷,目前还不太清楚。可资参考的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的一条记载,其文曰:“(县道官)三月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59)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54页。据此,汉初的情况是各县每三月将金钱计上报郡守府,则少内向县廷上报的频率是小于或等于三月一次。秦代的情况可能与此相同。

少内上呈县廷的券书和计书都是由金布曹接收的(60)过去有学者认为金布是区别于少内的另一钱款管理机构,或认为金布是少内的下辖机构。吴方基已对这两说采用的史料依据作出辨析,并指出金布是隶属于县廷的列曹之一。见氏著:《论秦代金布的隶属及其性质》,《古代文明》2015年第2期,第55~60页。。里耶秦简8-493记载:

金布计录:AⅠ库兵计,AⅡ车计,AⅢ

工用计,BⅠ工用器计,BⅡ少内器计,BⅢ

【金】钱计。CⅠ 凡六计。CⅡ⑥

沈刚指出“计录”是各类计的提纲或目录,附于一套计的前面(61)沈刚:《〈里耶秦简〉【壹】中的“课”与“计”——兼谈战国秦汉时期考绩制度的流变》,《鲁东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第65页。。所谓“金布计录”,就是金布汇总“库兵计”等计后所做的提纲。吴方基认为车计、工用计、工用器计之前都省略了“库”字,金钱计之前省略了“少内”二字(62)吴方基:《论秦代金布的隶属及其性质》,《古代文明》2015年第2期,第60~61页。,其说可从。根据金布计录包含的具体内容,可知少内制作的计书包括“器计”和“金钱计”两种,且这两类计书都由金布接收。而在收到计书后,金布还要做进一步的核查。里耶秦简9-1115记载:

金布廿九年Ⅰ库工用器、兵、Ⅱ车,少内器计Ⅲ出入券。丁。Ⅳ(6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262页。

该简是一枚签牌,简文记录的是其所系容器内盛放的物资。“库工用器兵车少内器计”和“出入券丁”不会是并列关系,否则的话,同一容器内既有计书又有券书,未免容易造成混淆。“库工用器……计”“出入券”的含义应是与“库工用器计”等计书有关的出入券书。这些券书由金布接收,又依照计书的类目而分别存放,应是金布用于核算相应计书的资料。该签牌上未见“(少内)金钱”字样,而“出入券”后有“丁”字序号,故可推测金布是将出入券书分作若干份,与少内金钱计相关的券书被分在了编号“丁”之外的其他部分。通过浏览并核查少内上呈的券书和计书,金布乃至县廷也就掌握了少内的运行情况。

券书和计书不仅是县廷了解少内财物变动的基础,也是县廷考核少内工作质量,并对其疏漏处加以惩罚的依据。睡虎地秦简《效律》云:

数而赢、不备,直(值)百一十钱以到二百廿钱,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赀啬夫一盾;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官啬夫一甲;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二甲。(8-10)

计校相缪(谬)殹(也),自二百廿钱以下,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一盾;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一甲。(后略)(56-57)

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赀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而复责其出殹(也)。(后略)(58-60)(6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71、76页。

这三条律文适用于包括少内在内的各官府。它们表明,若少内在管理财物或制作财物流动账目(计书)的工作中出现失误,就得按相应规定接受处罚。简8-10针对的是经清点后,财物数量多于或少于应有数量的现象,这里的应有数量就是经核算后的计书提供的数据。简56-57针对的是统计过程中计算出现差错的现象;简58-60针对的是统计数据多于或少于实际财物数额以及不当销账而销账的现象。前一种现象属于单纯的计算失误,后者大概与“做假账”有关。县廷要发现这两种问题,都离不开仔细核查少内上交的券书和计书。

而与县廷考核各官府相关的,还有一种“课”类文献。前文曾对黎明钊、唐俊峰有关少内诸课的观点做出辨析,此处不再赘述。现拟说明的是,少内或许不必制作课。里耶秦简8-495云:

仓课志:AⅠ畜彘鸡狗产子课,AⅡ畜彘鸡狗死亡课,AⅢ徒隶死亡课,AⅣ徒隶产子课,AⅤ

作务产钱课,BⅠ徒隶行width=15,height=15,dpi=110(徭)课,BⅡ畜雁死亡课,BⅢ畜雁产子课。BⅣ

·凡width=15,height=16,dpi=110C(65)⑤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69、196页。

某官“课志”是该官诸“课”的汇总,仓课志就是县仓按考课条目制作并上交的诸课的集成(66)“课”由受考课的官府自主制作并上呈。参沈刚:《〈里耶秦简〉【壹】中的“课”与“计”——兼谈战国秦汉时期考绩制度的流变》,《鲁东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第67~68页。。学者已经指出,课的对象是国有资财和徒隶等人员的数量变更情况(67)黎明钊、唐俊峰:《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县官、曹组织的职能分野与行政互动——以计、课为中心》,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十三辑)》,第137页。。但值得注意的是,管理禾稼作为仓的核心职能,却并未反映在仓课志中,也就是不在考课范围之列。考虑到仓饲养彘、鸡、狗等牲畜的目的是繁育更多牲畜,管理禾稼的工作内容则是收储和分配而非获得更多禾稼,故有理由认为,不以增值为目的的资财只受“效”(核验数额),不受“课”(衡量数额的增减)。由此可以推断,少内管理的钱款同样不会是考课的对象。

如果存在少内课志的话,那么它的内容只能是与少内管理的赋献及其他官有物资有关。里耶秦简8-663是一份县仓作徒簿,其中提到“一人求白翰羽”,可见仓也有求羽的任务⑤。仓课志中没有关于鸟羽的课,说明搜求赋献类物资不是考课的对象。另一方面,依据现有史料,少内涉及莞席等官有物资的职能仅限于接收和分配,不包括生产制作。这样看来,少内课志及少内诸课或许并不存在,因为少内管理的财物全都不属于考课的对象。换言之,县廷对少内的考核方式仅限于效验财物数额和核实计书的准确性。当然,由于目前涉及少内管理物资的史料相当稀少,以上论述还有待将来检验。

四 县廷对少内业务的领导——以支出工作为例
县廷对少内的管理不仅有监督与考核,还包括直接对少内的出纳工作发出指示。里耶秦简8-60+8-656+8-665+8-748记录了一份迁陵县与僰道就一件赀钱追缴事务进行沟通的文书,其中提到迁陵县丞将事务内容告知少内,并要求后者执行这件追讨债务的工作。沈刚指出,这份文书反映了在跨县财政事务中,少内是在县长吏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68)沈刚:《简牍所见秦代县级财政管理问题探讨》,《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1期,第72页。简文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43页。。此外应该补充说明的是,在不涉他县的出纳事务中,县廷对少内的领导权同样有显著的表现。其中史料较多、可以集中讨论的现象是,县廷有时会要求少内为特定项目出钱。这一现象大致可分为两类情况。

第一类是有关律令规定不明,少内无法做出决断,故主动向县廷说明情况,请求后者给出意见。一般来说,支付购钱和徒隶衣物款等费用应属常规性支出行为,因为支付标准及钱款数额都有律令明文规定,如:

捕若诇告从人、从人属、舍人及挟舍匿者,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二人,购钱五千└。捕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一人若width=12,height=11,dpi=110(迁)耐罪二人】,购钱二千五百└。捕width=12,height=11,dpi=110(迁)耐罪一人,购钱千二百。(后略)(25-26)(69)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以下简称《岳麓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版,第47页。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稟之,过时者勿稟。后计冬衣来年。囚有寒者为褐衣。为width=13,height=13,dpi=110布一,用枲三斤。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width=13,height=11,dpi=110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钱。(后略)(90-92)(7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1页。

这两条简文分别记录了提供给某一类捕告人的奖励数量及各类褐衣的标准用料和价值,故而当需要支付相应的购钱或衣物款时,少内似乎只要照章办事即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规章制度固然可以为多数问题的解决提供便利,但终究难以全面而精准地统摄各项繁杂的事务,是以少内难免会有手足无措之时。如里耶秦简9-1279云:

width=15,height=16,dpi=110□当出购钱少内width=15,height=16,dpi=110Ⅰwidth=15,height=16,dpi=110□以律令从事width=15,height=16,dpi=110Ⅱ(7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285页。

这是县廷指示少内向某人支付购钱的记录。在这份文书中,看似套话的“以律令从事”一语很值得追问。除上引《岳麓伍》简25-26外,秦律令中还有不少涉及购赏一事的条文,相关规定不可谓不周密。作为县内钱款支出事务负责人的少内对有关购金的律令不会不了解,为什么还需要县廷告知他某某情况下“当出购钱”呢?可能的解释是由于情况复杂,少内难以认定某捕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律令规定,最终只能交由县廷决断。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为我们提供了处理购钱事务时遭遇疑难情形的实例,如:

甲告乙贼伤人,问乙贼杀人,非伤殹(也),甲当购,购几可(何)?当购二两。(134)

甲捕乙,告盗书丞印以亡,问亡二日(72)整理小组:“二日,意为其日期与所控告不合。”(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25页),它如甲,已论耐乙,问甲当购不当?不当。(138)

甲告乙盗牛,今乙贼伤人,非盗牛殹(也),问甲当论不当?不当论,亦不当购;或曰为告不审。(44)(73)这三条简文分别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24、125、103页。

这三条史料都涉及如何处理举报人所述信息不实的问题,反映出至迟到战国晚期,秦国律令在相关领域尚存在疏漏。有趣的是,同样是犯了举报不实的错误,简134和138中的举报人却遭遇了完全不同的结果;而在简44中,县廷甚至没能就处理方案达成共识。由此可知,尽管律令对购钱等常规性支出项目已有规定,但少内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规定的模糊地带,故而不得不上报县廷,等待县廷指导。

第二类情况是县廷凭借自身对县内各项事务的最高领导权,直接要求少内支付某款项,少内在此是被动的命令执行方。就目前所见史料来看,导致这类情况发生的原因可能有三种。第一是某些交易牵涉的事务较多,仅凭少内难以完成。前引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简37-39展示了私人向官府售卖奴隶的流程。从中可以看出,为完成交易,官府需要核实卖主言论的真实性和奴隶的健康状况,而这些核实工作显然超出了少内的能力,须由县廷派专人(如狱吏和医生)完成。奴隶交易无法由少内独自承担,故其过程表现为县廷统筹安排、少内仅参与购买环节是很自然的事情。

第二种可能是某些支付行为缺乏律令依据,但县廷考察后认为可以执行。里耶秦简中有如下一份由迁陵县丞发给少内的文书:

令佐华自言:故为尉史,养大隶臣竖负华补钱五百,有约券。竖捕戍卒□□事赎耐罪赐,购千百五十Ⅰ二。华谒出五百以自偿。Ⅱ丗五年六月戊午朔戊寅,迁陵守丞衔告少内问:如辤(辞),次竖购当出畀华,及告竖令智(知)之。/华手。Ⅲ(8-1008+8-1461+8-1532正)(7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61页。

文书大意是:迁陵令佐华(人名)向县廷报告说,他过去当尉史时的伙夫竖(人名)欠他五百钱。现在竖因抓捕罪犯将会取得购钱一千有余,故华请求从竖的购钱中转出五百偿还欠债。县丞核实华的言论并批准其请求后,发文要求少内照办并将情况通报给竖。从华绕过少内直接联系县廷的行为来看,强行截留某人应获购钱的一部分用于偿还其债务的操作很可能缺乏律令依据。考虑到华的请求符合情理,可以认为县廷指示少内执行华的请求属于依便宜行事。

第三种可能是县廷滥用其领导权,向少内发出不当的出钱命令。在岳麓秦简《为狱等状》所录“学为伪书案”中,男子学(人名)假扮将军冯无择之子冯癸,交给“胡阳丞”矰(人名)一封伪署冯将军之名的书信,内容是请求矰向冯癸提供两万钱贷款和足食一年的粮食。伪书被识破后,学交代自己“欲贷钱胡阳少内”是为了购买衣物兵器,为逃亡作准备(75)简文及整理者注释见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3~235页。。《为狱等状》整理者认为“胡阳丞”矰是胡阳少内之丞,陈伟则认为“胡阳丞”应是胡阳县丞,并指出少内有丞的说法在其他秦简中找不到依据。陈氏还指出,学谋求的除金钱外还有粮食,而粮食是由县仓而非少内负责的,这就更说明矰不会是少内之丞,只能是统辖县属诸官的县丞(76)陈伟:《“丞相史如”与“丞矰”——关于〈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的两个官制问题》,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89,2013年9月7日。。陈氏之说可从。由学“欲贷钱胡阳少内”的供词可以看出,胡阳少内是胡阳县向外贷款时的钱款支出机构。至于学找到胡阳县丞而不是直接联系少内,除县丞是少内上级的缘故外,还可能因为私人借贷一事必须经县廷批准,少内不具备自主放贷的权力。值得注意的是,学在供词中还提到一句“幸其肎(肯)以威贷(贷)学钱”,即期望县丞矰会迫于冯将军的威势而贷给自己金钱。尽管现实情况是矰识破了学的伎俩,但假设矰果真被信件震慑住,进而向少内发出贷钱予学的指令,那么胡阳县就要发生“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的情况,并多出一笔坏账了。

五 小 结
在战国晚期的秦国以至秦代,少内是县中官有财物的管理机构。具体而言,一县的全部钱款收入,如征收的罚款、赔款、货币税和各官府的经营收入等均须输往少内储存;同时,县内的各项公共开支,如兑付购赏、发放贷款、购买奴隶与物资等事务的费用也都是由少内支出的。除出纳钱款外,少内同时承担着管理官有物资的职能。还有学者认为少内有监督织造工作的责任,或说少内负责军需物资的生产,或说县内的园池经营、矿产开采乃至铸钱亦由少内负责。这些观点都缺乏足够的证据,少内的基本属性乃是管理全县财物的财政机构。

县廷对少内运作的监管一方面是通过派出令史、令佐等吏员身临出纳现场,另一方面则是审核少内上交的券书和计书,其中券书是完成一笔钱财出入或交易后制作的凭证,计书是对所掌钱财数量的统计文书。根据场合(钱财出入或交易)、券书剖分数量(两辨或三辨)、有无县廷吏员到场监督、所涉钱财数额大小等条件的不同,少内所做券书的文字内容、持有方式、需要上交的部分及其上交时间会相应变化。由于要将部分券书上交县廷,少内每次完成出入或交易过程后不仅会制作券书,还会将相关数据信息记录在另一支简上(相当于券书副本),以供日后统计账务、制作计书时参考。少内上交券书的时间可能是钱财出入或交易发生的当日,也可能是次月初;上交计书的时间则还不太清楚,但频率应至少是每三月一次。少内呈上的券书和计书是由县廷金布曹负责接收并核验的。通过审核这些财务文书,县廷能够细致把握少内的工作成效和疏漏之处。另外,由于少内管理的财物不在考课范围内,故少内上交的只有券书和计书,而不包括课书。

除监管外,县廷对少内的管理权还体现在直接指示后者为特定项目出钱。这种现象的发生有时是由于涉及钱款支出的律令规定不清,少内只得向县廷汇报,待县廷做出决断;有时则是县廷凭借其领导地位,主动要求少内为特定项目出钱。这些项目或是少内无法独立完成的交易活动,故由县廷统筹,少内仅承担其中的付款工作;或是缺乏律令依据,但县廷认为是符合情理的支出;还有的则可能是县廷滥用权力的产物。

The Functions of the County Shaonei of the Qin Dynasty and Its Administrative System
Wang Siwei

Abstract:From the Qin state in the late Warring States period to the Qin dynasty,the fines,indemnities and money tax collected by a county government,and the business incomes of this government,were all sent and stored in the agency called Shaonei (少内) .Thus,Shaonei was the storage agency of all the money and incomes in a county.Correspondingly,it was also the disbursement agency of various expenditures,such as paying money rewards,giving loans,and buying slaves and materials.Aside from storing and paying out money,Shaonei was also in charge of the management of government-owned materials.Therefore,it was the management agency of government-owned possessions in a county.When completing a transaction or an act of receiving or paying out money,Shaonei would demand a specific token as the certificate,and at the same time record the transaction or receiving and paying out information on the bamboo slips.Based on these records,it would make regular statistical documents of its stored properties.In the meantime,Shaonei was required to hand in the certificates and statistical documents to Jinbucao (金布曹) of the county government on time.Through reading and checking the certificates and statistical documents,the county government would be able to fully master the working performance of Shaonei and discover the misconducts in its work.Besides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sometimes the county government also gave direct instructions to Shaonei’s paying out work,such as instructing Shaonei to pay for a specific item.Some of the instructions were the legitimate performance of the county government’s leadership,while others were the outcome of power abuse.

Keywords:Qin County;Shaonei;Finance;County Government;Qin Bamboo Slips

[中图分类号] K231;K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83-0214(2020)11-0005-14

收稿日期 2019-08-18

作者 王四维,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1。

【责任编校 徐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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