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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品官父祖封赠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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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 08: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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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品官父祖封赠制度探析*
孙 红 梅

[摘 要]金代品官父祖封赠制度,经熙宗、海陵、世宗、章宗朝的发展与完善,形成了封赠与品阶相结合的制度特点。在金代,官至五品才具备封赠先世的资格。具体封赠时,品官自身的官职,不仅决定着封赠先世的范围有一代、二代、三代之区别,同时亦影响其先世所获封赠官爵的等级。金代封赠遵循“近重而远轻”的原则,被封赠者的官爵视其与品官本人代际关系的近远而依次降低,散官阶序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金代品官父祖封赠制度在继承前朝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从而对元朝的封赠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以笼络人心、激励臣僚恪尽忠孝为目的的封赠制度,对金代统治秩序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金代;封赠制度;品官父祖

封赠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即依据官员本人的官职爵位,封赠其父祖、母妻相应官爵与封号的制度(1)封赠对象通常指官员的父祖、母(包括祖母、曾祖母)妻,但也有学者将官员本人的封与赠列入封赠范围,如孙健在其《宋代“封赠”制度考论》(《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2期,第117~127页)一文中指出,“封赠包括先世封赠、妻子封赠、本人封赠等”,认为“封赠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封赠专指对死者的授官晋爵,广义封赠则包括叙封(封叙)、狭义封赠两组概念”。本文所论封赠,专指对官员之父祖、母(包括祖母、曾祖母)妻的封赠。。对于中国古代封赠制度的起源、形成以及唐、宋、元、明、清各时期封赠制度的相关问题,学界已多有关注(2)主要有徐乐帅:《中古时期封赠制度的形成》,《唐史论丛》第10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8年版,第89~105页。吴丽娱:《光宗耀祖:试论唐代官员的父祖封赠》,《文史》2009年第1辑,第141~180页。孙健:《宋代封赠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2011年。孙健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发表有相关论文:《宋代“封赠”制度考论》,《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2期,第117~127页;《宋代封赠制度的伦理价值研究》,《东岳论丛》2015年第1期,第33~41页;《宋代封赠制度对家庭伦理和家内秩序的构建》,《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第136~143页。王晓帆:《元代封赠制度三题》(硕士学位论文),中央民族大学2013年。刘群英:《明代文官父祖封赠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9年。赵克生、刘群英:《明朝文官父祖封赠制度述论》,《社会科学辑刊》2010年第3期,第184~189页。马镛:《清代封赠制度探析》,《历史档案》2015年第2期,第78~86页。。以北方民族立国的金朝,其封赠制度既有对前朝制度的继承,同时亦有自身特点。金代品官母妻封赠制度在《金史·百官志》中有明文记载,关于此制度的内涵和运作,学界已有专文研究(3)参见赵永春、王姝:《金代品官命妇获封赠途径研究》,《西南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第163~169页;王姝:《金代品官命妇封赠制度考》,《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第20~27页。。而品官父祖封赠制度,《金史·百官志》中未载,《大金国志》卷三五“除授”条对“封赠法”虽略有交代,然未能全面准确地反映金代封赠制度的内涵。关于金代品官父祖封赠问题,目前学界在官制研究的相关论著中有所涉及(4)参见李鸣飞:《金元散官制度研究》,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2~76、138~139页。,但未做深入探讨,对其制度的发展沿革、执行标准、操作规范等内容仍有进一步系统研究的必要。《金史》对品官父祖具体封赠实例的记载寥寥,但是墓志碑铭、金人文集中则留下了可供探索的资料。本文拟通过对相关资料的爬梳与整理,梳理出金代品官父祖封赠制度的发展线索,考察封赠对象、范围、等级等相关内容,进而分析其在王朝政治体制运行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一 金代品官父祖封赠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宋代封赠制度中有“生曰封,死曰赠,自有格法典例”(5)赵升编,王瑞来点校:《朝野类要》卷三《封赠》,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67页。之说,金代品官父祖封赠制度亦有“封”与“赠”的不同使用,基本遵循“生曰封”“死曰赠”的原则。《金史·刑志》载,章宗泰和元年(1201年)颁布律令20卷,其中有“《封赠令》十条”(6)脱脱等:《金史》卷四五《刑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024页。,但具体内容已不得其详。金代最早的品官父祖封赠记载见于《时立爱墓志铭》。该墓志铭载,时立爱由辽入金后于天会十五年(1137年)“加开府仪同三司、镇东军节度使兼中书令,进封郑国公致仕”;其“祖峦……因公贵,累赠镇东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娶赵氏,追封歧国夫人。父承谏……亦以公贵,赠镇东军节度使兼侍中,娶赵氏、张氏、王氏皆追封丰国太夫人”(7)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北新城县北场村金时立爱和时丰墓发掘记》,《考古》1962年第12期,第648、647页。。从墓志可知,此时是以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侍中等官职来封赠品官父祖的。这种做法和辽制相同,如撰成于辽道宗大安六年(1090年)的《萧袍鲁墓志》载,萧袍鲁之父“以公之贵,特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8)《萧袍鲁墓志》(大安六年),向南主编:《辽代石刻文编·道宗编下》,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423页。;撰成于寿昌三年(1097年)的《贾师训墓志》中,亦有贾师训之“王父□□□至显州观察判官。以公贵,赠彰国军节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父“赠昭义军节度、兼侍中”的记载(9)《贾师训墓志》(寿昌三年),向南主编:《辽代石刻文编·道宗编下》,第477页。。辽朝以及金初用以封赠的尚书令、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节度使等都是虚职,体现了金熙宗天眷改制之前金朝官制多因袭辽制的特点,“故欲理解金初官制,就离不开辽朝官制”(10)王曾瑜:《金熙宗“颁行官制”考辨》,姜锡东、李华瑞主编:《宋史研究论丛》第6辑,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2页。。

辽朝文官虚衔“大致是沿用原唐朝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秘书省、殿中省、诸寺、监等职事官名,是其与北宋前期寄禄文官基本的共同之点”(11)王曾瑜:《辽朝官员的实职和虚衔初探》,《文史》第34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74页。。唐统天曾指出,“辽代尚书省设员与唐制完全相同,但为空头机构,其官衔职称仅仅为加官散职,是荣誉性职务”(12)唐统天:《辽代尚书省研究》,《北方文物》1989年第1期,第70页。。也就是说,尚书令、侍中等宰相之号在辽代为虚职。在金代,熙宗天眷改制前设置过“尚书令”。熙宗即位伊始,为全面废除女真国论勃烈制度,曾以国论忽鲁勃极烈宗磐、国论右勃极烈宗翰两位宗室勋贵为尚书令,此后熙宗一朝此职未再授人。“侍中”一职,在熙宗天眷改制之前,前面通常有“加”或“兼”等字样,亦是继承辽制的虚职。天眷改制实行三省制后,侍中成为门下省长官之名号。洪皓《金国文具录》载,“左右丞相以见有人,故以侍中令居其下,仍为兼职”(13)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二二一,炎兴下帙一二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595页。。熙宗时期的三省体制中,“侍中、中书令,皆居丞相之下为兼职”(14)宇文懋昭撰,崔文印校证:《大金国志校证》卷九《熙宗孝成皇帝一》,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6页。,侍中、中书令并不单独任命,常以左丞相兼侍中、右丞相兼中书令。可以说,熙宗天眷改制后“尚书省的权力较前期更大、更集中,中书、门下二省几乎形同虚设”(15)程妮娜:《金代政治制度研究》,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页。。因此,天眷改制后的侍中一职,从本质上来说,仍具有“虚位”的性质。唐代作为宰相之称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在辽代“已入中书省属官,权任渐轻,常被用作非宰相的高级官员的加官”(16)林荣贵:《辽碑结衔释例》,《民族研究》1984年第4期,第49页。。金代“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见于太祖、太宗以及熙宗天会年间,主要加于辽朝降将和开国功臣,作为褒奖臣僚的荣誉官称。最后看“镇东军节度使”一职。宋制“以节度使兼中书令、或侍中、或中书门下平章事,皆谓之使相,以待勋贤故老及宰相久次罢政者”(17)脱脱等:《宋史》卷一六六《职官志六》,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946页。。辽代节度使有实职和虚衔之分,遥领、封赠则为虚衔,上述辽代贾师训之祖封赠的“彰国军节度”即为虚衔。“镇东军节度使”是时立爱的加官,然《金史·地理志》中无“镇东军”,据《宋史·地理志四》载,两浙路“绍兴府,本越州,大都督府,会稽郡,镇东军节度”(18)脱脱等:《宋史》卷八八《地理志四》,第2174页。,即镇东军在宋境,故知时立爱与其父祖的“镇东军节度使”为遥授,系虚职。

受资料所限,熙宗初年的品官父祖封赠仅见时立爱父祖一例,不过从金初官员卒后所赠官职的实例中亦清晰地体现了以侍中、节度使等虚职封赠的特点。如早在太宗天会七年(1129年),金朝就以守太师、兼中书令、守太保、侍中赠予由辽入金的左企弓、虞仲文、曹勇义和康公弼四人(19)参见脱脱等:《金史》卷七五《左企弓传》《虞仲文传》《曹勇义传》《康公弼传》,第1724~1725页。;天会中,胡沙补“与撒八俱赠遥镇节度使”(20)脱脱等:《金史》卷一二一《胡沙补传》,第2635页。;天会十三年(1135年),熙宗即位,赠娄室“泰宁军节度使,兼侍中,加太子太师”(21)脱脱等:《金史》卷七二《娄室传》,第1653页。。天会十五年(1137年),熙宗始以“开府仪同三司”“仪同三司”“特进”“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等散官名号赠予卒殁的宗室。熙宗天眷官制改革后,文武散官制度逐步确立,散官便成为官员赠官的主要内容(22)撰于金世宗大定七年的吴前鉴墓志铭,记载其先祖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职名封赠,这涉及金代封赠制度演进问题,需要辨析。据该墓志铭载,吴前鉴之“曾祖匡嗣,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祖炅,赠侍中兼中书令。父庠,建州团练使。母李氏,濮阳郡太君,以公贵也”。吴前鉴“历绛州绛阳军都指挥使……利涉军节度兼济州管内观察副使,所至皆治,累迁至定远大将军。以皇统六年五月十九日,薨于济州之官署”(刘仲渊:《大金故定远大将军利涉军节度副使吴公墓志铭》,梅宁华主编:《北京辽金史迹图志》下册,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页)。该墓志铭的相关内容学界已有考释(参见齐心:《北京出土金代吴前鉴墓志考》,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所《史苑》编辑部编:《史苑》第2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3年版,第138~145页)。从吴前鉴卒于皇统六年、年五十九,可知其生于辽道宗大安三年。后通过荫补为内供奉班祗候,天会三年由辽入金。吴前鉴仕金后,散官至定远大将军,为从四品,按金制,从四品的散官只可封赠一代,并不具备封赠曾祖、祖父的资格(见下文详论)。吴前鉴之祖、曾祖所赠“侍中兼中书令”“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均为高官,应是其生前在辽朝为官,死后辽廷所赠,并非金朝封赠。。

以散官封赠品官父祖,始见于熙宗皇统年间。《奉国上将军郭公神道碑》载,郭建于“皇统二年,换□□□□□□奉国上将军……考英才,以公贵,赠宣武将军”(23)任询:《奉国上将军郭公神道碑》(大定二十三年),张金吾编纂:《金文最》卷八六,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252~1253页。。金代品官父祖封赠制度确立的具体时间,史料无明确记载,结合金熙宗天眷官制改革、赠官制度以及皇统年间的封赠实例来看,应不晚于皇统初年。另外,熙宗皇统元年(1141年)正月“初定命妇封号”(24)脱脱等:《金史》卷四《熙宗本纪》,第76页。,确立了品官命妇封赠制度。品官命妇封赠与品官父祖封赠密切联系在一起,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此金代品官父祖封赠制度也应在此后确立并推行。

金代品官父祖封赠制度自熙宗朝确立后,经海陵王、世宗及章宗朝的发展而逐步完善。海陵王篡立,即以其心腹高怀贞“为修起居注,怀贞故父宾州刺史赠中奉大夫”(25)脱脱等:《金史》卷一二九《高怀贞传》,第2789页。。天德二年(1150年),张行愿之子浩,官至特进、参知政事,张行愿之“父祁,故任南海军节度使,以孙男浩入参大政,赠崇德大夫(26)“崇德大夫”,没有出现在《金史·百官志一》所载的42阶散官中,但金代确实使用过。如《金史·蔡松年传》载,海陵王“谋伐宋……遂以松年为贺宋正旦使……是年,自崇德大夫进银青光禄大夫”(第2716页);《金史·张汝霖传》中亦有相关记载,大定八年,世宗谕张汝霖:“尔父太师以户部尚书升诸相位,由崇德大夫躐迁金紫,卿所自见也。”(第1865页)李鸣飞认为崇德大夫应是金朝早期使用过的散官名(李鸣飞:《金元散官制度研究》,第44页),从上述《金史》记载看,李鸣飞所言不误,崇德大夫确是金世宗以前用过的散官之号。”,张行愿本人“以子贵,累赠光禄大夫”(27)张汝能:《光禄大夫张行愿墓志》(天德二年),罗福颐:《满洲金石志》卷三《金》,国家图书馆善本金石组编:《辽金元石刻文献全编》第3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第779页。。张浩因自身的显贵使其父、祖分别获赠光禄大夫和崇德大夫。世宗时期亦不乏品官父祖封赠的实例,如通奉大夫曹溥,其“父以公贵,为朝列大夫”(28)王珦:《大金故通奉大夫前同知东平府路兵马都总管事护军谯国郡开国侯食邑一千户食实封一百户赐紫金鱼袋曹公神道碑铭》(大定十六年),阎凤梧主编:《全辽金文》,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3页。;朝列大夫郑仲国之“考追赠儒林郎,母封荥阳太君,从子贵也”(29)王反成:《大金故赠儒林郎郑公墓之碑》(大定二十一年),阎凤梧主编:《全辽金文》,第1728页。。章宗即位后进一步完善了金代的封赠制度,泰和元年“初命文武官官职俱至三品者许赠其祖”(30)脱脱等:《金史》卷一一《章宗本纪三》,第255页。,明确了封赠的条件和范围,使品官父祖的封赠进一步规范。

金代散官有文、武之分,《金史·百官志》载,“文官九品,阶凡四十有二”,“武散官,凡仕至从二品以上至从一品者,皆用文资。自正三品以下,阶与文资同”(31)⑧⑨ 脱脱等:《金史》卷五五《百官志一》,第1220~1221、1222~1223、1223页。。封赠给品官父祖的散官由品官本人的散官类型决定,也就是说,官员为文散官,其父祖亦封赠为文散官;官员为武散官,其父祖封赠的也是武散官。以上所举事例多是本人为文散官,其父祖封赠的亦为文散官的情况。本人为武散官,父祖亦封赠为武散官的实例也较常见。如上文提到的奉国上将军郭建,其父“以公贵,赠宣武将军”;卒于大定十五年(1175年)的镇国上将军刘中德,父世安“后因公贵,累赠宣武将军”(32)刘瑾:《刘中德墓志铭》,刘海文:《宣化出土古代墓志录文》,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2002年版,第65~66页。;金末积官至龙虎卫上将军的术虎筠寿,“考阿散,怀远大将军、霸州益津县主簿,后用公贵,赠镇国上将军”(33)姚奠中主编,李正民增订:《元好问全集》卷二七《龙虎卫上将军术虎公神道碑》,太原:三晋出版社2015年版,第483页。。

金代品官父祖封赠制度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官、爵或官、勋、爵一体封赠的制度。如通奉大夫张汝翼之父“后用君贵”,累赠通奉大夫(从三品中)、清河郡侯(正从三品)(34)元好问:《通奉大夫钧州刺史行尚书省参议张君神道碑铭》,张金吾编纂:《金文最》卷九六,第1399页。;冯延登之“父时,颇知读书……后用君贵,赠资善大夫(正三品下)、始平郡侯(正从三品)”(35)元好问:《国子祭酒权刑部尚书内翰冯公神道碑铭》,张金吾编纂:《金文最》卷九六,第1393页。;赵秉文其“祖讳某,用公贵,赠正议大夫(正四品上)、上轻车都尉(正四品上)、天水郡伯(正从四品)。考讳某,赠中奉大夫(从三品下)、上护军(正三品)、天水郡侯(正从三品)”(36)元好问:《闲闲公墓铭》,阎凤梧主编:《全辽金文》,第2898页。。《金史·百官志》载封爵云:“正从一品曰郡王(37)郡王并非金代封爵的最高等级,在其之上还有国号王爵(参见孙红梅:《金代封国之号与国号王爵类型》,《史学月刊》2015年第5期,第43~51页)。,曰国公……正五品曰县子,从五品曰县男”⑧;“凡勋级:正二品曰上柱国,从二品曰柱国……正七品曰云骑尉,从七品曰武骑尉”⑨,共六品十二阶。金代依据官员散官品级封赠其父祖,封赠的官、勋、爵的品级互相对应,使封赠制度与品阶系统完美结合。

二 金代品官父祖封赠的条件和范围
金朝之前,各朝对品官父祖封赠的条件有不同的规定,如唐中宗时期有“内外职事官三品以上及四品清官,并中书门下五品官父已亡者,并量加追赠”(38)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一六《中宗皇帝·大赦洛州制》,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91页。的规定,唐玄宗前期及安史之乱以后,封赠品官父祖的条件与范围又不断调整、变化。宋代封赠范围基本确定为文武升朝官(39)唐代自一品官以下常参朝班之官,统曰“京官”,不常参朝班者称“未常朝官”。入宋,常参官改称“朝官”,或称“升朝官”。文臣本官阶升朝官,指“太子中允、中舍”阶与“太常、秘书、宗正丞、秘书郎”阶以上至太师阶。神宗元丰五年改官制,以文臣寄禄官通直郎(正八品)以上至开府仪同三司(从一品)为升朝官。徽宗政和二年九月,改武选官名后,以修武郎(正八品,旧为内殿崇班阶)以上至太尉(正一品)为升朝官(参见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朝官”条,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665页)。以上官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通过一些途径,升朝官以下官员也有可能获得封赠”(40)孙健:《宋代封赠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第79页。,封赠条件较为宽泛。金代在承袭唐、宋封赠制度的基础上,以官至五品作为封赠的下限。《大金国志》载,“其封赠法……文臣则朝列大夫,武官则宣武将军以上,惟五品官方听封赠”(41)宇文懋昭撰,崔文印校证:《大金国志校证》卷三五《除授》,第508页。。也就是说,散官达到五品便具备了封赠的资格。如宣宗兴定元年(1217年),东平行省言,“调兵以来,吏卒因劳进爵多至五品,例获封赠”(42)脱脱等:《金史》卷一五《宣宗本纪中》,第327页。。金代品官的爵位与散官品级对应,爵位至五品时,散官也达到五品。金代在品官父祖封赠制度中严格执行这一标准,如大定年间的中宪大夫(正五品中)、同知昌武军节度使李抟,其父“官至右殿直,后以公显,赠儒林□”(43)朱澜:《李抟墓志铭》(大定十九年),王新英编:《金代石刻辑校》,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6页。。所谓“后以公显”,是说李抟散官已至五品,具备了封赠资格,其父得赠儒林郎。再如章宗时期的张公,“散官由征事郎凡十三迁,至是为朝散大夫”,“公进阶五品,赠父儒林郎”(44)黄久约:《朝散大夫镇西军节度副使张公神道碑》(明昌二年),张金吾编纂:《金文最》卷八六,第1256、1258页。;金朝末年,胡景崧之祖“家累矩万……后以第四子浩官五品,赠宣武将军”(45)姚奠中主编:《元好问全集》卷一七《朝散大夫同知东平府事胡公神道碑》,第353页。。张公之父、胡景崧之祖皆因其子散官达到了五品,才有儒林郎、宣武将军的散官封赠。金代封赠不再是针对官僚中的特殊群体,散官“惟五品方听封赠”,真正形成了与品阶系统相结合的封赠制度。

金代散官至五品始具备封赠先世的资格,但封赠范围,也就是封赠对象,又依据官员官职的高低有所不同。《宋史·职官志》记:“封赠之典,旧制有三代、二代、一代之等,因其官之高下而次第焉。”(46)脱脱等:《宋史》卷一七〇《职官志十》,第4085页。又据洪迈《容斋随笔》载:“封赠先世……唐末、五季,宰辅贵臣,始追荣三代,国朝因之。”(47)洪迈撰,孔凡礼点校:《容斋随笔·容斋四笔》卷一三《宰相赠本生父母官》,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788页。金承唐宋之制,最高亦可荣赠三代。章宗泰和元年始“命文武官官职俱至三品者许赠其祖”(48)脱脱等:《金史》卷一一《章宗本纪三》,第255页。,强调了官员的官和职均是封赠父祖的参考指标。官品和职位品级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品官封赠先世的范围,大体而言,散官至五品始具备封赠的资格,其中官至五品以上、三品以下者可封赠一代,官职俱至三品及以上者则可封赠父、祖父乃至曾祖。

封赠一代的情况,在上引碑刻墓志中已有较多体现,再举一例说明。史良臣于“世宗即位,复为南乐、平阴二县令,潞州观察判官。年六十九卒于官,大定八年八月也……累官至中散大夫(49)“中散大夫”,《金史》无载,见于石刻、碑文之中。据李鸣飞考证,中散大夫为金朝前期所使用的散官,可以确定为正五品(参见李鸣飞:《金元散官制度研究》,第41页)。(正五品)”,其父渊“力教公读书,后以公贵,赠儒林郎”;史良臣之子则官至“大中大夫(从四品上)、翰林修撰”,良臣又“以子贵,赠少中大夫、开国伯”(50)赵秉文:《赠少中大夫开国伯史公神道碑》,阎凤梧主编:《全辽金文》,第2253~2254页。。史良臣累官至正五品,达到了封赠的最低标准,因此其父得以封赠儒林郎;史良臣之子官至从四品,史良臣又“以子贵”获赠少中大夫。史良臣与其子的官职均未至三品,只有封赠自己父亲的资格。

封赠父、祖父两代,最早见于海陵王天德二年。前文所举张浩父、祖,均因“公贵”而得以封赠。至章宗泰和元年,明确规定品官的官和职俱至三品者“许赠其祖”。此后金代较严格地执行这一制度,即使散官至三品,但职位低于三品者也只能封赠一代。如金末通奉大夫、钧州刺史、行尚书省参议张汝翼,其父“后用君贵”,累赠通奉大夫、清河郡侯(51)元好问:《通奉大夫钧州刺史行尚书省参议张君神道碑铭》,张金吾编纂:《金文最》卷九六,第1399页。。张汝翼散官虽已达到从三品,但其任职的钧州刺史仅为正五品,因此只封赠了一代。再如中奉大夫、华州防御使兼提举学校事段铎,其散官为从三品,然所任华州防御使只有从四品,因此也只封赠其父为“中奉大夫、武威郡侯”(52)张万公:《武威郡侯段铎墓表》(泰和三年),张金吾编纂:《金文最》卷九〇,第1310页。。

“文武官官职俱至三品者许赠其祖”的具体操作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官和职俱至三品,可封赠父、祖两代。如上文提到的赵秉文,其职“翰林学士”为正三品,官“资善大夫”亦为正三品,其祖父、父皆“用公贵”,得以封赠相应官爵。又据《资善大夫吏部尚书张公神道碑铭》载:“公讳某,字公理”,官职为“资善大夫、吏部尚书”,俱至三品,因此其“大父某,赠正奉大夫、清河郡伯……考某,累赠资善大夫、清河郡侯”(53)元好问:《资善大夫吏部尚书张公神道碑铭并引》,阎凤梧主编:《全辽金文》,第2951页。。其二,官与职俱至二品以上者,可荣赠三代。如《平章政事寿国张文贞公神道碑》载,张万公历仕海陵、世宗、章宗三朝,官与职俱至一品,“用公贵”,曾祖、祖、父均获封赠(54)元好问:《平章政事寿国张文贞公神道碑》,张金吾编纂:《金文最》卷九二,第1341页。。卒于卫绍王大安三年(55)原碑文为:“大定三年三月,户部尚书文端公卒于里第。越明年,崇庆元年二月二十六日……”[李仲常:《特赠金紫光禄大夫上护军户部尚书太子太保太原郡侯赐谥文端无疑武公墓表碑铭》(崇庆元年),张金吾编纂:《金文最》卷八七,第1275页]其中“大定三年”明显有误,应为卫绍王大安三年。(1211年)的金紫光禄大夫、户部尚书、太子太保武明甫,其散官至正二品上,户部尚书虽为正三品,但太子太保则为正二品东宫职官。武明甫之曾祖、祖、父“以公贵,皆赠如公官”(56)李仲常:《特赠金紫光禄大夫上护军户部尚书太子太保太原郡侯赐谥文端无疑武公墓表碑铭》(崇庆元年),张金吾编纂:《金文最》卷八七,第1275页。。其三,散官仅为三品,但职已至二品以上,亦可封赠三代。这种情况仅找到一例,且较为特殊,是金末镇国上将军刘通父祖的封赠,虽为蒙古所为,但其执行的应是金朝制度。刘通,金宣宗贞祐年间投附蒙古,后经略中原的木华黎授其为“镇国上将军、知济南府事兼东平路左副元帅,治齐河。岁戊子,乃以故事请于台,得赠曾祖元昭毅大将军……祖孝昭武大将军……考全镇国上将军”(57)元好问:《齐河刘氏先茔碑记》,阎凤梧主编:《全辽金文》,第3317页。按,齐河今山东齐河县。。大蒙古国时期尚无成熟的官僚制度,征伐汉地的蒙古将领可承制授官,多采用金朝官职和品级授予降附官员,木华黎即“对金朝降将往往承制封拜,授以高官,此时蒙古尚无汉式官制,所授官职自然仿照金朝制度”,“直到中统时期,承制除拜的现象依然存在”(58)width=17,height=14,dpi=110 李鸣飞:《金元散官制度研究》,第145~146,4、76页。。因此,刘通及其父祖所授予和封赠的官职均反映的是金朝制度。按金制,刘通的镇国上将军为武散官从三品,职为“知济南府事兼东平路左副元帅”,其中“左副元帅”达到了正二品,因此刘通“以故事”向东平行台请求封赠,这里的“故事”自然指的是金制。刘通正是依据金朝例行之“故事”,父祖三代得以封赠。

三 金代品官父祖封赠官爵的等级
官员的职官品级不仅决定着封赠先世的范围,也决定着封赠官爵的高下。

散官达五品以上、三品以下的品官只可封赠一代,封赠的散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比官员自身的散官降二个品级,另一种是与官员本人散官相同。前一种情况多集中在金章宗以前,金末也有个别封赠的。如郭建,“皇统二年,换□□□□□□奉国上将军(从三品上)……考英才,以公贵,赠宣威将军(从五品下)”(59)任询:《奉国上将军郭公神道碑》(大定二十三年),张金吾编纂:《金文最》卷八六,第1252~1253页。。再如曹溥,“大定七年,恩覃内外,授中奉大夫……再覃通奉大夫(从三品中)”,其“父以公贵,为朝列大夫(从五品下)”(60)王珦:《大金故通奉大夫前同知东平府路兵马都总管事护军谯国郡开国侯食邑一千户食实封一百户赐紫金鱼袋曹公神道碑铭》(大定十六年),阎凤梧主编:《全辽金文》,第1404、1403页。。还有金末的中奉大夫(从三品下)、故治书御史、守申州刺史张汝明,其父“用君贵,赠中议大夫(正五品上)”(61)元好问:《御史张君墓表》,张金吾编纂:《金文最》卷九七,第1414页。。后一种情况则出现在章宗及以后各朝。如冯延登于章宗承安二年(1197年)登进士第,“积官资善大夫,勋上护军,封始平郡侯”,其父“用君贵,赠资善大夫、始平郡侯”(62)元好问:《国子祭酒权刑部尚书内翰冯公神道碑铭》,张金吾编纂:《金文最》卷九六,第1394、1393页。;刘汝翼,金宣宗贞祐四年(1216年)以经义第一人擢第,“官大中大夫、轻车都尉、彭城郡开国伯”,其父“用公贵,累赠大中大夫”(63)元好问:《大中大夫刘公墓碑》,阎凤梧主编:《全辽金文》,第2981、2980页。;康公“讳某,字德璋”,章宗泰和八年(1208年)为京兆府推官,贞祐二年去世,“累官辅国上将军、护军、京兆郡侯,食邑千户,食实封一百户”,“考道安……用公贵,累赠辅国上将军、京兆郡侯”(64)姚奠中主编:《元好问全集》卷二七《辅国上将军京兆府推官康公神道碑铭》,第494~496页。;又据《朝列大夫同知河间府事张公墓表》载,“公讳公著”,有“泰和名臣”之称,宣宗贞祐二年“改同知河北东路兵马都总管兼河间府事”,其父“后用公贵,赠朝列大夫”(65)元好问:《朝列大夫同知河间府事张公墓表》,张金吾编纂:《金文最》卷九四,第1363~1364页。。对金代封赠制度的这种变化,李鸣飞指出,“金代前后期的封赠制度有所不同,后期对阶的强调大大减少”,章宗前后封赠政策的这种变化是散官制度演变的体现,“唐、宋、金散官逐阶升迁的制度到元代变为逐级升迁”,“这种变化并非突然发生,而是在金代封赠制度的前后期变化中已经有所体现了”width=17,height=14,dpi=110。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封赠两代以上的封赠事例中,父子未必封赠相同的散官,父子虽处同品,有时又以官阶高下相区别(详见下文)。

官员官与职均达到三品者,封赠的范围扩大,可封赠两代以上,封赠的官爵则依据品官本人官、职等级而高下有别。为便于分析,现将目前所见官、职俱至三品者的父祖封赠情况列表如下。

表1 金代品官官与职俱至三品者其父祖封赠事例表(66)此表所列是目前所见官职达到三品以上的品官父祖封赠实例。需要说明的是,《乌古论元忠墓志铭》和《蒲察胡沙墓志铭》(分见梅宁华主编:《北京辽金史迹图志》下册,第212~213页;齐心:《北京出土的金代女真贵族蒲察胡沙墓志铭考释》,《北京史论文集》,北京史研究会1980年编印,第101~105页)中亦载有三代封赠情况,但二人均出自与金朝皇室联姻的世婚家族,其封赠与品官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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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例举的是目前所见金代官与职俱至三品者之父祖封赠实例,反映的制度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金代品官父祖封赠制度至章宗泰和元年最终得以完善。上表中除张浩父祖外,其余封赠全部在章宗及以后各朝。根据张浩本人的官职品级,无论封赠其先世的范围还是官爵等级,均与章宗以后的制度有所出入。张浩父祖封赠于天德二年(1150年),当时张浩的官职为特进(从一品中次)、参知政事(从二品),如果按照金章宗泰和元年的制度应封赠三代,但此时仅封赠其父祖两代。从表中封赠父祖的官爵品级看,父亲封赠的散官品级多与本人的相同,而张浩之父封赠的散官比张浩本人低一个品级,这种情况目前仅见此例。可见,章宗泰和元年之前,金代品官父祖封赠制度还没有最终完善,直到泰和元年“命文武官官职俱至三品者许赠其祖”的令文出台,金代品官父祖封赠的范围才进一步规范并制度化。

其二,封赠给品官之父的散官与其本人官品处于同一品级,且官阶多完全相同,但亦有以阶序相区别的特点。如前所述,自章宗以后,封赠一代的散官品级多与品官本人的官阶完全相同,在封赠两代以上时,品官之父的封赠也有这样的特点,但同时也存在品级相同然阶序有别的情况。如表中的武明甫、燕宁、赵思文、张公以及刘通,其父与子的散官品阶完全相同,而杨云翼和赵秉文的散官均为正三品下,其父所封赠的散官虽也同处三品之列,但在阶序上有所差别,父较其本人降了三阶;张万公之父的散官为崇进(从一品下),较其本人开府仪同三司(从一品上)也降了三阶。

其三,“推恩之法,近重而远轻”(67)宋濂等:《元史》卷一八二《许有壬传》,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201页。,即根据被封赠者与品官本人代际关系的近远,封赠官爵也高下有别,其中起到调节作用的是官阶和爵品。

品官之父、祖、曾祖所封赠的官品较有规律,即官阶依次递减。也就是说,父、祖、曾祖的散官不管是否位处同一品级,其散官只按照阶序依次下降,一般情况下,祖父比父降一阶,曾祖较祖父降一阶。如上表中所示,杨云翼、赵秉文、刘通之父封赠的散官品级均为从三品下,祖父均为正四品上,官虽不同品,但仅一阶之差。燕宁之父、祖封赠的官品虽均为二品,张公之父与祖封赠的官品亦均为三品,但祖父的散官均比父降一阶。张万公和刘通之父、祖、曾祖封赠的散官亦如此,曾祖较祖降一阶,祖较父又降一阶。而赵思文父、祖封赠的散官分别是通奉大夫(从三品中)和正议大夫(正四品上),二者相差一品二阶,虽未遵循“一阶之差”的规律,但仍体现了“近重而远轻”的原则。可见,尽管自章宗以后在封赠一代的制度中,常有父、子散官完全相同的情况,但在封赠两代以上时,则往往以官阶高下来区别与品官本人的代际关系,因此散官的官阶在金代品官父祖封赠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封赠的爵位则以降“品”的方式来体现被封赠者与官员本人代际的远近。金代封爵,“正从一品曰郡王,曰国公;正从二品曰郡公;正从三品曰郡侯;正从四品曰郡伯,旧曰县伯,承安二年更;正五品曰县子,从五品曰县男”(68)脱脱等:《金史》卷五五《百官志一》,第1222~1223页。。金代子爵以上不分正从,因此封赠官员之父、祖、曾祖的爵位直接以品级高下相区别,即父与官员本人的爵位相同,而祖、曾祖的爵位则依次降低一个品级。如张公父、祖封赠的散官同为三品,但祖比父降一阶,爵位则分别是郡侯(正从三品)、郡伯(正从四品),祖父的爵位比父亲直接下降一个品级。再如,张万公之父、祖、曾祖封赠的官分别为崇进(从一品下)、金紫光禄大夫(正二品上)、银青荣禄大夫(正二品下),爵位则分别为寿国公(正从一品)、清河郡公(正从二品)和清河郡侯(正从三品),爵位亦依次降低了一个品级。一般情况下,金代官员的官、爵、勋的品级相互对应,但金代文武散官各九品四十二阶,爵位则仅有五品之分,在品官父祖封赠制度中,封赠之散官可以“阶序”来区别代际关系,而爵位的区分则只能以品级,因此在封赠祖、曾祖时,往往会出现散官与爵位的品级不完全对应的情况。

另需注意的是,父祖封赠“近重而远轻”的原则,在金朝亦有例外者。如卒于大安三年的金紫光禄大夫、户部尚书、太子太保武明甫,其曾祖秀、祖绳、父居仁“以公贵,皆赠如公官”(69)李仲常:《特赠金紫光禄大夫上护军户部尚书太子太保太原郡侯赐谥文端无疑武公墓表碑铭》(崇庆元年),张金吾编纂:《金文最》卷八七,第1275页。。“皆赠如公官”,就是说其父、祖、曾祖三代不存在“近重而远轻”的降等封赠,均赠予金紫光禄大夫的散官。由于史料阙如,目前仅见此例,也有可能是碑铭书写者以“皆赠如公官”来概说封赠三代的史实。

其四,父祖封赠以品官本人最高散官为依据,包括致仕乃至死后加赠给本人的散官。上表中的张万公,泰和七年(1207年)“寝疾……寻薨”,“有司考行,谥曰文贞,仍赠开府仪同三司”(70)元好问:《平章政事寿国张文贞公神道碑》,张金吾编纂:《金文最》卷九二,第1343页。。张万公之父、祖、曾祖正是依据其死后所赠开府仪同三司的散官分别获得崇进、金紫光禄大夫、银青荣禄大夫的封赠。再如前文已论及的郑仲国,“明昌二年十二月致仕,迁朝列大夫……考追赠儒林郎,母封荥阳太君,从子贵也”(71)王反成:《大金故赠儒林郎郑公墓之碑》(大定二十一年),阎凤梧主编:《全辽金文》,第1728页。。从五品的朝列大夫是郑仲国致仕后获得的,官阶品级达到了封赠的最低标准,其父据此得以追赠儒林郎(从七品下)。

四 结 语
金代品官父祖封赠制度,作为官僚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发展完善与金代政治制度的变革相统一。熙宗初年,仿辽宋之制,以虚职封赠品官父祖。熙宗天眷元年(1138年),颁行新官制和换官格,天眷官制是金代从中央到地方比较全面深入的官制改革,此后各项制度逐步改订、完善,封赠制度亦随之发生变化,由“赠职”到“赠官”,熙宗皇统年间以散官作为封赠内容的制度得以确立。章宗时期,在继承世宗朝制度的基础上,“官僚制度与各种法律制度更加细致严密”(72)程妮娜:《金代政治制度研究》,第291页。,泰和元年规定“文武官官职俱至三品者许赠其祖”,官与职均是封赠制度的重要参考指标,使品官父祖封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化。结合前代之制,金代规定“惟五品官方听封赠”。品官本人官职的高下,直接决定着其封赠父祖的范围与官阶的高下,同时“近重而远轻”,即与本人代际关系的远近,亦决定着父祖封赠官阶的等级。金代的散官官阶和爵位等级在封赠两代以上时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金朝在继承唐宋封赠制度内容的基础上,使品官父祖封赠由最初的以虚职为依托到向品阶系统的转化与融合,使封赠不再针对特定的群体,而是依据品阶封赠,从而覆盖了整个官僚群体,体现了封赠制度的完善与成熟,对后世封赠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元武宗时期“诏内外臣五品而上,列五爵三土,阶勋而等威之,封生赠死其先”(73)姚燧:《牧庵集》卷二六《朝列大夫飞骑尉清河郡伯张君先墓碣》,丛书集成初编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32页。,且有“祖而上递衰之,至曾为极焉”之制(74)姚燧:《牧庵集》卷二五《少中大夫轻车都尉渤海郡侯谢公坟道碑》,第313页。。其具体的封赠亦如金制,如《元赠少中大夫轻车都尉彭城郡刘侯封彭城郡张氏太夫人墓碑》载:“至大二年夏,天子推恩于其臣,尚书省右司郎中刘安仁封赠二代,祖考赠中顺大夫(正四品)、上骑都尉(正四品)、彭城郡伯(正从四品),祖妣赠彭城郡太君;考赠少中大夫(从三品)、轻车都尉(从三品)、彭城郡侯(正从三品),母封彭城郡太夫人。”(75)吴澄:《吴文正公集》卷三三,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3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553~554页。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八月,将具有封赠父祖资格的官品调至流官七品,“封赠一品至七品流官等第,杂职不与”;规定正从一品封赠三代,正从二品至正从三品封赠二代,正从四品至正从七品封赠一代,并确立了“封赠曾祖减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并与夫、子同”等制度内容(76)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一一《吏部》卷五《流官封赠通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18页。。元代封赠制度虽屡有调整,但始终是依据品级进行封赠,与品阶系统紧密结合,这无疑是对金朝封赠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金代品官父祖封赠制度,在维护和巩固金朝统治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帝制时代,官爵的授予权完全掌握在君主手中,是君主的绝对权力之一,皇帝通过封赠品官父祖的方式来体现浩荡皇恩,以此换取臣下的支持和效忠,正所谓“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77)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五《难一》,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52页。。从国家和臣僚之间的关系层面来看,品官父祖封赠制度本质上是行使和维护皇权的重要方式,更是激励品官效忠朝廷的重要手段。“大臣有庆于国,则爵命上施其考祖,所以章贤德、广褒劝也”(78)王安石撰,李之亮笺注:《王荆公文集笺注》卷一七《宰相富弼三代制六道·曾祖》,成都:巴蜀书社2005年版,第643页。。金朝末年,燕宁因功迁金紫光禄大夫,后战殁,蒙古纲奏曰:“宁克尽忠孝,虽位居上公,祖考未有封爵,身没之后老稚无所衣食,乞降异恩以励节义之士。”于是,“诏赠故祖皋银青荣禄大夫,祖母张氏范阳郡夫人,父希迁金紫光禄大夫,母彭氏、继母许氏、妻霍氏皆为范阳郡夫人,族属五十二人皆廪给之”(79)脱脱等:《金史》卷一一八《燕宁传》,第2591页。。朝廷通过封赠品官父祖的方式以示对为国“克尽忠孝”者的表彰与褒奖,更重要的是“以励节义之士”,激劝、鼓励臣下为国尽忠效力。从受封赠的品官家族的角度来说,父祖获赠相应的官爵则具有光宗耀祖的社会功能,是孝道文化的重要体现方式。品官父祖获赠相应的官爵,未必带来多少实际的政治、经济利益,但“义莫大于尊祖,仁莫高于显亲”(80)王安石撰,李之亮笺注:《王荆公文集笺注》卷一七《枢密使张昪封赠三代制八道·祖母》,第651页。,“士以有子为荣,子以显亲为孝……当有追崇之恩,称其致孝之意”(81)王安石撰,李之亮笺注:《王荆公文集笺注》卷一七《宰相富弼三代制六道·父》,第645页。。父祖获得封赠,便可以“尊祖”“显亲”,给祖上以及整个家族带来无限荣耀,光大了门楣。由此品官本人及其家族势必会对朝廷感恩戴德,这又成为激发品官效忠于朝廷的动力,最终起到稳固王朝统治秩序的作用。

An Explor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System of Granting Royal Titles to the Fathers and Forefathers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in the Jin Dynasty
Sun Hongmei

Abstract:The system of granting official titles to the fathers and forefathers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in the Jin dynasty was gradually developed and improved during the reigns of Xizong,Hailing,Shizong and Zhangzong,and formed the institu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combining granting titles with official ranks.In the Jin dynasty,only officials among or above the fifth rank(wu pin,五品)were qualified to get official titles for their fathers and forefathers.Specifically speaking,the rank of an official not only determined how many generations of his forefathers could be granted the official titles,which ranged from one generation,two generations to three generations,but also influenced the rank of official titles his father and forefathers could be granted.The principle of “the closer the kinship,the higher the title” was followed in the Jin dynasty and the official title of the grantee turned lower with his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official became more distant.In this process the rank of officials played an important regulating role.The system of granting official titles to the fathers and forefathers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in the Jin dynasty was not only an inheritance from the previous dynasty,but also influenced later ages.The purpose of the system was to win over the officials’ hearts and motivate them to be totally loyal,which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stabilizing the ruling order of the Jin dynasty.

Keywords:Jin Dynasty;System of Granting Official Titles to the Fathers and Forefathers of Government Officials;Fathers and Forefathers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金代汉制封爵研究”(17FZS01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的‘中国’认同与中华民族形成研究”(15ZDB027),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金代民族政策与东北民族关系研究”(WJ2019009)。

[中图分类号]K24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20)10-0019-10

收稿日期 2019-11-15

作者孙红梅,历史学博士,渤海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辽宁,锦州,121000。

【责任编校 汪维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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