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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格劳秀斯与格劳秀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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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 09: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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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格劳秀斯与格劳秀斯传统
张 云 雷

回溯整部政治哲学史,几乎所有重要的政治思想家都不曾将国际关系视为自己的研究重心,雨果·格劳秀斯大概是唯一的例外。因此,毫无悬念地,他在国际关系学科的百年发展史以及国际关系思想史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格劳秀斯在国际关系领域英国学派内的影响,甚至被著名政治思想家约翰·邓恩称为“格劳秀斯全部作品在当今政治思想中的主要幸存”[约翰·邓恩、伊恩·哈里斯编:《格劳秀斯》(John Dunn and Ian Harris,eds.,Grotius)第1卷,切尔滕纳姆: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1997年版,第xiii页]。

当然,学界近年来对格劳秀斯的关注已经呈几何级数般增长,对于格劳秀斯的研究也不局限在国际关系学科,但通过格劳秀斯这个关注点,其他学科的研究者仍然聚焦于宽泛意义上的国际关系领域。他们很难被贴上“国际关系学者”标签,他们自身也并没有对国际关系学科的认同感。因此,有必要将国际关系的学科边界略加模糊,才能纳入更多的研究和思考。

在这样的前提之下,我们会发现格劳秀斯在国际关系领域内呈现出非常复杂的面相:部分学者认为他是理想主义、乌托邦主义的代表,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他是理性主义的代表,甚至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他直接就等同于霍布斯,等等。考虑到相关文献浩如烟海,本文集中厘清格劳秀斯与百年国际关系研究之间的几个问题,包括格劳秀斯传统的变迁、格劳秀斯传统之外的格劳秀斯与国际关系研究以及未来的研究议程。

一 格劳秀斯传统的变迁
对国际关系理论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的,实际上是所谓的格劳秀斯传统,而非格劳秀斯本人。虽不能认定格劳秀斯传统与格劳秀斯完全没有关系,但格劳秀斯传统丢失了格劳秀斯思想中的复杂性,而仅仅截取了其中一些片段。可以很容易地发现,格劳秀斯本人有条件地持有格劳秀斯传统中的几乎所有观点,也令人惊骇地持有与格劳秀斯传统截然相反的观点。

格劳秀斯本人面对欧洲三十年战争的残忍和暴烈,战争惨象与他所坚持的古典理论根基以及基督教信仰完全背道而驰。为了给战争带来哪怕一点点法度,格劳秀斯无可奈何而又灵活地作出了很多妥协,比如,他将神法、自然法、人类法这三法分离,从而可以只遵循某一种法;开启了类似“法律-道德两分”等诸多现代理念,以达到降低要求的理论目的;为了不至于因为过于细究正义问题而扩大战端,某些时刻表现得跟霍布斯一样血腥和不考虑正义[格劳秀斯可算得上是一位实用主义者,参见大沼保昭编:《战争的一种规范进路》(Onuma Yasuaki ,ed.,A Normative Approach to War:Peace,War and Justice in Hugo Grotius),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

格老秀斯的诸多妥协直接开启了现代政治理论,但这些并未动摇他的坚持,他本人其实在根本上厌恶和憎恨自己的“堕落”,时不时地提醒自己必须回头,时不时地告知读者,他要收回自己的妥协[雨果·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Hugo Grotius,De Jure Belli ac Pacis),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25年版,第716页]。格劳秀斯明显是一个古典学者,在古今之争中站在古典一边,从根本上反对现代国际关系研究的诸多基本预设,即便有时候为了某些原因,他愿意暂时承认一些东西,比如,在根本意义上认为国家是一种罪恶般的存在,在最后时刻基于信仰而反对正义战争,承认人类具有自私自利的“第一自然”和社会性的自然,但他不断鄙视和否定“第一自然”,认为真正的人类绝不会服从这样的自然。

因此,借格劳秀斯之名而流传于世的格劳秀斯传统,是后人创造出来的一种新传统,其根本前提、问题意识和基本观点,同格劳秀斯本人的国际关系思想有明显区别。英国学派继承了格劳秀斯传统的一些关键观点,同时又对其作了重大发展。与格劳秀斯本人的思想相比,格劳秀斯传统过于理想化地看待格劳秀斯(看不到格劳秀斯妥协时呈现的恐怖面相),英国学派则以二元特征来承继和发展格劳秀斯主义(看不到格劳秀斯妥协时的犹豫以及后来的立即回头)。

总之,格劳秀斯与格劳秀斯传统之间存在着传承和深刻断裂,格劳秀斯传统与其后续的英国学派之间也存在着传承和深刻断裂,——虽然一种思想传统一旦出现,就有其自身的思想价值、实践意义和发展谱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格劳秀斯传统决定性地影响了百年国际关系学科的发展。

1.格劳秀斯传统的形成
格劳秀斯传统的形成是格劳秀斯在20世纪重新升温(包括其在国际关系理论学界被重新追捧)的重要标志,这主要得力于两位学者的努力。一位是冯·福伦霍芬,在其重要论文“格劳秀斯与日内瓦”[C.Van Vollenhoven,“Grotius and Geneva”,《维塞利亚纳系列》(Bibliotheca Visseriana)第13卷,卢格杜努姆巴塔沃鲁姆:布里尔出版社1926年版,第13~15页]中总结了四条“格劳秀斯定理”。更重要的一位,则是国际法学者劳特派特,系统地总结了格劳秀斯传统的十一条内容:(1)整个国际关系都服从于法治原则;(2)自然法被接受为国际法的独立来源之一;(3)人类的社会自然是自然法的根基;(4)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类比和等同;(5)拒斥将国家理由作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和决定性因素;(6)区分正义战争和不正义战争;(7)有限中立的原则;(8)承诺具有约束力;(9)个人的根本权利和自由;(10)和平的观念;(11)理想主义传统和进步观[劳特派特:“国际法中的格劳秀斯传统”(Hersch Lauterpacht,“The Grotian Trad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英国国际法年鉴》(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第23卷第1期,第19~51页]。这十一条堪称对格劳秀斯传统的最权威定义,影响深远,为后续国际关系研究中的英国学派以及其他相关解读奠定了基础。

有趣的是,福伦霍芬承认对格劳秀斯本人并无多大兴趣,认为应当用当代眼光来看待格劳秀斯。劳特派特的长文更是使用一半篇幅抱怨格劳秀斯的晦涩、矛盾和不可解,认为实际上只需要选读一些章节来印证格劳秀斯传统的某些方面即可,《战争与和平法》“应该消失为仅存于阅读书目的一个点缀”(同上,第52页)。格劳秀斯传统的最重要归纳者在此直接展现了与格劳秀斯本人的差异。

格劳秀斯传统在国际关系学科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学科初创时期的国际关系研究主要集中于国际法以及国际组织领域,理想主义者或乌托邦主义者被部分学者及一些经典教科书认为属于格劳秀斯传统[威廉姆斯等:《国际关系经典选读》(Phil Williams,et al.,Classic Reading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剑桥:沃兹沃斯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劳特派特本人更是被历史学家、国际关系理论家爱德华·卡尔批评为乌托邦主义的典型代表,不过他也回应了卡尔的批评[爱德华·卡尔著,秦亚青译:《二十年危机》,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38、175、185、187、192页;劳特派特:“卡尔教授论国际道德”(Hersch Lauterpacht,“Professor Carr on International Morality”),E.劳特派特编:《劳特派特文集》(E.Lauterpacht,ed.,International Law:Being the Collected Papers of Hersch Lauterpacht)第2卷,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5年版]。在这个意义上,格劳秀斯传统为国际关系学科的初创做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也为现实主义理论的形成提供了前提。

2.格劳秀斯传统与英国学派
国际关系研究中的英国学派成员普遍推崇格劳秀斯,“国际社会”概念本质上源自对格劳秀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英国学派中最早对格劳秀斯真正作了细致考察并产生重大影响的是马丁·怀特和赫德利·布尔两位领袖人物[卡特勒:“国际关系中的格劳秀斯传统”(A.Claire Cutler,“The ‘Grotian Tradition’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国际问题评论》(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第17卷第1期,第41~65页]。怀特名著《国际理论的三大传统》基于其20世纪50年代在伦敦经济学院的系列授课内容,他在该书中作出了影响至远的三大传统的划分:马基雅维利主义(现实主义/国际体系)、格劳秀斯主义(理性主义/国际社会)和康德主义(革命主义/世界社会)。英国学派的要义就在于在这三大传统间保持某种平衡(而非坚持某个单一传统),格劳秀斯主义被认为倾向于将国际关系视为介于无政府状态和世界主义之间的一种状态,具有既坚持国家主义又强调一定程度上的国际规范的非常明显的二元特征。这种二元特征与之前的格劳秀斯传统相比,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理想主义的成分。怀特承认自己在三大传统的平衡中日益变得更多地是理性主义者而更少地是现实主义者,但他也承认了自己心目中现实主义在国际政治中的主导性地位[马丁·怀特:《国际理论的三大传统》(Martin Wight,International Theory:The Three Traditions),莱斯特:莱斯特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8页]。

有趣的是,怀特在他去世很久以后才出版的另一份关于格劳秀斯的详尽讲义中[马丁·怀特:《四位伟大国际思想家》(Martin Wight,Four Seminal Thinkers in International Theory:Machiavelli,Grotius,Kant and Mazzini),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仍将格劳秀斯置于一个上承亚里士多德、阿奎那,下接洛克、伯克、林肯和邱吉尔的理性主义谱系之中。他声称格劳秀斯思想中有很大的张力,这种复杂性,一方面令他感到困惑,即格劳秀斯主义者关于国际政治中的自然法、正义、法律等道德问题的观点呈现出复杂、迷惑、纠缠不清的特点;另一方面,他认为这反过来又确保了格劳秀斯的名声及影响力。他在另一部著作中抱怨道,他自己很认真地研读格劳秀斯晦涩的巴洛克式风格的作品后,“最终发现他并没有说出我认为他会说出的观点”[马丁·怀特:《国际体系》(Martin Wight,System of States),莱斯特:莱斯特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127页]。

布尔关于格劳秀斯的著述颇丰,发表了多篇非常有影响的格劳秀斯研究论文,其中尤以“格劳秀斯式的国际社会概念”“格劳秀斯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影响最大[赫德利·布尔、贝内迪克特·金斯伯里、亚当·罗伯茨编,石斌等译:《格劳秀斯与国际关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8~79页;Hedley Bull,“The Grotian Con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赫伯特·巴特费尔德、马丁·怀特编:《外交探究:国际政治理论文集》(Herbert Butterfield and Martin Wight,eds.,Diplomatic Investigation:Essays in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伦敦:艾伦和安温出版社1966年版,第51~73页]。布尔区分了社会连带主义和多元主义两种格劳秀斯主义,前一种认为国际社会更具有统一性,且以全人类(而非国家)作为主体[理查德·福尔克称之为“第二次格劳秀斯时刻”,参见罗伯特·杰克逊:《古典和现代国际关系思想》(Robert Jackson,Classical and Modern Thought 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From Anarchy to Cosmopolis),纽约:帕尔格拉夫-麦克米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138页],后一种承认国家主权地位的同时认为主权国家也可以构成为社会。有趣的是,格劳秀斯本人在此被布尔认为是社会连带主义的关键代表,不属于多元主义格劳秀斯传统,而布尔本人则更认可后者的观点。与此相关,布尔虽然认为格劳秀斯的国际社会以自然法为主要依据,但他自己所认可的国际社会则基于实证法而非自然法[布尔:“自然法与国际关系”(Hedley Bull,“Natur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英国国际问题研究》(British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第5卷第2期,第181页]。布尔也抱怨格劳秀斯的模糊性:格劳秀斯在罗列各种不同类型的调整国际关系的法时,却不明确具体情况下究竟适用哪一种法,究竟什么法代表了正义。比如,自然法与万国法冲突时,究竟谁具备优先性(布尔等:《格劳秀斯与国际关系》,第68页)?

布尔主持编撰了《格劳秀斯与国际关系》文集,这是第一次对格劳秀斯与国际关系研究的多个方面作出系统性探索,其中多篇论文均产生了极大的学术影响。但是,正如该书导论所承认的,这些论文有时过于侧重格劳秀斯传统所引起的争论,从某种程度上说与格劳秀斯本人的实际写作没有什么关系(同上,第1页)。

总体而言,英国学派既继承了格劳秀斯传统,又对格劳秀斯传统作出了重大修订。英国学派的格劳秀斯主义少了许多“理想主义”的成分,而更接近多元主义,更看重国家主权的存在,不再认为国际社会以自然法为根基,国际法也仅仅是一种并非每时每刻都能得到运用的秩序手段,等等(一项有趣的比较研究,参见章前明:《试论格劳秀斯主义与英国学派的关系》,《史学月刊》2008年第7期,第88~93页)。

在英国学派路径下,存在两个研究方向:一是思想史的研究,即继续深入挖掘格劳秀斯及格劳秀斯主义的思想资源,完善“国际社会”理论。如厄休拉·沃乐森的《国际社会的理念:伊拉斯谟、维多利亚、真提利和格劳秀斯》(Ursula Vollerthun,The Idea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Erasmus,Vitoria,Gentili and Grotius,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二是直接运用“国际社会”概念,展开具体的实际研究。如布尔和亚当·沃森合编的《国际社会的扩展》(Hedley Bull and Adam Watson,eds.,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84年版)和沃森的《国际社会的演进》(Adam Watson,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A Comparative Historical Analysis,纽约:劳特利奇出版公司1992年版),等等。

二 格劳秀斯传统之外的格劳秀斯与国际关系研究
如果略微放宽国际关系学科界限,我们就会发现更多虽然未被认定或者未自认为属于国际关系学科、但在格劳秀斯国际关系研究领域又有重大发现和重大影响的学者,他们之间在研究旨趣、研究路径、基本观点上都有非常重大的差异。影响较大者,主要有三个学派。

1.剑桥学派
政治思想史领域中剑桥学派的格劳秀斯研究以理查德·塔克为首要代表。在晚近几十年中,塔克的研究极具颠覆性,开拓了格劳秀斯研究的新方向,并几乎主宰了近年学界对格劳秀斯的总体看法,影响了一大批研究成果。他主持修订了《战争与和平法》的一个久远英译本,一经推出就被不少学者认定为最佳英译。他先后出版了三本涉及格劳秀斯的重要作品,即《自然权利理论:起源与发展》(1979年)、《哲学与政治(1572—1651)》(1993年)和《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999年),每一本都辟出重要章节详细讨论格劳秀斯,同时还发表了大量格劳秀斯研究论文。

塔克试图确证卢梭的一个判断:格劳秀斯完全等同于霍布斯。这种观点毫无疑问遭到了英国学派的严厉批评(布尔等:《格劳秀斯与国际关系》,第1页)。身为历史学家的塔克做了极为细致的史实考据和文本考证,认为格劳秀斯完全背离了经院哲学传统,投靠了残忍、无道、血腥的人文主义学派。格劳秀斯是霍布斯的先行者,他用庞杂的诗学引证遮盖了其霍布斯内核,他并非钟情于社会性的自然法,而是首度提出了以自保为第一原则的崭新的现代自然法,根本不可能存在传统意义上颇具道德意味的自然法,也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国际法。塔克甚至详细考察了格劳秀斯的各种亲属关系,证明其为东印度公司和荷兰发动战争的权利进行辩护是出于私心和利益考虑,并非出于什么“正义战争”的理由。塔克得出惊人结论:“《战争与和平法》提醒其读者,他仍然是在全球范围内发动战争的狂热分子。他其实最不可能是海牙和平宫的守护神。” [罗伯特·塔克:《战争与和平的权利》(Richard Tuck,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5页]

塔克的影响超出了政治思想及历史领域,扩展至国际法及国际关系领域。其中,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两部以《捕获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作品:一是《利益与原则:雨果·格劳秀斯、自然权利理论及荷兰权势在东印度的崛起(1595—1615)》(Martine Julia Van Ittersum,Profit and Principle:Hugo Grotius,Natural Rights Theories and the Rise of Dutch Power in the East Indies,1595—1615,莱顿:布里尔出版社2006年版)。该书基于历史情境的细致考察,认为格劳秀斯的理论出于其与东印度公司合作的肮脏政治目的,为现代早期的帝国主义及殖民主义提供了理论支撑,助成了荷兰的崛起。二是《残暴的共和国:格劳秀斯的〈捕获法〉、共和主义与早期现代世界体系中的荷兰霸权(1600—1619)》(Eric Michael Wilson,The Savage Republic:De Indis of Hugo Grotius,Republicanism,and Dutch Hegemony within the Early Modern World-System c.1600—1619,莱顿:马丁努斯·奈霍斯出版社2008年版),认为荷兰的现代化及其全球霸权是一对矛盾,后者体现了前者的黑暗一面,但同时也是其存在理由。爱德华·基恩的成名作《超越无政府社会:格劳秀斯、殖民主义与世界政治秩序》(Edward Keene,Beyond the Anarchical Society:Grotius,Colonialism and Order in World Politics,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认为,布尔的国际社会概念仅仅适用于欧洲国家之间交往的正统理论,从格劳秀斯那里还可以获得一种非正统的国际社会理论;他认为格劳秀斯认定主权可分,个人有权利获取未被占领土地,这为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提供了合法性。

2.施特劳斯学派
施特劳斯学派近年来影响颇大,但他们对塔克的结论持不同意见,不认为格劳秀斯等同于霍布斯,而是认定格劳秀斯思想为“现代理想主义”(modern idealism),但他们普遍承认格劳秀斯思想的复杂性,并试图从不同角度解释这种复杂性本身的合理性。施特劳斯关于格劳秀斯的讲课稿电子版已经在施特劳斯中心的网站(https://leostrausscenter.uchicago.edu)上公布,他主要集中于展示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在整个自然法谱系中所起的过渡作用以及格劳秀斯在当今思想界流行的“道德-法律”两分中所起的作用,并未关注格劳秀斯的国际关系思想本身。但是,施特劳斯的后学并非如此。理查德·考克斯为施特劳斯主编《政治哲学史》撰写“格劳秀斯”一章,而他本人的名著《洛克论和平与战争》一书中也有相当篇幅讨论格劳秀斯的国际关系思想。他坚持认为,格劳秀斯与霍布斯之间严重对立(Richard Cox,“Hugo Grotius”,in Leo Strauss and Joseph Cropsey,eds.,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3版;Richard Cox,Locke on War and Peace,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60年版,第139~147、211~213页)。潘格尔在他和阿伦道夫合著的一本向摩根索名著《国家间政治》致敬(或挑战)的作品《国家间正义》(Thomas L.Pangle and Peter J.Ahrensdorf,Justice Among Nations:On the Moral Basis of Power and Peace,劳伦斯:堪萨斯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中指出,格劳秀斯属于现代理想主义,格劳秀斯试图将自己的思想立基于亚里士多德传统,但其现代野心使得自己大大偏离了这个传统,而是“极度靠近某些霍布斯式的想法”,但格劳秀斯最终并没有变成霍布斯。迈克尔·朱克特在《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Michael P.Zuckert,Natural Rights and the New Republicanism,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一书中,展示了一个被辉格党奉为精神导师的格劳秀斯,认为格劳秀斯在某种程度上助成了洛克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背叛,但格劳秀斯本人仍然站在亚里士多德一边。乔治·阿纳斯塔普罗则通过《反思奴隶制与宪法》(George Anastaplo,Reflections on Slavary and Constitution,纽约:列克星敦图书公司2012年版)一书探讨格劳秀斯关于奴隶以及关于调整基督徒与非基督徒和野蛮民族之间关系的观点,认为格劳秀斯的立场非常复杂和务实。史蒂芬·福德在一篇极具影响的论文“格劳秀斯论伦理与战争”[Steven Forde,“Hugo Grotius on Ethics and War”,《美国政治科学评论》(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第92卷第3期,第639~648页]中指出,格劳秀斯尽力建构了一个自然法与人类法巧妙地合二为一的体系,以此构筑一整套国际行为规范,尽管这种规范在必要的情况下会允许不正义,但并没有完全废除道德。

3.神学路径
晚近的一项杰出研究是勒妮·杰弗里的《国际思想中的雨果·格劳秀斯》(Renée Jeffery,Hugo Grotius in International Thought,纽约:帕尔格拉夫-麦克米伦出版社2006年版)。作者令人信服地指出,格劳秀斯事实上是一位虔诚的基督徒。这种解读颇具颠覆性,否定了世所公认的格劳秀斯的世俗化努力,也否认格劳秀斯会支持正义战争。她认为,在格劳秀斯心目中,神法为最高(自然法居中,人类法最下),因为神法规定了爱的法律:爱你的邻人,爱你的敌人。神法决定了格劳秀斯在关键时刻表现出虔诚基督徒惯有的和平主义倾向、反对一切战争的倾向,包括反对正义战争。杰弗里试图唤回对格劳秀斯的神学解读,并激起国际关系学界对神学或宗教的关注。这一视阈之下的代表性作品,还有保罗·马塞多的《国际法中的天主教传统和改革传统:苏亚雷斯与格劳秀斯的万民法比较研究》(Paulo Emílio Macedo,Catholic and Reformed Tradit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A Comparison Between the Suarezian and the Grotian Concept of Ius Gentium,查姆:施普林格国际出版公司2017年版)。

三 研究议程和未来展望
格劳秀斯在国际关系领域内的面相复杂得难以复加,这既是格劳秀斯的幸运,也是格劳秀斯的不幸。一方面,格劳秀斯借助这种或多或少以他之名而存在的思想传统和思想片段而持久存在,并对国际关系实践和思想产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诸多截然对立的解读,会带来思想上的混乱:格劳秀斯究竟是谁?这个问题经久地困扰着国际关系理论学者。这两个方面,最终都使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问题:格劳秀斯能否对今天的国际关系进行言说?如何看待以上格劳秀斯研究的成果?

第一,必须承认,无论在国际法领域还是国际关系领域,格劳秀斯传统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并且主导了国际关系理论的一部分话语体系。无论是被作为理想主义、乌托邦主义理论的代表,还是被英国学派视为理性主义的代表,甚或晚近被剑桥学派重新发现是霍布斯主义的代表,也不论被认为是国际关系世俗化的代表,还是被看作反对正义战争本身的虔诚基督徒,这些观点都基于扎实的文本及思想史研究,虽不能说全都没有争议,但也在各自坚持的立场上拥有众多支持者,影响巨大。它们本身也已经成为思想史乃至国际关系实践的一部分。因此,不能一味要求追溯到格劳秀斯,不应该过多在意是否完全遵从格劳秀斯本人的思想。依据格劳秀斯(传统)思想资源而形成的各种流派,应当在各自谱系中继续深化发展,同时相互之间进一步增加交流,真正的思想及实践发展或许会产生于这种际会。

第二,当今世界究竟是否还能从格劳秀斯那里真正获得教益?不少人对此表示怀疑(时殷弘、霍亚青:《国家主权、普遍道德和国际法——格老秀斯的国际关系思想》,《欧洲》2000年第6期,第12~19页),这种怀疑有一定的道理:格劳秀斯本人过于古典,格劳秀斯传统以及英国学派视阈下的格劳秀斯主义,或许对于今日的国际关系现实更有说服力,毕竟它们共享一些基本前提。但晚近十多年的国际关系思想界,国际法、正义战争、和平研究、全球化、国际政治神学、国际伦理等领域迅速回暖甚或崛起。国际规范理论的重新升温,为重启格劳秀斯研究提供了契机,无论是格劳秀斯本人还是格劳秀斯传统下的诸多理论家,都为这些话题的讨论提供了恢弘的思想资源。

此外,世界局势近几年来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新趋势:全球化受阻、文明间的冲突与猜忌加剧、宗教冲突和地区冲突不断、保守主义势力抬头、大国间的各种冲突日益公开化。格劳秀斯极为重视调整不同宗教和文化之间、野蛮与文明民族之间的关系,他在论述中所体现的灵活及坚定,或将为当今世界走出困局提供一种新的选项和路径。

收稿日期 2019-10-26

作者张云雷,政治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讲师。北京,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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