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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与户: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及内在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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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5 19: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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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与户: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及内在机理
□侣传振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社会学文化学教研部,浙江 杭州311121)

[摘 要] 家与户是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以家为基点的横向治理和以户为基点的纵向治理及其组合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基本结构,深刻影响着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传统时期,家的延伸性所形成的家治、族治与村治,主要处理乡村中的社会事务,促进乡村社会横向治理;户的清晰性所形成的成员边界、产权边界与责任边界明确,主要处理乡村中的国家事务,促进乡村社会纵向治理;家户一体性又可将家与户巧妙重叠,促使乡村纵横治理结构衔接,推动乡村社会整体治理。当前,家的延伸性、户的清晰性及家户一体性都发生了变化,但家户依然是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所以,要辩证审视家户的基础作用,通过再造家的延伸性、户的清晰性与家户一体性,引导乡村治理走向有效。

[关键词] 家户;延伸性;清晰性;家户一体性;乡村治理

乡村是国家基本的治理单元,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根基,乡村治理是否有效不仅关系着乡村社会的全面振兴,而且还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目前,学界主要从治理主体、治理规则、治理单元、治理技术等视角①相关代表成果如下:郭苏建、王鹏翔:《中国乡村治理精英与乡村振兴》,《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4 期;郁建兴、任杰:《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自治、法治与德治》,《学术月刊》2018 年第12期;邓大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选择:历史经验与理论建构》,《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4期;王欣亮、魏露静、刘飞:《大数据驱动新时代乡村治理的路径建构》,《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11期等。对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展开分析,形成了系列富有洞见的观点,为今后深入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不过,检索文献可发现,从历史传统角度加以审视的研究尚不多见。马克思曾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p585)这说明,那些经过长期历史实践形成并沉淀下来的历史因子会对当今社会发展产生规制作用,所以我们有必要也有责任回顾与挖掘历史传统。在中国,家户制传统源远流长,家与户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基本单元。那么,家、户与乡村治理有何关联,它们又是如何影响乡村治理的呢?这些问题还需深入探析。

一、家户单元与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
人作为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需以各种组织单元为载体生存与发展。不同的组织单元具备不同的形态,如以血缘关系可以联结形成家庭单元、部落单元,以地缘关系可以联结形成村落单元、城市单元,以利缘关系可以联结形成阶层单元、阶级单元等,而且这些单元都是建立在基本单元之上。因此,研究基本单元就成为解读人类社会发展的一把密钥。对此,摩尔根认为,“基本单元的性质决定了由它所组成的上层体系的性质,只有通过基本单元的性质,才能阐明整个的社会体系”[2](p270)。马克思也十分重视从基本单元这种关键性微观要素透视整个社会。例如,他在观察印度被不断征服与重建的原因时,就认为这与印度古老的村社组织这一基本单元紧密相关[1](p764)。不过,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受自然禀赋等因素影响,不同地区的基本单元形态各不相同。与西方的庄园制、印俄的村社制及民族地区的部落制不同,中国农村社会的制度原型是家户制。家户制是中国农村社会的本源型传统,家户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单元[3](p104)。

在中国,家与户具有不同的意涵。家是基于血缘关系自然形成的社会组织单元。与西方社会的率先“出家”不同,中国的血缘家庭关系并未因“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也未被以地缘团体为基础的阶级国家所取代。相反,家庭“在中国则完整地被保存于地方行政的最小单位,以及经济团体的运作中”[4](p134)。即使是在阶级社会中,利益性的阶级关系也是寓于血源性的家庭关系之中,庞大的阶级组织也是寓于微小的家庭单元之上。所以,中国社会的发展一直处于“在家”状态。人们以家庭为单位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从事着物的生产和种的繁衍。户是基于国家行政力量建构而成的政治责任单元。国家为增加税收,实现对农民的直接控制,自秦始就开始推行以“户”为基本单位的“编户齐民”政策,以此弱化宗法制度所带来的农民人身依附关系。在“编户齐民”政策下,不管是地主还是农民,一律都是国家的臣民。此时,地主只是地的主人,而非人的主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成为现实。“‘户’的出现具有革命性意义,这就意味着个人从狭隘的地域共同体走了出来,成为更大的共同体——国家的成员”[5](p7)。户因此成为国家治理的直接对象。

各家各户生活的地域空间构成村落。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组建成家庭,家庭扩展为村坊,村坊组成城邦[6](p10)。在村落社会中,各家各户并非孤立存在,而要与其他家户产生横向联系,与国家政权产生纵向关联。在横向层面,众多小农为应对传统国家公共服务能力所不逮以及严峻的生存环境压力,不得不依靠家庭在血缘或地缘延伸所形成的生活共同体,通过“民事民办”的方式,自我提供日常生产生活中所需的公共物品,共同解决日常生产生活中所面临的各种事务。“多亏亚洲的家庭体制、亲属关系网和基本相同的社会公共机构,乡村社会在相当程度上才能自我管理和自我调节。”[7](p21)所以,家作为基本的社会组织单元,可以通过与其他家庭、家族、村落等形成横向联系,以自我治理方式共同处理村落中的社会事务,这构成了乡村社会的横向治理结构。

传统国家虽在村落社会中更多表现为“无为” 状态,但这并非意味着国家对村落社会自由放任。国家为维持政权的正常运转,必然要将税赋征收、徭役摊派、壮丁分配、社会治安等国家事务分派到乡村社会中,通过保甲等制度最终落实到各户,户成为国家治理在乡村社会的最终落脚点。“依托于‘户’的单位,国家将其行政影响延伸到县级以下,表明国家权力对民众的控制已渗透到个体家庭这一层次”[8](p74)。这种以户为政治责任单位,通过承担村落社会中的国家事务而形成的与国家政权的纵向联系,构成了乡村社会的纵向治理结构。

所以,从乡村治理结构看,乡村治理实际上是在乡村社会场域内纵向的国家治理与横向的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其中,纵向的国家治理以户为基点,横向的村民自治以家为基点。同时,为防止纵横治理结构之间的冲突或断裂,中国家户制的巧妙之处,就在于与乡村社会横向治理结构相对应的家和与乡村社会纵向治理结构相对应的户能够自我重叠,形成家户一体,责权一致。中国“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9](p931)。家户一体意味着一家即为一户,一户即为一家。也正是这种家户一体化机制使以家为基点的横向治理和以户为基点的纵向治理进行有机衔接,形成了我们日常所见的乡村社会治理全貌。

二、家、户影响乡村治理的内在机理
家与户是乡村社会的基本单元,家、户及家户一体分别构成了乡村社会纵横治理结构及其衔接的基础,其实也构成了分析乡村社会治理内在机理的三个维度。这在传统时期乡村治理实践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一)家的延伸性与乡村社会的横向治理
在中国,家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伸缩自如的,没有一个明确的边界,即家具有很强的延伸性。家的延伸性主要外现为血缘关系的延伸与地缘关系的延伸,前者形成宗族,后者形成村落。它们可以与家庭一起,通过家治、族治与村治,分别处理家务、族务与村务,推动乡村社会进行横向治理。

一是家庭与家治。家庭是村落社会中最基本的血缘单元。家庭治理实际上是由家长主导的家务治理过程。如《说文解字》曾释:“父,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增广贤文·下集》记载:“家有千口,主事一人。”《通典·食货七》记载:“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明律·户役》也有规定:“同居共财,孰非己有,但总摄于尊长,卑幼不得而自专也。”这些都说明,家长是一家之主,对内具有很强的内生权威,通常对农事耕作、家资分配、成员教化、纠纷调解等具有支配权力;对外是一家之最高代表,代表家庭参与宗族或村落事务。

二是宗族与族治。宗族是扩大的家,主要依靠族长、族规、族产等机制对族务进行治理,是“没有官品的自治区”[4](p145)。族长是一族之长,对内拥有主持祭祀、管理族产、救济族人等广泛权力,对外充当全族代表,负责与其他宗族、官府打交道。如云阳涂氏宗族规定:“族人有田土、坟墓、欠债等项轕轇或口角微嫌,须入祠凭族房长等公同理论完结。”(《涂氏宗族族规》)族规是族治的“小宪法”,虽有褒奖,但更具惩戒。如中湘甘氏族谱家训规定:“或不敬翁姑、或欺辱夫主、或淫邪不正、或长舌撒泼,乃家室之妖狐,司晨之牝鸡也,族内有此,严加迸逐。”(《甘氏族谱》)族产可以“赡族”,为族人提供社会保障与救济。族产形式多样,大族有“义仓”,小族有“公尝”。丰收之年存储,灾荒之年赈灾,以此凝聚全族,维系血缘共同体的完整。

三是村落与村治。当生存需求超越单个家庭或单个宗族的能力范围时,就需要超越血缘关系形成地缘上的横向联系,村落由此成为跨血缘关系而被村民广泛认同的事实单位。村落之内,多由公推产生的村长、会首等权威人物组织村民修缮堰塘、架桥补路、撑船摆渡、集体防卫。例如,近代华北农村地区普遍成立的“青苗会”,往往由会首、账房先生和普通民众组成,目的在于保护庄稼,防止被人偷盗、被牲畜踩踏。一些地方还成立“看寨会”,以家为单位轮流看寨,在匪盗多发季节,往往由三至五户人家同时看寨[10](p114)。村落治理依赖于村规民约(简称“村约”),主要通过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等方式规训村民言行,共建村落生活共同体。例如,王阳明在《南赣乡约》中提出:“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诫,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11]。

传统时期,中国乡村依靠家所特有的延伸机制,形成了家治、族治与村治三层横向治理结构:家治是基础,专门处理家务;族治是家治的血缘延伸,专门处理族务;村治是家治的地缘延伸,专门处理村务。通过家在血缘与地缘上的延伸,传统乡村社会在横向层面能够:(1)自力,即家长、族长、村长等具有较强的内生权威与组织动员力;(2)自律,即家训、族规、村约等规则行之有效;(3)自为,即家人、族人、村民能够自主行动,处理村庄范围内的社会事务。

(二)户的清晰性与村落社会的纵向治理
户不同于家,其边界是明晰的。户的清晰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户的成员边界清晰。朱爱岚认为,在中国,谁属于一户是相当明确的,无关的人不会被视为一户[12](p136)。二是户的产权边界清晰。虽然户内产权关系普遍模糊,不存在截然两分的产权边界观念,但户与户之间,产权边界不仅清晰而且不可侵犯[13](p41)。三是户的责任边界清晰。传统时期,宗族与村落不是政治责任单元,户才是国家事务的具体承接者,在国家事务上承担重要责任。

一是以户征缴税赋。传统时期,户承担着田赋正税及各种苛捐杂税。汉初“编户齐民”就规定了民众对国家的基本义务:(1)田租:三十税一。(2)人头税,包括算赋:15—16 岁120 钱;口赋:7—14 岁20 钱。(3)徭役:每年一个月,并戍边三日,戍边三日不去则交更赋(300钱)代役。(4)兵役:一生服役2 年。后来,为防止多家一户,大量人口依附于豪强大户,国家税赋难以收取,国家经常借助打击豪强大户和核定户籍直接掌控税赋。如宋朝曾将义门陈人分迁全国72 州郡(144 县),分析大小291庄(另加43官庄共334庄)。通过一门拆万户,万户皆为纳税户的方式增加国家税赋[14](p216)。

二是以户稽查人口。人口只有为国家所掌握,才能真正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因此,核实户口,统计人数成为国家直接掌控臣民的重要手段。如《管子·度地》曾载:“令曰: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也曾向户部下旨,要求重籍天下户口,写明各户性别、年龄以及房屋、田产数量。这些信息会被编制成户帖,一份给民,一份令有司造册,藏于县衙[15](p39)。到了清末,人口稽查往往由甲长根据本甲人口变动情况将基本数据报告保长,保长登记后上报乡公所[16](p306)。以户稽查人口,意义不仅在于人口的统计与控制,更在于便于国家事务落实到户。

三是以户维持治安。“编户齐民”除了以户稽查人口外,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维护社会治安,实行国家管控。春秋战国后,由于大量人口脱离原来宗族,导致人口流动与社会分化,社会治安问题逐渐凸显。为使“夫善牧民者,非以城郭也,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管子·禁藏》),秦国商鞅变法首创“什伍连坐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商君列传》)。通过这种连坐制度,明确了户主对户内成员负有监管之责,相邻诸户有举报之责。若成员犯法,户主或相邻诸户隐瞒不报,将承担包庇之责,接受处罚。

四是以户抽取壮丁。壮丁虽指男丁,但仍以户为单位从户口登记的男丁中抽取。如《共和县志》记载:民国时期,为扩充兵源,以户为单位强行征兵。其中,两丁抽一,三丁抽二,五丁抽三。若无丁可抽,可“以马代丁”或“以银代丁”。1948年,全县共抽壮丁915 人,其中,“以马代丁”395 人,交替各类牲畜35120头(只),“以银代丁”150人,交替白洋18 万余元。户主承担征兵主要政治责任,未能按时出丁者,将被监禁或罚银;相邻诸户如相互隐瞒或通风报信,将相邻五户联保,坐实各户出丁之责[17](p394)。

五是以户临时摊派。当国家进行公共设施建设或军队路过驻扎时,会临时向各户摊派徭役或费用。例如,河南省获嘉县在1921至1931年十年间,频繁过兵,征派车辆、粮食、支应以及种种徭役,民众深受其害。“兼以经手诸人之剥削,大户乡长之浮冒,约计每丁银一两派差徭约十数元二三十元不等,人民精疲力竭,十室九空。”[18]其间,户主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相邻诸户也会附带连坐之责。

传统时期,国家之所以建构户,以户为基本单位承接上述国家事务,主要在于户的边界清晰性。换言之,户的边界清晰性对于乡村社会中的国家事务治理具有重要价值:其一,户的成员边界清晰意味着户内人员基本信息是明确的,加上村庄本身的封闭性,使得国家事务治理有人可担。如以户为单位稽查人口,定期定籍与更籍,有利于国家抽丁。其二,户的产权边界清晰意味着户内土地等资源信息是明确的,使得国家事务治理有财可寻。如以户为单位登记人口与土地,有利于国家税赋征缴与临时摊派。其三,户的责任边界清晰意味着户应承担的政治责任是完整的,使得国家事务承担有责可究。如上述国家事务中,户主都要承担主要政治责任,相邻诸户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说,户的边界清晰性能够督促各户主动或被动完成国家下派到村落社会中的相关事务,一定程度上实现村落社会的纵向治理。

(三)家户一体性与乡村社会的整体治理
在乡村社会中,以家为基础的横向治理与以户为基础的纵向治理并没有将乡村治理进行隔离,原因就在于家与户这两种基本单元的巧妙重叠,即家户一体可以将乡村社会的纵横治理结构进行衔接,推动乡村社会整体治理。家户一体主要表现在家建在户上与户建在家上两个层面。

一是家建在户上,使得家得以“立户”,从而获得国家身份。一方面,户作为国家建构的政治责任单元,在承担国家事务责任的同时,国家也会赋予户相应的权利,并对其生命财产及生产生活给予必要保护。所以,家建在户上,也就使得家可以通过户获得国家赋予户的同样权利与保护,利于家的生存与延续。例如,两家之间进行土地交易时,需要通过“过户”的方式,即以户为产权单位确定财产归属,并向政府部门登记备案,形成红契,这样交易后的家庭财产才会得到官方认可与保护。另一方面,家户一体下,一家即为一户,家长即为户长。国家在承认户长在户中的主体地位时,也就承认了家长在家庭中的主体地位。同时,族长是血缘上的大家长,村长是地缘上的大家长,同样可以借助家的延伸性获得国家的认可。这样,家长治家、族长治族与村长治村实际上就获得了乡村社会与国家政权的双重认可权威。所以说,家建在户上,可以以户促家,使得以家为基点的乡村社会横向治理得到以户为基点的乡村社会纵向治理的支撑。

二是户建在家上,可以将户融入家中,受到家的约束与保护。一方面,家有家训,族有族规,村有村约。户作为血缘与地缘关系中的小家,会受到家训、族规与村约的层层规制。所以,边界清晰的户并不能脱离这些规则而独立存在,也不能完全追逐家户私利。相反,个体的户要服从集体的宗族与村落,户的个体利益要服从宗族与村落的集体利益。例如,一些宗族将完粮纳税列入族规。对于那些恶意抵赖、有损族誉的农户,族长将按族规严惩。另一方面,家还可以利用血缘、地缘的延伸性保护户。例如,宗族可用族产帮助课税困难户完成税赋任务,待到困难户有能力时再偿还族产;村落其他农户可以众筹集资,帮助受灾户渡过难关。尤其是当国家试图从户过度汲取资源时,族或村会以请愿、找关系等方式进行抵制,以防止国家事务过度入侵而造成户的破产,使国家需求与户的生存保持平衡。所以说,户建在家上,以家约束与保护户,可以使以户为基点的乡村社会纵向治理得到以家为基点的乡村社会横向治理的调适。

总之,建立在家户一体基础上的乡村纵横治理可以彼此衔接,形成治理合力:依靠家、族、村的配合,户可以完成乡村社会中的国家事务,并规制国家事务干涉程度;借助户的官方地位,家、族、村的权利可以得到官方认可与保护,自行处理乡村地域中的社会事务。不过,我们也要注意到,家户一体可以带来治理合力,也会带来治理张力。例如,家户一体使得国家干涉户的同时,也在干涉家;户在承担国家事务时,家也在承担国家事务。当国家事务过重而族与村无力支持时,户的破产也就意味着家的破产,村庄治理也会因此而走向失序。

三、合理利用家户传统促进乡村有效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我们国家治理体系需要改进和完善,但怎么改、怎么完善,我们要有主张、有定力。”[19](p105)乡村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如此。那么,促进当前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主张与定力源自何处呢?很明显,这与我国乡村治理深厚的家户传统密切相关。一方面,家户传统作为本源型传统,具有很强的延续性与复制性,它不会被轻易地消灭,也不会与现实社会彻底决裂。虽然新中国成立后,乡村社会与家户形态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不能与传统时期同日而语,但家户制作为乡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家户作为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的事实并未改变。另一方面,延续至今的家户传统依然对当前乡村社会治理产生作用。例如,作为社会组织单元的家和作为国家政治责任单元的户,依然是当前乡村社会横向与纵向治理的基础,当前的乡村治理依然还在家户制的“历史的惯性”中前行。这也正如巴林顿·摩尔所言:“在两大文明形成起承转合的历史关节点上,分崩离析的传统社会所遗留下来的大量阶级因子,会对未来历史的造型发生强烈作用。”[20](p2)所以,在当前乡村振兴中,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还需要重新审视与利用历史延续下来的家户传统及内在机理,发现家户的“力量”,做到“与古为新”。

(一)合理认识家户传统的时代变化
发现家户传统“力量”的前提,是要正视家户传统的时代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乡村社会治理可能带来的实际或潜在影响。

一是家的延伸性发生变化。现代国家要求各家各户从血缘、地缘等传统因子的束缚中脱离出来,建立与国家的直接联系。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通过政权下乡、政党下乡等系列政治运动,成功地用权力的组织网络取代文化网络,将各家各户纳入国家的治理序列中。这一时期,家在血缘与地缘上的延伸机制被打破,宗族组织被取缔,自然村落被队社体制所取代。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使得宗族组织虽有复苏,但族治依托的族长、族规与族产等多已不存在,宗族更是一种文化意义上的宗族。同时,为便于国家治理,国家以整齐划一的行政村取代自然村作为村治的基本单元,后又通过合村并组进一步扩大行政村规模,导致村民自治因地域过大、人口过多、利益关联较低等而无法真正落地,以家为基点的乡村社会横向治理陷入“空转”。

二是户的清晰性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户的人员边界与责任边界上。传统时期,户内成员边界清晰的价值既在于户内人员身份明确,还在于这种明确的身份与地域空间的完全重叠。这种重叠可以有效防止户对国家政治责任的逃避。但是,进入现代社会,高度开放的乡村社会带来户的高度流动,造成户内成员边界趋于模糊。这种模糊不是户籍制度中人员身份的含糊,而是因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离土进城所带来的户内人员身份与地域空间的抽离。高度抽离化可以给户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但也给户逃避或推脱原本应由户承担的政治责任提供了便利。例如,20 世纪90 年代,很多农户就利用流动超生形成了所谓的“超生游击队”,使得国家下派到村庄的计划生育任务受到一定阻力。另外,在乡村社会,户不再是唯一的或主要的政治责任单元。与作为农户聚集地的自然村落不同,行政村是国家的建制单元,是国家事务的承接单位,也是一个拥有集体资产的实体单位。这也就是说,行政村与户都是国家的政治责任单元。不过,由于当前行政村在体制距离与空间距离都远离农户,导致一些国家事务进村容易而入户困难,国家政治责任在乡村社会落地打了折扣。可见,以户为基点的乡村社会纵向治理也存在问题。

三是家户一体化性出现部分断裂。现代社会中,家与户依然对等,但彼此间的联结机制出现了问题,尤其是户逐渐脱离了家的束缚与保护。一方面,在市场经济刺激下,户的逐利意识不断高涨,而约束逐利行为的家训、族规与村约却处于不同程度的失效甚至无效,导致个体的户可以摆脱乡村社会的整体框架,以户的私利性取代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其结果是无公德的户不断出现,乡村共同体逐渐解体,村庄公共事务无人问津。另一方面,以家为基础的横向关系遭受破坏,难以为户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护。所以,当个体的户出现生存危机时,会通过信访等方式求助于政府而非家族,将大量细碎而又难办的“剩余事务”推给基层政府,给基层政府治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同时,户因缺乏家的横向联系会更加原子化,彼此之间的孤立性既难督促基层政府有所作为,也难防止基层政府乱作为,乡村治理整体陷入困境。

(二)再造家户机制,促进乡村治理有效
针对上述家户传统的变化及影响,我们还要立足当前,审视历史,再造家户机制,促进乡村社会有效治理。

第一,再造家的延伸机制。再造家的延伸机制的重点在于以家为基点重新建立乡村社会的横向联系以及约束横向联系的各种规则。具体包括:利用家的血缘关系延伸性,再造家、小家族或宗族的血缘联系,并适度再造家训与族规;利用家的地缘关系延伸性,强化邻里、村民小组、自然村、行政村的地缘联系,并适度再造村规民约;利用共同的利缘关系巩固血缘、地缘联系,增强家训、族规与村约的实际效力。当然,再造家的延伸性还需注意:一是各种横向联系的建立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例如,有宗族遗产的可以充分利用宗族遗产,没有宗族遗产的可以充分利用地缘遗产。如当前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就是对血缘遗产与地缘遗产的再利用。二是各种规则的再造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一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上述规则,既可以对这些规则进行指导,又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以此推动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与文明乡风建设,以乡风文明引领乡村社会横向治理。

第二,再造户的清晰机制。再造户的清晰机制绝非是用行政性手段限制户内成员流动以促使户内成员身份与地域空间的再次重叠,而是尊重社会流动规律,如通过乡村振兴战略把农村建设成为令人向往的宜居社会,引导流动人员自发返乡稳居。当然这是一个长期过程。就当下而言,再造户的清晰性重点在于明确户的政治责任。一方面,随着国家对乡村社会从汲取转向给予,以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满足农民日常生产生活所需成为基层政府治理的重要目标。不过,这并非意味着所有的生产生活所需都要基层政府承担,政府依然是有限责任的政府。同时,与过去相比,户所承担的政治责任趋于减少,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户不再是一个政治责任单元。实际上,从古至今,我们发现,户的政治责任单元属性一直都未曾改变,户依然是国家与个体对接的基本单元。所以,在未来的乡村治理中还需明确户的政治责任,例如在农村养老方面,要重视户的赡养责任,探索农户与国家之间的“和养共担”机制。

第三,再造家户一体化机制。再造家户一体性的重点在于再次将户建在家上。通过再造家的延伸性,可以将原子化的户再次纳入乡村社会的横向联系之中,接受各种横向规则的约束。这会形成以下效果:首先,借助横向关系与规则,可以将孤立的户联结起来,将户的个体利益纳入村庄的集体利益框架,便于户达成集体行动,促进村民自治落地;其次,借助横向关系与规则,可以增强户的政治责任感,督促户主动履行本应承担的国家事务与义务;最后,借助横向关系与规则,联合起来的户可以有效监督与约束基层政府,防止基层政府不作为或乱作为。所以,通过再造家户一体性,可以有效衔接乡村社会的纵横治理结构,实现乡村社会整体有效治理。

当然,历史延续下来的家户传统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家与宗族具有内聚性、封闭性与排他性,户的观念中还具有私性文化,这些都与现代乡村治理相悖。所以,辩证地认识家户传统,因势利导,顺势而为,才能真正发挥家户的基础性作用以促进乡村社会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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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20.12.005

[中图分类号] 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20)12-0042-08

基金项目: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集体行动视角下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重构研究”(17YJC81 0013)。

作者简介:侣传振(1982—),男,山东微山人,政治学博士,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 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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