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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零工经济发展 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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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3 13: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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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零工经济发展 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
□胡放之,邵继红

(湖北工业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8)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共享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通过网络平台打零工,使得“互联网+零工经济”应运而生。零工经济的到来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零工经济对创造就业、搞活微观经济、降低企业成本、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但零工市场存在许多问题,对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工时制度、社会保障政策等带来巨大的挑战。对此,应加强对零工经济的监管、创新劳动用工制度,为零工提供基本的保障机制,从多层面保障零工从业者劳动权益,促进零工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零工经济;创造就业;权益保障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共享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通过网络平台打零工,使得“互联网+零工经济”应运而生。资料显示,2018 年我国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7.6亿人,参与提供服务者人数约 7500 万人 [1](p1)。共享经济在就业方面的“蓄水池”和“稳定器”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兴趣、技能、时间和资源,以零工就业者的身份参与到各种共享经济活动中,共享平台成为就业领域的一个重要的新增长点。可以说,正是共享经济与零工经济的兴起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是一个大有前途的经济形式。然而,零工经济也并非毫无弊端。“打零工”在打破传统用工关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对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工时制度、社保政策等带来巨大的挑战。

关于零工经济,学界有着不少研究。首先,如何看待零工经济。多数学者认为,零工经济是一种现代经济模式,是社会发展与技术创新催生的新型工作方式,主要包括群体工作和经应用程序接洽的按需工作两种形式。也有学者依托传统用工来定义零工经济,认为零工经济从业者可分为两种:具有工作剩余精力的固定职业工作者,以及无固定职业工作者从事专业性工作[2]。无论怎么定义,学者们都认可零工经济应包含有就业灵活、时间自主、无固定雇主等概念。学者们还认为,零工经济涉及民生、消费等诸多领域。从就业角度看,零工经济是灵活就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就业压力;从消费角度看,通过互联网和移动技术快速匹配供需方,可更好地满足大众消费需求。因此,零工经济既能体现稳定就业的作用,也是一个惠及多方的新业态。但也有学者认为,零工经济提供的工作岗位不一定是高质量的,零工经济从业人员普遍面临低薪、职业不稳定问题。姚建华(2018)认为,在零工经济市场中,并不存在与劳动者快速增长相匹配的用工需求,因此劳动力供应过剩和就业不充分问题在零工经济中表现得异常明显[3](p66-68)。杨滨伊、孟泉(2020)认为,零工经济虽然增加了就业岗位,但实质上是产业结构调整所导致的失业增加的结果。这反映了零工经济的灵活性的背后隐藏着有关工作的不稳定性与不确定性[4](p102-114)。另有学者认为,零工经济从业者工作的不稳定性不仅表现在低技能劳动者,高技能劳动者同样存在着人力资本流失、人力资源管理失效等问题(Ashford,Caza,& Reid,2018)[5](p23-41)。其次,关于零工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及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学者们普遍意识到,零工模式的优势在于,临时及兼职员工不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需要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同时企业也拥有更便捷的选择权,不至于受制于解约、仲裁风险。但也正是因为零工从业人员和平台企业之间没有正式长期雇佣合同,因而其最低工资、加班费、各类保险等缺乏有效保障。谢富胜(2019)认为,零工经济借助数字平台实现了众包劳动和按需服务的大规模组织,是一种更加灵活、更有效率的新型用工方式。不过,零工劳动者虽然工作时间较自由,却无法享受劳动关系下的社会保障[6](p5-14)。为此学者们都认为,零工经济是一种新的就业形态,应予以保护。至于如何进行保护,学者们观点有所不同。从培育和保护共享经济出发,张宪民、严波(2017)认为,“互联网+”下的用工关系,不具备标准劳动关系要件,应当认定为合作关系、承揽关系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且互联网+产业模式以“轻资产”为理念,认定为劳动关系,会加大企业负担,不利于保护新兴产业[7](p14-19)。从保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出发,丁晓东(2018)认为,零工经济劳动者没有相关的保护条例,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内容不够清晰明确,约定的权利义务较为模糊,劳动者的身份容易落入灰色地带[8](p89-100)。吴清军,李贞(2018)认为,对这种灵活用工的劳动关系要两面看,平台对劳动过程的控制和劳动者拥有工作自主权是同时并存的。零工从业人员实质上受到比传统工作更为严苛的劳动控制[9](p137-162)。为此,许多学者都认为,“互联网+零工经济”是个新课题。一方面,法律、政策需要与时俱进[10](p106-118),应当涵盖零工经济就业群体复杂多样的劳动关系[11](p70-78),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劳动权益;另一方面,相关互联网平台应负起社会责任,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零工经济的到来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零工经济使个人价值更易得到实现,零工经济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但也面临着诸多传统制度的挑战,最大的挑战就是用工模式明显超越了当前法律法规所能够界定的框架。笔者认为,要在劳务关系这一问题上找到合理的解决方式,还需创新劳动用工制度,同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这样以共享平台为基础的零工经济才能健康发展。

二、零工经济的积极意义
所谓零工经济,是指由工作量不多的自由职业者构成的经济领域,在该领域,劳动者可自由选择工作时间、有多个雇主,会利用网站或应用程序灵活切换工作,进而提供短周期劳务。

目前我国零工市场发展较快,灵活用工模式渐成趋势。资料显示,从地域看,县域市场上灵活就业劳动力相对较多,稳定就业人群占比仅为38.91%。从年龄看,零工从业人群以21—50 岁的中青年零工占比最高,达90%以上。从工作种类看,零工工作主要分布在与互联网相关的行业以及其他如技能服务、教育培训、生产劳动等,工作岗位既包括较低端的,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快递员、家政服务等,也包括高端就业岗位,如咨询顾问、律师、设计、财务顾问等。从职位偏好看,互联网成为零工集散地,排名第一;其次是建筑、装修、搬家、货运等生产型劳动,以及销售、餐饮、手工活等基础性零工工作等[12]。显然,零工经济正在成为拓宽就业渠道、增长就业机会的重要经济模式,吸引越来越多自由职业者参与。

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模式,零工经济实际上是共享经济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体现。共享经济模式使零工劳动者的选择更加自由化。共享出行、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外卖派送、家政服务、网络零售、直播电商、知识分享等全新的生产关系,极大程度地优化了社会的自由生产力。“互联网+”模式给零工经济发展带来了无限可能,使原来的雇佣合同制度逐渐向“平台—个人”的交易模式转变。这种灵活的以合作关系为主的零工经济,能够使得劳动力市场供需方,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移动技术快速对劳动力进行匹配,从而可有效地解决企业用工、劳动力就业问题。一方面,对零工劳动者来说,灵活用工发挥了其碎片化时间的利用价值,他们不仅可以兼职多份工作,取得更多劳动报酬,拥有更多自由支配的时间,更有可能实现才能、效率与收入之间的交换,实现更高的价值。另一方面,对用工单位而言,零工经济可有效解决企业因季节性等原因带来的临时性用工需求问题,使工作岗位、工作方式、聘用途径呈现多样化,同时又能最大程度降低用工成本和风险,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显然,零工经济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对创造就业、搞活微观经济、降低企业成本、增加劳动者收入、促进服务业的转型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是零工经济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过去,传统经济模式下就业方式单一,工作岗位不足,低技能劳动者就业难。虽然那时候也有零工,但因互联网技术还没发展起来,加上交易成本高,劳动力市场匹配难度大,零工经济规模并不大。如今,零工经济作为互联网时代人力资源的新型分配形式,改变了传统单一雇佣形式,使得原有的“企业—员工”雇佣合同制度转向“平台—个人”的交易模式,这一转变既节省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和人力成本,也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零工经济的飞速扩大,吸引越来越多自由职业者参与,并使工作内容覆盖生活全方位,工作岗位涵盖高中低端,从以脑力创造性为主的“威客”模式,到劳动与资本结合的网约车、外卖配送模式,零工经济在不同技能层次的劳动力人群中均起到了扩大就业的作用。

二是零工经济激发了创新创业活力。与传统行业相比,零工经济在促进就业的同时,更加强调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零工经济的就业,许多人在做全职的同时也做兼职;他们依靠互联网,在零散或空余的时间,分享个人的知识、经验、智慧、技能并获取劳动报酬。如外卖骑手、家政、网约车司机,还有设计、翻译、写作、摄影、法律咨询等。无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都能通过零工经济找到自己的“用武之地”。这种全职就业兼职化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在网络平台的推动下,零工经济特别是知识型零工经济的外延远远超过传统“打零工”的边界,有着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让个人兴趣与技能可与市场需求产生更佳的匹配,从而让更多从业者的个人喜好、特长、资源能够实现更高价值,更灵活地发挥了他们的“生产力”。

三是零工经济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过去,在传统雇佣方式下,企业缺乏自主用工的灵活性。而对于创业企业来说,常常囿于技术和人才的短板,在创新过程中无法拥有需要的全部知识,需要从不同来源中搜寻想法和资源,发现创新空间,挖掘市场机会。今天,知识以及信息作为生产要素,其生产都可以通过数字的方式来实现。而在竞争日趋激烈和强调创新的市场背景下,现有知识更新速度不断加快,产品的利润周期也在缩短,倒逼着企业快速对市场需求做出反应。也倒逼企业从零工市场快速补充“新知识的拥有者”参与工作。零工经济的出现降低了企业外部搜寻人力资源和研发技术的成本,调动了全社会劳动力要素的生产效率,推动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开放式创新,成为新的发展动力。

四是零工经济促进了服务业的转型。当前,我国大部分服务企业采取固定工时制度,生产机制和人员配置方式过于固化,就业灵活性不足。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发展,服务创新不断加快,服务创新的数字化逐渐扩散至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使得服务创新的平台化以及零工经济得到极大的发展,从而促进了服务业的转型。一方面,平台通过加强整合上下游资源,快速高效调配各种要素,从衣食住行各个方面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既给零工劳动者实现个人价值提供了机会,也支撑了消费者需求,用数字化成果惠及到千家万户;同时数字经济赋能零工经济,增加了就业的弹性空间,丰富了就业市场的“毛细血管”。另一方面,生活平台数字化转型给消费者带来了更为便捷、高效、舒适的生活体验,也带动生活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成为推动服务业结构优化、快速增长和消费方式转型的新动能。

三、零工市场劳动者的困境
零工经济作为一个巨大的劳动力市场,在稳就业和促消费方面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不过,在零工经济中,就业情况千差万别,既有做兼职的,也有全职的;有的人以零工为补充收入来源,有的人将其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有的从事体力劳动等收益较低的工作,有的从事创意、咨询等高收益工作。而高收益工作,以高技能劳动者做兼职为主,主要从事项目制。而低收益工作,低技能劳动者由于生活压力沉重和竞争实力较弱可能全职投入,并将其作为主要收入来源[13](p129-137)。这反映了零工经济提供的工作岗位不一定是高质量的,甚至许多零工从业人员因技能低下、生活困难,不得不面临低薪、工资缩水、工作不稳定、工作环境危险等种种困境。

零工市场劳动者的困境首先反映在低技能劳动者(如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的就业现状。需要指出的是,低技能劳动者大多是农民工,也有一些是传统行业下岗职工,他们中很多人都是全职,并以其所从事的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零工市场劳动者的困境表现为:一是工作强度较大。据调查,零工从业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远远超过8小时。不少人从早上八点开始,一直工作到晚十点多才下班,长达14 小时。比如外卖骑手平均每天配送48单、奔波近150公里[14]。有的为了多劳多得,每天送餐可达60多单,日行路程更长。再如网约车司机,他们每天行驶里程都在二三百公里,月行万里已成常态。由于连续长时间开车,强度高,负荷重,十分辛苦劳累,身体健康遭到严重透支。二是实际收入较低。调查显示,大部分网约车司机日平均收入在300—400元之间。即使按平均日收入400 元算,他们也拿不到多少钱。一方面,平台要按每单利润的20%来抽取网络服务费;同时网约车辆长时间行驶损耗较大,养车成本较高,再加上空载时的油耗成本、潜在的违章罚款成本等,网约车司机实际月收入往往不到6000 元,甚至有很多人一个月只能赚3000—4000元。三是职业风险较高。正是因为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较大,零工从业者很难有充沛精力保障出行安全。可以说工作中遇到交通事故,是经常发生的事,并成为巨大的安全隐患。例如外卖骑手,在大城市的中、晚餐时段,几乎随时可见送餐员闯抢红灯、超速骑行、毫无征兆地突然转弯等危险场景,因送餐员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的事故可以说天天都有发生。资料显示,南京市2017 年上半年共发生涉及外卖送餐电动车各类交通事故3242起,3人死亡,2473人受伤[15]。这都给零工从业者带来一定的职业风险。四是社会保障缺乏。据调查,大多数零工从业者和平台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他们也无法从该份工作中获得除劳动报酬以外的任何权益,如休息休假、安全卫生、技能培训等,同时大多数零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平台也不予提供。这使得零工从业者一旦遇到职业风险或意外伤害时将难以抵御。近年来,涉及零工从业者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发生,就是因为无法认定平台与零工从业者之间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所致,这也是零工从业者维权普遍感到困惑的原因。

零工经济就业者的困境更反映出许多深层次问题。由于很多打工者都是自雇型自由职业者,其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首先面对的就是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一般的,零工经济中的相关关系如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劳动权益保障的许多强制性义务,如休息休假权、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因此,零工经济从业者的困境所反映出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正是这些强制性义务的缺失。一是劳动者休息权缺乏保障。我国现行的特殊工时制度虽然对于标准工时制度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弊端。如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笼统、不够准确、在监管上存在缺位等。目前,零工从业者平均每天长时间工作,普遍处于压力大、强度高的工作状态,身心倍感疲乏,且休息时间又时常被工作所挤占,劳动者休息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二是经济收入不稳定。零工从业者劳动报酬的获取主要是按单取酬,每完成一单服务,在平台通过技术决定的定价算法抽取其中的一定比例(例如网约车一单为20%—25%)的中介和服务费用后,余下的就是零工应得的劳动报酬,支付报酬与结果挂钩似乎比较公平合理。但一方面,零工平台不会给予零工从业者最低工资保障,也不会承担其个人损失,因此零工从业者面临收入下降的风险。另一方面,零工平台定价方式实质上是一种算法垄断,它反映不了市场的真实价格。零工从业者与平台之间的收入分配方式,其实就是平台企业为获取更大的利益,借助“数字化的手”主导了利益分配中的整个过程,而零工从业者并不理解这种算法技术,只能被动地屈从于平台资本[16](p109-115)。这是其一。其二平台还通过制定惩戒机制来对零工从业者进行管理。很多零工平台管理都非常严格,如未能达到服务质量要求,或出现消费者对零工服务结果不满意的情况,比如投诉,平台就采取扣款的方式将经营风险转移到零工从业者身上。而零工作为弱势群体,在承受着平台之间激烈竞争、承受着巨大的工作与生活压力的背景下,被迫承担平台经营风险,不得不为拼单量而增加劳动强度来赚取更多的钱。三是劳动者缺乏安全保障。由于零工从业者劳动强度大,加上工作生活极不规律、服务途中各种变数较多,极易发生职业伤害。需要指出的是,服务过程中一旦发生职业伤害,零工从业者很少能得到工伤赔偿,如果造成乘客受伤,赔偿将由零工个人承担,这直接导致其职业风险加剧。究其原因,除目前职业伤害保障仍处在改革制度缺失的状态、零工经济从业者缺乏社会保障外,还与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有关。许多零工平台为追求共享经济的规模效应,会放松对零工从业者准入条件的限制,而准入门槛的降低、加上信息不对称,就意味着一些素质不高的人员加入平台运营,导致整个平台服务供给的风险性上升。再加上零工就业形式多样、复杂,平台对零工从业者的劳动保障方式也不统一,保障水准更是参差不齐。一些平台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没有为零工从业者缴纳工伤保险,或者只是购买了一定额度的商业保险,使零工从业者面临不必要的安全隐患。四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社保制度中,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享受到全面的社会保险保障。而用人单位作为社保缴纳主体,则须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然而,目前绝大多数自雇型全职零工劳动者,既没有固定工作单位,雇佣关系亦不明确,也无法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这也就意味着,没有劳动合同的零工经济从业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尽管目前零工从业者可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主缴纳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没有单位为其缴费,个人需独立承担社保责任,且需要缴纳的费用更高,因此参保逆向选择问题严重。而工伤保险,目前我国仍实行的是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的工伤保险制度。而在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是不可能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从而导致一旦发生职业伤害,零工从业者将无法获得合理保障。这也是零工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难题。

四、对策与建议
第一,完善法律规章。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让零工从业者成为劳动权益保障的“盲区”。要规范零工经济企业用工与劳动者就业环境,规范零工经济用工企业与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零工从业者在面临劳动纠纷时能够进行清晰的身份认定,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二是对零工经济平台建设和运营加强引导、指导和监管,应研究制定出台长效性监管法规,使这些平台有法可依、良性发展。三是政府还要通过有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跟进、关心零工经济业态,掌握第一手资料,为进一步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做好准备。四是加快零工经济领域标准化体系建设,出台行业性服务标准和规范。充分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为零工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第二,加强平台监管。一是规范零工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平台监管,通过定时发布合格零工网络服务平台名单,为零工意向者提供寻找零工就业的正规途径。二是应给零工从业者提供高质量信息技术支持、职业技能培训,规范运营方式,建立反馈机制。相关互联网平台应负起审查责任,确保雇佣双方信息真实,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监管部门也要对这一新的就业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政策,通过打造完善的法制、规范的市场环境、包容的文化氛围,使之有合理的发展空间。三是引导成立零工经济协会或社会组织,将从业者、零工经济平台纳入社会自律组织,通过协会协商制定并推广零工经济用工合同范本,制定自律公约加强对平台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保障收入稳定。制定“互联网+”行业收入分配指导价位,建立收入保险,保障零工从业者收入稳定。规范平台就业合同,防止平台企业在用工方面的权利滥用,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与雇主进行集体协商。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工作量多少或者在不同平台上的工作时间长短,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配利益保障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劳动者专兼职状况、个人意愿等情况,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根据工作性质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零工从业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相适应的商业保险。另外,现行税制下,个人取得劳务报酬要缴纳的税种名目偏多,这也导致很多灵活就业者承受的税负比上班族都要重。针对劳动方式和雇佣模式的新变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理应顺应时代而变。

第四,完善社会保障。目前,我国缺乏针对零工群体的相关法律法规,零工经济下的个体实际上在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方面缺乏支撑。为在法律层面保障零工群体合法权益,一是应针对零工经济从业者复杂多样的劳动关系进行改革,应扩大劳动关系认定范围,增设中间保护地带,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二是应根据零工特点,探索建立适应零工从业者需求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设计新型劳动用工合同,规范零工从业者的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三是应在《社会保险法》中明确零工从业者必须参加社保,增加强制性要求,从根本上杜绝零工从业者参保的逆向选择问题。四是应试点开放个人自主缴纳工伤保险,进一步降低职业伤害给自雇型零工经济从业者带来的伤害,保障其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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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20.10.008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20)10-0067-06

作者简介:胡放之(1957—),男,湖南桃江县人,经济学博士,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湖北省政府参事;邵继红(1970—),女,湖北钟祥人,管理学博士,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梅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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