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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基本类型与实践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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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3 12: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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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基本类型与实践样态
□张 君

(中国社会科学院 政治学研究所,北京 100028)

[摘 要]对于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理论分析,需要采取一种兼顾内容与形式两方面的整体性视角,既要考虑由规范特点和维系力量构成的化解依据类型,也要考虑由协商方式和操作程序构成的协商程序种类。从这种整体性视角出发,可以化解依据和化解程序两个维度进行交叉组合,形成协商化解方式的四种基本类型,即:道德性调解、道德性协商、法律性调解和法律性协商。对此,四个具体案例作了一定的呈现和验证。四种基本类型各具特点,并无优劣之分。不过,各地应充分认识协商化解方式呈现出的两种趋势,也就是化解依据的法治化和化解程序的规范化,据此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用的某种协商化解方式或者说某些协商化解方式的组合。

[关键词]基层矛盾;协商化解;化解依据;化解程序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整个社会的转型速度大大加快,利益主体多元化、诉求多样化局面已然形成,基层矛盾纠纷呈现出数量增加、类型多样、成因复杂、燃点降低等诸多特征,社会秩序的构建面临着一系列严峻挑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命题提上议事日程。在社会治理难题的倒逼作用下,国内很多地区加大了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力度,针对愈发常态化的基层矛盾探索出各具特色的协商化解方式,取得了良好的化解效果和社会反响。为此,从学理角度总结分析不同地方的基层矛盾协商化解实践,自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所要探讨的具体问题是:基层矛盾的协商化解在理论层面可作何种类型划分?在实践层面又有哪些样态呈现?

一、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研究与不足
就基本含义而言,协商等同于商量,是指以达成合意为目标取向的言说行为,这种商量既包括面对面的直接协商,也包括有中立第三方介入下的间接调解。在基层社会,协商化解矛盾所指涉的情形是,矛盾纠纷的相关方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共同商量,形成比较一致的解决意见,以此消除彼此间既有的关系紧张和利益冲突。

(一)协商化解的特点和作用
协商化解方式具有一些共通的特点和优势:首先,协商化解的正当性来自当事人的自愿性和自治性,而不能是被强制或胁迫的。这就意味着,其过程启动和化解结果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所依据的规则必须内含着一定程度的心理认同。其次,协商化解的必要前提在于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不能允许参与过程中的实质不平等。当事人在社会地位上固然有高低之别,但其不能影响到协商化解过程中的平等性,否则将不利于互惠性原则下给出充足的理由及有力的论证。最后,协商化解的突出优势在于沟通策略的灵活性。它在缺少一些刚性制约的同时,却又蕴含有柔性治理的优势,能够结合基层矛盾的类型及冲突程度采用不同的对话策略,由此保证了协商化解的推进。其中,调解是一种最为常见的矛盾化解方式,本质和价值在于自愿与自治,调解的开始与达成只能是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在调解依据的选择上则是开放的[1](p173-176)。从协商民主理论的视角出发,协商过程应体现平等性、公共性和说理性,强调必须以公开讲理的方式来证成各种解决方案的合法性[2](p12-18)。

由于自身具有的鲜明特点和优势,协商过程对于基层矛盾的有效化解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这同时得到了中国传统“和”文化与源自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的学理支撑。一方面,协商从属于中国传统的“和”文化,追求多样性的和谐统一,与古代的“和而不同”“和为贵”等理念一脉相承。受“和”文化的深刻影响,“无讼”成为传统社会一以贯之的治理追求,在一些时期和地区代表了当时真实的历史状态[3](p1-14),有中立第三方介入的调解制度在共同体内部或者说在基层自治层面长期发挥着基础性的解纷作用。从公元前1世纪起,基于道德规范的调解方式就已经成为基层社会的通用准则[4](p86)。另一方面,源自西方的协商民主也被国内外很多学者认为具有突出的柔性治理优势,能够有效地应对社会冲突与紧张关系,有助于矛盾冲突的化解。特别是在基层治理层面,大量经验事实表明,协商民主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成为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新思路[5](p39-46)[6](p60-63)[7](p2-8)。

(二)协商化解的若干研究重点
在社会科学的不同学科内部,基层矛盾的协商化解有着不同的视角和侧重。就政治学、社会学而言,其研究重点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形式视角下关注协商民主内含的协商面向。协商民主植根于民主理论的发展脉络,更加强调协商的一面。这里的协商假定了人们的偏好不是既定的而是可以改变的,集体决策的过程依赖于深思熟虑之上的理性讨论,共识的达成尽可能地摒除了权力或者财富的影响,协商的力量和更佳的论证受到推崇。在基层矛盾纠纷中,群体性矛盾或者说群体性事件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很多学者认为协商民主同样具有独特的治理优势。比如说,强调协商式决策可以提升决策质量及民众对公共决策的认同度,有助于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协商式谈判通过构建政府威信空间及嵌入协商治理技术,能够维系理性化的沟通氛围,有助于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展[8](p101-110)。何包钢通过协商民意测验方法,研究了协商民主如何有利于解决“出嫁女”的上访问题,认为协商民主有助于减少或解决上访问题,是一种有效的协商治理制度[9](p23-36)。还有不少学者从浙江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经验出发,认为民主恳谈提供了矛盾化解的契机,形成了以协商化解基层矛盾、协调冲突利益的新路径新机制,对各地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10](p13-16)[11](p24-29)[12](p46-52)。

二是形式视角下关注传统治理资源的现代再造。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其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传统治理资源由此获得了转换再造的意义和价值。在基层矛盾协商化解过程中,很多地方主动激活传统治理资源,鼓励支持基层社会有威望的精英群体参与治理,特别是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法官、老教师、老同志“五老”人群的特殊作用,以此推动基层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13](p15-20)。以乡贤为例,经过近年来的创造性激活和再造,不少地方的乡贤队伍能够弥补现行乡村治理体系的不足,成为乡村矛盾化解的重要力量,在多元化治理格局中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14](p82-87)[15](p8-14)。在协商化解过程中,“基层调解最大的特点是利用地方资源,包括人际关系、公共道德、习惯和乡规民约等规则,以及特定的人际关系及环境等条件促成和解的氛围”[16](p55-62)。

三是内容视角下关注传统社会的秩序维持。道德规范是传统社会的行为依据和维系力量。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是一种礼治社会,依赖社会经验累积而成的传统规则来维持秩序。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不是靠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借重于身内的良心。在乡土社会,礼治秩序的维持不是靠打官司,而是靠长期的教化。对于发生的矛盾纠纷,乡土社会惯用的是带有教化性质的调解也就是说理过程[17](p58-69)。传统的客家村落比较完整地保留了这种社会秩序,依据乡规民约、祖训家规等当地约定俗成的规定来维系,同一宗族内部的矛盾冲突主要是依靠族中长老来处理,村际或族际纷争的处理主要靠当地的公亲来调处[18](p54-63)。

应该说,学界对于基层矛盾的协商化解的关联做了许多研究,对形式视角下调解与协商的独特作用和意义形成了一定的研究积累,对内容视角下传统社会的行为规范和维系力量也形成了一定的共识,这些都有助于该领域的研究走向深入。然而,现有研究中对于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探讨,尚存在提炼归纳不够的问题。一方面,学界对于协商化解的类型划分缺乏整体性理论视角,不利于分类指导下开展特定类型的研究;另一方面对于各地创新实践的系统性挖掘不够,在协商化解研究中有所偏重,有关案例分析大多限定于一时一地,缺乏综合性的多案例呈现。

二、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整体性视角与基本类型
(一)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整体性视角
对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理论解释,需要采取一种整体性视角(见表1),有效整合协商化解的内容和形式两大方面。一是从内容视角出发,主要考虑由规范特点和维系力量构成的化解依据类型;二是从形式视角出发,主要考虑由协商方式和操作程序构成的协商程序种类。从实质指向来看,前者是对治理理念或精神的反映和体现,后者是对治理方式或技巧的展示和呈现。

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内容视角,观察分析的是协商化解的依据,这里的化解依据包括了规范特点和维系力量,回应的具体问题是遵循何种规范来化解矛盾纠纷以及化解结果依靠什么力量落到实处,它背后的实质指向是依何而治的治理理念。众所周知,道德和法律是人们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两种规范。从社会起源看,道德是在某一共同体内部自然而然形成的,有着长期演化、逐步认同的渐进过程,它具有明显的自发性特点;法律规范是公权力在某些特定时刻拟制出来的,带有很强的人为性。从调整范围看,道德规范包括了价值观念和行为规则,既规范人们的行为,也约束其意识领域;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调整的边际限度是有意识支配的行为,而无行为载体的意识不在其内[19](p3-7)。规范特点是与强制程度、维系力量紧密相关的。道德规范是软规范,它需要借助共同体内部的道德舆论压力,并借助于人们内心的羞耻感、罪恶感来维持秩序;法律规范是硬规范,背后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来确保实施。

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形式视角,观察分析的是协商化解的程序,这里的化解程序包括了协商方式和操作程序,回应的具体问题是化解过程采用怎样的协商以及依托何种程序来有序推进,它背后的实质指向是以何致治的治理方式。从直接与间接角度看,协商方式可以概分为调解与协商两大类。前者带有较强的间接性,强调中立第三方的介入作用,也就是说由中立第三方在协商化解中唱主角,当事人的这种间接协商与是否面对面无关。相比之下,后者更强调当事人面对面的直接商量,即便有主持人的参与,其也仅仅是起到维持协商秩序的作用,当事人需要在协商化解过程中做出更多的努力。操作程序是与协商方式相关的,调解倾向于方便灵活的简易程序,协商倾向于规范、正式的复杂程序。其中,简易程序通常无需事先选定协商化解的时间与场合,也没有相对固定的基本流程,化解过程限于简单的摆事实、讲规则、说道理;复杂程序需要事先约定协商化解的时间,并且注重化解地点的选择,化解过程有着相对固定的流程和步骤,并且注意营造出较强的仪式感和严肃感。

表1 :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整体性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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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基本类型
从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整体性视角出发,我们选取化解依据和化解程序两个维度进行审视,将化解依据简化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化解程序简化为简易调解和复杂协商,由此组合形成以下协商化解的四种基本类型(见表2)。

表2 :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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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型是道德性调解,类型特点是依据道德规范、遵循简易调解程序来化解矛盾。这种类型通常出现在传统的地域生活共同体内部,由于人们世代生活在一起,彼此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地步,这样的社会环境依赖教化性权力,注重运用道德舆论的影响力。在这样的共同体里,矛盾纠纷主要发生于邻里之间和家庭内部,往往属于个体性、生活性矛盾纠纷。对此,通常由群体内部的有德长者出面调解,调解的依据是当地普遍认同的传统规则、道德规范及常情常理,调解结果需要借重于道德舆论的无形压力来推行。有德长者是居中调解的主持人,化解方式是在道德舆论压力下进行公开评理。评理过程中,有德长者居间协调当事双方表达和倾听各自的意见及诉求。当事双方基本上拥有平等的协商地位,既可以面对面沟通商量,也可以经由调解者传递彼此的内心意思。

II 型是道德性协商,类型特点是依据道德规范、遵循复杂协商程序来化解矛盾。在相对传统的地域生活共同体内部,除了个体性矛盾纠纷外,传统社会也会有少量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其中的当事者大多具有相同的身份特征或者存在利益上的某种关联。这些矛盾纠纷的协商化解,需要按照约定俗成的程序,共同诉之于本圈子的老传统、老观念。这些老传统、老观念是人人认同并服膺的规则习惯,孰是孰非要看哪一方更契合共享的老传统、老观念,而化解结果的执行靠的是长期的教化过程而非外在的权力。在协商化解时,当事双方都有着平等的对话地位和机会,并且需要按惯例事先约定时间和地点。拿地点来说,为郑重起见,当事双方往往会选择祭祀祖先和神灵的地方。协商化解的过程是按照传统的处置程序来推进的,其间充满了仪式感和严肃感,有些地方会有朗诵祖训家规、祭祀祖先神灵或者赌咒发誓等程序,这些程序有着增强协商化解约束力和警示效果的作用。

III 型是法律性调解,类型特点是依据法律规范、遵循简易调解程序来化解矛盾。伴随着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的开放性和流动性日渐增强,人际之间的社会关系类型、关系性质愈加复杂,基层社会不仅有常见的生活性矛盾纠纷,还有一些随社会转型而发生的结构性矛盾纠纷[20](p96-95)。在熟人社会日渐解体、陌生人社会日趋形成之际,个体之间缺乏足够的熟识度和相互信任,人人都有较强的防范戒备心理。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当事人之间基本上互不相识,至少是不够熟悉,彼此自然缺乏应有的共识和信任,难以按照熟人社会的办事法则来化解矛盾。因此,在产生矛盾纠纷后,双方都会诉诸于超越地域范围的法律规范,寻求于己有利的法律规定,而法律规范背后的国家强制力则成为化解结果得以执行的保障。在化解方式上,当事人会寻求掌握法律知识的中立第三方的介入调解,这是因为其既具有与双方利益无涉的中立性,也具有熟悉法律规范的专业性。由于矛盾纠纷的成因相对简单、冲突程度比较有限,这种调解不需要复杂繁琐的程序,当事人更多的是希望得到一种客观中立而又有法律根据的快速处理。

IV 型是法律性协商,类型特点是依据法律规范、遵循复杂协商程序来化解矛盾。在现代化社会中,基层社会的很多矛盾纠纷涉及人数比较多,具有多样性、复杂化的特点,比如征地拆迁、民间借贷、工程建设、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这些矛盾纠纷涉及的权力关系、利益关系都是法律规范调整的重要内容,因此,当事人选择依据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法律规定进行协商,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由于矛盾纠纷的涉及面广、成因复杂,协商化解的难度往往很大。在发生矛盾纠纷后,为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当事人倾向于面对面地公开协商,还会采取相对规范正式的化解程序和步骤,并且注重协商化解过程的规范性和仪式感。

三、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实践样态
从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基本类型出发,我们分别从江苏、江西、四川、浙江四个省份各选取一个具体案例(见表3),以此分析协商化解不同类型的具体特点和运作过程。所选取的四个案例都是近年来基层协商化解的创新性实践,并且各案例都发生在镇域范围内,案例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共性基础,可比性较强。从所处的地理区域看,有两个案例来自我国东部,另两个案例分别来自中部和西部,对于基层矛盾的协商化解来说具备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一)梁寨镇乡贤调解:道德性调解
梁寨镇隶属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自2015 年起全力培育乡贤文化,分批推选出一批辈分长、经验足、德高望重的人物,在镇、村两级分别成立了乡贤理事会和乡贤工作室,化解基层矛盾是其主要职能之一。

从化解依据看,梁寨镇的乡贤调解主要依据道德规范。梁寨镇是当地有名的千年古镇、农业大镇,绝大多数人在本地务农为生,延续着世代聚居的传统,属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当地社会资本比较丰富,内部有着长期共享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法则。梁寨镇的乡贤调解依据的是熟人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常情常理,也就是常说的老传统、老观念。其调解结果是靠熟人社会的道德舆论作保证的,同时借重于熟人社会中乡贤们的德行威望。

从化解程序看,梁寨镇的乡贤调解遵循简易调解程序。乡贤是村里选出的名人,在群众中的地位和威望都比较高,并且有着人熟、事熟、村情熟的独特优势。从梁寨镇乡贤们的值班日记来看,当地基层矛盾基本上都属于家长里短的琐事,大多是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比如夫妻矛盾、赡养老人矛盾、彩礼争议、盖房或者种地的边界冲突等[21]。在这些矛盾纠纷的背后,当事人的利益冲突程度相对有限,有些甚至仅仅属于一时意气而已。对此,乡贤们主要是居中调解,利用自身的威望和教化性权力,通过朴实易懂、贴地气的话语,对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开展劝和式说服,大多数矛盾在调解一两次后就可以顺利化解。因此,乡贤的协商化解工作比较简单,没有什么复杂繁琐的环节,也不需要规范正式的程序步骤。

(二)芦洲乡祠堂说事:道德性协商
芦洲乡隶属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自2019年起推行“祠堂说事”试点工作,在三个试点村组建立了祠堂说事理事会制度,协助村两委干部调解各类矛盾纠纷,短期内就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治理效果,引起宜春市、上高县两级政法委的重视。2019年12月以来,“祠堂说事”已在上高县全面推广。

表3 :四个协商化解案例的分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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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解依据看,芦洲乡的祠堂说事主要依据道德规范。芦洲乡是传统的农业乡,农业人口占了绝大多数。该乡祠堂文化底蕴深厚,很多村庄都有规模较大的祠堂和较强的宗族观念。因此,一方面密切的血缘关系限制着人们之间的冲突和竞争;另一方面,宗族观念、道德伦理发挥着显著的影响力。祠堂说事正是在这种熟人社会氛围中,依据各村的村规民约推行的。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人们一般不会直接诉诸于法律规范,而是首先依据道德规范进行协商化解。由于顾忌道德舆论的无形压力,当事人基本上都会按照达成的化解协议来化解冲突。

从化解程序看,芦洲乡的祠堂说事遵循复杂协商程序。芦洲乡一直有着村民议事、村老调解的传统,但却长期缺乏固定的流程和规范,化解效果差强人意。芦洲乡在推行祠堂说事试点过程中,建立了祠堂说事理事会制度,确定了说事原则、程序和纪律,为村民祠堂说事划了范围、立了规则。在化解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时,芦洲乡倾向于选择较为正式规范的面对面协商程序,并且将当事人聚拢到祭祀祖先和先贤的祠堂,力求为协商化解创造有利的条件和氛围。以2019年江口村村组间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发的土地归属争议为例,十余名村民齐聚该村的邹氏宗祠,先是当事双方面对面提供各自的解决意见并提供证据支持,之后经过村组协商、村民当场举手表决,针对争议土地签订了置换协议[22]。

(三)沙渠镇无讼社区:法律性调解
沙渠镇隶属于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自2016年起被大邑县列为“无讼社区”创建的四个试点乡镇之一。“无讼社区”创建,意在引导社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托人民调解、强化司法确认,着力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解纷作用,致力于推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无讼化[23]。

从化解依据看,沙渠镇的无讼社区主要依据法律规范。近年来,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强力推动下,沙渠镇社会转型的速度大大加快,基本上形成了新的陌生人社会,个体之间缺乏密切的横向互动,也没有长期以来累积形成的信任,社会资本相对欠缺。比如,沙渠镇建成了全县第一个万人安置小区即东岳花苑社区,主要安置本镇六个村(社区)的拆迁农户,搬迁时没有按照原有村组整建制入住,邻里之间的熟识度大大降低。在协商化解时,沙渠镇缺乏共同体所特有的、共享的道德规范,更加依赖法律的明文规定,尤其是在化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更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化解结果的执行保证。

从化解程序看,沙渠镇的无讼社区遵循简易调解程序。沙渠镇无讼社区建设的重心在社区,基本上都是化解相对简单的矛盾纠纷,主要包含家庭内部婚姻矛盾、财产纠纷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个体性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纠纷等。这些矛盾内含的利益纠缠比较少,涉及人员一般都不多,化解难度也就相对小得多。沙渠镇无讼社区建设的真正亮点,是通过大量扎实便捷的人民调解来减少对现有司法资源的需求,这样的人民调解在程序化和规范化方面自然相对有限,也不会将复杂的化解程序作为追求目标。在这种调解过程中,中立第三方的介入不是靠熟人社会中的德行威望,而是依靠调解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以及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熟悉。

(四)松门镇民主恳谈:法律性协商
松门镇隶属于浙江省台州市的温岭市,是民主恳谈的发源地。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该镇持续开展民主恳谈活动,面对面的对话协商成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增进干群互信的新机制新途径。

从化解依据看,松门镇的民主恳谈主要依据法律规范。松门镇长期位居全国综合实力千强镇行列,是名副其实的工业强镇、人口大镇。镇域内市场经济发达,外来人口众多,民众有着较强的现代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对法律法规及政策有着很高的心理认同度。在发生矛盾纠纷后,当事人习惯于寻求法律和政策方面的支持,而非求助于传统社会的道德伦理,化解结果也需要有国家强制力作为执行保障。以2013年松门镇L教堂历史遗留问题民主恳谈会为例,当事双方在主要诉求和理由陈述中使用了很多法律用语和政策语言,比如依法办教、法人资格、违法建筑、农保地、公建用地等,并且双方主要依据以往的县委办文件和市民宗局文件分别展开论辩[11](p24-29)。

从化解程序看,松门镇的民主恳谈遵循复杂协商程序。经过20 多年的不断发展,松门镇的民主恳谈从一种基层政权组织与群众面对面的对话活动逐步拓展为一种广受认可的民主决策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持续提升。在此过程中,当地群众的协商意识和协商能力有了明显提升,面对面对话协商的社会氛围已经形成。在化解相对复杂的矛盾纠纷时,民主恳谈成为当事人的首选,这种恳谈活动具有平等参与、理性讨论、程序规范等突出特点。这里仍以2013年化解L教堂历史遗留问题为例,当时的民主恳谈活动慎重确定了恳谈的时间和地点,将恳谈地点安排在松门教堂会议室举行,同时选取了与该历史遗留问题相关的各类参会代表。恳谈过程中,不仅当事双方即“老堂”代表和“新堂”代表充分地表达了本方观点和理由,松门镇的规划分局和国土分局也从政策角度谈了教堂建设的意见。在恳谈基础上,双方多数代表达成了新老教堂分开的共识,这一共识由温岭市宗教主管部门的领导当场宣读,长达20 多年的历史纠纷就此基本得到解决[11](p24-29)。

四、进一步的讨论与思考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4](p32)。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不仅是乡村治理体系的目标取向,也应该是当前基层治理的努力方向。其中,自治回答的问题是谁是治理载体或者执行主体,与之对应的是他治,德治、法治回应的都是依何而治、以何致治的问题,谈的是治理体系或者说治理的体制机制所遵循的理念。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依据维度正是对治理理念的反映和体现。梁寨镇乡贤调解和芦洲乡祠堂说事,所依据的主要是道德规范,体现了一种对德治秩序的追求。在这种社会氛围和秩序下,人们从属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彼此知根知底,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盘根错节,个体之间有着密集的社会互动网络,这就决定了协商化解时不可能无视人人熟稔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而道德舆论仍然对人们的行为保有很强的影响力。沙渠镇无讼社区和松门镇民主恳谈,所依据的主要是法律规范,体现了对法治秩序的追求。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之间缺乏持久的共同生活和密集的社会网络,其行为规则是公权力拟制出来的,并且处于不断的更新完善之中,这种情况下的协商化解方式需要依据法律规范,同时借助于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来确保化解结果落到实处。

除了治理理念外,治理路径同样是基层治理过程中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治理路径虽然是治理理念的某种体现和反映,但它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因此,同样的治理理念下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治理路径,而同样的治理路径也可能会被不同的治理理念所吸收。基层矛盾的协商化解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不同的治理路径选择。梁寨镇乡贤调解和沙渠镇无讼社区遵循的是简便易行的调解程序,芦洲乡祠堂说事和松门镇民主恳谈遵循的是更复杂一些的协商程序。相对来说,调解程序适用于简单清晰的矛盾纠纷,利益纠缠的程度比较低,此时化解方式的灵活性和便捷性成为重要考虑因素;协商程序适用于更为复杂繁琐的矛盾纠纷,相关利益纠缠的程度一般都更高,双方当事人更担心因信息不对称或者私下交易所引发的利益损失,因此倾向于选用正式规范的化解方式。

在本文中,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基本类型是从思辨性和理论性角度来简约描述的,主要是为了讨论的方便和分析的深入。应该说,四种基本类型没有优劣之分,也不可能存在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处方。为此,应从本地实际出发,选择符合自身特点的某种协商化解方式或者说某些协商化解方式的组合。现实中,各地情况都是复杂多变的,所采用的协商化解方式很难纯之又纯,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必须始终抱有一种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态度来应对。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无需对发展趋势加以概括与总结。事实上,从当前基层矛盾协商化解的实践看,各地的协商化解方式呈现出两种比较明显的趋势,也就是化解依据的法治化和化解程序的规范化。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事业向纵深发展,我国的现代化进程进一步提速,卷入工业化、城镇化的地区越来越多,社会转型的速度不断加快。这就导致原有的村落共同体及单位社区等大量消解,长期共同生活的群体被打散重组到陌生人组成的社会中,小共同体的密集社会网络快速走向消亡,这就必然引发个体行为规则随之转变,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转而更加依赖法律规范的硬约束。在此过程中,矛盾纠纷背后的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越来越难以仅通过道德舆论就得到必要的恢复和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化解依据必然走向法治化。另一方面,在社会整体环境发生急剧变化的大背景下,基层矛盾纠纷的涉及领域迅速扩大,矛盾纠纷的数量和类型也在大幅增多,复杂程度同样不断加深。这些不同类型、不同成因的矛盾纠纷,意味着有着不同的强度和烈度,化解成本和潜在风险也各不相同,这就推动相关部门采用程序化、规范化水平高的化解方式。因此,今后各地在健全矛盾纠纷的协商化解机制时,既需要重点考量本地的社会性质和矛盾状况,精心选取适宜的治理理念和治理路径,同时还应精准把握社会转型的具体进程,适时地推进化解依据的法治化及化解程序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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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20.10.004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20)10-0033-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提升地方政府执行力研究”(15CZZ001);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A类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2020ZZXS001)。

作者简介:张君(1985—),男,山东沂水人,政治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 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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