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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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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8 13: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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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楚明钦

(郑州大学 公民教育研究中心,河南 郑州450000)

[摘 要]在数字经济下,我国传统农业自给自足生产模式将被解构和重塑,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生产性服务环节都将数字化,并通过互联网将小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在分析数字经济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和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服务体系、通过数字经济激发农业生产性服务市场需求、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外化、实现信息化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人才的有效供给、构建数字经济下农业虚拟产业集群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数字经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为农业生产提供中间服务的产业,也是“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①参见2017年《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引领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重要引擎,也是我国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主要短板。在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发展阶段,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也需要向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发展转型。在数字经济下,我国传统农业的自给自足生产模式将被解构和重塑,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生产性服务环节都将数字化,并将小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效衔接。数字经济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精准性服务可以降低农业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可以有效解决农业人力、资本、土地、数据等生产要素提供的精准性。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经济将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专业化、农业生产的服务化、农业生产性服务新业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信息化、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农业产业集群的虚拟化等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数字经济与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一)数字经济与我国数字农业发展
截至2020 年3 月,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了9.04 亿,整体上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已经达到了64.5%。其中,我国城镇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了76.5%,但农村互联网的普及率仅为46.2%,农林牧渔业网民的比例只有6.3%。从总体上看,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为互联网普及率迅速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互联网普及率提升有效促进了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例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2019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了10.63万亿元,增长了16.5%。但是,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规模仅有1.7万亿,仅占全国电子商务规模的16%,说明我国农村电商规模还有很大发展潜力①此部分数据来源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随着“新基建”的不断推进,数字技术将对我国传统农业产业链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的数字化改造,为农村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数字农业的主要特征是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农业数字化可以利用农业物联网掌握农业生产的实时在线数据,最大化挖掘动植物生长潜力。中国已经在全国建立了多个农业物联网实验示范区,农业物联网将在全国迅速普及;农业网络化可以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服务环节形成网络化的供给与需求体系,实现农业生产性服务的精准对接;农业生产的智能化可以提升农产品生产全流程的信息获取效率和决策效率。

2018 年《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显示,数字经济对我国农业的渗透率只有6.5%,远低于我国服务业和工业的32.6%和17.2%的水平,说明数字经济在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前景很广阔[1](p8)。数字经济的发展,可以推动农业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数字化转型,进而带来现代农业的高质量发展。第一,数字经济下的农业物联网,可以对农产品的农药、化肥、灌溉等要素投入提供检测闭环,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的温度、湿度、光线和水分等智能管理,进而对农产品质量提供溯源。第二,数字经济下的农业大数据,可以为农资和农产品市场价格进行动态检测,从而减少农业信息不对称。第三,数字经济下,“直播带货”等新型营销模式将有效衔接数字农业的线上和线下渠道。第四,数字经济将会使农村农业的信息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更加健全,农业公益性服务将会对农村社会治理更加有效,从而农业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大幅降低,进而促进智慧农村和智慧农业发展[2](p42)。

(二)数字经济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产业关联效应
农业生产性服务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是内部化和非市场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例如,小农户或家庭农场利用雇工或自有劳动力提供农机服务、良种服务、农药喷洒服务或灌溉服务等。一种是外部化和市场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例如,购买农机公司提供的农机服务、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提供的农产品销售、农产品电商直播服务、农业信贷服务或农资服务等。数字经济下,农业分工将逐渐深化,内置于农业生产链条的相关服务环节逐渐外化,形成独立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3](p2-5)。但是,我国农村信息比较封闭、小农意识根深蒂固,抑制了农业生产性服务外化。由于当前数字经济在我国农村发展还不充分,导致农业对生产性服务需求不足,进而带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滞后。

2010—2017 年,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迅速增长,其增加值从1179亿增长到2560.5亿元,年均增长11.8%。笔者根据2002 年、2007 年和2017 年中国投入产出表数据计算,发现从农业各细分行业的生产性服务业投入来看,2007—2012年,农产品种植业、林业、畜牧业以及渔业的生产性服务投入都大幅下降,分别为13%、27.5%、53.2%、30.9%。2006 年,中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国家对农业提供各种优惠和补贴,农民种地积极性空前提升。但是,由于缺乏市场化和专业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供应商,导致农业生产性服务投入比重下降。但是,2012—2017年,农产品种植业、林业、畜牧业以及渔业的生产性服务投入都大幅增长,分别增长了39.2%、43.2%、265%、120%。2012年,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快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此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大量涌现,导致农业对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和投入大幅增长。

从农业整体对生产性服务业各细分行业的中间需求来看,2007—2012年,农业对批发零售服务业、交通运输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的中间需求程度分别增长了23.5倍、11.8倍、14.4倍、3.79倍。在此期间,农业对信息服务业的中间需求增长了4.17倍。由于农民的种田积极性空前提升,其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也空前提升,农村手机的迅速普及带来农业信息服务业需求的增长。2012—2017年,农业对金融服务和科技服务业的中间需求分别下降了17.8%和25.8%。在此期间,农业对信息服务的中间需求下降了19.8%。2012 年前,农业对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在增长,但由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市场化和专业化不足,满足不了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导致2012年后,农业对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大幅下降。虽然2012年后,农村信息化普及率提升很快,但由于农村媒体的“最后一公里”没有打通,农村信息传播效能低下,农民对农业信息服务的需求反而大幅下降。

从农业的生产性服务各细分行业投入来看,2007—2012年,农业的交通运输服务投入、租赁和商务服务投入、科技服务投入和水利管理服务投入等分别下降了16.4%、74.9%、26%和28.8%,只有农业的金融服务投入和批发零售服务投入分别增长了48.7%和4.5%。在此期间,农业的信息服务投入下降了72%。虽然农业税取消和国家惠农政策的支持,农业信息服务业需求增长了4.17倍,但由于农村缺乏农业信息服务的有效供给,导致农业信息服务业的供给大幅下降了72%。因此,在此期间,农业信息服务业的供给和需求是错配的。

2012—2017 年,我国农业的交通运输服务投入、批发零售服务投入、金融服务投入、商务服务投入、科技服务投入、信息服务投入等都大幅增长,增长幅度分别为90.4%、87.4%、46.9%、6.7%、60.8%、45.7%①此部分数据根据笔者根据2007年、2012年和2017年投入产出表数据计算而得。。十八大后,随着农村农业改革深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土地规模逐渐增加,农村农业交易成本下降,农业生产性服务逐渐外化,从而导致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投入大幅增长。由前面数据可以看出,2012—2017年,我国农业的信息服务需求下降了19.8%,但农业的信息服务业供给却大幅增长了45.7%。因此,在此期间的农业信息服务业的供给和需求也是错配的。

二、数字经济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
(一)数字经济推动农业生产的服务化
2015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就是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融合局面。从产业关联角度来看,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形成互为中间投入品的上下游产业,例如,农产品通过深加工形成食品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也需要生产性服务投入,为农产品的销售提供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形成农业批发零售业等。因此,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通过产业关联效应形成农业全产业链。数字经济下,农业互联网将推动农业全产业链的社会化服务有效衔接,从而推动我国从生产型农业向服务型农业转型,进而实现农业生产的服务化。

(二)数字经济催生和优化农业生产性服务新业态
数字经济下,农资销售渠道越来越短,农资生产厂家、经销商或者门店可以直接利用电商平台为农户解决农产品生产过程的一整套解决方案;互联网平台可以为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农业科研院所也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农业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实现农业品种的选育、农产品种植技术和病虫害防治技术等农业全产业链科技的对接;农业信息化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的溯源管理、精准管理和智能决策。在互联网的有效衔接下,农业生产性服务资源得到有机整合,并催生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例如,利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服务、农药类电商网站“农一网”,化肥类电商网站“云农场”和土地流转类电商网站“种地宝”等农业生产性服务新业态。

(三)数字经济推动农业产业集群的虚拟化
农业产业集群是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在数字经济推动下,农业农村大数据可以形成良好的涉农主体的信用数据。这些信用数据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和处理,可以构建农村农业信用体系,进而可以降低农村农业交易成本。由于交易成本降低,地理分散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主体、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相关部门将通过互联网形成虚拟农业产业集群。在农业虚拟产业集群中,不同类型农业生产性服务主体可以通过网络化平台实现交流和互动,传统农业生产流程被互联网改造[4](p88)。农业虚拟产业集群模式,可以缩短生产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空间距离,传递信息非常便利,从而可以充分将各类农业信息有效集成,形成网络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需求和供给模式。

(四)数字经济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专业化发展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农业分工带来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外化的结果。按照亚当·斯密的“市场规模决定社会分工”理论,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可以推动农业分工的深化。农业分工的深化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都依赖于农村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成本的降低依赖于市场化程度的提升和信用体系的完善。数字经济的发展,将推动农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并推动农村市场化程度提升,进而降低农业交易成本。因此,农业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农业交易成本的降低,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不断外化,进而带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专业化发展。

(五)数字经济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信息化进程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信息化,意味着利用数字技术,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全产业链各环节信息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例如,农业科技信息、农业金融服务信息、农业病虫害信息、农机服务信息、农产品销售信息等都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推送给小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如,各种农业在线课堂和农民大讲坛等农村在线教育也提升了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媒介素养,这些小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获得精准的、个性化、多样化和智能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5](p9-13)。因此,互联网打破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各行业之间的壁垒,有力推动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进而推动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信息化。

(六)数字经济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将降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信息搜寻成本、农资和农产品交易成本[6](p75),从而使小农户逐渐放弃传统的耕作模式,增加对专业化的农业生产服务业需求,进而带来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的增加。在互联网技术冲击下,农业生产性服务逐渐外化,形成市场化的生产性服务业。与此同时,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和土地流转背景下,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开始广泛推广。土地规模化经营模式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更加强烈,市场需求的增加进一步强化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三、数字经济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农村互联网“最后一公里”的瓶颈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虽然农业信息基础设施得到了很大完善,但是相关的农业配套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例如,农村缺乏有效的信息服务供给主体,涉农媒体传播的信息与农民实际需求偏离严重,农村信息发布的渠道不畅通,仍然依赖于人际传播。由于农业基层科技人员的数量太少,年龄结构老化,观念陈旧,难以适应数字经济下农业科技信息推广。中国现行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服务体系主要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直接参与,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涉农服务企业等参与程度不高,严重制约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功能的发挥。

(二)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主要需求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化水平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推动农业转型升级的关键,对我国农业生产的提质增效具有重要的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对于普通农户来说,可以将现代农业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对其他小农户来说,具有示范作用和传播带动作用。但是,根据韩旭东等人(2018)的研究结果,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服务信息需求存在很大差异性[7](p124)。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发展很快,但其经营水平和媒介素养有限,限制了其对农业信息的获取质量和效率。例如,家庭农场经营者还没有养成从专业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平台获取信息的习惯,甚至其获取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信息还需要“喂养”。

(三)缺乏专业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供给
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可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提供农资服务、农产品销售服务、便民公益服务、农技推广服务以及各种事务代办服务等。但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供给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并且政府相关部门是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除此之外,乡、村信息站、益农信息社和农村信息员等也在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供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整体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依赖性比较强,虽然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相脱节。虽然互联网和手机等新媒体传播的农业信息更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农业龙头企业对这些新媒体的应用比较多。相比而言,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对这些新媒体的应用水平仍然比较低下,仍然依赖于人际传播。

(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信息错配
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信息的获取渠道来看,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仍然是被动的获取传统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例如,通过农村人际传播方式,从其他家庭农场主或其他基层信息传播途径获取信息。从农业经营的现实情况来看,通过官方途径自上而下传播的农业服务信息,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虽然互联网和手机等新媒体传播的农业信息在迅猛增长,但鱼龙混杂,并且农业经营者发布这些信息门槛较高。从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的供需内容来看,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需求农业种养殖类的生产性服务信息,小农户对农业科技服务、农资服务、农产品市场信息等需求更加强烈。但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供给主要基于政府的城乡一体化理念,主要强调现代农业服务信息,超前于当前经济形势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导致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供需错配。

四、数字经济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信息化服务体系
数字经济下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建立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需要整合县级区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农业科研院所、融媒体、政府党政机关、农业服务企业、消费者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主体,形成网络化的农业互联网信息平台。在完善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服务体系中,首先要确定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主体对农业信息数据的统筹、收集、存储、查询、更新、维护等相关责任划分;然后要明确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人员的信息供给激励机制,使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主体通过农业信息平台实现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的供求平衡;其次,建立村级、镇级、县级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服务机构,并确保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并有相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撑;最后,农业信息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整体监督,并与上一级农业信息管理中心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信息对接[8](p7-11)。

(二)通过数字经济激发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需求
传统经济模式下,农业生产性服务依赖于小农户被动的需求。在数字经济下,农业大数据、农业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云平台和区块链等技术将为农业全产业链提供精准的服务信息,可以降低农业全产业链各环节衔接的不确定性,从而提升农业土地产出率、农业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进而激发和创造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需求。市场需求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我国要挖掘农村数字经济发展的潜力,通过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的完善,激发和创造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需求。

(三)降低农业交易成本以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外化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激发市场化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的市场活力。市场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依赖于农业分工,农业分工的深化依赖于农村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农业交易成本的降低。在农业互联网建设背景下,农业互联网中心可以整合农村用户大数据,健全农村用户的资信体系,从而降低农村农业交易成本。在此过程中,涉农媒体要发挥监督功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农民、科研院所等涉农主体各司其职,更好发挥基层政府的服务职能,以此创造农村良好的营商环境。通过营造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良好的发展环境,降低农业生产服务业交易成本,进而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外化。

(四)实现数字化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人才的有效供给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素是“人”。数字经济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影响,归根结底是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和小农户对互联网的使用问题。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信息化条件,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仍然不足,农业生产眼界具有狭隘性,倾向于凭借经验进行农业生产,农业信息化意识淡漠。因此,应该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和小农户的信息化素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培养他们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信息的获取意识,使他们了解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信息化的具体运营模式和操作方法。另外,政府还需要通过财政补贴鼓励各类人才返乡创业,成为新一代职业化的“新农人”。

(五)构建数字经济下农业虚拟产业集群
农业虚拟产业集群是在互联网技术推动下,以农业信息平台为中心,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所有生产性服务环节相互衔接而形成的农业全产业链系统。农业虚拟产业集群突破了农业生产经营时间和空间约束,重塑了传统农业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信息传输方式,形成了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无边界组织。农业虚拟产业集群的优势是参与主体多元化、农业参与主体的需求互联互通、农业生产性服务资源在网络空间集聚化、农业生产性服务种类和结构无界化等。在建设农业虚拟产业集群过程中,要通过市场手段激活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市场主体信息化的活力、鼓励农业虚拟产业集群建设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等措施,推动农业虚拟产业集群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海启.以精准农业驱动农业现代化,加速现代农业数字化转型[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9(1).

[2]胡豹,顾益康.数字乡村建设:乡村振兴示范省建设的主引擎:余杭区数字乡村建设的经验启示[J].浙江经济,2019(24).

[3]姜长云.科学把握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历史定位[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5).

[4]王山,奉公.农业虚拟产业集群:“互联网+”创新驱动农业产业链融合的新模式[J].上海经济研究,2016(6).

[5]李瑾,郭美荣.互联网环境下农业服务业的创新发展[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

[6]胡伦,陆迁.贫困地区农户互联网信息技术使用的增收效应[J].改革,2019(2).

[7]韩旭东,杨慧莲,郑风田.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化发展研究[J].改革,2018(10).

[8]王众,郑业鲁.农村信息传播渠道和传播机制的构建[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4(2).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20.08.007

[中图分类号]F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20)08-0064-06

基金项目: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河南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推进政策研究”(192400410093);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互联网经济下河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研究”(2019-ZZJH-342);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项目“互联网经济下中国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与品牌传播研究”(2017-XWXY-018)。

作者简介:楚明钦(1982—),男,河南南阳人,经济学博士,郑州大学公民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梅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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