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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反恐的自洽逻辑与建设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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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8 13: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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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反恐的自洽逻辑与建设机制研究
张红涛

(河南理工大学 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河南 焦作 454000)

[摘 要]以先发军事打击和事后法律惩处为主的传统反恐模式,实践证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恐怖问题;构建更为合理的文化反恐模式,成为国际社会反恐怖斗争的应有之义。文化反恐必须加强认同能力、合作意愿、保障能力和虚拟空间能力等,主要体现在能动机制建设方面。角色和敌意互为因果是恐怖主义的动力基础,促进民族平等与共同发展是恐怖主义角色转化的战略措施,“去极端化”是削弱恐怖主义发展动力的重要手段,旨在建立基于角色和敌意认知的解释性“动力—转化”机制;“五认同”价值体系建设是文化反恐的防守之基,人文合作促民心相通是文化反恐的反击之要,共建共享地区共有文化是文化反恐的根本所在,旨在建构基于文化和价值认同的能动性“防守—反击”反恐机制。

[关键词]文化反恐;自洽逻辑;人文合作;去极端化

“9·11”恐怖袭击发生后,美国迅速启动战争模式,直接采取军事手段击毙本·拉登、“斩首”萨达姆,国际安全行情普遍看涨。然而,十多年过去了,美国的“胜利”却略显尴尬,中东和平昙花一现,“世纪协议”沦为笑柄。“越反越恐”的地区安全局势,使得美国希冀从恐怖泥潭中顺利脱身只能是一种幻想。实践证明:以先发军事打击和事后法律惩处为主的传统反恐模式是无法从根本解决问题的;构建更为合理的文化反恐模式,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反恐怖斗争的应有之义。

一、文化反恐的自洽逻辑
(一)思路形成
恐怖主义明确反对现存的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秩序,具有鲜明的反人类、反社会和反政府特征,它直击普通民众的安全心理,是基于对社会不公强烈不满而主动做出的激进反映。因此,打击恐怖主义不能只限于对传统反恐模式的探索与变革,还应该关注问题导向下的源头性因素。

从反恐怖斗争的历史维度看,国内外反恐实践大多采取军事打击、司法合作和全民联动等模式,甚或是上述模式的综合运用,短期效果显著但皆为对恐怖主义的“事后管理”。显然,这是恐怖主义“灭而不绝”“越反越恐”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简单的对策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反恐怖主义政策,必须要有许多要素的共同参与[1](p31)。一定程度上说,保罗·皮拉尔(Paul Pilar)的“要素说”是从理论上对传统模式现实价值的间接肯定,也为新的国际反恐形势提出了更加迫切的实践挑战。如何找到一个绝佳的突破口,成为各国反恐怖斗争和国际反恐合作不得不面对的严峻课题。

文化是结构与行为相互影响并共同演化的最终产物[2](p71)。广义上讲,文化是作为社会群体的人类在长期社会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物质财富凝结和精神财富积累;狭义上说,文化即包含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人类社会所有精神现象的总和[3](p12-13)。现实来看,文化也已经具备了更多的自然属性和物质特征,国际社会对政治和军事等传统安全领域问题的解决越来越依赖于文化层面的学理性分析。综上所述,现代意义上的文化,不仅包括国民教育、宗教信仰、道德观念和核心价值观等传统意义上精神世界的组成,也涵盖器物性、技术性等体现硬实力的物质世界的产物,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个可以包罗万象的基础性概念工具。因此,笔者认为,从文化的基础视角和概念工具特殊性出发,深度探究恐怖主义的产生原因、消极因素和未来发展等问题,探索构建文化反恐的相关机制与建设模式,才是最终取得反恐怖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根本出路。

(二)概念提出
放眼海外,公元前6世纪,同处东方的波斯帝国在领土不断扩张的同时,“对外开放”程度也令人咂舌不已。希罗多德在《希腊波斯战争史》中写道,“波斯人非常乐于接受外来的民族服饰和风俗习惯”。波斯百姓对异域文化艺术也是“来者不拒”——很多人“不可思议”地从小就开始诵读《荷马史诗》,对古希腊戏剧情有独钟——他们常因埃斯库罗斯、索福克勒斯和尤里彼得斯的悲剧而慨叹哭泣,也会为阿里斯多芬笔下的喜剧人物欢呼雀跃。普鲁塔克在《希腊罗马名人传》中对“继往开来者”亚历山大的记载也能说明文化的包容性——他不仅鼓励不同种族通婚,倡导民族地位平等,还将古希腊的传统宗教远播到印度,直接推动了东西方宗教文化的互相借鉴与共同繁荣。波斯帝国对统治区域内的少数族裔甚至表达过难以置信的宽容立场——公元前539年,居鲁士大帝征服了巴比伦王国,“慷慨地”将被囚禁的犹太人释放并使其重获自由——居鲁士也有幸成为《圣经》中唯一被称为“弥赛亚”的非犹太人。由此可见,古代丝绸之路平等、开放与包容之精神,不仅是丝绸之路文化宝库中的“镇馆之宝”,更是文化反恐的力量之源。

文化反恐概念的提出,与冷战后恐怖主义迅速发展有着较强的逻辑递进关系。诚如杨恕所言,“伊斯兰国”以暴力和极端主义加剧了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恶化了宗教之间、教派之间、族群之间、文化之间的关系[5](p35)。恐怖主义从文化领域对社会群体心理进行实质性破坏,国际社会必然要从文化角度对其进行对等打击。但是,国外学者大多将文化作为传统反恐模式的辅助手段加以提倡,充其量是“锦上添花”之举。欧洲国家尝试运用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来应对本土恐怖主义问题,就体现了文化作为软实力于反恐怖斗争短期内稍显乏力的“无奈之举”[6](p114-124)。

鉴于我国反恐形势的复杂性、隐蔽性和长期性特点,近年来,国内学者也更加倾向于文化反恐概念的提出和独立使用。其中,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四:(1)从战略学角度看,国际反恐既是政治战略博弈,更是文化力之战,国际社会应推出更全面、更综合的文化反恐战略[7];(2)从社会学角度看,文化反恐注重国民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文化的感化教育功能,加强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宗教和民族观念,达到消除极端思想、防治恐怖主义的目的[8](p5-8);(3)从本体论角度看,文化反恐着眼于消弭文化的恐怖,以铲除恐怖主义犯罪为目标,通过发挥文化的教化功能,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意识形态传播,坚决打击妄图通过歪曲宗教教义、地下教经等手段,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煽动民族间相互歧视仇恨的宗教极端行为,可分为教育反恐、文艺反恐和媒体反恐等类型[9](p37-41);(4)从政治学角度看,反恐应该多措并举,文化反恐是反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去极端化”是文化反恐的首要内容[10](p96-103)。李明、赵玉峰等学者直接使用文化反恐的概念更是说明其“应然性”特征①参见:李明.文化反恐的过程模型分析与基本能力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4);李明.文化反恐的基本作战形态研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4);李明.关于文化反恐的四种基本战法研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8(4);赵玉峰.关于边境地区文化反恐的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10下).。

(三)可行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暴力恐怖活动漠视基本人权、践踏人道正义,挑战的是人类文明共同的底线,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11]。恐怖主义崇尚极端保守的宗教思想,极力推崇“圣战”,倡导追随者成为“穆贾西丁”(Mujahidin),最终目标是建立“乌玛”(Ummah),否则即为“塔卡菲尔”(Takfir)[12](p113-135)。历史走到今天,恐怖主义活动仍然严重肆虐整个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主流看法认为,经济和政治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少数族群被边缘化、精神上无所寄托、缺乏权利保障机制,极端主义产生的温床和土壤由此形成。但是,耐人寻味的是,人类历史上,恐怖主义并没有因早期的普遍贫穷而瞬时爆发,也没有因两极格局的瓦解而即刻消失;更加难以解释的是,2015年以来,发生在地中海沿岸的恐怖袭击数量加速上升,且呈愈演愈烈之势,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主要威胁之一。

众所周知,文化是国家、地区和民族的精神纽带。恐怖主义致力于彻底颠覆主流政治价值和宗教文化,与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狼狈为奸的色彩异常浓厚。文化反恐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打击以建构偏执、极端的自我利益为核心的恐怖主义文化。因此,笔者认为,文化反恐是由多重要素共同组成并协同发挥作用的综合模式,并不排斥政治、经济、外交和军事等战术性举措的复合式运用,特别是军事手段“立竿见影”式的震慑之效,但更突出文化要素的“春风化雨”与久久为功——只有实现了身份和利益等价值要素的彼此认同,不同民族、宗教和群体才能和睦相处、互惠共融,也才能够筑起一道严丝合缝的“防火墙”,最终培育出文化反恐的优质社会土壤。

二、文化反恐的能力建设
(一)认同能力建设
1.制定反恐统一标准。现代意义上的恐怖主义兴起于20世纪中叶,主要指针对标志建筑和显赫人物等特定目标,恐怖组织有计划使用暗杀、爆炸等暴力手段或威胁使用暴力手段,制造恐怖案例和恐怖气氛,以期达到特定政治目的的活动①参见:Lehto M.Indirect Responsibility For Terrorist Acts:Re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of Terrorism Beyond Violent Act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9;Bryan Price.Targeting top terrorists:How leadership decapitation contributes to counterterrorism.International Security.No.4,2012;Edward Newman.Exploring the“Root Causes”of Terrorism.Studies in Conflict&Terrorism.No.8,2006;Neil C.Livingstone.The War against Terrorism.D.C.Health and Company,1982.。然而,遗憾的是,国际社会迄今也没有形成通用的恐怖主义定义,更没有统一的国际反恐标准。

国际反恐标准乱象,为世界各国达成共识合作反恐制造严重障碍,制定统一反恐标准迫在眉睫。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要摒弃过时守旧的冷战对抗方式和零和博弈思维,在联合国框架下尽快就恐怖主义相关概念和标准达成一致。作为深受恐怖主义伤害的国家,中国始终积极努力推动国内外反恐的标准化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标志着中国国内依法反恐实践的正式开始,而且表明我国参与国际反恐合作也被纳入法治化轨道。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不同类型的恐怖主义,中国还积极参与制定统一规范、分类适用的国际反恐公约,建设性推动联合国主导的恐怖主义“条文法”概念出台。然而,西方国家孤傲地以为能将恐怖主义“御于国门之外”,从自身狭隘利益出发,“乐此不疲”从个案实际出发进行孤立的定性分析,长此下去对国际反恐合作是非常不利的——当前不断恶化的中东反恐局势和频发于欧美地区的恐怖袭击就是证明。

改变对恐怖主义的认识分歧和国际反恐“双重标准”,前提是改变传统的角色对立思维定势和先入为主式认知预判,重点是声讨并约束西方国家假借反恐之名,行军事霸权之实,甚至给个别国家冠以“国家恐怖主义”帽子的强权行为,目的是更好推动反恐合作,共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这是统一反恐标准的原点,也是反恐共有文化构建的基础性认识。

2.提升反恐合作意愿。事实上,多数国家更加关心本国内的恐怖活动,对于参与国际反恐合作的意愿相对不强,大国反恐合作的战略互信程度较低、合作意愿亟待提高。因此,中、美、俄等国要主动承担起反恐合作的国际责任与大国义务。21世纪初,基于各自的国家利益和共同安全诉求,中国对美国在阿富汗发动的反恐战争表态支持,美国也将“东伊运”等国际恐怖组织列入国际反恐怖对象名单之中,中美双边关系迅速回暖。但是,彼此合作的意愿仍仅限于反恐战略的宏观层面,对于双方的军事合作心存芥蒂,美国甚至暗中怂恿支持“东突”的恐怖活动。随着美国在中东地区大规模反恐战事的结束,中美反恐合作领域的关系开始呈现下滑态势,美国学术界率先对中国在国际反恐合作中的地位进行发难。丹·斯坦伯克(Dan Steinbock)就认为,中美反恐合作的稳定性开始减弱,“多极化”才是迫切所需[13]。针对2015年发生在法国巴黎的系列恐怖袭击事件,安德鲁·斯摩尔(Andrew Small)等人在接受《外交政策》专访时,曾公开质疑中国在全球反恐战争中的角色定位及作用发挥,诋毁中国远非可以信赖的国际反恐合作伙伴[14]。美国固执认为,中国参与国际反恐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只关心自己本国的国内安全。与此同时,鉴于美国的反恐行动直接间接地干涉了他国的主权,中国也不赞同、不参与美国的反恐行动。

合作意愿的提升,还有赖于利益攸关方的战术选择。遍览战后恐怖主义历史,不论是“基地”组织,还是“伊斯兰国”,其发展壮大无不与美国主导的拉拢—纵容—利用—打压—扶持—再拉拢的政策恶性循环有关,背后凸显的是美国始终不变对地缘政治经济利益的追求。依仗自身强大的军事实力,美国倾向于利用北约等政治军事组织、组建临时性国家联盟,或者采取单边行动进行反恐;中俄等国则更喜欢双边或多边合作框架,倡导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迫不得已才会单方面出兵干预。美俄之间虽然在打击“伊斯兰国”行动上有所合作,但基于中东在双方战略中的特殊地位,合作进程时断时续,合作效果有限。意愿是行动的前提。只有大国间反恐合作意愿得到提升,国际社会才会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文化反恐模式才有实施的基础与可能。

(二)保障能力建设
1.发展经济是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必须首先致力于发展经济和关注民生,努力提高社会中下层民众的生产生活水平。长期来看,通过“一带一路”等全球经济治理和国际合作倡议,不断推动恐怖主义高发区(辐射区)经济发展,就不会给恐怖组织留下任何行动的口实。发展滞后、贫富差距等经济现象,始终是国际恐怖组织试图构建恐怖话语权的主要借口。自封为“哈里发”的巴格达迪就曾公开蛊惑广大穆斯林正在遭受“不信道者”的削弱和羞辱,财富和资源被掠夺,权利被剥夺。在信其谣言后,联系到自己的现实处境,少数穆斯林民众很容易会产生不满,甚至受到宗教极端思想的裹挟。因此,推动促进“恐怖高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才是对文化反恐能力建设的最有力支撑,文化反恐的社会根基也会更加牢固。

推动恐怖主义高发区的经济发展,是对恐怖主义歪理学说的最有力回击。然而,摆在许多国家面前的,除了经济发展的压力,还包括选择什么样发展道路的问题。埃及学者巴哈丁的话也许道出了些许的现实困惑与迷茫前景——“我们目前只能在别人为我们制定的规则中参与比赛,我们面前的选择也只能在我们或许认为是不公正的规则和秩序中继续竞争。危机催生意志,我们别无选择,只能用当代世界的先进力量亦即科学知识的力量来武装自己”[15](p43)。其实,越是如此,努力发展经济,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对于文化反恐的保障作用就越突出。

2.防处突能力是根本。文化反恐旨在打击恐怖主义,必须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恐怖应对机制,增强集体性防处突能力。一是架构完备的国内国际反恐法律体系,组建跨国司法反恐工作队伍。鉴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常态化特点,相关国家应该制定打击恐怖主义的国内法,在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和“一带一路”等战略合作平台分门别类建立反恐合作司法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围绕国家安全主题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和法律——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等专门法,制定《国家安全战略纲要》《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等战略规划……深化国际反恐司法合作的成效显著。二是优化反恐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技能与水平。文化反恐是综合施策,必须加强有关国家(国际组织)、专门机构、安全、公安(内务)和军事作战等部门的横向联动,争取早发现、早处置、早安全。防突处突能力提升关键在“技防”,建立协同、完备的多维一体反恐情报工作体系,是确保实战取得胜利的根本保障。为此,必须加强情报体系建设,创新情报技术手段,完善情报侦查系统,拓宽情报收集来源,确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争取做到反恐情报工作的早、准、勤。国际社会还需要合力加强对重点武器和反恐资金的监管,范围不能仅局限于生化、核武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更要包括治理能力较弱的国家或通过第三国可获得的小型轻便武器及可制炸弹的烈性炸药等。针对国际恐怖组织的融资问题,国际社会已经提出了一系列反制措施以切断其融资渠道。三是加强对防处突理论和装备的研发与创新。面对复杂多变的恐怖主义形势,反恐理论研究,尤其是国别、跨国和跨文化研究要及时展开,积极推动国际反恐问题的学术交流与资源共享,唯此才能做到“事前管理”“防患于未然”。国际社会还要加大对反恐技术装备的合作研发投入,亚投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应设立专门奖励激励基金,以建立联合实验室和互联网群研平台,鼓励相关国家科研人员共同开发防处突尖端技术产品,反恐相关部门要优化反恐装备配置及技术,提高防暴(爆、弹等)专业装备的配备水平。

(三)虚拟空间能力建设
社交网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同恐怖主义斗争的新战场[16]。“互联网+”时代来临使得虚拟空间管理的风险加大,盲点断点问题突出,监管难度前所未有。因此,一要牢牢把握国际舆论主阵地和领导权,营造利我的国际反恐环境。在国际舆论仍然由西方国家占主导之时,必须努力扩大非西方媒体的国际影响,在西方话语霸权体系中主动发出声音,打造一批具有地区影响力的国际化媒体集团(如卡塔尔“半岛”电视台、中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国际社会还要加快制定国际标准,解决属地管辖和国际管辖之间的制度博弈,有效制约和打击恐怖组织的跨国性活动。二要加强网络空间监管,从源头上防止恐怖主义外溢。控制了互联网的力量,就等于有了在战争中控制天气的力量[17](p101)。必须要加大对网络信息传播渠道的监控管理和国家间合作,及时清除宣扬与恐怖主义思想有关的音视频资料,合力区分并锁定信息发布者和传输服务器具体位置,开发同步补丁防止恐怖组织依据正当理由通过后门轻松绕开监管,牢牢控制网络舆论的主题设置和方向引导。

自媒体是反恐怖斗争的新高地,加大对自媒体平台自律意识、规范立法与依法监控等方面的管理,是加强文化反恐虚拟空间能力建设的新要求。今天,自媒体的数量、容量、关注度和活跃度比以往大幅增加,恐怖主义活动的空间显然已经不再局限于普通的“聊天室”,Facebook、Twitter等App和YouTube Live等直播平台发展迅速,恐怖分子个个握有话筒,人人皆能发言,信息传播速度不断加快,社会影响范围急剧扩大。虽然短时间内恐怖组织还不具备实际发动大规模网络恐怖袭击的能力,但是通过雇佣唯利是图、价值观扭曲的黑客(hacker),或者直接从“暗网”(darknet)就能轻易购买到设备、技术和服务。这一状况甚或已成事实,更为让人担忧,文化反恐的能动机制建设任重道远。

三、文化反恐的能动机制
(一)基于角色和敌意认知的解释性“动力—转化”机制
在与他人的互动中,每个人都“可以界定出自己的身份与角色”[18](p37)。随着人类社会交往的不断加深,不同文明被人为贴上“角色”标签,优劣之说甚嚣尘上,“敌意”认知由此产生。

1.角色敌意互为因果,是恐怖主义产生的动力基础。“敌意”是基于主观意象或认知的互动和微观层次上的现象……“敌意”赋予实力以具体来自于角色关系的意义[19](p256-259)。“敌意”源自对“他者”错误化的认知,国际恐怖组织用非友即敌的黑白思维宣传宗教极端思想,笼络威胁所谓“志同道合者”接受共同的“敌意”,并学会用他们的方式去处理“群我”和“他者”之间的关系。

恐怖主义活动受“角色—敌意”认知规律的影响最深。“伊斯兰国”成立之初就极力煽动不同教派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在伊斯兰文明内部人为制造“敌意”和隔阂,特别是针对穆斯林什叶派(少数派)的言论始终饱受争议但却矢志不渝。扎卡维曾将什叶派穆斯林称为“不可逾越的障碍、潜伏爬行的毒蛇、狡诈邪恶的毒蝎和刺探情报的敌人”[20](p70)。他甚至污蔑什叶派穆斯林是“叛教者”,提出打击什叶派穆斯林是更为紧迫的任务。“伊斯兰国”还选择在什叶派穆斯林聚居区发动恐怖袭击,目的是“唤醒那些无动于衷的逊尼派,使他们意识到近在咫尺的危险和迫在眉睫的死亡”[21](p41-42)。这种“极端化”角色定位衍生的恐怖“敌意”,已经不仅针对其他文明形态,更是严重恶化了伊斯兰文明内部的生态平衡,反过来进一步刺激了彼此间角色的强化固化。

恐怖主义活动常常通过实际行动彰显“角色”的优越性,促进“敌意”加深和“角色”对峙。主要方式是针对不同文明国家和宗教派别发动具体的恐怖袭击,“直接以行动向潜在的支持者或同情者传递组织的战略目标、意识形态、信仰体系、行动策略和斗争对象等方面的信息”[22](p364-381)。恐怖个体则希望通过宣誓效忠并积极参与恐怖组织活动,能够被异化的“群我”接受并获得一定社会范围内认可的“身份”和“利益”,最终实现所谓人生价值。“敌意”不断加深还会加剧对峙状态中角色之间的不解与仇恨,“相互的仇恨由于复仇行动而加强,屠杀、折磨、奸淫和残忍地驱逐居民都被视为理所应当的行为了”[4](p247)。

2.促进民族平等与发展,是恐怖角色转化的战略措施。种族、民族和宗教等文化符号的差异性,是导致冲突居民或潜在冲突地区社会互动停滞的主要根源。身份具有不可逆和非选择性,由此产生的个体之间的隔阂、排斥甚或相互倾轧固然有一定的必然性,如果长期没有可以消除差异的手段措施,彼此间心理距离就会渐行渐远。因此,相互陌生与不解而导致的民族间不满情绪就极易被点燃,民族仇恨必然会不断积聚并最终导致恐怖袭击爆发。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与发展的基础。倡导不同民族之间相互平等,“不是为了维持差异,而是为了构建共同性”[23](p106-113)。避免民族内部分裂和外部干涉的唯一方法就是“为所有民族提供政治平等和发展的机会”[24](p425)。发展经济是促进社会安全稳定和民族和谐相处的重要措施,是遏制宗教极端思想传播、消弭恐怖敌意的最有效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东动荡,根源出在发展,出路最终也要靠发展。只有让青年人在发展中获得生活的尊严,在他们的心中,希望才能跑赢失望,才会自觉拒绝暴力,远离极端思潮和恐怖主义”[25]。

从常理看,在基本生活保障缺失的条件下,社会民众对国家反恐行动或将置若罔闻、不管不问,恐怖角色的转化几无可能。长期来看,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与区域经济发展将逐渐形成良性循环工作体系,为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特别是控制衍生次生灾害风险自然“闭环”。

3.“去极端化”是削弱恐怖发展动力的重要手段。宗教极端思想转化,源于“自我”和“他我”的相互承认。作为一种社会普遍化的中介,“相互承认”创造了理想共同体和“民族精神”[26](p32;128)。但是,少数西方媒体和极右政客对个别地区民族宗教争端冲突的歪曲报道和蓄意抹黑,导致不少国家和人民对伊斯兰教误解较多,“相互承认”几乎是不可能的。实际上,“绝大多数穆斯林是温和派,热爱和平,他们反对暴力恐怖主义,反对任何形式的极端主义”[27]。宗教极端思想的产生部分还源于“自我”的不安全感。一旦个体认定“自我”或所属“群我”遭遇不公正待遇或“他我”威胁,接受极端意识形态的可能性将变大。

“去极端化”迫切需要重构宗教经典著作的解释权和话语权。一是鼓励并组织一批伊斯兰教法学家发出声音,对宗教经典进行集中详细的权威解读,特别是针对“基地”组织和“伊斯兰国”等国际恐怖组织蓄意曲解的重点部分,必须及时加以澄清,特别要针对“宗教恐怖主义选择性地解读经典宗教文本存在的谬误”[28](p159-177)。二是文化战线和宗教界人士要深度揭批恐怖主义宣扬圣战暴力、颠覆主流价值等病态特征,主要表现为“宗教政治反对派头面人物和宗教极端主义思想鼓吹者经常以宗教名义表达各不相同的观点”[29]。随之而来的是宗教价值体系内容的混乱,“核心概念被误读、教义被歪曲,导致形成穆斯林可以通过‘圣战’捷径直接‘进天园’、建立‘哈里发’并回到‘先知的乌玛时代’极端化的思想意识,由此陷入极端主义的泥潭”[30](p18-40)。三是加强对宗教发展历史的全面理解,引导民众形成正确认知。重新编纂经典历史典籍是各国文化部门的重要任务,是抵制“三股势力”蛊惑无辜百姓、玷污宗教经典、传播极端思想的长期性系统工程。如果没有权威部门和知名人士的正面解读,谁能想到,伊斯兰教先知穆罕穆德及其追随者在公元7世纪初的成功竟离不开基督教徒,以及更关键犹太人的支持!

(二)基于文化和价值认同的能动性“防守—反击”机制
1.推动“五个认同”是文化反恐的防守之基。多样化是人类文明的基本特征,不同文化载体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必须提倡国家认同、政治认同、民族认同、宗教认同和文化认同的“五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认同。国家认同源于国家概念的产生及基于地理意义的领土主权和政治权威的存在。一国公民对国家的认同与基于民族和种族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是分不开的。国家认同一旦产生即根深蒂固,不以人的身份变化甚至国家实体的消亡而发生改变。国家认同形成有助于国家运用支撑其生存发展的国家机器强制性地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法律,以增强全体国民的政治认同。政治认同不是一蹴而就的,特别是对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认同,必须始终以全体国民为中心,主要服务于国家政权安全和执政党的长期执政。各民族取得政治认同的一致性是多民族国家存续发展的基础,当一个民族的自我认同感超越对所在国家的政治认同时,该民族采取排他性行动,走上民族分裂之路的可能性就越大[31](p91-109)。

民族认同的历史比较久远,普遍早于国家认同和政治认同的出现。无论一种民族认同是何时被铸造的,无论它是怎样被铸造的,一旦形成就很难被根除[32](p131)。但是,在民族和国家消亡之前,民众对国家的认同必须始终高于对本民族和信仰宗教的认同。民族认同是对某一特定共同体道德和情感认同建立在忠诚于章程性原则并参与集体的自我理解基础之上的,创造了共同的归属感,提供了机体认同的基础,培养了公共的忠诚,给予了团体成员以生活在一起的信心,甚至存在不一致和文化差异所带来的快乐[33](p94)。作为一种特殊文化形式,宗教可以促使一定数量的群体形成共同观念基础和共有文化内涵,从而彼此产生强烈的亲近感和认同感。宗教认同具有一定排他性性质,使得宗教在引导、组织群众性社会活动中可以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民族认同并不完全等同于宗教认同;宗教认同也不能代替教派认同和教义认同。

萨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认为,冷战结束形成的“文明冲突”模式强调文化在塑造全球政治中的主要作用,它唤起了人们对文化因素的注意……人们正在根据文化来重新界定自己的认同[4](p1)。从社会认同的角度看,文化反恐的概念在当时就已经呼之欲出了。

2.人文合作促民心相通是文化反恐的反击之要。在人类漫长历史发展长河中,不同文化实体,经过了几千年沟通传播、交流碰撞,为促进相互间理解、包容与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各国政府要携手推动教育、文化、旅游等人文领域的互利合作,实现民心相通为文化反恐打好反击之战。

一是充分发挥“文化外交”的软性独特魅力,强化各国各民族间的文化认同感和历史责任感。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中国的软实力作用突出——坚持自由化、市场化和机制化运行模式,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减少政府部门的直接干预,迄今已经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地区)开办500多所孔子学院和1000多个孔子课堂,努力打造文化产业海外发展第一高地。数据还表明,截至2018年7月,我国已经与“一带一路”沿线53个国家建立了734对友好城市关系,与24个国家实现了公民免签或落地签,城市外交和民间外交的地域范围不断扩大;国际博览会、文化交流年和联合考古等文化交流活动更加频繁。早在2014年6月22日,中国、吉尔吉斯斯坦和哈萨克斯坦三国联合申报的“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项目就已经通过了第3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作为首例跨国合作申遗成功的项目,它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围绕古丝绸之路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提供了现实范例。二是积极促进教育领域的合作,力避国际恐怖组织乘虚而入,与我“争夺下一代”。要加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校际交流合作步伐,共同开设俄语、阿拉伯语等小语种和地方语种专业,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熟谙本土文化的高端复合型人才,特别是市场和民间亟需的语言翻译类人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留学生、专家学者和学术组织要发挥身份认同和语言文化优势,做人文交流的友好使者,共同构建“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合作模式。要充分利用论坛、会议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广泛传播与古今丝绸之路有关的百姓真正可享的文化大餐,不断厚实文化反恐的中青年“健康群体”。

民心相通是开展经贸合作的人文抓手,是建设优良环境的社会基础。民心相通可以促进双边或多边互信交流与共同发展,加强不同民族宗教间价值认同与文化包容,推动多元文明互鉴交融与共存相长。今天的世界,多边贸易合作被抵受阻,民粹主义思潮外溢蔓延,必须努力推动区域经贸合作与人文交流的协调发展,尤其要注重不同文化领域的长期“用心”合作,学会尊重不同民族宗教的地理历史、风俗文化和传统习惯。有关国家要结合实际在建章立制、服务推介、沟通协调方面发挥作用,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力量投入到国际化文化建设项目中。官方媒体和智库集团要加强“民心工程”建设,加大公共外交力度,积极参与、宣传和报道积极向上的人文活动,逐步提升相邻国家民众对彼此的正确认知。

3.共建共享共有价值是文化反恐的行动之本。以古代丝绸之路精神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两翼,共建共享共有价值体系,是文化反恐的行动之本。纵观历史,古代丝绸之路精神历经久远,中国与西域直至欧洲的联系从未中断。古代丝绸之路初成于张骞出使西域,东汉班超重开并继续向西延长贸易交往的路线,最终将彼时文明富庶的四大帝国从陆上串联起来。公元166年,大秦王安敦派臣出使洛阳,这也是古罗马帝国首次沿丝路古道遣使来华,两国建立起正式的外交关系,由此也翻开了中国官方对外交往历史的第一页。至唐以降,各路“诸侯”齐聚中华,丝绸之路文明发展到鼎盛时期,长安俨然成为世界贸易往来、文化交流的中心。唐朝诗人元稹的“女为胡妇学胡妆,伎进胡音务胡乐”,不仅描写出不同地域民族音乐服饰文化的交流互鉴,更直接道出了古代丝绸之路的文化兴盛与民族融合。祖先谪居碎叶的诗仙李白,之所以文风洒脱迥异、放荡不羁,何尝不是汲取了古丝路异域民族的性格与基因!

文化认同是国家认同及民族认同的价值前提,是政治认同及建立政治合法性的精神根基。文化认同,并不意味着文化载体单一性和内容体系的线性特征,恰恰在于文化本身的多元性和多样性。习近平总书记历来坚持文明文化因交流而多彩、互鉴而丰富的主张,他指出,“当今世界,人类生活在不同文化、种族、肤色、宗教和不同社会制度所组成的世界里,各国人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34](p261)。这种关于文化认同的表述,既以不同文化的客观存在为基础,也提出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最终形成的价值追求。恐怖主义则不同,它大肆宣扬冲突和暴力,极力主张文化、民族和种族间的差异和不同,毫不理会文化的相通性、一致性和共通精神。因此,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一定要“站在反分裂的高度,否则反恐就会失去民意基础,甚至导致民族分裂,无异于为渊驱鱼、为丛驱雀”[35](p4-9)。身份是一个国家、民族或个体不同场合区别于他者的直观化要素。身份认同细化于不同行为体对国家、政治、民族和文化的具体认同之中。如果形成了对国家、政治、民族和文化的认同,彼此认同的“身份”就更加容易获取,身份认同自然也能实现。

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36](p22)。中华文化是当今世界最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文化,“海纳百川”的历史特性使得其可与世界上任何一种文化相互融合、共同繁荣。备受世人推崇的“兼爱非攻”“兼容并包”思想对当前的文化反恐实践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随着中外交往的不断扩大,这些思想逐渐积淀并成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基因,并为共建共享地区共有价值插上了腾飞的翅膀。中国积极倡导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和“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不仅为新时代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强国建设创造了难得外部机遇,也给全球治理体系建设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和平发展思想是中华文化的内在基因,讲信修睦、协和万邦是中国周边外交的基本内涵”[37]。为什么中国从未发生过大规模的宗教冲突,即便在中华文化圈内,也几乎没有发生过宗教对抗或战争?笔者认为,很大程度上是源于中华文化“食而能化、化而能食”,始终以博大胸怀接纳外来宗教;其次,“以和为贵、和而不同、和睦共处”理念被中国境内各大宗教吸收并内化到各自的教义和活动中,共同演绎出一个多样宗教和谐并存、包容发展的文化典范。这一切必将有利于我国与其他深受恐怖之害的国家在文化价值取向上产生更多共鸣,进而根除恐怖主义产生发展的文化与思想温床。毫无疑问,这是国际社会文化反恐的最大公约数。

四、结束语
2019年3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中明确指出,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是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的对象;任何国家都无法置身事外、独善其身。因此,任何单一行为体和独立手段建构的反恐模式都无法取得最终胜利,只有综合运用文化、政治、军事、经济和外交等手段,着力加强文化反恐的能力建设,形成长效能动机制,才能最终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与行动可能。

笔者认为,文化反恐从思路形成到概念提出,再到可行性分析,生成逻辑浑然一体、自洽和谐。在建设机制方面,提高文化反恐的意识与能力是基础性要件,是形成有利外部环境的久久之功。正确的角色认知和消解敌意是文化反恐的动力性源泉,推动“去极端化”并实现民族平等与共同发展是文化反恐的促转化手段,所以,解释性“动力—转化”机制是文化反恐的认识论基础。五大认同价值体系是文化反恐的防守之基,人文合作并实现民心相通是文化反恐的反击之要,共建共享共有文化是文化反恐的行动之本,因此,能动性“防守—反击”机制是文化反恐的行动性指南。时隔多年,笔者重新研读《文明的冲突》一书时发现,亨廷顿在争议声中给出了一个“毫无争议”的结论——文明的冲突是对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而建立在多文明基础上的国际秩序是防止世界大战的最可靠保障[4](p297)。实际上,对于恐怖主义全球治理来说,这句话同样适用。

反恐的模式与机制仍处于不断探索中,文化反恐的机制建设也不能仅囿于文中所论内容。限于篇幅,笔者暂不涉及文化反恐的体系建设与微观合作等内容,留待后续之功。也许有悲观者认为,文化反恐诚然有助于淡化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关系,推动社会良性运转,但也只能是反恐行动的“润滑剂”和“充电宝”;换句话说,它不应是一个完全独立存在的反恐模式——持有此观点的大约不在少数。然而,在本文论述的基础上,如能引起更深层次的学术争论与思想碰撞,笔者亦甚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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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20.07.003

[中图分类号]D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20)07-0021-1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反恐与合作安全模式研究”(17YJAZH077);河南理工大学博士基金项目“十八大以来的中国国家安全战略研究”(SKB2016-5);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资助项目(19ZTZX-03)。

作者简介:张红涛(1980—),男,河南武陟人,河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 梅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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