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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离散到耦合: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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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6 13: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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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离散到耦合: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治理路径
黄 妮

(厦门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摘 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是实现精准脱贫,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如何有效推动两项制度无缝衔接,成为摆在农村反贫困治理中的核心议题。立足于分析两项制度衔接所处的现实情境,重点讨论两项制度在对象识别、帮扶机制、管理系统、信息资源、测量标准等方面存在的离散状态,提出通过精准识别、精准匹配、精准对接、精准共享、精准设计,化解政策调整过程中存在的冲突与矛盾,理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间的治理路径,推动制度各项内容从离散行动走向耦合互动,提升制度共融后的反贫困治理绩效。

[关键词]农村低保;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离散;耦合;治理路径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是农村反贫困治理的典型举措,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有利于整合制度优势,发挥“1+1>2”的制度功效。自党中央确立2020年完成精准脱贫的目标以来,为构建更加科学的农村反贫困治理模式,加快实现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被认定为一项科学的反贫困政策方案,提上了贫困问题有效治理的政策议程。在政策实践层面:中央针对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重点任务方面的衔接进行了明确规定与部署。顶层设计上的宏观指导为两项制度衔接孕育了政策环境,也为地方在探索两项制度内容与形式上的衔接指明了方向,不少省份根据地区实情积极探索了两项制度衔接的可操化路径,凝结了诸如:凉山经验、江门经验、西安经验等[1](p67-68)特色案例。这些地方经验是政策衔接方案在实践层面的具体应用,为推动两项制度衔接树立了典型。在理论研究层面:针对两项制度衔接的原则、方式等内容,学界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如学者们提出要建立以教育贫困、健康贫困、住房贫困、消费贫困为维度的贫困对象识别机制和方法[2](p106);实现以协调机制、信任机制和激励机制有效整合的跨部门协同治理[3](p129);形成以贫困家庭信息共享为导向的统一的贫困家庭信息库[4](p12);强调农村低保标准要达到或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并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5](p10)等,这些研究成果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在对象识别、部门管理、信息流通、标准认定等方面的衔接奠定了理论基础。

虽然,在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层面形成了针对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的设计理念、方案和行动路径。但既有研究并未立足于政策调整的现实情境来探讨两项制度衔接的内在机理与可行性操作。两项制度从独立运行到相互衔接,必然会受到内在制度要素与外在环境因素的共同作用。因此,在制度衔接过程中,政策系统内各要素之间的重新排列组合会产生新的合作与冲突,如何有效控制冲突范围并实现最大限度的合作,是政策行为主体理应考虑的关键内容。通过分析两项制度所处的现实情境,探讨制度衔接过程中存在的对象识别、帮扶机制、管理系统、信息资源、测量标准等离散状况,提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的耦合路径,以期促进政策内各要素资源的流动,提高反贫困政策的运行效率,达到高质量的反贫困制度实践效果。

二、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现实情境
政策是一个非闭合且具有开放性的系统,从制定到执行、评估,政策实则处于动态调整之中。政策调整是在政策监督和控制所获得的有关政策系统运行(尤其是政策执行的效果)的反馈信息的基础上,对政策方案、方案与目标之间的关系等进行不断的修正、补充和发展,以便达成预期政策效果的一种政策行为[6](p357)。从内涵上看:政策调整是建立在以适应政策问题、客观政策环境、政策资源变化或是既有政策弊端外显之基础上所演化来的政策概念。从结构体系上看:政策调整包括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执行措施、政策关系、政策主体和作用对象的调整[7](p387-388)。政策调整作为确保政策科学的重要行动方式,为两项制度从“两轮驱动”的独立运行到协同合作提供了内在演变依据。面对政策问题凸显、政策目标确立、政策方案修改的现实情境,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的协同整合顺应了新时代反贫困治理的发展趋势。因此,化解两项制度衔接过程中的离散状态,需要厘清政策调整的内在动因。

(一)反贫困政策问题的再认识
政策问题的再认识是指对原有政策问题的深入和全面了解,从而引发对既有政策问题的重新思考,以确保时代变迁下政策问题的生命力。对政策问题的再认识往往会导致既定政策的修补和调整。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再到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代,贫困问题一直束缚着农村地区的建设与发展。在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面对农村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政策主体愈发意识到贫困问题所引发的不充分不协调局面严重制约了农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与向往,延缓了新时代乡村振兴以及城乡统筹发展的治理进程,解决农村地区绝对贫困问题继而被设置在政策议程中的优先位置。同时,政策问题是社会环境不断变化与迭代的产物,它会随着社会内外在客观需要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因此,政策主体不仅需要具备应对复杂政策问题的能力,更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政策问题。2020年实现了绝对贫困现象的消除,但并不意味着2020年后我国不存在贫困问题,而是意味着要在此基础上继续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综合生活水准,从消除数量型绝对贫困转向高质量扶贫[8](p6)。2020年后,如何以高质量发展理念、行动、方式应对相对贫困群体所面临的相对贫困问题将成为政策议程中的重点内容。

(二)反贫困政策目标的再确立
政策目标作为政策系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往往决定着政策方案设计的可行性、政策制定的合法性、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对政策问题的再认识通常会引起政策目标的再确立。政策目标的再确立是指根据变化了的环境,对原来模糊、失焦的长短期目标加以明确和修订。在精准扶贫实施以前,传统的开发式扶贫模式是通过“大水漫灌”来达成反贫困政策目标。不论是农村低保还是扶贫开发,两项制度在农村地区的具体实践存在政策主体权责模糊、政策客体指向不明、政策工具选择单一等特点,“输血式”的政策供给方式导致脱贫目标不可持续。自精准扶贫提出以来,政策主体开始关注两项制度的功能定位,强调要在实现农村低保的兜底性保障基础上,有效发挥经济效应所产生的减贫作用,培育贫困对象可行能力,关切可持续生计的保障,重视发展型反贫困政策的建立。两项制度的功能定位与现实作用日渐清晰化和精确化。精准扶贫政策中的“精准”二字是对传统脱贫政策在政策理念、政策方案、政策工具上的革新与调整。精准扶贫的政策目标定位于实现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对象,通过参与产业扶贫、组建合作社等“政府+市场”的支持方式实现脱贫;农村低保则面向生活在最低保障线以下的贫困对象,通过采取兜底性保障措施,满足其基本需要。

(三)反贫困政策方案的再修正
政策方案的再修正会直接导致公共政策执行方式、评估原则等内容的调整。政策方案缘起于政策问题的改变,政策问题又依赖于政策方案而获得解决。政策方案的修正是为了让政策目标的再确立能得到更有效的落实,修正原有方案以适应调整后的政策问题和政策目标。一旦政策方案的设计论证与具体执行结果相背离,便会导致政策问题无从解决。这时就迫切需要对政策方案进行评估与择优,在兼顾政策环境对政策运行所产生的系统性影响下,关注政策主体与政策客体的现实需要,以最大限度服务于政策目标。在传统的反贫困政策系统中,两项制度分设运行,粗放式的反贫困制度实践耗费了大量公共资源,但政策效率偏低,政策效果显著度小,这显然与精准脱贫的政策目标不相适应。因此,面对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发展需要,加快实现农村贫困地区精准脱贫,理应优化两项制度衔接方案,实现政策系统中各个要素资源的优化组合,形成政策合力,激发制度优势。

三、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中的离散状态
离散状态主要是指原本应实现自洽共融的不同制度系统,却出现内部要素分散运行的现象。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中的离散状态主要体现在贫困对象识别、帮扶机制、管理系统、信息资源、测量标准等制度安排方面,导致制度内在要素之间难以实现协同整合,要素间的共融性障碍又会反作用于制度衔接进程。

(一)对象识别缺乏精准性
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在衔接过程中存在政策客体瞄准偏离的现象,继而影响到政策执行、评估、监督等效果。对象识别中的离散状态主要体现在识别依据、识别程序、识别监管等方面。一是识别依据存在模糊性。由于贫困人口特征的复杂性,两项制度分别采取不同的贫困人口识别依据。农村低保对象主要依据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贫困人口;扶贫开发主要是“对那些具有劳动能力和脱贫意愿的贫困户进行帮扶,其中既包括符合这个条件的低保对象,也包括低保标准之上扶贫标准之下的其他贫困家庭”[9](p16)。这种分口径的对象识别方法缺乏统一性,导致对象认定边界泛化,识别结果出现贫困对象交叉覆盖的现象,最终影响政策客体瞄准的精准性。二是识别程序存在形式化。两项制度的识别程序均强调“个人申请”与“民主评议”等原则,在以差序格局为特征的乡土社会,人情秩序往往会干预对象识别程序的具体操作,部分真正符合申请资格的贫困对象,却因与村内邻里关系疏远或与村干部“无关系”而难以获得“选票”,最终被排斥在安全保障网以外,真正的贫困对象被漏出政策帮扶体系。三是识别监管缺乏规范性。“应保即保”“应扶即扶”或“应退即退”是对象识别核查的主要原则,目前制度系统内并未建立起针对贫困对象识别的规范化核查机制,加之贫困对象对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的刚性需求,使得其缺乏主动退出帮扶政策的意向。在监测机制乏力的情况下,针对贫困对象的脱贫与返贫核查方式难以把握精准性,两项制度所覆盖的贫困对象在数量上出现易增难减的现象。

(二)帮扶机制缺乏联动性
帮扶机制是整合政策内部要素资源,为贫困对象提供兜底性与发展型的政策支持网络。在普遍联系的政策网络中,两项制度衔接必然要求帮扶机制需实现内部结构与外在环境相联动。然而,现阶段帮扶机制还存在内部机制路径锁定与外部机制脱节等现象。在内部机制方面,由于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长期分设,二者已各自形成相对稳定的帮扶机制。两项制度在进行衔接时,往往会因为内在帮扶机制的结构不相容,导致贫困对象识别完成衔接后,却无法提供配套性的帮扶措施。在外部机制方面,游刃于复杂政策环境中的两项制度在衔接过程中常常会与外部环境发生作用。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要求既满足兜底保障又能实现“造血式”发展,制度双重功效的实现不仅需要稳定的内在结构系统,更依赖内外部制度间的有机统一。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领域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乏力,贫困对象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多元需求难以得到合理满足。外在机制联动脱节,又会直接影响到政策系统的稳定性。同时,精准扶贫由“政府包揽”直接推进,不仅形成对政府的过度依赖,也造成社会资源对脱贫攻坚系统化支持不足和扶贫对象缺乏内生动力[10](p127)。政府、市场、社会、个人等主体在制度衔接中的参与程度深浅不一且联动性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内外系统的有序联动。

(三)管理系统缺乏协调性
管理部门承担着两项制度衔接落实的重要职责,是推动两项制度衔接的执行者。然而,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还存在管理系统协调性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多头管理导致主体间权责边界模糊和激励性人事管理机制缺位。一是多头管理导致主体间权责边界模糊。从中央到地方,扶贫开发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扶贫办,农村低保制度则是由各级民政部门承担管理职责。生态补偿、易地搬迁、产业扶贫等项目涉及环保、住建等部门,他们也是反贫困政策实践中的管理主体。在两项制度衔接过程中,由于管理主体之间并未在项目、内容、方法上形成对接秩序,导致多元主体参与的反贫困治理格局存在主体间权责边界模糊和责任推诿等现象。二是激励性人事管理机制缺位。在部分贫困地区,两项制度衔接的任务被视为上级层层下压的一种行政式命令,在任务落实过程中往往缺乏激励性举措。基层扶贫任务的艰巨性不仅体现在脱贫目标时间节点的紧迫性,更体现在贫困地区自然环境险恶与贫困问题复杂多样等方面。部分贫困地区一线的扶贫干部身兼数职,在承担高负荷的反贫困重任下,工作难度系数却与薪酬待遇水平不成正比。部分行政单位并未建立与反贫困工作绩效相挂钩的考核与晋升机制,激励性不足的人事管理制度使得行动者在制度执行过程中缺乏主动性。

(四)信息资源缺乏流动性
信息数据资源是实现贫困人口动态管理的依据,也是促进两项制度衔接过程中内部要素资源流动的载体。由于针对贫困人口的信息数据库建设滞后,以及各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库难以实现整合等问题,阻碍了两项制度在反贫困治理中的信息资源衔接。一是未实现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全国联网。两项制度衔接高度依赖大数据技术在贫困地区的开发与应用,从贫困人口识别到退出,各环节均依靠精准化的信息数据支撑。然而,贫困地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存在硬件与软件资源匮乏的局面。贫困地区的智能化技术应用缺乏完备的基础设施供应,且信息技术型人才短缺。贫困对象的信息数据管理仅是简单的采集与录入,并未上升到数据清洗、数据挖掘和智能化存储层面。二是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库难以实现整合。参与两项制度衔接的管理主体在反贫困工作中,并未树立“大数据库”理念。从数据库设计到具体应用,所采集的信息数据主要服务于部门需求。技术与理念上的行动壁垒导致信息数据无法实现跨部门共享,甚至部分信息数据采集工作重复,既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成本耗费,又降低了信息资源的使用率,信息资源的内在价值难以得到有效开发。

(五)测量标准缺乏科学性
贫困测量标准是贫困对象识别的重要依据。测量标准取决于政策主体对贫困对象具体情况的掌握,以及所采取的甄别方法。在两项制度衔接中的贫困测量标准建设方面,还存在标准设计缺乏可操作性、标准确定的依据单一、标准管理的主体分散等问题。一是标准设计缺乏可操作性。农村低保标准是由省市级人民政府结合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项目费用确定。扶贫标准是由国家统计局根据农村住户抽样调查统计确定扶贫线,将低于该线的困难者纳为扶持对象。农村低保线标准和扶贫线标准的内容虽已划定,但划定依据存在模糊性,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量化指标,使得贫困对象认定产生偏误。二是标准确定的依据单一。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是目前识别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对象的重要依据,而较少考虑家庭的刚性支出以及个人收支情况,面向贫困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动的情况,难以获得家庭经济收入动态监测数据。以户为单位,唯经济收入决定论的贫困线标准认定方式,忽视了家庭整体结构中的内部差异性。在某种程度上,家庭户中个体的差异情况往往会对一个家庭的贫富状况产生决定性影响。三是标准管理的主体分散。我国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处于“两线分离”状态,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分别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这种分主体确定贫困线标准的方式,违背了两项制度在标准衔接方面的主体一致性和方法统一性原则,使得贫困线标准设计缺乏内在合理性。

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耦合路径
如何有效化解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中的离散状态,需要借助科学合理的政策调整方法与技术手段。因此,针对目前制度衔接中存在的离散状态,理应从精准识别、精准匹配、精准对接、精准共享、精准设计来实现贫困对象、帮扶机制、管理系统、信息资源、测量标准等内容方面的耦合,充分实现两项制度精准衔接,以期最大限度发挥制度合力。

(一)精准识别,确保贫困对象无缝衔接
精准识别贫困对象是确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基础,采取精准识别的方式能够科学甄别农村贫困对象。为实现精准识别,应建立科学化的识别依据、规范认定程序、完善复核方式。一是确立贫困对象识别的科学依据。建立在以贫困对象家庭总收入与总支出为基础上的识别依据,应全面考虑贫困对象的复杂性、特殊性,重点细分各个家庭成员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具体情况,采取综合指标全方位评估贫困家庭生活状况与个体的发展潜能。二是建立满足实质公平的贫困对象认定程序。实质公平提倡制度衔接要真正筛选出需要帮扶的贫困对象,认定程序作为贫困对象筛查的重要环节,行动主体应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采取科学考量与筛查的方式,有效规避“关系户”“人情户”等对象。针对贫困对象漏出的现象应建立相应的补充程序,以灵活性的政策措施有效应对两项制度衔接过程中面临的复杂问题。三是完善针对贫困对象的复核方式。贫困对象复核旨在确立科学的核算方法,定期开展贫困对象复核工作,实现贫困对象的动态管理,有效监测贫困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关注贫困对象在收入与支出等内容上的结构性变化的基础上,正视贫困对象因抗风险能力弱而极易出现的返贫现象。

(二)精准匹配,确保帮扶机制有序衔接
精准匹配是指两项制度衔接应实现制度内外在机制间的协同联动,建立满足贫困对象多维度需求的帮扶措施。在内部机制方面,要重视贫困对象的差异性,强调因人施策。2020年以后,农村绝对贫困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相对贫困问题成为贫困治理中的主要矛盾。在相对贫困群体中,致贫原因的多样性导致脱贫需求的多元性。因此,两项制度衔接要立足于农村贫困对象的外显性差异,切实考虑个体的基本生存与发展需求,建立有梯度性的内在帮扶机制。不仅要通过兜底保障满足贫困人口的基本需求,“更要为处于贫困边缘的相对贫困人口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通过物质补偿或者技能培训等措施,帮助他们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进而有效地应对生活风险”[11](p47-48)。在外部机制方面,要重视与其他保障性措施充分衔接。全面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可行能力建设,贫困对象可行能力建设强调个体发展的可持续性。面向贫困对象的帮扶措施则应与医疗、教育、就业等政策无缝衔接。通过建立综合型、立体式的保障机制,化解贫困对象面临的社会排斥问题,为贫困对象的社会融入搭建平台,满足乡村振兴对后发性劳动力资源的需求。要促进政府、市场、社会主体在精准帮扶机制实施过程中的理念协同与合作行动,为贫困对象的多层次需求满足,共同履行相应责任。同时,内外机制的有序衔接依赖完善的法治保障。立法的强制性能较好地消除两项制度在衔接初期,因运行理念与运行方式变革所产生的不利影响。通过法律保障扫清制度衔接障碍,促进内外机制协同合作,更能确保帮扶机制的持续性,稳步推进内外部机制的有序互动。

(三)精准对接,确保管理系统协同衔接
精准对接旨在实现管理主体间的跨部门协同合作。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依赖政策执行者在部门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间的正确处理,以适应制度调整的客观需要。政策主体跨部门协作形式包括:纵向与横向之间的有序合作,以及纵横向之间在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比例上的合理设定。一是管理部门纵向层面的责任制协作。管理部门内部的责任制协作是以职能隶属关系为基础。作为部门最高层次的决策者在制定关于推进两项制度衔接的目标、方针、原则时,要切实考虑基层职能部门的技术可操作性,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最低层次的部门管理者在执行两项制度衔接方案时,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政策要求,合理按照政策指令执行任务。二是跨部门间的横向分工协作。具有平行关系的职能部门应发挥专业特长,满足两项制度衔接在管理层面的差异化要求。在部门管理职责划分上,要按照两项制度衔接的程序依次划定各个部门的相关责任内容,清晰界定各部门在工作内容与权责方面的边界,提高部门间的合作效率。三是优化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的结构比例。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分别影响到两项制度在衔接过程中,管理者所领导的人员数量以及管理层级数。为提高两项制度在衔接过程中的管理效率,要适当拓宽管理幅度并合理减少管理层次,按照科学比例设定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区间,以提高贫困治理行动中,跨层级和跨职能部门在信息、人员、资金等方面的流动速度,确保行政人员的履职能力得到高效发挥。

(四)精准共享,确保信息资源有效衔接
精准共享旨在通过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确保信息资源要素的充分流动和有效使用。信息资源的有机整合是催生反贫困治理方式变革的重要手段,信息资源要素合理配置能化解两项制度衔接中的技术阻力。一是完善基层信息数据库建设。反贫困地区信息化建设直接影响到信息资源的质量,要加大力度在贫困地区建立满足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的信息数据库系统,并采取实时动态更新的方式,实现基层信息数据资源的充分挖掘和使用。二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跨机构、跨地区的贫困人员档案系统。全面整合的信息数据库是检验两项制度衔接效力的关键因素。利用跨机构的共享数据库,我们可以在公众和政府互动的领域进行更大范围的信息和服务整合,而不用考虑是否超越了机构的管辖范围[12](p24)。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反贫困信息的互联互通,能缩短时空距离,并化解部门间的沟通障碍,提升技术优势对管理安排的影响效应。三是确保数据库信息安全。两项制度衔接后的信息数据库整合了不同类型贫困群体的个人信息资料,这些基础性数据资料是贫困人口及其家庭成员的重要隐私,政策主体要充分认识到保障此类信息数据安全的重要性。在信息采集、挖掘、共享、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贫困主体隐私安全,避免因信息泄露对贫困者产生的心理和身体伤害。建立面向贫困人口隐私保护的政策文件,对泄露并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采取强制性惩治措施。

(五)精准设计,确保测量标准动态衔接
精准设计旨在实现“统一低保与扶贫标准,消除低保与扶贫标准之间的差异和不协调”[13](p71)。农村贫困线直接影响到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所覆盖的对象范围,测量标准的科学性能保证贫困对象认定结果的有效性。一是优化农村低保线与扶贫线的划分方式。两项制度衔接后,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要逐步实现在设计原则、理念、方法上的并轨,建立一套完整的综合性方案,合理区分因主体、机制等要素的内在差异对标准厘定的影响。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应具有梯次性,“只有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才可以体现低保制度的‘兜底’定位”[14](p100)。二是完善家计调查。家计调查主要针对农村人口的家庭收支、消费结构等内容。通过家计调查,重点了解贫困对象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可支配收入,并侧重于关注贫困对象在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以及其他用品及服务等八种消费品方面的支出情况。这些项目内容能较好反映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支出状况,为两线标准的划定提供了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测算依据。三是设定弹性化的动态调整原则。建立在以家计调查基础之上的贫困线标准,需根据外部环境进行实时动态调整。贫困线标准的调整不仅要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物价消费水平,还因切实考虑贫困人口在抵抗社会风险时的脆弱性。采取分年度或季度的方式复核贫困线标准的科学性,确保贫困线标准设计与外部环境变化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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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20.04.009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20)04-0068-07

基金项目:201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时代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研究”(18JZD043)。

作者简介:黄妮(1995—),女,湖南邵阳人,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 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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