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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辩》的语言逻辑与必然性类比研究
万迪军,周保国
(武汉大学 外国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语言与逻辑是紧密相连的。古汉语书面文献的一些特点和西方演绎逻辑的影响,都会造成对原文文意、逻辑范畴的理解偏差。在相关语言对应比辞排比的基础上,可以发现《墨辩》的“类”是“有以同”的开放的自然类,元素属性组也是开放的自然类。自然类元素、属性两两类比所得的“类同、类异”是必然性的结论,类比推理的性质根据具体情况表现出演绎或归纳性。《墨辩》没有“效式”推理,只有以类比为基础的“知类”“推类”。没有自然类的概念和事物属性同构假设,古人和今人都难以准确“知类”,从而导致“推类之难”。
[关键词]墨辩;语言逻辑;自然类;必然性类比
语言与逻辑是紧密结合的,主要表现在自然语言分析是逻辑的起点,语言实践为逻辑的发生发展提供素材。各民族语言都有自己的特点,而逻辑没有民族性[1](p64-71)[2](p34-40)。逻辑是研究思维推理的有效性,也就是说“逻辑是研究推理的”[2](p34-40),其可以为语言学提供分析方法[3](p1-6),记录中国古典逻辑的文献受古汉语孤立语性质的影响,使得一些抽象变得没有必要[4](p49)。中国古典逻辑的一些逻辑范畴必须经过一定的语言分析才可以显现出来。
一、《墨辩》语言的比辞分析
古文行文简约、无句读,省略起词很常见[4](p57)[5](p385-390)[6](p221)。在流传中,脱漏、错简、后人误增等现象大量存在。古代思想家墨子的《墨辩》亦称《墨经》,是墨家辩学的简称,主要指《墨子》书中的《经》上下、《经说》上下、《大取》《小取》六篇。其主要内容为认识论、逻辑学。墨家辩学是世界上最早、最全面探讨辩论的学说,是与古希腊逻辑学、古印度因明学齐名,号称古代社会三大逻辑体系之一的中国最早的逻辑学说。研读《墨辩》既要在文字上推解,也要从逻辑上推辩,如果脱离语言环境,孤立地考察单字、短语或单句,理解原义会变得困难,也容易比附西方逻辑。使用“比辞”来排比相同的句式、相似的词句能有效地解决一些文本问题,《墨辩》中也有“比辞而俱行”的说法。
比辞分析可以帮助断句。古汉语书面语有“相对为文”的传统,大量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句式排比来增强表达。虽然先秦诸子不主张对言辞进行修饰,对以文修辞看法较为负面,如《道德经》说:“信言不美,美言不信”;《论语·卫灵公》说:“辞达而已矣”;《孟子·万章上》有“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荀子·解蔽》说:“墨子蔽于用而不知文”。但是,先秦诸子经典里都大量出现“排比句”,如“在《老子》中使用75次;在《论语》中使用73次;在《墨子》中使用87次;在《孟子》中使用80次;在《庄子》中使用243次;在《韩非子》中使用451次。”[7](p62-65)《墨子》用了大量排比,“有八十七处用了排比”[8](p91-97)。比辞分析是依据古文献的文本事实。
比辞排比相似字句,可以确定古汉语的一些特征。省略起词是汉语特有的现象,马建忠说:“此[省略起词]则华文所独有也。泰西古今方言,凡句读未有无起词者。”[5]387古汉语起词相当于现代汉语的主题,省略部分可能是单句主语,也可能是单句宾语或其他句法成分[5](p95-100)。在解读和分析先秦文献时,有时必须补出省略的起词才能有比较清晰的理解,如《墨辩·经、经说》中有如下字条:
(86)同,重、体、合、类;有以同,类同也①字条前括号内的数字表示该字条在《经》中的位置和顺序,见谭戒甫先生的《墨辩发微》,同一字条中分号“;”前部分为《经》所载,分号后部分为对应的《经说》所载,下同。。
(87)异,二体、不合、不类;不有同,不类也。
《经说》中的解释较为全面的含义为“(物/人)有以同,类同也”“(物/人)不有同,不类也”。但是,选择不同,意义会发生翻转。如果选择“人”作为起词,则关于“类”的解释说明就仅限于政治伦理讨论,显然不符合《墨辩》逻辑学著作的性质。最准确地补出起词似乎应该用双音词“(事物)有以同,类同也”“(事物)不有同,不类也”。
更多情况下,省略的起词可能无法、也没有必要进行补足,因为这是汉语的固有特征,如:《墨辩·小取》中有:
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
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
根据句式排比和语义分析,似乎比较容易用同类名词补出省略部分:“车,木也;(人/某人/此人)乘车,非(人/某人/此人)乘木也。”但这样处理,反倒使得语句不自然。因为单独的“人”字在先秦语句中是指“人类/别人/他人”等。如果补出的省略部分用“人”,就会造成“人乘车”与“吾乘车”“犬乘车”或“吾乘风”等之间的语义对比,从而整组语句就与《墨辩》的性质同样相去甚远。另外,补出起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推理的类型,因为这样会混淆全称量词、特称量词或存在量词之间的界限,而演绎逻辑主要是比较主词与谓词的外延大小。
比辞分析可以帮助断句、确定起词范围,还可以跨文本通过比较特定字义的一致性,从而确定一些特定字是否属于逻辑范畴,如:
(11)实,荣也;实,其志气之见也。使人如[知]己,不若金声玉服②中括号“[]”中的内容为误字、错简、不同的校勘,本文列出作为参考,下同。。
此处的“实”似乎可以理解为“实是(物)显扬和充实了其志的状态。”但实际上,该字处于《经·经说》的一个比辞系列中:“7仁,体爱也。8义,利也。9礼,敬也。10行,为也。11实,荣也。12忠,以为利而强低也。13孝,利亲也。14信,言合于意也。”可以明确无误地看出此系列是在讨论人的行为。而《墨子》中使用“实”字47处,大多为“确实”“充实”“名实”“果实”之意,没有一例可以解释为“荣也,其志气之见也”等含义。此处实际上是墨家运用语言排比的方法,将“荣也”之意强行赋给“实”。所以正确的解读是“实是(某人)显扬和充实了其志的状态。”这种利用排比改变字义的情况在《经·经说》乃至先秦文献中很常见,而离开上下文,仅从单字、单句很难有正确的理解。要获得对《墨辩》的更准确的理解,语言排比的比辞分析少不了。
二、“效式推理”的比辞分析
《墨辩·小取》中有一种“效式推理”,“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陈孟麟先生认为这是不同于亚里士多德三段论式的另一种三段论[10](p48-54),但是“这在九种论式中是最为接近的”[11](p76-78)。陈先生根据《墨子·兼爱》写出了如下两个三段式:
中效式
仁人之事者是务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兼爱是务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所以,兼爱是仁人之事(“兼是”)。
不中效式
务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是仁人之事,
别爱不是务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所以,别爱不是仁人之事(“别非”)。
陈文的结论,“效式推理”非亚氏三段论,无疑是正确的。陈文似乎认为“效”是指推理格式;“法”是“中词”,是判断“中效”“不中效”的标准。这个论证过程可能还有讨论的余地。
首先,由于“法”“效”“中效”“不中效”等字词语义是理解“效式推理”的关键,现按比辞的方式回读《墨辩》,核查这些字词的语义一致性。在《经·经说》中“法”有定义、说明,排比摘录如下:
(70)法,所若而然也;法,意、规、圆三也,俱可以为法。
(29b)推之必往,说在废材;推[谁]併[pagenumber_ebook=126,pagenumber_book=125]石、累石耳,夹寝者法也。……①字条前括号内序号带“b”者为《经下》中的位置顺序,字下加点为当前讨论相关的字,下同。
(71)佴,所然也;佴,然也者,民若法也。
(65b)一法者之相与也,尽若方之相召也,说在方;一方貌尽,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貌犹方也,物俱然②方,在先秦有两种解释:区域,范围;方法。这两者对于本条的理解并不矛盾,采用前者则政治伦理倾向强,后者则是纯逻辑表述。。
(95)法同,则观其同;法,法取同,观巧传[转][法]。
(96)法异,则观其宜;法,取此、择彼、问故、观宜,……是孰宜[心止]?
从《经·经说》对“法”的定义、说明和举例看,一是“法”应是指一组用来指导生产和社会实践的操作准则,如画圆(70)、建墙(29b)、治世(71、65b)等,将其理解成为现代社会的“操作手册”可能最为恰当。二是“法”是由意图(意)、工具(规)、结果(圆)组成。三是“法”有适用范围的不同(65b、95、96)。四是选取不同的法会有哪种法更合适、更有效的结果(65b、95、96)。
“法”在《大取》《墨子》其他篇章中广泛使用,略摘录部分排比如下:
圣人不得为子之事。圣人之法,死亡[忘]亲,为·天下也《大取》。
子墨子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平以水]。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放依以从事,犹逾己。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也。”
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墨子·法仪》。
子墨子曰:“古之民未知为宫室时,就陵阜而居。穴而处,下润湿伤民,故圣王作为宫室。为宫室之法……为宫室若此,故左右皆法象之……圣王以为不中人之情,故作诲妇人治丝麻梱布绢,以为民衣。为衣服之法《墨子·辞过》。
从加点字及其上下文的排比中,比较容易看出,“法”的语义都与操作、意图、工具、结果有关,也就是《墨辩》和《墨子》中“法”的语义有很强的一致性。并不是“中词”和“判断‘中效’‘不中效’”的标准,而是具体可执行和可评价的操作等。之所以会出现将“法”看作标准,是因为在《经下》有“若以尺度所不智长”,即下引加横线部分:
(70b)闻所不知若所知,则两知之,说在告。
闻,在外者,所不知也。或曰:“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是所不智若所智也。犹白若黑也,谁胜?是若其色也,若白者必白。今也智其色之若白也,故智其白也。夫名以所明正所不智,不以所不智疑所明。若以尺度所不智长。外,亲智也;室中,说智也。
这里的“尺”“度”确实有标准之意,但是,这一句是解释说明“名、言”在信息传递中的作用,而整个字条是处在“唱和、闻知、誖言、非名”的排比系列中,此“传闻”系列为:(69b)唱和同患,说在功。(70b)闻所不知若所知,则两知之,说在告。(71b)以言为尽誖,誖。说在其言。(72b)惟吾谓,非名也,则不可。说在仮。与“法”系列差别很大。
再看“效”字。《经》没有为“效”字单列字条,只出现在《小取》中,即本节开头所引。《墨子》中“效”字还出现了两次,均与此同义:《尚贤·中》“今王公大人亦欲效人以尚贤使能为政,高予之爵,而禄不从也。”《非儒·下》“其徒属弟子皆效孔丘……夫为弟子后生,其师,必修其言,法其行,力不足,知弗及而后已。”此两次均作“仿效、效法”之义①另外还有两次为“交”,即“相交”之义的通假,一次作“具备”意,均与“效式推理”无涉。,此义与《小取》中“效”字义不矛盾。“效法”之意与现今使用的意思完全相同,即“仿照别人的做法去做,学习别人的行事”。
其次,在先秦文献中,“效”与“法”经常出现于同一系列,即“效、学、法、术、道”的“效法”系列,如:
是故子墨子言曰:“今天下之君子,忠实欲天下之富,而恶其贫;欲天下之治,而恶其乱,当兼相爱,交相利,此圣王之法,天下之治道也,不可不务为也”(《墨子·兼爱》)。
虽子墨子之所谓兼者,于汤取法焉(《墨子·兼爱》)。
凡可无学而能者,唯息与食也。故先王传道以相效属也,贤君循成法,后世久长,惰君不从,当世灭亡(《鶡冠子·道端》)。
君子之学如蜕,幡然迁之。故其行效,其立效,其坐效,其置颜色、出辞气效。无留善,无宿问(《荀子·大略》)。
故时当乱也,尧、舜用术,不能立功;命当死矣,扁鹊行方,不能愈病。射御巧技,百工之人,皆以法术,然后功成事立,效验可见。(王充《定贤》)
“效”与“法”在这个系列中作动词时是可以互换替换,语义完全相同,只是“效”作名词时是“效果、功效”之义,“法”作名词时则是“方法、法则、律法”之义,自然不能互相替换。所以把“效、法”看作是“效式推理”并不准确,“效”也不是推理格式。
最后,如果将“效式推理”所涉字句的范围稍加扩大并加以比辞分析,就比较容易把握“效法”的准确含义:
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必知乱之所自起,焉能治之,不知乱之所自起,则不能治(《兼爱·上》)②下加浪线为与本讨论直接相关,下加直线部分为陈文所引。。
子墨子言曰:“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以此为事者也。”然则天下之利何也?天下之害何也?子墨子言曰:“今若国之与国之相攻,家之与家之相篡,人之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此则天下之害也”(《兼爱·中》)。
子墨子言曰:“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然当今之时,天下之害孰为大?曰:“若大国之攻小国也,大家之乱小家也,强之劫弱,众之暴寡,诈之谋愚,贵之敖贱,此天下之害也(《兼爱·下》)。
子墨子曰:“非人者必有以易之,若非人而无以易之,譬之犹以水救火也,其说将必无可焉。”是故子墨子曰:“兼以易别。……”是故子墨子曰:“兼是也。且响吾本言曰:‘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今吾本原兼(指兼爱)之所生,天下之大利者也。吾本原别(指别爱)之所生,天下之大害者也。是故子墨子曰:别非而兼是者,出乎若道也”(《兼爱·下》)。
在《兼爱》中“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或其相似字句共出现了三次,如引用中划直线部分。如果将上文下划浪线与下划直线部分排比串联起来读,不难发现《兼爱》一文的主旨:墨家与“仁人”、武王、文王、禹、汤等圣王治世目的一样,即“务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在达到这个意图的途径上,不提倡的“别(爱)”,即“有差别的爱”,而“易”之以墨家“兼(爱)”为先。从字义的一致性角度来排比文献,与《经·经说》中的“仁”的定义、“法”的解释以及儒墨之争完全一致。如果脱离上下文排比,就某单个字、单个短语、单个句子来理解,很容易导致误解。
三、《墨辩》自然类
“类”是中国古典逻辑中的重要范畴,但是《墨辩》没有单列字条进行定义和说明,最直接相关即为前文所引《经上》第86、87条。而排比考察《经·经说》中全部八条含有“类”的经文后,《墨辩》的“类”可以看成是“有以同”的自然类,是具有可感知或可推知的相同点的事物的集合。自然类没有严格的层级,外延不明确,类的成员数量不确定,是开放的集合。这与西方演绎逻辑中有着严格层级包含关系的范畴、种、属是完全不同的(现代西方语言哲学在罗素之后,经过克里普克和普特南,也经常用到“自然类”,主要是探讨自然语言中的专名和普通名词的指称问题,与本文所说的自然类略有区别[12](p99-104))。
自然类相同点的主要内容是事物属性上的相同点。“分类分种底办法主要的根据是性质”[13](p262),同一属性在不同事物中表现出来的具体形式会因历史、环境、认知主体的差异而有变化。金岳霖先生就将属性或性质的差别分为殊相(如特殊的红或白)和共相(如普遍的红或白)[13](p263)。同一事物又是多种属性复合的整体,“事实上,任何一种事物和属性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它必然同其他事物、其他属性处于某种联系之中。”[14](p19-23)
四、类比必然推理
崔清田先生正确地指出《墨辩》:“辞‘以类行’和‘以类取,以类予’,不仅指明了墨家推类的依据是类同,同时也说明了推类的一般程序。”[15](p136-141)推类的程序从《墨辩》自然类的角度看,就是自然类的开放性决定了推理方法只能是将事物进行两两比较,判断其异同,即成对比较的类比推理。一方面,类比推理是通过比较两元素(事物)的属性是否相同来判断两元素是否同类的推理。另一方面,如果已知两元素(事物)同类,则“我们在运用类比推理时,正是把已知属性作为前提来推知未知属性的,这一过程本身就潜在着已知属性同未知属性之间的某种联系。”[14](p19-23)从演绎逻辑来看,类比推理可能是跨类、跨层级、有时是跨范畴的比较,所得结论是特殊和具体的[14](p29-36)[16](p19-23)。对于所比较的事物属性来说,成对比较得到的是可靠和必然的结论。
(一)自然类元素对应排比
按自然类推类的程序,对《墨辩》所谓“效式推理”进行“自然类—类比”分析,可得主要结论(如表1)。
横向:行事类是由画圆、夹寝、治世等元素组成的自然类,如前所述自然类具有开放性,此行事类还可包括进更多的“行事”元素,如:为宫室、为衣服、画方、事鬼等。法类是由作圆法、建墙法、治世法等元素构成的自然类,同理还有意图类,工具类,结果类等。
纵向:行事类法、意图、工具、结果等属性元素等构成的自然类,之所以说属性组也是自然类,是因为事物都是多属性而复杂的,而人的经验总是不完全的[14](p19-23)[17](p6-9),所以属性类也是开放的,如在上表意图类之下可以轻易加入“过去、现在或将来的意图”来描述意图类的“时间类”属性。在行事类中,属性类内在关系可能是法的定义(法,意、规、圆)较为重要;而法类属性元素从《墨辩》来说应该是由意图、工具、结果构成,但属性的内在关系就不易确定,这些都与自然类从事物相同点来划分的标准有关。
表1 :行事自然类元素和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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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性同构及类比必然推理
类比必然推理包含一个关于自然类的属性同构假设。如果不从试图决定自然类已知、未知的属性之间的主次或结构关系,而从特定属性的“有、无”来看,情况就很简单。此时只需要做出一个简单的假设:假定自然类的元素有相同的属性,否则,该元素不属于此自然类。如上文“行事类”可能添加的属性完全适用于“行事类”所有元素,即如果增加意图类的“时间”属性,在画圆、建墙、治世以及可能的画方、事鬼等“行事”中,都不难发现其对应项。这是事物自然类元素属性的同构[16](p19-23)[17](p6-9)[18](p44-50),也是在此基础上可以提出“类比法,就是根据两个模型之间的同构关系(亦即某种对应关系)而进行的推理。”[18](p44-50)自然类元素属性的同构关系是类比推理的客观基础。
自然类属性同构假设从理论上对类比推理做出了界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墨辩》所谓“效式推理”的详细推理步骤可重新表述如下:
今有治世二法,别爱法、兼爱法,问,孰是孰非?已知有治世二法,治世之法如同画圆法、画方法、建墙法、事鬼法,统属于“行事类”。如果“行事类”元素未知,则上面的知识为归纳所得;如果“行事类”元素为已知,则下面推理为演绎性质则行事类元素治世,有属性:法、意图、工具(途径)、结果等,则根据自然类属性同构假设:有二法则有二意图、二途径、二结果。已知,如表二有二法、一意图、二途径、二结果。
如果不知道治世二法是否同属于行事类,两两比较各种行事类元素,发现行事类元素属性同为法、意图、工具(途径)、结果,并且不存在一法对应二意图之情况,即类元素属性同构,则必然有且仅有三种可能性:
此法、此途径别有所图(违反治世共识,抛弃);或者是此法1、此途径非(结论);否则,不知类(即不知事物有类)。这是归纳类比。
如果认为治世二法同属于行事类,由于属性同构,则要求意图与结果一致,现在结果与意图不一致,则必然有且仅有三种可能性:此法1、此途径别有所图(违反治世共识,抛弃);或者是此法、此途径非(结论);否则,不知类(即不知治世为行事类);这是演绎类比推理。
由于有自然类元素属性同构的假设,两方面推理结论都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并非或然,但这已经不是“效式推理”,而是类比必然性推理,即“推类”。根据不同的情况,推理的性质也不相同,
(三)推类之难
自然类的定义、结构都比较简单,而知类和推类则不是很容易。在先秦文献中关于知类或推类之难的表述很多:
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视博习亲师,七年视论学取友,谓之小成;九年知类通达,强立而不反,谓之大成(《孟子·学记》)。
公输盘曰:吾义固不杀人。子墨子起,再拜曰:请说之……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公输盘服(《墨子·公输》)。
表2 :别爱·兼爱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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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类”在先秦是学习的最后阶段,是对个人学业、修养的最高肯定,可见其难度。公输般(盘)没有认识到两种“杀”实为一类,都是“不义”,则只有三种可能性:公输般(盘)要么追求“不义”,要么“不知类”,可能此两者都不是其愿意接受的,只能接受攻宋之事不对的结论,所以“公输般(盘)服”。
没有自然类的概念,做到“知类”在古代比较困难,在现代则容易用西方演绎逻辑的“范畴、种、属”来比附中国古典逻辑的“类”。其他逻辑范畴的比附亦是如此,如“辞”就可能不是命题。最直接的证明是《小取》中“是故辟、侔、援、推之辞……”,用“说、言”等替换“辞”,语义无太大变化。“辞”是“言、辞、说、意、志……”的行文系列,是古人相对为文的具体表现。因为要完成正确的推类,首先必须“知类”。所以,《墨辩·经下》中,“2b推类之难,说在[名/类]之大小”。这既可以理解成自然类难于认识,也可以理解成推类程序难以把握。
《小取》中有“是而然”“是而不然”的举例和推理,可以说明“知类”和“推类”之难。相关原文比辞排列如下:(同一大段内前后顺序相同,有省略)
夫物或乃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非也。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
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
此乃是而然者也。
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
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
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
从行文排比看,“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非也”最没有歧义,因为后文对应列举(辞侔)正是“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一周:爱周遍)。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一不周:只要不爱一人即为不周)”。所以“物或乃是而然”准确的理解应该是“物或乃一是而一然”的自然类,即“是而然”:白马,马也(是:此一如此,即白马是马);乘白马,乘马也(然:则此一必然如此,即乘白马必然是乘马)。“是而然”自然类其元素为四个(此处列举二个),元素属性即为其名“一是而一然”。比较明显的是“白马,马也”为一个全称判断命题,而“乘白马,乘马也”是由两个语句或命题组成的复合命题。所以与其说“是而然”是命题,不如说是《墨辩》的一种语言格式的自然类,这也从侧面证明《墨辩》的“辞”就是“言、说、辞、意……”等,并非命题。
《墨辩》推类程序表现最为明确的是对“是而不然”自然类的归类和推类。其自然类元素为下面a—h八个元素:
a.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
b.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
c.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
d.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
e.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
f.无盗,非无人也;
g.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
h.欲无盗,非欲无人也。
世相与共是之。
这八个元素都是前者“是”,后者“非”(f—h中的“是”部分承前e省略),所以元素属性是具有这种语言格式的语句,即“是而不然”。这是归纳推理。
正如崔先生所言:“以类取,以类予”确实是“推类”的程序,此处所取为“世相与共是之”的a—h自然类“是而不然”,所予为:
若若是,则虽,
b’.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
f’.不爱盗,非不爱人也;
e’.杀盗人,非杀人也。
无难矣。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无他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内胶而不解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
b’、f’、e’三个元素都是与“一是而一不然”属性相同,即“此(b’、f’、e’)与彼(a—h)同类”。b’、f’、e’与上面b、f、e对应排比,对应元素在文字也多有重复(f’、e’中的“是”部分承前b’省略),声明“此与彼同类”,完成墨家的“推类”,当然“无难矣”。这也完全符合《小取》所言“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现在,世人不自非而非墨,则要么他们不知类,要么内胶外闭。推类过程完成。此为演绎性类比必然推理。
推类之难还表现在后人对《墨辩》以及先秦逻辑的推类程序难于认识上。如为了说明推类之难,有人另外构造了一个排比:
(1)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
(2)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盗人,人也;爱盗,爱人也。
并说“对墨家而言,上例中(1)被认为是正确的推类,(2)则被认为是错误的推类。”理由是:“例(2)中的‘盗人,人也;爱盗,爱人也’被墨家认为有悖事理,而‘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不悖事理,所以二者不类,构成错误推类,不能成立。”[15]136-141这里有几点值得讨论:
首先,例(1)例(2)是否分别为“推类”,如果是,达到什么结论呢?如前文《兼爱》例中结论“兼是别非”,《公输》例中结论“不知类或不义”,上例中结论世人“不知类或内胶外闭”这些都得到确定的结论,这些结论与“对墨家而言”的“正确、错误的推类”似乎差别很大。
其次,“正确、错误的推类”可能指“推类”程序的正确与否。然而,前举各例其程序大致为:《兼爱》例中“行事自然类对应对比”,《公输》例中“义不杀少而杀众对比”,上例中“所取与不取对比”。如果只是对比,不做结论,则为单纯的归纳以明类,即解释说明自然类“物或乃是而然”,这是可以说得通的。但这样就无所谓“正确、错误的推类”。
最后,例(2)将自然类“是而不然”的元素“b’.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的属性改为自然类“是而然”的属性,正是混淆了两个自然类,实为不知类。事实上,以现在的语言学知识,还可轻易找到更多的改造元素,如:
(1)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
(2)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盗人,人也;爱盗,爱人也。
(3)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盗跖,人也;爱盗,爱跖也。
(4)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盗泉,泉也,爱盗,爱泉也。
改造自然类元素的属性,必然使其既不类“是而然”,也不类“是而不然”。这是因为:首先:《小取》在讨论这推类之前就明确提醒,“辞侔之也,有所至而止[正]”,并且给出了相当强烈的理由“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诡,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构造一个改变属性的元素并不可取。其次,自然类“是而然”“然”字在“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中应为“必然”;而在“获,人也;爱获,爱人也。”很可能就不是“必然”而是“或然”,因为《小取》下文说过“爱人”须“周爱”。这也就是说自然类“是而然”很可能仅仅从结构的角度,或许墨者给的两个根本就没有意识到“爱获,爱人也”可能会“不周”,这两者都不是“事理”标准。
所以,《墨辩》很可能没有命题的概念,只有自然类。“有以同”的自然类是“知类”“类同、类异”“推类”的基础。比附亚里士多德的演绎逻辑,只会扭曲《墨辩》原意。
五、小结
比辞排比《墨辩》相关字句,可以解决书面语导致的文本理解问题,更准确地揭示所包含的逻辑范畴。通过比辞可以发现《墨辩》的“类”是“有以同”的自然类,其“同”的内容即是自然类元素的属性。《墨辩》开放的自然类决定其推理程序只能是两两对应比较的类比推理方式。类比推理的“类同、类异”结论是必然的,其性质是根据不同情况而表现出演绎或归纳性类比。《墨辩》没有“效式推理”,只有以类比推理为基础的“知类”和“推类”。没有自然类的概念和事物属性同构假设,古人乃至今人都比较难以正确“知类”,从而导致“推类之难”和比附西方演绎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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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20.02.013
[中图分类号]H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20)02-0123-09
作者简介:万迪军(1970—)男,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外国语学院博士生,三峡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周保国(1957—),男,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梅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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