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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去意识形态化的风险及其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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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0 13: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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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去意识形态化的风险及其调适∗
杨嵘均 吴 悠

[摘要]在网络信息化时代,虚拟公共领域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网络媒介技术的普及应用、网络草根文化的崛起以及“娱乐至死”氛围等的形成,推动并加速了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去意识形态化的发展趋势。这导致主流意识形态存在被弱化、淡化以及分化的潜在风险。为了消解风险并切实保障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及其权威性,就需要对不适应网络环境发展变化的要素,以及网络政治生态和网络社会生活等进行调适。

[关键词]虚拟公共领域;主流意识形态;去意识形态化;风险与调适

在网络信息化时代,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加速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意识形态的变革,“社会的组织结构与运行方式正在极大改变,一种以新型信息系统为纽带的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运行方式正在形成。高新信息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社会高度信息化,不仅改变着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也改变着社会的宏观结构和组织方式,造成社会运行模式的极大改变”。[1]就其引发的意识形态变革而言,网络空间无疑为人们创造了一个信息沟通、话语流动、情感表达和思想交流的意识空间。人们借助语言文字、图像符号、音频视频等方式,随意在网络上进行思想交流、信息沟通、情感表达等活动,但是我们不难发现,这种看似随意的交往意识很多时候却会对主流意识形态产生解构作用,主要表现在,“网络语言的随意性解构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稳定性;碎片性传播解构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整体性;戏谑性调侃解构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短促性解构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延续性”。[2]正是这种解构作用,使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呈现出去意识形态化趋势。那么,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去意识形态化趋势是怎样生成的?它显现出什么样的风险?面对去意识形态化风险,我们又应该进行怎样的调适?本文旨在尝试回答这些问题。

一、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去意识形态化趋势的生成
意识形态概念最早是由法国哲学家德斯图德·德·特拉西提出的。在特拉西之后,很多思想家对意识形态理论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其中马克思在这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中,虽然意识形态的首要含义是统治阶级的思想理论体系,但是“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意识形态只是有阶级存在的社会形态的社会意识,而社会意识则是指一切社会形态的意识”,[3](p.94)也就是说,作为社会意识范畴的意识形态不是唯一的,而是有多种形态的;任何社会都存在多种意识形态,其中必然有一种意识形态是占主导和支配地位的,其余的社会意识形态则处于从属和被支配地位,往往统称为“非主流意识形态”,而占主导和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本质上就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往往被称为“主流意识形态”,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一定社会的阶级、集团基于自身利益对现存社会关系自觉反映而形成的认知体系,由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宗教等社会学说及观点所构成,反映了一定阶级或集团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取向,并为其服务,成为其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社会思想的理论依据”。[4]笔者从社会意识范畴出发区分主流意识形态和非主流意识形态,目的在于分析网络空间所呈现的去意识形态化现象。

事实上,网络技术的出现为意识形态的发展开辟了一个新的场域——网络虚拟公共领域。这一概念源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具有公共性、公与私界限分明的独立领域,其核心在于它的批判功能,在于它是通过公共讨论后形成的舆论,可以直接与公共权力机关相抗衡,因而,公共领域是指“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力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5](p.32)就这一意义而言,我们把网络空间的虚拟公共领域看作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意义上的一个延伸,其批判性功能则体现在聚焦于关注公共事务、进行公共讨论、形成共同意见、维护公共利益。①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的意识形态语境中,由于我国的公共领域公、私界限不是分明的,而是公私兼容的,所以这一概念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概念内涵是有所差别的。笔者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借鉴,主要限于其在关注公共事务、进行公共讨论、形成共同意见、维护公共利益的批判性功能上。

借助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可以看到,网络虚拟公共领域是作为一种想象的文化建构共同体或虚拟实境而存在的,虽然是“虚拟”的,但不是“虚无”的,[6]它是现实空间意识形态的一个延伸,因而不是凭空产生的。但是,虚拟公共领域由于独有的隐匿性、开放性、无界性等特点,更有利于反映普通大众日常生活的意识形态。这是因为,“与自然界的有机体类似,网络是一个文化有机体,它在本质上是‘意识形态基因’的表达”。[7]就此而言,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必然会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思维习惯和方式等方面对人类社会产生重大影响。随着人们思维方式的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意识观念也必然发生相应的改变,因为“人们的思想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8](p.291)也就是说,“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折射,个体观念的塑造受制于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的双重影响。现实空间的信息可以随时输入网络空间,而在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既是现实空间的反映,又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现实空间”。[9]因此,随着网络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等不断发展,在探索自然、社会和人类发展规律的过程中,人们必然会利用新技术重新阐释并创造性地描述关于新的社会发展和新的文化体验的理论。也就是说,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帮助人们“建立了广泛的网络”,并“激活了集体行动”[10]的欲望和动力,因为“电脑、因特网不是像一般的科技产品那样在传统时间和空间下推动现代化进程,而是创造了一种新的时间和空间:电脑时间和空间;创建了一个新的世界:信息世界”。[11]就此可以推断,人类在利用电脑、因特网等的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创建新的网络时空和信息世界的同时,也必然会创生出一个不同于以往阶段的精神世界和心理观念空间。从文化科学史的角度来说,在人类认知的演进或进步方面,“每个时代自有其全新的看法和其特殊的观点,因此每个时代均以新的‘视角’来看待‘同一事物’”。[12](p.271)在当前网络信息时代,人们认识世界、理解世界的“新的视角”就是网络空间的信息生成视角。那么,就其对意识形态领域所产生的影响而言,人们在网络实践中会如何看待意识形态这个“同一事物”呢?

在网络实践中,我们发现,人们在意识形态认识方面呈现出去意识形态化的趋势。在阐明这一观点之前,我们有必要阐释清楚“去意识形态化”这一概念。笔者认为:“所谓去意识形态,就是指在对意识形态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分解的基础上把握其本质,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变化发展的需要,消解其不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变化发展的意识形态,同时建构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变化发展的意识形态,可以将这一解构和重构意识形态的过程变化,称为去意识形态化。在去意识形态概念中,‘去’的含义应该具有现代性中‘解构’和‘重构’的双重含义。”[13]因此,去意识形态化,并非对现有的国家意识形态全盘否定,也不是要彻底推倒重建,而是要在保持现有意识形态本质与功能大方向不动摇的基础上,通过局部调整其内容与形式,优化传播方式、解释能力、引领能力和包容能力,使国家意识形态具备凝聚共识、政治整合的能力,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①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对主流意识形态,不仅在解构过程中存在风险,而且在重构过程中也存在风险,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关于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去意识形态化进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调适的问题,所以本文所探讨的风险既包括解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也包括重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但侧重点在于解构过程中的风险。事实上,在今天的自媒体时代,网络实践活动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虚拟公共领域的去意识形态化是必然趋势。

第一,网络媒介技术的特点是虚拟公共领域去意识形态化生成的重要原因。在当今时代,以网络技术、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通信技术等为中心的新技术革命,对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人类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事实上,“当前的技术变革已经转变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涉及我们工作休闲的方式、学习交流的渠道以及解释改造世界的方式”。[14](p.149)就其对意识形态的影响而言,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正在加速网络空间的去意识形态化。在日常网络实践中,“我们不再是‘人’,而是出现在另一个人的电脑屏幕上的信息”,[15](p.597)因而,我们彼此接触到的信息都是在屏幕上被数字化的“所指”和“能指”,而这种双向的不确定性和隐匿性特征,则使行为主体可以脱离社会身份的内在约束和外在监督,在网络空间中更自由、真实、随意地宣泄自己的情绪、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等。此外,由于互联网是一个面向全世界开放的信息分享平台,人们可以轻易突破地点、民族、种族、肤色、性别、年龄、职业等限制,进行多元价值和文化的交流,也很容易接触到诸如色情、暴力、恐吓等负面信息,而这些都极易侵蚀主流意识形态。

第二,网络的普及促进了草根文化崛起,推动了“去意识形态化”趋势。在网络传播时代,网络作为一种媒介,越来越成为普通民众进行沟通交流和社会交往的技术工具,因而网络技术便利了人们获取和占有信息,使人人都有可能成为信息发布员或新闻播报员。交互式的信息传播生成了话语体系的非中心化,信息的流通越来越朝大众化、草根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有机会更便捷及时地接受与传递信息;另一方面,网络空间为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可能。网络民主成为虚拟公共领域独有的民主形式,参与主体可以是任何人,每个人都能就自己关注的社会问题发表见解。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权力机构和大众媒体的话语垄断,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公众的表达权和言论自由。在虚拟公共领域里,缺乏平民化视角的“精英言论”往往受忽略或“棒杀”,而网络空间的“草根言论”由于“接地气”而具有了鲜活的生活色泽、民间温情、生存疾苦、戏谑嘲讽、嬉笑怒骂等特征,会得到点赞和热捧。因此,“草根民众”很少会根据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念去行动,而更多地根据底层群众的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去采取行动。

第三,网络虚拟公共领域所营造的“娱乐至死”氛围,加速了去意识形态化的发展趋势。公共舆论领域是“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16](p.445)一种公共意见或舆论的形成和出现,只有基于当时当地的社会条件和环境才有可能,一旦离开了当时当地的社会条件和环境,它也就不会产生什么效力。我国虚拟公共领域如今在很大程度上被娱乐化了,很多网民更多的不是表达意见、交流观点、达成共识,而是消遣娱乐、打发时间甚至宣泄情绪,因而他们对公共事务的热情远不及娱乐八卦。

综上所述,网络媒介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导致网络草根文化兴起,为普通大众营造了“娱乐至死”的人文虚拟空间。然而,当我们“阐述任何一种关于人类关系的圆满的现代伦理时,最重要的是承认人对于人类范围外的环境权能必有的限度,承认人对人彼此间的权能宜有的限度”。[17](pp.300-301)从网络环境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视角出发,我们应重视人们表达思想观点、交换社会信息、抒发心理情感等网络实践活动,是如何在有意无意中解构并重构主流意识形态,并导致主流意识形态呈现被弱化、淡化甚至被分化的趋势。

二、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去意识形态化的风险
恩格斯指出:“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18](p.465)因而,在不同时期、不同的技术和社会环境中,意识形态的发展和表现是不同的,即使它没有在根本上影响政治集团的统治,但是由于技术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问题上,普通民众常常无法超脱于由此而造成的超理性或不合理的偏见与冲动。在当下中国,网络空间中“诸如‘片面、重复、倒位’等负面效应便将中国人原有的理性逻辑肢解成碎片化的理性认识,‘偏激、武断、情绪化’等负面心理效应便对原有的理性心理空间进行挤压”。[2]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以及社会关系与行为规范等都会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原有的社会秩序和价值体系也发生了相应改变或调整。从网络虚拟公共领域来看,由于受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和社会发展环境的影响,总体来说,主流意识形态去意识形态化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存在被弱化的风险
在今天的互联网时代,新科技发展对人类思维造成的最直接影响就是催生了哈贝马斯所阐述的“技术统治的意识”。为此,必须清楚认识到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生产、政治认同以及意识形态等与现代信息技术紧密结合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避免单向度地看待“技术统治”的意义。客观地说,这种占统治地位的技术统治的意识,实际上构成了当今网络时代里意识形态更为细微的背景环境,它“使科学成了比旧的意识形态的类型更难以抗拒的,更具有深远影响的偶像”。[3]这就给人们带来一种技术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错觉,因而在技术进步带来的生活便利和开阔视野中,各式各样社会舆论的传播便有了技术支撑,而且,“传播技术前进一小步,监管难度就增加一大步。随着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新技术的应用,信息技术传播出现新特点,如信息在分布式节点中存储和传播,不需要通过网络化平台运行,数据信息完全由用户通过个人密钥控制,第三方无法查看、删除、篡改等。这种去中心化、加密性、不可删改性的技术特性,使得用户信息得以规避监管”。[19]因此,这些都对舆论安全和舆论监管造成了潜在风险。当前,网络信息技术在舆论安全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其对传播渠道和平台的控制、对传播内容的选择性分发推送以及对监管的技术规避。然而,不管是网络技术还是信息技术,只有与一定的主体相联系,才能产生合目的性的价值指向。正是由于这种属性,网络使用主体自身的意识形态就会自然地映射到网络空间。这是因为,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无非是人们对社会现象与事件总的看法、态度和思想等的外在反映,以社会舆论的形式再反作用于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以及社会关系与行为规范等,并最终表现为对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体系的重塑和再造,起到或巩固强化,或改造乃至摧毁,进而重建的作用。当社会意识形态与主流意识形态一致时,就会产生同向强化的作用;相反,则会产生异向弱化的作用。就当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交互性、虚拟性、匿名性的网络技术背景下,自由、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精神,为广大网民创造了平等的信息交流场所。在网络空间中,现实社会里“人”的概念以及有关于人的身份、地位、工作、家庭环境、收入状况等私人信息都被数字和符号取代,虽然我们每个人在网页上都知道彼此作为个体的存在性,但人们一切有形的社会标识消失于无形,因而悬浮于网络空间的只是人们思想意识的符号,这就为各种社会思潮,如新儒学、新自由主义、新保守主义、新利己主义、后现代主义、拜金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的传播提供了便捷,而当这些日益分化和多元化的非主流意识形态充斥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的功能和作用就很容易被弱化。

(二)存在被相对淡化的风险
主流意识形态被相对淡化的风险,既是网络传播的移动化、社交化、无界化、泛媒介化等的技术属性所导致的,①无界化的传播属性,主要体现在信息发布者与接收者之间、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之间、体制内与体制外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的边界模糊。也是因为“现代媒体实际上已经成为政党的最大竞争对手,它们和政党争夺受众(成员),争夺对社会主流意见的主宰权。政党的一些传统政治功能,如言传功能、教育功能等,已在媒体的冲击下丧失殆尽”。[20]

在网络虚拟公共领域中,这一风险主要体现在:首先,在政治信息的获取方式上,以往人们大都依靠报纸、电视等传统渠道,信息量有限。现在通过互联网,公众不仅可以搜索任何自己想了解的政治信息,也可以随时获取任何其他信息。其次,在网络空间中,普通民众不再是单向信息接收者,也可以成为发布者。这样,网络便充斥着大量非官方信息,这些信息有些带有主观随意性,质量难免良莠不齐,一旦出现具有有害性、煽动性、行动性的信息,就会造成信息接收者的困惑,尤其是一些错误言论或谣言,因其具有煽动性、更加吸引眼球等宣传特性,所以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冲击更为致命,容易造成信息受众先入为主地对主流意识形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产生怀疑。这不仅导致主流意识形态的可信度降低,而且主流意识形态教育群众、整合社会的难度也由此增加了。最后,在政治参与方面,网络政治参与的直接性、平等性、便捷性、交互性、高效性等优势,拓宽了大众政治参与的渠道,增强了大众话语权,某种意义上也造成了主流意识形态的淡化。

(三)存在被日渐分化的风险
在任何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许多非主流意识形态同时存在,主流意识形态很难取得绝对统治的地位。这是已经被历史多次证明了的最基本的社会规律之一。对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认知,否则会造成很大的人为灾难。

从政治统治的角度来说,争夺意识形态控制权,实质上就是争夺舆论话语权,因为谁掌握了舆论话语权,谁就能够通过意识形态的宣传和教化来凝聚人心,增进社会认同、政治认同和国家认同,以达到有效的社会动员以及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像所有思想观念一样,意识形态是一种武器,它可以提高国民的士气,并随之增加国家的权力,而且正是在这样的行动中,它会瓦解对手的士气。”[21](p.126)一般而言,在任何社会中,主流意识形态“起着扩大政治认同、进行政治整合、规范政治行为、增强政治体系的合法性、促进政治稳定的作用”。[4]而非主流意识形态,对主流意识形态则起到分散乃至分离的作用。一旦主流意识形态被侵蚀,就会导致信仰坍塌、认同危机和道德失范。因此,我们应力求将非主流意识形态限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在当下中国,“在多元中立主导、多样中谋共识,牢固确立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理论创新与理论宣传、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流意识形态地位的理论工作,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应对挑战的需要”。[22]就此而言,主流意识形态必须有足够的包容性,充分尊重差异性,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联结民众及整合各种社会力量,从根本上满足人民的愿望和诉求、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进而保持政治安全稳定和社会长治久安。

三、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去意识形态化的风险调适
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去意识形态化的风险既是潜在的,也是现实的。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引领失败,就意味着主流意识形态失控,势必威胁人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安全。当前,网络虚拟公共领域中的意识形态是我们探讨和观察的主要对象。在网络空间中,网络匿名所提供的便捷,不仅容易让社会个体自律意识减弱,也容易使社会个体无视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由此,网络空间便充斥着“黄赌毒”等不良信息,网络失信、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网络犯罪等失范行为更是层出不穷。在网络隐匿状态下,有些个体越出了理智的控制,不仅丧失了恐惧感和犯罪感,也模糊了罪与非罪、道德与非道德的界限,虚拟公共领域去意识形态化虽然只发生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但随着信息化社会加速发展及网民数量不断增加,网上网下的衔接与转换已非常容易,因而由虚拟空间的“坐而论”转向现实社会的“起而行”的可能性就越来越大。

“从方法论角度看,任何意识形态都以一定的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为基础,而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具体表现为一套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影响着人们‘怎么想’和‘怎么做’。意识形态的作用,从现实意义上看,就是通过它所包含的一套‘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来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23]它在现实社会中化为人的自律行为,也化为人内心中对自我的自觉要求,因而它既自我立法又自我遵从,也是社会规范内化的结晶。可以说,这是意识形态发挥作用最具体、最广泛的途径。基于上文分析可见,总体上,虚拟公共领域去意识形态化降低了这些客观规范对人的约束力,使原本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规范和秩序逐渐失效;此外,网络空间中诸多的负面心理、情绪言行,对人们的想象空间、意识空间和心理空间产生了巨大的挤压作用。因此,在现实空间意识形态建设向网络虚拟空间转型的关键时期,不仅适用于网络虚拟公共领域的意识形态还未能完全“破旧”而“立新”,而且在“新旧”更替的过程中,势必会出现两种不同规范体系的并存与冲突,导致很多人社会行为失范。对此,我们必须要顺应网络虚拟公共领域生成和发展规律,实时化解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被弱化、淡化和分化的风险,及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进行合乎实际的调适。

理论上看,人们对制度、规范甚至风俗习惯的遵守源于内心对意识形态的认同,其中最重要的是价值认同。意识形态理论的核心,就在于将某种思想、理论、理想、信念、原则等确立为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取向。通过意识形态的宣传和教育,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达至共同的价值取向,并以此作为标准规范自己的行动。在网络信息化时代,这要求我们立足于“意识形态运作环境的深刻变迁,不断拓宽和改善意识形态教育的渠道和方法”,[24]尽量使用对现实的阐述与说明取代喊口号式的政治动员,避免将意识形态从外部直接僵化地灌输给群众,而是更多发动群众亲身体验。越是能够这样做,“就越会深入他们的心坎”。[25](p.681)

中横梁最不利布置为0.8m×0.9m,则N=Q×S=18.38kN/m2×0.8m×0.9m=13.23kN<[N]=30.5kN,故满足要求。

从国家意识形态安全角度来看,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去意识形态化的影响举足轻重。在资本及技术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内意识形态国际化、国际意识形态国内化、线上意识形态线下化、线下意识形态线上化的现象非常普遍,极大加剧了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隐患。对于一个国家或社会秩序的稳定,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的侵蚀作用甚至会超越军事力量,起到颠覆和摧毁一个国家政权的作用,“茉莉花革命”就是很好的佐证。就此而言,“互联网的发展使主权国家置身于一个没有固定边界的虚拟的信息世界之中,为此,国家不仅要维护传统边界的安全,还要维护互联网主权边界的安全,这标志着以军事为中心的国家安全范式转变为以信息为中心的国家安全范式”。[27]在网络空间中,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较量和斗争表现得更加隐秘、激烈。当前,西方国家“从抽象的人性出发,强调民主、自由、平等的超阶级性,否认人的现实阶级性、社会性及历史性,强调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其实践追求就是要将人类文明纳入资本主义所建立的所谓普遍文明的轨道”。[28]由此看来,西方国家和中国在意识形态领域的较量和斗争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发展方式的不同,而在于西方国家试图把中国纳入资本主义发展轨道,在中国推行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和政治体制。正是出于这一目的,西方国家把网络空间当作推行其意识形态的重要场所。“未来世界政治的魔方,将控制在信息强权的人手里,他们会使用手中掌握的网络控制权、信息发布权,利用强大的语言文化优势,达到暴力与金钱无法征服的目的。”[29](p.452)为此,西方国家牢牢把控网络空间意识形态话语权,并充分利用网络媒介宣传西方制度。当前,在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去意识形态化迅猛发展的趋势下,我们要始终坚持主流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和话语权,在筑牢自身软实力建设的基础上,顺势而变,不断创新话语体系,并努力营造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

调适网络空间社会生活、保障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和权威性,我们首先要努力搭建好政府的网络政务平台,及时传递政务信息,满足民众的信息需求;其次要主动拓宽民众政治参与的渠道,争取让每个民众都能反映问题、表达意见;再次要结合互联网的信息传播规律,实现意识形态领域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做到有效“规范政治言论”,[30](p.108)不该管的无害言论就大胆放开;最后要尽快转变治理理念,改变传统的管制思维,以准确客观、易于接受、生动活泼的意识形态话语表达方式,实现主流意识形态话语对日常生活意识形态话语的借鉴、吸纳,尽力使意识形态传播的内容与当前国内外形势与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特别要注意的是,要切实扩大公民的网络政治参与,不断提高人们的政治效能感,培育人民群众民主、自由、平等、理性、宽容等现代理念,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与公共精神。只有这样,主流意识形态才更容易获得人民认同,最终有效提高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和信任度。任何政治体系“只有对急剧变革的网络技术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才能顺应网络技术发展趋势和要求,进而才能更为有效地应对诸多网络政治安全问题”,[31]为此,我们要力求做到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的态度做好网络舆论宣传,正确引导世风民俗、日常伦理、道德习俗等,做好主流意识形态与人们日常生活的社会意识形态的有机结合,有效发挥意识形态同向引领的社会功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好的舆论可以成为发展的推进器、民意的晴雨表、社会的黏合剂、道德的风向标,不好的舆论可以成为民众的迷魂汤、社会的分离器、杀人的软刀子、动乱的催化剂”。[32](p.38)因而,只有发挥线上线下、兼容并包的优势,才能真正赢取主流意识形态宣传与教化的阵地,进而赢得民心、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

第二,要始终重视并发挥传统优秀文化这一联结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并利用传统优秀文化建设好中华民族共同的精神家园。在中国现代化转型的进程中,有许多人始终在抛弃传统与怀疑未来的困惑中徘徊。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始终萦绕着为何承接传统、如何走向未来的疑惑。在现代社会功利性价值的驱使下,他们不仅迷失了自我,而且失却了追寻生命和生活的终极价值与人生意义,陷入蝇营狗苟、自我放逐的茫然中而百无聊赖、一事无成。在网络空间中,这种思想意识更为普遍。由此,网络空间中各种粗俗、低俗、庸俗等的文化泛滥成灾,颠倒了传统文化的精华与糟粕,且西方各种社会思潮乘虚而入,导致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之间、东方与西方之间、特殊价值与普遍价值取向之间发生断裂与冲突。这是我国当前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主要问题和矛盾。

第三,要始终遵循意识形态真理性、政治性、社会性的评价标准。在真理性评价标准方面,意识形态要始终着力于追寻真正的生活与生命的终极存在价值和意义。在政治性评价标准方面,我们始终要以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为行动指南,始终正确认识意识形态舆论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能否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和向心力”。[33](p.213)在社会性评价标准方面,我们要始终认识到,在网络空间中,意识形态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维护作用主要体现在信息传播秩序对网络舆论的正向引导方面。一旦网络舆论引导失序,就很难凝聚人心、形成共识,最终必然危及社会和谐和稳定。

通俗地说,意识形态工作就要本着人心相通、人性相通、德性相通、人情相通、事理相通的讲情说理原则,采取“事与理合、情与意谐”的方式方法,切人性、达目的,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最终达到对真善美的弘扬与对假恶丑的鞭挞。同样,对于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工作,不能将其神圣化或虚无化。在全球化时代,要特别注意技术和资本合流干预乃至侵入意识形态安全领域的问题。当前,“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都通过上市甚至在境外上市进入资本市场,又凭借资本市场的优势进入传媒领域,实现资本与传媒的结合”。[20]资本和技术合流,给舆论安全带来的风险有二:一是使网络媒体所有者的成分构成更加复杂;二是可能出现资本干预舆论的情况。因此,需要特别注意防止资本控制意识形态领域。总之,在网络空间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将内蕴现代理念的主流意识形态建设与大众化的社会意识形态建设结合起来,消解各种意识形态中不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变化发展的成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积善求是,以便更好地为人们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提供根本准则,进而消解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去意识形态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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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Risks of De-Ideologizing the Virtual Public Sphere of the Internet and Its Adaptation

(Yang Rong-jun and Wu You)

In the era of network informationization,the virtual public sphere has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people’s ideology:the popularity of network media technology,the rise of online grassroots culture and the formation of a“hedonism”atmosphere have promoted and accelerated the trend towards de-ideologization in the virtual public sphere.As a result,there is a potential risk of weakening,diluting and fragmenting the mainstream ideology.To mitigate the risks and ensure the dominance and authority of the mainstream ideology,it is necessary to take measures to adjust the factors that are not suitab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environment,as well as the network political ecology and network social life.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8273(2020)05-0008-08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网络虚拟社群对国家政治安全的影响及政府协同治理研究”[14AZZ016]后期研究成果。

作者:杨嵘均,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悠,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图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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