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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所有权还是资格?
——论诺奇克正义理论的核心
王 立
[摘要] 柯亨将自我所有权视为极端自由主义者的隐秘基础并加以批判,直接影响了人们对诺奇克正义思想的理解和研究。柯亨将自我所有权界定为诺奇克正义思想的基础,既无文本支持,也不符合其思想解释的整体框架。诺奇克在对边界约束的阐释中,生活的意义为权利提供了基本的道德理由;而在持有正义的建构中,资格则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资格既可以解释自然天赋的问题,同样也可以解释身体和能力的问题。诺奇克用资格代替了应得,也代替了自我所有权,因此资格才是诺奇克正义理论的核心。
[关键词] 自我所有权;资格;权利;边界约束;自然天赋
在当代政治哲学的理论坐标中,诺奇克的理论居于非常特殊的位置。一方面,当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新自由主义强调和高扬平等的价值之时,诺奇克却返回到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以“极端自由主义的立场”捍卫自由和权利的绝对性。罗尔斯试图调和自由和平等的努力在诺奇克的批判下化为乌有,自由和平等尖锐对立。另一方面,诺奇克的理论彰显了政治哲学的批判本性。如果把罗尔斯视为思想建构主义的代表,那么诺奇克则是理论批判主义的典范。诺奇克对罗尔斯理论的全方位批判,直接影响了后来的批判思潮,如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尤其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将对诺奇克的理论批判视为辩护和重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必要途径。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杰出代表柯亨将批判之矛对准诺奇克政治哲学的隐秘基础: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原则及其相关理论论证。柯亨对自我所有权的批判引发了这样的理论效应,即自柯亨之后,自我所有权成为学术界研究和批判诺奇克政治哲学的一个关键词。立足于诺奇克的理论及其文本解释,本文旨在说明自我所有权并不像柯亨所断言的是诺奇克正义理论的基础,相反,资格在诺奇克的正义理论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资格意义的忽视造成将自我所有权视为诺奇克正义理论之核心的误解,而这种误解对于诺奇克来说是不公平的。
一、自我所有权批判
诺奇克政治哲学所持的极端自由主义立场与其理论所塑造的自由价值的绝对性既是其思想的独特之处,也是一直被学者诟病之所在。单纯针对哲学家的某种特定立场,不足以构成对其理论的有力批判,真正支撑立场的是一些理论核心和相关的理论论证,而对于这些理论核心和理论论证的批判才能充分揭示立场的偏颇。在这种意义上,将诺奇克政治哲学的理论核心“自我所有权”及其相关论证揭示出来,这是柯亨在学理层面所做出的杰出贡献,而且柯亨开创的批判路径也真实而深刻地影响了人们对诺奇克思想的理解和研究。
柯亨为什么坚信“自我所有权”原则是诺奇克政治哲学的隐秘基础?他对此并没有做出清楚的解释,只是表明自己花了几年的时间才意识到自我所有权原则是极端自由主义(极端自由主义的称谓更能反映诺奇克的思想)的核心和基础,又花了很长时间才意识到这一原则导致了马克思主义者的不安。究其实质,马克思的核心概念“剥削”所依赖的理论依据也在于“自我所有权”,而这意味着两个截然对立的政治哲学派别却都依赖相同的理论根据。自我所有权的核心是“每一个人对其自身及其能力,具有完全的不可分割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因此,在没有立约的情况下,他没有义务向他人提供任何服务和产品”(1),这正是极端自由主义的自我所有权原则(principle of self-ownership)的实质所在。
洞悉了极端自由主义理论的秘密后,柯亨把自己的整个理论批判任务都对准极端自由主义的自我所有权。本文无意也不能再现柯亨理论批判的全貌,而是尽量简洁刻画其理论批判的内在逻辑。柯亨的基本逻辑是假定承认自我所有权,那么这种假定同样会带来同诺奇克自身理论的矛盾;同样,否认自我所有权,也不会带来诺奇克所断言的侵犯人的自主、赞成奴隶制以及把人视为手段的严重后果。在其基本逻辑框架内,我们认为柯亨对诺奇克自我所有权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自我所有权概念的含义、以自我所有权为基础的理论推理以及预设自我所有权的理论后果。
就自我所有权概念来说,柯亨认为它不具有一般权利的那种规定,而只是逻辑上一种“反身”关系的表达,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意义。如其所说,“当我们说一个人拥有他自己时,我们并不是说这个人拥有了某种内在而深沉的东西。说A拥有自我所有权,只不过是说A拥有A:‘自我’在这里指的是一种反身关系。排除这种所有权概念的反身用法,我认为它就没有任何意义”(2)。为了证明反身关系的看法,柯亨反驳了康德对自我所有权的误解。康德认为人和物不同,人对物有财产权关系,而对人自身没有财产权关系。柯亨认为康德的表述没有区分开事实和规范,因而他对自我所有权论证的逻辑质疑站不住脚。在逻辑关系上,自我所有权的反身关系能够成立,但要追溯反身关系之外的更多意义则需要特别说明。言外之意,柯亨认为人们(主要是指诺奇克)很难提供有关自我所有权的更多说明。
柯亨对自我所有权概念的质疑其目的是指向以自我所有权为基础的理论论证。柯亨认为诺奇克哲学的首要任务并不是其珍视的自由权,而是自我所有论。依据自我所有论,每一个人从道德的角度来说都是他自己的人身和能力的合法所有者,因此,每一个人都有随心所欲地运用这些能力的自由(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只要他没有运用这些能力去侵犯他人。(3)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13、238、81页,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自我所有论的前提是人作为道德主体对身体和能力的合法占有,在此基础上,由主体的自我占有推及外部资源的占有而形成通常意义上的财产权。由自我的绝对性确定财产权的绝对性,这是自我所有权理论的基本逻辑。
柯亨对自我所有权的论证批判集中体现为两个方面:主体劳动占有的限度和外部资源的个人私有限度。对于劳动占有的限度,这是自洛克以来就一直被人们批判和诟病的事情。诺奇克批判洛克劳动占有理论的模糊性,柯亨则质疑诺奇克理论的逻辑严密性。诺奇克认为洛克无法解释“混合”(mixing)所导致的劳动与无主物之间的“界限问题”,同时批评洛克理论中的“限制条款”的解释不清。更为重要的是,限制条款不仅在“获取”阶段发挥作用,而且其作用还会延伸到“转让阶段”。(4)限制条款脱离洛克的原初占有而进入到占有之后的自由转让阶段,这是诺奇克对限制条款的推进性解释。参见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21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柯亨则认为诺奇克对占有的解释同样模糊不清,以至于人们很难分清诺奇克是在解释洛克还是在表明自己的立场(5),而且对“不使他人变坏”的解释同样无法避免存在的逻辑矛盾,几种反事实的状况都会洞穿诺奇克的限制条款。
限制条款仅是自我所有权理论的问题表象,真正的问题在于自我所有权对外部资源的权利要求。因此,从自我所有权能否确定对外部资源的个人财产权,这是劳动占有背后更加深刻的理论问题。在柯亨看来,自我所有权未必能导向个人财产权,相反,共同所有反而从逻辑可能性上优先于自我所有。自我所有权对个人财产权确证需要一个假定的前提,即外部世界最初是无主的并且人人可以占有和获得。柯亨认为这个前提假定是轻率的,自我所有权与无主物之间的设定具有对应关系,相反,外部世界原初为所有人联合占有(joint ownership)和共同所有(common ownership)的假定同样可以成为人们接受的前提(6)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89、96-98页,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而且联合所有同自我所有相比在逻辑上更加圆融自洽。在此前提下,此时的自我所有权同外部资源的个人私有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内在关联。
由联合所有对自我所有的批判,柯亨进一步做出对自我所有权的正反两个方面的论证。从正面论证而言,假定承认自我所有权,也未必一定推导出自由和平等互不相容;从反面论证来说,否认自我所有权,也未必会出现人被作为奴隶式的手段之结论。对于前者,诺奇克以权利的绝对性而捍卫自由,权利密布于其整个理论空间,任何一般性的权利包括平等都被排除在外。因而,任何以调整财富差异为目的的正义理论都无法经得起“边界约束”的检验,平等的理论和实践必然会跨越权利的边界。但是,联合所有的存在及其对自我所有的逻辑可能性表明,自我所有权与外部资源的平等占有能够相容,即以权利为表征的自由价值与以外部条件平等为表征的平等价值可以融为一体。
对于后者,否认自我所有权理论会带来三个理论后果,柯亨概括为三个命题:第一,放弃自我所有权理论就等同于赞成奴隶制;第二,放弃自我所有权理论意味着你就得限制人的自主权;第三,放弃自我所有权理论你就得赞成把人作为纯粹的手段。(7)参见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259页,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段忠桥教授把这三个反驳论断称之为“自我——所有权命题的三个诡辩”。参见段忠桥:《为社会主义平等主义辩护——G.A.科恩的政治哲学追求》,105-11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三个命题存在意义递进的关系,如果否认了第一个命题,其后两个命题的论证压力就会骤减。柯亨的批判重点也是第一个命题,即通过区分非强制性契约义务的效力和程度来辨析二者之间的关系。柯亨的核心论证是:一个人有缺少某些方面的权利是因为存在着某些义务来约束和要求,但这不等于说这个人就是奴隶。同样,在柯亨的分析批判中,他认为自我所有权同自主权和人是目的的信念之间都不存在逻辑上的必然关系。
出于对社会主义平等信念的坚持,柯亨否定自我所有权的存在,但在论及人对自身的所有权而体现出的自主决定时,柯亨又承认自我所有权的意义。这是柯亨对待自我所有权的矛盾而复杂的态度。然而,柯亨对诺奇克的自我所有权理论的批判影响了人们对诺奇克政治哲学的理解和认知。《当代政治哲学》的撰写者金里卡在分析诺奇克的自我所有权理论时,最直接的理论资源就是柯亨。金里卡在接受人们的采访时这样评价柯亨对诺奇克的批判:“我认为柯亨对诺齐克的批判完全是毁灭性的,他彻底拆解了诺齐克的论证。如果读过杰瑞对诺齐克的批判之后,还有人支持后者的话,我认为是不可理解的。”(8)金里卡、卞绍斌:《当代政治哲学前沿:多元立场、公民身份与全球视野》,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3(2):91。
二、一个文本解读及其学理推断
柯亨对诺奇克的批判尖锐有力。如果诺奇克的自由主义奠基在自我所有权之上,则柯亨对自我所有权的批判无疑就像金里卡所说的那样摧毁了诺奇克政治哲学和正义理论的根基,并在绝对的意义上宣告了极端自由主义的失效。问题是,诺奇克正义理论的基础是否就是柯亨所说的自我所有权?如果不是,这不但使得柯亨的理论批判失去了靶子,而且它还能够提供给我们重新思考诺奇克正义理论的重要契机。经过将近半个世纪(诺奇克的名著《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于1974年出版,至今已47年)的理论反思、批判和思想沉淀,诺奇克正义思想的精细之处将会越来越多地呈现出来。就自我所有权这个特定的问题来说,诺奇克正义理论的理论核心是资格而不是自我所有权。
我们首先做一个文本考察。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诺奇克明确使用自我所有权概念仅有一处:“分配正义的最终-状态原则和大多数模式化原则创制了别人对人们及其行为和劳动的(部分)所有权。这些原则涉及一种转换,即从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自我所有观念转换为对其他人们的(部分)所有权观念。”(9)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206、3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诺奇克使用这个概念主要是在其资格正义理论中批判模式化正义理论和最终—状态原则。一种模式化的分配会侵犯别人的权利,这种权利类似于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自我所有权观念。除此之外,诺奇克几乎不再使用和论及自我所有权思想。柯亨对诺奇克的引证也仅限于此处,也由此认为诺奇克使用自我所有权概念并作为其反击模式化正义理论的有力武器。
但是,诺奇克自己是否依赖自我所有权这是不清晰的,至少在这段直接的论述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自己使用这个概念来解释其正义思想,而只是强调这是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自我所有权观念,并且经过一种转换才成为对其他人行为和劳动的所有权。在这种模糊的表述中,即使存在自我所有权的思想影像,但诺奇克使用的也不是自我所有权概念,而是较早意义上的所有权(property)。另外,金里卡在分析诺奇克的思想时指出:“(诺奇克)却论证说,这种绝对的财产权观不可避免地出自我们执着信奉的一个更深刻的原则:自我所有权的原则。”(10)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138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金里卡对诺奇克的基本观点和论证在其著作中均做出准确详细的引证,唯独对以诺奇克名义解释的自我所有权原则没有指出具体的文献出处。这表明金里卡对诺奇克的解读不是依赖于文本,而是其并不明确的观点。既然如此,我们有理由认为,金里卡也是步柯亨之后尘对诺奇克的财产权基础做了自己的解释。
分析柯亨与金里卡的文本引证,其原因是两人对自我所有权的批判最为直接,可以还原他们思想批判的基点;考察诺奇克的文本,无非是判别诺奇克是严格使用这个概念来论证其观点还是根据理论自身的批判需要而借用了相似的论据。在直接的文本解释中,人们将自我所有权规定为诺奇克正义理论乃至于整个政治哲学的基础,这是不清楚的,至少存在相当程度的争议。诺奇克本人并没有明确表明这点,而且在进一步的分析中,我们认为如果将自我所有权做如此规定必定会与诺奇克政治哲学的整体框架存在解释上的不一致,包括具体论证上的不一致。
为什么会出现整体框架解释上的不一致?原因在于诺奇克对权利的道德论证并不是奠基在自我所有权理论基础上,而是他主张的“生活的意义”理论。通常来说,人们认为诺奇克的理论受洛克影响颇深,而且在资格正义的论证中也从洛克的理论开始,尤其是获取的正义直接脱胎于洛克的劳动占有。但是,诺奇克的理论基础却不是洛克。柯亨的学生沃尔夫就明确地指出了这点:洛克的“尽可能保存”原则会使洛克赞成“权利功利主义的”观点而不是边界约束的观点,因此诺奇克的自然权利不可能来自洛克。(11)这是一个很有趣的解释。沃尔夫认为诺奇克对权利的论证来自自然权利而不是自我所有权,但是,诺奇克的自然权利与洛克不同。参见沃尔夫:《诺齐克》,25-27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既然不是来自洛克,沃尔夫不得不为诺奇克的权利边界约束寻求康德式的解释基础: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没有他们的同意,他们不能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12)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206、3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遗憾的是,诺奇克对权利的论证并不是源于康德。在其论著中,诺奇克对康德“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的定言命令提出了诸多的质疑。诺奇克提出了三个反驳论证:第一个涉及人和物,即人有价值而只能当作目的,物没有价值只能视为手段。但是,在对物施加了一定的约束条件后,物就不单单是一个工具,而是可以由手段变成目的。第二个涉及道德箴言“不能利用别人”中的目的矛盾。当A知道B会因为知道A会利用人际方式而拒绝同A打交道,A是否应该把B视为目的而告诉B他将会如何同人打交道?第三个更具有挑战性,看见一个漂亮的人从身边走过而感到快乐,这个时候你是把她当作了目的还是当作了手段? 也许,你可能把她当作了手段,即把她作为性幻想的对象;你也可能既没有把她当作手段,也没有当作目的,你就是高兴一下而已。(13)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37-3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实际上,柯亨同诺奇克有着共同的认识,即康德对“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的解释不清晰。(14)参见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270页,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诺奇克本人也仅仅是接受康德的这一观念而已。
诺奇克对权利的论证也不是源于自我所有权。如果是权利的论证依赖于自我所有权,那么诺奇克确定边界约束的道德理由可以自然地导向自我所有权。在对权利的辩护中,自我所有权同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功利主义等被视为最重要的几种辩护方式。侵犯个人权利就是侵犯自我所有权,这是最直接有效的解释和辩护。显而易见,诺奇克没有采取上述中的任何一种,相反,我们看到的是他对权利功利主义的大力批判,对诸如自我所有权和自然权利等这些形而上学概念的极力回避。不要忘记,诺奇克对现代科学哲学思想非常熟悉并造诣颇深,而且他希望其政治哲学中的论证也符合“科学”的解释逻辑,尤其是在有关政治哲学的解释中得到充分展现。因而,诺奇克在多大程度上接受形而上学概念是值得怀疑的。关键是,一旦接受自我所有权理论,诺奇克对权利作为道德的边界约束之理论论证就会戛然而止于自我所有权而不是生活的意义理论。
生活的意义才是诺奇克对权利之基础的道德思考。总体来说, 诺奇克认为有两个最重要的因素决定了边界约束:一方面,某种特定的生活方式是每个人对生活和人生的独特理解;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在追求生活的意义,而这种意义在于个人对其人生整体计划的理解和塑造。(15)生活的意义对于诺奇克的权利论证具有理论的奠基性作用,这是人们容易忽略的地方。参见王立:《生活的意义与道德的边界约束》,载《社会科学辑刊》,2019(6):9。权利体现了个人对生活方式和意义的理解之后的抉择,是每个人自己要过这种生活,任何人无权干涉。在这种意义上,诺奇克的权利基础与其说是自我所有权,不如说是自我决定论。虽然权利最终奠基于生活的意义这一道德理论基础上,但是,诺奇克自己也承认生活的意义是一个捉摸不定、非常难以把握的观念。正因为如此,诺奇克既主张生活的意义是权利边界约束的最终根据,同时又疑虑生活的意义观念之不确定性。即使存在生活的意义之观念模糊性问题,诺奇克解释权利框架的基本理论也不是自我所有权。
三、自我所有权和持有正义
以自我所有权来解释诺奇克正义的基础,既会导致解释框架的冲突,也会导致论证上的不一致。在解释框架上,诺奇克依赖的理论基础不是自我所有权而是生活的意义理论。在具体的论证上,以自我所有权来解释持有正义的相关问题,同样也会带来理论上的不一致。用一个核心词汇来描述二者之间的差异:立足于自我所有权的解释,持有正义的核心是“权利”(right);对于诺奇克,持有正义的核心是“资格”(entitlement)。权利和资格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差异(16)权利和资格的使用差别,已经有很多学者注意到了该问题。但是,为什么要如此使用,目前还未见有力的解释。本人试图在另一篇文章中讨论该问题,以此重新审视资格正义的独特意义。,核心词汇的不同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思想论证逻辑的不同。
柯亨断定诺奇克依赖于自我所有权,原因在于诺奇克持有正义的第一个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同洛克的“劳动占有”存在直接的联系。洛克的劳动占有依赖自我所有权,所以诺奇克的获取正义也依赖自我所有权。洛克在论证私人财产权的起源时,同时假定了共同所有权和自我所有权两个前提: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17)洛克:《政府论》(下篇),1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柯亨的联合所有和自我所有之二重划分也是源于洛克。在原初的理由上,柯亨的联合所有构成对自我所有权的限制不无道理。洛克论证的重点是自我所有权如何在共同所有中产生了个人财产权,而且个人财产权能够得到有力的道德辩护。奠基于自我所有权,个人财产权依赖于个人对身体以及身体劳动的绝对所有延伸到对劳动成果的所有而对外部资源享有权利。在总体论证逻辑上,自我所有权是洛克财产权的理论基础。
洛克对个人财产权的自我所有权论证以同一性理论为前提。一方面,自我所有权表达的是人格自身的同一性问题,即人与人自身的直接性同一。人与人自身不同一这将是矛盾的,也无法解决道德上的行动和责任问题。自我所有权只不过是以所有权的话语表达了人格自身的直接同一性而已。在这种意义上,自我所有权的确只是一种反身关系。另一方面,自我所有权还要表达人与外部资源的财产权所形成的同一性,而这显然不是简单的反身关系。如何由自身直接的同一性过渡到自身与他者的同一性,这是进一步要解释的问题。所以,对外部世界资源的占有如何能成为个人财产权就成为洛克《政府论》里的主要问题,而劳动是使他者成为自身的必要环节。在同一性理论下,人们更容易理解洛克自我所有权的问题和思想。(18)谭安奎认为,自我所有权的翻译没有精确表达洛克的思想,人对自己的人格拥有财产权才能涵括行动和劳动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参见谭安奎:《洛克式自然财产权与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载《社会科学辑刊》,2017(4):17。
诺奇克在晚年思考过同一性问题,但没有在其早期政治哲学中运用同一性理论解释获取正义的相关问题。诺奇克对获取的论述根本不溯及任何形而上学的概念,尤其是关于主体的问题。诚如诺奇克所说,分析和思考洛克的获取理论不过是增加资格理论结构之复杂性的最好办法。(19)诺奇克关于主体人的思考则强调人是具体存在的“个人”,这在其反对功利主义的思想中得到强化:并不存在拥有利益的社会实体,这种社会实体能够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承受某些牺牲。存在的只是个体的人,具有他们自己个别生命的不同的个体的人。(20)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208、3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正因为有着对人的基本认知,诺奇克在论述其获取的正义原则时,并没有因循古典自由主义者从自我所有权到劳动占有的固有路径,而是将具体的个人融入获取理论的历史解释之中。 诺奇克理论的研究者露西也强调了这点:“诺奇克并没有明确使用过‘自我所有’这个概念,而是强调具体存在的‘人’,强调权利是这些人分离性的本质特征。”(21)
诺奇克的文本也印证了这点。诺奇克本人没有使用自我所有权来作为劳动占有的逻辑起点,虽然人们有充足的理由怀疑诺奇克无法避免自我所有权在其理论中的作用。这正是问题的有趣之处,既然诺奇克深知自我所有权在传统理论中的重要意义,那么,为什么在相似的获取原则上不直接采用自我所有权呢?按照洛克式的解释,只要涉及人对自身的所有,人对外部资源的劳动占有,人们就无法避免自我所有权这一根本问题。路西虽然指明诺奇克没有使用自我所有这个概念,但又不得不承认“自我所有”在诺奇克占有理论中的作用,它是身体占有中的逻辑前提:我们的自由权和财产权联系在一起,以便(1)阐明我们可以运用我们的身体和占有来创造或获得其他占有的领域;因此(2)预先假定在该领域中至少有一项被运用的东西,即我们的身体是占有和权利的客体。(22)W.N.R.Lucy.“Nozick’s Identity Crisis”.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1990,2(7):204.路西的疑虑不无道理,在理论结构和理论逻辑上,诺奇克的获取原则同洛克的解释原则没有本质上的差别,运用自我所有权对于诺奇克来说应该是水到渠成。
然而,诺奇克采用的理论解释不是自我所有权而是资格。持有正义的核心“词汇”是资格,其一般纲领是: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由头两个原则所规定的)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23)持有正义的主题概括如下:(1)一个人依据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取了一种持有物,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是有资格的。(2)一个人依据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另外一个有资格拥有该持有物的人那里获取了一个持有物,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是有资格的。(3)除非通过(1)和(2)的(重复)应用,否则任何人对一个持有物都是没有资格的。(24)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83、181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回到获取的正义原则,为什么不采用自我所有权的解释呢?同样的问题也可以质疑沃尔夫对诺奇克权利基础的归因,即他认为诺奇克的权利属于自然权利理论。问题是,诺奇克为什么不采用自然权利的解释呢?无论是采取哪种解释,诺奇克的理论都会显得更加清晰和逻辑一致。然而,这些都不是诺奇克采用的路径。一方面,诺奇克本人没有使用这些概念来阐释自己的理论;另一方面,无论是自我所有权还是自然权利,它们都无法准确地反映持有正义中的“资格”要义。诺奇克强调的是“资格”。在获取的正义原则中,只要获取满足“劳动占有创造出新价值”和“劳动占有符合弱的限制条款”两个条件,个人就有“资格”拥有这个“持有物”。至于劳动占有的主体是洛克式的以自我所有权为逻辑前提的人,还是以权利作为分离性特征的实在的个体的人——诺奇克当然认同后者,对于整个持有正义的解释来说,主体的理论面貌不是问题的重点。
资格的解释进路在转让的正义原则中更是得到完全体现。诺奇克持有正义的重点不在于获取而在于转让,转让原则才是诺奇克对自由思想的最佳诠释。第一,转让的形式多种多样,与模式化相对的自然维度的各种形式,如赌博所得、捐赠、继承、利息、礼物、投资回报等,在转让原则中可以全部体现。第二,转让原则的主要约束条件是同意。同意是转让原则的核心标准,也是理解第二个资格原则的关键词。只要转让是双方同意的结果,对转让而来的持有物就有“资格”。第三,同意意味着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自己的财产或持有物,任何人无权干涉,这是个人绝对自由的体现,也是权利作为边界约束在持有正义中的体现。在这种意义上,与其说诺奇克接受自我所有权思想,还不如说立足自由权思想更加准确。
获取和转让分别是持有正义的“虚”“实”原则。所谓虚,是指获取的理论描述;所谓实,是对转让的事实描述。无论是虚还是实,资格都是解释的核心概念。资格本身是一个历史原则,是要描述持有正义的历史状态,因此,它既要解释获取,还要解释转让。自我所有权概念只适用于获取的逻辑解释,除此之外,它无法在进一步的正义描述中得到展现,尤其是诺奇克强调的正义状态。自我所有权与资格两个不同的核心词汇体现的是两种不同的解释逻辑:自我所有权是对财产权的发生学解释,而资格是对持有正义的一种状态描述。洛克运用自我所有权来解释财产权的起源,依据起源解释财产权的合法性,进而证明国家的合法性。诺奇克则用资格来描述持有正义的历史状态,进而确定国家的边界。两者虽有交叉,但理论趋向的目的并不相同。
四、自我所有权、资格与自然天赋
如果人们认为对诺奇克的文本和持有正义的解释理由还不够充分,在关于自我所有权的认定上尚存疑虑的话,那么,在对待自然天赋问题上,自我所有权和资格两种解释上的明显差异就能完全地展现出来。在柯亨关于自我所有权的界定中,自然天赋属于人自身和能力的构成部分,个人对其具有完全的不可分割的控制权和使用权。诺奇克论述自然天赋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可以被视为其对待自我所有权态度的试金石。很明显,诺奇克拒绝了传统的自我所有权解释,这也就表明诺奇克正义理论的核心不是自我所有权,而是他反复强调的资格。
自然天赋进入诺奇克批判的理论视野在于罗尔斯对自然天赋的“道德化”处理方式。众所周知,在对不平等原因的规范性分析中,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的差异是导致人们收入不平等的两大主要因素。社会文化的因素包括人的出身、环境、教育和家庭等方面的巨大差距,有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加“幸运”。自然的因素体现为人与生俱来的天赋如智力、体力、理性能力及想象力等方面的不同,有的自然天赋高,有的自然天赋低。罗尔斯是以道德上的偶然性来对待这些不平等的原因,即社会文化和自然的因素对于人们来说都是偶然的任意的,每个人拥有或不拥有的概率都一样,不具有道德上的必然性,因而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主张它们在分配中所带来的优势和利益。就像罗尔斯所说:“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deserve),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25)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7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罗尔斯运用的道德理由是“道德的不应得”,由此进一步推断出人们没有理由允许通过历史和社会的机会来确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也没有理由让天资的自然分布来确定这种分配。
诺奇克当然反对罗尔斯将自然天赋视为道德上的“偶然性”作为“集体资产”的观点。一方面,将自然天赋视为集体资产,这显然是为再分配寻求解释。罗尔斯调节财富分配的理由是社会合作和互惠,而自然天赋的意义只有在社会合作和互惠中才能得到体现。对于诺奇克,任何以再分配为目的的理由都无法得到道德上的辩护,最终它都违反边界约束原则。另一方面,将自然天赋视为道德上的偶然性,实际上也就否定了人的道德自主。诺奇克对此给予了严厉批评:只有把关于人的值得注意的所有事情都完全归因于某些“外部”因素,这条论证路线才能够成功地阻止援引人的自主选择和自主行为(以及它们的结果)。所以,对于一种希望支持自主存在物拥有尊严和自尊的理论,特别是对于一种(包括关于善的理论)极其依赖人的选择的理论,贬低人的自主和人对其行为的首要责任是一条危险的路线。(26)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25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对罗尔斯的批评是一回事,如何解释自然天赋在正义中的作用和地位是另一回事。如果立足于自我所有权理论,我相信诺奇克对自然天赋的解释以及对罗尔斯的反驳可以说轻而易举。在自我所有权的论证逻辑中,既然人对自身及其能力拥有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控制权和使用权,而自然天赋又是属于人自身和能力的构成部分,那么人也就自然而然地拥有自然天赋。把自然天赋视为共同资产而对其生产的利益进行再分配,这种行为侵犯了个人的自我所有权。用自我所有对抗罗尔斯的共同资产,用自我所有权的道德理由对抗罗尔斯的“道德的不应得”理由,应该说都能起到反驳的作用。有意思的是,不但诺奇克自己没有采用这种论证路径,就连钟情于自我所有权批判理论的柯亨,在批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时也没有采用这种路径。塔里曾指出:“柯亨后来对自我所有概念失去了兴趣,基本上是因为它不符合康德的哲学,更确切地说,不符合绝对命令概念。柯亨更加接近了康德的哲学,同时致力于那些显然建立在康德哲学基础上的罗尔斯式和后罗尔斯式的政治哲学。”(27)F.塔里:《柯亨与马克思主义》,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6):85。
诺奇克解释自然天赋的理论是资格,而且资格所针对的正义理论是应得。应得正义起源于古希腊,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中得到完全的阐释,后经由中世纪神学并经近代哲学的嬗变而延续到今天并依然在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中发挥作用。(28)参见麦金太尔:《现代之后》,308-321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罗尔斯并不认可应得能够作为正义原则而起作用,一个人应得什么只有依赖于制度以及规范制度的正义原则,因而应得只能是在前制度的意义上发挥价值评判的功能。自然天赋的“道德的不应得”就属于前制度应得思想和论证的展开。诺奇克对待资格和应得的态度复杂而微妙,在正义原则的意义上,资格而非应得是正义的表达。所以,对于诺奇克来说,资格正义是持有正义的真实内涵。但是,在获取和有关于持有的理由中,资格和应得又往往交织在一起。即使存在相互交织的地方,在解释自然天赋的问题上,诺奇克运用的理论依据依然是资格而不是应得,更不是自我所有权。
在罗尔斯的解释中,罗尔斯运用的道德理由对诺奇克来说是不小的理论挑战。自然天赋对于个人来说,的确是偶然性的结果,它同抓阄一样没有任何道德上的理由,所以罗尔斯强调不应得。诺奇克并没有直接挑战“道德的不应得”,这在其构造罗尔斯关于自然天赋的肯定性论证模型A中就可以得到印证。诺奇克转而通过分析支持平等的道德理由来否定罗尔斯的肯定性论证,从而指出自然天赋和平等没有必然的关联。在其模型D中,诺奇克的论证逻辑如下:(1)持有应该是平等的,除非有一种(有分量的)道德理由来证明为什么它们应该是不平等的。(2)对于他们与其他人们之间在天资方面的差别,人们不是应得的;没有任何道德理由来证明为什么人们应该在天资方面存在差别。(3)如果没有任何道德理由来证明为什么人们应该在某些特性方面存在差别,那么他们在这些特性方面的实际差别就没有提供而且也无法产生一种道德理由来证明他们应该在其他特性(例如持有)方面存在差别。所以,(4)人们在天资方面的差别不是一种证明为什么持有应该是不平等的理由。(5)人们的持有应该是平等的,除非有某种其他的道德理由(诸如,提高这些处境最差者的地位)来证明为什么他们的持有应该是不平等的。(29)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266-267、268-269、271、270、258-25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在对平等的理由追溯中,诺奇克将关于自然天赋差别的“道德的不应得”融合进有关平等的道德论证,成功地将反驳道德不应得的压力转移到反驳解决不平等的理由上。在他看来,支持平等的论证不过是断言人们之间的差别是任意的,是必须加以证明的。同样,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天赋也是任意的,在平等的语境下反而也是需要证明的。为此,诺奇克虚拟了这样的一种处境:有一个人(或群体)正在对待所有的人,而这个人(或群体)没有权利或资格来随其所愿甚至随心所欲地给人以特殊的对待。(30)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266-267、268-269、271、270、258-25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通过虚拟的场景将资格引入进来,诺奇克是要表明把不应得的自然天赋同分配的份额关联起来,并把平等设定为不能偏离的道德准则,这种论证本身无法支持平等的要求。因此,自然天赋同平等没有内在的关联。
自然天赋同平等没有关联,但它如何同持有正义相关呢?诺奇克的基本逻辑如下:人们拥有某种自然天赋,而且没有利用拥有的自然天赋来侵犯他人的资格或权利,人们就拥有这些自然天赋的资格。从资格的观点看,无论从道德的观点看人们的天资是否任意的,人们对其自然天赋都是有资格的,资格完全可以代替应得。在此解释原则下,诺奇克构建了关于自然天赋的否定论证模型G:(1)人们对他们的天资是有资格的。(2)如果人们对某种东西是有资格的,那么他们对来自它的任何东西都是有资格的(通过某种具体的过程)。(3)人们的持有来自他们的天资。所以,(4)人们对他们的持有是有资格的。(5)如果人们对某种东西是有资格的,那么他们就应该拥有它(而且这压倒了关于这个东西可能有的任何平等根据)。(31)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266-267、268-269、271、270、258-25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在模型G中,资格可以面对来自应得理由的质疑,一个人拥有自然天赋就如同“他只是使用他碰巧拥有的东西,这没有什么不合法的。支撑着应得的基础本身无需从头到尾都是应得的”(32)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266-267、268-269、271、270、258-25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通过否定的论证,诺奇克是要构造出适用于资格解释的理论空间。在他看来,否定的论证留下了这种可能性,即自然差别所导致的分配结果是否要加以废除,这是一件道德上中性的事实。请注意这两种说法之间的差别:一种说法是,事情应该是这种情况;另外一种说法是,它并非不应该是这种情况。(33)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266-267、268-269、271、270、258-25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自然天赋的存在和被谁拥有也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人们有资格拥有它。更为重要的是,资格能够解释自然天赋的问题也就意味着它能够解决身体和能力的问题,资格在解释自然天赋上的独特意义完全彰显出来。在罗尔斯的意义上,身体、能力和自然天赋等都具有共同的“偶然性”性质。这些罗尔斯所认为的偶然性的因素都是传统自我所有权理论所涉及的对象。在诺奇克的理论中,这些因素都能够用资格来解释,即人们对它们的拥有是有资格的。
通过对诺奇克的文本分析、解释框架的学理探析以及持有正义的深度解释,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诺奇克整个正义理论的核心是资格而不是自我所有权。柯亨之所以认为自我所有权是诺奇克正义理论的核心,原因可能有两个:(1)诺奇克在阐述其某些观点的时候,存在着有关自我所有权思想的影像。在对模式化的批判中体现得比较明显,这也是柯亨及其后来者所认定的地方。对于诺奇克,批判罗尔斯是其理论的主要旨趣,因而在批判的过程中采用一些相关的具体论据亦不为过。但是,这些具体的论据并不能上升为理论的解释框架。柯亨明显是对诺奇克的某些观点(如果存在自我所有权)施加了“强解释”的论证,这不符合诺奇克的理论框架。(2)柯亨忽视了资格在诺奇克正义理论中的意义,这也是诺奇克思想的研究者普遍没有重视的地方。在对正义理论的论证中,柯亨把资格同权利概念同等使用,因而在解释身体、能力以及自然天赋等问题上很容易导向自我所有权。诺奇克正义理论的核心词汇是资格,而资格针对的理论靶子却是应得和自我所有权。如果说应得在自然天赋的意义上是一个过度强化的道德判断需要批判的话,对于诺奇克,自我所有权相比于应得来说是更具有形而上学色彩的判断,因而更不会被诺奇克所认可。诺奇克是要弱化对自然天赋的道德判断,将其视为一个中性的事实,资格是一个恰当的解释。以自然天赋的解释为契机,诺奇克用资格代替了应得,也代替了自我所有权,资格才是诺奇克正义理论的真正核心。
柯亨对诺奇克正义理论之核心的误诊,不但会误导人们对诺奇克思想的认知和理解,也会削弱自己对极端自由主义的批判力量。对于前者,资格正义的内涵和意义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对于后者,由于错置了理论批判的靶子而使得批判自身失去了力量。因此,人们要想对极端自由主义有深入的认知并做出有力的批判,就必须面对诺奇克的资格正义及其论证。
Self-ownership or Entitlement? On the Essence of Nozick’s Theory of Justice
WANG Li
(School of Philosophy,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Abstract:G.A.Cohen considers self-ownership the hidden foundation held by the extremists of libertarians and criticizes it.Such criticism directly influences the approach to Nozick’s thought of justice.The consideration of self-ownership as the foundation of Nozick’s thought of justice does not have any textual support,nor is it consistent with the overall framework of Nozick’s theory.The meaning of life provides a basic moral justification for human right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boundary constraint,while the concept of entitlement plays a fundamental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justice.Entitlement can explain both natural endowment and body-capability.Nozick replaces what one deserves and one’s self-ownership with entitlement,which constitutes the essence of Nozick’s theory of justice.
Key words:Self-ownership;Entitlement;Rights;Boundary-constraints;Natural endowment
作者:王立,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sichuanwangl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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