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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周礼书所见玉爵辨
阎 步 克
[摘 要] 礼书所见先秦各种饮酒器中,有一类可称“玉爵”,即如《礼记·明堂位》中所见夏琖、殷斝、周爵及璧散、璧角,同书《祭统》所见玉爵、瑶爵、散爵;玉爵、瑶爵又见于《周礼》。诸玉爵的用途之一是祭祀献酒。根据礼书及注疏,可以推断诸玉爵既非三足爵,也不是青铜器,而都是漆木筒形杯,所谓玉、瑶、璧,指的是漆木爵上的嵌饰物。各种爵的礼制等级关系,是有玉饰的诸玉爵最高贵,其次是“五爵”爵、觚、觯、角、散,它们是无玉饰的漆木筒形杯;再次是废爵、足爵与繶爵三爵,它们是斗形爵。礼书所见圭瓒、璋瓒,与“废、足、繶”三爵同形异名,相当于斗形器被用于祼礼时的特称。
[关键词] 先秦;礼书;玉爵;祭礼
东周礼书中的爵、觚、觯、角、散——所谓“五爵”——为何物,人们曾用商周青铜器来解释,把爵、角、散说成三足青铜爵、三足青铜角、三足青铜斝。然而文物考古学者已逐渐提出了怀疑,指出青铜制成的爵、觚、觯、角、斝等器具,在早周之后就消歇了,三足爵、角、斝是温酒器而非饮酒器,它们不可能是东周礼书中的酒爵。这样一来,“礼书中的爵是什么”,遂成谜团。
近年我提出了一个新推测:礼书“五爵”都是筒形杯,而不是三足器;它们都是漆木器,而非青铜器。“五爵”以容量一升、二升、三升、四升、五升为别,五者“以小为贵”,即容量越小则礼制等级越高(1)阎步克:《礼书五爵的称谓原理:容量化器名》,《史学月刊》2019年第7期,第12~28页;《由〈三礼图〉中的雀杯爵推论“爵名三迁,爵有四形”》,《北京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第166~180页。。在此之外,《仪礼》中还能看到废爵、足爵、繶爵等三种爵。我推测这三爵都是斗形爵,它们的区别在于足饰之有无、篆饰之有无,三者“以素为贵”,即装饰越少则礼制等级越高(2)阎步克:《〈仪礼·士虞礼〉所见废爵、足爵、繶爵辨》,《中华文史论丛》2020年第1辑,第1~19页。。
除此之外,礼书中还能看到若干玉爵类的饮酒器,用于祭祀献酒。如《礼记·明堂位》所述夏之玉琖、殷之斝、周之玉爵及璧散、璧角;《礼记·祭统》所见玉爵、瑶爵、散爵;玉爵、瑶爵亦见于《周礼》。此外,诸书中还能看到用于祼礼的圭瓒、璋瓒。本文以这些“玉爵”类的饮酒礼器为讨论对象,尝试证明它们也都是筒形漆木爵,既非青铜器,也不含三足爵。进而,还要对诸玉爵同“五爵”、同“废、足、繶”三爵的礼制关系加以排比,展示它们在相关典礼中的等级分布。期望在解答“礼书中的爵是什么”这个问题上,能够再进一步。
在随后的讨论中,礼学视角与史学视角将被明确区分。这二者虽有交集,但不全等。礼学视角中的爵,是礼书、礼家所认定的“合乎礼制”的爵。然而礼书有异文、礼家有异说,若遇歧异,传统学者主要是从“礼学合理性”来判断的,含有“理应如此”的意味。既然所讨论的是“礼书中的爵”,这个视角便势在必行。史学视角指向事实,即饮酒器的实物和实用情况,系“是或不是”性质的问题。若有史料可资利用,本文也会从史学视角,来检核从礼学视角得出的推论。
一 礼学视角中的诸玉爵形制
首先从琖、斝、爵三器开始讨论。这三种酒爵的形制,前人业已触及。宋人聂崇义的《三礼图》中,有“五爵”爵、觚、觯、角、散之图像,但无琖、斝。宋人陈祥道的《礼书》中,则有琖、斝、爵、觚四图。比照聂氏《三礼图》,陈祥道《礼书》未绘觯、角、散。这大概是因为陈祥道对《三礼图》中的觯、角、散形象无异议;之所以提供了觚的图像,是因为陈祥道对《三礼图》中的觚的形象有异议。《三礼图》不见琖、斝之像,所以陈祥道予以补足;而琖、斝的形制与爵相关,所以陈氏要把《三礼图》中的爵移植到《礼书》中来。“觚”的问题另文讨论,跟本文相关的是琖、斝、爵。参看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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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陈祥道《礼书》中的琖、斚、爵(3)陈祥道:《礼书》卷九八,《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06~607页。
图一中的爵,作雀鸟背负酒杯之形。这个造型系汉儒所创。汉儒把容量最小的一升之爵放在了雀鸟背上,形成了这种“雀杯爵”。雀杯爵的图形在汉唐间六种礼图中辗转相传,最终进入了聂崇义《三礼图》。
陈祥道《礼书》在增绘琖、斝之时,曾有一番文献考索。其文献依据首先是《礼记·明堂位》:
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于大庙……灌用玉瓒大圭,荐用玉豆雕篹,爵用玉琖仍雕,加以璧散、璧角……爵,夏后氏以琖,殷以斝,周以爵(4)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88页下栏至1489页上栏、1490页下栏。。
鲁国禘祀周公,得用天子之礼节以及礼器。“灌”即祼礼降神,用玉瓒大圭;“荐”即进献肴馔,用玉豆雕篹;献酒的“爵”,使用有雕镂的玉琖;“加”即加爵,加爵阶段献酒时,使用璧散、璧角。夏商周三代的献酒用爵,分别使用琖、斝、爵。在此,许慎《说文解字》的说法略异:“琖,玉爵也。夏曰琖,殷曰斝,周曰爵。”(5)许慎:《说文解字》卷一四,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300页上栏。说是同一种献酒用爵,在夏商周三代各有其名。据此,陈祥道就把琖、斝画在了爵的前面,对于聂氏《三礼图》,算是一项增益了。
现代学者在注释《明堂位》时,若言及斝、爵器形,往往释之为青铜三足器。比如把斝释为青铜三足器:“古代酒器,圆口,有銴(鋬?)和三足。”(6)钱玄注译:《礼记》,长沙: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436页。或把斝、爵都说成青铜三足器:“殷代用的是圆口平底、上口有两柱、下底有三足、侧有提梁名叫‘斝’的铜制酒器,周代用的是长口圆底、上口有两柱、下底有三足,较斝为小名叫‘爵’的铜制酒杯。”(7)王文锦:《礼记译解》,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96页。还有把琖、斝、爵全都说成青铜三足器的:“琖、斝、爵同指用来饮酒之杯,亦因朝代更替而异名。爵是较早出现的饮酒器,一般形制是:前有倾酒的流槽(称为流,似雀喙),后有尖锐的尾状(似雀尾)。一侧有柄。下有三足,流与杯口之际有柱。”“直到周代,才确定了‘爵’这一名称,在周以前,有称‘琖’的,也有称‘斝’的。”(8)刘兴均、黄晓冬等:《三礼名物词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09页;刘兴均:《汉语“异名同实”词汇现象研究——以《礼记》用器名物词为例》,《古汉语研究》2014年第3期,第79页。意谓三足爵最早出现,但最初称琖、称斝,至周便以爵为称了。
然而陈祥道把琖、斝及雀杯爵背上那个杯(爵),都画成了杯盏之形,也非无据。他征引旧籍:“考之《尔雅》:‘钟之小者谓之栈。’晋元兴中,剡县民井中得钟,长三寸,口径四寸,铭曰栈。则栈卑而浅矣。夏爵命之以琖,盖其制若栈然也。”琖是小钟之名,小钟倒过来就是杯盏之形;东晋那个栈钟长三寸,口径四寸,与之相符。根据那些形状、尺寸信息,陈祥道就把琖画成了倒置小钟之形,或说“卑而浅”的杯形。虽说陈氏所考仍有不密之处(9)陈氏所考,仍有不精之处。查《尔雅·释乐》疏:“李巡云:栈,浅也。东晋太兴元年,会稽剡县人家井中得一钟,长三寸,口径四寸,上有铭古文云。栈,钟之小者。既长三寸,自然浅也。”(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602页上栏)“井中得钟”之事,见于《宋书·符瑞志》:“会稽剡县陈清又于井中得栈钟,长七寸二分,口径四寸,其器虽小,形制甚精,上有古文书十八字,其四字可识,云‘会稽徽命’。”(沈约:《宋书》卷二七,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83页)均与陈祥道所引所论有异。,但以玉琖为杯盏之形这一点,尚无大谬。琖义同盏,从戔之字多有小义(10)可参沈括引王子韶:“如戔,小也,水之小者曰浅,金之小者曰钱,歹而小者曰残,贝之小者曰贱。如此之类,皆以戔为义也。”(胡道静:《梦溪笔谈校证》卷一四《艺文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376页)又张世南《游宦纪闻》:“戔有浅小之义,故水之可涉者为浅,疾而有所不足者为残,货而不足贵重者为贱,木而轻薄者为栈。”(张世南:《游宦纪闻》卷九,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7页)俞樾:“按此乃六书形声中之声而兼义者。”(俞樾:《茶香室丛钞》卷九《右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218页)“盏”这个字,可为“右文”说再增一例。,盏就是小型器皿,即小杯。《广雅·释器》:“盏,杯也。”王念孙疏证:“盏与琖通。”(11)王念孙:《广雅疏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1126页。《方言》卷五:“盏,桮也。”郭璞注:“盏,酒醆……最小桮也。”(12)华学诚:《方言校释汇证》,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38~339页。《广韵》:“玉琖,小杯。”(13)陈彭年、丘雍:《广韵》上声卷三,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290页。
《明堂位》说周廷“爵用玉琖仍雕”,郑玄释“仍”为因仍:“爵,君所进于尸也。仍,因也,因爵之形为之饰也。”(14)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89页上栏、1490页下栏、1489页上栏、1244页下栏、1490页下栏、650页中栏。这个“因爵之形为之饰”,若改云“因琖之形为之饰”也许更好。鲁国因袭了夏之玉琖,为之添加了雕镂,用为献尸之爵,则周爵也是小杯、也是玉爵,等于是添加了雕镂的夏琖。
若夏琖、周爵都是杯形,那殷斝呢?殷斝不应另成一格,作为一件三足器,横插在杯形的夏琖、杯形的周爵之间吧。《明堂位》说鲁国藏有三代之爵,没什么根据足以否定这个记载;对三代之爵一脉相承之说,也不好率易“疑古”。《明堂位》孔颖达疏:“此一经明鲁有三代爵,并以爵为形,故并标名于其上。”(15)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89页上栏、1490页下栏、1489页上栏、1244页下栏、1490页下栏、650页中栏。意谓三代之爵并无二致,形状雷同,所以《明堂位》以“爵……”总领下文的“夏后氏以琖,殷以斝,周以爵”。则殷斝也应是玉杯。陈祥道:“《明堂位》曰‘爵用玉琖仍雕’。‘仍雕’,则雕之不在夏、而在周矣。”同一种器物三代相“仍”,只是夏未雕镂,殷未雕镂,到周代加上了雕镂而已。那么《明堂位》所说的殷斝也应是杯形器,而非三足器。
《明堂位》还叙及了用于“加爵”的璧散、璧角,《礼记·祭统》中还能看到玉爵、瑶爵、散爵。玉爵、瑶爵又见于《周礼·天官·大宰》及《内宰》。“五爵”爵、觚、觯、角、散都是筒形杯,诸玉爵既以爵、以角、以散为称,便可以判断它们在“五爵”之列,也应是筒形杯。另从玉爵就是玉琖、而琖作杯形看,同玉爵配套的瑶爵、散爵也应推定为筒形杯。
对《明堂位》之璧散、璧角的形制,郑玄云“散、角,皆以璧饰其口也”(16)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89页上栏、1490页下栏、1489页上栏、1244页下栏、1490页下栏、650页中栏。 ;对于《周礼》中的瑶爵,郑玄也说“其爵以瑶为饰”(17)《周礼·天官·内宰》郑玄注,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684页下栏。。在他看来,璧散、璧角及瑶爵并不是通体玉质的爵,仅仅是以玉为饰而已。
那么享先王时献尸的玉爵呢?《礼记·曲礼》有一条很细微的记载:“饮玉爵者弗挥。”郑玄注:“为其宝而脆。”陆德明《释文》引何晏:“振去余酒曰挥。”(18)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89页上栏、1490页下栏、1489页上栏、1244页下栏、1490页下栏、650页中栏。“挥”就是挥动玉爵以甩去杯中的余沥,玉爵“宝而脆”,“弗挥”是为了防止脱手摔坏。这“宝而脆”是玉质的还是玉饰的呢?《明堂位》孔疏意见不定,先云“‘夏后氏以琖’者,夏爵名也,以玉饰之”,又云“周爵或以玉为之,或饰之以玉”(19)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89页上栏、1490页下栏、1489页上栏、1244页下栏、1490页下栏、650页中栏。,除了饰玉,也有通体为玉的情况。
贾公彦相信玉爵只是饰玉之爵而已。《周礼·大宰》贾疏:“此享先王有玉几、玉爵,天地有爵,但不用玉饰。”(20)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89页上栏、1490页下栏、1489页上栏、1244页下栏、1490页下栏、650页中栏。贾疏说祭天地的爵没有玉饰,所以跟享先王的玉爵不同,这话就意味着享先王的玉爵是有玉饰的。孙希旦:“玉爵,献尸所用之爵,以玉为饰者。”(21)孙希旦:《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245页。又孙诒让于《周礼·大宰》则云:“则玉爵亦刻木为之,而饰以玉,若《内宰》瑶爵注亦谓‘以瑶为饰’是也。”于《周礼·内宰》则云:“云‘其爵以瑶为饰’者,谓刻木为爵而以瑶饰之,若《太宰》之玉爵也。”(22)孙诒让:《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48、519页。即,玉爵乃刻木而成、饰之以玉,同于瑶爵。周天子用的玉爵最高贵,如果连这只爵都是饰玉的木爵,那么从“礼学逻辑”上说,其他各种玉爵就都应该是饰玉的木爵了。
“宝而脆”的“脆”字,会让今人联想到硬脆、坚脆,即如“彩云易散琉璃脆”“脆薄河冰安可越”那种脆。然而郑玄所说的“脆”却是柔脆,而非硬脆、坚脆。“宝而脆”三字或本作“宝而脃”(23)《礼记·曲礼》校勘记:“闽监、毛本同。嘉靖本同。惠栋校宋本‘脆’作‘脃’。宋监本同,岳本同,《释文》同。《五经文字》云:‘脃’从刀从卪,作‘脆’讹。”(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248页上栏),脆是脃、膬的俗字,三字皆从肉,肉便是“柔脆”的实例。《说文解字》:“脃,小耎易断也。”“膬,耎易破也。”(24)许慎:《说文解字》,第90页上栏。“耎”意为柔软,“小耎”意为偏软,“易断”“易破”说明其柔软但不柔韧,容易弄断弄破。曹魏张揖《广雅·释诂》:“柔、耎、脃,弱也。”(25)王念孙:《广雅疏证》,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42页上栏。“弱”是“坚”的反面。《考工记·弓人》:“夫角之末……是故脃。脃故欲其柔也。”(26)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935页上栏。《汉书·王吉传》:“数以耎脆之玉体,犯勤劳之烦毒。”(27)班固:《汉书》卷七二《王吉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59页。这两处的脃、脆皆是“柔”意。柔软而易于咀嚼的佳肴为“甘脆”,因腐败而易碎的东西为“腐脆”。玉质地坚硬,与“脆”不合;漆木器就可以说“小耎”、说“脆”了。若依郑玄,玉爵并非通体玉质之爵,而应是精美贵重、易于损坏的玉饰漆木爵。《明堂位》“爵用玉琖仍雕”的那个“雕”字,与其说是玉雕,不如说是木雕、漆雕。
今人注释《明堂位》,把爵、角、斝释为青铜器、释为三足爵,虽有考古所见的三足青铜爵、角、斝为依据,但仍不可从。从礼学视角看,那样注释与经文注疏牴牾不合。再从史学视角看,青铜三足爵系温酒器而非饮酒器,而且在早周之后就消歇了,所以,不可能在东周典礼上用于饮酒并由此而进入礼书。再从考古实物看,先秦的三足爵既无玉质的,也没有玉饰的,就此而言,把诸玉爵判定为漆木杯也是更佳选择。这就强化了我近年的论点:礼书所见的“爵”全都不是青铜器、三足器,玉爵亦然。诸玉爵同“五爵”一样,都是筒形漆木杯。
二 礼学视角中的诸玉爵用法
礼书所见饮酒礼器,大致可以分为三组。一组是废爵、足爵、繶爵三爵,这是三种斗形爵。一组是爵、觚、觯、角、散“五爵”,这五种爵都是筒形杯。“五爵”的礼制等级,高于“废、足、繶”三爵。最高贵的一组,便是诸玉爵了。在大致澄清了诸玉爵的形制、质料之后,本节再对这几组爵的用途、用法和相互关系,做若干辨析推论。
诸玉爵主要用于祭祖礼。天子与五等诸侯祭祖献尸,有九献、七献、五献之差。除了周天子,据说上公也有资格行九献之礼。《明堂位》说鲁国“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禘祀周公得用九献。
九献之流程,郑玄有简单概括:“此凡九酌,王及后各四,诸臣一,祭之正也。”贾疏:“‘九’谓王及后祼各一,朝践各一,馈献各一,酳尸各一,是各四也。诸臣酳尸一,并前八为九。云‘祭之正也’者,此九献是正献。”(28)《周礼·春官·司尊彝》郑玄注、贾公彦疏,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73页中栏、下栏。九献包括周王与王后的祼尸二献、朝践二献、馈献二献以及周王、王后、诸臣的酳尸三献(或称“卒食三献”),合为正献。其间主人周王、主妇王后各有四次献尸,诸臣为宾者有一次献尸。在当代“三礼”注释中,有时也能看到对“九献”的介绍,然而若想深入了解酒器等级礼制,那些介绍还是过于简略了,而且往往省略了相关异说。
在祭祖之礼上,除了主人、主妇和宾长向代表死者的尸献酒之外,主人还要向来宾献酒。既献尸、又献宾,二者都有用爵问题。诸侯国君祭祖时,来宾有卿、大夫、士及群有司,国君向这些来宾献酒时,分别使用玉爵、瑶爵、散爵。请看:
《礼记·祭统》: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尸饮七,以瑶爵献大夫;尸饮九,以散爵献士及群有司。
孔颖达疏:此据备九献之礼者。至主人酳尸,故尸饮五也。凡祭二献,祼用郁鬯,尸祭奠而不饮。朝践二献,馈食二献,及食毕主人酳尸,此等皆尸饮之,故云“尸饮五”,于此之时以献卿。献卿之后,乃主妇酳尸。酳尸毕,宾长献尸,是尸饮七也,乃瑶爵献大夫。是正九献礼毕。但初二祼不饮,故云“尸饮七”。自此以后,长宾、长兄弟更为加爵,尸又饮二,是并前“尸饮九”,主人乃散爵献士及群有司也。此谓上公九献,故以酳尸之一献为“尸饮五”也(29)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605页中栏。。
孔疏认为,《祭统》之所述,就是上公主祭的九献之礼(30)杨天宇认为这个“上公”指的是被祭祀的死者:“这是就死者为上公,向尸行九献之礼而言(若为侯伯则行七献之礼,子男则行五献之礼)。”(杨天宇:《礼记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641页)若依杨说,用九献、用七献还是用五献,以被祭祀的死者的爵位为准。按杨说可商。查沈文倬:“祭礼中的爵位标准依主祭者(主人)来定的:已死的父亲是大夫,主祭的儿子是士,《中庸》说‘葬以大夫祭以士’。”(沈文倬:《宗周岁时祭考实》,收入《菿闇文存:宗周礼乐文明与中国文化考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62页)献尸次数,也应取决于主祭者本人的地位,“上公”是主祭者,非死者。。献宾对象为诸臣,即卿大夫士及群有司。献尸、尸饮之后,国君穿插着献诸臣。献宾所对应的尸饮之数,据孔疏所说,初献、二献为祼尸,尸祼而不饮,所以不计饮数;随后是朝践二献、馈食二献及主人酳尸之献,合计为“尸饮五”;随后夫人酳尸、宾长(来宾之长)酳尸,合计为“尸饮七”。九献到此结束,随后是长宾(年长来宾)的加爵、长兄弟的加爵,把这两献也算上,合计“尸饮九”。
献宾之时,君分别使用玉爵、瑶爵、散爵。那么献尸用什么爵呢?下面逐步阐述。
孙诒让有言:“九献之说,异同颇多。”(31)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519页。礼家对九献有多种彼此矛盾的解说。当然也没必要详辨所有异同。下面只把《祭统》孔疏、《礼运》孔疏及《通典》所述时享九献、祫祭九献(32)《礼运》孔疏,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17页上栏;杜佑:《通典》卷四九《礼九》,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365~1367页。,四项一并列表,以便了解九献时的献尸用爵与献宾用爵。参看表一(括号内的尸饮之数系本文之提示,非文献原文)。
表一 九献诸说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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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希旦在阐释《祭统》时,提示了这样一点:利用国君的献宾用爵,可以反推此前的献尸用爵:
以玉爵献卿,因献尸之爵也……既则夫人又酳尸而爵止,君乃以瑶爵献大夫。瑶爵,酳尸所用之爵,以瑶为饰者……宾长又酳尸而为九也。既则长兄弟为加爵而爵止,君乃以散爵献士也。五升曰散,以璧饰之。为加爵者用璧散,《明堂位》曰“加以璧散、璧角”是也。以散爵献士,亦用献尸之爵也(33)孙希旦:《礼记集解》,第1245页。。
孙希旦提出,国君献诸臣的用爵,就是献诸臣的前一环节的献尸用爵。由国君用玉爵献卿,可知此前国君七献用玉爵;由君用瑶爵献大夫,可知此前夫人八献用瑶爵;由国君献士及群有司用散爵,可知此前的加爵用散爵。用这个规律比较《祭统》孔疏与《礼运》孔疏,能看到两处孔疏是一致的。至于孙希旦说九献之后的长兄弟加爵用璧散,就跟孔疏不一样了,这是因为在对“加爵”的认知上,孙希旦不用孔疏,而是另行采用了崔灵恩之说。详后。
通观上表四列,能看到很多细节异同。例如,献宾时所献对象有异,尸饮之数如何计算有异,进而用什么爵献酒也各有其异。
就献宾对象而言,《祭统》孔疏所叙为上公之礼,所以是国君献卿、大夫、士;《礼运》孔疏所叙为天子之礼,所以是天子献诸侯、卿;《通典》所叙为天子时享、祫祭,所以是天子献公、卿、大夫士。献诸侯、献公为天子之礼所独有,上公本身只是诸侯,诸侯又没有“公”一官,所以上公没有献诸侯、献公之事。
再看尸饮之数。《祭统》孔疏释尸饮之数,不计初祼、亚祼;《通典》叙天子时享,却把二祼也计入了尸饮之数,这样尸饮之数就高了两等。对《通典》把二祼也计入饮数这个做法,孙诒让颇不以为然:“其谬又不足辨矣!”(34)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524页。
在《祭统》尸饮之数上的异说,还不止这些。在《祭统》孔疏、杜佑《通典》之外,郑玄、贾公彦还有第三种不同的解说:
1.《礼记·祭统》郑玄注:尸饮五,谓酳尸五献也。大夫、士祭,三献而献宾(35)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605页中栏,第773页中栏、下栏。。
2.《周礼·春官·司尊彝》郑玄注:以今祭礼《特牲》、《少牢》言之,二祼为奠;而尸饮七矣,王可以献诸臣。《祭统》曰:“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是其差也。
贾公彦疏:云“二祼为奠,而尸饮七矣,王可以献诸臣”者,王献诸臣无文,此又约《祭统》而言。故即引《祭统》曰“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是其差也”者,彼据侯伯礼,宗庙七献,二祼为奠不饮,朝践已后,有尸饮五献卿。即天子与上公同九献,二祼为奠不饮,是尸饮七可以献诸臣。若然,子男五献者,二祼为奠不饮,是尸饮三可以献卿,故郑云“是其差”。皆当降杀以两。大夫士三献,无二祼,直有酳尸三献,献祝是也(36)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605页中栏,第773页中栏、下栏。。
(1)Bob在Alice社交应用中被分在“陌生人”一组,在在Tom的应用中是“朋友”这一组,根据Alice和Tom各自的隐私访问规则,Bob得到的信息分别是“社会角色”和“职业名称”,这时候就产生了隐私策略冲突,社交应用中的访问控制模块对“社会角色”和“职业名称”这两个访问水平进行比较,选择词义更广的“社会角色”返回给Bob,最终Bob在Alice发布的消息中看到的是“社会角色”。
第2条在阐述《周礼》之时,郑玄说“尸饮七矣,王可以献诸臣”,至于《祭统》“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是其差也”,意思是说,比之周王的尸饮七而献宾,诸侯国君的尸饮五而献宾,在礼制上低下一等。贾疏详细阐述郑玄之旨:依照郑玄,《祭统》所述并非上公九献,而是侯伯七献;天子及上公可以用九献,所以“尸饮七”而献宾;侯伯只能用七献,所以《祭统》所见的便是“尸饮五”而献宾;相应地,子男五献,“尸饮三”而献宾;大夫士无祼礼,但献数不变,也是三献,故“尸饮三”而献宾(献祝)。为便读者,郑注、贾疏之旨,以表二显示之。
表二 郑注、贾疏对尸饮之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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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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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孔疏的论述中,《祭统》中的“尸饮五”“尸饮七”“尸饮九”都发生在上公九献场合,所说的是同一典礼的不同阶段;而《司尊彝》郑注、贾疏所说的,却是在九献、七献、五献等不同典礼上,天子上公、侯伯、子男分别在“尸饮七”“尸饮五”“尸饮三”之后,向诸臣献酒。
赘言之,对《祭统》“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的“君”之身份,郑注、贾疏与孔疏看法不同,矛盾便由此滋生了。郑注、贾疏认为,《祭统》这个“君”是侯伯,侯伯七献,故尸饮五而献卿;而天子、上公用九献,高侯伯一等,所以“尸饮七矣,王(及上公)可以献诸臣”。而孔疏却认为,《祭统》这个“君”是上公,上公九献,故尸饮五而献宾(献卿);因天子、上公都用九献,所以《祭统》之所述可以用于天子之礼;《礼运》孔疏在阐述天子九献时,也是说尸饮五而献宾(献诸侯)的。孔疏与郑注的这个分歧,打破了“疏不破注”的惯例。
江永、金榜、孙诒让等学者,都为郑注、贾疏站台,而否定孔疏(37)江永《礼书纲目》卷四二《献诸臣及加爵》:“当以贾疏为正,若如孔说,则宾未献尸而君先献宾,失其序矣。”(《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3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05页下栏)金榜《礼笺》卷三《加爵》:“冲远(孔颖达字)此说违失郑义。”贾疏“其差数与郑义合”(《续修四库全书》第10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上栏)。孙诒让赞扬贾疏“深得经注之旨”(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523页)。。在这地方不难看到,若依郑注、贾疏,把《祭统》所述认作侯伯七献,那么在七献及“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结束,进入加爵阶段,其时的“尸饮七,以瑶爵献大夫;尸饮九,以散爵献士及群有司”,便将分别对应着“尸饮六”“尸饮七”“尸饮八”“尸饮九”四次加爵。沿此继续推论,因天子及上公的九献比侯伯七献又多了两献,所以,又会多出两次“尸饮”来,为此,江永便又弄出一个“尸饮十一”来(38)江永《礼书纲目》卷四二《献诸臣及加爵》:“盖尸饮五,正献已毕。饮七、饮九,皆正献之后加爵也。”“则侯伯有四加,宜矣。”“则备九献者,尸饮九而献大夫,尸饮十一而献士及群有司可知也。”(《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3册,第605页下栏)。治丝益棼了。
再看诸玉爵的用法,表一各列也存在差异。其主要差异有二。第一,王后在承担四献、六献时的所用之爵,《祭统》孔疏与《通典》所述有异。第二,对八献、九献及加爵时的瑶爵、散爵、璧角、璧散用法,《祭统》孔疏也跟《通典》不同。在这两处,郑玄、孔颖达、贾公彦构成了一方,崔灵恩、杜佑构成了另外一方。
首先看第一点,即四献、六献时的王后用爵。《周礼·天官·内宰》:“享先王亦如之,赞玉几、玉爵”。《天官·内宰》:“大祭祀,后祼、献,则赞;瑶爵亦如之。”(39)分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650页中栏、684页下栏。在大祭祀上,王后要承担“祼、献、瑶爵”三事。依郑玄注,“祼”指二祼时的王后亚祼,“献”指朝践时的王后四献、馈献时的王后六献,“瑶爵”即朝献阶段的王后八献。在这地方,“瑶爵”都成了“使用瑶爵的献酒行为”之简称了。郑玄认为,王后四献、六献时用玉爵,同于天子;八献时她改用瑶爵了,所以王后八献特称“瑶爵”。
然而崔灵恩的意见与郑玄不同:“崔氏以为后献皆用(瑶)爵。”(40)《礼记·礼运》孔颖达疏引,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17页上栏。“瑶”字据校勘记补。即,王后四献、六献、八献都用瑶爵,始终都不用玉爵。杜佑追随崔灵恩,所以表一《通典》所叙周王祫祭九献,王后四献、六献、八献之时的用爵,全都是瑶爵(至于《通典》所叙时享九献,周王与王后全用玉爵,这个“玉爵”显系泛称,含瑶爵在内)。金榜、孙诒让决意挺崔。金榜提出,周王初祼用圭瓒、王后亚祼用璋瓒,可见自二祼始,周王与王后的酒器就不一样了,那么在二祼之后,周王与王后的用爵也不该雷同,而应是周王一直用玉爵、王后一直用瑶爵的(41)金榜:《礼笺》卷三《加爵》,《续修四库全书》第109册,第77页下栏。。这个论点相当有力。孙诒让还提出,既然王后献尸皆用瑶爵,则《内宰》原文就应断作“祼献、瑶爵”,而不是“祼、献、瑶爵”(42)孙诒让:《周礼正义》,第517、518页。。这样断句,“祼献”就特指王后亚祼二献了,四献、六献、八献则转入了“瑶爵”的范畴。
随后再看第二点,即瑶爵、散爵与璧散、璧角之关系。如前所述,七献、八献、九献,是为酳尸三献。《周礼·春官·司尊彝》郑玄注:“王酳尸用玉爵,而再献者用璧角、璧散可知也。”意谓酳尸三献时,王用玉爵,王后用璧角,宾用璧散。贾公彦疏:“以瑶玉为璧形,以饰角、散。爵是通名,故得瑶爵璧角、璧散之名也。”(43)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73页中栏。说是“瑶”指璧之质料,“角”“散”指容量,即角四升而散五升。又孔颖达:“此璧角、璧散则瑶爵也。”(44)《礼记·礼运》孔疏,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17页上栏。贾疏、孔疏异口同声,说璧角、璧散都属瑶爵。八献、九献所用的璧角、璧散既然相当于瑶爵,正献结束后的加爵就该用散爵了。
然而这个问题,事关对“加爵”作何理解。“崔氏……又以九献之外加爵,用璧角、璧散”,“崔氏乃云正献之外,诸臣加爵用璧角、璧散”(45)《礼记·礼运》孔疏引,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17页上栏。“瑶”字据校勘记补。。崔灵恩只认可一种加爵,即九献之后的加爵献尸,其时用璧角、璧散。杜佑《通典》追随崔灵恩:“九献之后,更为嗣子举奠与诸臣进献,更行三爵,皆谓之加爵,则用璧散、璧角。”(46)杜佑:《通典》卷四九《礼九》,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367页。意思是说,九次正献之后的献才算加爵。孔颖达、贾公彦却说,酳尸三献时主妇与宾长的两次献酒,也算是一种加爵,此时主妇用璧角、宾长用璧散(47)《礼记·明堂位》孔疏:“夫人用璧角,《内宰》所谓瑶爵也。其璧散者,夫人再献讫,诸侯为宾用之以献尸,虽非正加,是夫人加爵之后总而言之,亦得称‘加’。故此总云‘加以璧散、璧角’。”又《周礼·天官·内宰》贾疏:“《明堂位》云‘爵用玉醆仍雕,加以璧散、璧角。’食后称加,彼鲁用王礼,即知王酳尸亦用玉醆,后酳尸用璧角,宾长酳尸用璧散。”(分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89页中栏、685页上栏)“食后称加”的“食”指馈献、馈食,馈食之后就是酳尸三献,其时的夫人以璧散八献、宾以璧角九献,都被孔、贾算在“加爵”范畴之内了。。
表三 对加爵的两种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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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学者注释《明堂位》“加以璧散、璧角”之“加”字时,或此或彼,各有所从。王梦鸥、陈戍国依据郑、孔、贾(48)王梦鸥:“加,指主人以爵献尸之后,主妇又以爵献尸。”(王梦鸥:《礼记今注今译》,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423页)陈戍国《礼记校注》(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230页)也采用了孔疏(及陈澔、王夫之)之说。,王文锦、钱玄、杨天宇、吕友仁等,则仅以九献后的诸臣献尸为加爵(49)王文锦:《礼记译解》,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93页;钱玄、钱兴奇等注译:《礼记》,长沙: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433页;杨天宇:《礼记译注》,第392页;吕友仁、吕永梅:《礼记全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6页。,与崔灵恩相合。为避免读者困惑,我想若有新作《明堂位》注释,最好能两存其说。
三 诸玉爵、“五爵”与“废、足、繶”三爵:等级分布
上一节的辨析与列表稍嫌烦冗,但仍是必要的,诸玉爵的用法由此清晰了许多。以此为基础,就可以对诸玉爵与另两组酒爵的等级关系,做进一步讨论了。另两组酒爵,就是爵、觚、觯、角、散“五爵”,与废爵、足爵、繶爵三爵。
“五爵”都是筒形杯,区别仅在于容量,五者容量分别是一升、二升、三升、四升、五升。废爵、足爵、繶爵见于《仪礼·士虞礼》,也用于祭祖献尸。曾有学者提出,足爵是三足爵、废爵是无足的斗形爵,而我注意到了《礼记·祭统》“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这条记载,由此判定“尸酢夫人”的这个爵是有足有柄的斗形爵,进而论证“废、足、繶”三爵都是斗形爵。在士虞礼上,主人用废爵初献,主妇用足爵亚献,宾长用繶爵三献。
士虞礼是丧葬之礼的一部分,仍属凶礼;特牲馈食礼、少牢馈食礼、有司彻等属于吉礼、祭礼,在这时候,主人改用“五爵”系列中的饮酒器献尸了。具体说,就是主人为士,就用四升之角献尸;主人为卿大夫,就用一升之爵献尸。至于这些祭礼上的主妇与宾长献尸,我推断仍是主妇用足爵、宾长用繶爵。作此推断,其依据仍是“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一语。“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夫人”特指国君夫人。既然连国君夫人亚献都用足爵,而繶爵又要留给宾长三献使用,则身份低于国君夫人的卿大夫士的主妇亚献,就只能也用足爵了。在这里,“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一语,就是判断爵形的关键。根据这些分析,我为士虞礼、特牲馈食礼、少牢馈食礼、有司彻4种典礼中主人、主妇、宾长的献尸用爵,提供了一份列表。
然而现在,对诸玉爵的考察又提供了更多信息,而且对九献的考察结果,与我原先的推断发生了某种抵牾。在前文中我们看到,在天子与上公九献的用爵问题上,对于四献、六献时王后用玉爵还是用瑶爵,注疏家是有分歧的;而对八献时王后与国君夫人用瑶爵一点,注疏家并无异议。矛盾油然而生了。“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的那个爵,我已判定为斗形的足爵了,并由此推论夫人献尸用斗形爵;可现在又看到夫人献尸用瑶爵了,而本文又判断瑶爵是筒形杯,那么,夫人献尸到底用杯形的瑶爵,还是用斗形的足爵呢?看上去自相矛盾了。
这个矛盾,首先可以运用“礼学逻辑”来化解。如前所述,在对《祭统》献宾那段经文的理解上,孔疏与郑注、贾疏有矛盾。孔疏认为《祭统》所述为上公九献:“此谓上公九献,故以酳尸之一献为尸饮五也。若侯伯七献,朝践、馈食时各一献。食讫酳尸,但饮三也。子男五献,食讫,酳尸,尸饮一。”(50)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605页中栏。列国的国君身份各异,其爵位有公侯伯子男之别,爵在上公的行九献,侯伯只能七献、子男只能五献。若依孔疏,我们就可以推测上公的夫人献尸用杯形瑶爵,侯伯、子男夫人献尸用斗形足爵。
若不依孔疏,而依郑注、贾疏呢?郑、贾是把《祭统》所述视为侯伯七献之礼的。由于“尸饮七,以瑶爵献大夫”的这个瑶爵,应是夫人方才献尸的同一种爵。则侯伯夫人献尸也用瑶爵。然而我们仍可以推测,上公、侯伯夫人献尸用杯形瑶爵,子男夫人献尸用斗形足爵。
国君献诸臣用玉爵、瑶爵、散爵之文,与“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之文,不但同出《祭统》,而且都出自“祭有十伦”那一段落。玉爵、瑶爵、散爵之文,用以“明尊卑之等”;“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之文,用以“明夫妇之别”。所以二者应有一致性,不会彼此抵触。这就意味着,使用瑶爵献尸的国君夫人与使用足爵献尸的国君夫人,在《祭统》作者的心目中是并存不悖的。至于使用足爵的是哪一等夫人,经文不明。为求谨慎,我们变换叙述策略,旁置了上公、侯伯、子男概念,改用“大国、小国”概念来表达:王后及大国夫人用杯形瑶爵献尸,相应地,宾长用杯形散爵献尸;小国夫人用斗形足爵献尸,相应地,宾长用斗形繶爵献尸。
那么,此前我为士虞礼等4种典礼上的三献用爵而提供的列表,就可以补充两项内容了:天子及大国之君、王后及大国夫人及宾长的献尸用爵以及小国之君、夫人、宾长的献尸用爵。即如表四:
表四 几种祭祖礼上的献尸用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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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最下两行“小国”与“大国、天子”的祭祀用爵,就是本文增补的部分。此表显示,上述典礼中只有斗形爵与筒形爵被使用着,仍没有三足爵侧身其间。
应该说明,若仅依《祭统》,则对“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一语,本可以向两个方向推论:除了推论这个夫人是小国之君的夫人,也可以推论玉爵、瑶爵、散爵都是斗形爵。然而把表四中的酒爵等级分布全部收入视野,前一推论就明显居优了。筒形的“五爵”高于斗形的“废、足、繶”三爵,“五爵”中一升之爵最贵,五升之散者最贱。所以主人献尸,在士虞礼中用废爵,在特牲馈食礼中用四升之角,在少牢馈食礼以下用一升之爵,依身份高下而异;主妇、宾长等而下之,仍使用斗形的足爵、繶爵。既然玉爵最贵,它就应该是容量一升的杯形爵,而非斗形爵。
对玉爵容量一升,注疏家无异说;对瑶爵、散爵、璧角、璧散的容量,注疏家有异说。孔疏、贾疏认为瑶爵就是璧角、璧散,角容四升、散容五升,则瑶爵有四升、五升两种容量。在崔灵恩看来,瑶爵应为一升,散爵应为五升,用于加爵的璧角四升、璧散五升。方悫看来是支持崔灵恩的:“玉爵、瑶爵,正谓一升之爵尔。言‘散爵’即五升之散也。”(51)卫湜:《礼记集说》卷一一五引方悫,《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册,第489页上栏。不过这些异说容量,对表四中的爵形分布,无大影响。
旁置或绕过了上公、侯伯、子男这些“五等爵”概念,转用大国、小国之辞,就等于是转向史学视角了。在《周礼》体系中,各种礼数严格依照九命、五等爵。《春官·典命》说上公九命,礼数皆以九为节,七命侯伯、五命子男,其礼数以七、以五为节。《秋官·大行人》记飨礼,上公九献、侯伯七献、子男五献,分三等(5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80页中栏、891页上栏,1900页下栏。。然而近年研究显示,公、侯、伯、子、男等等名号,大约是在进入春秋之后,才因外交频繁,而逐渐形成为“五等爵”的。至于“九命”之制,我认为是《周礼》虚构,《左传》中最多只能看到三命。同时在《左传》中,大国、次国、小国构成了又一个三等之差:
《左传·成公三年》: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卫在晋,不得为次国。晋为盟主,其将先之。
杜预注:春秋时以强弱为大小,故卫虽侯爵,犹为小国。
孔颖达疏:春秋之世,强陵弱、大吞小,爵虽不能自改,地则以力升降。诸侯聚会,强者为雄;史书时事,大小为序。此事不可改易,仲尼即而用之。宋公在齐侯之下,许男在曹伯之上,不复计爵之尊卑。故卫虽侯爵,犹为小国,以地狭小故也……其为次国者,当齐、秦乎(53)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80页中栏、891页上栏,1900页下栏。?
礼书中的天子上公、侯伯、子男三等之差,是礼制概念;《左传》中的大国、次国、小国三等之差,是政治概念。传统学者已指出这两个三等之差并不一致:五等爵定型后就一成不变了,大国、次国、小国则“以力升降”,因时而异。春秋之时,一方面礼制本身得到了长足发展,大为精致繁密了,所以九献、七献、五献、三献之类礼数清晰而整齐;另一方面霸主、权臣的随意僭越,又往往而有之。大国、小国对举,在《左传》中时时而有。具体到饮酒器礼制上,大约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大国妄自尊大,不惮礼制奢僭,夫人献尸用杯形瑶爵;小国拘谨守旧,夫人献尸仍然用斗形足爵。
四 史学视角中的诸玉爵
在使用大国、小国概念时,本文已参用史学视角了。下面继续从史学视角,观察礼书所记载、礼家所阐释的饮酒器礼制,在多大程度上合乎生活实际。
从史学视角看,跟本文相关的史料约有两类:礼书本身,其他先秦文献与考古实物。礼书本身当然也有史料意义,但这时候,就有必要区分礼书的不同“书法”了。《仪礼》最早成篇,其内容大致可以看成实录。《礼记》之《曲礼》《少仪》《杂记》等篇,记有大量细微枝末的仪节,多非后人所能凭空虚构,应出自礼乐人员的世世传述。然而在“实然”性质的叙述之外,“应然”性质的文字,在《礼记》中又明显多了起来,“礼意”宏论、礼制宏图往往而有。《周礼》的建构色彩最浓厚。此书虽也充分利用了古今礼制素材,但各种礼数都围绕伟大光荣的周天子铺陈罗列。这座“天子之礼”金字塔,同东周王廷的破败卑微不成正比。
所谓“天子之礼”,或含有儒生对“大一统天子”的想象,但《礼记·明堂位》说鲁国藏有三代礼器,享先公使用琖形玉爵,尚属情理中事。《左传·昭公十七年》:“郑裨灶言于子产曰:‘宋、卫、陈、郑将同日火,若我用瓘斝、玉瓒,郑必不火。’子产弗与。”杜预注:“瓘,珪也。斝,玉爵也。”(54)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084页下栏、1814页中栏、2021页中栏。杜预把“瓘斝”释为玉爵,王国维有异议:“瓘当作灌,灌斝即瓘尊。”(55)王国维:《观堂集林》卷三《艺林三·说斝》,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46页。查《说文解字》:“瓘,玉也。”(56)许慎:《说文解字》,第10页上栏。这“瓘斝”之“瓘”应是修饰斝字的,表示斝的质料,跟“玉瓒”一词中的“玉”功能相同。较之王国维之说,杜注更优。这件瓘斝也是玉爵之属。它用于禳火,系祭祀礼器。又前文提到的《礼记·曲礼》“饮玉爵者弗挥”那一条,极其细微枝末,只有礼乐人员才会把那“弗挥”的规矩口口相传,后儒不可能悬拟其事。这条史料可以证明,春秋典礼上确实有玉爵被使用着。
《仪礼·士虞礼》中的废爵、足爵、繶爵,器名非常冷僻,后儒编不出来。沈文倬认为,《仪礼》十七篇“成书虽在鲁哀公以后,仍能保持西周的原形”(57)沈文倬:《宗周岁时祭考实》,收入《菿闇文存:宗周礼乐文明与中国文化考论》,第361页。。对《士虞礼》中的废爵、足爵、繶爵,亦可作如是观,其爵名爵形都是西周传下来的。
又《礼记·祭统》“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这一条也相当具体,只有身临其境、躬亲其事者方知其详。由此可以推测,《祭统》篇的作者是一位专业人员。那么,与《祭统》此条处于同一段落的“尸饮五”“尸饮七”“尸饮九”之文,其可信度也连带上升。进而,以主人的献宾用爵反推此前的献尸用爵以及把《士虞礼》与《祭统》联系起来,论定“废、足、繶”三爵是有柄斗形爵,即便从史学视角看,也可成一说。
礼家云天子及上公九献,侯伯七献,子男五献。对这种礼制规划应如何认识呢?首先,九献、七献、五献、三献本身,在春秋飨礼上有案可稽。祭礼以主人的爵位为等差,飨礼则以客人的爵位为等差。《左传·僖公二十二年》,郑公享楚子,“楚子入享于郑,九献”。杜预注:“用上公之礼,九献酒而礼毕。”孔疏:“楚实子爵,以霸主自许,故郑以极礼待之。”(58)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084页下栏、1814页中栏、2021页中栏。楚君位在子爵,郑国享楚君以九献“极礼”,就“子爵”而言事属“非礼”。《国语·晋语四》:晋公子重耳如楚,“楚成王以周礼享之,九献”。韦昭注:“非礼敌,而设之如人君也。”(59)《国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352~353页。待公子如人君,无疑也破格越礼了。《左传·昭公元年》郑伯享晋国卿大夫赵孟:“及享,具五献之笾豆于幕下。”杜预注:“朝聘之制,大国之卿五献。”(60)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084页下栏、1814页中栏、2021页中栏。然而孔疏说这个“五献”是“乱世之法”(61)《礼记·乐记》孔疏:“但春秋乱世之法,或有大夫五献者,故昭元年郑伯享赵孟‘具五献之笾豆于幕下’,是乱世之法也。或者郑以公孤之礼享赵孟,故五献也。”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534页下栏至1535页上栏。,杨伯峻亦云:“又《春官·典命》,公侯伯之卿皆三献。杜注此云‘朝聘之制,大国之卿五献’,不知何据。”(6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209页。 这次“五献”也有“非礼”之嫌。春秋礼制的繁密清晰,反而可供僭越者上下其手,实现政治目的。又《左传·昭公六年》晋侯享季孙宿,季孙宿有“得贶不过三献”之辞,恪守卿大夫三献。遂知随心所欲、突破古制者也有,不忘初心、恪守旧礼者也有。外交场合的飨礼如此,国内祭祖礼上也会有类似现象吧:大国妄自尊大、不惮礼制奢僭,夫人献尸用杯形瑶爵,小国拘谨守旧,夫人献尸用斗形足爵。
总的看来,本文为献尸用爵提供的表格,在史学意义上还是有一定价值的。
还有,孔颖达疏说玉爵“或以玉为之,或饰之以玉”,对这一点,也不妨参诸实物史料。从出土实物看,通体玉质的玉杯的出现是较晚的。参看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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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若干战国秦汉玉杯
1.双耳玉杯,战国或西汉。哈佛大学艺术馆藏。《海外遗珍·玉器1》,台北故宫博物院1988年版,第67页。
2.玉卮,战国。哈佛大学艺术馆藏。《海外遗珍·玉器1》,第63页。原题作“玉奁”,称“卮”较好。
3.西汉玉卮。扬州博物馆、天长市博物馆编:《汉广陵国玉器》,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图版98。
4.高足玉杯,战国晚期。刘云辉:《陕西出土东周玉器》,北京:文物出版社2005年版,第219页。
5.高足玉杯,战国或秦。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广西贵县罗泊湾汉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彩版八。
6.高足玉杯,西汉初。南越王墓。林业强:《南越王墓玉器》,香港:两木出版社1991年版,图128。
7.高足玉杯,西汉前期,昭帝平陵陪葬墓。《中国出土玉器全集》14,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上图包含三种形制的玉质饮酒器。第1件双耳玉杯是觚形器,第2、3件是卮形器,第4、5、6、7件是高柄杯。从器形说,这些玉杯倒是都可以称爵的,然而它们都是战国后期及秦汉时的器物,时代过晚。杨建芳已指出,高柄玉杯是战国晚期才出现于墓葬之中的,而且都有楚文化的特征(63)杨建芳:《论三件玉杯的年代、产地及其他相关问题》,《中国古玉研究论文集续集》,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229~237页。。那么,春秋典礼与东周礼书中的玉爵,就不大可能是这种通体玉质的酒爵。
至如带有嵌饰的漆木饮酒器,由考古资料所见,出现颇早。图三就是几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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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嵌玉杯
1.嵌玉高柄朱漆觚,良渚文化。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余杭瑶山良渚文化祭坛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1期,第38页。
2.嵌玉漆杯复原及图案线描。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反山》,北京:文物出版社2005年版,下册第163页,彩版四一一;上册第88页,图七四。
3.漆觚形器,夏家店文化下层。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大甸子:夏家店下层文化遗址与墓地发掘报告》,北京: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彩版二○。
4.彩绘贴金嵌绿松石觚,西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北京市文物工作队琉璃河考古队:《1981—1983琉璃河西周燕国墓地发掘简报》,《考古》1984年第5期,图版二3。
5.镶嵌螺钿雕漆觚复原,西周。楼明林:《琉璃河出土的漆器与复原》,收入北京市文物研究所编:《北京文物与考古》第5辑,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2年版,第319页,图七。
以上5例都是漆木杯。除了第2件,其余都是觚形杯。第1件系我国已知最早的嵌玉漆器,在其杯体与圈足接合部,镶嵌有一圈玉粒。同一遗址还发现了不少朱红色漆皮和200余颗用于镶嵌的玉粒。第2件是筒形杯,其口沿与杯体上都镶嵌着玉粒。第3件觚出自大甸子墓地,此觚虽然未见镶嵌物,但同一遗址还有很多觚的漆膜残屑,伴随松石片一同出土(64)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大甸子:夏家店下层文化遗址与墓地发掘报告》,第853、905、931号墓等,第191、193页。。第4件觚出自琉璃河墓地,镶嵌绿松石。第5件是琉璃河墓地另一件觚的复原品,嵌有螺钿。
早在新石器时代,带有嵌饰的筒形漆器就出现了。从商周到战国秦汉,漆器镶嵌都是常见工艺。其镶嵌物多种多样,包括蚌片、蚌泡、绿松石、牙、骨、龟甲、石片、角片、金属箔片、玉片、玛瑙、水晶、琥珀、料器、珍珠等等。春秋以来的漆木礼器转以彩绘为主了,但镶嵌之事仍不绝如缕。礼书中还能看到“象觚”“象觯”,据说是饰以象骨的觚、觯(65)《仪礼·燕礼》郑玄注:“象觚,觚有象骨饰也。”(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017页上栏)。那么漆木爵以玉为嵌饰、进而以“玉爵”为称,便有了很大的可能性。在此应向郑玄致敬:在那么多个世纪之后,他依然知道春秋典礼、东周礼书中的诸玉爵并非通体玉质,仅仅是饰玉的木爵而已。对早期礼乐传统之延绵性,看来还要评估得更高一些。
郑玄还说璧散、璧角是“以璧饰其口”的。从字面上,这可以理解为玉饰的位置集中在杯口的附近。这说法根据何在呢?在先秦考古发现中,倒是有一些漆木豆、漆木盒的实物或残片,恰好口沿下部有一圈嵌饰,以蚌泡为多。至于漆木饮器,笔者无力遍检,只看到一例而已,即图三2那个筒形杯,其口沿下环绕着一圈玉粒,然而此器早在史前了。而且,《礼记·明堂位》孔疏在阐释璧散、璧角时称:“璧是玉之形制。”又《周礼·司尊彝》贾疏亦云:“以瑶玉为璧形,以饰角、散。”(66)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89页上栏、773页下栏,1603页下栏,1489页上栏,2084页下栏,1332页中栏。二疏都说“瑶”指质料,“璧”指形状。那么这个“璧”是那种扁平中空的环形玉璧吗?可是,用那种环形玉璧装饰杯口,从情理说不便饮酒,从实物看未见其物。
五 圭瓒、璋瓒与“废、足、繶”三爵:同形异名
由前所见,天子祭祖九献的一献、二献,分别是天子初祼、王后亚祼。据《周礼》所云,周天子初祼用圭瓒,王后亚祼用璋瓒。圭瓒、璋瓒,也是两种饰玉饮酒器。我在《礼书五爵的称谓原理:容量化器名》一文中,揭举了周代饮酒礼器的“命名策略”论题。当时的礼乐人员为了行礼便利,形成了若干实用化的酒器称谓,如,依容量而定器名、依容物而定器名、因容酒状态而定器名,等等。下面由圭瓒、璋瓒与“废、足、繶”三爵的关系,再补充一条“依场合而定器名”的命名策略。
瓒之形制,郑玄有记。《礼记·祭统》“君执圭瓒裸尸,大宗执璋瓒亚裸”郑玄注:“圭瓒、璋瓒,祼器也。圭、璋为柄。”(67)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89页上栏、773页下栏,1603页下栏,1489页上栏,2084页下栏,1332页中栏。(大宗亚祼,是夫人因故不能到场,由大宗代理)又《明堂位》“灌用玉瓒大圭”郑玄注:“瓒,形如槃,容五升,以大圭为柄,是谓圭瓒。”孔颖达疏:“以玉饰瓒,故曰玉瓒也。”(68)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89页上栏、773页下栏,1603页下栏,1489页上栏,2084页下栏,1332页中栏。则所谓玉瓒,只是以玉为柄或以玉为饰的容器,跟诸玉爵一样,也不是通体玉质的。
圭瓒、璋瓒的图像,最早见于聂崇义《三礼图》,参看图四1圭瓒。璋瓒与圭瓒同形,都作斗勺之形。前引《左传·昭公十七年》“若我用瓘斝、玉瓒”一句,杜预注谓“瓒,勺也”(69)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89页上栏、773页下栏,1603页下栏,1489页上栏,2084页下栏,1332页中栏。。这类容器的考古实物,有青铜的,有漆木的,有陶质的,也有玉质的。可参看图四中的相关例子。1976年,宝鸡市扶风县云塘出土了两件斗形酒器,属西周晚期,器主是伯公父。参看图四4。因伯公父器自名为“爵”,不少学者便认为,这种斗勺形器也是一种爵,它构成了三足爵之外的第二种爵,即斗形爵。当然又有学者提出,伯公父器应该称“瓒”,它自名的那个字,应是“瓒”字而非“爵”字(70)贾连敏认为“白公父瓒,自名为瓒”,见其《古文字中的“祼”和“瓒”及相关问题》,《华夏考古》1998年第3期,第111页。李家浩也主张伯公父器自名为“瓒”,见其《包山二六六号简所记木器研究》,《国学研究》第2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38~540页。林巳奈夫把此器归之为瓒,见其《殷周時代靑銅器の硏究》,東京:吉川宏文館1984年版,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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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 瓒的相关图像
1.圭瓒。聂崇义《新定三礼图》卷一四,中华再造善本宋淳熙二年镇江府学刻公文纸印本。
2.无足青铜斗,殷代。林巳奈夫:《殷周時代靑銅器の硏究──殷周青铜器綜覽》,第355页,勺1。
3.漆木斗,西周中期。翼城大河口墓。卢一:《论先秦礼器中的漆器传统》,《古代文明》第13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版,第44页,图二五。
4.伯公父斗,西周后期。陕西周原考古队:《陕西扶风县云塘、庄白二号西周铜器窖藏》,《文物》1978年第11期,图版三1。
5.无足漆木斗,春秋早期。欧潭生:《春秋早期黄君孟夫妇墓发掘报告》,《考古》1984年第4期,第329页,图三3。
6.有柄漆木杯,战国前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上册第370页,图二二九4。
7.漆木绹纹斗,战国中期。湖南临澧楚墓。《中国漆器全集·先秦卷》,福州:福建美术出版社1997年版,图版八一。
8.陶鸟斗,战国中期。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辉县发掘报告》,北京: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图版76-1。
9.玉瓒,战国。震旦艺术馆藏。孙庆伟:《周代祼礼的新证据──介绍震旦艺术博物馆新藏的两件战国玉瓒》,《中原文物》2005年第1期,第74页,图四。
对于“瓒”与“祼”之关系,学界已有很多研究了。若从文献看,这种斗形器在用为祼器时,是可以称“爵”的。证以《礼记·王制》“诸侯……赐圭瓒然后为鬯。未赐圭瓒,则资鬯于天子”郑玄注:“圭瓒,鬯爵也。”(71)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89页上栏、773页下栏,1603页下栏,1489页上栏,2084页下栏,1332页中栏。“爵”可以是饮酒器的泛称。在古人的概念中,广义的“爵”可以把“瓒”包含在内。
《仪礼·士虞礼》中的废爵、足爵、繶爵三爵,分别被主人、主妇及宾长用来献尸。如前所述,我通过《礼记·祭统》中“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一语,证明了“废、足、繶”三爵都是有柄斗形爵。也就是说,“废、足、繶”三爵与瓒同形,三爵实物形态,也是图四中那些器物的样子。“尸酢夫人执柄”的那个“柄”,就是图四中那些容器的那种柄;“夫人受尸执足”的“足”,就是图四3、4、6、8、9器物底部的那种圈足。繶爵的“足”也是这种足。废爵无足,图四2、5、7所见无足斗形器,便是废爵的大致外观。
聂崇义《三礼图》中的圭瓒、璋瓒图像,也是无足的。无足的圭瓒、璋瓒用于天子、王后祼尸,这跟“废、足、繶”三爵中无足的废爵最贵一点,恰好吻合。可见这类斗形器在用于典礼之时,无足者最贵。又,聂氏《三礼图》为圭瓒提供的尺寸,是“口径八寸,深二寸”。这些信息,在聂氏所依据的六种旧图——包括郑玄礼图——之中,应一脉相承,而且还可以追溯到汉初叔孙通那里去。《周礼·春官·典瑞》郑玄注引叔孙通《汉礼器制度》:“瓒槃大五升,口径八寸。”(7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77页中栏、925页下栏。聂氏《三礼图》的“口径八寸”之文,恰与《汉礼器制度》吻合。
图四6那件漆器,原称“杯”,其器形不是典型的斗勺。不过它可以承担与斗勺相似的功能。
图四3、5、6、7都是漆木器。其5、7可以当废爵,其3、6可以当足爵、繶爵。它们表明,礼书中的圭瓒、璋瓒及废爵、足爵、繶爵,也可以是漆木器。我甚至猜想,春秋典礼上所用的圭瓒、璋瓒,实际就是漆木器。至迟东周以来,人们转而爱好高贵精巧的漆木礼器了。《考工记·梓人》:“梓人为饮器,勺一升,爵一升,觚(当作觯)三升。”(73)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77页中栏、925页下栏。梓人是木工,他造的爵、觯,都是削木而成的。孔子有“削觚”之辞:“削觚而志有所念觥,不时成。”(74)《太平御览》卷七六一《器物部》引,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3377页上栏。《庄子·天地》:“百年之木,破为牺樽,青黄而文之。”(75)郭庆藩:《庄子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53页。《韩非子·十过》:“禹作为祭器,墨漆其外,而朱画其内。”(76)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71页。《新语·资质》:木材“大者治罇,小者治觞,饰以丹漆,斁以明光,上备大牢,春秋礼庠”(77)王利器:《新语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2页。。在礼学辞典、礼书注释中被释为青铜器的许多礼器,都不妨重新推敲,酌情改释漆木器。
图四9是通体玉质的玉瓒,大约出自战国后期,而通体玉质的玉杯也是这时候出现的。看来到了战国后期,通体玉质的饮酒器开始被崇尚了。
伯公父器上的“用献,用酌,用享,用孝”铭文,显然是对器物用途的说明。“用酌”,学者释为酌酒,这时它的功能同于斗、勺之类酌酒器。“用献”,应包括祼礼献尸,即用作圭瓒、璋瓒以及在士虞礼等典礼上用于献尸,即用作废爵、足爵、繶爵之类。而这就意味着,同一种有柄斗形爵,用于酌酒则称“斗”、称“勺”,用于祼礼献尸则称“瓒”,用于士虞礼等典礼献尸则称“爵”。有柄斗形器亦瓒亦爵,“因使用场合而定器名”,便构成了又一个实用主义的命名策略。陈晓明在讨论祼礼之时,已触及这种“因使用场合而定器名”的命名策略了:
其实,对于瓒与勺、斗,我们大可不必强为之别。在周代,当某些日常事物被用于宗庙祭祀的时候,通常被赋予新的名称。《礼记·曲礼下》载:“凡祭宗庙之礼,牛曰一元大武,豕曰刚鬣,豚曰腯肥,羊曰柔毛,鸡曰翰音,犬曰羹献,雉曰疏趾,兔曰明视,脯曰尹祭,槁鱼曰商祭,鲜鱼曰脡祭,水曰清涤,酒曰清酌,黍曰芗合,粱曰芗萁,稷曰明粢,稻曰嘉蔬,韭曰丰本,盐曰咸鹾,玉曰嘉玉,币曰量币。”由此推断,则勺、斗被用于祭祀场合,当作赞助祼礼的器具,则可能被冠以特殊之名──“瓒”(78)陈晓明:《祼礼用玉考》,《鸡西大学学报》2011年第8期,第130~131页。。
沈薇、李修松也赞成这个论点(79)沈薇、李修松:《祼礼与实物、资料中的“瓒”:试以〈周礼〉资料分析》,《中原文物》2014年第5期,第80页。 。同一件物事,若用于祭祀场合,则称谓有异,这个论点颇有见地。伯公父器自名所用的那个字,究竟是“爵”还是“瓒”,还有待于更多的同形器物自名被发现,由古文字、古器物研究者辨析。但有一点已很明确了:斗形器在用为礼器时,是既可称勺、称斗,也可以称“瓒”,甚至称“爵”的,视场合而定,是因为“因场合而定器名”。
Study on the Jade Jue in the Liturgical Books of the Eastern Zhou Dynasty
Yan Buke
Abstract:In the Book of Rites(《礼记》)and in the Rites of Zhou (《周礼》),we could see several wine vessels which are called Jade Jue (玉爵),being used for sacrificing and toasting in the ceremony.Based on the liturgical books and commentaries,we could deduce that they were all lacquer cylindrical wooden vessels,neither three-feet ones,nor bronze ones,while the jade was just a decorated inlay on the lacquer body.As far as the liturgical hierarchical relationship of various Jue was concerned,the Jade Jue with jade decorations was the noblest.Below it were “Five Jue”,namely Jue(爵),Gu(觚),Zhi(觯),Jiao(角),San(散),which were all lacquer cylindrical wooden vessels without jade decorations,while at the bottom were Fei Jue(废爵),Zu Jue(足爵),and Yi Jue(繶爵),which were funnel-shaped Jue.Gui Zan(圭瓒) and Zhang Zan(璋瓒)were the same as Fei Jue,Zu Jue,and Yi Jue in shape.They were special names for funnel-shaped vessels being used in the Luo rite (裸礼).
Keywords:Pre-Qin; Liturgical Books; Jade Jue; Sacrificial R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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