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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礼文案”与美国对华军火禁运
李 文 明
[摘 要]1922年12月4日,美国驻华长江舰队在汉口江面查扣了一艘载有美制飞机的货轮,以违反军火禁令为由,逮捕了美国商人石礼文,并将其交由美国驻华领事法庭进行审判,是为“石礼文案”。此案是列强对华十年军火禁运时期(1919—1929)作为最重要参与国之一的美国,首次以强制的手段,查扣本国售往中国的可被用于军事用途的装备的事件。从飞机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到美国驻华领事法庭对石礼文的审判,美国国务院、驻华外交官及石礼文本人之间频繁互动,反映了禁运初期美国政府在对华飞机出口问题上的矛盾态度。此案发生在美国试图对禁运进行强化、态度逐渐强硬的关键时期,但其对石礼文的严肃处理却并不足以促使其他参与禁运的国家持同样的立场,禁运也就不可避免地走向失败。
[关键词]石礼文;军火禁运;中美关系;领事法庭
1919年4月26日,由美国提出并主导,包括英国、日本、法国、俄国、西班牙、葡萄牙、巴西,八国驻华公使以当时中国南北和谈为契机,在北京达成协议,决定对华实施军火禁运。5月5日,英国公使朱尔典领衔公使团正式照会北京政府,表示在中国建立为各方所承认之统一政府之前,禁止本国公民将军火及制造军火之原料输入中国境内,并禁止履行已经签订的军火合同(1)“驻华公使团领衔公使朱尔典致中国代理外交总长陈箓(1919年5月5日)”width=3,height=13,dpi=110“The Dean of the Diplomatic Corps in China (Jordan) to the Chinese Acting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Ch’en Lu),May 5,1919”width=3,height=13,dpi=110,美国国务院编:《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19)》[U.S.Department of State,eds.,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下文简称FRUS),1919]第1卷,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美国政府印刷局1934年版,第670页。。1922年3月4日,美国总统沃伦·哈定正式签署对华军火禁运的法令。然而,美国政府在是否允许将飞机售予中国一事上则始终摇摆不定,而同年年底发生的“石礼文案”使得美国政府不得不正视这一问题。1922年12月4日,美国商人石礼文(James Slevin)(2)又译为史里文、施理文、司礼文、施利芬等,本文以《国务院有关中国内政的纪录(1910—1929)》中此人给美国国务卿许士(Charles E.Hughes)的信中所注明的中文名“石礼文”为准。见“石礼文致许士(1923年12月11日)”(“James Slevin to Charles E.Hughes”),美国国家档案馆编:《国务院有关中国内政的纪录(1910—1929)》第109卷“关于管控火器、猎用武器、弹药、爆炸物的规定”(The National Archives of the U.S.,eds., Records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Relating to Internal Affairs of China,1910—1929,Roll 109,“Regulations Governing Firearms,Sporting Arms,Ammunition,Explosives”)(下文凡引该档案,简称RDS,并径标注卷号和编号),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美国国家档案馆1960年版,编号:893.113/620。不顾美国驻华公使舒尔曼(Jacob G.Schurman)的警告,将6架本应运往福州用于商业用途的寇蒂斯(Curtiss)飞机私自转运至汉口,美国驻华长江舰队以其违反1919年禁运协议及1922年美国对华军火禁运法令为依据,查扣了即将靠岸的货轮,并将石礼文逮捕,设在汉口和上海的领事法庭对石礼文先后进行了三次审判,直至1923年2月中旬才宣告其无罪,并将飞机交于中方。此案的发生,标志着美国对待军火禁运的态度趋于强硬。美国是十年时期(1919—1929)对华军火禁运的发起国,在维护禁运、协调各参与国禁运政策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对于列强对华十年军火禁运,学界虽已有一定程度的研究(3)关于列强对华军火禁运的探讨,蔡和森是较早的一个,他在1923年1月24日《向导周报》第17期中对英、美、法、意、日等列强一方面对华军火禁运、另一方面却竞相出售军火给中国国内军阀的虚伪行径进行批评[蔡和森:《各国供给中国军械的互哄》,《向导周报》1923年第17期,姜亚沙等编:《中国共产党早期刊物汇编》(四),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5年版,第148页]。近几十年来,海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多有研究,其中台湾学者陈存恭的成果较多,在专题研究方面,他的文章有《列强对中国禁运军火的发端》,《“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73年第4期(上),第315~349页;《从“贝里咸合同”到“禁助中国海军协议”(1911—1929)》,《“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76年第5期,第369~407页;《列强对中国的军火禁运》,中华民国史料中心编:《中国现代史专题研究报告》第四辑,台北: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85年版,第67~172页。另外,他还有较为全面论述列强对华军火禁运的著作《列强对中国的军火禁运(民国八年—十一年)》,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3年版。国外学者亦有相关成果,如陈安东:《武装中国人:1920—1928年中国军阀和西方国家的军火贸易》(Anthony B.Chan,Arming the Chinese:The Western Armaments Trade in Warlord China,1920—1928),温哥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史蒂芬·J.瓦隆:《对华有利的政策:美国与中国的武器禁运(1919—1929)》(Stephen J.Valone,A Policy Calculated to Benefit China: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China Arms Embargo,1919—1929),韦斯特波特:格林伍德出版社1991年版。,但对于“石礼文案”的始末尚不清晰,对于该案在美国对华军火禁运政策变化过程中的作用认识不够。本文主要运用美国《国务院有关中国内政的纪录(1910—1929)》对该事件的始末进行探究,并重点以美国国务院、驻华外交官、石礼文本人三者之间的互动为角度,阐述20世纪20年代中国军阀混战时期美国在对华军火禁运问题上态度的转变。
一 石礼文与福建航空发展计划
中国近代航空事业发端于清末。早在1909年,由旅美华侨冯如主持的“广东制造机器公司”便在美国奥克兰试制飞机成功并且进行了飞行表演(4)孟鹊鸣编:《中国近代航空工业史(1909—1949)》,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11页。。1911年归国后,冯如在广州继续从事飞机的设计、制造和飞行,直至牺牲。中华民国建立之初,袁世凯在法国顾问的建议下在南苑成立航校,培训飞行员,向国外购置飞机并聘请教官。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飞机在战争中的初步应用,使得中国政府认识到了飞机在作战中的重要性,遂于1918年2月在福建马尾海军船政局内开办了“海军飞机工程处”,进行飞机的研制。此后,张作霖、阎锡山等亦开始组建航空队,筹办航校,建立飞机制造厂。
当军用航空方兴未艾之时,中国的民用航空业亦开始起步。早在1920年,当时的北京政府航空事务处即规划了京沪(北京至上海)、京汉(北京至汉口)、京哈(北京至哈尔滨)、京库(北京至库伦)、库科(库伦至科布多)等五大干线以及其他支线(5)交通部、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编:《近代交通史全编》,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211页。。当时的欧美各国也正致力于本国民用航空的建设,尚未在华开展相关业务。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美国商人石礼文来到中国,开始了其在华建立商业航空线的尝试。
石礼文是一名美国商人,根据其在1922年8月22日写给美国国务卿许士的信中所标示,他的身份为“纽约飞机马达及经济专家”“航空署航运厅直辖之大中华航空线顾问”(6)“石礼文致许士(1923年12月11日)”(“James Slevin to Charles E.Hughes”),RDS第109卷,编号:893.113/620。。从后一个头衔可以看出石礼文为中国北京政府新成立的航空署雇员,但是在其赴美洽谈购买飞机事宜时,其身份则是福建一名为林耕芸(译音Lim King Jin)(7)《驻汉美军截获私运飞机案》,上海《申报》,1922年12月12日,第10版。的商人的代表,而该林姓商人身份也较为特殊,根据石礼文提交给美国国务院的飞机出口申请表上所填信息以及飞机制造商寇蒂斯公司主席吉斯(C.M.Keys)证实,此人为所谓“台湾裔日本人”(Formosan Japanese)(8)“对华出口武器弹药许可证的申请表”(Application For License to Export Arms or Munitions of War to China),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09。,长期在福州、厦门、棉兰等地经商(9)“寇蒂斯飞机与马达公司致许士(1922年6月20日)”(“Curtiss Aeroplane & Motor Corporation to Charles E.Hughes”),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00。。从石礼文与林姓商人所订立的合同来看,前者欲在华建立航空公司,开拓福建及周边地区的航空线路,而后者则负责提供资金支持。石礼文之所以在中国从事航空业务,主要是看到了在当时的中国从事飞机运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1922年8月11日他给美国寇蒂斯公司主席吉斯的信中所示,其在中国创办航空公司的动机有以下两点。第一,潜力巨大。当时中国国土面积400多万平方英里,人口4.5亿,但公路却只有1700英里,其中500英里为城市道路。而要在中国修筑公路,则成本颇高;且由于财政状况堪忧,中国政府也无力兴建铁路,已有的铁路不仅不能满足需求,而且运营状况不佳。至于河流和运河的运输,则效率低下、不舒适、不卫生、不安全。第二,现实紧迫性。1920—1921年中国爆发大饥荒,数万人受灾,灾区临近的省份有充足的食物、药物,但因为恶劣的交通环境而不能将救灾物资及时运抵灾区(10)“石礼文致吉斯(1922年8月11日)”(“James Slevin to C.M.Keys”),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68。。正是基于这两点,石礼文才将快捷的航空运输看作是解决上述问题之道。早在1921年9月,石礼文便致信美国政府,询问在华从事航空运输的事宜。他共向国务院咨询了三个问题:“第一,美国政府是否阻止或禁止将仅用于商业用途的货物、机械、发动机、汽车或飞机运往广州、厦门和福州以及其他华南地区的通商口岸?第二,美国的卖家或船主是否能够将以上货物运往上述港口,卖予中国的机构或公司?第三,美国政府是否禁止美国个人或公司建立或运营台湾岛与厦门港、福州港之间的交通和通讯服务?”(11) “寇蒂斯飞机合同(1922年6月29日)”(“Curtiss Aeroplane Contract”),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77。对于石礼文的询问,美国国务院给予了详细的回复:“并不存在任何阻止、禁止或限制将来信所列之货物于上述口岸交付给中国人或外国人的规定,只要其被用作商业用途。”并且警告道:“你应当记住,在这一点上本国政府的政策并不鼓励将武器弹药或可能被用于制造军火的原材料以及可能被用作军事用途的飞机运送给在中国的买主。”关于第三个问题,国务院回复到:“(美国)并不禁止由美国人建立或运营的日本领土台湾(原文如此——笔者注)与中国港口厦门、福州之间的交通及通讯服务。”(12) “寇蒂斯飞机合同(1922年6月29日)”(“Curtiss Aeroplane Contract”),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77。
在得到了美国官方的答复后,石礼文开始着手他的在华航空计划。该计划在美国驻福州领事普莱斯(E’nest B.Price)给国务院的汇报中有所体现,即在福建境内成立两大基地、六大机场。两大基地即福州和厦门,福州为主,厦门主要承担飞行员及工程师的培训。六大机场分别位于漳州、泉州、延平、建宁、三都澳、邵武,基本可以辐射福建省的各主要地区。商人林耕芸下属的“福州汽车公司”拥有管辖权,其家族为此计划提供资金支持。与此同时,石礼文还设想成立一家名为“福建飞运公司”(the Fukien Rapid Transport Company)的机构来专门运营之(13)“普莱斯致许士(1922年6月20日)”(“E’nest B.Price to Charles E.Hughes”),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20。。
上述计划在得到投资人的认可并获得资金支持后,石礼文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向美国飞机制造商购买飞机。但是,就在飞机出口执照的申请期间,美国对华军火禁运政策发生了变化,国会通过了一项旨在限制美国军火出口的联合决议案,哈定总统就此发表对华禁售军火的声明,将该决议案的适用对象直指中国,此举直接影响了禁运期间美国对华出售飞机态度的变化。
二 购机始末与美国对华飞机贸易的“有限禁止”
1921年9月间,石礼文与美国著名飞机制造商寇蒂斯公司达成协议,订购该公司生产的JN型飞机及其发动机等相关零部件。协议达成不久,该公司就将12架飞机出口申请提交美国国务院审核。1922年5月25日,美国国务院批准了该申请,但却很快又将此申请撤销,重新进行审核,直到7月3日才最终决定批准,允许其飞机出口的数量由12架改为6架(14)“驻华公使舒尔曼致许士(1922年7月12日)”width=3,height=13,dpi=110“The Minister in China(Jacob G.Schurman) to Charles E.Hughes”width=3,height=13,dpi=110,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06。。主要的原因在于,就在石礼文赴美洽谈飞机购买事宜期间,美国政府在对华军火禁运问题上的政策发生了变化。
美国虽然是1919年列强对华军火禁运协议的发起国,但是自协议达成至1922年之前,美国并未严格执行,因为美国的禁运政策一直没有国内法的基础。在这一时期,美国执行对华武器禁运的依据是1917年6月通过的《间谍法案》(The Espionage Act),由于美国一直未签署《凡尔赛和约》,使得美国在此时依旧保持对德、奥的战争状态,因此这一战时法案被保留下来。到1921年3月,美国将该法案废除,使得仅有的对华武器禁运的法律支持亦不复存在。这就意味着,自1921年3月该法案废止至1922年3月美国总统签署对华武器禁运法令期间,美国的对华禁运政策整整一年没有任何的国内法依据。在此期间,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美国驻华外交机构无法阻止来自美国的军火在中国港口卸货。1922年1月31日,美国国会终于在华盛顿会议期间各国限制军备的背景下,通过了《禁止将用于战争及其他目的的武器或弹药自美国出口至相关国家的联合决议》,规定:“美国总统无论何时发现任何美洲国家,或任何美国行使治外法权的国家处于内乱的状态,这一状态是由或可能由来自美国的军火推动,国会由此声明,除总统或国会批准外,由美国任何地方向该地区出口任何军火的行为都将是非法的。”“无论何人出口军火违反上述条款都将被定罪,处以10 000美元以下罚款或两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美国总统沃伦·哈定于3月4日正式发表声明批准这一法案,并在声明中补充道:“我认为,中国已经处于联合决议案所认为由于或可能由于获得美国武器而恶化的内战情势;上述条款适用于中国,我据此警告所有美国公民和个人不要违反联合决议案所规定的任何条款;我告诫他们,上述所有的条款将被严格执行。我授予国务卿规定1922年1月31日联合决议案的适用范围和权限的权力,以有效地执行我的声明。”(15)“第1621号公告,宣布向中国出口武器弹药为非法(1922年3月4日)”(Proclamation No.1621,March 4,1922,Declaring Unlawful the Exportation of Arms or Munitions of War to China),《美国外交文件集(1922)》(FRUS,1922)第1卷,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美国政府印刷局1938年版,第726~727页。在上述法案签署之后不久,美国助理国务卿利兰德·哈里森(Leland Harrison)于5月19日告知财政部:“为更好地管控军用飞机以及虽设计为商用但有改装为军用可能的飞机出口,交付给中国的飞机及其设备将被列入总统声明所适用的‘军火’范畴。除非有国务院‘适当地’允许,否则不允许任何载有航空器材及设备的船只离开美国港口赴中国。”(16)“许士致财政部长梅隆(1922年5月19日)”width=3,height=13,dpi=110Charles E.Hughes to the Secretary of Treasury (Mellon)width=3,height=13,dpi=110,《美国外交文件集(1922)》第1卷,第729页。自此,美国正式将飞机列入武器禁运的范畴。
按照上述法案及国务院给财政部的通知,石礼文从美国购买飞机运往中国的行为是完全被禁止的。然而,美国国务院并未从严执行禁运政策,而是将飞机是否被允许出口的决定权交于陆海军航空委员会(the Aeronautical Board of the Army and Navy)来决定。国务卿许士在6月30日致陆海军航空委员会的信中表示,若运往中国的飞机在设计上仅可被用于商业用途且不存在被改装作军事用途的可能,国务院愿意对其网开一面(17)“许士致航空委员会(1922年6月30日)”(“Charles E.Hughes to the Aeronautical Board”),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01。。7月1日,陆海军航空委员会给国务院递交了一份详细的报告,分析这批飞机的性能及其可被用于军事用途的可能性。在对这一问题的技术分析中,陆海军航空委员会采用了一个非常简便的办法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军用价值,即以当时在《凡尔赛和约》严格限制下协约国允许德国制造的飞机为参照,与这6架飞机的性能指标进行对比。因为一战结束之后,德国的军备被严格限制,被允许制造的飞机大多不具备军事价值,所以,若石礼文购置的这批飞机各项性能指标尚不如德国造的飞机,则可以基本排除其具备军事价值的可能性。
通过对寇蒂斯公司出售给中国的飞机各项性能的分析及对比,美国陆海军航空委员会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德国制造的飞机性能要远远优于寇蒂斯公司的飞机。第二,该JN型飞机不存在被改装作军事用途的可能性。与此同时,陆海军航空委员会的报告又表示:“要区别军用机和商用机是困难的。广义上说,任何飞机都有可能被用作军用。”(18)“航空委员会致许士(1922年7月1日)”(“The Aeronautical Board to Charles E.Hughes”),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00。可以说,这份报告倾向于将石礼文购置的飞机划入商用飞机的范畴,但同时却暗示其可以被用于军事。实际上,陆海军航空委员会的这份报告又将飞机出口的决定权踢回给国务院,其所提交的报告仅为国务院最终决定提供一定的参考。在此期间,寇蒂斯公司也曾致电国务院,催促其尽快作出决定,并保证该飞机将被用于商业运营。1922年7月3日,美国国务院在充分考虑之后,终于正式告知寇蒂斯公司,允许其将6架JN型飞机及其他相关设备出口中国(19)“许士致寇蒂斯飞机与马达公司(1922年7月3日)”(“Charles E.Hughes to the Curtiss Aeroplane & Motor Corporation”),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01。。然而,作为美国军火禁运令发布后第一笔飞机贸易,美国国务院对此十分慎重,只是批准6架飞机的出口,是否允许后续飞机的出口则视这6架飞机的使用情况而定。
从上述史实不难看出,当时美国对华飞机出口的态度是“有限禁止”,即当飞机确为商用且不存在改装为军用的可能时,允许其出口。然而,美国国务院的这种态度却引起了美国驻华公使舒尔曼的强烈不满,双方进行了反复沟通,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此后美国就对华出售飞机问题的态度,显示了国务院与驻华外交官之间就武器禁运问题上的不同立场。
三 “弛禁”与“严禁”:美国内部态度的分歧
石礼文所购得的6架飞机以合法的途径自美国出口,但在抵达中国后却被美军查扣。这其中的原因,除了石礼文未在飞机出口申请表上所填目的地福州交货而私自改运汉口外,美国驻华公使舒尔曼对这次飞机交易的反对以及对这批飞机用途的怀疑是最主要的。因此,有必要对美国驻福州领事普莱斯和驻华公使舒尔曼对于中美飞机贸易的态度进行分析。这两个人代表着美国外交界在对售华飞机问题上“弛禁”与“严禁”的不同立场。
美国驻福州领事普莱斯对此次交易持“弛禁”立场。早在美国国务院批准这批飞机出口申请之前的1922年6月20日,普莱斯即曾致信国务院,表达对该商业行为的支持。在信中,普莱斯认为:“基于这批飞机的低航速和不可武装的特性,即使他们被军方获得,我也不认为它们有军事价值。”他的建议是:“有关部门应该允许这批飞机的出口。”(20)“普莱斯致许士(1922年7月23日)”,(“E’nest B.Price to Charles E.Hughes”),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20。普莱斯在信中还打消了国务院对此次交易的另一层顾虑,即林耕芸此人的态度。因为作为此商业航空计划的出资人及将来成立的福州飞运公司的最大股东,林耕芸对待这批飞机的态度显得至关重要。在这一点上,普莱斯曾向国务院作了详细报告:“7月6日,林耕芸向美国驻厦门领事A.E.卡尔顿作出保证,从寇蒂斯公司购买的飞机除了法定的商业用途之外,将不作他用,且不会将其交于合同外第三方使用。”(21)“普莱斯致许士(1922年7月12日)”,(“E’nest B.Price to Charles E.Hughes”),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32。即使到后来飞机已经起运但此次飞机的进口仍未获得中国陆军部进口许可的情况下,普莱斯任然对此感到乐观。他在8月8日给美国国务院的报告中指出:“如果这批飞机被允许进口,在这一地区(指福建地区。——笔者注)建立商业航空的尝试将会展开,我对此表示乐观。我并不完全确定该计划是否有利可图,但是我相信值得一试。既然美国已经允许出口,无论是对于美国的制造业还是对这一(航空)事业的整体可行性而言,我非常迫切地想看到这一计划的成功实施。”(22)“普莱斯致舒尔曼(1922年8月8日)”,(“E’nest B.Price to Jacob G.Schurman”),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47。从以上普莱斯给国务院的两次报告来看,他对美国售华飞机一事持积极的态度。
与普莱斯的意见相反,美国驻华公使舒尔曼在对华武器禁运的态度上主张“严禁”,极力反对此次飞机交易行为。1922年7月8日,舒尔曼提醒驻福州领事普莱斯不要轻信商人的承诺:“我认为我应该提醒阁下,不要只按照字面的意思去接受飞机的购买人关于进口这批飞机只会用于商用的承诺。”为了说服普莱斯,舒尔曼还引用了中国政府引进英国维克斯飞机后被聘为航空顾问的霍尔特上校(Colonel F.V.Holt)的话:“就中国的现状和社会特征而言,现今没有哪一种飞机在中国不具备军事价值。”鉴此,舒尔曼认为:“无论寇蒂斯飞机的中国买家作何保证,我很难相信这批飞机会被严格地用于商业用途。因此,我建议你应对这一交通计划的细节给予最大程度的关注。”(23)“舒尔曼致普莱斯(1922年7月8日)”(“Jacob G.Schurman to E’nest B.Price”),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37。然而,面对舒尔曼的忠告,普莱斯似乎并不情愿接受,他在7月20日就此给舒尔曼详细的回复,罗列了支持这笔交易的五点理由:第一,购买飞机的并非中国政府,而是盈利性的商业公司;第二,这笔生意并没有借款或贷款牵涉其中;第三,这批进口的飞机性能落后,在美国只能作商业用途;第四,中国恶劣的交通现状及安全环境,使得商业运输具备成功的可能性;第五,中国国内机场的缺乏,使得飞机只能在有限的地区使用,降低了其用于军事的可能性(24)“普莱斯致舒尔曼(1922年7月20日)”,(“E’nest B.Price to Jacob G.Schurman ”),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39。。
在游说普莱斯的同时,7月12日,舒尔曼致信美国国务院,要求其慎重考虑对华出口飞机问题,认为国务院此举会使得美国陷入外交困境(25)“舒尔曼致许士(1922年7月12日)”,(“Jacob G.Schurman to Charles E.Hughes”),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06。。针对舒尔曼的态度,美国国务院于7月15日给予回应,阐述了发放飞机出口执照的根据,如陆海军航空委员会的报告、驻福州领事普莱斯对福建航空计划可行性的分析等。对于这批已经允许出口的飞机,美国国务院已经无法阻止其出口,只能表示:“在由这批已经装运的飞机所开辟的航空线路真正建立并运营之前,国务院目前不会签发任何后续的出口执照,你应当指示普莱斯领事严密监控并定期报告这批飞机的使用情况。”(26)“许士致舒尔曼(1922年7月15日)”(“Charles E.Hughes to Jacob G.Schurman”),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06。
面对国务院的这种态度,舒尔曼于7月18日再次将自己的意见告知国务院,认为“这笔交易会使得美国驻华机构陷入难堪和尴尬之中”。为了说服国务院,舒尔曼引用了7月7日《京津泰晤士报》(The Peking and Tientsin Times)关于中国政府向英国维克斯公司购进飞机后的使用情况的评论。该报道对中国的航空现状进行了激烈的批评:“卖给这样一个贫穷又混乱的国家150架各种型号的先进飞机,没有哪个英国人会感到自豪。”“如果英国不提供飞机,美国公司也会做,但我们仍然认为这个合同就不该存在。”“对于中国而言,这真是笔烂交易。”在分析了中国的乱象之后,该报道得出一个结论:“除非中国政府最终从军事干预和控制中解脱出来,且由诚实而高效的人来充当雇员,否则商业航空在中国就注定失败。”(27)“飞机在中国”(Aircraft in China),《京津泰晤士报》(Peking & Tientsin Times),1922—07—07,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38。
舒尔曼与普莱斯和国务院之间在对华出售飞机问题上的意见分歧,实际上反映了二者对中国政局、社会的不同理解。舒尔曼作为驻华公使,鉴于先前英国出售飞机引发外交纠纷的教训,在对华军火禁运问题上,其态度与前任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相同,甚至更为强硬,反对任何由美国因素所导致的可能危及禁运政策本身的行为。虽然舒尔曼此时已经无力阻止这6架飞机运往中国,但他对这批飞机的动向仍旧十分关注,而石礼文在飞机抵华后私自更改交货地点的行为,则给了舒尔曼干预这笔生意的机会,并直接导致了1922年年底美国驻华长江舰队在汉口查扣飞机并逮捕石礼文的事件。
四 飞机查扣与“严禁”政策的执行
1922年7月24日,美国驻福州领事普莱斯电告舒尔曼,称石礼文来电说飞机将于8月13日运抵上海,然而直到此时,这批飞机仍未获得中国陆军部的进口许可,福州汽车公司只得再次去电陆军部请求将飞机转运上海(28)“普莱斯致舒尔曼(1922年8月8日)”,(“E’nest B.Price to Jacob G.Schurman ”),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47。。8月中旬,运送飞机的货轮如期抵达上海,而事情的变故就发生在飞机抵沪之后。
飞机抵沪后,石礼文并没有将其运往福州,而是在上海长期逗留。9月25日,石礼文告知美国驻华公使,中国陆军部已经允许其飞机的进口申请,并打算将飞机运往汉口交于中国买家,而非转运福州。面对石礼文私自更改飞机交货地,舒尔曼严令其“不许将飞机运出上海,直到国务院批准为止”(29)“舒尔曼致许士(1922年11月16日)”,(“Jacob G.Schurman to Charles E.Hughes”),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90。,同时要求石礼文向国务院递交关于飞机用途的新计划的书面申请。可见,此时舒尔曼已经察觉到石礼文打算将飞机挪作他用,因而不许飞机离沪。11月中旬,石礼文又亲赴北京公使馆,请求将飞机运往汉口,舒尔曼就此曾向美国驻华长江舰队司令威廉·菲利普(Willam Phillips)询问,后者回答说:“该货出口之条件既与原议不符,应由美国官厅没收。”舒尔曼因而再次告诫石礼文“勿运往他处,否则如有意外美使署不任保护之责”(30)《驻汉美海军没收飞机》,上海《申报》,1922年12月11日,第7版。。在驻华公使和长江舰队司令都反对的情况下,石礼文决定依旧按自己的计划行动。11月29日,石礼文在未作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将飞机运往汉口。面对石礼文擅自行动的行为,菲利普将军迅速作出回应,在装运飞机的祥泰洋行货轮抵达汉口后,即派伊萨贝尔号军舰前往查察,在确定船上所载货物为飞机后,随即派遣海军士兵没收。不料,此时飞机已经陆续由轮船转运至驳船上即将靠岸,一旦船只靠岸飞机落入中国军队之手,美军恐难再干涉。于是,美军果断采取措施,将所有飞机连同相关设备没收,并在另一艘轮船上将石礼文抓捕。
美国海军将已经被中国海关允许进口的货物查扣,同时又因在查扣过程中造成一名中国船工受伤,故汉口交涉署随即派员交涉。美国驻汉口领事称截留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承购人变更到达地点;(二)查系供给中国军用。因遵照本年3月4日美总统禁止军械输入中国之宣言并执行1919年5月5日万国禁军械协定所赋予之特权,深恐该项违禁物品一经登岸即转入他人之手,非美海军所能干涉,故采取紧急手段予以截留。”(31) 《驻汉美海军截获私运飞机案》,上海《申报》,1922年12月12日,第10版。而交涉署认为,美国海军不应将海关已经验放之货物擅行截留,一面继续向美国领事提出交涉,一面致电北京请示解决办法。当时的北京政府随即照会美方,“飞机系备京汉航空线之用,并非军用物品,且经中国海关验放装入中国驳船”,认为美方“擅自在中国驳船上夺取中国政府已经购定之物,有碍中国主权,应请贵公使转令该项扣留之件尅日交还”(32)《航空署购自美国飞机等物被美司令夺取请交还》(1922年12月28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编:《中美往来照会集(1846—1931)》第15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7页。。石礼文被捕后,先在汉口领事法庭被审讯两次,后又被转到上海领事法庭继续审判(33)汉口领事法庭主要负责审理以美国人为被告的民事、刑事诉讼,但是民事诉讼案在500美元以上、罚金超过100美元或监禁超过60天的刑事案件,则由设在上海的美国驻华法院审理(袁继成编:《汉口租界志》,武汉:武汉出版社2003年版,第248~249页)。。在此期间,虽然长江舰队司令菲利普坚决要求判石礼文有罪,但法庭最终还是于1923年2月13日以无充分证据证明该飞机确供军用,且飞机至上海后已经完成“出口”这一行为,飞机自上海转运至汉口不能视之为“出口”,故不在美国武器禁运法令的约束之内,以此为由,将石礼文释放,并将飞机也交由中方(34)《美商运送飞机案之判决》,上海《申报》,1923年2月19日,第14版。。
回顾司礼文案的整个过程,疑点颇多。石礼文为何私自变更飞机交货目的地,飞机是否为军方进口?在石礼文被捕后由汉口领事法庭于12月6日第二次开庭对其审判时,石礼文的辩护律师曾答曰:“福州现有战事,故改运汉口,并无售作军用事。”(35)《国内专电·汉口电》,上海《申报》,1922年12月8日,第3版。然而,运送飞机从上海至汉口的货轮船长曾声称,这批飞机确是用作军用。虽然在法庭审判中面对律师的质问该船长否认了上述观点,但上海和汉口两地海关给这批飞机签发的进口单据上确实称其为“军用品”(36) 《驻汉美海军截获私运飞机案》,上海《申报》,1922年12月12日,第10版。。更重要的是,在法庭宣告石礼文无罪释放且将飞机交还中方后,这批飞机随即于1923年3月1日运往保定。保定是直系军阀的大本营,直皖战争时,曹锟正是将购自英国维克斯公司的飞机掠往保定。虽然此时中国正在筹办开辟京汉航空线,且保定为该线路上的重要一站(37)《署航空署署长潘矩楹呈大总统筹办京汉航空线路并拟定该线路管理局编制专章请鉴核文》(1922年12月1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政府公报》第195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8年版,第202页。,但与寇蒂斯公司提交给国务院的飞机出口申请上所写明的福建商业航空计划一项严重不符。至于飞机为何会转运汉口而非原定的福州,从英国驻华使馆给英国外交部的1922年年度报告中可见端倪,即当飞机被运抵上海时,当时的北京政府拒绝发给该批飞机进口许可,以阻止飞机被福建当局获得,石礼文这才擅自将飞机直接运往汉口(38)“1919年年度报告,1920年3月1日(收到)”width=3,height=13,dpi=110Annual Report,1919,( Received March 1,1920)width=3,height=13,dpi=110,肯尼斯·伯恩、D·卡梅隆·瓦特主编:《英国外交档案:外交部机密报告和文件,第二部分:从一战到二战,1914—1939》第19卷《中国:1919—1926》(Kenneth Bourne,D.Cameron Watt eds.,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Part.II:From the First to the Second World War,1914—1939,Volume 19,China,1919—1926),马里兰州贝塞斯达:普罗奎斯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152页。。石礼文此举或有依托强势人物以继续其在华航空业务的考量,然而这一交货地点的变更,直接的结果便是美国驻华使馆对这批飞机的性质的判定发生了变化。如果说在此之前美国驻华公使馆方面还勉强能够接受飞机的商业性质的话,那么石礼文的擅自行动则刚好验证了舒尔曼之前的担忧,也给了其干预这批飞机交易的借口。可以说,当石礼文将飞机运往汉口而非福州时,其之前对美国国务院所作的所有承诺都已经不作数了。根据《密勒氏评论报》所载,飞机抵达保定后即落入曹锟之手,不久,这批飞机中的4架连同相关配件又经平汉铁路运回汉口,经宜昌、三峡,转运给四川军阀杨森,以助其应对四川局势(39)“华中新闻”(“News From Central China”),《密勒氏评论报》(Millard’s Review),1923—04—07。上海书店出版社编:《密勒氏评论报》第24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3年版,第244页。。
“石礼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美国驻华外交官及军队为何敢于在此时将中国海关已经允许进口的货物查扣,且美国国务院对此事并不反对,美国态度强硬背后的原因值得分析。
五 “严禁”政策施行的原因分析
1919年5月5日列强达成的军火禁运协议持续到华盛顿会议前夕实际上已经难以为继,主要原因在于禁运参与国对待禁运的态度不同,英国的立场最为坚定,美国虽是禁运的首倡国,但因缺乏国内法基础,美国政府无力对本国公民的军火走私行为进行制约。日本在禁运协议达成之初,被迫放弃了许多已经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军火合同,损失巨大,因而对其他禁运参与国对华武器走私的行为极为敏感,不断寻找试图突破禁运协议限制的机会。意大利在对华武器禁运问题上态度一直暧昧,成为这一时期对华武器走私的主要国家之一。为了统一列强意见,加强禁运,1922年1月24日,出席华盛顿会议的英国代表巴尔福(Arthur J.Balfour)提出重新确认对华军火禁运的问题(40)陈存恭:《列强对中国的军火禁运(民国八—十一年)》,第117页。。美国对此表示支持,并且借此机会,国会也在月底通过了武器禁运法令。此后,关于这一问题的后续讨论则交于各国驻华公使在北京继续进行。然而,列强对于是否将飞机纳入禁运意见不一。因维克斯飞机事件,英国对售华飞机持反对态度,而且“英国政府已经采取严苛之态度对待该问题,并声称其已经拒绝了多项飞机出口的申请”(41)“关于飞机禁运的备忘录(1922年10月25日)”(“Memorandum re Arms Embargo with particular reference to Aircraft”),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79。。日本的态度与英国一致。法国公使则认为商用飞机不应在禁运之列。美国的态度与法国一致,认为只要是商业飞机即可允许出口。列强之间在此问题上的意见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新的禁运协议无法达成,也就意味着自1919年以来列强构筑的对华军火禁运体系濒临瓦解。而英、日、美三国的合作,无疑是对华禁运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石。为弥合各方意见,美国不得不作出妥协。在1922年9月2日的谅解备忘录中,美国表示:“如果进一步讨论达成这样的结果,即将所有飞机均纳入禁运,为达成对该问题的一致意见,(美国)也同样准备接受这一替代性的结果。”“尽早弥合列强间分歧,达成确切的协定以尽快实施是迫切的。由此可期待达到的效果让法国政府接受将所有飞机纳入禁运具备了可能性。这一进程对于深入讨论(对军火禁运政策进行再确认)及其他可能出现的有分歧的观点是必要的。”(42)“关于飞机禁运的备忘录(1922年11月2日)”(“Memorandum re Arms Embargo with particular reference to Aircraft”),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86。
虽然美国方面直到此时才真正将所有对华出口的飞机纳入禁运范畴,但实际上,美国政府早就在行动上做出表率,自从批准寇蒂斯公司6架飞机的出口申请后,美国在这一年没有再批准任何对华飞机出口。当寇蒂斯公司的上述申请被批准后,该公司又于7月17日向国务院申请追加16架JN型飞机和4架Seagull型水上飞机的出口,两天后的7月19日,国务院明确答复拒绝其出口申请,视之前允许出口的6架飞机在华的使用情况再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43)“许士致寇蒂斯飞机与马达公司(1922年7月19日)”,(“Charles E.Hughes to the Curtiss Aeroplane & Motor Corporation”),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10。。7月26日,美国国务院又拒绝了华侨杨仙逸在美购机的申请(44)“许士致杨仙逸的律师霍恩(1922年8月7日)”width=3,height=13,dpi=110“Charles E.Hughes to the attorney of S.Y.Yong(Harry L.Horn)”width=3,height=13,dpi=110,RDS第108卷,编号:893.113/326。,甚至于9月30日拒绝了本国公民在上海做飞机展览的申请。可以说,美国政府为弥合列强分歧而在对飞机贸易上的态度变化,才是美国驻华外交官及长江舰队在得知石礼文擅自行动后果断采取措施的最大依仗。
六 “石礼文案”的后续影响
“石礼文案”的发生正值华盛顿会议后美国政府试图强化其对华军火禁运政策的关键时期,涉及美国驻华公使、驻华长江舰队、领事法庭、美国飞机制造企业及美国商人,在整个十年禁运期间参加禁运的各国对涉及本国公民参与的对华军火贸易的处理,均未达到此次事件中美国的处置力度。虽然上海领事法庭最终判决石礼文无罪,并将被扣的飞机交由中方,但以美国驻华公使舒尔曼、驻华长江舰队司令菲利普为代表的美国外交及军事人员在此次事件中的态度无疑起到了震慑作用,极大地限制了美国飞机对华出口。美国禁止本国商人从事对华飞机贸易,再加上参与禁运的列强于该年达成的旨在限制给予中国海军发展技术性协助的“禁助中国海军协议”,自1919年5月正式确立的禁运政策到此时为止从形式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然而,美国试图强化禁运的举措似乎过于一厢情愿,并不能保证参与禁运的其他国家以各种途径将飞机及其附属品售往中国。
在整个20世纪20年代,中国各主要地方实力派看到了飞机在军事行动中的作用,纷纷制定计划,试图组建自己的航空部队,为此不惜花费重金从国外购买飞机,聘请外国飞行员和技师。以当时的奉系军阀为例,1924年张学良任航空处督办后,奉军的航空力量得到很大发展,在后来奉系与其他军阀的战争中,“奉军的复翼飞机得到了经常而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在侦察敌情上,有时也用于轰炸”,以至于在作战中,当部队推进到新的地区以后,“奉军长官关心的事情之一,就是找一块适合作为机场的平地,并在周围用机枪守卫起来”(45)薛龙著,徐有威、杨军等译:《张作霖和王永江:北洋军阀时代的奉天政府》,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第31页。。从1925年到1929年,飞机及附属品通过大连、牛庄、天津等口岸大量进入中国(见下表)。
各主要海关进口飞机及附属品净额(4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北京:京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册,第533页;第105册,第532页;第107册,第541页。(单位:海关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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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从1925年到1929年,进入中国的飞机及附属品的数额已经有相当规模。然而,在“石礼文案”之后到1927年,在对华输入飞机及附属品的国家所占份额中,美国的比例极低,与德、法、日三国比较,几乎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直到1928年军火禁运政策面临废止前夕,美国政府才放开此类贸易。
总的来说,在华盛顿会议后的一段时期内,美国相较于其他参与禁运的国家而言,对待禁运政策的态度较为认真,更加严格地限制了对华飞机出口,而“石礼文案”可以看作这一时期美国态度的集中体现。但是,从上表也可以看出,除了英国以外,其他国家如德、法、日等国并未与英美的步调保持一致。飞机贸易只是一个方面,在整个十年禁运期间,参与禁运的列强之间始终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阵线,使得各国在执行禁运政策上态度不一,甚至出现纵容军火走私的局面。当时的美国还没有能力协调各方的立场。美国所能做的,只是在自身严格执行禁运的同时,加强与英国的合作,从而联合对其他国家施加影响,以迫使其端正对待禁运的态度。从结果来看,美国的努力是失败的。在对华飞机出口问题上,美国只是做到了在一定时期内的独善其身,但在陆军武器方面,意大利始终是禁运的破坏者,而苏联开始对广州国民政府进行大规模援助后,列强的禁运协议已经失去了意义。
到了1926年,当时的美国驻华公使马慕瑞(John Van Antwerp MacMurray)已经感到禁运政策难以维持了。他在4月3日给国务院发了一封长电,详细地阐述了禁运政策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指出了继续维持禁运的困难,而国务院的回复中也明确承认:“当前限制向中国交战各方提供军火的禁运是失败的。”(47)“国务卿致驻华公使马慕瑞(1926年4月13日)”width=3,height=13,dpi=110“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width=3,height=13,dpi=110,美国国务院编:《美国外交文件集(1926)》(U.S.Department of State,eds.,FRUS,1926)第1卷,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美国政府印刷局1941年版,第735页。1928年6月20日,马慕瑞更是建议美国政府放开对华商用飞机贸易,美国国务院于23日正式表示允许商用飞机出口到中国(48)“国务卿致驻华公使马慕瑞(1928年6月23日)”width=3,height=13,dpi=110“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Minister in China(MacMurray)”width=3,height=13,dpi=110,美国国务院编:《美国外交文件集(1928)》(U.S.Department of State,eds.,FRUS,1928)第2卷,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美国政府印刷局1942年版,第303页。,而此时离1929年4月26日正式废除禁运还有近一年的时间,是美国在军火禁运问题上态度的重大变化。可以说,美国驻华长江舰队对从事飞机贸易的石礼文的抓捕、审判是美国对华军火禁运强化的重要标志,而美国国务院放开对华飞机贸易,是十年军火禁运走向尾声的重要事件。
The James Slevin Case and the U.S. Arms Embargo Against China
Li Wenming
Abstract:On December 4,1922,the U.S.Yangtze River fleet seized a steamer carrying American-made aircrafts in Hankou,an American businessman James Slevin was arrested on the grounds of a violation of the arms embargo and sent to the American Consular Court in China for trial.This is the “James Slevin Case”.It was the first time that the United States,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articipating countries during the ten years of the arms embargo (1919—1929) against China,seized the equipments that could be used for military purpose in China by coercive means.From the application for the export license of aircrafts to the trial for James Slevin by the American Consular Court in China,the frequent interactions among the U.S.State Department,diplomats in China and James Slevin reflect the contradictory attitudes of the U.S.Government on the issue of aircraft exporting to China in the early stage of the embargo.This case happened in a critical period when the United States tried to strengthen the embargo and gradually take a tough stance.However,the United States’ dealing seriously with James Slevin was not enough to make other Great Powers involved in the embargo to take the same position,and the embargo went to failure inevitably.
Keywords:James Slevin;Arms Embargo;China-US Relations;Consular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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