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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罢黜百家”的幻象:两汉律学教育形态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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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5 11: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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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罢黜百家”的幻象:两汉律学教育形态的再探讨
姜 建 设

谈到两汉教育,人们自然会想起“罢黜百家,表章《六经》”,想起那“传业者浸盛、支叶蕃滋”的官私儒学。在这种思维定式的潜在束缚下,两汉律学教育究竟走过怎样的历程,似乎还没有得到很好梳理。考虑到律学教育在法治进程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同时又是两汉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问题是值得深究的。本文打算通过历史文本的剥茧抽丝,努力厘清两汉律学教育的实际形态,揭示其演进轨迹,以期纠正当代法史研究中似是而非的一些说法,还原两汉学术史的真实镜像。不当之处,敬请批评。


两汉律学兴盛,律家人才辈出,从南齐给事黄门侍郎崔祖思、廷尉孔稚珪到近代法律史大家程树德,这一看法几成定论。崔祖思说:“汉来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故张、于二氏,絜誉文、宣之世;陈、郭两族,流称武、明之朝。决狱无冤,庆昌枝裔,槐衮相袭,蝉紫传辉”(萧子显:《南齐书》卷二八《崔祖思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519页)。孔稚珪说:“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故释之、定国,声光汉台;元常、文惠,绩映魏阁”(萧子显:《南齐书》卷四八《孔稚珪列传》,第837页)。程树德也说:“汉晋士大夫,往往治律,马融、郑玄、羊祜、杜预皆律家也。六朝以后,祖尚玄虚,律令科条,委之胥吏,其治此者,非陋则俗,斯学浸微”。在《汉律考》序言中,程树德继续写道:“汉世律学最盛,何休注《公羊》,郑司农注《周礼》,皆以汉律解经。许氏《说文》则并以汉律解字”(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页)。这几段话,治汉律者大都耳熟能详。然而与儒学一样,律学教育也有一个从萧索逐渐走向复兴的过程。

西汉初年,律学教育开始艰难起步。《汉书·晁错传》写道:晁错“学申、商刑名于轵张恢生所,与雒阳宋孟及刘带同师。”这是“刑名学”在汉代传播的最早记录。“张恢生”即“张恢先生”的意思,此人在《汉书》中仅此一见,清人周寿昌推测他是一位“刑名家”,而“刑名家”则是“法家”的别名。张恢先生在自己的家乡轵县(今河南济源)兴办私学,传授先秦法家学说,时间大约在惠帝四年“除挟书律”之后至文帝前期,儒学此时也在复苏中。如同田何之于《易经》、伏胜之于《尚书》、申培之于《诗经》一样,我们认为汉代律学教育家当首推这位张恢先生。张恢的学生也许不止晁、宋、刘三位,但不会太多也是可以肯定的。秦汉之际的兵燹之后,汉初经济一片凋敝,作为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律学教育的恢复也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

稍晚于晁错,大约在文帝末年至景帝时期,韩安国“受《韩子》、杂说邹田生所”(班固:《汉书》卷五二《韩安国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394页)。邹县的这位田先生也在招生授徒,传授着韩非子的法家学说。

正因为传授者代不乏人,出师的学生集中起来就是一批。武帝即位的当年十月,下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等高官举荐“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丞相王绾奏请道:“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班固:《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56页)。能够从全国各地举荐到朝廷来的这批“贤良方正”,自然是“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中的佼佼者,他们散落在社会上的同学或同好肯定还有一些。

汉武帝“表章六经”后,儒学教育在官学中迅速发展起来,儒家私学也更加兴盛,但律学教育并没有因为“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而遭到罢黜,事实上,它仍然行走在私学的道路上,并且也加快了发展步伐。滑稽之徒东方朔“上书陈农战强国之计”,“其言专商鞅、韩非之语”。东方朔是文学家,他曾经自吹自擂道:“年十三学书,三冬文史足用。十五学击剑。十六学《诗》《书》,诵二十二万言。十九学孙、吴兵法,战阵之具,钲鼓之教,亦诵二十二万言。凡臣朔固已诵四十四万言。又常服子路之言”,语见《汉书》本传。这段夸口之辞中没有提法家典籍,但他谙熟法家学说是没有疑问的,否则怎能专言“商鞅、韩非之语”?东方朔在哪里和跟谁人学习“商鞅、韩非之语”,史无明文,但可以肯定的是,他是从私学里学来的。

《汉书·地理志下》写道:颍川郡是战国时代韩国都城所在地,也是法家代表人物申不害和韩非子的故乡,法家“刻害余烈”之所及,这里的人们直到汉代仍然“好文法,民以贪遴争讼生分为失。韩延寿为太守,先之以敬让;黄霸继之,教化大行,狱或八年亡重罪囚”。韩、黄二位出任颍川太守在昭宣时期,他们极力改变这里受申、韩思想影响而“好文法”、“争讼生分”的社会风尚,可见法家学说余韵犹存,民间仍然有人在这一带传授着申韩学说。

东汉初年,樊晔“好申、韩法”;东汉中期,周纡“好韩非之术”;东汉晚年,阳球“好申、韩之学”,三个人的这些学术嗜好,明白无误地记录在《后汉书·酷吏列传》中。

“申、商刑名”或“申、韩之学”,在私学中绵延不断地传递下来,先秦法家所倡导的一些理念,什么“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仲:《管子》卷六七《明法解》,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346页);什么“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鞅:《商君书》卷一七《赏刑》,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29页),什么“以法治国”,“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韩非子》卷六《有度》,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26页),诸如此类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在社会上传播开来。流行于两汉时代的一些铮铮格言,如“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司马迁:《史记》卷一〇二《张释之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754页),“法令,汉家之经,吏议决焉;事定于法,诚为明矣”(王充:《论衡》卷三四《程材》,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121页),是可以在先秦法家那里直接找到出处的。在我们看来,先秦法家学说的广泛传播,为两汉法治建设奠定了法理基础。

同时我们还要指出的是,“申、商刑名”也罢,“申、韩之学”也罢,其内涵与汉代律学之间不仅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而且常常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情。谈法理,并没有空谈法理,传习者目光所及,自然而然地就转到了汉律上来,这一点从晁错的所作所为中看得很清楚。

晁错被清末张鹏一《两汉律学考》、程树德《九朝律考·律家考》封为律家,应该说他这个“律家”绝对是名副其实的。《汉书·艺文志》法家类典籍著录“《晁错》三十一篇”,这部著作后来亡佚了,但无论在当时还是对后世都曾产生过重大影响。《汉书》本传称晁错上书朝廷,建议“削诸侯事,及法令可更定者,书凡三十篇”;在他的主持下,“法令多所更定”,“更令三十章”。有理论、有实践、有著作,这是西汉时代响当当的律学大家,而其本人却是从“学申、商刑名”出身的:“申、商刑名”和“汉代律令”在晁错这里实现了无缝对接。

上面引述爱好申、商、韩之学的三位东汉酷吏,出任职务不外乎“侍御史”“廷尉史”“御史中丞”“司隶校尉”等司法监察官,并被许以“有理奸才”,也是他们谙熟汉律的直接证明。如此说来,那些“刑名之学”或“申、商之学”的传习者,与汉代律家本来就是相通的。换句话说,传授“刑名之学”或者“申、商之学”,原本就是汉代律学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董昆字文通,余姚人也。少游学,师事颖川荀季卿。受《春秋》,治律令。明达法理,又才能拨烦。县长潘松署功曹史。刺史卢孟行部,垂念冤结。松以孟明察于法,令转署昆为狱史。孟到,昆断正刑法,甚得其平。孟问昆本学律令,所师为谁?昆对事荀季卿。孟曰:“史与刺史同师”。孟又问昆从何职为狱史?松具以实对。孟叹曰:“刺史学律,犹不及昆!”召之署文学。

这是《太平御览》卷六三八《刑法部四·律令下》所引《会稽典录》中的一段记载。颖川荀氏是东汉中后期的名门望族,自荀淑以降人才辈出,荀爽、荀彧、荀悦等是其中的翘楚。荀淑字季和,与季卿难道是兄弟关系?材料所限,不便妄揣,但可以肯定的是,荀季卿也像张恢、田生那样在举办律令私学,董昆和卢孟就是他的学生。我们推测,两汉时代这种形态的律令私学可能还有一些,只是史书中没有留下记载罢了,樊晔、周纡和阳球等人的师承关系我们就不清楚。

这种专门举办的律令学校,私人开办,属于典型的私学范畴,似乎在传播先秦法家法理学说方面贡献更大一些。与两《汉书》《儒林传》中的儒家私学相比,这种私学稍显冷清,史书中留下的记载不是太多。


汉代典籍中记载较多的,是律学在一些家族内部的薪尽火传:

张汤,杜陵人也。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儿守舍。还,鼠盗肉,父怒,笞汤。汤掘熏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父见之,视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

这是《汉书·张汤传》的一段记载。对于这段材料中的演绎色彩,这里且不去管它。我们关注的是,从侦查、审问到判决,直到判决书的最后写定,手法就像一个“老狱吏”——如果这个事实可信的话,那也只能说明儿时的张汤已经接触到并掌握了这方面的知识,生而知之的人是没有的。张汤生长在京城长安,父亲是辅助长安令做司法工作的县丞,耳濡目染的机会是很多的。就像王充《论衡·程材篇》所说的那样,“幼则笔墨,手习而行”,一来二去也就熟悉了。张汤的律学知识,很有可能来自父亲的传授。什么是“书狱”?如淳解释说:“决狱之书,谓律令也。”王先谦《汉书补注》援引沈钦韩的说法,修正了如淳的解说:“汤父为长安丞,丞主狱,凡传逮出死之事,皆令书之,非泛谓律令也。”

文法官吏以律学传家,这种现象在武帝以后开始出现。与张汤同时代的杜周,长期担任廷尉、御史大夫,其子延年“亦明法律”“居九卿位十余年”“五凤中,征入为御史大夫”。此后,于定国家族也是这样。于定国的父亲长期担任县狱吏、郡决曹,是一位优秀基层文法吏,史书特别点出“定国少学法于父”。于定国后来担任廷尉长达十八年,其子于永官至御史大夫,也在执掌法律事务(班固:《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第3042页)。

律学的家学化,是西汉中期开始出现的一个现象,我们认为这是律学教育走向兴盛的一个标志。而这一现象刚好出现在“表章六经”之后,给所谓“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供的,恰恰是相反的证据。

两汉之际,王霸家族“世好文法”“祖父为诏狱丞”“父为郡决曹掾,霸亦少为狱吏”(范晔:《后汉书》卷二〇《王霸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34页)。这是一个游弋在社会中下层的文法吏世家。东汉时代,这种家族多了起来,社会地位也在提高。颍川郭躬家族“自弘后,数世皆传法律,子孙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将者二十余人,侍御史、正、监、平者甚众。”河南吴雄家族,“以明法律”“三世廷尉,为法名家”(范晔:《后汉书》卷四六《郭陈列传》,第1546页)。沛国陈宠家族“世典刑法”,颍川钟皓家族也是这样,这些都是响当当的律学世家,当代法史学者称之为“东汉律学四大家”,也有人去掉钟氏而称之为“三大家”。与西汉时代的张氏、杜氏、于氏等家族相比较,东汉中后期出现的这些家族学术积淀更为厚实,律学成就自然也更大一些。

能够成为传世的祖业,表征着社会对律学的高度认可。以律学传家的郭躬家族被史家直呼为“法家”;杨赐出任廷尉,“自以代非法家”,坚辞不就;张晧“虽非法家,而留心刑断”,于是被“征拜廷尉”,也可以为此作证。这些话都记在《后汉书》他们本人的列传中。当代法史学者从郭、吴、陈、钟等家族的行迹中得出结论说,汉代“师徒式律学教育规模庞大,少则数百人,多则数千人”(曾宪义等:《律学与法学:中国法律教育与法律学术的传统及其现代发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8页),我们认为这个说法有两点讲得是不够准确的:

第一,两汉律学教育事业发达有个过程,“规模庞大”是东汉中后期才有的事情,西汉时代这种现象还没有出现,不能以偏概全。

第二,学生人数问题。郭躬之父“习《小杜律》”,其本人“少传父业,讲授徒众常数百人”(范晔:《后汉书》卷四六《郭陈列传》,第1543页)。钟皓“为郡著姓,世善刑律。皓少以笃行称,公府连辟,为二兄未仕,避隐密山,以《诗》、律教授门徒千余人”,《后汉书·钟皓列传》如此写道。《三国志·钟繇传》裴注征引《先贤行状》也有类似的记载:“钟皓字季明,温良笃慎,博学《诗》、律,教授门生千有馀人,为郡功曹。”这是汉魏典籍中律学私学规模最大的两个纪录,当代法史学者所谓的“少则数百人,多则数千人”,估计也是从这三条材料中提取之后而加以放大的数据。因为在郭、钟之外,他们还举出马融和郑玄招生授徒作为证据,在我们看来这是靠不住的:马、郑二位律学造诣固然高深,是两汉律家中的大师级人物,在其讲学生涯中也曾用心传授律学,然而其本色是儒学大师,毕竟以传授儒家经典为主业,不能想当然地在他们的学生中划出“数千人”放在“律学教育规模”里来充数。同理,在钟皓的学生中,一部分人的专业为《诗》学,律学“千余人”也要打折扣,这与儒家私学动辄成千上万的规模比起来还是逊色不少。张兴“习《梁丘易》以教授”,“弟子自远至者,著录且万人。”牟长“少习《欧阳尚书》,诸生讲学者常有千余人,著录前后万人。”蔡玄“学通《五经》,门徒常千人,其著录者万六千人。”看看《后汉书·儒林列传》中的这些数据,两家热度上的差距一目了然。尽管儒、法两家都是积极的入世派,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两家学说交融互补本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但清晰的学术分野毕竟还是客观存在的。看不见汉代律学发达固然不对,夸大其词也不可取,历史结论应该以历史事实为依据。

当然,以一己之力,“徒众常数百人”乃至“千余人”,这个规模也是蛮大的。我们推测,郭躬和钟皓可能也像儒学大师那样,“使高业弟子传授”给初学者,“弟子传以久次相受业”,否则以当时的教学设施和其他教学条件,这样大的学生规模,组织教学还是有难度的。

宗室贵族中也有人熟读律令,赵敬肃王刘彭祖、淮阳宪王刘钦和东汉广陵思王刘荆三人被程树德《汉律考》列入了“律家”。如果这三人也可以算作律家的话,我们认为程氏还落下一个人,这就是原本为定陶王、后来入继大统的哀帝刘欣。《汉书·哀帝纪》记载:欣“年三岁嗣立为王,长好文辞法律。”此人“文辞博敏”,精通《诗》经,律令随手拈来,成帝认为他贤明,“数称其材”,其律学造诣比上述三人可能还要高一些。诸侯王学习条件优越,他们随时能够请老师到王府里来讲授。王府里的这种律学教育,我们把它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律学家学。

家族内部递相传授的结果,使律学也像儒学那样产生了家法,分出了门户,推动了律学研究的纵深发展,陈宠所谓“律有三家,其说各异”(范晔:《后汉书》卷四六《郭陈列传》,第1554页),即此之谓也。至于是哪“三家”,史无明文,不便妄加猜揣。《晋书·刑法志》说:对汉代律令,“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繁琐的弊端显而易见,同时又表征着东汉律学研究的兴旺发达,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同时,郭躬等人在公务之余,钟皓等人专门从事,也像张恢、田生和荀季卿那样当起了律学教授,把汉律送出家门后播向了社会,从广度上推动了律学的传播。因为他们名气大,门庭也就格外热闹。

这种律学世家的家学,是两汉律学教育的另一种形态。当代法史学者认为,“两汉时期的律学或以世传其业或以聚众讲学的形式”向下传递,他们举出张汤父子、杜周父子和东汉郭躬、吴雄、陈宠三大法律世家的例子作为佐证(曾宪义等:《律学与法学:中国法律教育与法律学术的传统及其现代发展》,第168页)。在我们看来,就律学教育形态而言,“世传其业”和“聚众讲学”逻辑上是一种交叉而非并列关系,“专门举办的律令私学”在“聚众讲学”,“世传其业”者也在“聚众讲学”,教育方式都是“师徒式递相传授”,从私学维度上看,郭躬、钟皓与张恢、田生、荀季卿等人的教育活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我们之所以把律学世家的家学看作两汉律学私学的另一种形态,主要是就其家族内部世代相传的意义上来讲的,当然不排除一些异姓子弟前来就学:郭躬、钟皓等人的门生中,异姓子弟有可能占据多数,否则哪个家族会有成百上千个同姓子侄?


从两汉史籍中看,在专门举办的律令私学和律学世家的家学之外,两汉律学教育似乎还存在着第三种形态,并且是受众更为广泛的一种形态。

文翁,庐江舒人也。少好学,通《春秋》,以郡县吏察举。景帝末,为蜀郡守,仁爱好教化。见蜀地辟陋有蛮夷风,文翁欲诱进之,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

这是《汉书·循吏传》中的一段文字。关于文翁派人赴长安求学这件事情,不同历史典籍记载中存在着微小的差异。除时间不同外,荀悦《汉纪·卷十》和常璩《华阳国志·蜀志》均没有提到有人“学律令”。我们认为,“或学律令”者,是十余人(《华阳国志·蜀志》:18人)中的少数,所以被后两部著作忽略了。《汉书》成书时间在先,《汉纪》和《华阳国志》成书在后,当以《汉书》记载为准。这批求学长安的十余人中,有人习儒学,有人学律令。前者“受业博士”,后者在哪里和向谁人学习?史家忽略了这个历史细节,今天已经无从得知了。

《汉书》记载,黄霸“少学律令”“习文法”;郑弘与哥哥郑昌“通法律政事”;丙吉“治律令,为鲁狱史”;王禁“少学法律长安,为廷尉史”;秦丰,“少时受律令,为县吏”。《后汉书》说,陈球“善律令”;王涣“读律令,略举大义”;梁统“性刚毅而好法律”。这几条材料,除黄霸条见于《汉书·循吏传》、王禁条见于《汉书·元后传》、秦丰条见于袁宏《后汉纪》外,其余五条来自两《汉书》其本人的传记中。律学属于专门之学,要求准确无误,无师无法自通,上引《会稽典录》所记卢孟询问董昆“本学律令,所师为谁”,可以为此作证。俩人初次见面就提出这个问题,说明时人对师承关系的关注以及师承的重要意义。从黄霸到梁统,这几位在哪里学习,求教的老师是谁,史籍中均没有留下明确记载。倒是《汉书·路温舒传》的一段记载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思考的线索:

路温舒字长君,巨鹿东里人也。父为里监门。使温舒牧羊,温舒取泽中蒲,截以为牒,编用写书。稍习善,求为狱小吏,因学律令,转为狱史,县中疑事皆问焉。

路温舒出身寒微,蒲草编成篾片抄写文字,牧羊途中反复辨认,识字之后开始读书,读点书后为小狱吏,任狱吏后学习律令,求学历程明明白白。那么,他的律令老师,虽然不排除来自巨鹿县的某家私学,但更大的可能则是县衙里的那些大狱吏。因为巨鹿县有没有律令私学?即便有,路温舒有没有经济能力前去求学?这些都是未知数。与路温舒求学路径近似,河南太守严延年“少学法律丞相府”,因为他的父亲为丞相掾(班固:《汉书》卷九〇《酷吏传·严延年》,第3667页)。严延年请教的律学老师,自然是相府里的那些文法官吏。

《汉书·萧望之传》说:“中书令弘恭、石显久典枢机,明习文法”。《汉书·孔光传》记载:孔子第十四世孙孔光“经学尤明”,“为尚书,观故事品式,数岁明习汉制及法令”。弘恭、石显“明习文法”,孔光“明习汉制及法令”,都是因为长久浸淫在官场的缘故:周围有许多老师,用心就能学会。从西汉晚年名臣朱博的经历中似乎看得更为明白:

迁廷尉,职典决疑,当谳平天下狱。博恐为官属所诬,视事,召见正监典法掾史,谓曰:“廷尉本起于武吏,不通法律,幸有众贤,亦何忧!然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且二十年,亦独耳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掾史试与正监共撰前世决事吏议难知者数十事,持以问廷尉,得为诸君覆意之。”正监以为博苟强,意未必能然,即共条白焉。博皆召掾史,并坐而问,为平处其轻重,十中八九。官属咸服博之疏略,材过人也。

这是《汉书·朱博传》中的一段文字。朱博武吏出身,本来“不通法律”,担任郡守近二十年,长时间断狱判案,“耳剽日久”,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进步,三尺律令也就印在了脑海里。这是一个能吏,又是一个有心人,处处留心,“幸有众贤”,虚心学习,不懂就问,渐渐成为律令方面的行家里手,从而出任一般由“法家”才能担任的廷尉一职。朱博的律学老师,自然是那些熟悉律令的同事和属员。

这就使我们想起李斯那道“劝焚书”的著名奏议来:“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5页)。看来,学习法令辟禁要以吏为师,秦王朝的这种法学教育形态也被汉人给继承下来了!朱博在廷尉府里的这次主动“被面试”,何尝不是别具一格的“以吏为师”呢?

文法官吏传授律学知识,大多是零散的,一对一的口耳相传;也有成规模的收徒讲学,就像郭躬那样,这与前面两种形态的律令私学就合流了。张汤向父亲学习律令,于定国“少学法于父”,一方面家学渊源有自,另一方面也是在“以吏为师”,所以我们说,律学教育形态的界线不是绝对的,本文做出的,只是一个粗线条的划分而已。

《汉书·孔光传》记载,孔光的教授生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一是从谏大夫任上免归居家至出任尚书期间,二是任卿大夫高官之后。前一阶段为“专职教授”,时间没有几年;而“兼职教授”则贯穿了后半生。“自为尚书,止不教授”,这个间隙时间不长。孔光是儒学教授,文法官吏传授律学,其情形估计也差不了多少。

西汉中期以后,视个人意愿、时间、精力、教学条件等因素而定,只要有人前来求学且“孺子可教”,即可开门授徒,所谓的“罢黜百家”,仅仅表现在官学里,对私学的政策性限制在史书里是看不到的。我们看到的历史事实反倒是,官学教育资源有限,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因此在儒学经师们“各以家法教授”的同时,许多文法官吏也纷纷举办起律令私学来,“以吏为师”遂成为两汉律学教育的另一种形态。由于文法官吏是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较之专门举办的律令私学和律学世家的家学,这些人传授律令活动贯穿于两汉之始终,时间最长,传习者最多,受益面最大,这是两汉律学教育最为重要的一种形态。

各级官员视察下属单位或监察官巡视地方,时人称之为“行部”,往往要向属员、民众或巡视对象宣传乃至宣讲诏令法条,史书中所谓“行风俗,宣明德化”“宣明教化,通达幽隐”云云,讲的就是这件事情。就像秦统一前南郡太守腾发布《语书》所说的那样:我把“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歫)于罪。”(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页)这是秦汉政治生活中的日常节目,史书中多有记载。例如,汉五年夏五月,高祖下诏曰:“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班固:《汉书》卷一《高祖纪》,第54页),也讲到了这件事情。宣帝时代,颍川太守黄霸“选择良吏,分部宣布诏令,令民咸知上意。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以赡鳏寡贫穷者。然后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班固:《汉书》卷八九《循吏传·黄霸》,第3629页)。“班行于民间”的这些“文法”“条教”,旨在“为善防奸”,汉律自然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东汉名臣陈蕃坚持认为,“班宣法令”是地方“牧守令长”的重要职责之一(范晔:《后汉书》卷六六《陈蕃列传》,第2160页)。文法官吏“班宣法令”属于公务活动,与招生收徒的个人行为性质不同,事情本身超出了私学范畴,但他们从中扮演的,仍然是律令传播者的角色,更为直接地诠释着什么是“以吏为师”。这种讲解,宣传的意义大于实际内容,传播的效果是有限的。

专门举办的律令私学、律学世家的家学和各级文法官吏的招生授徒、宣讲律令,三种形态交叉互补,相辅相成,共同组成两汉律学教育的体系架构,承担起律学人才培养和律令宣传普及的任务。官学中没有律学,律学在私学里逐渐发达起来了。法律史大家程树德说,“汉世律学最盛”。我们认为,以律学的家学化为标志,从西汉中期到东汉晚年的近三百年间,律学教育的确走上了蓬勃发展的兴盛之路。通过私学的诠释和传播,以及各级文法官吏的宣传,两汉律令及其精神走出简牍,来到了各级衙门和民间,成为指导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

汉王朝建立后,很快明白了“马上”可以“得天下”,但不能“治天下”的道理,于是对官吏的文化素养提出了明确要求,《汉书·艺文志》写道:

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考古发现的《史律》,为上面这段记载提供了有力的旁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204页):

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

卜学童能风(讽)史书三千字,征卜书三千字,卜九发中七以上,乃得为卜。

以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

为了满足这些要求,发展教育事业势在必行。于是我们看到,汉武帝以后,官、私儒学热火朝天,而律令私学也是繁星点点,一派繁荣景象。百家并未罢黜,儒术也没有独尊,律学教育因为顺应了封建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而受到社会青睐,这才是两汉教育史的真实镜像。

如此说来,一旦破除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幻象,我们就会看到,在西汉中期以后至东汉晚年的近三百年间,三种形态的律令私学交相辉映,昭示着律学教育事业的欣欣向荣。究其原因就在于,周秦以来社会变革和社会结构转换为社会治理提出了新要求,汉王朝最终选择“霸王道杂用”做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制度。封建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催生了律学教育事业的兴旺发达,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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