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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理工网院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司法文书》期末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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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6 13: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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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
《司法文书》期末大作业 教学站               学号                  姓名            成绩             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100分)
[案情] ??2018年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郝某在北京市XX区XX旅店2号房间内吸食冰毒,并以吸食冰毒能提神为由,教唆张某(2000年9月16日出生)吸食冰毒。期间,被群众发现进行举报,随后,当日下午6时许在XX区XX村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民警抓获。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京X检刑诉〔201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同时在法庭上提交证据。分别是:
被告人郝某的供述;
证人张某、于某、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
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现场扣押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对郝某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
对郝某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对郝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
物证冰壶一个;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郝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
[审判] ??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某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郝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并判定随案移送的冰壶一个,予以没收。
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
案件中审判长:张某   
人民陪审员:徐某、姜某
书记员:王某
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人员:检察员郑x
被告人: 被告人郝某,男,23岁(1994年6月13日出生),满族,出生地XX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XX省,租住北京市XX区;2017年10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2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XX区看守所。
[注]:
1.文书制作日期根据材料中提供的填写。
2.文书编号统一为(2018)京XXXX刑初X号。
3.文书暑名不得出现具体姓名,均应以“姓××”代替,否则答卷作废。 答题要求:
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
文字简炼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本内容由易百教育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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