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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理工网院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司法文书》期末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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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13: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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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
《司法文书》期末大作业 教学站               学号                  姓名            成绩            
                     
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100分)
[案情]
  被告人刘X(英文名AinKayode),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国籍:XX共和国,大学文化,无职业,住XX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X醉酒后驾驶×××明锐牌轿车,在XX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XX小区东门处时,与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X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40.47mg/100ml。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刘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协商双方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主要责任人郑某承担70%,刘X承担30%。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检刑诉(20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期间,检察机关出示了刘×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笔录等证据。刘×对此没有异议。刘×的律师认为虽然被告人刘X酒后驾车,但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没有逃逸行为,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从轻处罚。
[审判]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X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40.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虽然被告人刘X酒后驾车,但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没有逃逸行为,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凯文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与事故对方达成了和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刘X的危险驾驶行为未发生在闹市中心等人口密集的区域,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案件证据清单: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0月1日晚民警接到电话报警后,到案发现场调查发现被告人刘X有酒后反应,将刘X带至月潭医院抽取其静脉血进行酒精检验,XX市公安局于2017年10月12日对刘X以危险驾驶立案。
2.护照,证明被告人刘X系XX共和国人,护照有效期至2020年9月17日,符合犯罪主体条件。
3.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证明2017年10月1日21时50分,在月潭医院,民警李X、李XX和医务人员霍X为被告人刘X抽取了血样,用于检验鉴定血液酒精含量。
4.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刘X持有C1驾照,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案发时,刘X驾驶的×××机动车年检状态正常。与刘X发生交通剐蹭事故的车辆×××机动车年检状态正常,驾驶人郑某持有C1驾照,有效期至2022年7月10日。
5.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证明2018年1月5日,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X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6.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检验单,证明2017年10月1日20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刘X血液酒精含量为244mg/100ml。
7.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7年10月1日19时30分许,郑某驾驶×××号小型客车沿临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XX小区前向左侧车道变更车道时,车的左侧后部与相邻车道内刘X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右侧接触,造成两车车损。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刘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协商双方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郑某承担70%,刘X承担30%。
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刘X的吸毒检测呈阴性。
(二)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1日19时30分,郑某驾驶×××小型客车,沿临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中海水岸春城小区东门处,与道路左侧一辆车发生剐蹭,郑某闻到对方驾驶员身上有酒味,就报警了。对方驾驶员是一名男性,穿一件白色的短袖。交警对对方驾驶员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244mg/100ml。
(三)被告人刘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10月1日,刘X中午一个人在家喝酒,喝到一点钟左右,然后在家睡觉。晚上7时许,刘X开车出去到南三环给孩子取药,取完药返程由北向南行驶到XX小区东门处,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抓获了,并对刘X进行了血液酒精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240.47mg/100ml。当时车上就刘X自己,其驾照准驾车型是C1。
(四)鉴定意见
XX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长)公(交)鉴(理化)字[2017]1717号理化检验鉴定书,证明从送检的刘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40.47mg/100ml。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邵X   代理审判员 何XX   代理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倪X
案件中翻译人员靳XX,XX市华澳翻译有限公司翻译。
指定辩护人石X,XX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注]:
1.文书制作日期请根据案件中反映时间填写。
2.文书编号统一为“(2018)X01刑初XX号”
3.文书暑名不得出现具体姓名,均应以“×××”代替,否则答卷作废。
答题要求:
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
文字简炼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本内容由易百教育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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