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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图书馆借书规则变革论略(1917—19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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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5 16: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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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图书馆借书规则变革论略(1917—1929年)
□刘劲松∗

摘要 1917至1929年间,北京大学图书馆的借书规则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一是借书主体逐渐明确,二是借书数量和期限趋向合理,三是救济条文可圈可点。这些变化,总体上以促进图书流通为原则,教职员和学生的借书权利趋向平等。这一时期,北京大学图书馆的借书规则已经成熟,堪称民国时期大学图书馆借书规则的典范。

关键词 北京大学 图书馆 借书规则

借书规则是大学图书馆的主要规则之一,直接体现大学图书馆的基本宗旨和办馆方向。1902年,《京师大学堂藏书楼章程》公布,认为“藏书楼之设,所以研究学问,增长智慧”[1]。但清末的藏书楼,在促进研究学问方面,成效有限。1917年1月,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强调大学为“研究高深学问”之所。学问之由来,“尤赖一己之潜修”,而潜修之法,离不开图书馆。为此,他提出改良图书馆的初步设想[2]。在蔡元培的支持和影响下,北京大学图书馆的办馆观念出现了巨大变化,在借书规则方面,尤其如此。了解民国初期北京大学图书馆借阅规则的变革,对认识近代中国大学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不无积极意义。

1 借书主体逐渐明确
大学为研究学问之所,图书馆为研究学问提供图书,那么,谁是大学研究学问的主体?或者说,谁在法理上享有借书权?1918年4月,北京大学公布了《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从逻辑上看,之前应该公布过《图书馆借书规则》,不过,通过各种尝试始终无法找到该文件。《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第1条“本校职员学生向本馆借书,须用本馆定式之借书券”[3];第3条“各科研究所、国史馆以机关名义,各科教员以个人名义,每次借阅关于所任科目之书籍,中文以百册为限,西文以十册为限,两个月内必须归还”[4];第11条规定“校外各机关,如有以公函向本馆借阅书籍者,本馆依其书之性质,认为无何妨害,可贷与之”[5]。根据这3条规定,北京大学的职员、学生、各科研究所、国史馆享有借书权。此外,校外机关按照规定也享受一定的借书权。

然而,这些规定中的借书主体并不明确。首先是“学生”的概念。当时北京大学的学生类型很多,主要有各科研究所学生、本科学生、预科学生、预科补习班学生、校役学生等。前3类学生理应享有借书权,但预科补习班、校役夜班等学生是否同样享有借书权?尽管北京大学公布了《北京大学预科补习班简章》[6]和《北京大学校役夜班简章》[7],但这些学生在学校里没有教育部规定的学籍,他们是否享有借书权,还需讨论。其次,“职员”的概念也有问题。按照《北京大学职员任务规则》的规定,该校职员分为校长、学长、教员、图书馆主任、庶务主任、校医、事务员、书记8类[8]。而根据1917年5月3日教育部公布的《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俸薪规程》第1条规定,职员里并不包括“书记”[9]。按照法理,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北京大学直属教育部,因此,北京大学的《规则》不能与教育部的《规程》相抵触。因此,“书记”是否享有借书权也需要讨论。此外,“各科研究所”的概念也显得随意,不够明确。从总体上看,1918年北京大学《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关于借书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

1921年1月24日,北京大学重新公布了《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借书主体完全明确。新《规则》的第1条为:“本校教职员、正科学生及本校规程上所规定之各机关向本馆借书,须持借书证或机关公函”;第9条为“校外各机关,如有以公函向本馆借阅图书者,本馆依其图书之性质,认为无何妨害,得贷与之”[10]。这两条规定,使用准确的法律术语,表述了北京大学图书馆的借书主体,即北京大学的教职员、正科学生、北京大学规程上规定的各机关,以及校外各机关,避免了1918年版《规则》中借书主体可能产生的歧义。

1929年7月,处于新旧交替中的北京大学公布了《图书部借书规则》①当时南京国民政府改北京大学为“国立北平大学北大学院”,图书馆改为“图书部”。因此,《规则》中有“院”“部”字样。,第1条完全因袭1921年《规则》的规定,第8条则对校外机关借书进行了限制:“校外与本部有特约之文化机关,如以公函向本部借阅图书者,本部依其图书之性质,认为无何妨害,得贷与之”[11],即必须与北京大学有特约关系的文化机关才享有借书权,而非任何机关都可以借书。

北京大学图书馆借书规则中借书权的明确,并非是指明文规定的师生或机构才有研究学问的能力,而是北京大学必须优先为具有合法身份的师生或机构提供借书服务。这既是制度的规定,也是客观的需要。借书主体的明确,实际上维护了北京大学师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大学宗旨的实现。

2 借书数量和期限趋向合理
借书数量和期限的规定,是衡量大学图书馆办馆倾向的外在标志。民国时期,大学图书馆的借书数量和期限,向来缺乏科学的研究。各学校往往根据本校图书的数量和师生人数,规定借书数量和期限,北京大学也是如此。1918年北京大学公布的《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第3条规定:“各科研究所、国史馆以机关名义,各科教员以个人名义,每次借阅关于所任科目之书籍,中文以百册为限,西文以十册为限,两个月内必须归还”;第4条为“除前项规定外,无论职员学生,每次借中西文书,以两种为度,但中文以三十册为限,西文书以四册为限,两星期内归还”[12]。这两条规定显示了北京大学图书馆明显的借书倾向:各科研究所、国史馆优先,各科教员的教学用书次之,职员、学生再次之。不仅如此,《规则》第9条还规定:“供教师公用之图书,不设册数及日期之制限”[13]。各科研究所、国史馆及各科教员的借书数量庞大,多达百册;借书时间过久,长达两个月。无论是借书数量,还是借阅期限,都是学生的数倍。这体现了北京大学图书馆以各科研究所、国史馆教员优先的办馆倾向。然而各科研究所、国史馆以及教员借阅时间过长,似不利于图书流通。

1921年,北京大学公布的《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在借书数量和期限方面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其第5条规定:“本校规程上所规定之各机关及各教职员,每次借出图书,中文以五十册为限,西文以十册为限。本校正科学生,每次借出图书,中文以二十册为限,西文以二册为限”,第6条“借书期限,教职员以十四日为度,学生以七日为度”[14]。较之1918年的《规则》,新《规则》在借书种类、借书数量和借阅期限方面有三大变化:一是取消了教学用书与普通图书的区别。图书只分可借与禁借两种,可借书籍不再分教学用书与普通图书,且原第9条“供教师公用之图书,不设册数及日期之制限”被取消;二是减少了借书数量。各机关及各教职员中文借书数量减半,学生的中文借书量也从30册降为20册,西文从4册降为2册;三是缩短了借阅期限。各科研究所、国史馆、各教职员原来最多可借出2个月,现统一缩短为14日。学生的借出时间由2个星期缩短为7日。借书数量和期限的缩减,一方面意味着师生借书权限差距缩小,另一方面也更加有利于图书流通,便于学术研究。

1921年,新《规则》在借书数量和期限上的变化,与此前北京大学师生就图书馆建设问题展开的大讨论关系密切。1918年初,北京大学文科哲学门学生顾颉刚批评图书馆的借书册数和期限②根据《顾颉刚书信集·卷一》第161页记载:“‘(1917年)十月中,章行严先生接任图书主任后,即下通告,谓馆章预备改订,所有阅书时间书籍分类取书方法及其他应行改良之处,学生诸君如有意见,尽可开列送交本馆,以便择取’……予笃好书籍,……因草条陈若干则,而馆中随时改变,……十一月三十号文成,越二日,写就上之”。(《顾颉刚书信集·卷一》,中华书局2011年版)也就是说,改良北京大学图书馆的讨论开始于1917年秋。。他说:“今借书时间虽有限制而不碍于逾越,故有借一书而迟至一岁始缴还者。又有竟侵吞不缴者,使一种并无复本或复本不多,则先至者既已借去,后来者便无法阅览,在馆在人,均至不利”“学生限两种而教授竟无限制,每有同时假至数十种者,亦有学生不得借之书而教授则任情许借者。其他违背规则,若点画评记等事,尤以教授为多,于事不独不平,且为有害”[15]。他提出“借书期限宜极注重”“教授及国史编纂处借书,宜严加限制。教授不得超过若干种以上,国史编纂处不得超过每种若干部以上,并请规定办理”[16]。法科经济门学生周君南也有类似看法:学校藏书无多,难供参考。有的学生捷足先占,不见还期;教职员借书则更为荒谬,种类既少限制,归返无期。往往人已离校,书仍未还。职在他科,代人取阅。有限的图书,都被若辈占侵。他建议北京大学图书馆减少借书数量、缩短借书时间,以促进图书流通[17]。

新《规则》公布前,北京大学教职员及研究所的借书问题人人诟病。1920年,身在英国的北京大学教师刘复撰文批评各研究所拥书不读的怪现象,提出改良阅览室,要求教职员在阅览室读书。这样,“那些书籍可以借出馆外的旧章,似乎可以取消。即使不能绝对的取消,也应当严定限制(如时间和册数,均非定极严的限制不可)”[18]。概而言之,师生批评图书馆,在于研究所和教员享有特权,借书数量过多和期限过长直接影响了图书流通,间接妨碍了他人借阅。

1921年《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的精神之后也得到了继承和发扬。1929年《图书部借书规则》第5条规定:“本院规程上所规定之各机关及各教职员,每次借出图书,线装者以三十册为限,洋装者以五册为限。本院正科学生,每次借出图书,线装者以二十册为限,洋装者以二册为限”[19]。与1921年的《规则》相较,各机关及各教职员的借书数量继续缩减,学生的借书数量则没有变化。借书期限方面,无论各机关、教职员或学生均无变化,与1921年的规定相同,分别为14日和7日。北京大学教职员与学生的借书权限更加接近。

从1918年到1929年,北京大学研究所、教职员的借书数量不断减少,借书期限不断缩短,学生借书数量和期限也有所缩减,双方的差距越来越小,这不仅是北京大学师生呼吁的结果,而且与现代图书馆“平等”“利用”等原则暗合。

3 违约救济条文可圈可点
救济条款是任何法规都必须有的内容,即行为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行为人合法地享受权利,违规时则必须接受处罚,图书馆法规也是如此。救济条款适当与否,直接关系借书权利的实现。1917—1929年,北京大学图书馆的借书规则在救济条款方面趋向完善。

1918年《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的救济条文比较宏观,主要从权限方面进行惩戒和限制。其第7条规定:“无论职员学生,借书逾期不缴,即立停止其借书权。逾限一日,停止一星期,并即收回其逾期未还之书”。第13条为“借出之书,如有遗失损坏时,须赔偿原书,或照缴原价,或按其损坏之程度,酌赔修补费”。按照这两条规定,北京大学图书馆对借书人违规的处罚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停止借书权,二是赔偿。这两种处罚形式较为常见。借书人根据规定享有借书权,逾期时必须接受处罚,否则他人的借书权无法实现。因此,处罚逾期不还者,最直接的方式是停止其借书权,但并未有对应的经济上的惩戒,而对于赔偿如何执行,也缺乏更为具体的指导性建议。

或许因为1918年《规则》的救济条文过于笼统,1921年的新《规则》对救济措施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其第7条为“无论何人借书,期满不缴还者,除暂停其借书权外,并照下条规定征收违约金”。第8条则详细地规定了违约金的征收办法:“(一)违约金率用累进法定之。每逾限七日,递加违约金率一倍。(二)在逾限未满七日以内,中文图书,教职员每册每日征收铜元六枚,学生每册每日征收铜元三枚。西文图书,教职员征收铜元十二枚,学生征收六枚。在逾限未满十四日内,中书,教职员征收铜元十二枚,学生征收六枚。西书,教职员征收铜元24枚,学生征收铜元12枚。在逾限未满二十一日以内,中文图书,教职员每册每日征收铜元十八枚,学生征收铜元九枚。西书,教职员征收铜元三十六枚,学生征收铜元十八枚。以下类推之。(三)违约金之征收,教职员或自交典书课,或由薪水中扣除。学生于还书时随交典书课汇收。若学期终了,尚不缴还书籍及违约金者,下学期开始时即停止其学生资格”[20]。新《规则》第8条对借书人逾期不还的违约金处罚,严密而严厉。它首先规定了违约金处罚的基本原则,即累进法;其次规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量;最后规定了拒缴违约金的救济举措,对教职员和学生分别采取行之有效的救济举措。只要逾期不还,无论教职员还是学生,都必须接受处罚,体现了师生平等的原则。从法理上说,教职员的违约金数额多于学生并不合适,但如果联想到教职员的借书数量和期限都多于学生,也就释然了。

不仅如此,新《规则》对损坏、遗失行为的救济条文也有所完善。其第10条为“借出之图书,如有损坏时,须按其损坏之程度,由图书馆酌定修补费,令借书人赔偿。在未赔偿以前,停止其借书权”。第11条为“借出之图书,如有遗失,应由借书人报告本馆。如其遗失报告在规定之借书期内,应由借书人赔偿本馆所估定之代价。如已逾期,则除赔偿以外,并按第八条征收违约金”[21]。这两条对损坏、遗失行为的救济也都更加切实可行。新《规则》标志着北京大学图书馆借书规则更加成熟和完善。

为贯彻新《规则》,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通告,督促全校师生按照新《规则》借还书籍。1921年1月27日,“图书部通告”称:“自二月十日起,仍未归还各书,作为逾限,即照新章征收违约金”[22]。1月31日、2月1日的《北京大学日刊》连续两次刊出该通告,提醒师生按时借还书籍。另外,新《规则》的借书期限,不包括法定假日。如遇法定假日,借书期限顺延。1921年2月4日“图书部通告”称:“借书期满之日,如值假期,典书课停止办公,不能归还所借之图书,则应于典书课假后开始办公之日归还,即作为未逾限,而免征收其违约金”[23]。2月5日、2月14日,该通告在《北京大学日刊》连续刊出,广为告知。

新《规则》颁布后得到了严格执行。1921年3月8日,《北京大学日刊》发布了“图书部典书课启事”,内云:“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公布以前借出之中西文图书,前经通告限于二月十五日以前归还;自十六日起仍未归还各书,即照新章征收违约金”[24]。同时刊登了逾期未还的师生姓名,其中包括温宗禹、刘文典等240人。1921年9月29日,《北京大学日刊》再次公布违反新《规则》的师生名单,其中借出书籍未还者219人,借西文杂志未还者28人,借中文杂志未还者26人,欠缴违约金者62人[25]。9月30日、10月1日,《北京大学日刊》连续发布措辞相同的“图书馆通告”,强调违反借书规定,照《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第8条办理。图书馆公开名单的做法或许值得商榷,但其推行新《规则》的态度坚定,这是毋庸置疑的。

1921年10月20日,《北京大学日刊》头版头条刊发“校长启事”,内称:“图书部报告同人中有借阅图书馆书籍逾期未还,并有积欠违约金等情……诸先生中如有借书届期,务请早日交还;或欠违约金亦希照章缴纳。如一时不即缴纳,应由薪水中扣除”[26]。教职员借书不还,图书馆徒唤无奈,只有借助“校长启事”。校长对此也束手无策,只有采取扣除薪水的极端形式,以惩戒逾期不还的教职员。缺乏规则意识和公共意识,是教职员借书不还的主要原因。同日,《北京大学日刊》还发布了一条“校长布告”,称:本校1月公布了《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但据图书馆报告,“学生借书不按定期交还,及积欠违约金者甚多,登报催索亦复无效,……容系新章实行未久,借书者或不熟悉,不无可原”[27]。据此提出通融办法2条:一是限期交还书籍,如不交还,照章停止学生资格;二是限期交纳违约金,否则停止借书权一年。次日,《北京大学日刊》公布了违规处理情况:应行停止学生资格者,共72人;应行停止借书权一年者,共69人[28]。救济条文的目的是惩戒违规者,使违规者能够按照《规则》借还书籍。这实质上是保证图书的正常流通,保障每个人正常的借书权利,代表了现代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方向。

新《规则》在实践中逐步完善。1921年12月17日,“校长布告”公布了第三次评议会通过的《图书馆借书规则修正案》,第二点即为救济办法:第8条第1款内改为“每逾限七日,递加违约金率一倍至该书原价之三倍为止。再不还书,停止其借书权至还书时为止”[29],弥补了原救济内容的缺陷。

然而,1921年北京大学图书馆的借书政策未能持续。1929年,北京大学公布《图书部借书规则》,其救济条文分别为第7条:“无论何人,借书期满不还,又未经前条之续借手续,经本部函催至三次(每星期去函一次)仍不缴还者,即按第十条失书籍办理”;第9条:“借出之图书,如有损坏时,须按其损坏之程度,由图书馆酌定修补费,令借书人赔偿。损坏至不能修补时,应令全赔”;第10条:“借出之图书,如有遗失,应由借书人按本部所估定之价值赔偿”[30]。这一《规则》,无论在逾期不还,或损坏、遗失方面都显得有些苍白无力,缺乏有效的救济举措。1921年借书新政中雷厉风行的精神已烟消云散。唯一值得欣慰的是,北京大学图书部对逾期不还者规定了部方的告知义务,即函催三次,如此而已。

北京大学图书馆借书规则救济条文的反复,某种程度上表明馆方受到的压力非常大,似乎也无法得到来自校方的大力支持。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旋涡,北京大学图书馆1921年新政的消退,正是历史鲜活的注解。

4 结语
1917—1929年,北京大学图书馆的借书规则,从内容看,无论是减少借书数量,或是缩短借书期限,或是完善救济措施,目的都是促进图书流通,而且教职员与学生的借书权也趋向平等。所有这些变革,与现代大学图书馆的发展趋势基本吻合;从立法技术看,借书主体、借书数量、借书期限、救济条文等一应俱全,《规则》在逐渐完善。北京大学图书馆的借书规则,尤其是1921年的《规则》,堪称民国时期我国大学图书馆借书规则的典范之作。

北京大学是民国时期较早公开图书馆借书规则的大学。1917年,沈祖荣等发起的新图书馆运动的春风开始吹向公共图书馆领域,但未能影响到大学图书馆。几乎与此同时,北京大学的师生开始讨论如何改良大学图书馆。这是近代中国第一次公开地、大规模地讨论大学图书馆的建设问题。北京大学师生披荆斩棘,探索中国大学图书馆的发展之路,他们和沈祖荣一起,不约而同地在各自领域内推动中国的新图书馆运动不断向前发展,影响至为深远。

参考文献

1 京师大学堂藏书楼章程[J].北洋官报,1902(6):12.

2 大学校长蔡孑民就职之演说[J].东方杂志,1917(4):149.

3 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J].北京大学日刊,1918-04-11(3).

4 同3.

5 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J].北京大学日刊,1918-04-15(3).

6 北京大学职员任务规则[M].国立北京大学廿周年纪念册,1918:21.

7 同6:29-30.

8 同6:8.

9 同6:5.

10 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J].北京大学日刊,1921-01-25(1).

11 图书部借书规则[J].北大日刊,1929-07-13(1).

12 同3.

13 同5.

14 同10.

15 顾颉刚.上北京大学图书馆书[J].北京大学日刊,1918-03-06(5-6).

16 顾颉刚.上北京大学图书馆书[J].北京大学日刊,1918-03-07(6).

17 周君南.本校图书馆改良刍议[J].北京大学日刊.1918-03-25(6)

18 刘复.对于改良北京大学图书馆的意见(二续)[J].北京大学日刊,1920-07-30(4).

19 同11.

20 同10.

21 同10.

22 图书部通告[J].北京大学日刊,1921-1-27(2).

23 图书部通告[J].北京大学日刊,1921-2-4(2).

24 图书部典书课启事[J].北京大学日刊,1921-3-8(2).

25 图书部通告(二)[J].北京大学日刊,1921-9-29(1-2).

26 校长启事[J].北京大学日刊,1921-10-20(1).

27 校长布告[J].北京大学日刊,1921-10-20(1).

28 图书馆布告[J].北京大学日刊,1921-10-21(2-3).

29 校长布告[J].北京大学日刊,1921-12-17(1).

30 同11.

On the Reform of the Circulation Rules of Peking University Library in the Early Era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1917—1929)

Liu Jinsong

Abstract:From 1917 to 1929,the rules of borrowing books in the Peking University Library changed significantly.Firstly,the patron who is eligible to borrow books became clear.Secondly,the number of books to loan and loan periods became reasonable.And the third was that the regulation of fines was remarkable.These changes,in general,followed the principle of promoting the circulation of books,and equaling the rights of faculty and students.During the period of 1917-1929,the library rules of the Peking University became relatively mature,which was a model for the university libraries in China.

Keywords:Peking University;Library;Circulation Rules

分类号 G259.29

DOI 10.16603/j.issn1002-1027.2020.03.015

∗刘劲松,ORCID:0000-0001-5921-2233,邮箱:ljsyoujian@163.com。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收稿日期:2018年7月7日

修回日期:2018年9月14日

(责任编辑: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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