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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及其发展态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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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15: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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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及其发展态势分析
林炳坤 郭国庆

内容摘要:“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是建设创新之路、推动经济增长的有效举措,是应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的客观需要。在我国倡议和主导下,“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稳步推进,呈现出合作机制和平台不断完善、合作路径和模式逐渐清晰、合作成效日益凸显的发展态势。但受限于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农业发展水平,“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本文针对制约“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的不利因素,提出构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农业技术标准合作、推进联合技术攻关、增加关联领域技术合作四个深化“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的策略,以期为相关合作主体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借鉴。

关 键 词:“一带一路” 农业科技 跨境合作 发展态势

农业科技合作是“一带一路”(1)本文所指“一带一路”国家为137个与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协议的国家。农业合作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农产品质量,解决“一带一路”国家饥饿和贫困问题的有效措施,是促进科技要素跨国流动、打造“一带一路”创新共同体的关键举措。鉴于农业科技合作的重要性,研究“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及其发展态势,分析“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推进“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的策略,不仅有助于加强各国对合作项目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而且有助于优化合作方式和合作模式,促使合作成效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推进“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的必要性
“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源远流长,早在汉武帝时期,中国使臣就曾沿着古丝绸之路,从中西亚带回葡萄和苜蓿等作物,并将冶铁和掘井等生产技术带到中亚。农作物品种和相关农业生产技术的传播交流,有力地推动了古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农业发展和经济繁荣。新时期,大部分“一带一路”国家仍未彻底解决粮食安全问题,贫困现象依然存在,且面临的全球性不稳定因素逐年增加,具有开展农业科技合作、提升农业生产能力、消除饥饿和贫困的强烈意愿(孙致陆等,2016;袁晓慧,2019)。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合作,符合“一带一路”国家的利益诉求。

(一)农业科技合作是建设创新之路的重要内容
2017年5月,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提出将“一带一路”打造成创新之路的发展目标。这为明确“一带一路”合作方向,提升各国综合竞争力,实现古丝绸之路的现代化发展,提供重要思路。从世界创新版图来看,“一带一路”国家创新能力普遍偏低(葛鹏飞等,201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9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2019年全球创新能力水平前20名经济体中,只有中国来自中等收入经济体,其余19名均为高收入经济体。前20名中只有新加坡、韩国和中国是“一带一路”国家,其他“一带一路”国家创新能力大多处于中等或中低等水平。可见,“一带一路”国家整体科技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创新能力不足成为制约“一带一路”国家发展的主要因素。

推进“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有助于实现各国优势科技资源互补,提升各国创新能力,为创新之路建设提供动力支撑(韩振国等,2018)。现代农业技术是在集成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卫星遥感遥测技术等前沿技术基础上,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和智能化的科技体系。发展现代农业技术,不仅有助于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和农业生产效率,对增加国家研发投入和专利数量也有促进作用。因此,加强“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推动农业领域人才、知识、技术和资本等创新要素跨国流动,能够有效推进各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强化科技对“一带一路”国家农业发展的驱动作用。

(二)农业科技合作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
从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农业产出数据(见表1)可知,2018年全球农业增加值前10名国家中,有5个是“一带一路”国家,分别是中国、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俄罗斯。但从谷类单位面积产量情况来看,全球排名前10名的国家主要由比利时、荷兰、爱尔兰、美国等发达国家组成,“一带一路”国家中,除中国单产水平接近排名第20位的日本外,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俄罗斯等国家谷类单位面积产量远低于排名前10位的其他国家。其中,最突出的是蒙古、索马里、尼日尔、纳米比亚等国,其谷类单位面积产量还不到中国的10%。可见,虽然“一带一路”沿线有许多农业资源丰富、农业产量大的国家,但受人口基数大、农业科技落后、农业发展资金不足等因素制约,其农业生产效率还处于较低水平,与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龚斌磊,2019)。因此,强化“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能够促使各国农业科技水平和农地生产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对推动各国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表1 2018年全球农业增加值前10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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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整理。

(三)农业科技合作是应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的客观需要
进入21世纪,SARS冠状病毒(2002—2003年)、H1N1流感疫情(2009—2010年)、埃博拉疫情(2014—2016年)、新型冠状病毒(2019年年底至今)等全球大流行病相继暴发,全球生物性公共卫生事件进入高频暴发期(罗必良,2020)。目前对于重大流行病的处置,主要采用隔离的方案,对畜禽实施大规模捕杀,对人则实施完全的隔离治疗。这些措施对农业部门造成巨大影响:一方面,捕杀畜禽给养殖户带来巨额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限制人的社交距离,则减少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投入,影响农产品产出。“一带一路”沿线有许多农业大国,并有大量农业就业人员。世界银行2019年统计数据显示,有69个“一带一路”国家农业就业人员占就业总数比重超过20%,特别是布隆迪、乍得、尼日尔、莫桑比克、尼泊尔、几内亚、老挝、埃塞俄比亚等26个国家,其农业就业人员占就业总数比重超过50%。因此,每次防控疫情所采用的隔离策略,都给“一带一路”国家农业生产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减少疫情带来的冲击,应进一步强化“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推动免耕播种、工厂化育秧、农产品保鲜与加工、冷链物流、农产品溯源、兽用疫苗等领域技术在各国农业部门的推广和应用,确保疫情期间各国农产品的数量供给和质量安全,增强“一带一路”国家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二、“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发展态势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在各国共同努力下,农业科技合作稳步推进,表现为合作机制和平台不断完善,合作路径和模式逐渐清晰。其中,机制是发展和深化农业科技合作的保障,平台是开展合作项目的载体,路径是实施合作的思路和方向,模式是实现合作目标的手段。在日渐完备的合作体系推动下,“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成效逐渐凸显。

(一)合作机制和平台不断完善
2015年3月,我国多部委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了加强“一带一路”科技和农林牧渔业合作的目标。2016年9月,科技部牵头拟定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将农业作为“一带一路”科技合作首要领域。2017年5月,原农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外交部,共同发布了《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农业合作的愿景与行动》,强调“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并提出合作具体方向。在上述文件及相关措施推动下,“一带一路”国家逐步构建起了涵盖政府协商、知识分享、技术转移、金融支持、人员交流的合作机制体系,并同步打造相应平台(见表2)。

表2 “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机制和支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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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农业农村部、科技部等部门公布的资料整理。

从整体运行情况来看,现有机制和平台能够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多渠道、多层面农业科技合作提供较为完善的制度保障和载体支撑。受此推动,“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呈现出日益频繁的发展态势。但从内部协调情况来看,“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机制体系还存在合作主体协作不足、整体管控缺位等问题,亟需建立合理高效的内部联动机制,促使政府、农业企业、学术组织和金融机构等合作主体的协同效应得到有效发挥。此外,已经建立的协商机制和交流机制主要依托线下平台,受时空限制和全球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如新冠病毒疫情期间,“一带一路”线下沟通机制基本停摆。为持续有序有力推进各项“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需要加强线上合作机制建设,为各类组织和专业人员提供跨时空的即时交流平台。

(二)合作路径和模式逐渐清晰
借助不断完善的合作机制和平台,“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沿着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条路径持续推进,并逐渐形成技术转让、合作研发、技术示范、人员培训四种主流合作模式。其中,技术转让指“一带一路”国家农业技术供需双方,按照约定价格销售和购买相关农业技术的商业行为,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其他技术成果。合作研发是合作方共同投入人才、资金和设备,合作研究与试验相关农业技术的科研活动。技术示范是通过示范和推广方式,实现技术从领先一方向落后一方转移的技术交流活动。人员培训是通过短期交流,向农业从业人员传授农作物生产和农机使用技术的合作方式。

现有合作路径和合作模式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农业科技合作提供了重要思路和方法,产生了不少代表性成果。但从合作主导力量来看,还存在政府对各种合作模式介入程度过高、市场作用未得到充分激发的问题。未来应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各种合作模式中的角色,推动“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稳步发展。根据四种合作模式适用条件和发展目标,技术转让模式应采取高市场和高政府介入的发展思路,因为技术跨境流动不仅要有交易双方的合作意愿,还需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许可。合作研发应主要由市场主导,政府不应过多介入,因为企业比政府更了解市场需求,基于企业层面的合作,能够研发出更具应用前景和市场价值的农业技术。技术示范更多地表现为单向、垂直式的技术输出,是具有援助性质但不具盈利可能的技术合作,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主体一般不会考虑这种模式。人员培训主要目的是推广较为简单的农业技术,一般不涉及利益分配和技术保护,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农科院校主导即可取得预期成效。根据上述分析,得到“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路径与模式矩阵(见图1)。通过该矩阵,各类主体可以基于合作诉求,选择适宜自身特征的合适路径和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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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路径与模式矩阵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现有的路径和合作模式自制。

(三)合作成效日益凸显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发布5年来,“一带一路”国家农业科技合作有序推进,逐步形成以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为主的网络体系。分布于亚、欧、非大陆的合作子网络,通过日渐完善的合作机制、平台、路径和模式,在农业科技层面展开多种形式的交流,取得显著成效,表现为农业增产、生产技术提升、农业科技人员数量增加等(刘传春等,2019)。比如,亚洲区域,各国依托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和中国—中亚科技合作中心等合作平台,采取技术转让和合作研发等方式,开展密集互动。2015年至2018年,东盟10国和南亚6国年均农业增加值取得较大增长(见图2)。哈萨克斯坦借助中国技术和资金,培育出具了有较高产量和抗病虫害能力的马铃薯新品种。哈萨克斯坦与中国合作,还成功培育出了亩产达到319公斤的冬小麦,比当地小麦品种平均亩产高出144公斤。在阿拉伯国家地区,青岛海水稻研发中心与迪拜合作,2018年试种出了平均产量达6.66吨/公顷的海水稻,高于全球水稻4.54吨/公顷的平均亩产水平。方正计划将海水稻培育和种植技术推广到整个阿拉伯地区。在非洲,中国与联合国开发计划中国和阿署合作,派出400余名农业领域专家,为“一带一路”贫困国家农场主和农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将其培养成当地科技特派员,通过他们推广现代农业生产技术,促使受援国家农业得到显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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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10—2018年南亚6国和东盟10国农业增加值

注:南亚6国指巴基斯坦、尼泊尔、孟加拉国、阿富汗、斯里兰卡、马尔代夫;东盟10国指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资料来源: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整理。

三、“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处于较好发展态势,取得的成效逐渐凸显,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农业技术标准不一致、研发类科技合作比重偏低、关联性技术合作不足,不利于“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的深入推进,亟待突破。

(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抑制合作意愿
“一带一路”农业技术跨境流动,包含无偿性合作和有偿性合作两方面内容。有偿性合作交易内容通常是较为前沿的生产技术,因此有偿性合作成为提升“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层次的重要方式。而有偿性合作的顺利推进,需要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作为保障,否则技术持有方将失去合作的动力。从“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现状来看,支撑农业技术跨境有偿流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建立,主要有两方面因素起制约作用。一是“一带一路”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刘亚军等,2018)。《2019年全球竞争力报告》评价的141个经济体中,有103个是与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协议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平均得分为4.06,与第一名6.5分存在较大差距,排名全球后50%国家的占比高达56.31%。可见,“一带一路”国家整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偏弱,这增加了农业科技跨境流动被复制的风险,降低了技术持有方参与科技合作的积极性,抑制了“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的发展进程(温军等,2019)。二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比如,我国兽类疫苗已出口到亚洲和北非多个国家,这些疫苗企业大部分只在国内申请技术专利,但到海外市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明显不足,存在被侵权的风险。

(二)农业技术标准不一致减缓合作进程
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需要跨越的一大障碍是农业技术标准。农业技术标准是从事农业科学研究,以及农产品生产、检验、流通必须遵守的规范和指南(马一德,2019)。农业技术标准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维持农产品质量、保障国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许多国家根据自身需要,建立了有利于国内农业发展的技术标准。比如,中国确立的农业技术标准已经超过1万项,涉及国家农产品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两个方面内容。农业技术标准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对标准制定国而言,建立和输出农业技术标准,能够使其农产品和农业技术市场空间得到有效提升,进而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杜传忠等,2019);另一方面,技术标准的过度使用,往往产生负面效应。相关数据显示,以标准为主要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占比高达80%,技术标准成为制约农业合作的主要因素。“一带一路”横贯亚欧非大陆,各国地理、气候、经济发展水平、农业发展理念存在较大区别,使“一带一路”国家制定的农业技术标准呈现显著差异。这不利于“一带一路”国家农业标准的互认互通,也不利于农业科技要素的跨境流动,对“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的深入推进存在消极影响。

(三)研发类合作比重偏低影响合作层次
联合研发是突破技术边界、提升合作质量的重要模式。从合作现状来看,“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模式还较为简单,聚焦在技术示范、人员培训和技术转让,联合投入创新资源,研发关键农业技术的项目偏少(陈欣,2019)。《中国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分析报告(2019)年度》数据显示(见表3),2018年中国农业对外投资企业中,经营单一类别业务的企业共有498家,涉及农业、加工、科研、品牌、仓储、物流等领域业务。其中从事农业的企业数量最多,达到408家,占总企业数量的81.9%,而主营科研的企业仅有18家,占企业总数的3.6%。中国是“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主要发起者和参与者,从中国农业对外投资情况可以推知,联合研发活动占“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的比重偏低,“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层次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表3 2018年中国农业对外投资企业业务
类别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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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分析报告(2019)年度》总篇。

(四)关联性技术合作不足限制合作范围
“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另一局限是关联性技术合作不足,农产品的市场潜力未得到有效发挥。

从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中国—阿拉伯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一带一路”主要技术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可知,当前“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聚焦于产前和产中环节,产前环节合作重点是种子生产、树种培育和繁育、环境改良、农药助剂等领域技术,产中环节着重关注病害防控、生产管理监控、智能灌溉、智慧农业等方面技术的合作。而有关产后的农产品流通、农产品保鲜与加工、冷链物流、农产品溯源、农产品跨境电商等技术合作还较少涉及,限制了“一带一路”国家优质农产品的内部流动和跨境交易。产后流通和销售是实现农产品价值增加的关键环节,对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农户增收、带动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同时增进农产品溯源、无接触配送等技术交流与合作,能够确保紧急突发事件期间的农产品配送及其质量安全,从而改善农业易损性特征,促使“一带一路”国家抵御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四、推进“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的策略
针对现有问题和挑战,通过构建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技术标准合作、推进联合技术攻关、增加关联领域技术合作四项措施,将有助于破除制约“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的障碍,从而调动“一带一路”国家参与农业科技合作的积极性,促使“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一)构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升各层次主体合作积极性
一是完善“一带一路”农业知识产权交流与协商机制。一方面,通过国际会议和双多边战略对话等方式,交流各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推动各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范围和程度等方面逐步形成较为一致的做法;另一方面,通过制订国际条约,并推动各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律,从而形成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约束机制。二是设立农业知识产权合作协调机构,负责落实合作倡议和协议、拟定合作计划、协调合作矛盾等。协调机构应由各国政府部门、科研机构、涉农企业、法律机构等组织人员构成,目标是形成政府和各类社会群体共同参与的跨国协调机制,努力的方向是逐步减少各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差异。三是建立“一带一路”农业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主要功能是发布各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各国企业提供有关农业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检索和查询服务,分享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四是增强各国政府对国内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通过境外专利申请补贴、境外专利抵扣税收等方式,提高企业向国际组织和合作项目所在国家申报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二)强化农业技术标准合作,减少农业科技要素跨境流动的阻力
一是提高农业技术标准合作的战略地位,充分利用现有合作机制,在“一带一路”合作文件、WTO框架协议、自由贸易协定(FTP)中,加入农业技术标准合作的条款、义务和承诺,形成升级版或创新版双多边协议。二是探索符合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原则的合作模式。考虑到“一带一路”国家农业技术标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各合作群体可根据实际需要,从标准输出、标准互认、标准共建三种模式中选取适宜的合作方式,逐步实现技术标准的对接和标准体系的兼容。其中,标准输出模式的使用原则是不损伤标准输入国家的利益,标准互认模式的适用条件是各方农业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相似性,标准共建模式的应用前提是合作各方缺乏优势标准,共建标准有利于提升各国农业科技整体实力。三是组建“一带一路”农业技术标准联盟,在协调政府、农业协会、农业企业和国际标准组织利益基础上,充分整合各方创新资源,逐步实现打破现有农业技术贸易壁垒、引领“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发展的目标。四是构建农业技术知识共享平台,将其建设成为“一带一路”农业科技知识转移和整合的载体,促使各成员国在相互学习过程中不断增进了解,达到降低沟通成本、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和标准制定能力的成效。

(三)推进联合技术攻关,提高农业科技合作质量
一是夯实基础研究,依托“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开展生物学等农业基础科学合作研究,推进生物学与农学、数学、物理学、化学和药学等学科的交叉,形成完备的农业基础知识体系,为现代农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提供有力支撑。二是强化应用研究,充分利用农业基础研究成果,联合攻克优良作物品种筛选和培育、作物高产栽培、土壤肥力提升、生物灾害防治等技术难题。三是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引入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弥补农业科技研发资金缺口,改善各国公共部门研究能力不足的现状。私有部门可通过研发项目外包、项目赞助、共建实验室、人才培养和交流等方式参与“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私有部门在风险防控、技术供求对接、成果转化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其有效参与能够促使“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获得更大成效。四是完善智库建设,创建“一带一路”农业科技智库专属网站,吸纳高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交叉领域研究人员加入其中,不断提高智库专家的数量和质量,为“一带一路”科技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四)增加关联领域技术合作,拓展农业科技合作内容
一是推动农产品溯源管理技术合作,建设“一带一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查询系统。采用一物一码技术,记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相关信息,构建“一带一路”区域农产品召回机制,增强农户和涉农企业质量意识,保障农产品供给和消费安全。二是加快5G技术应用合作,加大5G技术在“一带一路”国家智慧农业建设中的应用,实现种植技术、农业管理、劳力管理智能化,减少农业生产过程劳力投入,提高农业产量和农产品质量。三是强化农业大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合作,通过收集和分析“一带一路”国家农业环境、资源、生产、交易等领域数据,确定“一带一路”国家农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预测未来具有潜力的农业发展方向,提高各国农业生产对接市场需求的能力,促进各国科学、合理、有效发展现代农业。四是联合开发区块链技术,推动区块链技术在“一带一路”农产品流通和支付领域的应用,确保农产品物流和跨境支付的安全性和高效性,为“一带一路”农产品跨境电商快速发展提供驱动引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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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of the Belt and Road and Its Development Trend
LIN Bingkun① GUO Guoqing②

(① Minnan Normal University; ②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Abstract:The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of the Belt and Road is an effective measure to build an innovative road and promote economic growth, and is an objective need to respond to global public health events. Under the initiative and guidance of China, the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of the Belt and Road has been steadily advancing, and is reflected in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cooperation mechanism and platform, the gradually clearer cooperation paths and models, and th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results of cooperation. However, due to the different legal systems and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levels of various countries, the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of the Belt and Road still faces some difficulties and challenges. Aiming at the unfavorable factors restricting the coopera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four strategies to deepen the cooperation by constructing a protection system for agricultur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engthening the cooperation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standard, advancing joint technological research, and increasing technical cooperation in related fields, with a view to providing valuable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relevant cooperation subjects.

Keywords: the Belt and Road;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ross-border cooperation; development trend

[课题信息]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乡村振兴战略驱动下创意农业发展模式与策略研究”(19XJY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信息]林炳坤,管理学博士,闽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郭国庆,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通讯作者:郭国庆,电子邮箱:guoguoqing@rmbs.ruc.edu.cn

JEL Classification:F29,O13,Q16

(责任编辑:王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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