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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民政府司法中的美国人刑案
吕 迅
〔摘要〕 近代中国长期遭受列强治外法权的侵扰。1943年,美国因同盟作战的缘故,宣布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随后中国法院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开始审理美国平民在华的刑事案件。麦克米兰案即是此背景下,由国民政府公审的首例美国人刑案。这一理应备受关注的案例却鲜见学界研究。该案的审理过程表现出了中美法制理念的差异,也反映出了中国当时诸多的社会问题及法制发展状况。国民政府司法中的美国人刑案并未因主权的彰显而成为经典判例,反而缺乏应有的公正。美军在华的治外法权也并未因1943年中美新约的签立而废除。
〔关键词〕 麦克米兰案;治外法权;中美关系
近代中国由于受到不平等条约的束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允许列强在华享有治外法权,因此对西方人所获的刑事案件进行司法审判的政府行为就较为罕见。1943年,美国因同盟作战的需要,宣布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随后中国法院开始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审理美国平民在华的刑事案件。麦克米兰(Archibald M. McMillan)案即是美国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之后第一次由中国法院审理美国公民的刑事案件,麦克米兰也成为第一个被国民政府判刑的美国人。然而,这一理应备受关注的案例却鲜见学界研究。
本文拟对该案的来龙去脉进行初步探讨,通过分析该案的审理过程来考察中美法制理念的差异,并借此投射出中国当时存在的某些社会问题及法制发展状况。
一、麦克米兰与公谊会
1944年12月8日上午九时,重庆实验地方法院里坐满了中外人士,美国人阿奇柏德·麦克米兰因驾驶车辆误伤人命而在此受审。这时中国的抗日战争已到白热化阶段。半年来,日军集结二十余万兵力大举南侵湘桂,连下长沙、衡阳、桂林、柳州、南宁数城,美军在桂柳经营多年的机场尽弃。中美两国政府间的矛盾更因史迪威(Joseph W. Stilwell)事件袒露无余。五天前,日军攻陷贵州独山。独山虽于当日克复,但已有大批难民涌向陪都。①重庆物价指数涨至战前四百余倍。②而且就在前一日上午十时半,美军中国战区总司令魏德迈(Albert C. Wedemeyer)将军招待记者,发表“中美两国团结无间”的声明,旨在缓解军事形势恶化所产生的负面影响。③然而,重庆市民仍以一种朴素的乐观看待这一切。从12月7日开始的五天内,美国驻渝大使馆新闻处在北碚民众会场、体育馆放映电影《轰炸东京》《虹》等,“日夜场均告客满,各乡镇公所并均率领当地保甲民众往观。当局并在各方面尽量给予便利……”④普通民众有可能也以看电影的态度来对待麦克米兰受审一案。
麦克米兰氏为何许人?他其实是公谊会组织来华服务抗战的美国志愿者。公谊会(Friends,也称贵格会Quakers)诞生于英国,是基督新教的一支,主张自由平等,反对暴力。从1880年代至1910年代,公谊会在四川地区的传教渐入佳境,教士(会众)最多达到163人(其中外籍31人、华籍132人),发展会友多达429人,听道者(预备会友)近900人,并建有小学30余所、中学及医院数个;1920年之后可能稍有顿挫。⑤而公谊救护队(Friends Ambulance Unit)是公谊会在世界大战期间志愿从事救护和医疗运输的国际车队,赴华车队名为中国救护队(The China Convoy),其队员也并非一定是公谊会友。首批赴华的40名清一色英国志愿者于1941年初在伯明翰和伦敦接受汽车机械和汉语官话的培训,旅英记者萧乾为中文教师之一。⑥太平洋战争爆发前的1941年7月,公谊救护队开始由缅甸的仰光港运送物资经腊戍至云南昆明;缅甸失陷后即转赴中国西南,立足云南曲靖,在昆明、贵阳、重庆、成都等城市之间运送药品和医疗器械。⑦战时中国后方80%以上的医药都是由他们运入的。至麦克米兰案发时的1944年3月,中国救护队货运总量达到五万吨公里。⑧
美国公谊服务委员会(American Friends Service Committee,以下简称美国公谊会)在中国救护队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救护队的资金主要是美国公谊会通过美国援华联合会(United China Relief——United Service to China)从民间募得。尽管英国政府外务部自1941年6月起曾为救护队提供约五万镑的资金援助,但由于英镑急速贬值,这笔资金基本只是表表姿态,况且主要限于前线医疗,因此作用较为有限。⑨其次,美国会友在救护队中人数仅次于英国队员。从1941至1951年,公谊救护队在华服务计有345人,主要来自英美两国(英籍169人、美籍78人),还有超过50名中国队员以及其他国籍人士。⑩再次,公谊救护队为美国拒绝兵役义务的和平主义者,提供了一条合法而合理的渠道。美国公谊会排除万难,尽最大努力将一些反战青年送到中国,这样既保护了他们,也有望实践他们的价值。
麦克米兰,北卡罗兰纳州人,是最早来华救护的美国公谊会会友之一。1942年8月,他与另外九名技术人员一起完成了美国公谊会的集训,能够熟练维修汽油、柴油、木炭发动机的故障,专门学习过汉语和中国习俗,并且掌握了常规的急救知识。麦克米兰在10月前后先于其他技术人员来华,1943年2月中旬抵达昆明。因其为志愿性质,麦克米兰应无薪俸,每月只有公谊会发给的25先令(官方汇率约合16元法币)津贴,但公谊会另外提供的食物、衣服、牙膏、肥皂、香烟等生活必需品约值3100元法币。相比较而言,当时英国矿工的月薪平均为14镑(即280先令),而重庆市区的公交司机每月工资为5000-8600元法币。
公谊救护队在华的主要运输工具是木炭卡车。由于国际援华线路几乎断绝,中国国内的汽油极度稀缺。中国救护队就在汽车发动机上改装了煤气发生器,这种煤气发生器以碎木炭为燃料,解决了汽油缺乏的问题,但缺点也十分明显,那就是使用时强制送风会产生巨大的噪声,“像是哀鸣,又像是抽泣”。而且正常行驶时车速较慢,荷重1.5吨,时速约15公里。
以上所述,都是了解案情所必要的背景资料。
二、案发及诉讼过程
1944年3月7日午后,麦克米兰驾驶木炭卡车,自重庆南岸海棠溪开往贵阳方向(川黔公路);行三公里,发生事故,将路旁老妇孔熊文贞撞伤。当时重庆至贵阳全程488公里,需二日半可达;西南公路局汽车于海棠溪出发,行三小时84公里,夜宿綦江。事故路段“弯多、路窄、坡陡”,1935年设计路面宽度时为八米,因“赶工太急,工程草率”,实际可能仅六米。
麦克米兰以第二档位接近每小时六英里(9.66公里)的速度上坡。突然,一辆可能为军用的卡车从背后高速超越。麦克米兰不得不急向街道的左外侧避让。(传统中国车辆靠左行驶,后于1946年因魏德迈引用美制改革中国军队而在交通规则上统改为全国车辆右行。)他没有鸣笛。麦克米兰的卡车在成功地躲开了三个行人之后,碰到了这位57岁老妪右腋抱持的大捆甘蔗,车左后轮卷轧蔗竿,致使她倒地负伤。麦克米兰随即将伤者送至临近(约500米)的空袭重伤医院(1945年并入第一平民医院),这所建于1942年的重伤医院应有300张病床,但该院拒绝救治。麦克米兰不得不改送黄桷垭重庆红十字分会医院,结果超过四个小时才抵达,伤者因流血过多死亡。当日夜九时开始,重庆市“大雨如注”。现场状况仅能依靠当事司机和目击者的证言了。
为何受害人如此年纪还要抱持一大捆甘蔗呢?这是因为战时食糖由政府专卖,而甘蔗虽须登记产量却不属于专卖之列。糖时价为54元一斤,米则每斤7-12.5元。至1944年底,糖价“无大起落”,批发每斤52-59元,同期蔗价每斤2.4-2.5元,中米38元左右。交待此点,有助于理解当事人的生活状况。
那为什么年初发生的案子要迟至年尾才加以审理?其实事故发生以后,麦克米兰即支付了死者丧葬费及家属抚恤金,多少未详,但领有免责字据。此次审理系国家行为的公诉。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法院组织法》仿照大陆法系,改此前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即地方法院(县市级)、高等法院(省级)、最高法院(国家级)三级,同时扩大了检察官的权力:“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审理该案的重庆实验地方法院正是为简化诉讼程序而于1944年才在重庆地方法院基础上设立,并直属于司法行政部。因此,该案直到该年12月才正式被提起公诉。
12月8日庭审。依照刑事诉讼程序,首先由重庆实验地方法院的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再由推事(法官)传讯被告。被告麦克米兰被带上堂来。推事命证人提供证词,并请医生郑鉌对法院验伤单提出意见。接着,由被告陈述事故经过。被告律师郑涛为之辩护,谓麦氏所驾汽车并未直接伤人,肇事原因由避让所致,应由军车负责,请求宣告无罪。之后,推事宣布辩护终结,定于六日后宣判。旁听席上中外人士颇多,并有外籍记者三人。
12月14日上午,重庆实验地方法院宣布判决:麦克米兰系职业司机,过失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三年。查1935年施行之刑法第22章第276条规定:“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若以伤害罪定,则适用刑法第23章第284条:“因过失伤害人……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判决书中谓被告因业务上之过失“碾轧”受害人,但其结果又明显是罪重罚轻。
麦克米兰接着向四川省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他于1944年的最后一天,致函上诉法院,要求查明案件真相并纠正初审判决的失误。麦克米兰主要申辩以下三点:(1)法院应调查并找出主要肇事凶手——军车驾驶员,或者说明罪犯“未详”而非以其“替罪”;(2)死者本人负部分责任,她突然把甘蔗竿的一端朝向公路,直接导致受伤;(3)法院应传唤两所相关医院的当值医生,并调查他们是否称职。麦克米兰同时要求法院允许他自己选任翻译。
1945年1月24日上午九点至十一点,四川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受理麦克米兰上诉案,庭长为罗国昌。此次法庭陈述对上诉被告较前次为有利。尽管庭审拒用了被告的翻译,但分院此次指派者相当尽责,而麦氏自聘的那位也被允许当庭随时纠正并补充发言。共有三位证人出庭替被告作证,分别是两个目击者(美籍公谊救护队队员白友华,及华籍的军事委员会水陆交通统一检查处职员李千祥)与空袭医院的当职医生。目击证人证实了麦克米兰所称的事发前驾驶车辆速度缓慢,以及肇事军车在未作任何预警的情况下无理由超速抢道。而医生则陈述了当时孔熊氏仅受轻微撞伤,并表示被告的卡车有可能碰到她但不可能碾轧而过。麦克米兰还通过一个木制的街道模型来解释当时两辆卡车、石墙和行人的位置关系,并为目击者所证实。他就四点意见提请法庭考虑:(1)死者的死因究竟为卡车撞击抑或是倒地摔伤;(2)麦克米兰左闪的行为是否旨在避免撞车,若是则应被视作紧急避险而非犯罪;(3)麦克米兰的正式职业为“教会记者”,来华服务于公谊救护队并充当“卡车司机”完全是一种无偿而暂时的行为,因此不可控罪“业务上之过失”,而只适用一般“过失”;(4)死者是否应对自身的疏忽负部分责任,因为卡车的噪声比喇叭发出的警示音还要大,并且卡车与石墙之间还有充足的距离可供躲闪,而死者之女就成功地躲开了。推事们还专门休庭倾听了公谊救护队的木炭卡车在一般启动状态下所发出的噪声。辩方律师并展示了一个被卡车后轮轧过的猪头,作为骨头被卡车碾过之后的情形以供参考。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四川省高一分院于1月29日下午四点宣判驳回上诉。
对于该案的两个重要当事人——军车司机与空袭医院医生,高一分院出于政治原因,并没有依法深究。《中央日报》的报道肯定了肇事主犯为“独立四营军车”,但并未指认何人。查时有财政部缉私税警部队步兵独立第四营驻湖北恩施。其他独立四营未知。而出庭的当值医生则表示,拒收病人是迫于有关“命令”所致。按1939年3月公布之《重庆市卫生局管理医院规则》,市属医院均须配备“候诊诊察手术配药检验消毒各室及太平间并须设备十人以上之病房”。该规则同时规定医院每月诊治及死亡人数须列表呈报卫生局查备。而1943年9月颁布的《医师法》第20条明白规定,“医师对于危急之病症,不得无故不应招请或无故迟延”,如有违背,处“三百元以下之罚款,其触犯刑法者,除应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外,并得由卫生署撤销其医师资格”。
麦克米兰于是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院新任院长夏勤予以受理,随后撤销原判,发回省高院更审。8月22日,四川高院重新审理了该案,并于六日后宣判被告无罪。该案自案发至终审历时年余,终以无罪收场。
三、治外法权的断续
就战时混乱的路况来说,麦克米兰案本来是一起寻常的交通事故,但因为涉及美国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而变得引人注目。美国的治外法权,经由1844年望厦条约赋予,1943年1月11日中美新约签订后废除,共存在了99年。
毫无疑问,司法管辖属于近代民族国家的主权范畴,国家具有属地管辖的当然权力,然而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国家亦保留属人管辖的权力来保护其本国国民的利益。在国际公私法皆不规范的19至20世纪之交,权力系由暴力为前导和后盾的,所谓“强权即公理”的价值与近代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时相悖离,而暴力只能培养暴力和仇恨。重庆这座山城曾目睹过惨烈的1886年教案,直接针对美英教会。20世纪20至30年代在渝行医多年的美国外科医生贝锡(George C.Basil)在回忆录中反省道:“白种人觉得他无论何处去,总有一种特别势力保护着的,这种骄傲的心理在重庆也常可以见到。外国人提出某种特权要求的时候,无有不想到在他的四周有国旗保护着,而中国本地人,却不抱这种希望”。南京国民政府也曾于其时任命伍朝枢特使赴美谈判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却被美国国务院远东司司长项贝克(Stanley K. Hornbeck)以列强一致为由加以拒绝。
太平洋战争改变了这种状况。1942年冬,美国政府被迫表示愿意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尽管在当时,治外法权的废止不过是美英为了鼓舞国民政府的抗日士气而采取的廉价手段。事实上由于太平洋战争的爆发,美国驻华法院(The US Court for China)的法官米尔顿·希尔米克(Milton J. Helmick)被日军遣返,法院随着美国领事馆自上海公共租界西迁,所能行使的职权范围已极其有限;司法部不愿再送法官去蹚浑水,这也促使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总统立即废除治外法权。
自1943年开始,中国司法界随之兴起了民族主义本位法系的思潮。在美国获得治外法权以前的1821年,特伦诺瓦(Terranova)案是以中国传统人情裁判的典型。美国商船埃米莉号水手特伦诺瓦因在甲板上失手跌落陶罐,伤毙船边水面上卖水果的中国妇女,而被满清政府地方官吏以“一命抵命”缉拿处死。这与民国法学家居正所推崇的上古《周礼·秋官·司刺》所谓“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的刑事责任减免精神也是相悖的。国民政府的法院在审理麦克米兰案时,没有充分询问案情相关之重要当事人,在事实并未清晰的情况下做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多少受到了中国人情裁判的传统以及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国民政府司法就美国人刑事犯罪的判例经验也十分有限。重庆实验地方法院1945年共办理美国人刑事案件9宗(加害3、被害6),其中加害人的3宗分别以管辖错误、撤回及上诉结案。
麦克米兰案初审宣判后的翌日,1944年12月15日,美国驻华大使赫尔利(Patrick J. Hurley)宣布就职。很快,律师出身的他就向国务院报告其事,并对中国法庭裁决的公正性表示质疑。首先,赫尔利以缺乏目击证人而且死者家属并未起诉为由,认为中国地方法院的检察官不应提起公诉。他的依据正是前上海美国法院法官希尔米克的意见:“在美国,没有哪个检察官会对这样一桩案子提出公诉,因为在我们的法律下,无论算作故意的或者鲁莽的过失,该案均完全缺乏指控为过失杀人罪所必需的证据”。希尔米克曾经执掌了美国在华七年(1934-1941)的治外法权。赫尔利指出,该案表明中国司法制度的缺陷在于将举证的压力加诸被告,从而不利于发现事实。其次,缺乏合格的口译。赫尔利认为因为法庭指派的翻译不称职,以致麦克米兰不得不“起立以所操之流利中文作证”,结果“法庭现场之反响明显有利〔于被告〕”。最后,赫尔利将矛头直指中国司法制度,认为法院从属于行政系统,有碍司法公正。国务院自然赞同大使的意见,训令他对国民政府提出书面抗议,并施以压力:“国务院对此案之公正审理表示严重关切……中国法庭审理之公正性必将对两国关系的未来产生非常重要之影响”。赫尔利依此于1945年1月5日向国民政府外交部表示抗议,却并未对中国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产生作用。
其实,美军在华的治外法权依旧享有。在中美新约尚未签订的1942年,史迪威以美军中缅印战区总司令的名义来华,他为确保美军人员在外依旧受本国法律保护,函告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美国军队官兵之逮捕权在于“驻在地之美国宪兵或美军兵局”,而审判依据则为“美国军法”。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于当年8月8日密电军令部“依据以往国际〔惯〕例”,予以遵照。蒋并补充强调了此令时限为“两国共同作战期间”,而且美军驻地以外之中国机关部队有权对辖区内涉案人员先行“看管或扣留”,之后可移交美方办理。六天后又为安抚史迪威起见,补充规定说此种看管或扣留“应以和平及优待之方式达成任务,不得有粗野举动”。1943年中美新约签订之后的5月21日,两国政府又在重庆以换文方式缔结了双方军事人员享有治外法权的协议,有效期为“战争期间及战后六个月内”。协议主要重申了“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对在华美军刑事犯罪的审判权,并规定美国军人对中国平民的刑事犯罪行为,“当于离被控犯罪地点相当距离之中国地方,迅速公开审理”。该协议经当年10月1日国民政府以训令方式公布的《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而成为国内法,并同时授予中国司法行政机关以“讯问、拘提、逮捕、羁押、搜索、扣押、勘验之权”。
美军在华刑事案件一直享有治外法权。就在1945年2月,四川资中县境内发生美军卜落卜中尉所乘吉普车撞伤农民张治平事件。卜落卜将伤者送至医院后离去,但张经抢救无效而死亡。遗孀张周氏向资中县地方法院状告卜落卜驾车伤害致人死亡。依上述条例,资中县地方法院将该案移送四川高院转在华美军军事法庭。而美军并未追究卜落卜的责任,仅谓当时车辆“系由卜落卜中尉指挥下之汽车队内一士兵驾驶”。
战后美军享有治外法权最为著名的案例就是1946-1947年沈崇强奸案。沈崇系北京大学先修班女生,于1946年12月24日平安夜遭美海军陆战队伍长皮尔逊(William G. Pierson)强奸,又下士普利查德(Warren Pritchard)一名系从犯。该案仍是援引本应失效的《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于1947年1月17日在北平由美国驻华海军陆战队军事法庭审理。1月22日,北平美军法庭宣布皮尔逊强奸罪名成立,呈华盛顿海军部长核准,但美国海军部代部长苏利文(John L. Sullivan)以证据不足最终撤销了原判,将已拘押回国的皮尔逊和普利查德无罪释放。除此之外,国民政府外交部针对1943-1948年美军在华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留有卷宗的就超过22起,全部为美军当局自行处理或根本未处理而不了了之。
由是观之,国民政府司法中的美国人刑案判例无非是标榜主权、装点门面,缺乏应有的公正。而美军在华的治外法权也并未因1943年中美新约的签立而稍有废止。
① 参见《重庆市志》第1卷,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11页。
② 参见王世杰:《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5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0年,第26页。
③ 《魏德迈亚谈中国战局》,《嘉陵江日报》1944年12月9日,第2版。
④ 《美大使馆新闻处昨又来碚放电影》《美新闻处在此放映苏联名片“虹”》,《嘉陵江日报》1944年12月8、11日,第3版。
⑤ 秦和平:《基督宗教在四川传播史稿》,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50-152页。
⑥ 参见文洁若:《俩老头儿:巴金与萧乾》,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5年,第76页。
⑦ 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文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565页。
⑧ Cynthia L. Adcock, Revolutionary Faithfulness: the Quaker Search for a Peaceable Kingdom in China,1939-1951, PhD dissertation, Bryn Mawr College, 1974, p.114,135-141.
⑨ A. Tegla Davies, Friends Ambulance Unit: the Story of the FAU in the Second World War, London: Allen and Unwin, 1947, http://www.ourstory.info/library/4-ww2/Friends/fau07.html, 2019年5月17日。
⑩ 参见公益救护队中国运输队官方网页:http://www.fauchinaconvoy.org/con10x.html, 2019年5月17日。
American Friends Service Committee, Bulletin on Work in China, no.4, August 20, 1942, pp.1-2, War Information Center Pamphlet 176, University of Toledo Library.
American Friends Service Committee, Bulletin on Work in China, no.8, March 29, 1943, p.1, War Information Center Pamphlet 177, University of Toledo Library.
http://www.fauchinaconvoy.org/fau6.html,2019年5月17日。Cynthia L. Adcock, Revolutionary Faithfulness, pp.149-151.《基督教公益服务会工作报告》,《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文化,第6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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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egla Davies, Friends Ambulance Unit, http://www.ourstory.info/library/4-ww2/Friends/fau07.html,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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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886年重庆教案,参见曾绍敏:《第二次重庆教案述论》,《社会科学研究》1990年6月,第90-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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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江照信:《中国法律“看不见中国”——居正司法时期(1932-1948)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59-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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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志》第14卷,审判志,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14页。
参见李洋:《美国驻华法院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第111-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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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为美军在华指定驻地以外之不法行为应采取必要措施电》(1942年8月8、1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外交,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434-435页。
《美国驻华代办艾其森致外交部政务次长暂代部务吴国桢照会》(1943年5月21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外交,第436页。
《军事委员会转饬知照〈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令》(1943年10月13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外交,第439页。
《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23页。
《北平地检首席检察官纪元致美国驻平海军陆战队公函》(1947年1月8日),外交部档沈崇案(二),11-33-02-04-002,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See Robert Shaffer, “A Rape in Beijing, December 1946: GIs, Nationalist Protests, and U.S. Foreign Policy,”The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 2000,69(1): 31-64.
参见外交部档驻华美军肇事(一)-(八),11-33-02-04-039至11-33-02-04-046,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中图分类号〕K26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0)06-0191-06
〔作者简介〕吕迅,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 100006。
(责任编辑:许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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