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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内在原则的哲学前提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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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5 13: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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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内在原则的哲学前提反思
贺 来 彭双贞
〔摘要〕 国家治理是以制治理,而制度的产生则决定了国家治理内在原则的基本内容为个体性与共同性原则及其相互关系。国家治理在从传统向现代的发展过程中,其内在原则发生着深刻的自我变迁与自相反对。无论是以抽象共同性为原则的传统国家治理模式,还是以抽象个体性为原则的资产阶级现代国家治理模式都走向了其反面,陷入了“自相反对”的困境。通过对国家治理内在原则及其时代变迁进行哲学前提反思可知,抽象的共同性与抽象的个体性治理原则皆有其自反性。从哲学层面的原则高度而言,推动国家治理真正实现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寻求共同性与个体性原则的辩证统一。
〔关键词〕 国家治理;共同性;个体性;自反性;辩证法
经世治国不仅是一个技术和实证层面的政治学、社会学问题,更是从古至今哲人们思考的重要问题。柏拉图曾就城邦治理提出,国家治理者必须是哲学家。①哲学反思对于国家治理发展的重要意义可见一斑。从哲学层面反思国家治理,并不是对具体治理术的思索,而是要把握和反思国家治理的内在原则及其时代变迁,从而在原则层面抓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能照搬西方国家治理现代化模式,而需要在哲学层面反思从传统到现代的国家治理内在原则的自我变迁及其困境,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共同性和个体性原则的辩证联结,超越传统社会(以城邦共同体为主体的理想主义国家治理蓝图走向以君主为主体的个人专制主义治理模式)和资产阶级现代社会(以个体为主体的自由主义国家治理模式走向现代官僚体系和制度对个体的规训与新的专制)国家治理的“自相反对”的悖论,推动实现以“自由人联合体”为治理主体的共产主义国家治理蓝图,从而“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②
一、个体性与共同性:国家治理的内在原则的基本内容
在哲学层面反思国家治理的内在原则,首先需要指出何谓国家治理的内在原则?由于国家治理始终要以制度为落脚点和出发点,而制度的构成本身则牵涉共同体与个体及其相互关系,因此,个体性与共同性原则及其相互关系构成国家治理内在原则的基本内容。
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亚里士多德曾在其名著《政治学》的开篇指出“政治家凭城邦政制的规章加以治理。”③古代的城邦民主政治尚且如此,现代民主政治亦是如此。制度化是国家治理迈向现代化的标识,越是现代化的国家,其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越是完善。国家治理者总是根据已有制度进行国家治理并且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制度予以修正。虽然对于什么是好的善的制度安排这一问题,思想家们总是莫衷一是,但是对于通过坚持和完善制度来进行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却有着基本共识。国家治理总是离不开制度的参照与依循,脱离制度建设来谈国家治理是空洞的。正是基于对制度作用的认识,习近平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④《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质上已经明确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路径就在于制度的坚持与完善。
在明确了制度是国家治理展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之后,就可以进一步通过对制度产生的哲学反思来理解为什么个体性与共同性原则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国家治理内在原则的基本内容。一个国家的制度有多种类型,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等制度,其中每一种制度都具有某方面的功能并形成一种共同的规范。但制度的类型、功能并不是哲学研究的直接对象,哲学的反思首先关注制度本身,即制度的产生。关于制度的产生,罗尔斯的观点十分富有教益。在罗尔斯看来,“社会制度应当这样设计,以便事情无论变得怎样,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⑤“制度将确保正义背景条件,各个体和联合体的行为正是在这些正义的背景条件下发生的。”⑥可见,制度的设计与产生牵涉个体与共同体行为和结果的正义。首先,制度的内涵是将不同个体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约束起来所形成的一种共同的约束。制度本身代表着共同性的约束与规则。“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的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个人。”⑦其次,制度的约束对象是个体与共同体的行为。一方面,制度约束个体的行为,使个人能有秩序地联合起来创造社会生活;另一方面,制度也从总的方面对作为整体的共同体的意志代表——国家政府——的行为进行约束,使国家有序运行。最后,制度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和实现个体或共同体的利益。按照制度经济学家的说法,制度是“均衡博弈”的结果⑧,制度的产生是为了调节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由此可见,制度的产生就包含着这样一个问题意识:我们怎样通过一种共同的制度让不同的个人组成共同体并和谐地生活在一起?按照罗尔斯的话说,“一个因各种尽管互不相融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长期存在?”⑨因而,制度本身就内含着对“一种理性和谐而又稳定多元的社会”的价值诉求,并内含着个体性与共同性的原则。国家治理依制而治,个体性和共同性的原则也就构成了国家治理内在原则的基本内容。
当然,除了制度以外,从国家治理的对象和主体上来看,共同体和个体是国家治理的对象和主体,国家治理总是围绕个体与共同体展开。以何者为中心进行国家治理、如何规范个体与共同体的行为等等问题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问题。因此,以个体为价值参照的个体性原则和以共同体为价值参照的共同性原则是国家治理的内在原则的基本内容。
制度是国家治理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且制度的产生本身牵涉个体与共同体及其相互关系,此外共同体和个体是国家治理的对象和主体,因而个体性原则和共同性原则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国家治理内在原则的基本内容。个体性原则意味着国家治理以个体为治理主体,以个体的发展为治理参照和价值诉求;与之相反,共同性原则指的是国家治理以共同体为治理主体,以共同体的发展为治理参照和价值诉求。从历史上看,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中,国家治理的内在原则发生着深刻的变迁与内在的纠缠,无论是以抽象共同性为原则的传统国家治理模式,还是以抽象个体性为原则的资产阶级现代国家治理模式都走向了其反面,陷入了“自相反对”的困境。要把握国家治理真实的内在原则,真正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对从传统到现代的国家治理内在原则的自我变迁及其困境进行哲学前提反思。
二、抽象共同性及其自反性:传统社会国家治理内在原则的哲学前提反思
要理解何谓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就要把握在传统社会中国家治理的内在原则,了解传统社会国家治理内在原则向现代的转变。在传统社会中,国家治理的内在原则是共同性原则。共同性原则体现为共同体对个人的权威,共性凌驾于个性之上。传统社会以共同性为原则的国家治理表现为早期的以城邦共同体为主体的理想主义的国家治理模式。
传统社会国家治理的共同性原则与城邦自然产生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每个人为了各种需要,招来各种各样的人。由于需要许多东西,我们邀集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这个公共住宅区,我们叫它作城邦。”⑩城邦的出现和发展首先是出自人的自然需要的发展,人们为了满足自身多样的需要而形成城邦。为了能够生活,能够“创造历史”,人必须生产物质生活资料。而人一开始面对的就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自然界,因此,“人们同自然界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自然界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慑服于自然界,因而,这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自然宗教);但是,另一方面,意识到必须和周围的个人来往,也就是开始意识到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自然对人的统治以及人的自然生存需要促使人们进行往来,一开始是村落间的交往,随着人的需要和生产方式的扩大,形成了更大范围的城邦共同体。共同体成为了个人生活的重要场所,共同性治理原则也自然而生。
“城邦出自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随着城邦共同体的自然出现与演化,出现了以城邦共同体为主体的理想主义国家治理模式与蓝图,城邦共同体成为国家治理的主体,城邦的发展与繁荣和“大写的正义”成为国家治理的目标。柏拉图所构想的“正义的城邦”是以城邦共同体为治理主体的理想主义国家治理蓝图的典例。
柏拉图所谓的善治是使国家成为“大写的人”。“当国家最像一个人的时候,它是管理的最好的国家”。那么,如何让国家像一个人一样行动?柏拉图认为,这需要“每个人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生产者或辅助者、生意人以节制进行生产活动,护卫者以勇敢保卫城邦,统治者以智慧治理城邦。城邦的三种人各做各的事情,互不干扰,其中每一种人都构成城邦整体的部分机能。这样,国家就像一个人一样行动,统治者是人脑和灵魂,辅助者和生意人是血肉,护卫者是骨架。“国家的正义就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情。”治理的目标是作为“大写的人”的城邦,而不是个人。虽然它也许诺“为全体公民的幸福”,但是共同体总是优先于个人,整体凌驾于部分之上。例如在生育方面,将儿童和女人纳入城邦的公共财产,通过政治干预两性行为培育良种人口,将“有先天缺陷的人要秘密处理。”显然,为了城邦的繁荣,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个人是被忽视的。柏拉图的治理术要铸造“一个整体的幸福国家。”他假设当整个城邦繁荣发展了,个人也必定会从中获得幸福。由此可见,柏拉图的以城邦共同体为主体的理想主义国家治理蓝图的内在原则是抽象的共同性原则——共同体对个人具有绝对权威和优先性,共性凌驾于个性之上。当他从此种原则和上述假设出发,他也就把正义的、繁荣的城邦当作了目的,把个人当作了实现城邦繁荣的手段,因而无法实现其前提假设中允诺的个人幸福。
人依附于共同体之中,共同体凌驾于个人之上。城邦共同体对人具有重要意义,共同性原则也自然而然成为了城邦治理的原则。但是,抽象的共同性原则本身具有其自反性,即“自我反对”的性质。共同性本身就内含着同一性的要求,因而共同体不仅是部分之整体,而且要化为整体性的“一”。以共同性为内在原则的城邦共同体,它本身代表的是作为整体的“一”或“大写的人”。这种整体的“一”或“大写的人”是理想性的,“在地球上是找不到的”,“或许在天上建有一个模型”。因此,在国家治理实际过程中,整体的“一”或“大写的人”总要转变成具体的和世俗的“一”。以城邦共同体为主体的理想主义国家治理蓝图便走向了以君主为主体的个人专制主义治理模式。抽象共同性的自反性使得国家治理走向另外一个反面,即不再是以城邦共同体为治理主体,而是以个人君主为主体。治理的目标不是城邦繁荣和正义,而是维护君主个人统治,实现君主个人意志。而所谓善治也就是专制,必须基于君主的个人意志,而不是其他人的意志,体现在治理术上就是君主需“让人民畏惧”自己。以抽象的共同性为内在原则的理想主义国家治理模式走向了其反面,城邦共同性演变为君主个人意志。传统社会国家治理的共同性原则的自反性也预示着现代社会摆脱共同性原则的个体性原则及其国家治理模式的来临。
三、抽象个体性及其自反性: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国家治理内在原则的哲学前提反思
从传统社会到资产阶级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的内在原则发生了深刻的跃迁,即国家治理告别了传统社会的共同性原则转向了个体性原则。随之而来,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以个体为治理主体的自由主义国家治理模式取代了以君主为治理主体的专制主义国家治理模式。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人越来越摆脱“自然的慑服”,人的个人主体性开始觉醒,个体性原则作为现代社会的原则得以确立。一方面,由于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人变得更加独立了,从原始共同体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等思想运动进一步推动了人类社会逐渐破除原始共同体的神圣性,代之以个人权利的神圣性。因而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共同性原则,“把社会成员铸造为个体,这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个体性成为了现代性社会的原则,国家治理的内在原则也由共同性原则跃迁为个体性原则。
个体性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个人主体性、个体理性、个性或差异性和物的依赖性。个体性原则首先表现为近代以来个人主体性的觉醒,以主观性的自由为首要内涵。在传统社会中,个人被人以外的自然或神圣权威所控制,个体缺乏自觉意识和个人自由。在现代社会,个人主体通过社会生产的发展和思想解放逐步实现了主体性的觉醒。按照黑格尔的话说,主观性的自由成为了现代世界的原则。主体自由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价值基础,共同体、君主、宗教等神圣形象则丧失了其权威;其次,个体性以个体理性为前提。主观性自由的基础是个体理性。主体性的觉醒是从“观念”开始的,传统社会中的人的精神生活是蒙昧和狭隘的,对于自然界和神圣形象的崇拜和迷信出自自然需要并缺乏理性思考的。到了近代乃至现代,人的思想和观念发生了重要变化,产生了主体的自觉意识和自由意志。人的理性不仅要为自然界立法而且也要为人自身立法。人之所以是不同于客体的主体、不同于动物的受动而是能动的存在就在于人具有理性。人通过自己的理性获得知识和力量,从而使自身摆脱自然的束缚,征服自然,向客观世界展现自己以个体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力量。“‘我’成了别具一格的主体,其它的物都根据 ‘我’这个主体才作为其本身而得到规定。”简言之,理性为主观性的自由奠基;再次,个体性表现为个人个性或差异性。每个人都成为独立的个体,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拥有自主选择权。个人个性体现为个性化和多样化的艺术表达形式、文化样式、生活方式等等。这些都充分彰显了现代社会的“个体化”发展趋势;最后,现代社会的个体性原则表现为个人对物的依赖性。现代社会的个人独立性的表现在于对财产的物的形式——商品、货币、资本等——的占有。现代人之所以能够独立,就在于通过大量生产并占有财富,使之获得对于自然界和社会的相对独立性。按照马克思的看法,个人主体之所以能够展现主体力量就在于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将自己的本质赋予对象,而对对象化产品占有则确证主体的本质性力量,在资产阶级现代社会展现为资本与人的异化关系。因此,现代社会的人的存在状态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个体性原则在资产阶级现代社会国家治理中体现为:在内在本质上强调“每个人生而自由、平等”,在外则表现为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尊重私有财产是所有政府的基础”。在资产阶级现代社会,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是以承认私有财产为前提的,人格要自由和独立,必须首先经济上独立、财务上自由。因而,以个体为治理主体的自由主义国家治理模式体现为保护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的治理术。
基于这种国家治理的个体性原则,思想家们开启了一种现代社会典型的国家治理模式的探索,即以个体为治理主体的自由主义国家治理模式探索。其中,从洛克的“有限的政府”到诺齐克的“超低限度的政府”最具有代表性。洛克从“社会契约论”传统、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理论出发,论证和提出了“有限的政府”的治理方式。按照洛克的看法,政府的权力主要包括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政府的最高权力。立法权是为了保护生命和财产权利人民委托给立法权力机关的。国家治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权利。所谓善治也就是法制,统治者基于人民的意志立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具有生命权、政治自由权、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核心的民主权利、私有财产权等权利。在政治治理方面,“有限的政府”只根据法律条文来管理公共事务,维护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政府不能干涉个人活动,不具有对个人的绝对权力。在经济治理方面,“有限的政府”对于经济活动没有干预的权力,强调自由竞争。在社会治理和文化发展方面,个体起到重要自我治理作用。诺齐克对洛克的思想进一步发挥,提出“超低限度的政府”。在他看来,政府在国家治理中仅仅起到“守夜人”的作用。洛克和诺齐克的思想最为典型地反映了以个体性作为国家治理内在原则的资产阶级现代社会的治理模式——政治治理上以法制保障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权利、经济治理上强调自由竞争。他们的自由主义国家治理思想,最为典型地反映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以个体为主体的治理模式。
从传统到现代的过程中,通过以个体为主体自由主义的国家治理模式,资产阶级现代社会破除了共同体和君主的权威,确立了“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一方面,资产阶级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以个体性为原则的国家治理推动了个人从原始共同体中解放出来,对人类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资产阶级现代社会在分享“个体性”的现代化国家治理带来的解放和欢乐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个体性的自反性所导致的风险和痛苦。抽象的个体性原则本身也有其自反性。抽象个体性的自反性使得以个体为主体的自由主义国家治理模式走向了其反面,形成了现代官僚体系和制度对个体的规训与新的专制。
抽象个体性的自反性表现为“个体的受动和被‘规训’”“个体的‘无根’与无向”与“个体的‘孤立化’与平均化。”首先,个体主体性的能动性与主观性自由演变为“个体的受动和被‘规训’”。社会的“个体化”过程是“理性化”为前提的,工具理性使得人超越自然。而工具理性的发展,也使得社会更加“理性化”,即“服从于合理决断标准的那些社会领域扩大”。个体的活动“受到资产阶级的私法所允许的交往形式和官僚统治形式”的制约。因此,个体性的自反性以及社会化“个体化”的理性前提造成了现代政治对个体的规训与新的专制,福柯和阿甘本的生命政治学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向我们进行了揭示。福柯的“生命政治”思想指出,以工具理性保存个体生命,通过“安全技术”的干预,降低生命风险和控制整体人口安全,使生命“活得更好”,以“正常化”和“安全”的名义将社会“标准化”的生命政治构成了现代社会的根本性的政治形态。个人主体通过理性的治理术使生命“活得更好”的同时,个人主体能动性也变为了受动性、个人受到了现代政治的“规训”。对此,阿甘本指出,“从古代世界到现代世界的通道中,‘主体化的诸种过程’使个体把自己的自我对象化,把自己构建为一个主体,并同时又把他自己与一个外部控制的权力相绑定。”现代社会的国家治理的主体——理性个体——被至高权力所控制。
其次,抽象个体性的自反性表现为“个体的‘无根’与无向”。个人摆脱了原始共同体和神圣君权的权威,但是个体彻底成为了单子式的个体,在城邦共同体和君主专制国家中被安排的个体变得失去了方向。个人由于缺乏共同理想处于彻底的海德格尔所言的“不在家”状态。因而,在现代社会中,个人常常处于“沉沦和异化”状态。人虽然摆脱外在权威的控制,但也成为了缺乏自觉意识的消费大众,陷入了价值虚无主义的深渊。这种缺乏自觉意识的大众又为现代社会的新的集权主义和专制主义提供了统治基础。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法西斯主义趁虚而入给现代社会以及现代文明带来了深刻的灾难,“集中营成为了现代政治隐秘的典范”。
最后,抽象个体的个性及其对物的依赖性演变为“个体的‘孤立化’与平均化。”在现代社会中,人的个性基于对物的依赖性,因而人的个性和独立性仅是物的独立性和个性。马克思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中,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由于个体对物的依赖,因而,财富生产和资本增殖成为了政治和经济组织形式的目的。政府治理的目的是“生产率动员”,并且这种“生产率动员超越和凌驾于任何个人和集团利益之上。”“政治权力的运用突出表现为它对机器生产程序和国家机构技术组织的操控。”合理化、技术化、标准化的社会生产造成人的同质化和平均化,使人不会反思和思考成为“单向度的人”。正如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所言,“在文化工业中,个性就是一种幻象。”资产阶级的标准化的大众文化正揭示了“个体”的虚假特征。
总之,正是由于资产阶级现代社会的抽象个体性治理原则的自反性,以个体为主体的自由主义国家治理模式走向现代官僚体系和制度对个体的规训与新的专制。因而,这种个体性的自反性所造成的现代治理困境证实了卢梭的断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综上所述,无论是传统社会国家治理体现的共同性原则,还是资产阶级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的个体性原则,都体现了极强的自反性,从而使得各自的理想治理走向了其反面。共同性及其自反性使得以城邦共同体为主体的理想主义国家治理蓝图走向以君主为主体的个人专制主义治理模式;个体性及其自反性使得以个体为主体的自由主义国家治理模式走向现代官僚体系和制度对个体的规训与新的专制。因而,要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既不能像资产阶级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现代化采取完全个体性原则,也不能采取“逆个体化”的道路,也不能回到传统社会国家治理的共同性原则,而要找到个体性与共同性的辩证联结。
四、寻求个体性与共同性的辩证统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原则的哲学理想
人类社会从原始共同体发展到了“个体化”的社会。“个体化”的现代社会是否意味着在国家治理中只能采用个体性的治理原则并且必然走向“自相反对”的困境?亦或是回到传统社会以共同性为内在原则的治理模式,走上“逆个体化”道路?显然,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到,无论是传统社会以共同性为原则的治理模式还是现代社会以个体性为原则的治理模式,都走上了“自相反对”的困境。因而,“个体化”和“逆个体化”道路都不是直接可取的。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既要避免“逆个体化”路径、回退到传统社会国家治理的抽象共同性原则,也要对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的个体性原则及其自反性所带来了“自相反对”的治理困境进行深刻反思,把握共同性原则和个体性原则的辩证联结,从而找到破解治理困境的出路。
对于抽象的共同性与抽象的个体性治理原则及其自反性导致的“自相反对”的困境,哲学家们在哲学层面予以了深刻的反思,黑格尔和马克思从历史哲学和辩证法的视角提出国家治理原则共同性和个体性的辩证法、罗尔斯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提出了“重叠交叉共识”理念、哈贝马斯从语言哲学和社会学的视角提出了交往行为理论。哲学家们对于国家治理内在原则的哲学前提反思,为我们展现了寻求个体性与共同性的辩证统一这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原则的哲学理想。
黑格尔从唯心辩证法出发对个体主体与国家实体的关系展开了讨论。在黑格尔看来个人主观的自由权利是抽象的,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只有在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中,个人自由才能获得客观性和普遍性。主观性的个人自由权利必须与伦理实体的义务统一起来,个人才能得到“解放而达到了实体性的自由。”这样既摆脱了对自然状态的束缚,又摆脱了作为主观特殊性所陷入的困境,从而实现了个体主体与国家实体的辩证统一。
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指出,个体只有在实体或共同体中才能获得具体的现实性。基于这种个性与共性的辩证法,黑格尔对国家治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黑格尔将国家治理分为三个层面: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其中,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合题,即辩证统一。家庭是个人与他人发生关系的第一个阶段,这一阶段主要通过爱和自然法,其内容主要是婚姻、家庭财产和子女教育。作为家庭成员,人具有权利和义务,偶然性的个体开始成为伦理性存在。家庭成为最为基础的原始的自然统一体,个体依附于家庭之中,获得自己的现实性。其次,这种原始的自然统一体由于个体和所有权的发展过渡到现代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整体的需要与个体的自然偶性的结合。“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因此,市民社会治理包括三个方面:以劳动的中介满足个人需要——需要的体系;用司法来保护“自由这一普遍物的现实性”——保护所有权;用警察和同业公会控制个体的任意性和偶然性,关怀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由于市民社会个体性原则的任意性、自然的偶然性,因而需要伦理性的国家实体调控“恶的主观性”。黑格尔在其国家哲学中提出,“反对单个人意志的原则”。虽然,黑格尔把主观性的自由视作现代社会的原则,但是他也看到了主观性自由的任意性、匮乏的偶然性。国家不能同市民社会一样仅以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为目的,相反必须作为伦理实体,以规制“恶的主观性”。“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只有国家才是具体自由的实现。“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统一。”国家具有神圣性和普遍性,其作为“地上的神物”对个人具有规范作用。
黑格尔从唯心辩证法出发,看到了个人主观性的任意性、偶然性的非现实性及其所造成的市民社会的分裂。黑格尔对个体性与共同性辩证法有所揭示,但由于颠倒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个体性与共同性仅是抽象的辩证统一。因而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用国家伦理实体淹没市民社会利己的个体,最终走向了君主专制。马克思在批判和继承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对传统社会共同性治理原则及其自反性和现代社会个体性治理原则及其自反性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提出了“自由人联合体”的治理蓝图。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思想及其所蕴含的国家治理理念充分展现了个体性与共同性的辩证法,并指出了实现个体性与共同性的真正统一在于改变人的生存状态,从而为避免传统社会国家治理的共同性原则及其自反性带来“自相反对”的治理困境并破解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国家治理的个体性原则及其自反性带来“自相反对”的治理困境,真正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理论启示。
马克思也同黑格尔一样认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但是,马克思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指出政治国家并不是对市民社会原子式个体的伦理规范与治理,而只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政治反映。因而黑格尔的国家实体对于个体的联合与治理仍是以市民社会原子式个体为前提的。造成个体分裂的原因在于人的生存状态的经济原因,要避免个体性及其自反性首先要从市民社会的经济治理开始。
针对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政治-经济治理二元结构的颠倒,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出发,对古代社会的抽象共同性治理原则和现代社会的抽象个体性原则进行了深刻反思,指出它们与人的生存发展状态有着内在联系。古代共同性治理原则对应的是“人的依赖性关系”的人的存在状态。因而,“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作为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落后的生产力与人的自然需要的矛盾导致共同性原则顺理成章地成为国家治理原则;而现代社会,个人表现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存在。”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通过占有物人获得其独立性。因而资产阶级现代国家治理保护人的自由和独立就表现为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由此可见,人的生存状态决定国家治理的内在原则。要突破国家治理共同性原则与个体性原则的对立,又避免黑格尔式的抽象的辩证统一、破解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自相反对”的治理困境,首先应该从经济治理着手,改变人的生存状况,实现个体性与共同性的辩证统一。改变人的生存状况是个体性与共同性的辩证统一的现实基础,也是破解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自相反对”的治理困境,推动国家治理真正实现现代化的关键。
基于此,马克思提出了“自由人联合体”的治理思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自由人的联合体”思想从根本上要解决的就是现代社会治理难题——现代社会个体性治理原则及其自反性带来了“自相反对”的治理困境——自由人之间如何共处的问题。要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实现个体性与共同性的辩证统一,就必须改变人的生存状况,就是要推动人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存在状态向“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发展。实现的人的全面发展,既要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要变革一切不合理的社会关系,使人和人的关系从“物和物的关系”中解放出来,破除人对物的依赖和物的各种形式——商品、货币和资本——对人的抽象统治。将人异化给物的独立性和个性回归人本身。“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在“自由人联合体”中,个体的独立性不依赖于物,而是内在于自身。个体与共同体以自由人的联合和自由个性的生成为中介实现了真正的辩证的统一。
从马克思的观点看,所谓国家治理现代化,从哲学层面的内在原则上来说是实现个体性与共同性的辩证统一,改变人的不合理的生存状况和社会关系,实现以“自由人联合体”为治理主体的共产主义国家治理蓝图。因而从马克思的观点看,要真正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必须要全面深化改革,“真刀真枪推进改革”,推动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实际上,不止是经典的辩证法理论家黑格尔和马克思,其他许多现代哲学家在吸收黑格尔和马克思思想的基础上都对现代社会“个体化”特征和个体性与共同性的关系进行了反思。罗尔斯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提出“重叠交叉共识”理念论证自由个体所组成的社会的稳定性问题——“如果秩序良好的公平正义之民主社会的理性多元论特征是既定的,该社会如何建立并保持稳定统一?”哈贝马斯从语言哲学和社会学的视角提出了交往行为理论,从分析哲学和情境主义的视角,分析了个体之间如何形成合理的交往形式。在哈贝马斯看来,“在世界观的范围内,语言共同体的成员可以就他们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题内容达成理解”,继而提出了“商谈伦理学”。社会学家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政治”——“寻找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则从社会学层面回应了当代哲学家们对于国家治理在原则层面的思考。面对“个体化”的社会和现代资产阶级社会抽象个体性的国家治理原则,借用吉登斯的发问,“我们是否正在眼睁睁地看着一个以‘我’为中心的一代——它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共同价值和公共关怀的瓦解和‘自我优先’的社会的产生——的兴起?”可见,用哲学语言来说,破除个体与共同体的对立关系和自反性及其所带的治理困境,寻求个体性与共同性的辩证统一成为了当代具有敏锐洞察力的思想家的问题意识与哲学理想。
综上所述,黑格尔从国家伦理实体来解决个体与共同体的矛盾,从唯心辩证法的角度抽象地提出了个体性与共同性辩证统一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原则的哲学理想。面对个体性与共同性的关系,罗尔斯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提出了“重叠交叉共识”理念,哈贝马斯从语言哲学和社会学的视角提出了交往行为理论。相比之下,马克思的观点最富有教益。马克思从人的生存状况出发,提出了“自由人联合体”和“自由个性”的思想,为寻求个体性与共同性的辩证统一这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原则的哲学理想提供了现实和历史的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和高速迈向现代化的途中。一方面,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剧,社会的“个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另一方面,家庭和集体的伦理观念根植于我们的传统文化,“天下为公”、心怀天下的家国情怀深入人心。传统与现代因素、个体和共同体处于内在纠缠和紧张的关系之中,因此,国家治理应该以改善人的生存状况为现实动因和出发点,寻求个体性与共同性的辩证统一。同时,将寻求个体性与共同性的辩证统一这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原则的哲学理想落实在制度层面,从制度的坚持与完善入手,真正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① ⑩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第230、58、158、171、135、197、389页。
② ④ 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3、1页。
③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2、7页。
⑤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216页。
⑥ ⑦ ⑨ 〔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247、249、5、123页。
⑧〔美〕科斯等:《制度、契约与组织》,刘刚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1页。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1、534、571页。
〔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82页。
〔德〕贝克等:《个体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46页。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291、191、224、231、289、289、296页。
〔德〕海德格尔:《海德格尔选集》下卷,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882页。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6、52、56页。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第6、4页。
  〔英〕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0页。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91页。
〔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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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0)03-0118-08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当代哲学发展趋向与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哲学自觉”(17JJD720003);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名家自由探索计划项目“作为生活方式的哲学”(2017FRMJ04)
〔作者简介〕贺 来,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彭双贞,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 130012。
(责任编辑:颜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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