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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冲突后重建行动与中国角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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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5 11: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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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冲突后重建行动与中国角色[1]
秦树东
【内容提要】 在武装冲突结束之后,冲突发生国的重建问题已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全球性问题。积极参与冲突后重建符合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是中国履行大国责任、提高国家软实力的内在要求。在实践中,中国通过联合国维和行动参与了大量冲突后阶段的安全重建、政治重建、法治重建、经济重建和社会重建活动,并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新时期,认清冲突后联合国框架下重建活动的情势变化,积极参与其制度构建和规则制定,确立灵活、全面的冲突后重建参与方针,对中国获得冲突后重建的话语权和提高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 关 键 词】 冲突后重建 大国责任 维和行动 国际法治
20世纪中期以来,武装冲突的方式开始向多样化方向发展,国内武装冲突发生的频率和次数远远超过了传统国家间的战争。大量高科技武器装备在现代战争中的广泛应用使战争具有了更严重的破坏性和更深远的影响。[1]James P Terry,The War on Terror: the Legal Dimension, Maryland: Rowman &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2013,pp.1-15.武装冲突的停止并不意味着持续和平(durable peace)的确立,在冲突后阶段,冲突发生国(conflicted-state)的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特别是在国家机器失灵、恢复和平困难的情况下,其产生的持续影响周边国家、地区或者整个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情势已成为一项“全球性安全问题”。国际社会成员出于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考虑,通过联合国维和行动或“冲突后法治行动”[2]UN.Secretary-General,“Uniting our strengths : enhancing United Nations support for the rule of law: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A/61/636-S/2006/980,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1488359.参与冲突后重建(post conflict reconstruction),已不再被认为是对冲突发生国内政的干涉。[3]李若瀚:《武装冲突法的新发展:“战后法”法律问题研究》,载《时代法学》,2012年第5期,第92页。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冲突后重建行动,不仅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全球性安全问题寻求全球性解决的趋势和要求,也是中国践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履行大国责任、提高国家软实力的重要途径。
一、联合国冲突后重建行动:内容及要求
武装冲突不仅会造成冲突发生国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巨大消耗,还会带来国家机器失灵、政局混乱、经济停滞、社会动荡等不良后果。在冲突后阶段,冲突发生国的过渡政权相对脆弱,社会稳定程度不高,威胁和平的因素不断滋生、蔓延,在持续和平建立之前,该国通常处于一种“不战不和”的边缘状态。[4]Jean Rene Bachelet,“Bringing the Violence of War under Control in a Globalized World,”Forum for a New World Governance,2009,pp.11-12.此时,影响冲突发生国持续和平建立的因素主要包括:安全(security),即国家和平、社会稳定、人民安全的可靠性和保障性如何;治理能力(governance capability),即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和治理社会能力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如何;政治民主化(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即国家能否通过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方式实现国家政治稳定和国家机器有效运转;经济稳定性(economic stability),即国家能否建立健全的金融货币机制、国内市场机制和对外贸易机制以维持经济稳定并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性(social stability),即国家能否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以帮助人民重建家园、改善生活、消除贫困。当冲突发生国仅靠自身能力在短期内不能实现上述目标时,国际社会成员需要共同努力,帮助冲突发生国实现从武装冲突向持续和平的过渡。联合国冲突后重建,主要包括安全、政治、法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建5个方面。
安全重建是冲突发生国实现和平与稳定的基础。在冲突发生国的国内安全机制缺乏安全保障能力的“真空期”,为防止国内安全问题向国际社会“外溢”,国际社会成员需要帮助该国维持国内的安全局势。[1]Ivar Scheers,“Peacekeeping and Jus Post Bellum: Towards a Concept of Rules in Postconflict Situations,”Central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Security Studies,May,2011,pp.75-119.此时外部主体的安全保障作用虽然显著,但外部安全保障力量的介入必须尊重冲突发生国的国家主权,即只有在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外部主体才能参与该国的安全重建进程。外部主体在获得合法授权后,在冲突发生国国内安全机制建立起来并充分发挥作用之前,可以临时履行安全保障职能,其通常包括:一是消除国内敌对状态,如监督停火、解除武装、确保和平协议执行等;二是保障国家安全,如保卫边境、保障重要机构和设施安全和保护重要人员安全等;三是重建国内安全机制,包括帮助冲突发生国组建武装部队和非军事安全部队、培训和训练相关人员等。
政治重建是冲突后重建的核心因素。能否在冲突发生国建立一个机制健全、运行有效的合法政府,是冲突后重建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1]Balakrishnan Rajagopal,“Invoking the Rule of Law in Post-conflict Rebuilding: A Critical Examination,”William and Mary Law Review,2008,pp.1347-1376.外部主体在参与冲突后阶段的政治重建时,不仅需要帮助冲突发生国尽快建立一个合法政府,还需要帮助该政府尽快恢复社会治理能力。政治重建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重建国家机器,包括建立过渡政府、确立选举方式、制定或修改宪法等;二是建立或重组国家机关,包括帮助建立立法、行政、司法、监察等国家机关;三是建立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机制,包括实现公民的选举权、基本人权和其他经济社会权利。为避免外部主体在参与政治重建过程中干涉冲突发生国内政,外部主体参与政治重建的方式应限于提供重建方案、政治支持、法律援助、国际监督以及保障安全、公平、透明的重建环境。
法治重建是维持冲突发生国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在冲突后阶段,法治重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过渡时期司法”(transitional justice),它指“对发动战争或者在国内武装冲突中实施的暴行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2]吴燕妮:《论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联合国的行动及中国的贡献》,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8页。在战争结束之后,“如果不对非正义者实施制裁,正义就没有价值”[3]Michael Walzer,Just and Unjust Wars: A Moral Argument with Historical Illustrations,New York: Basci Books,1997,p.288.,使实施战争犯罪的人承担战争责任是战后正义的基本要求,“过渡时期司法”的实现有助于消除战争隐患,创造有利的重建环境。二是国内法律机制重建,它指在冲突发生国实施立法、行政、民事、刑事、司法等方面的法治改革以保障其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为有效实现冲突发生国的持续和平,冲突发生国临时政府或代行政府职能的联合国临时管理机构,应采取更积极的措施支持冲突发生国的法治重建。2004年《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的秘书长报告强调:“(联合国)必须支持以公民参与为基础的法制改革、司法重建或过渡司法。”[4]UN.Secretary-General,“The Rule of Law and Transitional Justice in Conflict and Post-conflict Societies :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S/2004/616,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527647.
经济重建是冲突后重建的重要环节。经济重建是国家重建过程中内容最繁杂、影响最广泛、重建周期最长的环节,而且其中大部分内容属于冲突发生国国内经济事务范畴。为避免侵犯冲突发生国的经济主权,外部主体对经济重建的参与只能通过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帮助实现经济稳定两种途径实现。人道主义援助包括提供资金、物资、食品、医疗、药物等直接援助,以及通过国际红十字会、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机构提供贷款、基金等间接援助;在帮助实现经济稳定方面,外部主体可以通过帮助制定经济发展战略、支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环境、开拓国际贸易等措施帮助冲突发生国恢复经济。
社会重建也是冲突后重建的重要内容,它是冲突发生国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一个国家的社会和文化认同根植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历程之中,外部主体的介入很难从根本上改变其社会文化结构。现代民主和治理理念并不一定会被冲突发生国社会所接受,这也是一些冲突后重建坚持西方“民主化”改造道路(如伊拉克重建)失败的根源。[1]Hamada Zahawi,Redefining the Laws of Occupation in the Wake of Operation Iraqi“Freedom”,California Law Review,December,2007,pp.295-348.对外部主体而言,保持民主的开放性和文化的多元性,让冲突发生国在其自身熟悉的文化体系中逐渐形成适应时代和民族需求的治理模式,会比强加给当地人民一套完全陌生的现代国家和社会治理机制更为有效。[2]Dana Zartner,“The Culture of Law: Understanding the Influence of Legal Tradition on Transitional Justice in Post-conflict Societies,”Indiana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Review,2012(22),p.315.外部主体参与冲突发生国社会重建,应重点关注冲突发生国的民族和解、重建信用机制、重建社会安全环境、降低犯罪率、提高就业率和增强社会保障等更实际、更现实的问题。
当前,在国际社会的冲突后重建进程中,由于规范国际社会成员冲突后重建行为的国际法并不完善,导致外部主体在参与冲突发生国安全重建、政治重建、法治重建、经济重建和社会重建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违反国际社会基本价值(如公平、正义和法治等)的情况。由拥有更强实力或取得武装冲突胜利的一方掌握冲突后重建主导权的“胜利者的正义”,这种冲突后重建模式,无疑受到那些企图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国家或利益集团的欢迎。其对国际社会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追求都是十分不利的。在国际社会处理全球性问题上的民主化趋势不可逆转的前提下[1]参见汪习根、涂少彬:《人权法律全球化法理分析》,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第42页。,仅凭一两个国家的意志或专断,不可能轻易实现冲突发生国的持续和平。使国际社会成员更广泛地在参与冲突后重建的行动中,通过更加和平、民主和公平的方式参与冲突后重建,是建立更加和谐稳定的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基本要求。
二、中国参与冲突后重建:实践及特点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回应当前世界和平与发展面临的诸多挑战的一种理念,是中国在全球化背景下为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新秩序而提出的新的发展思路。在冲突后重建问题上,通过国际合作方式限制战争胜利者在冲突后重建过程中的绝对权力,在尊重冲突发生国主权和根本利益的基础上,使国际社会成员通过更加民主、公平的方式参与冲突后重建,无疑更有助于消除威胁冲突发生国和平与安全的不稳定因素,也有助于安全稳定的国际秩序的建立。[2]Louis V.Iasiello,“Jus Post Bellum: The Moral Responsibilities of Victor in War,”Naval War College Review,2004(57),pp.33-52.冲突后重建不单单是重建问题,重建是手段,维护和平与安全才是其最终目的。[3]Eric De Brabandere,“The Responsibility for Post-Conflict Reforms: A Critical Assessment of Jus Post Bellum as a Legal Concept,”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2010(43),pp.119-149.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无疑负有维持国际社会安全与秩序的责任与义务。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增长和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不断增强,承担并履行大国责任也是中国提升自身国际地位和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基本要求。[1]参见刘杨钺:《现实建构主义视野下的大国责任》,载《国际论坛》2009年第5期,第44页。在反对将参与冲突后重建作为实施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以及国家利益争夺工具这一问题上,中国的主张反映了大多数国际社会成员的共同诉求。积极参与冲突后重建,推动冲突后重建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也是中国履行大国责任的表现。
同时,积极参与冲突后重建、推动冲突后重建法治化进程也是增强中国国家软实力的一个重要途径。从中国自身发展的轨迹来看,中国对现代国际体系经历了从抵制到试探再到融入的过程。当前,一些国家提出的“中国威胁论”“中国崩溃论”“中国责任论”“忽略中国论”等此起彼伏[2]参见陈岳:《“中国威胁论”与中国和平崛起——一种“层次分析”法的解读》,载《外交评论》2005年第3期,第93-98页。,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发展和崛起速度之快令许多国家始料未及,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国际社会成员产生竞争关系和利益冲突,导致一些国家故意抵制中国发展、恶意诋毁中国形象。虽然目前中国在现代国际体系中的身份认同已基本完成,但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话语权相对缺失的情况仍未改观,这导致中国在国际秩序构建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受到很大限制。当前,由于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日益加强,国家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社会在冲突后重建问题上表现出的多元化和民主化倾向为中国参与冲突后重建的制度构建和规则制定提供了一个有利平台。我们应当把握这个契机,在冲突后重建实践中深化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的合作关系,在参与冲突后重建的制度构建和规则制定过程中进一步诠释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和平发展思路,以增强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身份认同。
中国对国际社会冲突后重建的参与主要在联合国框架下展开,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第一阶段,自20世纪70年代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至90年代,这一时期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总体上持观望态度,避免主动参与或仅派出军事观察员参与维和行动,对于国家间的武装冲突通常持谨慎参与态度。第二阶段,自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期,这一时期联合国维和行动有了长足发展,维和行动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在1988年成为联合国维和行动特别委员会成员以后开始尝试性地参与一些冲突后重建活动,但总体上更多地采取“有限参与”政策,主要承担清理战争废墟、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救护等辅助性工作。第三阶段,自2002年中国正式参加联合国一级维和待命安排机制至今,这一时期中国参与维和行动的范围和内容逐渐拓展,规模和影响也不断扩大,内容上也开始从承担“单一性”维和任务向“综合性”维和任务转变。迄今,中国已向联合国维和行动共派出军事、警察和民事人员3.8万余人次,先后参加24项联合国维和行动,目前中国仍有约2100名维和人员在全球9个任务区执行任务,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派出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1]赵磊:《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类型及地域分析》,载《当代亚太》2009年第3期,第57-62页。
从内容上看,中国参与的冲突后重建实践主要涉及以下5个方面:第一,在安全重建方面,自1990年中国首次参加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并向中东地区派遣军事观察员以来,中国一直十分重视冲突后阶段安全问题的防范和应对,2017年中国正式完成在联合国维和待命机制的注册,并组建了约8000人规模的维和待命部队,在东帝汶、海地、南苏丹等国的冲突后重建实践中,中国向联合国维和机构提供的维和部队和警察在维持当地治安、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等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在政治重建方面,自1989年中国首次参加联合国纳米比亚过渡时期协助团以来,中国先后参加了联合国西撒哈拉公民投票特派团、塞拉利昂观察团、东帝汶支助团等维和行动,负责当地的选举监督和安全维护工作。第三,在法治重建方面,中国先后派遣李浩培、王铁崖、刘大群、凌岩等法律专家参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战后审判工作,为当地的“过渡时期司法”做出了重要贡献。第四,在经济重建方面,中国主要通过向冲突发生国提供经济、物资、医疗等人道主义援助的方式参与重建,先后为塞拉利昂、刚果(金)、布隆迪、苏丹、埃塞俄比亚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提供了数千万美元的人道主义和经济发展援助。第五,在社会重建方面,自2002年中国正式承诺随时向联合国提供维和后勤保障分队以来,先后向黎巴嫩、马里、刚果(金)、苏丹、南苏丹等国家和地区派出成建制维和部队参与其社会重建工作,主要承担清理战争废墟、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道路桥梁修筑、机场维护、伤员救治、疾病防治、医疗维护等任务。据统计,截至目前,中国维和官兵累计新建、修复道路1.6万余公里;排除地雷及各类未爆炸物1.03万余枚;接诊病患超过20万人次;运送各类物资器材135万吨。[1]罗铮:《24项行动3.8万余人次,中国蓝盔用行动兑现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网站, 2018年12月24日,http://www.mod.gov.cn/action/2018-12/24/content_4832728.htm
总体上,中国对于维和行动参与的范围、程度、规模和投入都在不断加大,中国对于国际社会冲突后重建的参与日渐积极且方式“比过去更为灵活”[2]参见克里斯·阿尔登、 张春等:《非洲冲突后重建:中国日益增长的作用》,载《国际展望》2011年第6期,第100-101页。,贡献程度和国际影响也不断提高。中国“已经逐渐从世界秩序的革命者转向了积极的构建者,实现了从国际秩序的对抗者到融入者和改造者的身份转换”。[3]黄德明、朱路:《战后法法律建构初探》,载《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第122页。
三、中国进一步参与冲突后重建:问题及方向
中国对国际社会冲突后重建做出的贡献有目共睹,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长期采取“有限参与”的政策,不利于提升中国在冲突后重建问题上的国际话语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参与国际治理是基本要求,也是大势所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无疑希望通过更积极地参与冲突后重建以树立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良好形象,并在冲突后重建事务中获得更多的国际支持、国际认同和国际话语权。但从内容上看,长期采取“有限参与”的政策,导致中国在实践中更多地承担战后废墟清理、基础设施重建、医疗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在当前联合国维和行动规模和范围得到空前扩展的情况下,维和行动已经涉及冲突发生国的国家机构重建、政治结构重建、法律机制重建等内容[1]参见黄德明、李若瀚:《论“战后法”视野下联合国维和行动机制的制度化革新》,载《时代法学》2014年第1期,第73-74页。,但在这些核心问题上,中国从来都不是重建活动的主导者和主要参与者,回避这些核心问题对提升中国在冲突后重建问题上的话语权并无益处。
第二,在西方话语体系下开展冲突后重建工作,无助于中国获得更多的规则制定权。在冲突后重建问题上,中国反对强权政治,反对将外部意志强加于冲突发生国,通过强调“国家主权原则”和“冲突发生国的首要责任”来避免外部势力对重建进程的过分干预,这种重建理念是十分正确的。但在西方话语体系主导下,无论我们采取何种积极、务实的努力,都不能改变当前冲突后重建模式自身的缺陷,我们恪守“和平使者”的身份无助于改变冲突后重建仍按照“胜利者的正义”模式重建的现实。在冲突后重建问题上,缺乏对规则制定权的重视,在西方国家既定的规则框架下亦步亦趋,是造成在规则制定问题上“中国声音”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在国内层面,中国参与冲突后重建的国内法依据明显不足。当前许多国家的基本法或军事法中都存在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专门规定,如日、韩等国的《协助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实践中这些国家也会根据维和行动的发展以及本国对维和行动的参与需求及时修订或调整相关法律。[2]盛红生:《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时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8页。但在中国国内法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对涉外军事问题有原则性规定外,其他国内法律并没有对中国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基本规则、维和人员派出方式、运转机制、违法违纪责任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在实践中,中国派出治安维持警察部队的人数和规模不断增大,对人员派出规则和程序的需求也更加迫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国内立法也并未对此作出相应调整。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和平崛起的发展政策为中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并参与国际治理提供了有力保障。今后在冲突后重建问题上,为了在规则形成和制定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中国应在认识层面、战略层面和实践层面适应时代需求,做出相应调整和改变。
(一)倡导相互包容、合作发展的冲突后重建理念
正确把握国际社会环境及情势变迁,制定符合时代要求的冲突后重建参与政策并使其保证足够的灵活度和持续性对中国至关重要。当前国际情势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第一,随着国际社会面临的全球性问题挑战日益紧迫,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在国际秩序构建中的地位迅速提升,它要求我们避免在冲突后重建问题上受到传统的“绝对主权观念”的束缚。[1]L.Arbour,“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s a duty of care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actice,”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2008(34),pp.445-458.第二,随着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趋势进一步加强,联合国已经成为维系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支柱,它要求我们在冲突后重建问题上必须强调并坚持联合国的主导地位。第三,随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逐渐融入现代国际体系且影响不断增强,旧的不公平、不公正的国际规则正在逐步得到修正和发展[2]徐崇利:《新兴国家崛起与构建国际新秩序——以中国的路径选择为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第86-88页。,在冲突后重建问题上,中国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合理、更符合时代要求的冲突后重建法律秩序的主张正当其时。
国际社会的发展需要和平的国际环境,当前威胁世界和平的因素(如恐怖主义、霸权主义、极端分裂主义等)仍然存在,以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为核心的和平与安全问题是国际社会成员共同面对的问题。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倡导相互包容、合作发展的冲突后重建理念,强调国际社会和平、安全和发展之间的关联性,更深入地参与到冲突后重建规则的制定过程中,通过深化国际合作的方式增进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间的相互理解,对增强中国在冲突后重建事务中的影响力、提升中国在冲突后重建问题上的话语权具有重要战略价值。
(二)积极参与冲突后重建的制度构建和规则制定
国际社会的发展需要稳定的国际秩序,国际法治是维护全球公共秩序最可靠的保障。当前,传统上作为国家国际交往依据的民族国家理论(特别是主权绝对论和国家孤立主义)的社会基础已经发生动摇,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向全球层面扩展的结果表现为国际社会处理全球性问题的法治化和民主化趋势。鉴于国际法治在维护和保障国际社会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谋求重大国际问题在全球范围内的根本解决,建立并完善相关国际机制和国际法律规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必然选择。[1]Anthony Carty,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2007,p.113.
目前,冲突后重建的国际制度框架正在初步形成,相关国际法律规范也在逐渐确立,此时正是国家获得冲突后重建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的重要阶段,美、英等西方国家正在通过广泛参与冲突后重建的方式抢占这一战略高地。中国需要在冲突后重建制度构建和规则制定的过程中发出“中国声音”,提出自己的合理主张,并促使具有“中国印记”的相关规则的确立。为此,我们不仅仅需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冲突后重建实践,更重要的是,在参与重建的过程中向国际社会提出并广泛宣传我们的冲突后重建法治理念,并使其融入相关制度和规则的构建。它具体包括:第一,冲突后重建法律机制和法律规范的建立应秉持公平、正义的要求,获得大多数国际社会成员的尊重和认可,不应与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相冲突,避免“胜利者的正义”控制冲突后重建的法治化进程。第二,冲突后重建法律机制和法律规范的建立应以国际社会成员相互尊重和相互信赖为基础,遵守民主参与和国际合作原则,避免受到大国意志、民族主义和意识形态干扰,尤其禁止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主导重建进程,任何国家主导或参与冲突后重建的行为都应当在国际社会成员共同监督下实施。第三,冲突后重建法律机制和法律规范的建立应当符合“良法”和“善治”的要求,前者指国际社会成员作为立法者应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指导下建立并完善冲突后重建的制度及规范,后者要求国际社会成员作为守法者能够严格按照冲突后重建的制度及规范约束自身重建行为,任何违反相关制度及规范的国际成员(不论国家大小强弱)都应依照相关国际法承担责任。
(三)确立灵活、全面的参与冲突后重建的方针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当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力量,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并发挥重要作用是中国履行大国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当前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发展已步入新的阶段,在监督停火、避免冲突等隔离冲突措施之外,它越来越重视引发武装冲突背后的深层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根源,并注重对这些问题的根本性解决。[1]Luc Huyse,“Introduction: Tradition-Based Approaches in Peacemaking,Transitional Justice and Reconciliation Policies,”In Traditional Justice and Reconciliation after Violent Conflict: Learning from African Experiences,Stockholm : International IDEA,2008,pp.1-10.冲突发生国的国家机器重建,特别是政治重建已成为冲突后重建的核心内容。
中国传统上对参与冲突发生国政治重建的谨慎态度限制了我们对冲突后重建的全面参与。在当前形势下,中国应改变传统的“有限参与”和“主要承担辅助性任务”的做法,我们的维和理念需要向更适应联合国维和行动发展的方向转变。[2]Zhang Yongjin,China in International Socity since 1949: Alienation and Beyond,New York: St.Martin' s Press,1998,p.199.当然,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中国在自身参与重建能力和能够投入的重建资源方面都是有限的,这使得我们大规模地全面参与国际社会冲突后重建并不现实。因此,我们应确立更灵活的全面参与冲突后重建方针,采取重点参与和全面参与相结合的思路,即根据现实需要,对特定的冲突后重建任务选择适当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有选择地、有倾向性地、更多地参与到冲突发生国的安全重建、政治重建和法治重建等核心重建进程之中。这对提高中国冲突后重建话语权、提升国际影响力大有裨益。可喜的是,目前中国的一些冲突后重建实践已开始触及国家重建的核心内容,如在中国已参加的塞拉利昂、刚果(金)、布隆迪、苏丹、埃塞俄比亚等国的冲突后重建行动中,中国已经开始参与到这些国家冲突后重建事务的领导决策当中。我们应继续保持这一态势,进一步提高对于上述核心重建内容的参与度,以期为国际社会冲突后重建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当前中国在参与冲突后重建国内法律依据方面的欠缺,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为中国更安全、更合法地参与国际社会冲突后重建提供法律支撑。此外,应当注意,由于国际社会价值的多元化和各国利益诉求不同,国际社会成员在参与冲突后重建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和冲突,有些维和行动本身也会因大国博弈或政治干预偏离了基本方向,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应量力而行,避免因对冲突发生国施加过多的政治影响而遭到非议,同时也应避免投入过多的资源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简介】 秦树东,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
【中图分类号】 D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6241(2019)05-0118-14
【收稿日期:2019-06-13】
【修回日期:2019-09-16】
(责任编辑:林浩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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