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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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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2 19: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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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摘要]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此次民法典编纂,需要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奉行的立法准则就是对既有的民事法律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予以坚持、不合时宜的予以删除、需要调整的予以修改、存在缺漏的予以补充。编纂民法典的过程就是一个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
[关键词] 民法典;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相结合,深刻回答了“坚持和巩固什么、发展和完善什么”的一系列重大政治问题。(1)张文显:《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五个核心命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1)。《决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这就意味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核心。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曾先后四次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都未能最终完成。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决定,从而启动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抉择,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既要“编”又要“纂”,“编”就是将既有的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系统整理、统合,“纂”就是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确立新的制度。因此,此次民法典编纂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与时俱进,继往开来”,既要尊重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系统整合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又要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奉行的立法准则就是对既有的民事法律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予以坚持、不合时宜的予以删除、需要调整的予以修改、存在缺漏的予以补充。
申言之,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民法典编纂必须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就是民法典编纂需要回应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的核心与关键。编纂民法典的过程,就是一个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的过程,就是一个从多个角度、不同侧面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
一、高度重视人格权益的确认和保障
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经过新中国成立后70余年尤其是改革开放40余年全国各族人民的不懈奋斗和接续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了小康,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民法典编纂必须回应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首先就包括人们对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关注程度日渐提高带来的新要求,提出的新问题。这与改革开放初期制定《民法通则》时明显不同,当时首先需要回应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是如何解决中国人吃饱穿暖的基本民生问题,因此,《民法通则》立法的首要目标是发展商品经济、提高生产力。正如佟柔教授所言:“商品经济是提高生产力的方式,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不可逾越的鸿沟。资本主义可以运用商品经济来提高生产力,社会主义照样可以运用它来提高生产力。”(2)佟柔:《建立中国自己的民法理论和体系》,载《广东法学》,1988(3)。“民法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服务的,并且也必然受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范围的制约。”(3)佟柔、王利明:《我国民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发展与完善》,载《中国法学》,1985(1)。佟柔教授第一次系统全面地从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民法的历史发展及规范功能的角度,阐述了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并提出了民法以调整商品关系为目的,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核心部分和主导方面就是发生于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关系的观点(4)王利明:《新中国民法学的奠基人——纪念佟柔教授诞辰75周年》,载《法学家》,1996(3)。,由此形成了起草《民法通则》的学理基础——“商品经济的民法观”。与此相适应,《民法通则》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放在了优先序位,不仅在第2条将民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将“财产关系”置于“人身关系”之前,而且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将“人身权”置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之后,位列第四节,其中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直接相关的条文共有五条,分别确认和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权,还有法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此次民法典编纂,立足当下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适应保护人民人格权益的需要,致力于以人文关怀构建民法的价值理念,重视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5)王利明:《民法的人文关怀》,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4)。,不仅在《民法典》总则编第2条将民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而且在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将人身权益的确认和保障置于各类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之前,并在第109条确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既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各项具体类型的人格权益奠定了价值基础,也为法律未设明文的人格利益的确认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更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集中调整因人格权益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个人信息和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进行周到的确认和保障。民法典人格权编适应当代人格权的发展趋势,通过正面列举的方式,对各种人格权益予以确认,从而实现对人格权益的积极保护。适应人格权类型日益丰富的现实,在互联网、大数据的背景下,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周到的确认和保障,明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对处理个人信息确立明确的行为规范,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对信息处理者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强调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等。强化对生命尊严的保护,强调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法典规定了禁止性骚扰和预防性骚扰的规则,不仅强调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民法典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民法典体系顺应时代需求而进行的重大创新,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开创了民法典编排体例的新篇章。
二、首次确立绿色原则并将其具体化
人类对自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无论是近代产生了世界性影响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还是我国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民法通则》,总体而言,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被看作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也就是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关系,由此带来的弊端日渐显现。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力大大增强,也对环境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环境问题大量出现,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类必须克己以求可持续发展”(6)崔建远:《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载《清华法学》,2014(6)。,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只有遵循自然规律,人类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
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绿色发展,《民法典》总则编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确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意味着绿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融入民法内部价值体系,并通过指导民法典分编及特别法规范的立法,影响外部规范体系的解释和适用,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全过程发挥重要作用。绿色原则的确立是民法社会化的重要体现,是重大的立法创新。(7)樊勇:《私人自治的绿色边界》,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绿色原则具有以下价值功能:一是在民法中确立绿色发展理念,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二是在民法中确立生态安全价值,协调交易安全与生态安全的关系;三是在民法中确立生态伦理观,协调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关系(8)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8(1)。;四是绿色原则具有“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面向,这里所谓节约资源是指节约所有相关财产或资源,即将某项民事活动涉及的一切资源,或者说因此产生的一切成本和收益纳入考量,换言之,要认可效率意义上的绿色原则。(9)
作为绿色原则的具体化,民法典物权编确认:业主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自始至终秉持“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尽可能地发挥物的效用,同时尽量降低社会成本。民法典合同编确认: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出卖人应当依法采取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也自始至终贯彻“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尽可能促成合同关系的成立,尽可能促成合同效力的发生,尽可能促成合同债权的实现,意在遵循合同自愿原则,借助市场机制,尽可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资源的有效利用开辟可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规定,不仅明确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强调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还确认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并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和费用。此外,效率原则本身就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基石性价值之一。(10)贺剑:《绿色原则与法经济学》,载《中国法学》,2019(2)。
三、积极回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挑战
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经验表明,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刻改变了世界发展格局。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特别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等广泛渗透到几乎所有领域,带动了以绿色、智能、泛在为特征的群体性重大技术变革,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同机器人和智能制造技术相互融合的步伐加快。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5月16日在致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的贺信中指出:“当前,由人工智能引领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超级计算、传感网、脑科学等新理论新技术驱动下,人工智能呈现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正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全球治理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11)《习近平致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的贺信》,参见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9-05/16/c_1124502438.htm。人类历经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正在步入信息文明,并将迈向智能文明。
为回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挑战,引领信息文明时代的民法发展,民法典总则编确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明确肯定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客体地位和财产属性。数据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和载体,被誉为信息文明时代的能源,足可比肩甚至远超工业文明阶段的煤炭和石油。但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背景下的财产不同,对于数据这类新兴财产,那种以有体物为原型、确定地归属于某方当事人的所有权制度和“权利束”学说面临解释力上的不足,因为一方面数据财产的总量不断增加,而且没有上限,易复制,可共享;另一方面,在平台经济背景下,数据价值的创造是各方共同参与、持续互动与合作的产物。(12)包晓丽、熊丙万:《通讯录数据中的社会关系资本——数据要素产权配置的研究范式》,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2)。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4月9日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为推动未来在数据领域形成更多、更高程度的法律共识提供了依据。
民法典合同编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合同以及这些合同的履行设置了专门的法律规则。关于合同的订立,明确认可在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形,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关于合同的履行,则明确认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就是提供服务的时间;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标的物的,在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以及交付时间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形,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就信息文明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民法典总则编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里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在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背景下未曾出现,或者虽然出现但不受保护的个人非私密信息。如前所述,民法典人格权编将这一规则进一步具体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则对网络侵权作出了更为周全的规定,不但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强调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侵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权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进一步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四、全方面多角度回应民生关键问题
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持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这就要求必须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因应这一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将《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修改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将“受法律保护”调整为“受法律平等保护”,增加的“平等”二字掷地有声,意义深远。(13)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6)。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一段时期以来,城镇商品房小区内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逐年增多,不易化解,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首先是要发挥自治基础的作用。基层群众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为探索创新基层群众自治实现途径,搭建便捷议事平台,做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民法典物权编不但继续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还新增条款,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同时明确商品房小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等,都要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次,要发挥法治保障作用。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要善于用法治思维推进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引导社会成员养成在法治轨道上主张权利、解决纷争的习惯,努力使循法而行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民法典物权编强化了保障、推动业主自治的法律规则,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适当降低了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针对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了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将《物权法》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占总人数“双过三分之二”同意修改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和业主人数占比“双过半”同意,降低了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因此,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为此,民法典物权编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同时,删去 《物权法》“抵押权”一章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推动“住有所居”取得新进展,民法典物权编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但允许当事人例外约定有偿设立。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物权编确认居住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期待。住有所居一直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基于中国的国情和社会现状,实现住有所居并不意味着人人都拥有住房所有权,而是能有房屋用于居住并且能长期稳定利用,居住权制度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此外,增设居住权制度还能够推动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可以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以贯彻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的挑战,并有效保障拆迁安置住户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14)王利明:《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载《学术月刊》,2019(7)。
针对此前法律实践中一度出现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乱象丛生、弊端明显,损害法律权威,危及婚姻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状况,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足生活实际、照顾民众习惯、兼顾各方利益,分层次、分类型确立了多元化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确立了稳妥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首先,夫妻双方以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方式作出共同意思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再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5)理论的阐述,参见王雷:《〈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载《法律适用》,2017(3)。
现代社会,城市人口日趋密集,住宅向高层化发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会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损害,而且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成为人们“头顶上安全”的重大威胁,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侵权责任法》已经确立法定补偿义务制度的良好基础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则,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一旦发生,要求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以查清责任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属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的前述规则,尚须注意两点:首先,需要给予受害人补偿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是“可能加害”但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这就意味着,只有当存在着虽不够充分但有一定程度证明力的证据指向特定的建筑物使用人时,该建筑物使用人才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果没有任何有证明力的证据指向特定的建筑物使用人,该建筑物使用人就不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更不需要给予受害人补偿。其次,给予补偿不是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是负担法定补偿义务。(16)王轶:《作为债之独立类型的法定补偿义务》,载《法学研究》,2014(2)。因此,给予补偿的数额就不应适用有关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而是应当由裁判者综合考量建筑物使用人加害的可能性程度、经济状况以及受害人的受损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我们编纂完成的这部民法典,正是因为回答了中国之问,才有资格被称为中国的民法典;也正是因为回答了时代之问,才有资格被称为21世纪的民法典。一部能够立足中国人分享的共识,充分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的民法典,一定是一部属于中国的、引领21世纪潮流的民法典,我们所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就一定是一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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