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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关于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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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9: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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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关于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
按《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
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5%的;
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被认定为抄袭的学员,按《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十八条之规定处理:“论文一经发现系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将终止该次论文的写作过程,并取消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学生须写出检查、重新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能随下届学生重做毕业论文(设计)。如果再次发生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记不及格,取消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资格。只能按结业、肄业颁发相应的结业或肄业证书。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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