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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之道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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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7 09: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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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之道与术

摘 要: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较以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和更为具体的标准。新时代的法学教育如何承担起培养卓越法治人才的重任,需要认真梳理法学高等教育的成败得失,从丰富的法治实践中汲取养分,但首要的是需要从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出发,审视法治人才培养的理念和路径、方法。当前法学教育宜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以培养特定服务面向的法治人才为第一责任,但并不排斥通识教育。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德法兼修、协同育人。
关键词:卓越法治人才;法学教育;德法兼修;法律职业共同体
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几乎与改革开放同向同行,从恢复到繁荣,在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输送专门人才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就有目共睹。与此同时,由于法学教育规模的过快、无度增长,也衍生出诸多问题:法学一度作为显学的地位名落孙山,难以吸引最优质的生源;法科毕业生供远大于求,但国家和社会真正所需的高端法律人才却无从寻觅① 有学者曾指出,在各类涉外事务中,中国的高端外语人才寥寥无几。全国范围内,熟知国际法、国际贸易法和WTO规则的律师稀缺;精通外语、能直接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竞争的国际人才极其匮乏。参见张法连:“‘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问题探究”,载2017年12月19日《法制日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曾举过一个例子,在中国加入WTO之前与美国谈判时,美国派出的法律顾问是一位年仅32岁的哈佛大学法学博士,而当时偌大的中国却找不出一个熟悉美国法律、熟悉WTO规则而且外语好的专家,最后只能让人大法学院一名已过古稀之年的老教授长途跋涉去谈判。这个例子的警示意义是非常深刻的。参见韩大元:“培养具有国际性和人文情怀的法学人才”,载黄达人等著:《大学的根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14页。;在统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下,知识、思维与能力的矛盾一再胶着而令法学院校无所适从;法学院校盲目追求升格、贪大求全的负效应已经不断显现等。法学教育能否为国家法治建设源源不断地输送合格法治人才,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于是,国家层面开始着手法学教育的改革,其标志是“十二五”初期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②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遴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院校为途径,首批遴选92所院校参与试点,但最终也未进行评审验收,故本计划尚未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后,法治人才培养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党的十九大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更是将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个基本方略之一。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法学教育被赋予新的使命、期待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法学教育得失,纾解困扰法治人才培养的道、术问题,显得十分迫切。
一、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到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绝非简单的称谓变化
(一)规模扩张导致法学教育步入困境
法学教育因法制(法治)建设而发展壮大直至蔚为壮观,这一判断可从几个标志性节点得以印证。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并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鉴于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制经济这一科学判断的提出和实践,我国法学教育第一次出现以外延发展为主要特征的规模扩张,全国开办法学专业的学校快速增加,法学专业在校生人数空前增长[1]。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注入了新的动力。1999年,中国高等教育新一轮改革开启,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发展、探索、改革与求精中得到长足发展,无论是在规模还是在质量上,都实现了历史性飞跃① 黄进:“志存高远培养卓越法治人才”,载2017年5月26日《光明日报》。。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国内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已近70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多达486750人[2]。从高等教育规律而言,高校的规模、结构、效益之间有着密切的作用和反作用关系,在学生规模急剧膨胀而师资总量及办学资源无法正态补充的情况下,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是很难保证的。在经受“扩招”浪潮的洗礼后我们清醒地看到,法学教育生态在这一期间得到严重戕害,表现为准入标准缺位,理工农林医学院校都开办法学教育,公共课教师摇身一变成为法学教育师资。更有甚者,由于法学教育开办成本低,各法学院校纷纷举办在职学历教育、各类培训班等,将“创收”作为重要的办学目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法学专业成为备受诟病的专业,不光就业率连年持续走低,也难以承担起应有的使命。事实上,法律职业的精英性导致法学人才与社会需求之间特殊的供需矛盾:供远大于求但所需非所供。徐显明教授认为这一时期堪称“全民办法学”的阶段,是中国法学教育最为无序的一个时期。他同时也指出这一阶段法学教育在普法方面的作用是巨大的,解决了当时司法队伍当中一些法盲法官、检察官的问题[3]。另外,不应当否认,以“五院四系”等为主的传统高水平法学院校所受的影响较一般院校小得多,但处于这一阵营的院校体量小,而且毕业生多以选择深造为主,客观地讲难以满足社会对高端法律人才的旺盛需求。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法学教育偏离了其根本,未能“守好一段渠”,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无论是应对法学教育困局还是对法学教育进行优化组合,这一计划的意义非常深远。这是国家层面针对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培养颁布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也亮明了国家决心改革法学人才培养的鲜明态度。至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效果,已有学者做过分析研判② 相关讨论可参见许身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反思与重塑”,载《交大法学》2016年第3期;何跃军、陈淋淋:“从法律人才到法治人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六年检讨”,载《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年第5期。,下文还将作进一步比较分析。
(二)法治建设刚需引领卓越法治人才培养
改革开放伊始,我国即进行了关于人治与法治大讨论。从1978年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从最初的讨论到最终落实到执政当中,这中间竟隔了近40年,由此可见中国法治实现过程之艰巨[4]。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创了党的中央全会专题研究法治建设的先河,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决定》专门对“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做了部署,提出“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这是“法治人才”首次在党和国家权威文件中出现。当然,对法治人才的具体要求应当结合《决定》对法治工作队伍的相关要求综合、全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③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2014年10月29日《人民日报》。换言之,中国人数千年来梦寐以求的太平盛世、天下大治、长治久安只能由民主、公平正义与法治来创造,来保障[5]。法治人才究竟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扮演什么角色,总书记随后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他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可见,在法治已成为共识和刚需的新形势下,法学教育必须以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为根本使命,法治人才培养必须以法治建设需求为引领。
对比同为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发布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法律计划”)和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以下简称“卓越法治计划2.0”)可以发现,从“法律人才”到“法治人才”绝不是简单的称谓变化,而是内涵的丰富、提升和标准的明确、具体,具体表现为:一是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卓越法律计划“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卓越法治计划2.0则要求“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阐述了法治的本质、法治的普遍规律、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及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内在要求、价值功能、基本原则、发展方向、遵循道路等重大问题,是“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学理支撑。参见张文显:“新思想引领法治新征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为指导”,前者显得宏观和宽泛,后者则明确具体,针对性更强;二是培养目标更加精准。卓越法律计划提出的培养目标是“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而卓越法治计划2.0则紧扣全面依法治国的实际需要,提出培养造就一大批宪法法律的信仰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法治进程的推动者、法治文明的传承者,这就为精准施策提供了坐标和遵循;三是高度强调德育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核心地位。卓越法治计划2.0明确提出“厚德育,铸就法治人才之魂”,具体举措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加强社会实践,开展系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等。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德法兼修”要求的重要一环。这既是高等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具体化,也是对以往法学人才培养中“育德”不足的纠偏② 近年来披露的司法腐败以及司法职业伦理败坏问题,就一再反映出良好的法律职业教育并不能替代德育的功能。。
二、理性破解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理念误区
新时代的法学教育如何承担起培养卓越法治人才的重任,需要认真梳理新中国法学高等教育的成败得失,需要从丰富的法治实践中汲取养分,但首要的是需要从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出发,审视法治人才培养的理念和路径、方法,其中的理念是顶层设计的问题,即事关人才培养的“道”的问题,路径、方法则是中观和微观层面的设计,即所谓的“术”。总的来说,道与术是人才培养中往往体现为指导与被指导、作用与反作用、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需要统筹考虑,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才能渐入以道统术、以道御术、以道化术、以术得道直至道术运用自如的佳境。
(一)法学教育定位:法律职业教育的基础地位日趋稳固
法学教育如何定位是实施法治人才培养的原命题,是首先要解决的最本质问题。遗憾的是,新中国法学教育建立以后,法学教育界一直未能提供一锤定音之论,多年来一直在通识教育说、精英教育说、职业教育说之间争论不休、纠结不前。直到教育部法学教指委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这种争论或将告一段落。徐显明教授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法学教育要培养懂国情、能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法治人才,这一目标决定了法学未来的教育模式就是职业教育[3]。
对于上述判断,有不少论者认为将法学教育定位在职业教育,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法学教育的品质被降低了。法学毕竟是社会科学,解决社会问题应该是其重要功能。这里不妨引用何美欢教授描述的一个现象:一方面农村、乡镇闹律师荒,另一方面精英法学院的毕业生中,希望执业的同学不能顺理成章地走进占据高端业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外所”)。外所或者以将在中国招徕的业务送到纽约或香港处理,或者以引进外国律师或法律学生的方法执业。这就是说,中国法学院还不能培育出大量的高端法律人才,其产品只能囤积在中下档次。与此同时,外所大举来华,它们之间竞争激烈,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不得不割价求售[6]。正是基于同样的认识,王晨光教授认为我国法学院在定位和培养目标上应回应社会实际需求,以法律职业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取向。这并不意味着学术型和通识型的人才不应培养,而是说它不应成为法学人才培养的主流;也不意味着要把职业教育和博雅教育相对立,而是说把它们有机地融通在一起。学术型人才的需求总是少量的,部分有基础和底蕴的法学院进行学术型、研究型大学的定位是可取的,但不能每个学校都有这样的追求[7]。
笔者以为,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定位首先要考虑新时代赋予的使命,即党和国家的需要。其次,要考虑法学教育的区域布局及在区域中的功能,这方面的考量是非常必要的。党的十九大作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判断,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法学高等教育领域其实就是优质法学高等教育资源在不同区域间分配的不平衡,比如,西北地区直到2017年才有了法学博士点的布点;另外一方面,不同区域的法学院校承担的使命各不相同,甚至无法替代,比如治疆治藏治边法治人才主要依靠西部政法院校培养、输送;第三个层次是考虑学校实际情况,法学院校既不能好高骛远,也不能妄自菲薄,譬如让西部地方院校培养涉外高端法治人才显然不现实。
行文至此,笔者更愿意呈现如下一种观点:鉴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是法学专业的最低标准,那就应该成为“红线”,不达标的法学院校应该出局。虽无科学统计,但不难判断,在偌大的法学教育阵营中,完全符合国标规定的办学条件的法学院校数量应该不会乐观,这就注定了大部分法学院校应该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以培养特定服务面向的法治人才为第一责任。但必须明确的是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是可兼容的,仍然有必要通过人文、科学、审美教育培养学生家国情怀、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审美情趣等,践行“健全人格教育”理念。同时要有计划地确定一部分院校实施精英化教育,着力培养高端法治人才。此外,职业教育和精英教育间的区分是教育层次的问题,无关乎高下之分,职业教育绝不是采“工匠式”培养方式,并不排除思想家的产生,也不排除探讨高深学问。
(二)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在“德法兼修”的前提下差异化设置
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与学校的定位息息相关,其实也是大学自治的体现。具体到法治人才培养,过去最大的问题就是“千校一面”,徐显明教授戏称“俄罗斯套娃现象”,培养目标高度雷同,培养方案更是如出一辙。比如,大量法学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基本上都表述为“培养公、检、法、司”机关所需要的专门人才,放之四海而皆准,根本起不到“顶层设计”的引领、支配作用。实际上,这种现象并非法学教育领域独有,带有极大的普遍性。为此,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促使高校科学合理定位、办出特色。但有必要指出的是,本轮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并未覆盖到全部新建本科院校,而亟需矫正的恰恰是这批院校。在此,笔者建议教育部法学教指委应承担起此项职责,尽快依据国标对法学院校办学条件、顶层设计等进行普查。
前已述及,法学教育定位不宜“大一统”,相应地,人才培养目标亦因定位不同而有异。换言之,即便是同一院校,亦可分层设置培养目标。比如,“十二五”期间获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院校,因通过“卓越基地班”试点方式积累了经验,完全可采取差异化的培养目标。同时,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设定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等三种培养类型划分未必十分周延,但这种分类培养的导向仍然值得遵循。季卫东教授曾富有洞见地指出法学教育界存在的两大压力:国际竞争的压力与就业竞争的压力。前者要求中国的法科院校走专精化路线,着力于提高教学质量;后者则要求各院校拓展教学范围、促进学科交叉,让学生具有更宽的知识面以适应不同工作岗位的要求[8]。无论设置何种培养目标,对法治人才应具备的能力、素质要求都要明确具体,切合学校实际,特别是对“德法兼修”的要求不可缺位。
(三)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突破司法中心主义
中国法学教育中司法中心主义的特征比较明显,集中反映在法学院校教育中以单一培养司法人才(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导向,制定培养方案,以案件为中心组织教学资源,培养学生司法的技能,并最终以毕业生是否到司法部门就业和是否胜任司法部门工作为标准评价法学教育得失的法学教育理念[9]。这种培养方式的弊端是将人才培养局限在传统的法律职业领域,造成毕业生理念和视野相对狭窄,社会适应性明显不强,从而与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不相契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10]。笔者以为,传统的法学教育,对立法人才及新型法律服务业所需人才培养几乎处于空白地带。可以预见,随着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推进,社会对法治人才将产生多元需求,固守传统以司法为中心的培养模式显然难以为继。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必须覆盖整个法治体系,即辐射范围要超过传统的公安司法机关、律师公证等行业。或许,“法律人”的概念将被广泛引入法治社会。美国司法伦理泰斗Rhode(罗德)认为,法律人的范围除了法律职业者外,也包括下列不直接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毕业生:他们从事政治学、新闻、管理、司法行政、法学教育、公务员及非政府组织等职业。他们的法学背景对于其视野及社会角色至关重要。在亚洲、欧洲国家,不从事法律职业,而从事上述职业的法科毕业生比例更高”[11]。因此,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选择要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及国家其他战略,要在把握法学教育规律的前提下突出前瞻性和针对性,同时增强法治人才培养的复合性和实践性。
(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自上而下才是正道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提出“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同时要求“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既然高校是“第一阵地”,那么法律实务部门、涉外单位甚至党群团体理应成为“第二阵地”“第三阵地”等,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有序调动上述资源助力法治人才培养。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但据笔者调研了解,此举的实效无异于“杯水车薪”,很难形成制度化的运行机制① 比如,有些省份将“双千计划”异化为干部挂职,作为一项政治待遇安排处级以上职务的人挂职,因远离办案一线而收效甚微;有的省份甚至以法学教师不具有法官、检察官员额身份而拒绝其在业务部门挂职。。
笔者以为,真正实现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间的有序、良性互动,就必须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职业人员共同组成的具有共同理想或目标的特殊社会群体,它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也是法律信仰的共同体,还是法律目标的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目标是一致的——追求公平正义,在法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司法实践中暴露的冤假错案、驱逐律师出庭、“死磕律师”等现象的频频出现,就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阙如有关,因为各法律职业主体是站在利己的立场发表言论、作出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成熟,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应该说,全面依法治国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成长空间和环境。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宜采取自上而下引领的方式,层层示范、次第推进,当然也离不开法律组织的自律和法律人的践行。
(三)法学教育体系整体优化:贯通式设计与多元发展相结合
针对法学教育体系中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阶段教育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的冲突、重叠问题,应开展更为全面、系统的法学教育贯通式设计。设计过程中要着重考虑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法学教育体系的顶层设计应与国家法治建设的总体方向和政策相契合,并充分体现国家法治建设的阶段性需求。其次,体系宏观设计中要注意法学教育体系与国家教育发展战略和方向契合。再次,体系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本硕博等不同阶段、不同层次教育教学中,内容和方法等方面协同效应的形成和扩展。最后,本硕博教育体系贯通式设计中,要注意法律职业伦理等各阶段都设置的课程在内容和方式方法等方面的有效衔接。
法学教育体系除了关注顶层设计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之外,还应通过精细化、类型化的发展策略回应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法律服务的多元化需求以及法科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求。具体而言,在发展和运作中要注意:第一,国家法治建设对于法治人才队伍的类型化需求;第二,社会公众对于法律服务人员的多元需求;第三,法科学生学习兴趣、职业志向的个性化需求。为了有效回应以上差异化需求,法学教育体系在精细化、类型化发展方面可采取以下措施:其一,法学教育体系在不同阶段,应建立必要的分流机制。其二,建立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的、精细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其三,法学教育体系中通识教育和个性化选择相结合,在维持法学教育体系的稳定性的基础上,体现法学教育体系的灵活性,有效激发法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执业热情。
三、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具体构建:对关键问题的回应
明确了法学教育的定位和培养目标,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将易于操作。笔者以为,最核心的是两条,一是落实德法兼修的要求,二是推进实质化的协同育人。当然,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中有大量需要妥善解决的微观问题,比如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等等,但笔者仅提出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三个尚未引起普遍重视的衍生性问题:一为法学学科建设问题,二为法学专业认证问题,三为法学教育有机融入信息化的问题。这两个基础性问题和三个衍生性问题的解决,将构成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具体维度。
(一)贯彻德法兼修
过去,我国法学教育由于对法治人才的思想政治导向重视不够,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过程偏重于西方法学理论。“言必称希腊”,对西方法学理论不加以鉴别批判[12]。应该说法学教育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在这里,笔者还是想提及一个家喻户晓的案例,那就是南京彭宇案。作为案件本身虽早已尘埃落定,但其作用的边界仍然在无限延伸。直至现在,“老人摔倒后该不该扶”竟然成为令善良的国人为之两难的道德问题,当然也出现了故意制造此类事件以便讹人钱财的极端案例,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界和法学界的悲哀和无奈。这一简单的个案其实折射出深刻的问题,理性的法律如何有效化解道德危机在中国社会的确是一个考验智慧和良知的现实问题。法律虽曰最低层次的道德,但其毕竟因具有强制力而与道德有质的不同。在中国,为什么要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呢?笔者认为,我们的社会甚至我们的法学教育其实是忽略了对法律精神的提倡和培养。这种法律精神是超越法律文本的存在,与自然法、道德恰恰是同一层面的。反观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很多学校忽视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忽视学生法律精神的培养,忽视学生法律至上意识的培养。因此法学毕业生有的沦为法律职场上的“掮客”,希望通过金钱与权力寻找“捷径”。有些法律工作者甚至认为法律只是金钱与权势操纵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工具,这些结果的产生都与学生在校期间法律精神培养不到位有直接关系[13]。大法官的落马,几乎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无情的“打脸”。在这种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德法兼修”无疑具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时代意义,必须准确理解、把握并贯穿于法治人才培养全程,推行“健全人格教育”,从政治信仰、道德情操、专业素养等方面把“德法兼修”的要求落到实处。可以预期,在“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总基调下,法学高等教育将在改革中激发内在动力和活力。因此,将法治精神的培养和道德品行的养成紧密结合并融入法学教育中,努力营造尊法重德的教育氛围,全面深化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势在必行。法学院校要通过优化培养方案和培养过程,使“德法兼修”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思政教育与法律人文教育有机结合,正面引导法科学生的理想信念及价值追求,将培养“有灵魂”的法治人才作为法学院校的神圣使命。中国政法大学通过打造“思政金牌课程”、推行课程思政等方式,为法治人才培养立德树魂;通过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和社会公益教育,为法治人才培养定向领航,发挥了示范效应[14]。
(二)实现协同育人
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培养仅靠高校自身力量和资源是很难达成的,必须紧紧把握协同育人这个强有力的杠杆。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如果脱离了法律职业教育,恐怕只能培养出胸怀理想但只掌握“屠龙术”的“高端”人才。因此,法学教育历来注重“术”的养成。但法学教育规模急剧扩张后,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脱节的现象则愈演愈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形成前,法学院校应该主动对接法律实务部门,形成长效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人才共育。以甘肃政法学院为例,该校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主动对接省级司法实务部门,先后与甘肃省司法厅共建监狱学专业,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民族师范学院联合培养藏汉双语法治人才,辐射甘肃、四川、青海、西藏等省区,填补了藏区专项法治人才培养的空白,初步形成了制度化、可操作的协同育人机制,使实务部门承担了法治人才培养中院校无力履行的职责。在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中,完善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可或缺。有学者建议借鉴美国法律诊所教学的长处,使法科学生在实习期间担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使人文科学素养、系统的法学知识结构、伦理养成、实践能力四方面有机结合起来,造就理想的法律职业人[3]。中国政法大学的同步实践教学模式堪称协同育人的最佳注脚,极具推广价值。该模式以“即时共享”的资源汇聚平台、“学训一体”的课程体系平台、“协同融合”的模式运行平台有效支撑起完善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贯穿在法学人才培养全过程[15]。事实上,我国财经、农业、理工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基本上都以培养复合型法治人才为主,这类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就不仅仅是去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还要根据所复合的专业,去相关的企业、公司、银行、税务、海关、水利工程项目部、房地产建筑工程部等实务部门进行直接接触。这样学生既能增加感性认识,又能从中发现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从而增强自身不断学习法律和相关学科的兴趣和动力[16]。法学教育工作者必须以更为宽阔的格局和前瞻的视野去深化协同育人机制,因为,当前我国法治人才偏重于培养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才,不能有效满足立法者、执法者、普法者、党内法规工作人员等多环节法治人才的需求,不能有效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全方位的人才保障[12]。这个问题一旦破解,法学院校的人才培养体系将产生根本性的变化,协同育人将成为多元法治人才培养的不二选择。
(三)持续加强法学学科建设
学科建设在高校建设中始终处于龙头地位,学科包含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三个核心要素,抓学科就是抓学校发展的根本。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视察时专门就法学学科建设发表讲话,实属罕见。当前结合学科发展有几个关键词,其中,学科建设的关键词是“学科交叉、协同创新”;科学研究的关键词是“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而人才培养的关键词是“学科交叉、跨界培养”。跨学科、跨领域的协同创新既是科学发展新的增长点的基础,也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人才的重要途径[17]。这种认识在法学学科建设中也得到充分认同。法学虽属社会科学,但与自然科学已经出现许多融合的领域和跨学科研究的需求,如环境资源保护、人工智能应用、食品安全治理等。因此,加强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发展,是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学科建设意义、理论创新意义和法治实践意义[18]。法学学科建设要引领未来,必须加强创新、打造特色,要提出原创性的概念、思想和理论,培育标志性的科研成果。只有法学学科特色彰显,法学教育才能实现特色化、差异化错位发展。笔者以为,面对新的国家战略需求、面对新的重点领域①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做了较为详细的部署。,都必须由法学学科来率先做出回应。比如,西北政法大学以创建西北国家安全法学新兴学科为重点,在反恐法学、国家安全法学、民族法学等新兴交叉学科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继而依托这些新兴学科培养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高层次法治人才[19]只有法学学科稳健、永续发展,学科建设成果才能源源不断地辐射到法治人才培养领域,才能满足法治中国建设对多样化法治人才的需求。有学者指出,涵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军事、党建领域的法治,才能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一体化、系统化的建构① 杨文德:“领域法学崛起因应新兴学科挑战”,载2018年11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报》。。从这个意义而言,法学学科建设既任重道远,也前景无限光明。
(四)推行法学专业认证
专业认证是确认高等学校所开设的专门职业性教学计划符合预先制定的合格标准的评估过程[20]是建立专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手段,是专业评估的进一步深化。据悉,教育部将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在《国标》的基础上实行“兜住底线、保障合格、追求卓越”的三级认证工作,不合格的专业或者创造条件让它合格,或者待学校优化专业结构布局的时候予以调整。有学者建议建立严格准入的法学专业认证体系,并明确将认证结果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挂钩,同时围绕人才培养要素建立具有退出机制的评估制度,助推一流法学教育的实现[21]。由于专业认证在工科、医学专业已普遍推行,随着《国标》的公布,面向文科类专业开展认证只是早晚的事,因此,关键是要强化内涵建设,在质量和特色方面寻求新的跨越。值得明确的是,人文社会科学的专业认证并非无章可循。事实上,教育部开展的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理念与专业认证是高度契合的。审核评估的科学之处是彻底改变“一把尺子量到底”的不足,引导高校形成自己的“尺子”,这个“尺子”就是标准,考察是否达标就从考察“五个度”入手:专业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达成度,专业定位与社会需求的适应度,教师及教学条件的保障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这“五个度”的提出是高等教育领域一个重要的发明,一方面可以引领高校合理定位、特色办学,更加明晰专业发展方向、确立专业质量标杆;另一方面有助于强化学生中心地位,使“以学习为中心”的理念落到实处,同时突出持续改进,形成质量文化。笔者以为,认证的初衷就是在确保标准的前提下不断超越、提升,这与“双一流”建设的理念也是一致的。
(五)回应智慧社会的挑战
萨斯坎德在谈及法律职业的未来时指出目前推动法律职业变革的驱动力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即“事多钱少、执业泛化、信息化”[22](P.11)。人类社会已步入智慧社会时代,法学教育不可能游离于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之外。特别是人工智能新一轮的发展推动学科、技术和产业交叉汇聚,从某种程度上将重塑科学范式、人才培养与社会发展形态② 吴朝晖:“协同交叉培养人工智能人才”,载2018年11月10日《中国教育报》。。甚至有人预言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包括律师业在内的诸多行业将被取代,这无疑对法学高等教育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未来已来”的当下,法学教育必须走智能化的道路,建立中国的智慧法学教育。一方面,法学教学必须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在顺应信息化的浪潮中寻求变革之道;另一方面,法学研究要对科技和信息带来的新问题作出及时预判和回应。一言以蔽之,只有未雨绸缪,方能有的放矢,否则可能在信息化的海洋中乱了方寸。具体而言,法学教育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回应智能化社会时代的变革:第一,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在法学教育全过程之中,利用技术手段充分还原法律人执业场景,开展实践性教学;第二,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分析我国法治实践中对法治人才知识与技能的真实需求,有针对性的调整法学教育的目标;第三,利用深度学习、知识图谱等技术对法学知识体系进行补充或重构,进一步丰富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这里套用一句并非危言耸听的话作为结语:“国家对高端法律人才的需要是迫切的,如果法学院不能满足这个需求,自然就会出现其他的供应方。为了自救,中国的法学院也应该正视问题,下决心进行改革。”[6]
参考文献:
[1]李龙等:“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法学教育的回顾与展望”,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2]余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以法律职业为视角”,载《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
[3]徐显明、黄进、潘剑锋、韩大元、申卫星:“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法学教育”,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3期。
[4]王人博:“中国法治:问题与难点”,载《师大法学》2017年第3期。
[5]程燎原:“中国法治思想的‘突破’”,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
[6]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载《清华法学》第9辑。
[7]王晨光:“法学教育改革现状与宏观制度设计——日韩经验教训反思与中国改革刍议”,载《法学》2016年第8期。
[8]季卫东:“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行业需求”,载《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9期。
[9]邓世豹:“超越司法中心主义——面向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法治人才培养”,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4期。
[10]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11]许身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反思与重塑”,载《交大法学》2016年第3期。
[12]梅哲、王志:“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载《红旗文稿》2017年第5期。
[13]艾展刚:“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失衡性探讨”,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14]胡明:“创新法学教育模式 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载《中国高等教育》2018年第9期。
[15]黄进:“创新同步实践教学模式 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载《中国高等教育》2014年第17期。
[16]杨春福:“新时代复合型法治人才及其培养路径探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5期。
[17]李延保:“‘双一流’大学建设中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思考”,载《中国高校科技》2017年第1期。
[18]韩大元等:“跨学科教育与研究: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的实现路径”,载《中国大学教学》2018年第4期。
[19]杨宗科:“培养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高层次法治人才”,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16期。
[20]董秀华:“专业认证:中国高教评估不可忽视的视角”,载《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04年第4期。
[21]刘坤轮:“以认证与评估制度体系引领中国法学教育改革”,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16期。
[22][英]理查德·萨斯坎德:《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法律职业的未来》,何广跃 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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