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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研究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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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6 12: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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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研究的检讨
——对既有学术研究文献之梳理与分析

摘 要: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研究不仅要有理论关注,更要有现实关怀。运用多学科的学术视角,把法治、治理和善治理论融和起来,综合开展县域法治政府、社会治理与自治等理论和实践研究,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所面临的问题,涉及到县域政府、县域社会以及个人具体生产和生活等各个方面。治理离不开法治,没有法律作为制度保障的治理,不会长治久安。应以法治为前提,尊重县域治理的多样性,限制政府公权力,转变政府治理模式,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最终促进县域社会有序发展,推进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进程。
关键词:县域法治;县域治理;法治;治理
一、问题所在
县域法治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不仅是对构建法治理论的学术努力,而且也是基于对现实法律实践的切实关怀。有学者曾曰:“县域法治是在依法治国语境下的一个新命题,是基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而提出的与县域发展、县域治理等相适应的一种新理念、新实践、新课题。县域法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法治,对于政府职能转型、县域政治文明和社会建设创新有重大促进作用”[1]。
从现实情况而言,国家的一项政策法令具体落实到基层时,会出现此种或彼种问题,正如夏锦文教授所言,“中国各地区之间在自然资源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风俗习惯、地区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距较大,必须寻找符合各地区发展实际的研究对象与目标,确立相应的研究思路与方法”[2]。具体落实到县域层面,亦是如此。
近年来,在县域层面上出现诸多问题是现有法律规则所无法解释的。在一些具体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党政机关以及涉利相关主体一方面迫切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佑护,但同时又在有意无意地排斥抑或规避法律。譬如,“土地征收”“旧村改造”“城中村改建”“环境治理”“市政建设”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是现实发展所要求,另一方面是法律规则所硬性规定。当局为了自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考虑而规避法律在所难免。这或多或少说明,“仅仅关注正式的法律规则、司法制度和上诉案例已远远不足以解释法律的真实运作及其与社会的关系”[3]。这就需要有更广阔的视野来理解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县域法治关注的是法治在县域层面的具体实践,也是寻求法治中国性的过程。“中国现代国家构建的框架中,县是最全面的微观单位,不仅能够全面反映出整个体制的运行和变迁,而且能够集中体现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4]。选择县域为空间范围,对县域法治建设进行整体性研究,是为了能够在这一“最全面微观的单位”内,回应法律与县域共同体关系的同时,探讨法律实践及其作用的边界。
县域治理指的是县域政府、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协同关系,强调的是共同体内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合作。概而言之,当下县域层面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扩大地方调控能量是中国改革的一项主动的选择: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社会’里,单单依靠中央来实现全社会的调控是难以想象的”[5];另一方面,如何能够给予民众更多的自由和权利,给予社会更多的自治权。面对困境,既要中央、省(市)权力整体地向县级下放,也要扩大民众的权利。权力下放与监督同步,权力扩大与权利扩大并行[6]。
通过改革取得的成果,既以法律现有规定为前提,又以法律为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只有县域法治和县域治理两者相结合,才能相得益彰。因此,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这一命题,从宏观上而言,在探寻县域法治和县域治理的理据的基础上,能否对县域法治和县域治理进行宏观地构图?从微观上而言,在县域层面如何有效地解决现实存在的治理和法治难题?
深言之,研究对象与目标的择取,需要在把握空间整体性的前提下,对区域研究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定。中国的县域是历史演进所逐渐形成的,其方言、风土、人情、习惯等所具有的共性是不容忽视的,这是县域社会维持社会共同体日常秩序的有效规则。从法学角度而言,倘若把方言、风土、人情、习惯等地域文化视为“小传统”,把法律规则的顶层设计视为“大传统”[注]关于“大传统”、“小传统”相关论述,参见余英时著:《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29-216页;郑杭生:“论社会建设与‘软实力’的培育——一种‘大传统’和‘小传统’的社会学视野”,载《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0期。,那么,移植自西方的“新传统”与本土“老传统”之间欠缺本该有的相互转换。进言之,移植于西方的“新传统”与本土的“老传统”之间必然存在排斥。如何寻找两者之间的暗合,进而契合,这是努力的方向。即,在历史和现实交错的法治进程大背景下,如何能够在县域层面有效地将法律付诸实现,是需要审慎对待的问题。
县域法治和县域治理这一研究命题,不仅是对法治与治理在县域层面如何实践予以最大的理论关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对县域社会的现实关怀。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之下,法治与治理在县域层面所呈现出的各种表象,出现此种或彼种表象的原因何在?法治在县域层面与习俗、文化、地理、经济等会产生何种冲突和矛盾?当产生冲突和矛盾时该如何化解?县域法治理论研究对于法治国家建设的意义何在?针对这些现实中不容忽视的问题,通过洞察、分析、反思县域层面法治与治理的实践及其成就的问题、对策,抽象出隐藏在其背后的法理依据,这不仅需要对实践作出分析评价、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构建一个宏观的理论框架。为此,选择一个具体的县域作为研究对象,具体考察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的实践,可谓理性可行的不二选择。
二、研究概况
(一)县域法治研究
到目前为止,国内几乎没有以县域为视野进行过系统性的法学研究。“关于‘县域法治’的学术研究,还是一片尚待学界有识之士开拓的‘学术处女地’。”[1]不过,与县域法治主题相关的研究,如地方治理、政府法治、地方自治、区域法治、地方法治等专门性研究成果颇丰,且不缺乏精良之作[注]李树忠:“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县域法治”,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尹洪阳、杨玉圣:“县域法治论纲”,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杨玉圣:“法治、自治、礼治与善治——立足于县域法治与县域善治的讨论”,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公丕祥:“传统中国的县域治理及其近代嬗变”,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刘旺洪:“论法治政府的标准”,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付子堂、张善根:“地方法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葛洪义:“法治建设中的‘地方’”,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2012年第2期;万江:“中国的地方法治建设竞争”,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4期;折晓叶:“县域政府治理模式的新变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倪斐:“地方先行法治的基本路径及其法理限度”,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黄文艺:“认真对待地方法治”,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程金华:“国家、法治与‘中间变革’——一个中央与地方的视角”,载《交大学报》2013年第4期;周尚君:“地方法治视野的动力机制与制度前景”,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孙笑侠、钟瑞庆:“‘先发’地区的先行法治化——以浙江省法治发展事件为例”,载《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1期;公丕祥:“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意义——一种法哲学方法论上的初步分析”,载《南京师大学报》2014年第1期;曹正汉:“中国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及其稳定机制”,载《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1期;刘晔:“治理结构现代化:中国乡村发展的政治要求”,载《复旦学报》2001年第6期;张静:“社会建设:传统经验面临挑战”,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这也为进一步展开县域法治与治理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关于法治的研究,不胜列举。无论是对西方法治理论的移植[注][美]罗尔斯·庞德著:《通过法律控制社会》,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徐爱国著:《思想史视野下的法治现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申政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美]H.W.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高鸿钧、贺卫方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著:《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2011年版;[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吴越、丁晓春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还是对法治本土化、法治现代化的思考[注]贺卫方著:《具体法治》,法律出版2002年版;程燎原著:《中国法治政体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梁治平著:《法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夏勇著:《文明的治理——法治与中国政治文化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构建(增补版)》,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王人博、程燎原著:《法治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凌斌著:《法治的中国道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李步云著:《论法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孙笑侠著:《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高其才著:《中国习惯法论》(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都为本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理论积淀。除了理论法学者对法治有论述之外,部门法学者就县域法治相关主题的研究也有诸多可借鉴和参考的理论成果,如行政法学针对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等研究[注]江必新著:《法治政府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马怀德主编:《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政府》,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马怀德主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张树义主编:《法治政府的基本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沈荣华著:《现代法治政府论》,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程竹汝著:《法治发展与政府结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卓泽渊著:《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焦洪昌主编:《宪法制度与法治政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常桂祥著:《法治政治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宋功德著:《建设法治政府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安排》,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诉讼法学者针对纠纷解决机制、司法独立等研究[注]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刘练军著:《司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徐昕著:《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郭兴华主编:《社会转型中的纠纷解决》,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赵旭东著:《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范愉著:《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左卫民、郭松等著:《中国基层纠纷解决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美]黄宗智著:《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高其才、黄宇宁、赵彩凤著:《基层司法:社会转型时期的三十二个先进人民法庭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都涉及法治在基层建设的相关问题。
法治是当下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但对法治的理解和期许却因人而异,对当下法治所面临的困境的判断也不尽相同,由此也产生了对现实关注和学术发力的侧重。目前,对法治至少有两种根本性不同的理解:“一种把法治看作实现国家秩序或社会治安的手段,另一种认为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基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权力加必要限制”[7](P.3)。因此,必然导致对法治追求的不同。在现代化背景下的法治,必然是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8]。张文显教授认为,“‘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就是要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制度的主体,把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兴趣和全面发展作为我们每个人、每个群体,作为我们每一届政府、每一届领导人的一种终极关怀……‘以人为本’应当包含人也应当把自己看作人……应当有宽容、诚信、自主、自律这样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观念,所以说不能光强调政府对我们全面发展的终极关怀,人也应关怀自己、善待自己,也要让别人能够善待我们自己”[9]。今日我们所做的种种努力,归根结底皆是以人为中心,实现人的价值。“把真实的个人真正地当做人——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的具体的人。”[10]从法治角度而言,即尊重和保障自由权利,最终目的都是让人感受到作为个体存在的意义,体现人的价值。
县域法治核心内容之一是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应该是,“有限有为的政府、透明廉洁的政府、诚信负责的政府、便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11]。限制政府权力,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法治与有限政府是彼此依存的两个方面,法治下的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而有限政府又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以制约政府权力和保障自由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法治,是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伴随的历史进步。法治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诉求”[12]。对此,也有学者认为,“法治政府新内涵的认知应当以依法治国系统化、动态化、结构化和技术化为背景,强调开放式政府治理的范畴、价值化政府治理的范畴、过程化政府治理的范畴和给付性政府治理的范畴”[13]。因此,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系统工程,一方面限制政府权力,另一方面完善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从逻辑关系的角度看,与县域法治联系最密切的是区域法治和地方法治。近年来,公丕祥、夏锦文、付子堂、葛洪义等教授,关于地方(区域)法治均有重要研究成果[注]朱未易著:《地方法治建设的法理与实践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夏锦文主编:《区域法治发展的文化机理》,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田禾主编:《广东经验:法治政府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公丕祥主编:《变革时代的区域法治发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文正邦、付子堂主编:《区域法治构论:西部开发法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常永华著:《公共危机管理视阈下的西部地方政府执政能力与评估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这些学者主要围绕区域法治与区域文化、区域法治与区域经济、区域法治与区域地理以及区域法治与区域立法展开论述[注]公丕祥:“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意义——一种法哲学方法论上的初步分析”,载《南京师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李爱平:“关于我国区域法治几个问题的思考”,载《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林海:“‘区域法治先行’概念基础与时间径路的再检讨”,载《南京师大学报》2016年第3期;文正邦:“区域法治——深化依法治国方略中崭新的法治形态”,载《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蔡宝刚:“增进区域法治发展的法理证立”,载《法制现代化研究》2013年卷;付子堂、张善根:“地方法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周尚君:“国家建设视角下的地方法治试验”,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公丕祥教授认为,“在当代中国,区域法治乃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在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区域发展的法律需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实践活动”[14]。在此意义上而言,县域这一概念当然包含在区域这一概念之内,县域法治当然是区域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县域法治应当是较区域法治更加具体细化。杨玉圣教授结合法治、自治、礼治与善治,对县域领域内如何实现法治和善治进行了系统性阐述:“就法治语境下的县域治理而言,以法治为导向,以自治、礼治为支撑,在发达县域,有可能最终达县域善治的愿景”[15]。县域法治不能仅只是对法治中国或区域法治或地方法治的细化,在坚持法治统一的前提下,还应该有其较为独立的内在逻辑和价值追求。在县域这一共同体内,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让共同体内的每个个体都享有善的生活。
(二)县域治理研究
县域治理主要是,“在县域的公共事务管理中,准确地定位政府、市场和民间组织的角色,协调好三者之间的关系”[16]。从既有的研究文献分析,以县域为空间范围的县域治理、社会治理、经济发展、历史人文等,都已有专门性的研究[注]瞿同祖著:《清代地方政府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周庆智著:《县政治理——权威、资源、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吴理财著:《县乡关系:问题与调适(咸安的表述1949-200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陈天祥等著:《基层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角色、动力与行为》,中山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周红云主编:《社会治理》,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于柏华著:《市民社会理论视域下的中国法治秩序建构》,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杨玉圣著:《小区善治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王焱主编:《社会理论的两种冲突》,三联书店2012年版;潘小娟著:《中国基层社会重构——社区治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陈广胜著:《走向善治——中国地方政府与模式创新》,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傅大友等著:《行政改革与制度创新:地方政府改革的制度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向玉琼著:《中国转型期地方政府政策移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李和中著:《中国地方政府规模与结构研究》,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易重华著:《中国地方政府转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陈国权著:《社会转型与有限政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沈荣华、金海龙著:《地方政府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俞可平著:《论国家治理现代化》(修订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樊红敏著:《转型中的县域治理:结构行为与变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周庆智著:《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基层治理诸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县域治理研究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调整政府间权力关系,创新县域治理结构;第二,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提升县域治理能力;第三,培育县域公民社会,探索县域“协同治理”模式[16]。
李风华教授曾表示,“治理理论认为,无论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还是凯恩斯的‘看得见的手’,都无法根本克服市场局限和政府局限。而治理理论所包含的‘权力的多主体、多中心’、‘回应性’、‘互动’、‘公开性’、‘透明度’、‘法治’、‘公正’、‘有效’等质素,被认为有可能帮助突破这样一种二难选择,从而展示一种崭新的政治管理的局面。”[17]可见,治理理论强调的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行为边界和互动关系,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16]。
在社会大转型的当下,纵观近三十年来中国治理的发展轨迹,不难发现,“从一元治理到多元治理、从集权到分权、从人治到法治、从管制政府到服务政府、从党内民主到社会民主”[18](P.84)的治理转变。这正是由于“近代以来的现代国家建构,其突出特征就是国家权力对社会控制的不断加强,从基层政权组织的经济功能(主要是财税汲取)与行政职能(主要是社会控制)的变迁当中,能够观察到基层政府治理的大致脉络和走向”[19](P.11)。
在市场主义理论下,县域治理面临的一元权力统治下的多元权利保护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和水平,或曰公民社会的成熟程度,是法治国的一个前提。现代治理理论认为,政府不应该是惟一的权威治理主体,社会治理需要公民与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在一个日益多元、社会子系统高度分化且日趋复杂的社会中,治理首先以公民的自主权利为出发点,即自己事务自己决定”[20];“至此,可以作出一个大致的比较描述:就中国的社会治理现代化而言,有一个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统治向现代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共治)的转型过程”[21]。
政府从原先“统治”模式转向“治理”模式,是一种必然趋势。但是,“我们不能就此认为所有国家都遵循相同的改革路径,事实上,不同的国家以差别相当大的方式回应着新的挑战,很多国家极富冒险性地推出了与众不同的新治理方式”[22]。结合各个县域现实不同的情况,探寻契合县域实际,是必然的选择。
针对目前县域治理所面临的问题,学者靳永翥从培育政府治理能力角度指出,当下政府面对日益复杂多元的社会,“1.强化法治意识,培育地方政府依法治理社会的能力。2.倡导公共精神,培育地方政府以德治理社会的能力。3.权力部分退让,培育地方政府基本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4.引入市场理念,培育地方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能力。5.壮大基层自治组织和志愿团体,培育地方政府抵御风险、化解公共危机的能力。6.增强忧患意识,培育地方政府公共决策周延和后果预判的能力”[23]。从这个角度而言,县域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社会多元化的今日,县域治理依然依靠的是政府权力,但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又是不可或缺的。
面对当下县域治理所面临的困境,县域政府也做了很多创新性改革尝试,但总体上而言,效益甚微[19]。于建嵘教授认为,“在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政府创新改革的突破意义可能很明显,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利益格局的调整,既得利益集团一定会联合起来阻止改革的继续推进。因此,真正具有突破意义的地方政治改革或许只有极其有限的发挥空间”。“基层政治改革实践离不开地方领导人的主导和支持,很多改革还是在他们的强力推进下实行的。因此,这些地方领导人除了具备一般改革者的勇气、魄力和胆识,还要具备一种政治敏锐性和‘自我革命’精神”[24]。
总而言之,在现有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如何能够改善县域治理的现状,是应该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在社会市场化的前提下,由治理替代统治这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时代大趋势,“治理是一个比政府更宽泛的概念,从现代的公司到大学以及基层的社区,如果要高效而有序地运行,可以没有政府的统治,但却不能没有治理”[25]。不仅如此,治理离不开法治,没有法律作为制度保障的治理,不具有稳定性。
三、余论
县域治理,离不开法治。没有法治作为保障的治理,不可能是善治[26](P.92)。因此,从县域治理的角度,观察县域法治的相关问题,是研究县域治理法治化的必然选择。进而言之,在已有基础上,把法治、治理和善治理论融和起来,综合开展县域法治政府、社会治理与自治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势在必行。
至于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的研究方法,是值得尝试和探寻的。“我们不能抑且不必逐一列举和法学有关的学问之部门,但却不妨认为,任何知识都和法学直接、间接保有或深或浅的关系。这是现代知识的教训,也是近代式的中国法学的历史之启示”[27](P.92)。面对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这一命题,“全国范围的有效的议事规则和民主法治习惯,必须建立在各区各县的法治实践基础之上,立足县域,深耕法治土壤,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正途”[28]。对此,采用跨学科的进路进行分析和探讨是一个正确的选择。
总之,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这一命题,从实践出发,回归本土经验,运用多学科的学术视角,观察法律在中国的实践,剖析问题,从问题中总结规律,提炼抽象出理论。反之,若不从综合学科的视野下看待中国法律在基层的实践,很难看出法律实践所暴露出的问题本质。因为,域外法治理论为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善治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理论,但无法提供可供直接实践的标准答案[29]。
分析法治在县域层面出现的种种问题表象,不仅能够揭示当下法治在县域层面的实践状况以及这些实践与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的契合和背离,而且引申出更为深入的法学问题、历史问题、社会学问题以及政治学问题,从而对整个县域法治问题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扩展和延伸,构建县域法治富有现实性的理论。
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面临的问题肯定是综合多元的,这就需要把法律放入社会背景下进行考察。“在长期的实践和尝试之后,人们发现,如果仅依靠国家权力、法律及正式机制,是远远无法满足社会治理需要的。以社会自治和自律机制补充法律调整……以多元化的价值和动态的方式应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种问题,在和谐与效益的秩序中推动社会发展,这些理念都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并逐步形成为公共政策和价值观”[3]。在承认和正视这合理性的前提下,结合中国法律实践,回应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寻求法治与治理的,方为正途。
构建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理论,“在那些针对经验事实所作的分析与新理论的提出之间,其实存在着一条若隐若现的‘鸿沟’。”[30]发现这条“鸿沟”和跨越这条“鸿沟”,则需要架构起基层法治实践与宏大理论隔断的的桥梁。通过这个桥梁,使得现有理论和实践的磨合导出有具理论意义的命题,即法律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和契合。
摆在现实面前的是如何面对既有理论,如何在既有法学理论的基础之上,“古今结合、中西结合、文史哲结合”[31](P.311)。因为“时至今日,法与社会研究早已超越了基础理论的奠基时代,产出了卷帙浩繁的经验性研究成果……对于法与社会研究而言,理论模式并不是最重要的,而正是持续不断的经验性的研究方法及其发现赋予了其永久的生命力”[3]。另外,如同徐昕教授所说,“在边缘处发现意义,在无关中寻求关联,在细微点建构宏大,这种从原点到场域、从细微到宽广、从个案到法理、从单线索到多角度、面对中国问题、坚持价值中立、倡导跨学科研究……社会的研究进路和方法”[32](P.40-41)。这对于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这一主题而言,同样有方法论的启示。
总之,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所面临的问题,是综合性的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县域治理单单依靠法治就能够解决所面临的所有问题,任何一套规则必然有其适用边界,这就需要各种规则有效地调整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人类除非不生活,生活则必是社会的;更且必日进于有组织的社会生活”[33](P.122)。我们更多的是要遵守社会发展自身的内在规则,“基于人间秩序的常态、常规与常例,表达出人世生活的常识、常理与常情”[34]。在此基础上,“根据整个社会中的经济要求、法律界限和主导思想体系,人们可以设想和实践某种法律的和社会的组织形式”[35](P.277)。
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是一项治理的事业,关注的是县域领域内的真实情况,关注到的是县域共同体内每个成员的生活。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所面临的问题,不仅仅面临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本土化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走完全抛弃民族文化传统的全盘西方化道路”[36](P.417)。外来制度之所以能够在本土生根发芽,那是因为“比之来自外部世界的影响,根植于本土环境及相应的知识资源的‘内部动力’要带有更为根本的性质——归根结底,外部世界的影响也是要通过这种内部动力而起作用”[37](P.7)。面对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这一问题时,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中国问题意识,从县域层面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回应并丰富现有的理论,最终构建契合中国实际,理论与实践相契合的县域法治与县域治理解释框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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